第三章 质权
五担保物权质权留置权等精品PPT课件
《物权法》第二百零九条 法律、 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 质物有隐蔽瑕疵造成质权人其他财产 损害的,应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 质权人在质物移交时明知质物有瑕疵而予 以接受的除外。
质物
质物一般是各类动产,但金钱以特户、 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也可以出质。
《物权法》
(第二百零八条 ---第二百二十九条) 第十七章 质 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二节 权利质权
关于质权生效的要件问题《物权法》克服 了《担保法》的不足。
★ 二、动产质权
(一)动产质权的概念 (二)动产质权的设立 (三)动产质权当事人的权利
(一)动产质权的概念
动产质权是以动产为其 标的物的质权。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含义是: 质物交付是动产质权的生效要件,而非动 产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这使得债权行为 与物权行为的界限非常清晰。
Hale Waihona Puke 甲欠乙债100万元,甲与乙于3月1日定立 书面质押合同,以甲的5辆汽车质押,3月5日 甲将5辆汽车开到乙处,乙藏于家中车库。
问:该汽车质押合同何时生效? 质权何时设立(生效)?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质权的担保范围;
▲(五)质物移交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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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十六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 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 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 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法》的规定使动产质押权的生效与动产质 押合同的生效混为一谈。其明显的缺陷是如果出质 人恶意不交付质物,质权人没有请求其交付的权利, 因为合同尚未生效,只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非质 押责任。
海南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质权的特征
海南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质权的特征1.质权是担保物权质权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而设定的,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担保物权。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就质物优先受偿。
2.质权的标的是动产或权利一般来说,质权是一种动产物权,对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权。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也不得设定质权。
另外,权利也可以成为质权的标的,称权利质权。
3.质权须移转质物的占有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
在设立质权时,出质人应当将质物的占有移交给债权人。
习题1.党政机关的行文关系有( )。
A.逐级行文、多级行文、直贯到底的行文B.上行文、下行文、平行文C.逐级行文、多级行文、越级行文D.越级行文、下行文、平行文2.工作总结重点写的是( )。
A.工作经验B.感想体会C.存在不足D.努力方向3.基因芯片是( )。
A.利用DNA分子的特殊功能制备计算机芯片B.利用基因的特殊功能制备计算机芯片C.利用集成方式一次性检测大量基因信息D.利用计算机芯片技术处理基因问题4.八月一日建军节是为了纪念( )。
A.中共一大B.南昌起义C.秋收起义D.井冈山会师5.天道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是诸子百家中( )的观点。
A.孟子B.韩非子C.荀子D.老子6.18世纪早期,英国作家笛福的小说( )反映了资产阶级上升时期敢于进取追求财富的冒险精神。
A.鲁滨逊漂流记B.巴黎圣母院C.人间喜剧D.匹克威克外传参考答案与解析1.【答案】B。
中公教育解析:这是由《公文处理条例》规定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2012年4月16日)第十四条,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本题答案A、C、D主要错在“多级行文或越级行文”上。
故本题答案选B。
2.【答案】A。
中公教育解析:工作总结是对一定时期内的工作加以总结,分析和研究,肯定成绩,找出问题、得出经验教训,摸索事物的发展规律,用于指导下一阶段工作的一种书面文体。
质权
(1)从物 。 (3)代位物。
(2)孳息。
(4)质物的扩大部分。
3 (1)出质人的权利。 (2)出质人的责任。 4 (1)质权人的权利。 第一,物的留置。 第二,孳息收取权。 第三,对非法侵害人的请求权。 (2)质权人的责任。 第一,对质物的妥善保管责任。 第二,返还质物的义务。 第三,质权人擅自对质物使用收益的赔偿责任。 第四,擅自转质的赔偿责任。 第五,怠于行使质权的责任。
商事质权、 营业质权;③依内容分为:占有质权、 收益质权、归属质权。
(二) 各种分类的说明
1 标的物为标准而进行的分类。我国
这是以质权的
《担保法》仅仅承认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而不承认不 动产质权。
2
这是以质权所适
用的法规为标准而为的分类。所谓民事质权是指适用
民法有关规定的质权,即效力、成立等适用民法的规
①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如依据合同设定,依据遗 嘱取得、依据转让而取得;②基于法律行为之外的 原因而取得,如继承、取得时效、善意取得等。下 面分别阐述这些取得方式及应注意的问题。
(二) 动产质权根据合同而设立
1
2
。
3
(1)双方当事人应当签定质权合同。
(2)交付标的物。
(3)质权设定中的其他问题。
(三) 动产质权根据遗嘱而设定
第三章 质权
第一节 质权的一般概述 第二节 动产质权 第三节 权利质权
第一节 质权的一般概述
一、质权的概念 (一)质权的定义
质权是指以担保债权的履行为目的而占有由 债务人或第三人交付的物或者权利,而当债务人 不履行债务时,得将占有物或者权利依法处分而 就所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我国《担保法》 将其称为质押,而2007年的《物权法》称为“质 权”。其中,享有质权的债权人称为质权人,将 财产交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出质 人,出质人交付给债权人占有的财产称为质物或 者质押物。
担 保 法 之 质 权
(2006-3-8) 2006方某向孙某借款1万元,孙某要求其提供担保,方某说: 方某向孙某借款1万元,孙某要求其提供担保,方某说: 我有一部手提电脑被刘某租去用了,就以它作质押吧, “我有一部手提电脑被刘某租去用了,就以它作质押吧, 但租金不作质押。 孙同意,遂付款。 但租金不作质押。”孙同意,遂付款。下列哪种说法是正 确的? 确的? A.孙某实际占有电脑时质押合同才生效 A.孙某实际占有电脑时质押合同才生效 B.如刘某书面同意 如刘某书面同意, B.如刘某书面同意,则质押合同生效 C.如刘某收到关于质押的书面通知 如刘某收到关于质押的书面通知, C.如刘某收到关于质押的书面通知,则质押合同生效 D.如质押合同生效 如质押合同生效, D.如质押合同生效,则孙某有权收取电脑租金 当年选C ,现在没有答案 当年选C ,现在没有答案
