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权利质权标的范围的探讨】权利质权的标的可以是些
西交《物权法》在线作业【参考答】
西交《物权法》在线作业
试卷总分:100 得分:100
一、单选题 (共 20 道试题,共 30 分)
1.某商场从电视机厂购进100台57厘米彩电。
老张从中挑选了五台,此时这五台彩电在法律上的性质是()。
A.特定物
B.种类物
C.主物
D.从物
答案:A
2.甲将一部汽车作价
3.5万元,抵押给乙,由甲继续使用,甲在开车时将汽车不慎撞坏,致严重损毁,应当()
A.仍以已毁损的汽车作抵押物
B.认定抵押关系中止
C.认定抵押关系解除
D.认定抵押关系仍存在,由甲以价值3.5万元的财产代替原汽车作抵押物
答案:D
3.绝对权的主要特征是()
A.享受绝对权,不受任何干预
B.其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人,其权利的实现通常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配合
C.与相对权相比,对于权利主体更重要
D.直接对物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答案:B
4.权利质权的标的可以是()。
A.债权、汇票、存款单、股票
B.支票、存款单、名誉权、专利权
C.商标权、仓单、债券、荣誉权
D.汇票、提单、本票、继承权
答案:A
5.某甲委托某乙为其保管照相机,并允许乙使用。
乙未经甲同意擅自将照相机卖给了素不相识的丙,后被丁偷去。
丁又卖给了同事戊。
甲回来得知情况后,主张所有权,丙、戊也主张所有权,那么,该照相机应归()
A.甲所有
B.丙所有
C.戊所有
D.甲、丙、戊均有所有权
答案:B
6.对财产的处分,可以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以下属于事实上的处分的是()
A.将富康汽车变卖。
中级经济法质权知识点总结归纳
中级经济法质权知识点总结归纳质权是指债权人以其债权为基础,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享有优先权的一种权利。
在质权中,质权人可以占有、使用或处分担保财产,但不得损害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中级经济法中关于质权的知识点总结。
一、质权的基本概念1. 质权的定义质权是指债权人以其债权为基础,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享有优先权的一种权利。
2. 质权的特征(1)质权是以债权为基础的权利;(2)质权是一种优先权;(3)质权是一种担保权利;(4)质权是一种实体权利。
3. 质权的种类(1)动产质权;(2)不动产质权;(3)债权质权。
二、质权的设立和转让1. 质权的设立质权的设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债权的存在;(2)担保财产的存在;(3)质权的设定。
2. 质权的转让质权人可以将其质权转让给第三人,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质权的标的物必须能够被转让;(2)质权人必须具备质权的处分权;(3)转让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三、质权的效力和保全1. 质权的效力质权的效力包括以下方面:(1)优先受偿权;(2)占有权;(3)使用权;(4)处分权。
2. 质权的保全质权的保全包括以下措施:(1)质权的登记;(2)质权的追索;(3)质权的保全。
四、质权的消灭和权利的行使1. 质权的消灭质权的消灭包括以下情形:(1)债权的消灭;(2)质权的解除;(3)质权的转让;(4)质权的实现。
2. 权利的行使质权人可以行使以下权利:(1)优先受偿权;(2)占有权;(3)使用权;(4)处分权。
五、质权与其他法律关系的关联1. 质权与担保关系质权是一种担保权利,与担保关系密切相关。
2. 质权与抵押关系抵押是一种质权,与质权的关系密切相关。
3. 质权与债权关系质权是以债权为基础的权利,与债权关系密切相关。
质权是一种重要的担保权利,具有优先受偿、占有、使用和处分等权利。
质权的设立、转让、效力和保全需要遵循法律规定。
同时,质权与担保、抵押和债权等法律关系有着密切的联系。
权利质权知识点
权利质权知识点一、权利质权的基本概念权利质权是指以出质人提供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
在法律上,权利质权类似于动产质权,都是以担保债务履行和债权实现为目的,性质上均属于担保物权。
不过,由于标的物不同,权利质权与动产质权相比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动产质权和物权质权通常是将物作为质押,而权利质权则是将权利作为质押。
二、权利质权的标的可以作为权利质权标的的权利主要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以及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
三、权利质权的设立设立权利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四、权利质权的效力1.优先受偿权。
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质权人有权依法以用于质押的权利为限优先受偿。
2.保全权利。
在权利质权存在期间,如果出质人非法转让或处分用于提供权利质押的财产的,权利质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转让或处分行为,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因撤销而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代为履行抗辩权。
当义务主体不履行义务时,对于那些用于出质的债权等来说,义务主体可能会享有代为履行抗辩权。
但是,对于汇票、支票、本票等有价证券所代表的权利来说,则不适用代为履行抗辩权的规定。
这是因为有价证券的转让具有特殊性,它通常是通过背书的方式来进行转让的,而且背书具有连续性特点,在背书过程中出现的任何差错或遗漏都不会影响到有价证券的效力,也不会影响背书人的抗辩权。
所以,对于汇票、支票、本票等有价证券来说,如果义务主体不履行义务,其不享有代为履行抗辩权,而且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权利质权制度探析
