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管理规范(二十七)
建设工程管理条例(279号令)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就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办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单位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竟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厉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监理:(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援资金的工程;(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项目工程管理规章制度内容
项目工程管理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项目工程管理行为,提高项目管理效率,保障项目工程安全和质量,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项目工程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
第三条项目工程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规章制度,廉洁自律,尊重职业道德。
第四条项目工程管理人员应当保护项目工程的商业机密和技术信息,不得泄露给任何无关人员。
第五条项目工程管理人员应当保障项目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确保项目工程按时按质完成。
第六条项目工程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学习和提高自身素质,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和专业技能。
第七条项目工程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企业规章制度,服从上级领导和合理安排。
第二章项目立项阶段管理第八条项目立项阶段,项目经理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经公司审批通过后方可开始实施项目工程。
第九条项目立项后,项目经理应当组织编制项目实施计划和预算,制定详细的项目工程管理方案。
第十条项目经理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组织结构,明确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保障项目管理工作的高效执行。
第十一条项目经理应当保证项目施工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签订合同并严格执行。
第十二条项目经理应当定期向公司领导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及时沟通解决项目工程中的问题和风险。
第十三条项目经理应当加强项目成本控制和进度管理,避免项目发生超支或延期情况。
第三章项目实施阶段管理第十四条项目实施阶段,项目经理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施工按照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进行。
第十五条项目经理应当加强监理工程师的监督工作,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六条项目经理应当按照项目实施计划和进度要求,及时调整工程进度和资源配置。
第十七条项目经理应当定期召开项目管理会议,总结项目经验,及时解决项目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八条项目经理应当认真做好项目验收工作,确保项目工程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九条项目经理应当做好项目竣工报告和结算工作,确保项目经济效益得以最大化。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工业和民用项目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活动,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第三条一切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其直属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建设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按计划批准的开工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
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计图纸供应已落实;(二)征地拆迁手续已完成;(三)施工单位已确定;(四)资金、物资和为施工服务的市政公用设施等已落实;(五)其它应当具备的条件已落实.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开工。
第六条建设单位经批准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两个月内组织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部门说明理由,申请延期。
不按期开工又不按期申请延期的,已批准的施工许可证失效。
第七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发包单位应当指定施工现场总代表人,施工单位应当指定项目经理,并分别将总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的姓名及授权事项书面通知对方,同时报第五条规定的发证部门备案。
在施工过程中,总代表人或者项目经理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通知对方和备案。
第八条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并根据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分包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
分包单位应当在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12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2000年1月30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第十四条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第十五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第二十条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第二十二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第二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第二十四条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第二十七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五章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第三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四十五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查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第五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第五十一条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第八章罚则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以上&%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以上)%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以上.%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以上)(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以上)(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以上*$(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以上#(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以上%’&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以上.&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