2000-2-41 200041、1998年10月5日甲向乙借款1000元,同时签订了一份质 41、1998年10月 日甲向乙借款1000元 1000 押合同,约定甲于同年10月 押合同,约定甲于同年10月8日将一头受胎的母牛作为质物 10 交付给乙,甲如期交付。稍后,母牛生下小牛一头。 交付给乙,甲如期交付。稍后,母牛生下小牛一头。下列 选项中哪些中正确的? 选项中哪些中正确的? A、质押合同生效时间为1988年10月5日 质押合同生效时间为1988年10月 1988 B、质押合同生效时间为1988年10月8日 质押合同生效时间为1988年10月 1988 C、小牛应归乙所有 D、小牛应归甲所有,但可作为质权的标的 小牛应归甲所有,
(三)转质:质权人为了担保自己或他人的债务,有权以质 转质:质权人为了担保自己或他人的债务, 押财产设定新的质权,称为转质。 押财产设定新的质权,称为转质。 承诺转质:是指质权人征得出质人同意, 1、承诺转质:是指质权人征得出质人同意,而将质押财产转 质于第三人的行为 2、责任转质:是指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无须出质人同意 责任转质:是指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 而以自己的责任将质押财产转质于第三人的行为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 第九十四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 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 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 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 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 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 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 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 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中的质权规定及其适用
民法典中的质权规定及其适用一、引言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核心法典,其中包含了各种与个人、家庭、财产等相关的法律规定。
质权作为民法典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具有保障个人财产权益的重要作用。
本文将对民法典中的质权规定及其适用进行详细探讨。
二、质权的定义和基本原则质权是指债务人将其拥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出质给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形式。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质权的设立必须满足以下基本原则:1. 自愿原则:质权设立必须是出质人自愿的行为,不能强制或欺诈。
2. 物权优先原则:在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出质人对质权物享有绝对权利。
3. 保护债权人利益原则:质权的设立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出质人必须履行债务。
三、质权的设立和效力认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质权的设立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程序和条件:1. 质权合同的设立:出质人和债权人之间需要签订书面的质权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出质标的的确定:质权的设立必须要有确定的担保标的,可以是动产或者不动产。
3. 公示登记的要求:根据法律规定,质权设立后需要进行公示登记,确保公众知晓相关权益变动。
质权的效力认定主要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同时需要注意对第三人的合理保护。
在特殊情况下,法律规定可能会对质权的设立和效力认定进行一定的限制。
四、质权的转让和清偿在质权设立后,出质人和债权人之间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质权的转让和清偿。
1. 转让权的行使:质权转让必须得到出质人的同意,并在法定程序和公示登记的要求下完成。
2. 债权清偿方式:债务人在清偿债务时,可以选择归还借款或者将质权标的转让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
3. 第三人的诚信保护:在质权转让过程中,对于善意购买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保护。
五、质权的保全和消灭为保障质权人的权益,民法典规定了质权的保全措施和质权消灭的情形。
1. 质权的保全:质权人可以向有管辖力的法院申请质权保全措施,以保障其权益不受侵害。
2. 质权的消灭:质权可以通过债务履行、债权消灭、质权标的灭失等方式而消灭。
2020年司考民法-物权法讲义:质权
2020年司考民法-物权法讲义:质权一、质权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2、特征(1)具有一切担保物权具有的共同特性,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2)质权的标的是动产和可转让的权利,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权。
质权所以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金钱经特定化后也能够出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能够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3)质权是移转质物的占有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
二、动产质权1、动产质权的设立(质押合同+交付)(1)订立书面合同(2)交付标的物A、交付是质权的成立要件。
不交付标的物的质权不成立,但是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
【重点法条】:《担保法解释》第88条: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
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
B、交付包括现实交付、指示交付和简易交付,但不包括占有改定。
C、质权人以前占有质物又返还给出质人的,质权不得对抗第三人【重点法条】:《担保法解释》第87条: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能够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D、交付的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的为准。
【历年真题】:2006-3-82、动产质权的效力(1)对质权人的效力A、质权人的权利a、占有质物,质权人有权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
b、收取孳息c、转质【重点法条】:《担保法解释》第94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理应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质权
2015年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内部资料经济法(注会)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知识点:质权● 定义:(一)质权的概念(二)质权的客体和设定● 详细描述:(一)质权的概念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受偿。
