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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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2018年修改)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2018年修改)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2018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公布日期】2018.11.02•【文号】•【施行日期】2018.11.02•【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妇女保障正文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中国妇女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8年11月2日通过)总则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是全国各族各界妇女为争取进一步解放与发展而联合起来的群团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中国妇女是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行动指南,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妇女观,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团结、引导广大妇女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发展道路,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发挥积极作用,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自觉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持改革创新,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发挥党开展妇女工作最可靠、最有力的助手作用,巩固和扩大党执政的阶级基础和妇女群众基础。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在新时代担负着团结引导各族各界妇女听党话、跟党走的政治责任,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工作主线,以联系和服务妇女为根本任务,以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为基本职能。

妇女联合会选举工作条例

妇女联合会选举工作条例

妇女联合会选举工作条例(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妇女联合会选举制度,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妇女联合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全国妇女代表大会。

妇女联合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构,是同级妇女代表大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妇女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乡镇、街道、社区妇女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

由本级妇女联合会执行会召集。

在特殊情况下,经执行会讨论决定,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三条妇女联合会的领导机构除其派出机构外,必须经过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年满18周岁的女性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

第五条妇女代表大会代表及妇女联合会执行会的产生,要充分体现妇女群众的意志。

妇女联合会执行会(以下简称执委)通过差额选举产生,常务会(以下简称常委)、、主席通过等额选举产生。

第六条妇女代表大会设大会主席团,领导大会期间选举工作。

妇女代表大会筹备工作由上届妇女联合会执行会负责。

代表必须经代表资格审查会审查通过确定。

第二章代表名额及资格确认第七条各级妇女代表大会的代表人数、名额分配及产生办法由同级妇女联合会执行会确定。

第八条代表名额分配原则是按照各地年满18周岁的妇女人口比例进行分配,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妇女人数多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妇女人数。

适当考虑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情况和工作需要,照顾少数民族地区。

第九条各级妇女代表大会代表中,专职妇女工作者占代表总数的50%以内,各行各业妇女代表占代表总数的50%以上。

其中,全国妇女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10%左右,非中共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25%以上;地方各级妇女代表大会中少数民族代表和非中共代表的比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各级妇女代表大会代表人选,根据代表条件,自下而上通过选举或协商推荐确定,报大会组织处审核。

自妇女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会审查通过之日起,代表资格有效。

妇联工作制度规定全文要求

妇联工作制度规定全文要求

全文要求:妇联工作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妇女联合会(以下简称妇联)的组织建设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妇联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为争取妇女解放而联合起来的中国各族各界妇女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和社会妇女工作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妇联的工作任务是: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代表和引导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推动男女平等,促进妇女全面发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第四条妇联工作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妇联组织在党的事业中的重要作用;(二)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和保障妇女的民主权利;(三)坚持改革创新,不断完善妇联的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四)坚持依法治理,保障妇联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五条妇联的组织结构分为全国妇女代表大会、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全国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各级妇女联合会。

第六条全国妇女代表大会是妇联的最高权力机关,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全国妇女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听取和审查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二)修改妇联的章程;(三)选举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四)讨论和决定妇联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是妇联的决策机构,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

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职权是:(一)执行全国妇女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全国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三)决定妇联的工作计划和预算;(四)监督妇联工作的实施。

第八条全国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是妇联的常设机构,负责全国妇女联合会的日常工作。

全国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一)召集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会议;(二)在全国妇女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全国妇女代表大会的决议;(三)领导妇联的工作;(四)制定妇联的工作制度和政策;(五)监督妇联工作的实施。

妇联工作制度规定

妇联工作制度规定

妇联工作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妇女联合会(以下简称妇联)的组织建设,规范妇联工作,更好地发挥妇联在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推动男女平等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妇联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为争取妇女解放而联合起来的中国各族各界妇女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和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妇联的工作任务是: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教育引导妇女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积极参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代表和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为妇女群众提供法律、教育、文化、卫生、科技等方面的服务;加强妇女组织建设,培养选拔妇女干部,发挥妇女在各项事业中的积极作用。