简洁建筑工程施工管理规范
简洁建筑工程施工管理规范一、施工队伍管理1. 施工队伍应具备相关资质,施工人员需持有相关证书,并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
2. 施工队伍应按照工程需求合理配置人员,确保施工工期和质量。
3. 施工队伍应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安全施工。
二、施工设备管理1. 施工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正常运转。
2. 施工设备应按照规定使用,防止超载和操作失误导致安全事故。
3. 施工设备使用结束后应及时清洁维护,并妥善保存。
三、施工材料管理1. 施工材料应按照规定进行验收,防止使用不合格材料。
2. 施工材料应按照规定存放,避免受潮、损坏等情况。
3. 施工材料的使用应按照施工图纸和规范要求进行选择和施工。
四、安全管理1. 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标识,确保安全通道和紧急疏散通道畅通。
2. 施工现场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记录。
3. 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器材,确保施工人员安全。
五、质量管理1. 施工前应进行详细的工程验收和评估,明确施工目标和要求。
2. 施工过程中应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3. 施工结束后应进行质量验收,确保工程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六、进度管理1. 施工计划应合理安排,确保施工工期和质量。
2. 施工过程中应定期检查施工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 施工结束后应进行工程验收和完工验收,确保工程按时完工。
七、沟通协调管理1. 施工过程中应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及时解决问题。
2. 施工队伍和相关部门之间应保持良好的协调合作,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3. 施工过程中应注意与业主和监理单位保持沟通,及时反馈工程进展和问题。
以上是建筑工程施工管理规范的简要内容,希望对相关人员在工程施工中提供一定的参考和指导。
安全技术交底到底由谁来做
安全技术交底到底由谁来做?重点是什么?(附依据)在负责安全管理的这几年里,你是否搞清楚了工程项目上的安全技术交底到底是由谁来负责交底?谁来负责实施?交底的主要内容和重要作用是什么?你要的答案统统在这里,请往下看!↓↓↓↓↓是安全员交底?还是技术员交底?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不难看出,安全技术交底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进行,而非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员只监督交底工作的执行情况,最多是参与交底工作,但是不能作为交底工作的负责人来签字。
一、安全技术交底的种类按照《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按交底人和被交底人的不同分为:业主对总承包方的安全交底、设计单位对总承包方的安全技术交底、总承包方对专业分包方的安全技术交底、专业分包队伍对职工和劳务分包者的安全技术交底等。
今天这里所说的安全技术交底就是指专业分包对自有职工和劳务分包的安全技术交底,包括总承包方直接对自有职工和劳务分包的安全技术交底。
二、安全技术交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在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是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
如《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中的管理部分等。
安全技术交底到底由谁来做
安全技术交底到底由谁来做?重点是什么?在负责安全管理的这几年里,你是否搞清楚了工程项目上的安全技术交底到底是由谁来负责交底?谁来负责实施?交底的主要内容和重要作用是什么?你要的答案统统在这里,请往下看!是安全员交底?还是技术员交底?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不难看出,安全技术交底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进行,而非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员只监督交底工作的执行情况,最多是参与交底工作,但是不能作为交底工作的负责人来签字。
一、安全技术交底的种类按照《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按交底人和被交底人的不同分为:业主对总承包方的安全交底、设计单位对总承包方的安全技术交底、总承包方对专业分包方的安全技术交底、专业分包队伍对职工和劳务分包者的安全技术交底等。
今天这里所说的安全技术交底就是指专业分包对自有职工和劳务分包的安全技术交底,包括总承包方直接对自有职工和劳务分包的安全技术交底。
二、安全技术交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在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是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
如《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中的管理部分等。
工程施工项目管理制度
工程施工项目管理制度一、总则1. 工程项目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建设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提高管理效率而设立的。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项目的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及相关支持人员。
3. 所有参与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
二、组织结构与职责1. 项目经理负责全面管理,包括工程进度、成本控制、质量安全等。
2. 技术负责人负责工程技术指导、解决技术问题。
3. 安全员负责现场安全生产监督和安全教育培训。
4. 质量检查员负责工程质量的检验与验收。
三、工程计划与进度管理1. 制定详细的工程进度计划,并定期更新以反映实际情况。
2. 定期召开进度协调会议,及时解决影响进度的问题。
3. 对延误进度的情况进行分析,采取措施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四、质量管理制度1. 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及设计要求。
2. 对关键工序实行自检、互检、专检制度,确保问题及时发现并整改。
