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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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的差异看权利质押的生效要件报告

从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的差异看权利质押的生效要件报告

已经办理出质登记的股权再次 出质的
未经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 权
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 权人占有时生效。
转移质物
权 利 质 押 生 效 条 件
债权质押是以移转权利凭 证为占有
转移凭证
以股票、股份或知识产权设立质 押时,还必须进行质押登记才意 味着移转了入质股权或知识产权 的占有,此权利质押合同自登记 之日起生效。
根据货币特性及各国相关法律惯例,当要以“货币” 质押时,应当以代表货币的权利凭证即存款单作为质物。 因此我们可以说,存款是可以用于质押的,但是这种质押 是权利质押,也就是说它的质物应该是存单而不是存款本 身。如果认为本案当事人是把存款本身作为质押标的,那 么该质押法律关系就缺乏一个合法的质押标的。所以,本 案属于权利质押。
转移凭证+质押登 记
案 例
原告:北京市源兴源加油站 被告: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 北京市源兴源加油站与中国经济开发 信托投资公司存单纠纷案 1997年2月5日,原告源兴源加油站将人民币300万元存入 被告中经开公司,存单一年后到期,被告中经开公司全额兑 付存款本金及利息。 另查,1997年3月12日,东方茶楼向中经开公司借款200 万元,期限11个月。且源兴源加油站致函被告中经开公司, 承诺300万元存款作为东方茶楼从被告中经开公司借款的质 押担保,但未签订质押合同。被告中经开公司给源兴源加油 站开具存单后,被告中经开公司一直未取得该存单。 1998年2月借款到期后,东方茶楼未按约定还款。被告中 经开公司未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东方茶楼主张权利,即从源 兴源加油站的存款中扣收203.99万元,收回借款。
该权利质押是否为有效的质押合同? 存款单,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发给存款人的证明其债权的单据。可以质押的 存款单主要是指各类定期存款单。以存款单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质 押合同或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质押合同自存款单交付之日起生效。本案双方既未 签订质押合同,对存款单又未进行背书质押,且被告中经开公司又未取得对存单 的占有。因此,被告中经开公司的质押不是一个合法的权利质押。

留置权、用益物权、质权、所有权、抵押权、共有相关知识

留置权、用益物权、质权、所有权、抵押权、共有相关知识

留置权一、是法定物权不是约定物权1、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产生留置权。

其中有:保管仓储、运输(担保法)、行记合同、提存机关、加工承缆。

2、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留置权是否有效?不能约定留置。

3、当事人能不是约定排除留权?可以。

二、一定是动产物权,不能是不动产物权建设工程交付后如果得不到工程款可依法拍卖,但不是留置权。

一种认为是优先权,一种是法定抵押权。

(两种观点)限制流通是可以设定留置权,禁止流通物上不可以。

(国家司法考试网)三、留置权的取得1、债权已届清偿期。

2、必须依据同一合同、合法占有对方财产。

丧失占有一般丧失留置权,但有例外:被偷。

不享有使用权、也不享有出租权,也没出质权、抵押权、转让权。

有保管义务,费用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没有惯例,由债务人承担。

留置权人享有孳息收取权,也可以做为留置的标的。

风险:由所有权人承担。

有约定依照约定。

四、留置权的行使要有两个月的宽限期,等待期,如果有些留置物不能等待,就不受两个月的限制;要及时行使。

质权一、动产质权成立一定要交付占有。

多数是简单交付。

也可以单据交付。

(拟质交付)没有交付没有完成交付就不成立。

1、禁止流通物不能质押。

2、限制流通物可以质押。

黄金文物。

实现的时候向国家有关部门来实现。

3、动产多数没有权利证明吗?多数没有。

占有就是证明。

4、赃物和遗失物上不能取得质权。

5、质权是否有善意取得?主流观点是可以的。

6、共有物上设置质权,没有经过其他人同意?也是可以的。

质权人控制:1、质权人有收取孳息的权利。

但不享有所有权。

孳息首先用于清偿收取孳息费用,然后作为质权。

对于孳息只是享有优先受偿权。

2、质权人能不能转质?责任转质是无效的,承诺转质是允许的。

承认了质权的善意取得。

责任转质是没有经过出质人的同意,擅自将质物转给别人,不产生新的质权。

承诺转质是经过出质人的同意,质权人将质物转质,是有效的。

因为转质权人保管不善,由谁承担?根据担保法,由质权人向出质人承担责任。

实践中权利质权多于动产质权的原因

实践中权利质权多于动产质权的原因

实践中权利质权多于动产质权的原因
在实践中,权利质权相对于动产质权更为常见的原因有几点:
1.知识经济和无形资产的增加:随着经济的发展,知识经济和无
形资产在企业价值中的比重逐渐增加。

