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全文)
妇女联合会选举工作条例
妇女联合会选举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妇女联合会选举制度,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妇女联合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全国妇女代表大会。
妇女联合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构,是同级妇女代表大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妇女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乡镇、街道、社区妇女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
由本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召集。
在特殊情况下,经执行委员会讨论决定,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三条妇女联合会的领导机构除其派出机构外,必须经过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女性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
第五条妇女代表大会代表及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委员的产生,要充分体现妇女群众的意志。
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执委)通过差额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常委)、副主席、主席通过等额选举产生。
第六条妇女代表大会设大会主席团,领导大会期间选举工作。
妇女代表大会筹备工作由上届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负责。
代表必须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确定。
第二章代表名额及资格确认第七条各级妇女代表大会的代表人数、名额分配及产生办法由同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确定。
第八条代表名额分配原则是按照各地年满18周岁的妇女人口比例进行分配,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妇女人数多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妇女人数。
适当考虑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情况和工作需要,照顾少数民族地区。
第九条各级妇女代表大会代表中,专职妇女工作者占代表总数的50%以内,各行各业妇女代表占代表总数的50%以上。
其中,全国妇女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10%左右,非中共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25%以上;地方各级妇女代表大会中少数民族代表和非中共代表的比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各级妇女代表大会代表人选,根据代表条件,自下而上通过选举或协商推荐确定,报大会组织处审核。
妇女联合会选举工作条例
妇女联合会选举工作条例(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妇女联合会选举制度,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妇女联合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全国妇女代表大会。
妇女联合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构,是同级妇女代表大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妇女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乡镇、街道、社区妇女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
由本级妇女联合会执行会召集。
在特殊情况下,经执行会讨论决定,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三条妇女联合会的领导机构除其派出机构外,必须经过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年满18周岁的女性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
第五条妇女代表大会代表及妇女联合会执行会的产生,要充分体现妇女群众的意志。
妇女联合会执行会(以下简称执委)通过差额选举产生,常务会(以下简称常委)、、主席通过等额选举产生。
第六条妇女代表大会设大会主席团,领导大会期间选举工作。
妇女代表大会筹备工作由上届妇女联合会执行会负责。
代表必须经代表资格审查会审查通过确定。
第二章代表名额及资格确认第七条各级妇女代表大会的代表人数、名额分配及产生办法由同级妇女联合会执行会确定。
第八条代表名额分配原则是按照各地年满18周岁的妇女人口比例进行分配,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妇女人数多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妇女人数。
适当考虑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情况和工作需要,照顾少数民族地区。
第九条各级妇女代表大会代表中,专职妇女工作者占代表总数的50%以内,各行各业妇女代表占代表总数的50%以上。
其中,全国妇女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10%左右,非中共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25%以上;地方各级妇女代表大会中少数民族代表和非中共代表的比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各级妇女代表大会代表人选,根据代表条件,自下而上通过选举或协商推荐确定,报大会组织处审核。
自妇女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会审查通过之日起,代表资格有效。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中国妇女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3年10月31日通过)总则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是全国各族各界妇女为争取进一步解放与发展而联合起来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中国妇女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行动指南。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妇女联合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和基本要求,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妇女观,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团结、引导广大妇女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发展道路,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的基本职能是: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
第一章任务第一条团结、动员妇女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条代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制定,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推动保障妇女权益法律政策和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的实施。