第四条妇联工作制度应当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群众路线,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注重实际效果,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人员第五条妇联的组织机构分为全国妇女代表大会、全国妇联执行委员会、各级地方妇女代表大会、各级地方妇联执行委员会和基层妇女代表大会、基层妇联执行委员会。

第六条妇联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全国妇联执行委员会由全国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第七条各级地方妇女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各级地方妇联执行委员会由地方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第八条基层妇女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基层妇联执行委员会由基层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

第九条妇联执行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妇联主席、副主席、委员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由有选举权的妇女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条妇联执行委员会应当设立必要的办事机构,配备适当的工作人员,负责妇联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工作职责和权限第十一条妇联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讨论决定妇联工作的重大问题;(二)选举产生全国妇联执行委员会;(三)修改妇联章程;(四)其他应当由妇联全国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单位妇女联合会章程制度

单位妇女联合会章程制度

单位妇女联合会章程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院妇委会组织建设,使本院妇女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妇女联合会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妇委会是我院女干警的群众组织,是党和政府与我院女干警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是妇女联合会的基础组织,接受院党组和市妇联组织的领导。

第三条妇委会基本职能是:坚持以x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党建带妇建”的原则,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面向基层、服务干警,推动妇委会组织在我院检察事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第四条妇委会的主要任务是:(一)宣传、贯彻党的妇女工作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引导女干警爱岗敬业,增强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

(二)贯彻执行上级妇委会组织及本单位妇女代表大会决议,完成上级妇委会部署的工作,推动我院各项检察工作的科学开展。

(三)增进本院妇委会与其他单位妇女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密切同本院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的联系,共同做好全院群众工作。

(四)加强妇委会自身建设,建立和完善学习培训、工作会议、人才培养和推荐、评比表彰等工作制度。

(五)承办院党组和市妇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妇委会日常工作遵循以下工作制度:(一)组织工作制度妇委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凡属重大问题应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委员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必要时召集妇女大会商议决定;委员会成员依据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各自职责并相互配合开展工作。

妇委会实行主任负责制,设妇委会主任、副主任、组织委员、文体委员、宣传委员各1人。

委员职责分工根据工作实际,经妇委会委员会议研究同意后可进行调整。

妇委会主任职责:主持妇委会全面工作。

负责召集妇委会会议和妇女大会;抓好妇委会自身建设;联系上级妇女组织。

妇委会副主任职责:协助妇委会主任抓好各项工作。

组织委员职责:负责妇委会组织工作。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目录第一章任务第二章组织制度第三章全国领导机构第四章地方各级组织第五章基层组织第六章团体会员第七章干部第八章经费及财产第九章会徽第十章附则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中国妇女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1998年9月 5日通过)总则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是全国各族各界妇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争取进一步解放而联合起来的社会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中国妇女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作为行动指南。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妇女联合会要团结、教育广大妇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在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中发挥积极作用。

妇女联合会的基本职能是: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

第一章任务第一条团结、动员妇女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第二条教育、引导广大妇女,增强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全面提高素质,促进妇女人才成长。

第三条代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参与有关妇女儿童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第四条为妇女儿童服务。

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协调和推动社会各界为妇女儿童办实事。

第五条巩固和扩大各族各界妇女的大团结,加强同港、澳、台及华侨妇女的联谊,促进祖国统一大业。

积极发展同世界各国妇女的友好交往,增进了解和友谊,维护世界和平。

第二章组织制度第六条妇女联合会实行地方组织和团体会员相结合的组织制度。

第七条妇女联合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它的全国和地方各级领导机构,由全国和地方各级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妇女联合会各级执行委员会的产生,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选举;也可以采取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等额正式选举。

第九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妇女联合会,地区妇女联合会办事处,根据工作需要设业务部门。

妇联换届法律法规

妇联换届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中国妇女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3年10月31日通过)总则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是全国各族各界妇女为争取进一步解放与发展而联合起来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中国妇女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行动指南。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妇女联合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和基本要求,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妇女观,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团结、引导广大妇女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发展道路,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的基本职能是: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

第一章任务第一条团结、动员妇女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条代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制定,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推动保障妇女权益法律政策和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的实施。