【抵押VS质押】(二)质权的客体和设定1.动产质权: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1)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权不生效。
(2)若质权人丧失质物占有后不能主张返还,或者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则质权消灭。
(P62)2.权利质权例题:1.关于商标的注册、变更及续展,说法正确的是()。
A.对于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B.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审定公告之日起算C.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D.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正确答案:C解析:对于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因此,选项A的表述是错误的。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因此,选项B的表述是错误的。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
因此,选项D的表述是错误的。
2.某公司于2002年12月10日申请注册“青蛙”商标,2003年6月20日该商标被核准注册。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该公司第一次申请“青蛙”商标续展注册的最后期限应为()。
A.2013年4月10日B.2013年5月10日C.2013年12月20日D.2013年5月20日正确答案:C解析:注册商标的有限期为10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
3.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权利中,不能设定权利质权的是()。
担保物权—质权
动产质权
2.质权人的义务 (1)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 (2)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的义务。 (3)返还质物的义务。
自办理出质登记时
质押权的概念和特征
质押权的特征: 1、质权为动产担保物权。。 2、质押须转移对动产或者权利凭证的占有。 3、质权的内容与抵押权不同。
质权概述
质权的类型 《民法典》以标的财产的不同为标准,将质权区分为两 种: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 这一区分源于《民法典》总则编关于物权客体的区别规 定。《民法典》第115条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 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质押的设立及效力
(二)权利质权的设立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 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无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基金份额、股权,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可转让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 质 权 自 办 理 出 质 登 记时设立 4、应收帐款,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质押权
质权
一
质权概述
二
动产质权
三
权利质权
01
质押权的概念和特征
质押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介绍
质 押 权 , 简 称 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 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当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 的情形时,债权人就其占有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
动产质权
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例】甲欠债100万元,甲与乙于3月1日订立书面质押合 同,以甲的5辆汽车质押,3月5日甲将5辆汽车开到乙处,乙 藏之于己家车库。 问:1、该汽车质押合同何时生效? 2、质权何时产生? [答案] 1、 3月1日; 2、 3月5日。
质权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
状况;
(四)担保的范围;
甲向乙借款,乙要求甲提供质物出质,甲便以自 己的汽车出质给乙,双方签订了质押字据,但甲 未实际交付汽车于乙占有,后甲因还不起钱而导 致纠纷。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乙对该汽车享有质权 B.乙对该汽车不享有质权 C.如该汽车仍为甲所有,则乙对该汽车享有质权 D.乙对该汽车是否享有质权,应根据具体情况而 定 本题涉及动产质权的生效条件问题。动产质权的 生效要求实际交付。本题中,甲未实际交付质物 于乙,故乙不享有质权。应选B。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军在质权存续期间为自己的债务经张伟同意,将其
质物质押给李明,该转质有效。根据《担保法》第六十四条、《担保法解释》
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王军偿还李明借款25000元;二、李明对王军 的质物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动产质权的消灭
除物权的一般消灭原因外,在动产质权的消灭原
[答案]BCD [解析]根据《担保法》第64条第二款的规定,“质抑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 人占有时生效。”所以A不对B对。该法第68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 的孳息。”故C对。该法第69条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故D
对。
(2)物上代位权
1、当质物毁损、灭失或是被征收时,所得的保险 金、赔偿金、补偿金,应当作为代位物,继续为主 债权提供担保。
(3) 向丙主张权利。质权人擅自出租质物给出质人造
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同上述,质权 人在质权关系存续期间,对质物只享有占有权,不 享有使用权、租赁权和处分权。擅自使用、租赁、 处分质物的行为是侵害出质人权利的行为,因该行 为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 丙擅自出租该车,致使承租人违章驾驶造成该车灭 失,丙应对该车的损失向甲承担责任。丙承担责任 以后,可向丁进行追偿。
资产评估师考试-物权法质权复习点
三、质权
• (一)质权概述 特点 转移占有(抵押不转移占有) 形式 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生效 动产质权自出质人
• 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交付生效) 权利义务 1.动产质押设立后,在主债务清偿以前,质权人有权占 有质物,并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 【提示】质权人收取孳息,并非取得孳息所有权,而是将孳息作为质押标的。
2.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
押财产;转质应经出质人同意。
