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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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3.02•【文号】国标委计划[2004]22号•【施行日期】2004.03.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月22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22日)废止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标委计划[2004]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部门,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为加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适应标准化工作发展的需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现发布实施。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3年2月14日发布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附件1: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登记表2: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汇总表3: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4: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XX年度年审表5:技术委员会委员年审申请表二00四年三月二日附件: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充分发挥技术委员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委员会是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批准成立,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内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

第三条国家标准委对技术委员会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四条国家标准委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企业集团管理专业性较强的技术委员会。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整顿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整顿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整顿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07.02•【文号】国标委计划[2002]50号•【施行日期】2002.07.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整顿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通知(国标委计划[2002]50号2002年7月2日)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全国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自1979年到2001年底,我国已建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257个,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分技术委员会)422个, 27800多名专家被聘为委员。

技术委员会作为"标准生产车间",是我国标准化工作的主要技术力量,对推动我国标准化事业发展、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保障国民经济健康运行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技术委员会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有些技术委员会工作运行不规范,不按《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开展工作;有些技术委员会多年未开展工作或工作拖拉,不能按时完成任务;有些技术委员会专业设置不合理,工作领域交叉重复,造成技术力量分散;部分挂靠单位支持不力,缺乏相应的资金保障和工作条件,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难以维持等等。

这些问题导致国家标准制修订周期延长、质量下降,国际标准投票率低。

这种状况与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加入WTO后新形势的要求不相适应。

因此,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决定,对现有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进行整顿。

一、整顿目标和对象(一)整顿目标通过整顿,建立起一个结构合理、管理先进、工作高效、与国际接轨的技术委员会体系,使之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同时,在整顿过程中建立技术委员会管理数据库和标准化专家数据库。

(二)整顿对象所有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都要进行重新登记。

存在下列情况的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列入整顿范围:1.自1998年以来,平均每年制修订国家标准不足2项的;2.自1998年以来,完成的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平均每项拖延2年(以批准发布日期为准)以上的;3.自1998年以来,已立项并应完成的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实际完成率在50%以下的;4.自1998年以来,召开技术委员会年会不足2次的;5.技术委员会工作领域和项目与其他技术委员会交叉重复的;6.秘书处挂靠单位对制修订国家标准工作没有资金投入,在人、财、物条件和政策上缺少必要支持,包括对秘书处办公条件、经费没有保障的;7.秘书处挂靠单位无力承担秘书处工作或不符合秘书处设置条件(见附件1)的;8.不积极完成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所布置的临时任务的;9.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ISO/IEC)对口工作但长期未进行工作,不按时投票的;10.与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专业划分不一致的;11.秘书处挂靠单位和相应的ISO/IEC国内对口单位不一致的。

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1.03•【文号】信安字〔2021〕21号•【施行日期】2021.1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关于印发《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信安字〔2021〕21号各位委员、秘书处、各工作组、各成员单位:现将第三届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21年11月3日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2021年11月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2020修订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为充分发挥企业、科研机构、检测机构、高等院校、政府部门、用户等方面专家的作用,引导产学研各方面共同推进网络安全标准化工作,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批准成立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信安标委”,TC260)。

第三条信安标委是网络安全专业领域从事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对网络安全国家标准进行统一技术归口,统一组织申报、送审和报批,具体范围包括网络安全技术、机制、服务、管理、评估等领域。

第四条信安标委由国家标准委领导,业务上受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央网信办”)指导。

信安标委印章由国家标准委颁发。

第二章工作任务第五条遵循网络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提出网络安全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六条按照国家标准制修订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组织制定和持续完善网络安全国家标准体系;坚持问题导向,围绕国家网络安全工作急需,研究提出网络安全领域制修订国家标准的规划、年度计划和采用国际标准的建议,并提出与标准有关的科研、实施工作建议。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1号《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0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支树平2017年10月30日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管理,科学公正开展各专业技术领域标准化工作,提高标准制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委员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国家标准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