这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权利。

因此,越来越多的企业希望将这些无形资产用于质押融资,而权利质权是一种有效的方式。

2.融资灵活性:权利质权通常比动产质权更具灵活性。

由于无形
资产的性质,其价值和使用权利的变化可能更加灵活,而权利质权更容易适应这种变化。

3.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在科技和创新型产业中,企业的价值往
往更多地体现在技术创新和研发能力上。

这些领域的企业更倾向于将知识产权作为质押资产,以获取资金支持。

4.法律环境的变化:随着法律环境的变化,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
力度加强,权利质权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得到了更好的保障。

这使得企业更加愿意利用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融资。

5.市场需求和投资者认知:投资者对于知识产权价值的认知逐渐
提高,投资者更倾向于将这类资产纳入融资的范围。

这也使得金融机构对于权利质权的接受程度增加。

需要注意的是,权利质权和动产质权的选择仍然取决于企业的具体情况、资产结构以及融资需求。

在选择质权类型时,企业应充分了解法律法规,进行风险评估,并在法律专业人士的指导下制定质权协议。

中级经济法质权知识点总结归纳

中级经济法质权知识点总结归纳

中级经济法质权知识点总结归纳质权是指债权人以其债权为基础,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享有优先权的一种权利。

在质权中,质权人可以占有、使用或处分担保财产,但不得损害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中级经济法中关于质权的知识点总结。

一、质权的基本概念1. 质权的定义质权是指债权人以其债权为基础,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享有优先权的一种权利。

2. 质权的特征(1)质权是以债权为基础的权利;(2)质权是一种优先权;(3)质权是一种担保权利;(4)质权是一种实体权利。

3. 质权的种类(1)动产质权;(2)不动产质权;(3)债权质权。

二、质权的设立和转让1. 质权的设立质权的设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债权的存在;(2)担保财产的存在;(3)质权的设定。

2. 质权的转让质权人可以将其质权转让给第三人,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质权的标的物必须能够被转让;(2)质权人必须具备质权的处分权;(3)转让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三、质权的效力和保全1. 质权的效力质权的效力包括以下方面:(1)优先受偿权;(2)占有权;(3)使用权;(4)处分权。

2. 质权的保全质权的保全包括以下措施:(1)质权的登记;(2)质权的追索;(3)质权的保全。

四、质权的消灭和权利的行使1. 质权的消灭质权的消灭包括以下情形:(1)债权的消灭;(2)质权的解除;(3)质权的转让;(4)质权的实现。

2. 权利的行使质权人可以行使以下权利:(1)优先受偿权;(2)占有权;(3)使用权;(4)处分权。

五、质权与其他法律关系的关联1. 质权与担保关系质权是一种担保权利,与担保关系密切相关。

2. 质权与抵押关系抵押是一种质权,与质权的关系密切相关。

3. 质权与债权关系质权是以债权为基础的权利,与债权关系密切相关。

质权是一种重要的担保权利,具有优先受偿、占有、使用和处分等权利。

质权的设立、转让、效力和保全需要遵循法律规定。

同时,质权与担保、抵押和债权等法律关系有着密切的联系。

权利质权知识点

权利质权知识点

权利质权知识点一、权利质权的基本概念权利质权是指以出质人提供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

在法律上,权利质权类似于动产质权,都是以担保债务履行和债权实现为目的,性质上均属于担保物权。

不过,由于标的物不同,权利质权与动产质权相比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动产质权和物权质权通常是将物作为质押,而权利质权则是将权利作为质押。

二、权利质权的标的可以作为权利质权标的的权利主要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以及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

三、权利质权的设立设立权利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四、权利质权的效力1.优先受偿权。

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质权人有权依法以用于质押的权利为限优先受偿。

2.保全权利。

在权利质权存在期间,如果出质人非法转让或处分用于提供权利质押的财产的,权利质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转让或处分行为,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因撤销而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代为履行抗辩权。