• 3.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 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 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 【例题·多选题】2009年10月5日,甲向乙借款1000元,同时签订 了一份质押合同,约定甲于10月8日将一头母牛作为质物交付给 乙,甲如期交付。12月6日,母牛生下小牛一头。根据合同法律 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为10月5日 B.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为10月8日 C.小牛应归乙所有 D.小牛应归甲所有,但可作为质权的标的 E.乙于10月8日起享有质权
• 【例题·单选题】根据《物权法》,()不能设定权利质权。 A.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B.建设用地使用权 C.应收账款 D.存款单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权利质权的范围。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的 是抵押,而非质押
•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质押。善意取得不但适用于所有权的取得, 也适用于他物权的取得。因此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押权 等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 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 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在本题中,丙善意取得质权,丙行使质权后, 乙有权请求甲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何谓“质权”?其概念和特征
何谓“质权”?其概念和特征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动产质权是指债权人依当事人的约定占有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有权就该动产进行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而由债权人占有的特定动产是质押财产,债权人为质权人,提供质押财产设立质权的人为出质人。
动产质权有以下基本特征:1、动产质权是以他人的动产为标的物设定的担保物权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为属于他人即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动产,但是并非一切动产均可以成为质权的标的物,作为质押标的物的动产必须符合以下几项条件:(1)该动产须为特定物;(2)该动产须为独立物;(3)该动产必须是法律上允许流通或者允许让与的动产,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因此,如果当事人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动产财产设定质权的,该设定行为无效。
2、以质权人占有质押财产为生效要件与不动产物权变动不同的是,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占有为公示要件,且质权须通过留置效力实现其担保主债权实现的功能。
如果不使债权人占有动产,既无法向外界展示动产上存在的质权,使第三人蒙受不测的损害,也不能保全质权的效力,债权人在实现质权时会发生严重的困难。
如果令债权人占有动产,就可以避免此种弊端。
3、是将质押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动产质权与抵押权一样,目的在于担保主债权的实现,其方式是通过对质押财产的交换价值进行支配,而不在于支配其使用价值。
主债权届期未受清偿时,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押财产.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金优先受偿。
202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质权
202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质权质权【所属章节】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知识点】质权质权【解释】质押包括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
不动产能够抵押,但不能质押。
建设用地使用权能够抵押,但不能质押。
股权、应收账款等权利能够质押,但不能抵押。
考点1:质权的设立1.动产质押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2021年案例分析题)【相关链接】当事人以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权利质押(1)证券权利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相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基金份额与股权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知识产权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应收账款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
【解释】所谓应收账款,具体包括下列权利:(1)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2)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者不动产;(3)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4)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的收费权;(5)提供贷款或者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考点2:质权人1.对质物处分的限制(1)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理应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2)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理应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质权最新版
质权一、质权概述•质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动产或权利,可就其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出质:在质权的成立过程中,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财产交给债权人占有以担保债的履行的行为与抵押的区别•都具有物权性、担保性、从属性、优先性等特征区别:•第一,成立要件不同•抵:抵押合同外,要抵押登记•质:订质押合同外,质物交债权人占有•第二,标的物有所不同•抵: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质:动产和除不动产用益物权外的其他财产权利,•第三,占有与否不同抵:不质:占有二、动产质权•以动产为标的物的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动产质权取得:非法律行为:继承、时效、善意取得法律行为:让与、设立动产质权的设立•质押合同、移交占有• 1、质押合同•注意;•A、质押合同的内容(1)被担保的主敞的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4)质押担保的范围;(5)质物移交的时间;(6)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B 当事人不得为“流质”之约2、质物的交付:质权设立直接根据• 质物是动产•A、特定物•B、独立物•C、法律允许流通和让与的•D、法律无其它限制• 交付:•A、财产的直接移交•B、财产的间接移交•质物由他人占有时(如交由他人保管),自出质的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财产的间接移交完成,质权成立•占有人自收到出质通知后,不得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质物否则,即为无权处分行为,未经质权人的追认无效•交付效力:质权人对抗第三人的依据返还质物不能对抗•没交付:•A、质押合同不生效?