第三条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倾听妇女意见,反映妇女诉求,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有关建议,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单位查处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行为,为受侵害的妇女儿童提供帮助。
第四条教育和引导广大妇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提高综合素质,实现全面发展。
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推动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营造有利于妇女全面发展的社会环境。
单位妇女联合会章程制度
单位妇女联合会章程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院妇委会组织建设,使本院妇女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妇女联合会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妇委会是我院女干警的群众组织,是党和政府与我院女干警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是妇女联合会的基础组织,接受院党组和市妇联组织的领导。
第三条妇委会基本职能是:坚持以x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党建带妇建”的原则,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面向基层、服务干警,推动妇委会组织在我院检察事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第四条妇委会的主要任务是:(一)宣传、贯彻党的妇女工作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引导女干警爱岗敬业,增强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
(二)贯彻执行上级妇委会组织及本单位妇女代表大会决议,完成上级妇委会部署的工作,推动我院各项检察工作的科学开展。
(三)增进本院妇委会与其他单位妇女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密切同本院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的联系,共同做好全院群众工作。
(四)加强妇委会自身建设,建立和完善学习培训、工作会议、人才培养和推荐、评比表彰等工作制度。
(五)承办院党组和市妇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妇委会日常工作遵循以下工作制度:(一)组织工作制度妇委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凡属重大问题应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委员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必要时召集妇女大会商议决定;委员会成员依据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各自职责并相互配合开展工作。
妇委会实行主任负责制,设妇委会主任、副主任、组织委员、文体委员、宣传委员各1人。
委员职责分工根据工作实际,经妇委会委员会议研究同意后可进行调整。
妇委会主任职责:主持妇委会全面工作。
负责召集妇委会会议和妇女大会;抓好妇委会自身建设;联系上级妇女组织。
妇委会副主任职责:协助妇委会主任抓好各项工作。
组织委员职责:负责妇委会组织工作。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目录第一章任务第二章组织制度第三章全国领导机构第四章地方各级组织第五章基层组织第六章团体会员第七章干部第八章经费及财产第九章会徽第十章附则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中国妇女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1998年9月 5日通过)总则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是全国各族各界妇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争取进一步解放而联合起来的社会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中国妇女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作为行动指南。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妇女联合会要团结、教育广大妇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在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中发挥积极作用。
妇女联合会的基本职能是: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
第一章任务第一条团结、动员妇女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第二条教育、引导广大妇女,增强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全面提高素质,促进妇女人才成长。
第三条代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参与有关妇女儿童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第四条为妇女儿童服务。
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协调和推动社会各界为妇女儿童办实事。
第五条巩固和扩大各族各界妇女的大团结,加强同港、澳、台及华侨妇女的联谊,促进祖国统一大业。
积极发展同世界各国妇女的友好交往,增进了解和友谊,维护世界和平。
第二章组织制度第六条妇女联合会实行地方组织和团体会员相结合的组织制度。
第七条妇女联合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它的全国和地方各级领导机构,由全国和地方各级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妇女联合会各级执行委员会的产生,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选举;也可以采取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等额正式选举。
第九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妇女联合会,地区妇女联合会办事处,根据工作需要设业务部门。
妇女联合会选举工作条例
妇女联合会选举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妇女联合会选举制度,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妇女联合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全国妇女代表大会。
妇女联合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构,是同级妇女代表大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妇女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乡镇、街道、社区妇女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
由本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召集。
在特殊情况下,经执行委员会讨论决定,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三条妇女联合会的领导机构除其派出机构外,必须经过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女性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