当义务主体不履行义务时,对于那些用于出质的债权等来说,义务主体可能会享有代为履行抗辩权。

但是,对于汇票、支票、本票等有价证券所代表的权利来说,则不适用代为履行抗辩权的规定。

这是因为有价证券的转让具有特殊性,它通常是通过背书的方式来进行转让的,而且背书具有连续性特点,在背书过程中出现的任何差错或遗漏都不会影响到有价证券的效力,也不会影响背书人的抗辩权。

所以,对于汇票、支票、本票等有价证券来说,如果义务主体不履行义务,其不享有代为履行抗辩权,而且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015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考点分析之权利质权

2015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考点分析之权利质权

2015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考点分析之权利质权
来源:宁夏中公教育
权利质权是为了担保债权清偿,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设定的质权。

权利质权除了一些特殊问题外,准用动产质权的规定。

因此,权利质权是一种准质权。

权利质权的标的是权利,但不是说任何权利都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能够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的权利,在性质上必须具有下列特点:
(1)必须是财产权。

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及无体财产权等可以用金钱价格评估的权利。

自然人、法人的人格权、身份权等人身权,不能转让,也就不能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2)必须是可让与的财产权。

财产权有可让与的,有不可让与的,只有可让与的财产权才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设定权利质权,目的就是该权利受偿,如果该权利不能让与,不仅不能就该权利的变卖价金受偿,也不能由质权人取得权利,这样的质权毫无意义。

(3)必须是不违背质权性质的财产权。

质权是动产质权,不动产原则上不能设定质权,因此不动产物权,如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设定权利质权。

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的权利,具体地讲有以下几类:
1.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3.依法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应收账款。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权利。

例如,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亦可设立权利质权。

从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的差异看权利质押的生效要件报告19页PPT

从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的差异看权利质押的生效要件报告19页PPT
13、遵守纪律的风气的培养,只有领 导者本 身在这 方面以 身作则 才能收 到成效 。—— 马卡连 柯 14、劳动者的组织性、纪律性、坚毅 精神以 及同全 世界劳 动者的 团结一 致,是 取得最 后胜利 的保证 。—— 列宁 摘自名言网
15、机会是不守纪律的。——雨果
21、要知道对好事的称颂过于夸大,也会招来人们的反感轻蔑和嫉妒。——培根 22、业精于勤,荒于嬉;行成于思,毁于随。——韩愈
23、一切节省,归根到底都归结为时间的节省。——马克思 24、意志命运往往背道而驰,决心到最后会全部推倒。——莎士比亚
25、学习是劳动,是充满思想的劳动。——乌申斯基
谢谢报告
11、战争满足了,或曾经满足过人的 好斗的 本能, 但它同 时还满 足了人 对掠夺 ,破坏 以及残 酷的纪 律和专 制力的 欲望。 ——查·埃利奥 特 12、不应把纪律仅仅看成教育的手段 。纪律 是教育 过程的 结果, 首先是 学生集 体表现 在一切 生活领 域—— 生产、 日常生 活、学 校、文 化等领 域中努 力的结 果。— —马卡 连柯(名 言网)