《物》没规定•B、质权不设立•交付的质物与质押合同约定的质物不符,以已交付的为质物;•出质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依其过错赔偿质权人的损失•杨某停薪留职,欲开店,向徐某借款元,书面约定:一年还本付息,杨某将其电子琴出质于徐某作担保徐某要杨某带电子琴到徐某家取款,杨某称其电子琴前两天被其弟弟带走了,过些天才能带回来,现急需现款,先把款借给我,如果到期不还,家电的东西任凭徐某处理徐某就交给杨某元现金•后杨某又签订质押合同,将该电子琴交给其邻居孙某作质押借得现款元徐某得知,要杨某十日内将该电子琴交到徐某处,否则解除合同杨某请徐某谅解,因不能马上还清借款,请求再宽限一段时间,徐某要杨某或者立即还清借款或者将电子琴折价抵偿•杨某称电子琴在孙某处,如果孙某同意则可由徐某随便处理于是,徐某便向孙某索要电子琴,遭孙某拒绝,徐某便以杨某和孙某为被告到法院起诉,要求电子琴折价,用以抵偿杨某所欠余款元及利息•问:•本案应当如何处理?•质押合同生效?•1 杨某与徐某的质押合同不生效力•双方订了书面质押合同,但质物一直没有交给质权人《64》:“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2、杨某与孙某的质押合同已经生效•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质物(电子琴)交给孙某,孙某享有质权优先受偿•陈某出国进修两年,将其家中的录相机、电视机及其他物品寄放于朋友孙某处后孙某因其母生病,向同事郑某借款,孙某将陈某的彩电声称是自己的交给郑某做担保,双方书面约定:一年还本付息,郑某不得损坏彩电或将电视机转让给他人•后陈某提前回国,得知此事,要孙某到郑某处索要,孙某一再解释,请陈某宽限一段时间,待自己还钱后收回彩电立即交还陈某不允,亲自到郑某处索要彩电,郑某拒绝,陈某便以孙某和郑某为共同被告到法院起诉,要求郑某返还其彩电,孙某赔偿其损失•分析•本案的焦点在于孙某能否以陈某的彩电质押借款•《63》:“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出质人对质物拥有所有权•本案中出质后,陈某没有予以追认因此,孙某与郑某的质押合同无效,因作为质物的彩电在权利上有瑕疵•但郑某是善意第三人,可以依法而取得质权受到法律的保护•注意问题:•①质权也可善意取得•出质人没有所有权、无处分权,以出质的意思将财产交债权人占有,债权人善意的时,可取得其占有物的质权•质物的所有人负质押负担——不能请求债权人返还质物损失由出质人赔偿•②特殊动产质权——金钱质权:•出质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A向B借款20万,A请C担保,C表示愿以其位于市中心的私房一幢 (价值15万元)抵押给B,B、C之间订立了抵押合同,但因登记费过高,手续复杂而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因C的房屋仅值15万元,A用自己的一辆价值6万元的“夏利”牌轿车质押给B,双方订有质押合同,但B认为车放在自己家不安全,仍由A自己保管现A无力还债,•B遂找C要求拍卖C的房屋,被拒•B找到A要求变卖“夏利”牌轿车,因他案,车已被法院查封•B起诉到法院,要求拍卖、变卖A的“夏利”牌轿车和C的房屋以实现其抵押权•[问题]• 1.B、C之间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 2.A、B之间的质押合同是否有效? • 3.在本案中,B的主张法院•是否应当支持?• 1.B、C之间的抵押合同无效• 2.A、B之间的质押合同无效• 3.在本案中,B的主张法院不应支持•1.《 38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41 》:“当事人以本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43 》:“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合同可以对抗第三人••本案中,C以其市区的私房一幢为A、B之间的借款作抵押担保,而C的私房作为城市房地产属于《担保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范围,属于强制登记之列,非经登记,抵押合同不发生效力因此,B、C之间的抵押合同无效• 2.在本案中,A、B订立质押合同后,B认为车放在自己家不安全,遂决定仍由A 自己保管“质物”——“夏利”牌轿车可见,A并没有将双方约定的“质物”移交于B,因此,A、B之间的质押合同并未生效• 3.B、C之间的抵押合同既然未生效,则B对C的房屋当然不享有抵押权;又A、B之间的质押合同亦未生效,则B对A的“夏利”不享质权•甲甲以自己所有的一台价值元的彩电为质,向乙借款元,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约定借款一年,如到期不还款,每迟一天,赔偿20元,一个月后再不还,彩电就归乙所有,合同还约定,彩电出质期间,乙不能使用该彩电收视甲就把彩电搬到乙的家里•后甲偶尔到乙的家里,发现乙把甲的电视机打开来收看,并且不听甲的劝阻一年后甲无力还款,提出乙未经其同意在一年内使用该电视,并发现电视荧光屏有明显划痕••1、权利•是指动产质权人在质权法律关系中为保证自己债权的实现,根据质权的法律效力而实施一定行为的可能性,主要是对质物实施一定支配行为的可能性• 占有质物、收取质物孳息•注意:•其一,并非收益权,只具有技术操作上的意义孳息的所有权仍属于质物所有人•依次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利息及债权,或者按质押合同的约定返还出质人•其二,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保全质权的权利《》•是指质权存续期间,当出现质物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性时,质权人为保全质权标的物的价值,依法可以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条件:•一是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原因•二是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措施:•一是请求出质人另外提供相应担保的权利•A、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原因则可以在所不问•B、此可能性的出现须出于质物自身的原因•如是保管造成的,质权人不仅不能要求出质人另外提供担保,还应当赔偿损失•二是出质人不提供的,拍卖或变卖质物的权利以价款提前清偿或提存•而行使实现质权的权利而拍卖或变卖质物时,其卖得价款,则不管出质人的意思如何,质权人均可直接受偿•物上代位的权利•指因质物的毁损灭失而使出质人享有赔偿请求权,则质权人得就该赔偿请求叔和赔偿金所替代•但赔偿金向双方都同意的第三人提存•规则:•其一,质物因质权人保管上的过失而毁损灭失的,质权人赔偿•其二,质物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等不能归责于任何人的原因而毁损灭失的,如果质物又未保险,质权就毁损灭失之质物而消灭,质权人对出质人也不负赔偿损失的责任•转质权《物》•质权人为了担保自己的或他人的债务,将质和向第三人再次设定新的质权•实行质权、优先受偿的权利•指债权清偿期届满后,在债权未获清偿的情况下,质权人为实现质物的价值并就质物的价值使自己债权优先受偿,依法可以为一定行为的权利•除因债权人占有着质押的动产而无须扣押程序外,在其他方面均与抵押权的实行相同,•方式:折价、拍卖、变卖•优先受偿、多退少补•担保范围: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推定为全部•第三人提供质物的,第三人可向债务人追偿•《担保法解释》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注意:及时行使,否则质权人赔偿•A、债务履行期届满•B、质权人有过错•C、出质人受损•D、因果关系•2、动产质权人的义务•保管质物的义务• “妥善保管” :同保管合同中的保管人,对质物之保管尽善良管理人应有之注意义务•因保管上的过失致质物毁损或灭失,应赔偿•如因质权人保管质物不善而导致质物提存或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质物提存费用由质权人负担,未到期部分的利息应当扣除•不得擅自使用和处分质物的义务•否则赔偿•“处分”:质物的转让和转质•转质:指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债务的履行,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A、经出质人同意的转质,第三人的转质权优先于原质权人的质权•但所担保的债权额不能超过原质权担保的债权额•B、未经出质人同意的,属无权处分行为•但第三人可善意取得转质权,•质权人应赔偿因第三人实行转质权而给出质人造成的损失《》•返还质物的义务•因被担保的债权消灭而消灭•1、作为质权人有无权利使用彩电呢?