第五条妇女代表大会代表及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委员的产生,要充分体现妇女群众的意志。
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执委)通过差额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常委)、副主席、主席通过等额选举产生。
第六条妇女代表大会设大会主席团,领导大会期间选举工作。
妇女代表大会筹备工作由上届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负责。
代表必须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确定。
第二章代表名额及资格确认第七条各级妇女代表大会的代表人数、名额分配及产生办法由同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确定。
第八条代表名额分配原则是按照各地年满18周岁的妇女人口比例进行分配,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妇女人数多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妇女人数。
适当考虑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情况和工作需要,照顾少数民族地区。
第九条各级妇女代表大会代表中,专职妇女工作者占代表总数的50%以内,各行各业妇女代表占代表总数的50%以上。
其中,全国妇女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10%左右,非中共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25%以上;地方各级妇女代表大会中少数民族代表和非中共代表的比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各级妇女代表大会代表人选,根据代表条件,自下而上通过选举或协商推荐确定,报大会组织处审核。
妇女联合会章程
妇女联合会章程一、总则本会定名为妇女联合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族各界妇女自愿结成的群众团体,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国人民团体联合会的成员单位。
本会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本会的基本职能是: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
二、任务与职责团结、动员妇女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教育、引导广大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提高综合素质,促进全面发展。
代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参与有关妇女儿童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为妇女儿童服务,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协调和推动社会各界为妇女儿童办实事、办好事。
三、会员与组织妇女联合会实行会员制,凡承认本会章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妇女,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本章程,自愿加入妇女联合会的,经本人申请,并经当地妇女联合会或其委托的团体批准,即可成为妇女联合会的会员。
妇女联合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四、权力与义务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妇女联合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监督妇女联合会的工作,有退出妇女联合会的自由。
会员应遵守妇女联合会的章程,执行妇女联合会的决议,完成妇女联合会交给的任务,参加妇女联合会的活动,按时交纳会费。
五、组织机构妇女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妇女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
全国妇女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召集。
在特殊情况下,经执行委员会讨论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地方各级妇女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执行委员会。
地方各级妇女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同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召集。
在特殊情况下,经执行委员会讨论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六、经费与资产妇女联合会的经费来源:(1)会员交纳的会费;(2)党和政府的拨款;(3)国内外有关组织和个人捐赠;(4)团体和个人的资助;(5)妇女联合会的资产收益;(6)其他合法收入。
妇女联合会选举工作条例
妇女联合会选举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妇女联合会选举制度,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妇女联合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全国妇女代表大会。
妇女联合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构,是同级妇女代表大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妇女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乡镇、街道、社区妇女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
由本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召集。
在特殊情况下,经执行委员会讨论决定,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三条妇女联合会的领导机构除其派出机构外,必须经过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女性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
第五条妇女代表大会代表及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委员的产生,要充分体现妇女群众的意志。
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执委)通过差额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常委)、副主席、主席通过等额选举产生。
第六条妇女代表大会设大会主席团,领导大会期间选举工作。
妇女代表大会筹备工作由上届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负责。
代表必须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确定.第二章代表名额及资格确认第七条各级妇女代表大会的代表人数、名额分配及产生办法由同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确定。
第八条代表名额分配原则是按照各地年满18周岁的妇女人口比例进行分配,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妇女人数多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妇女人数。
适当考虑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情况和工作需要,照顾少数民族地区.第九条各级妇女代表大会代表中,专职妇女工作者占代表总数的50%以内,各行各业妇女代表占代表总数的50%以上.其中,全国妇女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10%左右,非中共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25%以上;地方各级妇女代表大会中少数民族代表和非中共代表的比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各级妇女代表大会代表人选,根据代表条件,自下而上通过选举或协商推荐确定,报大会组织处审核。