担 保 法 之 质 权

担 保 法 之 质 权

(2006-3-8) 2006方某向孙某借款1万元,孙某要求其提供担保,方某说: 方某向孙某借款1万元,孙某要求其提供担保,方某说: 我有一部手提电脑被刘某租去用了,就以它作质押吧, “我有一部手提电脑被刘某租去用了,就以它作质押吧, 但租金不作质押。 孙同意,遂付款。 但租金不作质押。”孙同意,遂付款。下列哪种说法是正 确的? 确的? A.孙某实际占有电脑时质押合同才生效 A.孙某实际占有电脑时质押合同才生效 B.如刘某书面同意 如刘某书面同意, B.如刘某书面同意,则质押合同生效 C.如刘某收到关于质押的书面通知 如刘某收到关于质押的书面通知, C.如刘某收到关于质押的书面通知,则质押合同生效 D.如质押合同生效 如质押合同生效, D.如质押合同生效,则孙某有权收取电脑租金 当年选C ,现在没有答案 当年选C ,现在没有答案
2000-2-41 200041、1998年10月5日甲向乙借款1000元,同时签订了一份质 41、1998年10月 日甲向乙借款1000元 1000 押合同,约定甲于同年10月 押合同,约定甲于同年10月8日将一头受胎的母牛作为质物 10 交付给乙,甲如期交付。稍后,母牛生下小牛一头。 交付给乙,甲如期交付。稍后,母牛生下小牛一头。下列 选项中哪些中正确的? 选项中哪些中正确的? A、质押合同生效时间为1988年10月5日 质押合同生效时间为1988年10月 1988 B、质押合同生效时间为1988年10月8日 质押合同生效时间为1988年10月 1988 C、小牛应归乙所有 D、小牛应归甲所有,但可作为质权的标的 小牛应归甲所有,
(三)转质:质权人为了担保自己或他人的债务,有权以质 转质:质权人为了担保自己或他人的债务, 押财产设定新的质权,称为转质。 押财产设定新的质权,称为转质。 承诺转质:是指质权人征得出质人同意, 1、承诺转质:是指质权人征得出质人同意,而将质押财产转 质于第三人的行为 2、责任转质:是指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无须出质人同意 责任转质:是指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 而以自己的责任将质押财产转质于第三人的行为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 第九十四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 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 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 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 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 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 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 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 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物权练习试卷3(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担保物权练习试卷3(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担保物权练习试卷3(题后含答案及解析)全部题型 2. 民法学民法学简答题第56-57小题,每小题6分。

共12分。

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

1.简述留置权人的权利。

正确答案:留置权人的权利包括:(1)留置权人有留置标的物的权利;(2)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物所生的孳息并用以抵偿债权,但并不是直接取得该孽息的优先受偿权;(3)留置权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付的必要费用,有权向债务人请求偿还;(4)当债务人经催告后,在催告期限内仍不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物折价或者以变卖留置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涉及知识点:担保物权2.简述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的区别。

正确答案:动产质权是指以动产为标的物的质权。

权利质权是指以债权或其他可让与的财产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权。

二者主要的区别就在于标的物的不同。

由于标的物的不同,质权设定的方式也各不相同。

动产质权的设定不但须由出质人和质权人订立书面质押合同,而且须有质物的交付,质权于质物交付时起成立。

权利质权的设定则根据不同的出质权利规定了不同的成立要件,许多权利质押均须经有关部门登记之后方可成立。

涉及知识点:担保物权辨析题第58小题,8分。

要求对命题进行判断并着重阐明理由。

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

3.既然质权人对质物享有孳息收取权,则质物所生孳息为质权人所有。

正确答案:(1)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

(2)我国《担保法》规定质权人享有收取孳息的权利,这种权利的享有是基于质权人享有对质物的占有权而产生的。

(3)质权人对质物享有孳息收取权,其目的是排除出质人对孳息的收取权。

收取孳息的目的是用于清偿收取孳息的费用,剩余部分用于清偿主债的本金和利息。

因此,质权人享有孳息收取权不等于质权人对质物的孳息享有所有权,孳息的地位类似于质物,在于强化质物担保的债权得到实现。

因为质物的所有权属于出质人,因此孳息的所有权也应属于出质人。

与质物一样,其作为出质人的所有人在债权未受清偿前对孳息原则上不享有返还占有请求权。

物权法练习题1

物权法练习题1

物权法试题1一、单项选择题1、对当事人创设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物权类型的法律行为之效力,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 无效 B.有效 C. 生效,但不生物权效力 D.如法无明文禁止,则有效2、陈平是某村村民,有房屋三间。

大学毕业后,陈平留在省城工作,很少回家,便委托表弟陈进替自己代管房屋。

半年后,陈进因做生意资金周转不灵,便擅自将陈平的房屋以3万元的价格卖给同村的王林,但没有办理房产登记。

不久后,陈平得知自己的房屋被卖。

以下说法正确的选项是哪一项?( )A. 陈平只能要求陈进返还3万元房款 B.陈平有权要求王林返还三间房屋C. 陈进与王林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D.陈进与王林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3、甲有一套别墅,甲的以下何种行为不能表达物权的性质?( )C.甲居住于此房的行为 D.甲出卖此房后要求买主支付房款的行为4、2004年2月,甲因妻子生病急需用钱,向乙借款5万元,期限二年,并以自己所有的一辆小轿车设定了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