AbstractThe pledge of rights, the quality of its pledgor does not preclude the usufruct, economy and society in the modern market has great prospects for development. In China, pledge to right the system is relatively simple legislation, legislative system is flawed, can not really play a role in financing secured.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value system of pledge of rights, according to our legislative situation, pointed out that China's pledge to right the deficiencies, by borrowing the pledge of rights of legislative experience, to improve the quality of China's pledge to right to put forward views.Key words: pledge;pledge of rights;guarantee权利质权制度探析所谓权利质权,是指以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为客体而成立的质权。
①近年来,国外权利质权制度逐渐发展成熟,相比之下我国权利质权制度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相对滞后。
对此,笔者拟借鉴国外权利质权制度的理论成果与成功的立法经验,为完善我国权利质权制度提出自己的建议。
一、权利质权的制度价值随着社会经济与法律的发展,无形的财产权在人类物质财富中的比例越来越大,以可让与的财产权为标的的权利质权逐渐被人们所认同,权利质权在担保制度中的地位越来越高,甚至有超越不动产抵押权的趋势,成为债权担保和资金融通的重要手段。
权利质权问题浅析
权利质权问题浅析作者:王琳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4期摘要:权利质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担保方式,在现代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权利质权基于其客体的不同,有不同的制度规则和要求,且由于该制度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时间较短以及现代社会关系的复杂化等原因,其仍有许多理论和现实问题有待进一步的解决和完善。
本文将重点在分析各类权利质权的基础上,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并加以探讨。
关键词:质权;权利质权;担保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1-0070-02作者简介:王琳(1992-),女,江苏徐州人,西南政法大学,民法专业,主要从事民法研究。
权利质权是指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外的其他具有可让与性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成立的质权。
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日益丰富发展,可作为权利质权的权利客体在不断增加。
首先,要对权利质权的公示及其保全与质权的实现等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传统的民法理论认为权利质权是一项通过对权利的占有移转来进行担保的制度。
那么何为权利的占有转移呢?史尚宽先生认为:“权利质权依债权证券之交付、质权设定之通知或其他方法,使发生占有之移转或其类似之效力。
”①可知,在进行权利质押时,首先要转移权利的占用。
进而学术界引进了关于“准占有”的概念,即以自己所为的意思而行使财产权就视为对该财产权的准占有。
②故而可以认为,权利质权中的占用不需要切实的占据,只要能处于权利人支配控制下即可。
实践中对于权利的转移主要采用权利凭证的交付或者登记作为主要的公示方法。
有学者指出,在进行权利质权的公示时要注意其经济价值的临界点,超越这一界限就会出现制度供给过量,效用下降的结果。
由于出质人在将其享有的权利出质后,其并未丧失对该权利的处分,但由于该权利已经成为质权的标的物,因此,如果仍然允许出质人随意支配处分,必然危害质权人的权利。
因此法律中通常对出质人处分质物的权利加以限制。
依据《物权法》219条的规定,质权实现的方法有三种:质物折价、拍卖或者变卖。
权利质权争议问题探讨与立法规定的完善[下]
权利质权争议问题探讨与立法规定的完善[下]四、诸类权利质权中的若干具体问题探讨(一)关于债权质权债权质权包括证券债权质权和普通债权质权两种。
就其中的问题,分述如下。
1.证券债权质权证券债权是指以有价证券表彰的债权。
有价证券债权的特点在于有价证券与其所代表的权利是不可分离的,只有持有证券才四、诸类权利质权中的若干具体问题探讨(一)关于债权质权债权质权包括证券债权质权和普通债权质权两种。
就其中的问题,分述如下。
1.证券债权质权证券债权是指以有价证券表彰的债权。
有价证券债权的特点在于有价证券与其所代表的权利是不可分离的,只有持有证券才能向证券义务人主张权利。
有价证券自身的特点决定了证券债权质权在设定和实现上有自己的特点。
基于证券债权的共同特点,法律上要求设定证券债权质权,出质人必须将票据或债券等权利凭证交付于质权人,但由于证券的种类不一,各类证券自身的特性也有差异,故证券债权质权设定后欲发生对抗一切人的效力,可能还须满足其他条件。
前已谈及,王利明教授主持拟订的物权法草案请稿中对此作了精密设计,笔者也表赞同。
由于有价证券的表现形式繁多,难以一一论及,下面仅选择票据质权、存款单质权、债券质权、保险单质权四种证券债权质中的问题作些讨论。
(1)关于票据质权问题之一,票据质权设定与对抗力的发生《担保法》第76条只依质权设定的基本规则及证券债权的特点,规定“以汇票、本票、支票…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给质权人。
” 而票据的文义性要求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以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为准,以票据出质,仅移转占有而无“质押”字样的记载,仍无以证明票据持有人的权利性质,质权人将无从行使票据权利。
另外,票据系法定指示证券,依此类证券流转行为的通制,均须以背书为之,以票据设质亦然。
故此,我国《票据法》中根据票据的这一特点,强调:以汇票及本票、支票设定质押时,应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
2014河北政法干警民法重点:权利质权
2014河北政法干警民法重点:权利质权政法干警民法学的教育科目分为文化综合,法学专业综合和政法干警民法学。
其中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内容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内容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
下面河北华图政法干警考试网为大家介绍权利质权的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
2014政法干警民法重点:权利质权权利质权是为了担保债权清偿,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设定的质权。
权利质权除了一些特殊问题外,准用动产质权的规定。