3. 定期组织质量大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五、安全生产管理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2. 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3. 确保安全设施完善,及时排查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六、成本控制1. 建立健全成本管理体系,合理预算,严格控制成本。
2. 定期分析成本执行情况,及时调整预算和控制措施。
3. 加强材料设备的管理,减少浪费,降低成本。
七、环境保护与节能减排1. 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法规,做好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工作。
2. 推广使用节能材料和设备,减少能源消耗。
3. 加强对废弃物的分类回收和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八、信息化管理1. 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管理效率,如项目管理软件等工具。
2. 保证信息流通畅通,确保各方及时获取准确的项目信息。
3. 加强文档资料的电子化管理,便于查询和存档。
九、合同管理与法律事务1. 严格遵守合同条款,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及时处理合同变更、索赔等法律事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建设法律法规,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保障公共安全,促进建设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申请、审批、管理等活动,适用于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参与方。
第三条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机构,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审核、审批、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进行建筑工程施工前,必须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不得擅自开工。
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采取“谁施工,谁许可”的管理原则,即由建筑工程的施工单位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六条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监督检查,保障施工单位依法依规进行施工活动。
第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加强信息共享,保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权依法进行处罚,直至吊销相关资质。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九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二)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项目的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设计图纸等相关文件;(三)设计单位应当提供相应的设计文件,包括建筑设计、结构设计、给排水设计、电气设计等;(四)施工单位应当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图纸、施工方案等相关材料。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供相应的申请表格,并通过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上平台进行申请。
第十一条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后,及时组织开展初步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申请进行受理。
第十二条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后,组织专家对设计文件、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确保符合安全标准。
第十三条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审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并及时发放施工许可证书。
施工项目合同管理规范
施工项目合同管理规范一、总则1.1 为了规范施工项目合同管理,确保合同的履行,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施工项目招标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
1.3 施工项目合同管理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合同签订2.1 合同签订前,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和风险评估,确保合同条款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2.2 合同条款应包括工程范围、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造价、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3 合同双方应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协商,确保合同条款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2.4 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三、合同履行3.1 施工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工程安全。
3.2 施工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提供合格的工程产品,并承担相应的质量保证责任。
3.3 业主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项,并提供施工所需的条件。
3.4 业主应按照合同约定,对施工企业进行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安全等方面的监督和管理。
四、合同变更和解除4.1 合同变更和解除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
4.2 合同变更和解除后,合同双方应按照变更或解除后的合同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五、违约责任5.1 合同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如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2 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处理违约事宜,并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六、争议解决6.1 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6.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附则7.1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2 本规范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工程队施工项目管理制度
工程队施工项目管理制度一、总则1.为规范工程队施工项目管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提高施工质量,保证工程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工程队施工项目的管理活动。