本办法适用于技术委员会的构成、组建、换届、调整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技术委员会的统一管理。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负责技术委员会的规划、协调、组建和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实施技术委员会管理相关的政策和制度;(二)规划技术委员会整体建设和布局;(三)协调和决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调整、撤销、注销等事项;(四)组织技术委员会相关人员的培训;(五)监督检查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组织对技术委员会的考核评估;(六)直接管理综合性、基础性和跨部门跨领域的技术委员会;(七)其他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受国家标准委委托,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技术委员会,对技术委员会开展国家标准制修订以及国际标准化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受国家标准委委托,协助国家标准委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委员会,为技术委员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六条技术委员会应当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明地开展工作,在本专业领域内承担以下工作职责:(一)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建议;(二)编制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体系,根据社会各方的需求,提出本专业领域制修订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三)开展国家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复审及国家标准外文版的组织翻译和审查工作;(四)开展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的宣贯和国家标准起草人员的培训工作;(五)受国家标准委委托,承担归口国家标准的解释工作;(六)开展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估、研究分析;(七)组织开展本领域国内外标准一致性比对分析,跟踪、研究相关领域国际标准化的发展趋势和工作动态;(八)管理下设分技术委员会;(九)承担国家标准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建工作有关要求和注意事项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建工作有关要求和注意事项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建工作有关要求和注意事项一、工作要求(一)加快工作步伐,按时完成组建工作各有关单位,特别是牵头筹建单位、秘书处承担单位要抓紧启动组建工作,制定详细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进度。

●2006年底批准筹建的135个标委会(见国标委计划[2006]95号)中还没有报送成立方案的,筹建单位要在2月底前将成立方案报送国家标准委。

●2007年底批复筹建的468个标委会(见国标委综合[2007]104号)应于4月10日前将成立方案送国家标准委。

●国家标准委批复成立后,标委会要在15个工作日之内召开成立大会,并启动标委会工作。

(二)确保公平、公开、公正开展工作各筹建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委的要求加强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各方面的作用共同做好标委会组建工作,保证组建工作的公平、公开、公正。

国家标准委将开通标委会组建工作网上意见箱,接收社会各界对标委会组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同时也接收在标委会组建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举报。

经查证属实的举报,国家标准委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报送材料完整,手续齐全标准制定工作组(WG,以下简称工作组)减少报送材料(具体见补充通知),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和标准化工作组要求不变。

成立工作组要征求所属分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委员会的意见(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还没有成立的,征求其秘书处承担单位意见),成— 1 —立分技术委员会要征求其所属技术委员会的意见(技术委员会还没有成立的,征求其秘书处承担单位意见)。

(四)维护标委会组建工作严肃性标委会的批复筹建经历了方案征集、筛选、公示、意见协调处理等许多环节,每个环节都做了大量协调工作,方方面面都参与了这项工作,国家标准委更是多次召开主任专题会和主任办公会研究,标委会的批复筹建是经过认真研究和慎重考虑的。

因此,希望各有关方面要尊重和维护这一结果,未经国家标准委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国标委计划[2006]95号及国标委综合[2007]104号文件中明确的标委会筹建单位、业务指导单位、秘书处承担单位、负责制修订国家标准领域、对口国际组织等相关内容;备注栏中说明可以可调整相关内容的标委会,如经各方协商一致同意调整,须经国家标准委批准后才能调整。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PPT幻灯片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PPT幻灯片