妇联各项规章制度
妇联各项规章制度妇联是指妇女联合会,是国家妇女组织的统称。
它代表着全国女性的利益,维护着妇女的权益,领导和推动着各类妇女事业的发展。
为维护妇女权益、推进妇女事业发展,妇联出台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
本文旨在介绍妇联各项规章制度,以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妇联和妇女事业的相关规定。
一、妇联组织条例妇联组织条例是妇联的法规性文件,是妇联组织建设的基本依据。
妇联组织条例主要规定了妇联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机构、领导班子的职责、工作流程、经费分配、党和政府对妇联工作的支持、妇女事业的基本原则等。
二、妇女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专门关于妇女权益保障的法律。
该法规定了妇女在婚姻家庭、就业、教育、健康、政治、财产等方面的平等权利,规定各级政府和组织应加强妇女权益宣传教育、建立健全妇女权益保障机制、加强妇女权益监督等内容,并依据实际情况不断修订完善。
三、妇女权益保障规定为细化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内容,妇联制定了《妇女权益保障规定》,该规定明确规定了保护女性受教育、婚姻和家庭、职业生涯、身体健康等权益的相关措施,同时也规定了妇女权益维护和纠纷解决的具体工作流程。
四、反家暴法《反家庭暴力法》是我国专门对待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
该法规定了家庭暴力的范围、家庭暴力申请保护令、申请紧急保护等措施,明确规定了家庭成员受到家庭暴力应该如何维权,以及妇女组织应该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怎样的帮助。
五、妇女在企业中的地位为促进男女平等就业,国家颁布了《妇女在企业中的地位》文件。
该文件明确规定了保障女职工的权益、促进男女一视同仁就业、鼓励女职工参加职业培训和提高、落实女职工特定保护措施等内容,为女性在企业中的工作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综上所述,妇联各项规章制度的出台,为促进妇女事业的发展和维护广大女性的权益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当前,妇女在家庭、社会和职场中都能够得到广泛的关注和尊重,妇联也一直在开展各项工作来服务于广大女性群众。
作为广大女性人群的一员,相信妇女事业一定能够取得更加迅速和全面的发展,为建设和谐美好的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目录摘要章程(2008年10月31日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章程总则全国联合会是全国各族各界妇女在领导下为争取进一步解放而联合起来的社会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中国妇女是建设的重要力量。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以、毛泽东思想、”重要思想为行动指南,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在,妇女联合会要,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坚持和发展,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团结、引导广大妇女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的基本职能是: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
第一章任务第一条团结、动员妇女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第二条教育和引导广大妇女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提高综合素质,促进全面发展。
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营造有利于妇女全面发展的社会环境。
第三条代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参与有关妇女儿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制定,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培养、推荐女性人才,推动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的实施。
第四条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单位查处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行为,为受侵害的妇女儿童提供帮助。
第五条关心妇女工作生活,拓宽服务渠道,建设服务阵地,发展公益事业,壮大志愿者队伍,为妇女儿童和家庭服务。
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协调和推动社会各界为妇女儿童办实事。
第六条巩固和扩大各族各界妇女的大团结。
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海外华侨华人妇女、妇女组织的联谊,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
2021年妇女联合会章程
2021年妇女联合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团结和组织广大妇女,发展妇女事业,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提高妇女地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成立妇女联合会。
第二条妇女联合会是由妇女自愿参加的全国性妇女组织,是妇女合法权益的代表和维护者,其工作原则是为妇女服务、为妇女发声。
妇女联合会在政府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运作,同时积极参与政府的妇女事务工作,承担各项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妇女联合会的宗旨是促进妇女的全面发展,推动妇女的经济独立、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增强妇女的自信心和自主权,营造和谐、平等、充满活力的社会环境,实现妇女的自由、平等、全面发展。
第四条妇女联合会的工作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积极反映、代表和维护广大妇女的合法权益;坚持科学、民主、开放的原则,充分发挥广大妇女的主体作用,推动妇女事业不断取得新进展;积极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与各级政府、社会组织及其他团体的沟通与合作,共同推进妇女事业。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五条妇女联合会设立全国委员会,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地方委员会。
第六条全国委员会是妇女联合会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全体会员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第七条地方委员会是属地性的机构,负责执行全国委员会的决策和安排。
第八条妇女联合会设立秘书处,负责组织协调妇女事务,并承担日常工作。
第三章主要职责第九条妇女联合会的主要职责是:1. 积极宣传和贯彻党的方针政策,维护党和国家的妇女政策的贯彻执行。
2. 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措施,加强对妇女合法权益的监督和维护。
3. 组织和开展关于妇女地位、妇女健康、婚姻家庭、职业发展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活动,提升妇女综合素质和能力。
4. 促进妇女就业,推动妇女经济独立,倡导妇女平等参与社会、政治和经济事务。