2005年4月,乙向丙购买了一批价值4万元的原材料,但因没有资金周转,便决定将自己对甲的5万元债权全部转让给丙,作为合同款。

以下说法正确的选项是哪一项?( )A.乙必须将抵押权也一并转让给丙 B.乙不必将抵押权一并转让给丙C.乙可单独将抵押权转让给其他人 D.以上说法都不对5、某酒店为8月8日的开业典礼,于8月7日向租赁公司租借一台摄像机,开业典礼当日,酒店工作人员不慎摔坏该摄像机,酒店遂决定将其买下,并于8月9日致电租赁公司负责人说明上述意思,对方同意。

8月15日。

酒店依约向租赁公司支付了价款。

请问摄像机的所有权于何时转移?( )A.8月7日 B.8月8日 C.8月9日 D.8月15日6、甲、乙二人结婚已有十年,甲为一机关单位干部,乙为个体户,乙的经营收入用于家庭消费和储蓄。

一次乙驾车送货时发生车祸,造成货物损失13万元,债主找甲要账。

甲有存款14万元,是其多年的工资收入以及二年前继承其父亲财产所得。

权利质权解析

权利质权解析
权利质权
含义:以所有权、不动产物权以外的可 让与的财产权为标的而成立的质权 。
特点:1、质权的一种;2、标的为权利。 法律对标的的要求:1、财产权;2、可
让与性;3、与质权性质无违(物权法不 认可不动产质权,因而,不动产用益物 权与担保物权不能作为质权的标的)。
与动产质权的区别
标的不同 设立方式不同 保全与实行方式不同
到期行使权利 行使权利所得提前清偿或提存 优先受偿
留置权
概念:债权人基于某种法律关系合法占有债务 人的动产,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 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 所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
特点:以债务人的动产为标的;法定担保物权; 履行期到来前占有动产;动产占有与债权具有 关联性。
原债权、利息、迟延利息、实行留置权 费用、因留置物瑕疵而发生的损害赔偿、 保管留置物的费用
留置权人的权利
留置动产 收取孳息 必要的费用求偿权 留置物保管上的必要使用权 实行留置权
留置权人的义务
保管义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不得擅自使用、出租或供其他担保之用 留置物返还义务
留置权的实行
5、英国:普通法上的留置权(占有动产)、衡 平法上的留置权(不以动产占有为必要)、海 上留置权。
留置权的取得条件
积极要件: 1、须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与动产占有具有同一法律关系 。
消极要件: 1、动产非因侵权行为而占有(占有或者占有维
持不得违法,例如拒绝返还拾得物属违法;)
物权法236条: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 定留置财产后债务履行的期限;没有约 定或约定不明的,留置人应当给债务人2 个月以上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 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不履行的, 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 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物所得的价款 优先受偿。

质权

质权

一、留置权的概念及特征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 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 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 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是指债权人依合同约定占有 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 时,债权人得留置该动产,以作为债权担保的权利。 留置权人不仅得留置标的物,而且得于一定条件下于留置 物的价值直接取偿。因而,留置权是支配权的物价值的担 保物权,而不是支配标的物实体的用益物权。
质权
第一节 质权概述


一、质权概念: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特定财产交由债 权人占有,或以财产权利为标的作为债权的担保, 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的情形时, 债权人有权以移转占有或经登记而供作担保的动 产或权利之变价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法定分类: 1、动产质权 2、权利质权

案例分析题


1.自然人甲与自然人乙是好友,甲因扩大店面急需资金 向乙借款10万元,乙要求甲提供担保,甲将自己的奥迪车 出质给乙,乙因自己不会开车,要求甲将该车开回。后甲 向自然人丙借款10万元,又将该车出质给丙。丙对该车进 行了占有。该奥迪车的价值为50万元。在丙占有期间,因 丁向丙租用该车,丙未经甲同意,即与丁签订了租赁合同。 丁因违章驾驶造成该车灭失,为此引起纠纷。 (1)本案中,甲乙之间的质押合同是否生效?为什么? (2)甲丙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丙是否有权出租该车? 为什么? (3)甲可就该车损失向谁主张权利?为什么?
三、质权特征


与抵押权相比,质权特征有:
1、成立要件:动产质押质权人占有质押物;权利 质押则质权人占有权利凭证或权利登记 2、担保标的:动产或可让与权利 3、实行方式:质权人享有占有物的留置权。 以质押的财产或权利为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 款优先受偿。