第一产业, 18%
第二产业, 73%
18
二、技术委员会基本情况
技术委员会地域分布情况
600 500 400
SC
300
TC
200 100
0
19
北京 上海 天津 江苏 陕西 广东 浙江 安徽 河南 辽宁 重庆 福建 甘肃 广西 贵州 河北 黑龙江 湖北 湖南 吉林 江西 内蒙古 山东 山西 四川 云南
5
一、技术委员会是干什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 第十九条 制定标准应当发挥行业协会、科学技术研究 机构和学术团体的作用。 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部门应当组织由 用户、生产单位、行业协会、科学技术研究机构、学术 团体及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标 准草拟和参加标准草案的技术审查工作。未组成标准化 技术委员会的,可以由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负责标准草 拟和参加标准草案的技术审查工作。
技术委员会-Technical Committee(TC) ❖ 英语直译 ❖ 技术组织 ❖ 委员会制
4
一、技术委员会是干什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 第十二条 制定标准应当发挥行业协会、科学 研究机构和学术团体的作用。 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当组织由专家组成的标准化 技术委员会,负责标准的草拟,参加标准草案 的审查工作。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 术委员会管理
国家标准委综合业务部 2012年10月19日
1
主要内容
1 技术委员会是干什么的 2 技术委员会基本情况 3 如何做好技术委员会工作 34 几点认识与思考
2
1 技术委员会是干什么的 2 技术委员会基本情况 3 如何做好技术委员会工作 34 几点认识与思考
3

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是对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原则、组织结构、工作流程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该章程是制定和执行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性文件,较好地规范了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并对维护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正常运行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作为我国标准化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起着制定、修订、解释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推广标准化工作等作用。

为了确保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工作能够顺畅开展,该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的工作原则和流程,同时也明确了各个委员会的职责和权责。

首先,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明确了该委员会的宗旨和任务。

该委员会的宗旨是制定和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推广标准化工作,提高标准化水平,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对外经济技术交流。

同时,该委员会的任务包括多个方面,如管理和指导委员会、组织制定标准化计划、协调标准化工作、推广标准化工作等。

其次,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进一步明确了各个委员会的职责和权责。

委员会主要由学界、科研单位、企业和政府部门等不同领域的专家和代表组成。

在不同的领域中,委员会的成员分别进行专业委员会、分委员会、标准工作组以及技术委员会的组织和管理。

此外,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还规定了委员会成员的基本条件,要求成员具有高度的专业素养和标准化工作经验。

最后,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还明确了工作流程和程序。

该委员会的工作流程包括立项、制定、审批、批准、公布、实施、修订和废止等多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有相应的程序和要求。

同时,该委员会还规定了专业委员会、分委员会等多种形式的标准化工作组织形式和工作流程,以确保标准的制定和修订过程规范和科学。

总之,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是全国标准化工作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其通过制定和规范标准化工作的原则、组织结构和工作流程等方面,为规范我国标准化体系的运行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该章程也为标准委员会的成员提供了明确的职责和权责,从而帮助委员会更好地开展标准化工作。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91号)《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0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7年10月30日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管理,科学公正开展各专业技术领域标准化工作,提高标准制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委员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国家标准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

本办法适用于技术委员会的构成、组建、换届、调整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技术委员会的统一管理。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负责技术委员会的规划、协调、组建和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实施技术委员会管理相关的政策和制度;(二)规划技术委员会整体建设和布局;(三)协调和决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调整、撤销、注销等事项;(四)组织技术委员会相关人员的培训;(五)监督检查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组织对技术委员会的考核评估;(六)直接管理综合性、基础性和跨部门跨领域的技术委员会;(七)其他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受国家标准委委托,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技术委员会,对技术委员会开展国家标准制修订以及国际标准化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受国家标准委委托,协助国家标准委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委员会,为技术委员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六条技术委员会应当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明地开展工作,在本专业领域内承担以下工作职责:(一)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建议;(二)编制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体系,根据社会各方的需求,提出本专业领域制修订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三)开展国家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复审及国家标准外文版的组织翻译和审查工作;(四)开展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的宣贯和国家标准起草人员的培训工作;(五)受国家标准委委托,承担归口国家标准的解释工作;(六)开展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估、研究分析;(七)组织开展本领域国内外标准一致性比对分析,跟踪、研究相关领域国际标准化的发展趋势和工作动态;(八)管理下设分技术委员会;(九)承担国家标准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为了充分发挥生产、使用、科研、教学和监督检验、经销等方面专家的作用,更好地开展各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和组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技术委员会,下同)。