5. 关注妇女权益领域中的法律问题,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维护妇女权益。
6. 发挥桥梁作用,加强与政府、社会组织和其他团体的联络与合作,推动妇女事业的发展。
中国妇女联合会章程
中国妇女联合会章程1.引言1.1 概述中国妇女联合会章程是中国妇女事业发展的重要法律文件,旨在推动妇女权益的保护与增进。
该章程于19XX年经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于XX年正式实施。
作为中国最高妇女组织,中国妇女联合会在推动妇女平等、促进妇女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章程的概述部分将对中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的主要内容进行简要介绍。
首先,章程的引言部分将对整个章程的起源与背景进行交代。
其次,文章将介绍章程的结构与组织,包括各个章节的内容和重点,以及与会员组织的关系。
最后,文章将明确章程的目的,即推动妇女权益的保护与发展,促进妇女在社会、经济和政治等各个领域的平等地位。
通过阐述中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的概述,读者将对章程的整体框架和目标有一个清晰的了解。
这将有助于为后续的内容提供一个明确的背景,使读者能够更好地理解章程的具体实施和影响。
1.2 文章结构本文包含以下主要部分:1. 引言:介绍中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的背景和目的。
2. 正文:2.1 历史背景:概述中国妇女联合会的创建和发展历程,包括成立的原因和重要里程碑。
2.2 组织结构:详细介绍中国妇女联合会的组织结构和运作方式,包括章程设立的目的和原则。
3. 结论:3.1 成就与挑战:总结中国妇女联合会自成立以来的重要成就和面临的挑战,展示其在推动妇女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3.2 未来发展方向:探讨中国妇女联合会在未来的发展方向,指出应面对的机遇和挑战,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建议。
通过以上结构,本文将全面介绍中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从历史背景到组织结构,再到成就与挑战以及未来发展方向,旨在帮助读者全面了解中国妇女联合会的重要性和作用,以及其对妇女权益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1.3 目的中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妇女的全面发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推动性别平等和妇女权益的实现,建设一个充满公平、正义和幸福的社会。
首先,中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的目的是确保妇女的全面发展。
妇联章程(最新版)
妇联章程(最新版)欢迎来到,下面是为大家搜集的妇联章程(最新版),欢迎大家阅读与借鉴,希望能够给你带来帮助。
妇联章程(最新版)妇联职能与方针1988年 9月第六次全国妇代会召开,规定了妇女联合会的基本社会职能是:代表和维护妇女利益,促进男女平等。
工作方针是:团结教育广大妇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在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 * 现代化国家中发挥积极作用,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推进妇女解放事业。
基本任务是:1.团结、动员妇女投身改革,参与经济建设,促进社会发展。
2.教育、引导广大妇女,增强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全面提高素质,促进妇女人才成长。
3.代表妇女参加社会协商对话,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参与有关妇女儿童法律、法规、条例的制订,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4.为妇女儿童服务。
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推动社会各界为妇女儿童办实事、办好事。
5.巩固和扩大各族各界妇女的大团结,促进四个现代化建设和祖国统一大业。
积极发展同世界各国妇女的友好交往,增进了解和友谊,维护世界和平。
为了保证妇女联合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法律地位,保证妇女联合会在 * 民主生活中发挥作用,参与立法,参与决策,保证妇女联合会在妇女儿童方面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 在各级人民 * 和政治协商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中都设有妇女联合会的代表。
各级人民 * 设立妇女儿童专门委员会或妇女儿童专门工作小组,负责研究审议有关议案、法案和推动妇女儿童方面的立法工作,并依法监督社会各方面执行有关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
组织制度妇女联合会实行地方组织和团体会员相结合的组织制度。
按照国家的行政区划建立地方各级组织。
它的全国和地方各级领导机构,由全国和地方各级妇女 * 选举产生。
机关和事业单位建立妇女委员会,厂矿企业的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及其以上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均是妇女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其他在 * 门登记的全国性和地方性的妇女团体,各行业妇女自愿组织的为社会、妇女服务的协会、联谊会、宗教团体和其他群众团体的妇女组织,自愿申请,经全国妇女联合会或当地妇女联合会同意,可作为妇女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妇女联合会选举工作条例
妇女联合会选举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妇女联合会选举制度,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妇女联合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全国妇女代表大会。
妇女联合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构,是同级妇女代表大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妇女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乡镇、街道、社区妇女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
由本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召集。
在特殊情况下,经执行委员会讨论决定,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三条妇女联合会的领导机构除其派出机构外,必须经过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女性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
第五条妇女代表大会代表及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委员的产生,要充分体现妇女群众的意志。
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执委)通过差额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常委)、副主席、主席通过等额选举产生。
第六条妇女代表大会设大会主席团,领导大会期间选举工作。
妇女代表大会筹备工作由上届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负责。
代表必须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确定。
第二章代表名额及资格确认第七条各级妇女代表大会的代表人数、名额分配及产生办法由同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确定。