因此,权利质权是一种准质权。
权利质权的标的是权利,但不是说任何权利都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能够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权利,在性质上必须具备下列特点:(1)必须是财产权。
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及无体财产权等可以用金钱价格评估的权利。
自然人、法人的人格权、身份权等人身权,不能转让,也就不能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2)必须是可以让与的财产权。
财产权可让与的,有不可让与的,只有可让与的财产权才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设定权利质权,目的是就该权利受偿,如果该权利不能让与,不仅不能就该权利的变卖价金受偿,也不能由质权人取得权利,这样的权利质权就毫无意义。
(3)必须是不违背质权性质的财产权。
质权是动产质权的,不动产原则上不能设定质权,因此不动产物权,如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设定权利质权。
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的权利,具体讲有以下几类:1。
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以该等权利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发生效力。
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发生效力。
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其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其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只能在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届满时兑现款项或者提取货物。
司考考点拾得遗失物或漂流物
司考考点拾得遗失物或漂流物、发觉埋藏物或隐藏物考点说明:《物权法》第一次规定了所有人对第三人的追及权的2年除斥期间和不妥得利人20日内妥帖处置义务。
一、司考理论精炼遗失物指非基于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意志而临时丧失占有的物。
埋藏物指包藏于他物当中,不易从外部发觉的物。
隐藏物指放置于隐蔽的场所,不易被发觉的物。
遗失物、失散的饲养动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都不是无主财产,一样都要归还原所有人。
重点注意以下问题:(一)遗失物与埋藏物的区别标准是:发觉的时候,是不是是处于被埋藏与他物之状态。
拾得遗失物或漂流物、发觉埋藏物或隐藏与先占的区别:前者的物为有主物,后者的客体是无主物。
(二)遗失物的所有权人的救济:一、所有权人等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二、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所有权人等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补偿,或自明白或应当明白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所有权人等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3、所有权人等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三)拾得遗失物的处置:一、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拾得人应当自拾得遗失物之日起二十日内通知所有权人等权利人领取,或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法|律教育网整理二、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明白所有权人等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明白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3、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二、司考命题角度分析【角度1】拾得遗失物应归还失主,拾得人是无因治理的债权人。
例:某日甲在大街上拾得一钱包,内含1000元人民币及失主的名片,甲为尽快归还失主,花了100元打的前去失主处,问此的费谁承担答:失主。
甲为失主的利益支出的费用,属必要费用,失主承担,也符合权利义务平稳原那么。
【角度2】隐藏物的归属于其所有人。
例:2006年11月30日,甲在家将一件内藏5000元人民币的旧大衣仍到垃圾堆,后被拾荒人乙拾取,并发觉了此钱。
权利质权制度的困惑与出路
2023-10-28•权利质权制度概述•权利质权制度的现状及问题•完善权利质权制度的思考和建议•结论:未来权利质权制度的发展方向目录01权利质权制度概述权利质权是指以出质人提供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
权利质权定义权利质权与物权质权在性质、设立方式、标的物和公示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异。
权利质权与物权质权的区别权利质权定义起源与发展权利质权起源于罗马法,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创新,权利质权制度逐渐完善。
我国权利质权制度的现状我国在物权法中规定了动产和不动产的抵押制度,但在权利质权方面缺乏系统的规定。
权利质权发展历程权利质权的标的为财产权利,包括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
权利质权的法律特征以财产权利为标的在债务人破产时,权利质权人享有双重优先受偿权,即对标的物变价优先受偿,以及对债务人其他债权人受偿优先。
双重优先受偿权由于权利质权的标的为财产权利,因此其公示方式不同于动产质权,一般通过登记或交付占有进行公示。
公示方式特殊02权利质权制度的现状及问题权利质权制度的立法现状权利质权制度的法律地位在物权法中,权利质权与其他类型的质权具有同等法律地位。
权利质权制度的规范体系在民法典物权编中,对权利质权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权利质权制度的概念权利质权是指以出质人提供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
目前,权利质权制度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文件中,缺乏统一的规范标准。
缺乏统一规范操作难度高风险防范不足由于权利质权涉及的领域广泛,操作难度较大,实践中存在不少争议。