3.施工项目管理制度的内容参照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及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4.本制度应严格执行,不得私自修改。
二、项目立项阶段1.项目评审:在项目启动前,项目经理应对项目进行评审,评估项目的可行性、风险和资源需求,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
2.项目立项:经评审通过后,由项目经理提出项目立项申请,报经理审批,确定项目目标、资源分配、工期计划等。
3.项目团队组建:项目经理根据项目特点,组建专业的施工团队,明确各成员职责和权限。
三、施工准备阶段1.项目任务书:项目立项后,项目经理制定项目任务书,明确项目目标、任务分工、工期计划、质量要求、安全措施等内容。
2.供应商选择:项目经理根据项目需求,选择合适的供应商和承包商,签订合同,确保施工材料和设备的质量和供应及时性。
3.施工方案编制:项目团队根据项目任务书,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包括工程设计、施工工艺、施工流程等内容。
4.施工人员培训:项目经理组织对施工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工作技能和安全意识,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5.施工现场准备:施工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勘察、清理和布置,确保施工环境整洁、安全。
四、施工执行阶段1.项目进度控制:项目经理应对施工进度进行监控和调整,确保项目按计划进行。
2.质量管理:项目团队应严格按照质量要求执行施工方案,做好工程质量检查和保证。
3.安全管理:项目经理要求施工人员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做好施工现场安全防护,预防和控制施工事故。
4.材料管理:项目经理要求施工人员对施工材料进行管理,确保材料质量,提高施工效率。
5.问题解决:项目经理应及时解决施工中的问题和纠纷,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
六、验收阶段1.自检自查:项目团队应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和自查,确保达到质量要求。
2.质量验收:项目经理组织质量验收,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确保项目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规定。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四篇)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确保建筑施工过程中人员和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建筑施工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工程。
第三条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应遵循“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全员参与、科学管理的要求,采取措施确保施工现场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第二章组织和领导第四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向施工现场所有人、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等相关单位进行宣传和培训。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并持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岗位证书。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特点和施工规模,制定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计划,并在施工前向监管部门进行备案。
安全管理计划应当包括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应急预案等内容。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施工单位还应当向施工现场所有人、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等相关单位提供安全技术咨询和指导。
第三章危险源控制第九条建筑施工现场应当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明确危险区域和安全通道。
危险源应当采取隔离措施,并制定防护措施和管理办法。
第十条施工现场应当合理设置围挡和防护设施,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发生人员坠落、物体掉落等事故。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和器具,如安全帽、安全鞋、安全带等,并进行有效的使用和维护。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材料和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现场不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等意外事件。
第四章火灾和电气安全第十三条建筑施工现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火灾防控措施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火灾演练。
工程施工管理规范有哪些内容
工程施工管理规范有哪些内容施工管理是工程项目中至关重要的环节,它关乎工程的质量、进度和安全。
通过规范的施工管理,可以有效减少工程质量事故和工期延误,提高工程项目的综合效益。
本文将从管理方面探讨工程施工管理规范的内容。
施工组织管理•施工组织设计: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是施工管理的基础。
应确定施工队伍的构成、管理结构和职责分工。
•人员管理:合理调配施工人员,明确各岗位职责,保证施工人员的素质和技能匹配工程需求。
•岗位设定:设定施工现场各个岗位,明确职责,规范管理流程,确保施工过程有序进行。
施工过程管理•进度管理:制定合理的施工进度计划,监控工程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工期风险,保障工程按时完成。
•质量管理: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安全管理:制定施工安全生产计划,落实安全措施,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资源管理•物资管理:合理制定物资采购计划,严格控制物资进出,确保施工现场物资供应充足。
•设备管理:定期检查设备运行状态,保养维护设备,确保设备正常运转,保障施工进度。
•资金管理:合理规划项目预算,控制成本,做好资金使用进度监控,确保施工经济效益。
环境保护管理•环境评估:在施工前进行环境评估,制定环境保护措施,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废弃物处理:建立废弃物分类收集制度,合法处理废弃物,避免污染环境。
•节能减排:推广节能环保技术,减少能源消耗和排放物排放,实现可持续发展。
合同管理•合同签订:重视合同签订环节,明确工程范围、质量要求、时间节点等内容,保障双方权益。
•履约管理:合理履行合同义务,严格执行合同约定,保持合同的可控性和可预测性。
•变更管理:合理处理合同变更事项,及时协商变更条款,防止变更对工程造成负面影响。
工程施工管理规范内容涵盖了施工组织、施工过程、资源管理、环境保护和合同管理等方面,其实施对于保障工程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358-2017(2018.1.1执行))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编号:GB/T50358-20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意义)为促进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有效控制项目投资、提高工程建设效率,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本市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