关于“抵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的比较研究

关于“抵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的比较研究

关于“抵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的比较研究担保合同作为一类重要的民事合同,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保障民商事活动合法、有序开展、预防和减少纠纷,维护社会和谐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是不言而喻的。

担保合同公证是公证机构、公证员日常办理的重要业务种类之一。

在审查担保合同合法性时,能否准确、全面把握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立法精神,是公证员分析案情,正确处理问题的关键所在,同时也是公证员基本法律素养的一种重要体现。

笔者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公证工作实际,对“抵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这3种常见的担保种类进行了比较分析,从8个方面总结归纳了它们之间的异同点。

比较之一:提供担保的物的种类。

抵押物种类:根据我国物权法P180条,担保法P34条,海商法P11条、P14条,民用航空法P16条,农村土地承包法P49条的规定,可以提供担保的抵押物为抵押人享有合法处分权且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动产、不动产、权利等财产。

这里有两点须作特别说明:一是物权法P178条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担保法P95条规定:“海商法等法律对担保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上述两条规定,涉及包括抵押权在内的担保物权有关规定时,适用法律的顺序依次为:物权法;其他部门法;担保法。

二是物权法P181条、P189条、P196条设立了一种特殊的动产抵押财产,即“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并对设立的主体、形式、抵押动产财产的种类、抵押权设立、抵押权与合法买受人所有权的关系、抵押财产的确定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动产质押财产的种类:根据我国物权法P208条、P209条、担保法P63条的规定,可以提供担保的动产质押财产为出质人享有合法处分权且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转让的动产。

提供权利质押的物的种类:符合我国物权法P223条规定的权利种类。

这里有3点须说明:一是物权法P223条相比担保法P75条而言,规定更全面、表述更准确。

民法典第440条“权利质权的范围”规定的解读与释义

民法典第440条“权利质权的范围”规定的解读与释义

民法典第440条“权利质权的范围”规定的解读与释义第四百四十条【权利质权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条文解读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可以出质的权利范围的规定。

条文释义一、权利质权的概念权利质权是指以出质人提供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

权利质权具有与动产质权相同的一些特征,都是以担保债务履行和债权实现为目的,性质都是价值权、担保权。

但是,由于标的物不同,权利质权与动产质权相比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本节的内容主要就是关于权利质权的一些特殊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则适用动产质权一节的有关规定。

随着经济高度发展,商品交易越加频繁,商品和货币流通的手段也应需要而不断发展,以票据、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凭证替代有形财产和货币流通越加广泛。

充分利用这些财产凭证所体现的无形财产权,对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发展经济有着重要作用。

设立权利质权的目的和意义即在于此。

二、权利质权标的的要件权利质权的标的是出质人提供的作为债权担保的权利。

但并不是所有的权利都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其必须满足下列条件:1.必须是财产权。

财产权,是指物权、债权、无体财产权等以财产为内容,可以以金钱估价的权利。

因其具有经济价值,质权人可以从其价值中受偿。

而人身权,无论是人格权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名誉权等,还是身份权如亲属权、监护权等,由于不直接具有经济价值,都不得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2.必须具有让与性。

权利质权为价值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权人可以以出质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

因此,其标的应有变价的可能,须具有让与性。

不具有让与性的财产权,不能成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比如,一些与特定权利主体密不可分的财产权,如继承权、亲属间的扶养请求权、抚恤金领取请求权,都不得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司法考试答疑精选:关于质权的总结记忆

司法考试答疑精选:关于质权的总结记忆

司法考试答疑精选:关于质权的总结记忆很多人都想了解司法考试中关于质权的内容,为此,我们编辑特别整理了这篇关于质权的总结记忆的文章,具体如下:【问题】关于质权的总结记忆。

【回复】总结如下:①具有一切担保物权具有的共同特征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②质权的标的是动产和可转让的权利,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权。

质权因此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③质权是移转质物的占有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

①交付是质权的成立要件。

②交付包括现实交付、指示交付和简易交付。

但不包括占有改定。

③交付的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交付的为准。

担保的债权: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1)对从物的效力:质权的效力及于从物,但是从物没有交付的,对从物无效。

(2)对孳息的效力:质权人有权收取孳息,以孳息清偿收取孳息的费用、利息和主债权。

(4)处分质物并就其价金优先受偿。

(5)费用支付请求权。

有请求出质人支付保管标的物之费用的权利。

(6)保全质权的权利: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质权人的义务:(1)保管标的物。

(2)返还质物的义务质权消灭时。

出质人的权利:(1)出质人在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时,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2)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