第三条技术委员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所负责的专业技术领域,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条属于综合性的、基础的和涉及部门较多的技术委员会,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管理;属于产品方面的技术委员会,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主管部门负责领导和管理。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主管部门领导和管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情况,必要时,可对委托的主管部门进行调整。

第二章工作任务第五条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六条按照国家制定、修订标准的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负责组织制订本专业标准体系表,提出本专业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

第七条根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协助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复审工作。

第八条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负责,提出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第九条受标准制定部门的委托,负责组织本专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讲、解释工作;对本专业已颁布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作出书面报告;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专业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第十条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国际电工委员会等相应技术委员会对口的标准化技术业务工作,包括对国际标准文件的表态,审查我国提案和国际标准的中文译稿,以及提出对外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等。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换届调整及印章制作工作程序》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换届调整及印章制作工作程序》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换届调整及印章制作工作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1.24•【文号】国标委计划[2005]4号•【施行日期】2005.01.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换届调整及印章制作工作程序》的通知(国标委计划[2005]4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为规范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换届调整和印章制作等管理工作,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换届调整及印章制作工作程序》,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一月二十四日附件: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换届调整及印章制作工作程序为了规范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和直属工作组,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和国家标准委有关规定,现对技术委员会换届调整和印章制作等工作做出如下规定:一、技术委员会换届调整(一)技术委员会换届是指技术委员会按规定的时间或根据工作需要而进行的改组工作;技术委员会调整是指根据工作需要而进行的增补或更换委员、变更技术委员会工作范围或名称、分技术委员会合并重组、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变更等工作。

(二)技术委员会主管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集团公司)主管技术委员会的司(局)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办公室提出换届、调整申请;国家标准委直属的技术委员会直接向国家标准委办公室提出申请;国家标准委直属技术委员会下设的分技术委员会有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其换届调整也可由其主管部门征求所属技术委员会的意见后,向国家标准委办公室提出申请。

技术委员会换届申请材料应包括:1.换届申请;2.本届工作总结;3.技术委员会登记表、委员汇总表(需同时报电子版,具体样式见附表)、委员登记表(需附有2寸彩色证件照);4.技术委员会章程、秘书处工作细则、下一届工作计划等。

全国科技评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关于全国科技评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换届及征集委员的通知

全国科技评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关于全国科技评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换届及征集委员的通知

全国科技评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关于全国科技评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换届及征集委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科技评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8.05•【文号】•【施行日期】2024.08.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全国科技评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换届及征集委员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全国科技评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580)是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在全国范围内负责科技政策评估、科技计划评估、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评估、区域科技创新评估、科技机构与基地评估、科技人才评估、科技经费评估、科技绩效与影响评估等领域标准化工作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第一届SAC/TC580工作已满五年,根据《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现开始筹备换届工作。

本着广泛参与的原则,现面向全国各有关单位公开征集第二届SAC/TC580委员,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征集范围全国科技评估领域的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公共利益方(科技管理部门、科技评估机构、事业单位、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二、委员条件1. 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职务的在职人员;2. 熟悉本专业领域业务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3. 具有较好的文字水平和外语水平;4. 熟悉和热心标准化工作,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如对本专业技术标准的审查,对国际标准提案提出意见等),能够履行委员的职责和义务;5. 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任职的人员,并经任职单位同意推荐;6. 委员及其任职单位须符合并遵守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要求。

三、报送材料及要求1. 委员候选人应如实填写《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并签字(见附件);2. 推荐单位负责审核登记表内容的真实性,在登记表指定位置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公章复印无效),填写日期;3. 请于2024年9月1日前,将《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纸质版一式三份(单面打印,每份贴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彩色照片),另附同底照片一张(背后注明姓名,用于制作委员证书),一并邮寄至本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同时将委员登记表电子版(word格式+签字盖章后扫描pdf格式)发送至本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电子邮箱(邮件主题为:第二届委员登记表-单位简称-姓名);4.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将根据相关规定,对推荐人选进行综合评定,形成第二届技术委员会组建方案,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批;5. 所有报送资料将作为技术档案不再退还本人。