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
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风险合理分担原则和承包工作内容采用其他工程总承包模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试点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试点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组织建设和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采用装配式或者 BIM 建造技术的项目应当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国家部委对于专业工程的工程总承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承发包管理第五条(发包阶段)工程总承包发包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实施:(一)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完成;其中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得批准,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二)初步设计文件获得批准或者总体设计文件通过审查, 并已完成依法必须进行的勘察和设计招标,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
第六条(发包条件)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已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二)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招标所需的基础资料;(四)满足法律、法规及本市其他相关规定。
采用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情形发包的,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设计方案、功能需求、技术标准、工艺路线、投资限额及主要设备规格等均应确定,并满足下列情形之一:(一)经核定的重点产业项目;(二)建设标准明确的一般工业项目;(三)功能需求可由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规程确定的市政基础设施及维修项目、园林绿化项目;(四)受汛期等因素制约的中、小型水利项目;(五)采用装配式或者 BIM 建造技术的中、小型房屋建筑项目;(六)列入市级重大工程且对建设周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七)其他前期条件充分且功能技术符合工程总承包发包的项目。
在建工程施工项目管理制度
在建工程施工项目管理制度一、总则1. 为确保工程施工的质量、安全和进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本工程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
3. 各参建单位必须遵守本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组织管理1. 建设单位应成立项目管理部,负责整个工程施工的组织协调工作。
2. 项目管理部应明确各参建单位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的沟通机制。
3. 项目管理部应定期召开工程协调会议,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质量控制1.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2.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对不合格的工程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3. 建设单位应定期组织质量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四、安全生产1. 施工单位应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计划,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
2. 所有施工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3. 发生安全事故时,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处理事故并报告有关部门。
五、进度管理1. 施工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制定科学合理的施工进度计划。
2. 项目管理部应监督施工进度,确保工程按计划推进。
3. 如遇特殊情况影响工程进度,应及时调整计划并通知相关单位。
六、成本控制1. 施工单位应合理安排人力、物力、财力,有效控制工程成本。
2.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成本进行审核,防止超预算现象发生。
3. 建设单位应定期审查工程款项的使用情况,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七、环境保护1. 施工单位应遵守环保法规,采取措施减少施工对环境的影响。
2. 施工现场应设立专门的废弃物处理区域,做好垃圾分类和清理工作。
3. 鼓励采用环保材料和技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八、信息化管理1. 项目管理部应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项目管理信息系统。
2. 通过信息系统实现工程资料的电子化、数字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GB50358-2017《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第1535 号公告,批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58-2017,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出台有关的背景、重大内容的调整和补充以及问题解决的方法,工程建设相关各方需要深入了解。
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意义 )为促进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有效控制项目投资、提高工程建设效率,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本市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企业 )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
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
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风险合理分担原则和承包工作内容采用其他工程总承包模式。
第三条 ( 适用范围 )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试点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试点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组织建设和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采用装配式或者BIM建造技术的项目应当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国家部委对于专业工程的工程总承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 管理部门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承发包管理第五条 (发包阶段 )工程总承包发包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实施:(一 )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完成 ;其中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得批准,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二 )初步设计文件获得批准或者总体设计文件通过审查, 并已完成依法必须进行的勘察和设计招标,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