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将质物提存的,质物提存费用由质权人负担;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3)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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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的优缺点

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的优缺点

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的优缺点动产质押是以动产为标的设定的抵押,而权利质押则是以动产之外的以财产权为标的质押权,今天就谈一谈我对于这两种质押的认识动产质押。

这一方式的出现对于出质的中小企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还是第三方监管行业,无疑是一项重大利好消息,原因在于它的独特优势1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时射生效作为动产质押的基本特征和基本要求,有利于保障交易的安全和债权人的利益,避免出质人任意对质物进行处分2这一业务的兴起对于借款企业来说:(1)拓宽了融资渠道,解决了小微企业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这种方式能有效盘活企业的存货,将资产转变为资本,释放存量资金,降低因增加原材料和存货带来的资金周转压力(2)提高企业的资本收益率。

通过以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存货抵押获得贷款,增加了企业扩大再生产的能力(3)融资成本降低,获得资金的手续更简单(4)有利于控制生产成本,平衡大宗原材料的价格波动对于金融机构而言:(1)增加了贷款机会,有利于培育稳定的优质客户,也有利于银行业务的创新(2)有利于规避关联担保的风险,动产质押对于第三方监管的引入,为金融机构抵质押权利的实现提供了保障(3)有利于节约成本。

有专业公司进行监管服务,能释放金融机构的人力资源,降低信贷成本,而动产质押的一大功能在于优化社会信贷结构,有利于工商业企业获得更多流动的资金贷款,提高企业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短期贷款的比重对于第三方监管机构而言,动产质押对于第三方监管机构的引入,为这一行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同时也有利于帮助企业开展合理的存货管理。

缺陷在于必须承担一些风险,这些风险受外部各种环境因素的影响,比如:1对于质物的选择失误,2对于入库质物未进行仔细且严密的清点,3所选质物定价过高,或者质押率过高,4所选质物的保质期临近,或者在质押期限之前5质押过程中因保管人员等操作不当,或者在暴露的环境下自然磨损造成的质物贬损现象6出质人(企业)销售业绩下降,或出现大量裁员现象,或者资金周转速度下降等情况7质物品种繁多,价格不透明,很难对其估价8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的类型在现实操作过程中易被弄混另外,对于担保法里面的‘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这一条存在这明显的缺陷,这意味着双方订立的书面质押合同成立后,对当事人并不产生其意欲设立的物权与债权的约束力,也不排除某些商家恶意订立质押合同,损害金融机构的利益,这一点混淆了物权行为的生效条件与债权行为的生效条件,综合得知,动产质押生效与动产质押合同生效根本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引用银行的例子,对于动产质押业务,银行作为质权人,本该对质物的权属问题负责,但由于动产质押作为一个新业务,银行实际上不具备审查的能力,而且也没有清晰的行业规定到底谁来做质物权属的审查权利质押:优点:1作为担保法律制度中社会财产迅速权利化和证券化的体现,是保证债权最终安全方便,快捷实现的主要通道2对于无形权利的突破能体现出对于动产质押在风险控制上具有明显的优势当然,事物具有两面性,其缺点也十分明显1标的范围较窄,不能适应当前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2质押期间,权利价值发生变化时很难公平保护质权人和出质人的利益3对于存单质押而言,存单本身的真实性问题,以及存单资金的流失问题,也反应出这一质押方式存在的潜在风。

质押权包括哪几种类型

质押权包括哪几种类型

质押权包括哪⼏种类型说到质押权很多⼈都知道⼀些简单的常识,但是对于⼀些深⼊的内容却没有清楚的进⾏探索。

⽐如质押权的类型有哪⼏种,这是在实际中肯定会出现的问题,需要我们有相关的了解。

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质押权包括哪⼏种类型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两种。

动产质权是指可移动并因此不损害其效⽤的物的质权;权利质权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权。

动产质押的质权⼈因保管质物不善使之灭失或毁损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在可能造成灭失或毁损质物时,出质⼈可以要求质权⼈将质物提存或提前清偿债务⽽返还质物,⽽质权⼈则可以要求出质⼈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不提供的,质权⼈可以对质物拍卖或变卖后⽤于优先受偿或者与出质⼈约定的第三⼈提存。