技术委员会章程

技术委员会章程

技术委员会章程一、背景介绍技术委员会是一个由技术专家组成的组织,旨在推动技术创新和提升公司的技术能力。

本章程旨在规范技术委员会的组织结构、职责和运作方式,以确保其有效运行并为公司带来最大的价值。

二、组织结构1. 技术委员会由技术专家组成,成员由公司高层任命。

2. 技术委员会设主席一位,由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

3. 技术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专业小组,根据需要由委员会成员组成。

三、职责和权责1. 制定技术发展战略:技术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的技术发展战略,并根据战略目标制定相应的计划和措施。

2. 技术评估和决策支持:技术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的技术项目进行评估,并提供决策支持和建议。

3. 技术创新和研发管理:技术委员会负责推动技术创新,管理公司的研发项目,并确保项目的发展和成果符合预期。

4. 技术资源管理:技术委员会负责管理公司的技术资源,包括人材、设备和资金的配置和优化。

5. 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技术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其实施和执行情况。

6. 技术培训和知识共享:技术委员会负责组织技术培训和知识共享活动,提升公司员工的技术能力和水平。

四、运作方式1. 技术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味议,讨论和决策重要事项。

2. 技术委员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并起草会议记要。

3. 技术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召开专题会议或者工作组会议,讨论和解决具体问题。

4. 技术委员会成员应积极参预会议和讨论,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5. 技术委员会可以邀请外部专家参预会议和项目评估,以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建议。

6. 技术委员会应定期向公司高层汇报工作发展和成果,以及提出相关建议。

五、评估和调整1. 技术委员会应定期对自身的组织结构和运作方式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2. 技术委员会主席应定期与委员会成员进行沟通和反馈,了解他们对委员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 技术委员会主席和委员会成员可以根据需要提出对章程的修改建议,经全体委员会讨论和表决后确定。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为了更好地推动标准化工作,加强本行业的技术交流和合作,促进行业内技术水平的提高,我们成立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本章程是为了规范和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而制定的。

第二章委员会的主要任务1.制定行业标准,为行业技术进步提供支撑;2.搜集和推广先进技术、产品和管理经验;3.组织技术交流活动,为委员会成员搭建交流平台;4.推进技术研究和开发,加快技术成果转化;5.支持会员单位开展技术推广和服务。

第三章组成与结构1.委员会的成员由会员单位派出的代表组成,个人会员由个人申请加入;2.委员会有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共三名领导组成,分别由委员会成员单位推荐,每任期 5 年;3.委员会设立若干专家组,以专业领域划分,由委员单位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四章委员会的具体行为规范1. 会员资格与退出1.申请加入委员会必须是我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单位或个人,同意签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2.委员会的成员如果不再符合申请加入条件,可以由本人或委员单位申请退出;3.被委员会纪律处分或者违法犯罪的成员将被取消其委员会会员资格。

2. 委员会的会议及管理1.委员会设立议事决策机构,由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等领导成员组成;2.委员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会议,由主席或秘书长主持;3.会议决议,除非出现特殊情况,需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单位代表的同意方可生效;4.委员会在开展自身工作的同时,还应该与相关政府部门保持联系,并提供建议和服务。

3. 委员会与标准1.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委员会的规定,制定并审批自己的工作规则和标准制定条例,做到规范化管理;2.委员会的标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不能与法律法规相抵触;3.委员会的标准制定过程需要公平公正,否则将受到纪律处分。

第五章委员会的运行机制1. 履行职责1.委员单位应积极参加委员会的各项工作活动,在制定标准时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和技术支持;2.个人会员不得参与标准的制定工作,但可以参加其他委员会工作活动,并可以提供意见和建议。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工程降水方案实例一、前言工程降水是指通过各种工程手段,将降水及时排除或集中利用,从而保障工程施工和使用的安全。