•质押合同约定,乙无权使用作为质物的彩电,故质权人使用彩电属于违约行为,乙应当向甲支付适当的赔偿金•在乙保管期间,造成荧光屏明显的划痕,依法质权人负有保管质物的义务质权人乙没有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彩电一定程度的毁损应付赔偿损失责任•2、约定甲未按期归还借款时,彩电就归乙所有的约定性质上属于流质,因违法而无效•乙实现质权时,要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优先受清偿•3、担保的范围:甲和乙在质押合同中没有约定•A、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B、甲和乙既然没有约定质物担保的范围,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则是全部包括主债权,以及元的利息,甲迟延付款的违约金(每天20元),彩电保管费用,以及诉讼费用而乙应当支付给甲彩电使用费、损坏荧光屏赔偿费,两者之差是乙就赔偿金真正优先受偿的债权•C、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按照担保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妇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如果该赔偿金清偿了乙的债权以后还有剩余,应当归还给甲,如果不足清偿乙的债权,则不足部分再由甲负责清偿,此时不足部分变为没有质押担保的普通债权动产出质人的权利与义务•1.出质人的权利•保全质物所有权的权利质物出现毁损灭失危险时,为维护质物安全,保全自己对质物的所有权,依法采取—定措施,实施—定行为的权利•措施:•其一,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其二,提前清偿债务,取回质物•质物提存费用由质权人负担;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行使质物所有权•在不损害质权人质权的范围内行使•A、收益:与出质人协商将质物出租,以收取的租金清偿被担保的债权•B、有权转让:受让人取得负质权负担的所有权•受让人用价款提前清偿质权人的债权或者将价款提存则取得不负质权负担的所有权,•C、设定担保:质物再次设定担保(如抵押担保) •清偿债务,取回质物的权利•损害赔偿请求权•因质权人保管的过失而毁损或灭失时•出质人为第三人时,对债务人有追偿权•2、出质人的义务•容忍义务容忍质权人依法行使质权的行为•质权人占有质物、收取质物的孳息、物上代位的行为、实现质权的行为等•不作为义务•如不占有使用、事实上的处分质物,不收取质物的孳息等等•对其出质的财产负有瑕疵担保义务•质物有隐蔽瑕疵造成质权人其他财产损害的,应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如债权人在质物移交时明知质物有瑕疵而予以接受的除外•依法理,出质人对其出质的财产亦应负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动产质权的消灭•是指动产质权人对特定动产的质权不复存在•1、主债权消灭• 2、质权与质物所有权混同,即归于一人继承•3、质物灭失•事实上的灭失:质物自身的消灭•法律上的灭失:质物虽然存在,但由于法律上的原因使他人原始取得质物的所有权•4、失去占有无返还请求权•非基于自己的意思失去时,有权•A、无法返还的,质权消灭•B、侵害人的赔偿金是代位物•质物的灭失而有赔偿请求权的,质权就出质人的赔偿请求权及进而获得的赔偿金而继续存在•5、质权之抛弃并返还质物• 质权是财产权,可以抛弃•A、抛弃的意思•B、返还质物才产生抛弃的效力•有返还质物的行为而无抛弃质权的意思(如以暂时保管或使用借贷的意思将质物返还出质人),质权不消灭,但该质权因失去公示形式而不能对抗第三人•1款后段规定:“质权人将质物返还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6、质权人处分质物•质权人为保全质权或为实现质权•质权人对质物的处分同时发生转移所有权和消灭质权的法律效果受让人取得不负质权负担的财产所有权•出质人在质权存续期间转让质物,只能转让质物的所有权,不能消灭质权受让人取得负质权负担的财产所有权• 7、质权存续期间届满•质权为有期物权,如果质权人不在质权的法定存续期间内行使质权,超过法定期间质权消灭•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质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2年内行使担保物权,•此规定抵押权、质权、留置权都适用于•《担保法解释》第1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2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这一规定同时适用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三种担保物权三、权利质权•权利质权概述•是指以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外的可转让的财产权利为客体的质权•权利质权的客体•1、条件:•财产权利有经济内容,用金钱估价•可以转让的•如继承权、亲属间的扶养费请求权、退休金领取权、抚恤金领取权,以及按公司法的规定不能转让的股份等,都不能作为权利质权的客体•依法可设定权利质权的财产权利•不动产及不动产用益物权只能设定不移转标的物占有的抵押权,不能设定移转标的物占有的质权(包括权利质权);•动产可设抵押权,可设动产质权,但是不能设定权利质权•2、可以作为权利质权客体的权利有•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为表现形式的财产权利•财产权利的纸制的代表符号,其记载和代表的是以兑现金或提取货物为内容的给付请求权,其中既有债权请求权,也有物权请求权•依法可以转让的普通债权•指没有有价证券作为其代表符号的债权,即有价证券以外的债权•单纯以劳务为标的的债权及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能转让的债权除外• • 不适宜质押的债权:•①基于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在标的金额未确定前不适于质押;•②基于双务合同而发生的债权,除非该债权有先受清偿的约定,在债权人对债务人之相应义务未履行前不适于质押;•③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权•债权入质后,如无另外的约定,其附属的利息债权,今后可能发生的违约金债权、赔偿金债权以及为债权担保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及保证债权也一同入质•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股权并非都可以质押•①股权质权的客体仅为股份公司股东的*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份,•②受法律的一定限制•《担保法》第78条第3款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公司法》第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担保法》第78条第3款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公司法》第72条规定: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以这两条法律规定可以推导出如下结论: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向本公司其他股东出质的,不受限制;向本公司股东以外的人出质的,必须经全体股东的过半数同意••以股权为质权的客体时,质权的效力并非及于股东的全部权利,而只及于其中的财产权利•依法可以转让的知识产权•①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不能质押•②)知识产权中的不能转让的财产权利,也是不能质押的权利如发明人、发现人领取奖金的财产权利,就不能质押•实际上只剩下了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等不动产的收益权•此不动产为社会公用建筑设施,只能归国家所有,私人投资建设者只能根据其与国家签订的特许契约取得一定年限的经营权•故这些公用建筑设施不能作为抵押权的客体经营权或经营权中的收益权为债权人设定权利质权•案情• 