第八条代表名额分配原则是按照各地年满18周岁的妇女人口比例进行分配,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妇女人数多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妇女人数。
适当考虑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情况和工作需要,照顾少数民族地区。
第九条各级妇女代表大会代表中,专职妇女工作者占代表总数的50%以内,各行各业妇女代表占代表总数的50%以上。
其中,全国妇女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10%左右,非中共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25%以上;地方各级妇女代表大会中少数民族代表和非中共代表的比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各级妇女代表大会代表人选,根据代表条件,自下而上通过选举或协商推荐确定,报大会组织处审核。
第十三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修正案)的修订内容
第十三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修正案)的修订
内容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组织建设
1. 对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的组织结构进行了调整,增加了理事会等机构,以更好地管理和领导全国妇女工作。
2. 加强了各级妇女联合会的组织建设,规定各级妇女联合会应当设立相应的机构,加强对基层妇女组织的支持和指导。
3. 规定了妇女联合会会员的组成和管理办法,明确了会员权利和义务,加强了会员的参与和监督机制。
二、强化工作职能
1. 增加了对全国妇女工作的规划和指导职能,规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应当制定和实施全国妇女工作规划,指导各级妇女联合会开展妇女工作。
2. 加强了妇女联合会对妇女权益的维护和保障职能,规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应当积极维护妇女权益,推动妇女参与社会生活和决策。
3. 明确了妇女联合会在促进妇女教育、就业、健康等方面的职责和任务,加强了妇女工作在各领域的推动和支持。
三、提升组织形象
1. 强调了妇女联合会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规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应当树立妇女联合会的形象,提升其社会声誉和影响力。
2. 规定了妇女联合会的宗旨和信仰,明确了妇女联合会的核心价值和奋斗目标,塑造了妇女联合会的品牌形象。
3. 加强了妇女联合会与社会各界的合作与交流,规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应当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推动国际妇女事业的发展。
通过以上修订,第十三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更加完善和健全,更好地适应了新形势下妇女工作的需要,提升了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的组织形象和工作效能,为推动我国妇女事业的发展和进步做出了新的贡献。
妇女联合会章程修订说明
妇女联合会章程修订说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是全国各族各界妇女为争取进一步解放与发展而联合起来的群众组织,是 * 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
下面是精心为大家的妇女联合会章程修订说明,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妇女联合会章程修订说明经中国妇女第十次全国 * 审议,通过了《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修正案》,现就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一、修改章程的必要性《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是妇联组织的总章程,是各级妇联组织开展工作、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依据和行动规范。
现行章程是经 * 批准,并在中国妇女九大上审议通过的,五年来,现行章程为妇联组织的创新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条件和实践的依据。
党的十七大描绘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蓝图,开启了改革开放和 * 现代化建设的新的伟大征程。
以 * 同志为 * 的 * 对妇女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为新时期妇女事业的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对妇联组织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
随着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深入宣传和贯彻实施,保障妇女权益的制度建设不断推进,特别是在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对妇联组织的职能和地位作出了进一步的规范,对妇联组织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的权利与义务赋予了新的内涵。
中国妇女九大以来,各级妇联组织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解放思想、创新实践,妇联组织自身建设迈出了新步伐,妇女工作创造了新经验,妇女事业发展面临着新情况,妇女群众也对妇联组织提出了新需求。
因此,对现行章程进行适当修改,十分必要,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修改章程的基本情况本次章程修改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 * * 伟大旗帜,以 * 理论和“ * ”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 * 对人民团体的新要求,体现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对妇联组织的新规范,体现妇女工作实践中创造并形成共识的新经验。
章程修改的总体原则是: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凝聚智慧;坚持基本框架不变、对必须改和已形成共识的内容认真修改、对可改可不改和条件暂不成熟的不作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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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全文)
(xx年10月31日中国妇女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章程
总则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是全国各族各界妇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争取进一步解放而联合起来的社会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中国妇女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行动指南,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妇女联合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妇女观,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团结、引导广大妇女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的基本职能是: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
第一章
任务