在城市建设和农田灌溉等领域,工程降水方案的制定和实施至关重要。

本文将以城市建设领域为例,介绍一种工程降水方案实例。

二、方案概述本方案是针对某多功能城市综合体项目的工程降水方案。

该项目位于某市中心商业区,总占地面积约为10万平方米,包括购物中心、写字楼、酒店等多个功能区域。

该项目的规划设计要求降水排除和利用的效率高、运营成本低,同时要保障项目周边区域的排水安全。

基于此,我们设计了以下工程降水方案。

三、方案详述1. 设计原则在设计工程降水方案时,我们遵循了以下几项原则:(1)综合利用:我们要综合利用地表水和雨水,充分发挥雨水的潜在价值,提高使用效率。

(2)安全排水:保障项目周边区域的排水安全,确保雨水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3)运营成本低:考虑到项目长期运营的成本问题,我们力求在保证降水排除和利用效率的前提下,降低运营成本。

2. 设施设置为了达到上述原则,我们设计了以下几项设施:(1)雨水收集系统:在项目的屋面和广场等区域设置雨水收集系统,包括雨水管道、储水池等设施,将雨水集中收集起来。

(2)雨水利用系统:将收集起来的雨水通过净化设施进行净化处理,可用于灌溉、冲洗等用途。

(3)雨水排放系统:对于无法利用的雨水,通过排水管道排放至市政雨水排水系统中,以实现安全排水。

3. 设计理念在雨水收集系统的设计上,我们采用了多级过滤的设计理念,以确保收集到的雨水达到一定的净化标准。

在雨水利用系统的设计上,我们采用了模块化设计理念,可根据不同需求对雨水进行灌溉、冲洗等利用。

在雨水排放系统的设计上,我们采用了分级排放的设计理念,确保排放的雨水达到环保要求。

四、方案效果通过以上方案的实施,我们预计可以达到以下效果:(1)雨水利用率高:通过雨水收集系统和雨水利用系统的设置,预计可以达到60%的雨水利用率。

(2)运营成本低:通过模块化设计和多级过滤设计,预计可以将运营成本降低20%。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换届方案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换届方案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换届方案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换届方案
1. 方案背景
•近年来,标准化技术的重要性不断凸显,为了推动标准化工作的稳定运行和持续发展,本次换届是必要的。

2. 换届目标
•确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运作连续性和高效性。

•提升委员会成员的专业素质和协同能力。

3. 换届方式
•由现任主席牵头,组织换届工作。

•换届采取自荐和推荐相结合的方式。

4. 换届程序
•发布换届通知。

•针对委员会成员进行换届宣讲,并介绍换届程序和相关要求。

•委员会成员提出自荐材料或推荐他人担任委员会职务。

•现任主席组织评审委员会对自荐材料进行评审。

•确定候选人名单,进行公示和投票程序。

•统计票数,选举出新一届委员会成员。

5. 换届要求
•委员会成员应具备相关行业或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委员会成员应具备良好的团队协作能力和沟通能力。

•委员会成员应遵守委员会章程和规定的工作职责。

6. 换届时间
•换届工作将于XX年XX月启动,并于XX年XX月完成。

7. 换届效果评估
•新一届委员会成员效能的评估将由现任主席牵头进行,定期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改进建议。

8. 风险控制措施
•在换届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组织纪律,确保换届公正、公平、公开。

•加强换届宣传,引导委员会成员积极参与,避免人员缺失影响委员会的正常运作。

以上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换届方案的概要,请各位委员会成员按照上述步骤和要求积极参与并支持换届工作的顺利进行。

谢谢!
注意:如果需要详细的换届方案,请联系相关负责人。

全国认证认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全国认证认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全国认证认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为了充分发挥管理、科研和使用等方面专家的作用,更好地开展认证认可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提高我国认证认可标准的制修订水平,加快认证认可标准制修订速度,切实做好认证认可标准的审查和协调工作,推动认证认可标准的实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特组建全国认证认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标委会)。