对于出质人而言,权利质权的风险防范措施尚不完善,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03权利质权制度实践中的问题0201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权利质权制度面临着新的挑战。
经济形势变化现有的权利质权制度与现实需要存在一定的不适应性,需要进行调整和完善。
法律适应性问题国际环境的变化也对权利质权制度产生了一定的影响,需要关注国际发展趋势。
国际环境的影响权利质权制度面临的挑战03完善权利质权制度的思考和建议03完善权利质权的效力应当进一步完善权利质权的效力,包括质权的优先受偿权、对质物的保全措施等。
应聘担保公司考试的试卷
客户经理应聘试卷姓名:(一)财务部分(不定项选择、每题2分)1、银行开立一般账户所需资料包括( AbCD )等。
A、营业执照;B、章程;C、机构代码证;D、基本开户许可证2、下列结算方式中,适用于异地结算的有( CB d )。
A、支票;B、银行汇票;C、商业汇票;D、汇兑3、下列项目中,不属于企业存货的是()。
A、包装物;B、低值易耗品;C、工程物资;D、委托代销商品4、下列固定资产中应计提折旧的有()。
A、房屋;B、机器设备;C、以经营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D、接受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5、下列各项中,属于无形资产的有()。
A、无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B、尚未注册的商标;C、政府特许的专营权;D、购入的专有技术;E、购入的技术资料6、下列项目中,属于流动负债的有()。
A、应付票据;B、预付账款;C、其他应付款;D、应付账款7、下列税金中通过“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的有()。
A、消费税;B、资源税;C、城建税;D、增值税8、企业较主要的财务关系是()。
A、股东和经营者的关系;B、经营者和职工的关系;C、股东和债权人的关系;D、本企业和其他企业的关系9、企业的财务风险,是指()。
A、因借款而增加的风险;B、筹资决策带来的风险;C、因销售量变动引起的风险;D、因外部环境变化而引起的风险10、经营风险主要来源于()。
A、市场销售;B、生产技术;C、经济衰退;D、通货膨胀11、下列指标中,反映短期偿债能力的有()。
A、流动比率;B、速动比率;C、资产负债率;D、销售利润率12、下列比率越高,反映企业偿债能力越强的有()。
A、速动比率;B、流动比率;C、资产负债率;D、利息保障倍数13、下列指标中,比率越高说明企业获利越强的有()A、资产净利率;B、产权比率;C、负债比率;D、销售毛利率14、资本金按照投资主体分为()。
A、国家资本金;B、法人资本金;C、外商资本金;D、个人资本金15、企业申请贷款一般应具备的条件是()。
关于权利质权标的范围的探讨
Legal Sys t em A nd So c i et y ■—盏西l型!型!:!f叁塑!查塾金王欣雯摘要权利质权的标的一般为所有权以外可转让的财产权利,它是权利质权制度的核心内容,由于我国权利质权制度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时间较短,立法中已有的权利质权标的范围并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要求。
我国立法对“其他权利”的规定给法律留下空间的同时也使人们对哪些权利可以入质产生疑惑,这些都说明立法中权利质权标的范围的规定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权利质权担保法担保物权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27601一、权利质权标的的构成要件我们可以把权利质权标的的构成要件细分为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
(一)权利质权标的的积极务件1.须为有财产价值的权利。
即以财产为内容,得以金钱估价的权利,如物权、债权等,如果作为权利质权标的的权利没有财产价值,在实现债权时就不能将其货币化,即无法起到担保物权的作用。
2.须为具有让与性的权利。
权利质权设定目的,最终在于铍担保的债权未受清偿时,取得设质权利的变换价值,满足优先受偿的要求,实现权利质权。
所以,不具备可让与性的权利不能成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二)权利质权标的的消极条件1.依法不能让与的权利,不得设定质权。
依有关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规定接受保险赔付的权利、依有关健康保险规定接受保险赔付的权利以及依失业保险法接受保险赔付的权利等.这类财产权利是基于一定的社会公平政策而制定的附有人身性质的权利,虽然具有财产性内容,但法律规定这些权利不得转让。
:2.依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权利。
基于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直接可以约定债权不得转让,但这种约定只有在第三人知悉时该债权才不能成为权利质权的标的,即这种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基于权利本身的特殊性质而不能让与的权利。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基于权利义务关系人之间特殊的信任关系所生的权利:(2)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权利。
什么权利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什么权利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权利质押是质押贷款的⼀种重要⽅式,是贷款⼈将⾃⼰对某些财产的权利进⾏质押换取贷款。
权利质押是需要标的物的,那么什么权利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权利质押⽣效的条件是什么?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什么权利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权利质权是为了担保债权清偿,就债务⼈或第三⼈所享有的权利设定的质权。
权利质权是⼀种准质权。
权利质权的标的是权利。
⽽且还要满⾜以下的条件才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1)必须是财产权;(2)必须是可以让与的财产权;若该权利不能让与,不仅不能就该权利的变卖价⾦受偿,也不能由质权⼈取得权利。
(3)必须是不违背质权性质的财产权。
质权是动产质权,不动产原则上不能设定质权。