第六条 (发包条件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 )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已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二 )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 )有招标所需的基础资料;(四 )满足法律、法规及本市其他相关规定。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一、引言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十分重要,它直接关系到项目的质量、进度和安全。
为了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制定并实施一套科学、规范的项目管理规范至关重要。
本文旨在介绍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规范,以提高项目的管理水平和效率。
二、项目准备阶段1. 项目可行性研究在项目准备阶段,应进行全面的可行性研究,包括项目的技术、经济、社会、环境等方面。
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准确描述项目的背景、目标、范围和预期成果,并提出详细的建设方案。
2. 技术准备在项目准备阶段,应进行充分的技术准备工作。
包括编制项目的详细设计图纸、施工方案等,并且进行技术评审和审查。
三、项目实施阶段1. 组织管理在项目实施阶段,应建立科学的组织管理体系,明确各个工作职责和权限。
项目经理应合理分配资源,在有效的沟通和协调下,推动项目的顺利进行。
2. 质量控制严格按照相关质量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并建立质量控制体系。
在施工过程中,应定期进行检查和验收,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3. 进度控制建立合理的项目进度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通过有效的进度控制,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4. 安全管理在项目实施阶段,应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没有安全事故发生。
制定详细的安全计划和安全预案,并组织实施,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5. 成本控制建立科学的成本管理和控制体系,按照预算进行施工,确保项目的成本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
四、项目竣工阶段1. 竣工验收在项目竣工阶段,应进行全面的竣工验收。
包括对工程质量、安全、环境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确保项目的达到规定的要求。
2. 工程交接项目竣工后,应制定详细的工程交接方案,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交接。
确保项目的移交工作顺利进行。
五、总结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规范是保障项目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通过制定和实施科学的管理规范,可以提高项目的管理水平和效率,从而确保项目的质量、进度和安全。
建立合理的项目组织体系,加强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安全管理和成本控制,同时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和工程交接工作,将有助于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和质量。
施工项目管理制度办法
施工项目管理制度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施工项目管理,提高施工效率,确保工程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施工项目管理,包括房屋建筑工程、道路工程、桥梁工程等各类工程。
第三条施工项目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质量第一、成本控制、进度保障”的原则。
第四条项目管理部门要设立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施工项目的统筹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施工项目管理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工程施工标准。
第六条项目管理部门要对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施工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七条施工项目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项目进度和质量。
第八条项目管理部门要定期对施工项目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九条施工项目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施工项目经验交流会,总结工程经验,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第十条项目管理部门要建立施工项目管理档案,对施工过程进行全程记录。
第十一条项目管理部门要及时向相关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项目管理部门要对施工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奖惩措施,奖励优秀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惩罚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项目管理部门要在施工项目结束后进行成果评估,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意见。
第二章施工项目管理流程第一节项目立项阶段第十四条项目管理部门应对施工项目进行立项审批,确定项目的可行性。
第十五条项目立项需提交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立项申请等材料,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工。
第十六条项目管理部门要对项目计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核,确保设计合理且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七条项目管理部门要确定项目的施工单位和相关工程人员,签订施工合同。
第十八条项目管理部门要制定项目工期计划、进度计划和质量计划,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第二节施工阶段第十九条项目管理部门要对施工现场进行现场管理,确保安全施工。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要按照施工合同要求,进行施工,并提交施工进度报告。
第二十一条项目管理部门要定期检查施工现场,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工程进度管理规范制度内容