质权⼈对权利质押载明兑现⽇期或提货⽇期的各种票单⽇期先于债务履⾏期的,可以在债务履⾏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协议将兑现的价⾦或提取的货物⽤于提前清偿债务或与出质⼈约定的第三⼈提存。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或商标专⽤权、专利权、著作权中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与质⼈应当在签订书⾯合同后向证券登记机构或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登记之⽇起⽣效。

相关知识:质押的特征1、具有⼀切担保物权具有的共同特征——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2、质权的标的是动产和可转让的权利,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权。

质权因此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钱经特定化后也可以出质:债务⼈或者第三⼈将其⾦钱以特户、封⾦、保证⾦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不履⾏债务时,债权⼈可以以该⾦钱优先受偿。

3、质权是移转质物的占有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要件。

从本⽂的内容介绍可以看出,质押权分为两种类型,分别是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这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

对于不清楚的朋友就需要做好这⽅⾯详细的了解,此外对于质押特征也是很重要的内容,对于在处理这⽅⾯问题的时候有⼀定的帮助。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店铺专业律师。

权利质权的概念

权利质权的概念

权利质权的概念在我们的⽣活中权利质权是指以出质⼈提供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设定的质权。

权利质权具有与动产质权相同的⼀些特征,都是以担保债务履⾏和债权实现为⽬的,性质都是价值权、担保权。

那么权利质权的概念是什么?店铺⼩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权利质权的概念权利质权是指以出质⼈提供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设定的质权。

权利质权具有与动产质权相同的⼀些特征,都是以担保债务履⾏和债权实现为⽬的,性质都是价值权、担保权。

但是,由于标的物不同,权利质权与动产质权相⽐⼜具有⼀定的特殊性。

本节的内容主要就是关于权利质权的⼀些特殊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则适⽤动产质权⼀节的有关规定。

随着经济⾼度发展,商品交易越加频繁,商品和货币流通的⼿段也应需要⽽不断发展,以票据、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凭证替代有形财产和货币流通越加⼴泛。

充分利⽤这些财产凭证所体现的⽆形财产权,对促进资⾦融通和商品流通、发展经济有着重要作⽤。

设⽴权利质权的⽬的和意义即在于此。

(⼆)权利质权的性质关于权利质权的性质,主要有权利让与说和权利出质说两种观点:1、权利让与说权利让与说认为,原来质权的标的限于有体物,⽽所谓质权本仅指物上质,权利之上不可以设⽴质权。

权利质权实际上是以担保为⽬的,⽽为权利的让与。

尤其是债权质,质权⼈有直接收取质权标的债权的权能;如果不把债权的出质看作是债权的让与,则⽆法说明其理由。

2、权利出质说权利出质说⼜称权利标的说。

此说认为,权利质权与物上质权在本质上并⽆差别,所不同的只是其标的⽽已:物上质权以物为标的,⽽权利质权以权利为标的。

权利⼈让与有交换价值的权利,与让与有交换价值的物,应依同⼀的理由,权利可以是交易上的标的。

⾄于设定⼀般权利质权须依权利让与的规定,以及债权及其质权⼈可以直接收取质权标的债权,只不过是为了⽅便⽽已,不能直接视之为权利让与。

店铺⼩编提醒您,出质的权利仍然属于出质⼈,质权⼈取得的是与出质权利不同的权利即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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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权利质权的特点
1、质权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而产生的担保物权;
2、质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
3、质权是动产与某些权利;
4、质权是以转移标的物的占有或者登记为生效要件;
5、质权是就质物的价值优先有偿的权利;
6、质权是兼具留置效力和优先效力的物权。

二、质权的范围
1、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财产权;
4、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权利。

实际上,从民法上看,可质押的权利主要分成三类,即票据等有价证券,股票,股份;知识产权;一般债权。

三、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的区别
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的区别:
1、合同标的不同。

动产质押的标的为有形的动产;权利质押的标的为无形的权利。

2、标的物的移转占有方式不同。

动产质押,出质人向质权人交付质物;权利质押,以证券化的债权设质,将设质情况通知债务人即可,以股份、股票或知识产权设质,依法质押登记即移转占有。

3、质押的实现方式不同。

动产质押,质权以对动产的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权利质押,质权人直接取代出质人的地位,行使出质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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