债务⼈或者第三⼈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质押:(1)汇票、⽀票、本票;(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应收账款;(7)法律、⾏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权利质权设定和⽣效有哪些条件根据《担保法》和《担保法若⼲问题解释》,不同的权利质权设定和⽣效的条件是:1、以汇票、本票、⽀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质押合同⾃权利凭证交付之⽇起⽣效;以汇票、⽀票、本票出质,出质⼈与质权⼈未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不能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以公司债券出质,出质⼈与质权⼈未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也不能以债券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2、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与质权⼈应当订⽴书⾯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从登记之⽇起⽣效;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的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起⽣效;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起⽣效;以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起⽣效;3、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与质权⼈应当订⽴书⾯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登记之⽇起⽣效。
哪些权利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哪些权利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依据担保法的规定,我国担保的⽅式有抵押和质押两类,⽽质押⼜可以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类,权利质押是指将⼀些特定的权利出质的⾏为,那么哪些权利可以作为权⼒质权的标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哪些权利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什么权利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权利质押,是指设⽴权利质权的⾏为。
权利质权,是指⾮以实体物⽽以所有权、⽤益物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利为标的的质权。
《民法典》第四百⼆⼗五条 【动产质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债务⼈或者第三⼈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占有的,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或者第三⼈为出质⼈,债权⼈为质权⼈,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六条 【禁⽌质押的动产范围】法律、⾏政法规禁⽌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权利质权标的属性有哪些权利质权的标的是出质⼈供作债权担保的权利。
由于权利质权为⼀种担保物权,质权⼈得于质权标的的价值优先受偿,因⽽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应当具备以下属性:第⼀,须为财产权。
⼈⾝权,⽆论是⼈格权,还是⾝份权,由于其不具有财产内容,不具有经济价值,也就⽆法从其价值中受偿,因⽽不得⽤于出质,不能为质权的标的。
第⼆,须有让与性。
权利质权的标的不仅须为具有经济价值的财产权,⽽且须有让与性。
不具有让与性的财产权利也不能成为质权的标的。
例如,继承权虽也是以财产为内容的财产权,但由于继承权不能让与,⽆变价的可能,因⽽不能成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第三,须为适于设质的权利。
虽为有让与性的财产权,但不适于设定质权的权利,也不能成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我国法律的规定,在不动产物权上设定的担保权为抵押权,不为质权,因此,不动产物权不能成为质权的标的。
三、权利质权的特征权利质权是我国现⾏⽴法承认的两种质权类型之⼀,与动产质权相⽐,权利质权具有如下特征:1.权利客体不同。
动产质权以有体动产为客体,⽽权利质权的客体则为⽆体财产权。
权利质权标的的要件有哪几种
权利质权标的的要件有哪⼏种在⽇常⽣活与⼯作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问题,⽐如权利质权标的的要件有哪⼏种,相信许多⼈可能只是对其有⼀定的了解,但是对其具体是怎样的,可能还不太清楚,接下来就由店铺⼩编为⼤家带来关于权利质权标的的要件有哪⼏种的解答,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权利质权标的的要件有哪⼏种权利质权的标的是出质⼈提供的作为债权担保的权利。
但并不是所有的权利都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其必须满⾜下列条件:(⼀)必须是财产权。
财产权,是指物权、债权、⽆体财产权等以财产为内容,可以以⾦钱估价的权利。
因其具有经济价值,质权⼈可以从其价值中受偿。
⽽⼈⾝权,⽆论是⼈格权如⽣命权、⾝体权、名誉权,还是⾝份权如亲属权、继承权,由于不直接具有经济价值,都不得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必须具有让与性。
权利质权为价值权,在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时,质权⼈得以出质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
因此,其标的应有变价的可能,须具有让与性。
不具有让与性的财产权,不能称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如,⼀些与特定权利主体密不可分的财产权,如继承权、亲属间的扶养请求权、抚恤⾦领取请求权,都不得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三)必须是适于设质的权利。
虽为具有让与性的财产权,但不适于设定质权的权利,也不得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关于何种权利适于设质,何种权利不适于设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规定不同。