工程进度管理规范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项目的进度管理工作、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项目的执行效率,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进度管理工作。
第三条工程项目进度管理是指对工程项目的各项工作按时间顺序和计划进行组织、协调、控制和监督的过程。
第四条工程项目进度管理应当遵循“进度计划、进度控制、进度评估、进度调整”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安排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
第五条工程项目进度管理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要求,合理确定进度管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确保工程项目按时、按质完成。
第二章进度计划第六条工程项目的进度计划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施工工期、计划目标及各项工作任务的时间安排。
第七条进度计划应当明确具体的施工进度目标,确定关键路径、关键工期和工序,提前预测可能出现的问题,合理安排工作进度。
第八条进度计划应当遵循先进性、可行性、准确性和可控性原则,结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制定。
第九条进度计划应当及时修订和调整,确保工程项目的进度控制和执行能够顺利进行。
第十条进度计划应当根据不同的施工阶段和工程特点,合理分解工作任务,确保施工进度计划的执行顺利进行。
第三章进度控制第十一条工程项目的进度控制应当通过实时监控、分析评估和调整安排等手段,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
第十二条进度控制应当重点关注关键路径和关键工序,确保关键工序的质量和进度符合计划要求。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进度控制应当定期进行进度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及时调整工作计划和安排,确保工程项目按时完成。
第十四条进度控制应当重点关注工程项目的风险点和难点,制定防范措施,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进度控制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施工进度计划要求,合理安排工作任务和分工,确保工程项目的整体进度控制。
第四章进度评估第十六条工程项目进度评估应当定期进行,评估工程项目的实际完成情况和进度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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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管理规范(二十七)
10.5.5 项目成本考核应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1 企业对施工项目经理部进行考核时,应以确定的责任目标成本为依据。
2 项目经理部应以控制过程的考核为重点,控制过程的考核应与竣工考核相结合。
3 各级成本考核应与进度、质量、安全等指标的完成情况相联系。
4 项目成本考核的结果应形成文件,为奖罚责任人提供依据。
11 项目现场管理
11.1 一般规定
11.1.1 项目经理部应认真搞好施工现场管理,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有序、整洁卫生、不扰民、不损害公众利益。
11.1.2 现场门头应设置承包人的标志。
承包人项目经理部应负责施工现场场容文明形象管理的总体策划和部署;各分包人应在承包人项目经理部的指导和协调下,按照分区划块原则,搞好分包人施工用地区城的场容文明形象管理规划,严格执行,并纳入承包人的现场管理范畴,接受监督、管理与协调。
11.1.3 项目经理部应在现场入口的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内
容:
1 工程概况牌,包括:工程规模、性质、用途,发包人、设计人、承包人和监理单位的名称,施工起止年月等。
2 安全纪律牌。
3 防火须知牌。
4 安全无重大事故计时牌。
5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牌。
6 施工总平面图。
7 项目经理部组织架构及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图。
11.1.4 项目经理应把施工现场管理列人经常性的巡视检查内容,并与日常管理有机结合,认真听取邻近单位、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反映,及时抓好整改。
11.2 规范场容
11.2.1 施工现场场容规范化应建立在施工平面图设计的科学合理化和物料器具定位管理标准化的基础上。
承包人应根据本企业的管理水平,建立和健全施工平面图管理和现场物料器具管理标准,为项目经理部提供场容管理策划的依据。
11.2.2 项目经理部必须结合施工条件,按照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的要求,认真进行施工平面图的规划、设计、布置、使用和管理。
1 施工平面图宜按指定的施工用地范围和布置的内容,分别进行布置和管理。
2 单位工程施工平面图宜根据不同施工阶段的需要,分别设计成阶段性施工平面图,并在阶段性进度目标开始实施前,通过施工协调会议确认后实施。
11.2.3 项目经理部应严格按照已审批的施工总平面图或相关的单位工程施工平面图划定的位置,布置施工项目的主要机械设备、脚手架、密封式安和围挡、模具、施工临时道路、供水、供电、供气管道或线路、施工材料制品堆场及仓库、土方及建筑垃圾、变配电间、消火栓、警卫室、现场的办公、生产和生活临时设施等。
11.2.4 施工物料器具除应按施工平面图指定位置就位布置外,尚应根据不同特点和性质,规范布置方式与要求,并执行码放整齐、限宽限高、上架入箱、规格分类、挂牌标识等管理标准。
11.2.5 在施工现场周边应设置临时围护设施。
市区工地的周边围护设施高度不应低于1.8m"临街脚手架、高压电缆、起重把杆回转半径伸至街道的,均应设置安全隔离棚。
危险品库附近应有明显标志及围挡设施。
11.2.6 施工现场应设置畅通的排水沟渠系统,场地不积水、不积泥浆,保持道路干燥坚实。
工地地面应做硬化处理。
11.3 环境保护
11.3.1 项目经理部应根据《环境管理系列标准》
(GB/T24000一ISO14000)建立项目环境监控体系,不断反馈监控信息,采取整改措施。
11.3.2 施工现场泥浆和污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人城市排
水设施和河流、湖泊、池塘。
11.3.3除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不得在施工现场熔化沥青和焚烧油毡、油漆,亦不得焚烧其他可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味的废弃物,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作土方回填。
11.3.4 建筑垃圾、渣土应在指定地点堆放,每日进行清理。
高空施工的垃圾及废弃物应采用密闭式串筒或其他措施清理搬运。
装载建筑材料、垃圾或渣土的车辆,应采取防止尘土飞扬、洒落或流溢的有效措施。
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机动车辆冲洗设施,冲洗污水应进行处理。
11.3.5 在居民和单位密集区域进行爆破、打桩等施工作业前,项目经理部应按规定申请批准,还应将作业计划、影响范围、程度及有关措施等情况,向受影响范围的居民和单位通报说明,取得协作和配合;对施工机械的噪声与振动扰民,应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控制。
11.3.6 经过施工现场的地下管线,应由发包人在施工前通知承包人,标出位置,加以保护。
施工时发现文物、古迹、爆炸物、电缆等,应当停止施工,保护好现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11.3.7 施工中需要停水、停电、封路而影响环境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事先告示。
在行人、车辆通行的地方施工,应当设置沟、井、坎、穴覆盖物和标志。
11.3.8 温暖季节宜对施工现场进行绿化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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