第三条 认证认可标委会是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领导和管理的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负责认证认可技术领域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出认证认可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五条 按照国家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负责组织制订认证认可标准体系表,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出认证认可国家标准制修订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

第六条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计划,组织认证认可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和合格评定活动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七条组织认证认可国家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提出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第八条定期复审归口的认证认可国家标准,提出确认有效或修订、修改、废止的意见。

归口负责协调认证认可标准,并对有关技术内容进行审查。

第九条负责组织认证认可国家标准的宣讲、解释和咨询工作。

提出认证认可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第十条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委托,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ISO/CASCO)合格评定委员会等相关技术委员会对口的标准化技术业务工作,包括对国际标准文件的表态,审查我国提案和国际标准的中文译稿,以及提出对外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等。

第十一条在完成上述任务的前提下,认证认可标委会可面向社会开展认证认可标准化工作。

第十二条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委托,办理与认证认可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标委办[200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委内各部门,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标准出版社,中国标准化协会,各直属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为进一步加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提高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4年3月2日印发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二00九年一月二十二日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为加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的管理,科学公正开展各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职责(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统一规划、协调、组建和管理技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1.统一规划技术委员会;2.协调和决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撤销等管理事项;3.监督检查技术委员会的工作;4.直接管理综合性、基础性和涉及部门较多的技术委员会;5.组织技术委员会相关人员的培训;6.其它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受国家标准委委托,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技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1.提出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规划、组建和管理建议;2.组织或者参与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和监督检查等工作;3.指导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国家标准立项、报批以及国际标准化等业务工作;4.协调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工作;5.推荐本部门、本行业专家参加技术委员会;6.定期向国家标准委报告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工作情况;7.其它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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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为了充分发挥生产、使用、科研、教学和监督检验、经销等方面专家的作用,更好地开展各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和组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技术委员会,下同)。

第三条技术委员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所负责的专业技术领域,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条属于综合性的、基础的和涉及部门较多的技术委员会,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管理;属于产品方面的技术委员会,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主管部门负责领导和管理。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主管部门领导和管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情况,必要时,可对委托的主管部门进行调整。

第二章工作任务第五条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六条按照国家制定、修订标准的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负责组织制订本专业标准体系表,提出本专业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

第七条根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协助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复审工作。

第八条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负责,提出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第九条受标准制定部门的委托,负责组织本专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讲、解释工作;对本专业已颁布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作出书面报告;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专业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第十条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国际电工委员会等相应技术委员会对口的标准化技术业务工作,包括对国际标准文件的表态,审查我国提案和国际标准的中文译稿,以及提出对外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等。

第十一条受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认证和评优工作中,承担本专业标准化范围内产品质量标准水平评价工作。

受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可承担本专业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标准化水平分析报告。

第十二条在完成上述任务前提下,技术委员会可面向社会开展本专业标准化工作,接受有关省、市和企业的委托,承担本专业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制订、审查和宣讲、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办理与本专业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它事宜。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四条技术委员会的组成应以生产、使用、科研、经销等方面的科技人员为主体,其中,各级行政管理机构的科技管理人员一般不得超过八分之一,使用和经销方面的科技人员不得少于四分之一。

每届技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为五年。

技术委员会的组成方案,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五条技术委员会一般设委员二十五人左右,分技术委员会设委员二十人左右,其中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至三人,秘书长一人,必要时可设副秘书长一人。

正副主任委员和正副秘书长以及委员应由在职工作人员担任,分技术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一般应由技术委员会委员担任。

需要时可聘请在本专业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一至三人担任技术委员会的顾问。

第十六条技术委员会委员(简称委员,下同)应由本专业生产、使用、经销、科研、教学和监督检验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熟悉和热心标准化工作,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担任。

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委员和顾问的产生,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其中正副主任委员和正副秘书长应各有一名从秘书处所在单位推荐,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聘任,颁发聘书。