在我国,在不动产物权上设定的权利⼀般认定为抵押权,因此,不动产物权不能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等担保物权,由于不能与其所担保的主债权分离,因此,也不能成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以上这些是店铺⼩编为⼤家整理的,关于权利质权标的的要件有哪⼏种的相关内容,如果⼤家对于这个问题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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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质押的概念
权力质押的概念权力质押是指将个体或组织所拥有的权力进行抵押或质押的行为。
它是一种基于特定权力的抵押行为,即将具有法律、政治、经济等方面权力的拥有者以自愿、合法的方式将权力转化为抵押品,以获取贷款或其他利益的一种行为。
权力质押的基本原理是以权力为抵押品获得融资,通过出售权力的一部分使用权或授权他人行使特定权限,以换取资金或其他利益。
权力质押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滥用权力、失去权力、权力被第三方侵占等。
因此,在进行权力质押时应谨慎评估权力运行风险并遵守合法规定。
权力质押可涉及政府、企业、个人等不同主体的权力。
在政治方面,政府可以将特定权力出售或转让给其他政府、国际组织或私人机构,以获取贷款、技术支持或其他政治利益。
企业方面,公司可以将知识产权、商标权或其他特定经营权力进行质押,以获取贷款或其他金融支持。
个人方面,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个人可以将自己的权利转让给他人,以换取资金或其他资源。
权力质押的实施需要依赖相关法律制度和政府监管机构的支持和监督。
在法律层面,权力质押需要明确权力行使的权限及其范围,并签订合同以规范质押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政府监管机构则需要保证权力质押行为的合法性和公平性,防止权力被滥用或转让给不合法或不符合道德要求的机构或个人。
权力质押的优点是可以迅速获得资金或其他资源,提高财务灵活性和应对风险能力。
对于政府和企业来说,权力质押可以在资金紧缺或项目急需资金时,通过转让权力获得现金流或其他形式的支持,降低融资成本。
对于个人来说,权力质押可以实现资产的最大化利用,提高自身的资金实力。
然而,权力质押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和挑战。
首先,权力质押容易导致权力滥用或被侵占。
当权力被出售或转让后,质押人可能失去对权力的实际控制,而权力使用者可能利用权力滥用职权、违反合约等行为。
其次,权力质押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和法律框架,以确保权力质押行为合法、公平和透明。
第三,权力质押的成功与否取决于权力的稳定性和受质押权力的价值,如果权力经历剧烈波动或受质押权力无价值,权力质押的风险将会加大。
权利质权标的有哪些种类(2)
权利质权标的有哪些种类(2)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于自己的创造性智力活动成果和经营管理中的标记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等。
知识产权通常具有时间性、地域性和专有性的特点。
知识产权主要是一种财产权利;但某些知识产权如著作权既具有人身性又具有财产性,可以将其中的权利划分为人身权部分和财产权部分,只有财产权部分才能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注册商标专用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依法对注册商标享有的独占使用权。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因此,注册商标所有人享有注册商标转让权和注册商标许可权。
这两者都是注册商标专用权中的财产权,都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专利权是指由国家专利主管机关授予专利申请人或其继受人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其发明创造的专有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及外观设计专利权。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
因此,专利权人享有专利转让权和专利实施许可权。
这两者都是专利权中的财产权,都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对其创作完成的作品所享有的权利。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可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
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对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其中,使用权指以各种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是著作权人的一项主要财产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和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等;获得报酬权指转让使用权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而获得报酬的权利。
质权担保的标的物范围是怎样的
质权担保的标的物范围是怎样的在现实社会中,我们了解到只有从物也随主物交付于质权⼈时,质权的效⼒才能及于从物。
若虽交付主物⽽未交付从物的,则可以推定当事⼈有使质权的效⼒不及于从物的意思,质权的效⼒不能及于从物。
对此,店铺⼩编在下⽂为您具体介绍有关质权担保的标的物范围,以及质权担保的范围。
⼀、质权担保的标的物范围是怎样的动产质权的效⼒不仅及于质物的本⾝,还及于质物的从物、孳息、代位物和添附物等。
具体如下所述:1、从物。
质权的效⼒及于从物,属于任意性规定,当事⼈可以特别约定加以排除。
因此,只有从物也随主物交付于质权⼈时,质权的效⼒才能及于从物。
若虽交付主物⽽未交付从物的,则可以推定当事⼈有使质权的效⼒不及于从物的意思,质权的效⼒不能及于从物。
2、孳息。
我国《担保法》第68条第1款规定,“质权⼈有权收取质物所⽣的孳息。
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依此规定,除质押合同另有约定外,质权的效⼒及于质物的孳息。
这⾥的孳息既包括天然孳息,也包括法定孳息。
3、代位物。
在质物因灭失等原因,出质⼈受有质物的代位物时,质权的效⼒及于代位物。