某市第一机械厂在该市工商银行存款万元,准备向该银行借款万银行要求该机械厂提供担保,双方经协商决定将机械厂存在银行的万元作质押XX年x月x日,双方首先签订了一份存款质押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第一机械厂以其存于该银行的万元作质押,一旦机械厂欠他人的债务,银行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在该协议签订后,银行仍然不放心,提出在机械厂存款万元时,银行曾给其出具了一份法人存款证实书,银行要求机械厂必须以该证实书一并质押双方为此另外签订一份质押合同••XX年10月,因为第一机械厂欠他人债务,数个债权人在法院起诉,法院裁定查封机械厂在工商银行的存款银行提出其与机械厂设定了两项质押,享有两项质押权因此,就此万元优先受偿由于银行拒绝其他债权人执行该笔存款,因此其他三家债权人在法院提起诉讼,主张银行妨碍法院裁定的执行银行则反诉主张优先受偿权• (二)对本案的几种不同看法•本案在审理中存在几种不同的看法:•一、银行与第一机械厂的质押合同有效成立,银行就该笔存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二、银行即使有优先受偿权也不能对抗法院的裁决,申请执行者优先;•三、就货币之上不能成立质权,银行不享有质权,不能主张优先受尝• 一、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以下简称证实书) 不能用于质押理由如下:•1.证实书不同于存单中国人民银行于XX年x月x日发布的《关于暂停存单质押贷款业务就进一步加强定期存款管理的通知》第2条规定:“各金融机构不再给存款单位开具存单,改为出具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可见证实书与存单是两种不同的凭证中国人民银行于XX年x月x日发布的《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证实书仅对存款单位开户证实,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第11条规定:“存款单位支取定期存款只能以转帐方式将存款转入其基本帐户,不得将定期存款用于结算或从定期存款帐户中提取现金”••证实书和存单的区别表现在:•证实书:是一种开户证明,不是证券,更不是有价证券,存单:则是一种有价证券,标示特定的权利;•证实书是一种债权证明,不能转让,存单则是一种证券化的权利证书,可以转让;•证实书性质为证书,存单性质为证券存单可以质押,而证实书不能质押•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禁止将证实书用于质押的规定已经印制在开户证实书上开户证实书上也明确载明:“本证实书仅对存款人开户证实,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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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取得时效 质权为财产权,并以标的物的占有为成立要 件,如债权人以行使质权的意思和平、公然占有 债务人的财产持续达到法律规定的期限时,应取 得质权。但此种情形实为少见。我国法律因目前 不承认取得时效制度,故在我国不可能发生。
(七) 债权人因善意而取得 前面已经讲过,因动产的公示方式为占有, 因此,即使质权的设立人对质物无处分权,但并 不妨碍善意之债权人因此取得质权。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4条规定: “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 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 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 偿责任。”这一规定实际上承认了善意取得。
(三) 动产质权根据遗嘱而设定 动产质权可以遗嘱的方式设定。但应于遗嘱执行 人将标的物移交于质权人时,方生质权。 (四) 动产质权因继承而取得 由于债权为财产权,当债权人死亡时,其继承人 取得债权。如果该债权上有动产质权,继承人当然 也因继承取得。但通说认为,继承人因继承而取得 质权时,不以占有质物为必要。 (五) 基于让与而生 因质权是一种财产性的权利,并不具有专属性, 故当然可以让与。但又由于质权具有从属性,故又 不得与其所担保的债权分离而单独让与。只有当其 所担保的债权进行让与时,质权也随之让与。
(二) 转质 1转质的概述。 2承诺转质。 3责任转质。 4责任转质与承诺转质的区别。 5责任转质与善意取得不同。 四、质权的实行 《物权法》第219条第2、3款规定:“债务 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 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 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
三、动产质权的效力 (一) 效力范围 1质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 对质权所担保的债权 的范围,各国民法典有不同的规定。根据我国《担 保法》第67条的规定,质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应 当包括:①主债权; ②利息;③违约金;④损害赔偿金;⑤质物的保管费 用;⑥实现质权的费用。 2动产质权标的物的范围。关于动产质权标的物的 范围,各国法规定并不一致。我国《担保法》没有 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1条有规定。 大致如下: (1)从物 。 (3)代位物。 (2)孳息。 (4)质物的扩大部分。
二、质权的社会作用 1公示的需要。物在种类上存在不同的分类,最常 见的是动产、不动产或权利。如果以不动产作为 标的物担保,自应用抵押制度较为优越,其位置 不会改变,权利的变动也有登记为公示。但债务 人若无可担保的不动产,而只有权利或动产时, 如何担保呢?特别是在不承认动产抵押的国家,只 能让债务人将物交给债权人,即转移物的占有以 为公示。 2社会的客观需要。抵押权固然优越,但质权仍为 社会所需要,这大量地体现在社会大众的相互借 贷方面,多以动产,如家具、衣服、电器等作为 担保,即借贷人为资金的暂时需要而将自己的物 留于他人,以借得资金。
2动产质权以转移占有为特点,属于占有担保物权 (按照我国《物权法》与《担保法》的规定,这种 特征很明显)。 3动产质权属于担保物权,具有物权的一切属性。 在此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物权法》第 222条规定: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 质权。最高额质权除适用动产质权有关规定外,参 照适用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
五、动产质权的消灭 1被担保的债权因法律规定的原因而消灭。 2 质权因行使而消灭。 3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 4质权人将出质物返还给出质人。 5 丧失对物的占有而且不能请求返还的。 因质权 以占有质物为必要,因此,不能占有质物时,质 权应当消灭。但是,质物因非法原因而脱离质权 人(如被盗窃或抢夺等)时,质权并不立即消灭, 法律赋予质权人返还请求权。只有当标的物不能 请求返还时,才发生质权的消灭。 6 质权因质权人抛弃而消灭。