委员可以连聘连任。

对不履行职责,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技术委员会活动,或经常不能参加技术委员会活动及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技术委员会可提请有关主管部门重新推荐人选,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聘任。

委员应积极参加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如对本专业技术标准的审查,对国际标准提案提出意见等),委员在本技术委员会内有表决权,有权获得本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十七条技术委员会可设单位委员,单位委员人数包括在委员总数中,但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在本专业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中,技术力量较强,标准化工作较突出的单位,可提出申请作为单位委员,其代表须经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聘任、颁发聘书。

单位委员应选派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从事本专业工作的技术人员为代表参加技术委员会的工作。

单位委员的代表在本技术委员会内有表决权,并有权获得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十八条技术委员会还可设通讯成员。

通讯成员由本专业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提出申请,技术委员会批准。

通讯成员人数不限。

通讯成员的代表可被邀请列席技术委员会的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但无表决权。

通讯成员有权获得本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十九条单位委员和通讯成员应向技术委员会交纳信息、资料费,交费办法由各技术委员会规定,技术委员会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技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

秘书处应设在本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或有能力承担秘书处工作的单位。

该单位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技术委员会的主管部门委托,领导和管理秘书处的工作,委派工作人员担任秘书,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秘书处的工作应纳入该单位的工作计划。

秘书处在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技术委员会和秘书处的印章,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必要时,技术委员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对秘书处承担单位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专业范围较宽的技术委员会可建立分技术委员会。

分技术委员会的设置和组建,由技术委员会的主管部门与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协商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分技术委员会应遵守本章程。

分技术委员会委员聘书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分技术委员会及秘书处印章,由技术委员会的主管部门颁发。

各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由技术委员会进行领导和协调。

分技术委员会,应定期向主管部门和技术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技术委员会可建立标准制订工作组(简称工作组,下同),负责标准的制定、修订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技术委员会的主管部门,派联络员负责与技术委员会保持联系。

专业范围有交叉,或专业范围联系较密切的技术委员会,可互派联络员参加技术委员会的活动,以加强彼此工作的协调。

第四章工作程序第二十四条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制定、修订标准计划的要求,提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

行业标准的计划建议,报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经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协调后列入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

国家标准的计划建议报技术委员会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标准行政主管部门,经协调后,列入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

第二十五条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协助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进行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第二十六条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分送技术委员会有关委员以及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两个月,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报秘书处。

第二十七条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送主任委员初审后,提交全体委员进行审查(可用会议审查,也可用函审)。

秘书处应在会议前一个月或投票前两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包括附件)提交给审查者。

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

如需表决,必须有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按弃权计票)。

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须有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

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第二十八条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送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二十九条标准报批稿经秘书处复核,秘书长签字后,送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核签字报下达标准项目计划的主管部门审核。

国家标准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行业标准报行业标准归口部门,批准发布。

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送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按本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技术委员会对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有权提出复议和修改意见。

第三十条技术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可与审查标准结合进行),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检查经费使用情况等。

技术委员会应每年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一次工作。

第五章经费第三十一条技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三十二条技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一)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活动经费;(二)单位委员和通讯成员交纳的费用;(三)开展本专业标准化的咨询、服务工作的收入;(四)有关方面对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资助。

第三十三条技术委员会的经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技术委员会会议等活动经费;(二)向委员提供资料所需费用;(三)有条件可对制定、修订标准提供补助;(四)标准编写审查费。

第三十四条制定、修订标准所需经费,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主要由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标准补助费。

第三十五条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指派专人对技术委员会的经费进行管理。

经费的预、决算应由技术委员会审定,秘书处执行。

秘书处应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书面报告技术委员会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每个技术委员会均应冠以专业名称。

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代号分别冠以TC、SC,对外可用CSBTS/TC×××,CSBTS/TC××/SC××,各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的顺序号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注。

第三十七条各技术委员会可根据本章程,结合本专业的具体情况,制订本专业技术委员会的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以及内部的规章制度。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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