依《担保法解释》第96条、第80条规定,在质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的情况下,质权⼈可以就该质物的保险⾦、赔偿⾦或者补偿⾦优先受偿;质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质权⼈可以请求⼈民法院对保险⾦、赔偿⾦或者补偿⾦等采取保全措施。
4、添附物。
在质物因附合、混合、加⼯⽽发⽣添附时,若质物所有⼈取得添附物所有权时,则质权效⼒及于添附物之上;若出质⼈与他⼈共有添附物时,则质权效⼒存在于出质⼈对共有物的应有部分上,但若添附物为第三⼈取得所有权时,因出质⼈的所有权消灭,质权也消灭,此时由于出质⼈得依不当得利请求权要求第三⼈返还其质物的价值,则质权的效⼒及于返还的补偿⾦上。
当然该补偿⾦属于代位物。
⼆、质权担保的范围《担保法》第67条规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损害赔偿⾦、质物保管费⽤和实现质权的费⽤。
质权的分类和特征是怎样的
质权的分类和特征是怎样的在现实⽣活中,您可能听⼈说过质权这⼀词语。
其实,质权是担保的⼀种⽅式。
那么,您知道质权的分类和特征是什么吗?如果您对此同样感到⼗分困惑的话,那就看看下⾯由店铺的⼩编针对这⼀问题为您搜集整理到的相关资料吧。
质权的分类和特征是怎样的(⼀)质权的类型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动产质权指债务⼈或者第三⼈将其动产移交债权⼈占有,以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未履⾏债务时,债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债务⼈或者第三⼈为出质⼈,债权⼈为质权⼈,移交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出质⼈也可以将法律规定可以转让的股权、仓单、提单等财产权利出质,这时质权称为权利质权。
(⼆)质权的特征作为担保物权的⼀种,质权也具有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和物上请求权。
质权独有的特征是:1、质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和权利,⽽不能是不动产。
2、质权是以债务⼈占有质物为要件的担保物权。
质权以出质⼈移交质押的财产占有为成⽴要件,也以债权⼈占有质押财产为存续要件,质权⼈将质物返还于出质⼈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民法院是不予⽀持的。
质押与抵押的最根本的区别是是否转移占有。
质押为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抵押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
质押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债务⼈或第三⼈将其动产移交债权⼈占有,当债务⼈不履⾏债务时,债权⼈有就其所占有的动产或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
以上就是⼩编搜集整理到的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通常⽽⾔,质权具有独特的特征和分类⽅式,当然,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如果您对此依旧感到困惑,或者您还有什么相关法律问题需要解答,欢迎您到店铺进⼀步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会竭尽所能,为您提供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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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权利质权的规定
民法典对权利质权的规定《民法典》第四百四⼗条 债务⼈或者第三⼈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汇票、本票、⽀票;(⼆)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四百四⼗⼀条 以汇票、本票、⽀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权利凭证交付质权⼈时设⽴;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办理出质登记时设⽴。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百四⼗⼆条 汇票、本票、⽀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期或者提货⽇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三条 以基⾦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办理出质登记时设⽴。
基⾦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与质权⼈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转让基⾦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四条 以注册商标专⽤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办理出质登记时设⽴。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使⽤,但是出质⼈与质权⼈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转让或者许可他⼈使⽤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五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办理出质登记时设⽴。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与质权⼈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六条 权利质权除适⽤本节规定外,适⽤本章第⼀节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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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权利质权标的范围的探讨】权利质权的标的可以是些■—盏西lLegalSystemAndSociety
型!型!:!f叁塑!查塾金
王欣雯
摘要权利质权的标的一般为所有权以外可转让的财产权利,它是权利质权制度的核心内容,由于我国权利质权制度的