第三章 质权
第一节 质权的一般概述 第二节 动产质权 第三节 权利质权
第一节 质权的一般概述
一、质权的概念 (一)质权的定义 质权是指以担保债权的履行为目的而占有由 债务人或第三人交付的物或者权利,而当债务人 不履行债务时,得将占有物或者权利依法处分而 就所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我国《担保法》 将其称为质押,而2007年的《物权法》称为“质 权”。其中,享有质权的债权人称为质权人,将 财产交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出质 人,出质人交付给债权人占有的财产称为质物或 者质押物。
(二)质权的特点 1质权是对于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直接的排他的 支配的物权。 2质权在我国法上为意定担保物权。 3质权人接受标的物的移交。 4质权是就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优先受清偿的权利, 这是质权的核心价值和意义所在。当债务人不履 行债务时,质权人有拍卖标的物而优先受偿的权 利。
(三) 质权与抵押权的区别 1标的物不同。抵押权的标的物一般是不动产, 以动产作为抵押物仅仅是抵押的例外;而在质权, 其标的物一般为动产与权利,不动产在我国不能 作为质权的标的物。 2公示方式不同。抵押权一般为登记担保权,即 抵押的设立必须经过登记,否则不产生抵押权或 者没有公示效力;而质权的设立在动产需要转移 质物的占有,而在权利,有的需要转移权利证书, 有的则要求登记。
三、质权的分类 (一)一般的总体分类 质权制度由来已久,各国立法也不相同,大 体有以下分类: ①依据标的物分为:动产质权、 不动产质权、 权 利质权;②依适用的法规分为:民事质权、 商事质权、 营业质权;③依内容分为:占有质权、 收益质权、归属质权。
(二) 各种分类的说明 1动产质权、不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这是以质权的 标的物为标准而进行的分类。我国 《担保法》仅仅承认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而不承认不 动产质权。 2民事质权、商事质权和营业质权。 这是以质权所适 用的法规为标准而为的分类。所谓民事质权是指适用 民法有关规定的质权,即效力、成立等适用民法的规 定;所谓商事质权是指适用商法规定的质权。因为在 许多国家实行民法和商法分立,分别适用于不同的主 体,民法适用于 3占有质权、收益质权和归属质权。 这是以质权的内 容为标准而为的分类。占有质权即质权人对于质物仅 仅能够占有,原则上不能为使用和收益的质权。 返回
二、可以出质的权利的特征与范围 (一) 可以出质的权利的特征 虽然权利质权以权利为标的物,但并非任何 权利均可作为其标的物,从各国民法典及相关立 法看,一般为可让与的债权和其他权利。其应具 备下列要件: 1必须为私法上的财产权。 2须为可让与的财产权。 3权利的性质须与质权的性质一致。
(二) 可以出质的权利的范围 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具 体来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①可以转让的对物权利,如具有商业性的权利凭证, 仓单、提单;②可转让的金钱债权,如具有商业 性的权利凭证,存款单、汇票、支票、本票、债 券等;③可转让的股份、股票;④可转让的知识 产权中的财产权,如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 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⑤可以转让的应收 账款,如一般债权、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 路渡口等收费权等。
3动产质权对于出质人的效力。 (1)出质人的权利。 (2)出质人的责任。 4动产质权对于质权人的效力。 (1)质权人的权利。 第一,物的留置。 第二,孳息收取权。 第三,对非法侵害人的请求权。 (2)质权人的责任。 第一,对质物的妥善保管责任。 第二,返还质物的义务。 第三,质权人擅自对质物使用收益的赔偿责任。 第四,擅自转质的赔偿责任。 第五,怠于行使质权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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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权利质权
一、权利质权的概念 虽然从本质上说,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没有什 么根本差别,但在具体制度上还是存在不同,我国 《担保法》将质权分为“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 两节,也说明了其差异性。这种不同主要体现在: 1 权利客体不同。动产质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 而权利质权的客体则为无形的权利。 2 公示方式不同。动产质权的公示方式是转移标的 物的占有;而权利质权的公示方式主要是交付权利 证书或者出质登记。 3质权的保全方式不同。动产质权的保全方式主要 是通过使债权人占有出质人的动产而实现的;而权 利质权,主要是通过限制出质人以法律行为对权利 的处分而实现的,如债权一经出质,出质人就不得 再通过免除等方式消灭债权。
因为公示方式不同,一物上可以设定多个抵 押权;而因质权必须转移占有,所以,一物上仅可 以设定一个质权。 3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不同。 因抵押权不转移占有, 抵押人仍然可以就抵押物使用收益;而质物转移占 有,因此,出质人不能对物进行使用收益,质权人 也不能对物进行使用收益。为避免这种不利,有的 国家专门规定了“收益质”,质权人可以对占有的 质物使用、收益。但我国《担保法》没有规定这种 质权。
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 市场价格。” 如果质权人在具备质权实行的条件而不实行 时,《物权法》第220条规定了救济措施:出质 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 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 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 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动产质权的取得 (一) 动产质权的取得的概述 动产质权的取得方式颇多,大致可以分为两种: ①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如依据合同设定,依据遗 嘱取得、依据转让而取得;②基于法律行为之外的 原因而取得,如继承、取得时效、善意取得等。下 面分别阐述这些取得方式及应注意的问题。 (二) 动产质权根据合同而设立 1设定行为பைடு நூலகம்当事人 2质权的标的物 。 3动产质权的设定程序。 (1)双方当事人应当签定质权合同。 (2)交付标的物。 (3)质权设定中的其他问题。
三、权利质权的设定 权利质权的设定方式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具有一 般权利凭证的权利;二是需要登记的权利。 (一) 具有一般权利凭证的权利的出质 (二) 需要登记的权利 1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或者基金份额出质的,出 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2以依法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 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 书面合同,并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权 自登记之日起设立。《物权法》第227条。 3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4以合伙份额出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