第一条团结、动员妇女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第二条教育和引导广大妇女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提高综合素质,促进全面发展。
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营造有利于妇女全面发展的社会环境。
第三条代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参与有关妇女儿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制定,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培养、推荐女性人才,推动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的实施。
第四条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单位查处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行为,为受侵害的妇女儿童提供帮助。
第五条关心妇女工作生活,拓宽服务渠道,建设服务阵地,发展公益事业,壮大志愿者队伍,为妇女儿童和家庭服务。
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协调和推动社会各界为妇女儿童办实事。
第六条巩固和扩大各族各界妇女的大团结。
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华侨华人妇女、妇女组织的联谊,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
积极发展同世界各国妇女和妇女组织的友好交往,增进了解、友谊与合作,维护世界和平。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七条妇女联合会实行地方组织和团体会员相结合的组织制度。
第八条妇女联合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妇女联合会的各级领导机构,由各级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九条各级妇女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及产生办法,由各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决定。
第十条各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产生,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可以直接采取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选举;也可以采取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第十一条执行委员应执行妇女代表大会和妇女联合会执行委
员会的决议,积极参加妇女联合会的有关活动,密切联系妇女群众,努力开展妇女工作。
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执行委员可随时向常务委员会反映有关妇女工作的情况、问题,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各级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增补委员。
执行委员会委员中专职妇女工作者离开妇女工作岗位后,其执行委员职务自行卸免,替补人选由执行委员会决定。
第十三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妇女联合会,设区的市、自治州妇女联合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妇女联合会,地区妇女联合会办事处,根据工作需要设业务部门。
第三章
全国组织
第十四条妇女联合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全国妇女代表大会和
它所产生的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
全国妇女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召集。
在特殊情况下,经执行委员会讨论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全国妇女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讨论、决定全国妇女运动方针、任务及重大事项;
(二)审议和批准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修改妇女联合会的章程;
(四)选举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
第十五条全国妇女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贯彻执行全国妇女代表大会的决议,讨论并决定妇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人事安排事项。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十六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全体会议选举主
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
根据工作需要,可推举名誉主席一人或若干人。
第十七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是执行委员会闭会
期间的领导机构,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妇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定期向执行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下设书记处,由常务委员会推选第一书记和书记若干人组成,主持日常工作。
地方组织
第十八条妇女联合会按照国家的行政区划建立地方各级组织。
第十九条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的领导机构是地方各级妇女代
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执行委员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妇女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同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召集。
在特殊情况下,经执行委员会讨论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地方各级妇女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讨论、决定本地区的妇女工作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同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同级妇女联合会的执行委员会。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在妇女代表大会闭
会期间,执行上级妇女联合会的决定和同级妇女代表大会的决议,定期向上级妇女联合会报告工作,讨论并决定本地区妇女工作的重大问题。
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同级常务委员会召集。
执行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领导本地区妇女联合会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地方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是执行委员会闭会期
间的领导机构,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妇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定期向执行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基层组织
第二十二条乡镇、街道社区建立妇女联合会。
乡镇、街道社区妇女联合会的领导机构是妇女代表大会,每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