立法和司法时间较短,立法中已有的权利质权标的范围并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要求。
我国立法对“其他权利”的规定
给法律留下空间的同时也使人们对哪些权利可以入质产生疑惑,这些都说明立法中权利质权标的范围的规定有待于进一
步完善。
关键词权利质权担保法担保物权
:D923.2:A:1009.0592(xx)09—27601
一、权利质权标的的构成要件鼓励交易、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利益角度出发,应允许一般我们可以把权利质权标的的构成要件细分为积极条件和消债权成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极条件。
2.债券代保管单项下的权利。
以国库券为代表的债券代保
(一)权利质权标的的积极务件管单项下的权利即提取或兑付国库券的权利,从形式上讲,它本
1.须为有财产价值的权利。
即以财产为内容,得以金钱估价身不是有价证券,但在该代保管法律关系中,委托人委托保管的的权利,如物权、债权等,如果作为权利质权标的的权利没有财产对象是该凭证项下的国库券,它所包含的权利义务关系实际上是价值,在实现债权时就不能将其货币化,即无法起到担保物权的一种财产法律关系,其权利人即委托人享有请求代保管人到期支作用。
取国库券或兑付国库券本息的权利,属于财产权利。
‘
2.须为具有让与性的权利。
权利质权设定目的,最终在于铍3.期待权。
一般而言,期待权因其内容不能确定而不能设质。
担保的债权未受清偿时,取得设质权利的变换价值,满足优先受笔者认为对此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对于附始期的权利和附偿的要求,实现权利质
权。
所以,不具备可让与性的权利不能成延缓条件的债权而言,无论所附期限是否确定,长短如何,一旦期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限到来或条件成就,所期待的权利必定会发生,所以这类期待权
(二)权利质权标的的消极条件因内容具有相对的确定性可以成为质权标的。
附终期的权利或
1.依法不能让与的权利,不得设定质权。
依有关劳动者灾害附解除条件的权利,权利事先已经存在,当条件成就或期限到来,补偿保险规定接受保险赔付的权利、依有关健康保险规定接受保权利终止。
以此类权利设质,质权人接受后就要承担相应的风险赔付的权利以及依失业保险法接受保险赔付的权利等.这类财险,若质权人在殴定权利质权时已知设质权利在期限届满后会消产权利是基于一定的社会
公平而制定的附有人身性质的权失还同意以该类权利设质,则表示质权人愿意承担风险,基于民利,虽然具有财产性内容,但法律规定这些权利不得转让。
:法的平等、自愿原则,该类权利应可成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2.依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权利。
基于民法的意思自治4.认股权证。
认股权证“是由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能够按原则,当事人直接可以约定债权不得转让,但这种约定只有在第照特定价格,在特定的时间内,购买一定数量该公司股票的选择三人知悉时该债权才不
能成为权利质权的标的,即这种约定不得权凭证,其实质是一种有价证券。
”它本身不是股份证明书,持有对抗善意第三人。
者不具备股东资格,不享有股东权利,但因其在某些情况下,可以
3.基于权利本身的特殊性质而不能让与的权利。
具体包括与股票分离,单独在股票市场上自由买卖,在期满前能在市场上以下几种情况:(1)基于权利义务关系人之间特殊的信任关系所产生溢价,具有
投资价值,所以认股权证实质上是证券的一种衍生的权利:(2)以特
定身份为基础的权利。
‘生证券,7具有可转让性的同时也可通过权利凭证作为载体以保
二、我国权利质权标的的分类证债权人实现其债权,所以此种权
利也应允许成为权利质权的标《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的。
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三)经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我国在制定《民法》时应在其中对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权利质权采取较为抽象的概括立法模式,以此满足金融领域和企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业界对权利质权标的的需求。
主张抽象的权利质权立法模式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不是赋予当事人随意设定物权的自由。
我国权利质权标的范围
三、关于我国权利质权标的范围的立法建议作扩大规定是物权观念由“所有”向“利用”转变的表现.现代物权
(一)我国权利质权标的应适应经济发展要求制度立法应该为物的效益的充分发挥、资源的优化配置提供可靠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定”是民法的基本原则,现有的基础和前提。
作为权利质权制度的核心内容,权利质权标的的法律、法规对权利质权标的的规定同时采用了列举和概括的方范围的扩大将使我国权利质权制度充分发挥其担保功能,更』Ju适式,这类方式可以为今后许可新的权利设质提供一个伸缩的空应经济发展要求。
问,但不可否认,还有许多现实7L活中已出现的用以设质的权利
没有在法律中得到肯定。
注释:
J-州.权利质杖符I。
蝴地6Jf充球州坝I:’≠似论Zxx日。
第15-16兜.
(二)我国权利质权标的范围应作扩大规定z钟11fH利质枉研究巾lqff会羊|学院”l‘Z他论立xx年.筇59贝
《物权法》对权利质权标的范闱的规定还不能满足社会需要,3匙厶J¨I编.K泣物枉案例~计机-},IfI凡学…版mxx印版第300西.
笔者认为.除法律己作列举的财,“权利外,以下财产权利均可作1划瓢Ii物枉体系|^人K法院¨:版{L.!004午版第297甜
5州脚挺I它驻Iq“制砸枉:|j_lJ盟的,i*fJL州向7}锭‘曹针1.xx(21.痢4I贝
为质权标的:6f迎薄物枉“.j£‘j杖和l顷押I利1哪.邬圳瑞.,爵绁凡1.编t川qKi上骢坫木弹论¨
1.一股债权。
主要是指债权。
一般债权叮以转让或变题研究.人K法院ltl版利.xx年版旃542.543村
脱,因有合同关系作为基础而具有稳定性,它不为法律和行政法7峨科炯议和质杖研究埘外纶济贸埸人学}j0F坝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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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所明确禁jE,。
股情况下也不损害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利益,从
简介:王欣雯,广东省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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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