第三条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倾听妇女意见,反映妇女诉求,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有关建议,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单位查处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行为,为受侵害的妇女儿童提供帮助。

第四条教育和引导广大妇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提高综合素质,实现全面发展。

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推动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营造有利于妇女全面发展的社会环境。

妇女联合会章程

妇女联合会章程

妇女联合会章程一、总则本会定名为妇女联合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族各界妇女自愿结成的群众团体,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国人民团体联合会的成员单位。

本会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本会的基本职能是: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

二、任务与职责团结、动员妇女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教育、引导广大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提高综合素质,促进全面发展。

代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参与有关妇女儿童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为妇女儿童服务,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协调和推动社会各界为妇女儿童办实事、办好事。

三、会员与组织妇女联合会实行会员制,凡承认本会章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妇女,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本章程,自愿加入妇女联合会的,经本人申请,并经当地妇女联合会或其委托的团体批准,即可成为妇女联合会的会员。

妇女联合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四、权力与义务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妇女联合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监督妇女联合会的工作,有退出妇女联合会的自由。

会员应遵守妇女联合会的章程,执行妇女联合会的决议,完成妇女联合会交给的任务,参加妇女联合会的活动,按时交纳会费。

五、组织机构妇女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妇女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

全国妇女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召集。

在特殊情况下,经执行委员会讨论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地方各级妇女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执行委员会。

地方各级妇女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同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召集。

在特殊情况下,经执行委员会讨论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六、经费与资产妇女联合会的经费来源:(1)会员交纳的会费;(2)党和政府的拨款;(3)国内外有关组织和个人捐赠;(4)团体和个人的资助;(5)妇女联合会的资产收益;(6)其他合法收入。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全文)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全文)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全文)(xx年10月31日中国妇女第十次全国 * 通过)章程总则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是全国各族各界妇女在 * 领导下为争取进一步解放而联合起来的社会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中国妇女是建设 * * 的重要力量。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以 * 列宁主义、 * 思想、 * 理论和“ * ”重要思想为行动指南,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在 * 初级阶段,妇女联合会要高举 * * 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坚持和发展 * 主义妇女观,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团结、引导广大妇女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 * 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 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的基本职能是: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

第一章任务第一条团结、动员妇女投身改革开放和 * 现代化建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第二条教育和引导广大妇女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提高综合素质,促进全面发展。

宣传 * 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营造有利于妇女全面发展的社会环境。

第三条代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参与有关妇女儿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制定,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培养、推荐女性人才,推动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的实施。

第四条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单位查处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行为,为受侵害的妇女儿童提供帮助。

第五条关心妇女工作生活,拓宽服务渠道,建设服务阵地,发展公益事业,壮大志愿者队伍,为妇女儿童和家庭服务。

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协调和推动社会各界为妇女儿童办实事。

第六条巩固和扩大各族各界妇女的大团结。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目录摘要章程(2008年10月31日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章程总则全国联合会是全国各族各界妇女在领导下为争取进一步解放而联合起来的社会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中国妇女是建设的重要力量。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以、毛泽东思想、”重要思想为行动指南,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在,妇女联合会要,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坚持和发展,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团结、引导广大妇女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的基本职能是: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

第一章任务第一条团结、动员妇女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第二条教育和引导广大妇女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提高综合素质,促进全面发展。

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营造有利于妇女全面发展的社会环境。

第三条代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参与有关妇女儿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制定,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培养、推荐女性人才,推动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的实施。

第四条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单位查处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行为,为受侵害的妇女儿童提供帮助。

第五条关心妇女工作生活,拓宽服务渠道,建设服务阵地,发展公益事业,壮大志愿者队伍,为妇女儿童和家庭服务。

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协调和推动社会各界为妇女儿童办实事。

第六条巩固和扩大各族各界妇女的大团结。

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海外华侨华人妇女、妇女组织的联谊,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

妇联主席和执委工作制度

妇联主席和执委工作制度

妇联主席和执委工作制度第一条总则本制度依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制定,旨在规范妇联主席和执委的职责、权利和工作程序,以提高妇联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第二条妇联主席职责1. 主持妇联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各级妇联开展工作。

2. 代表妇联组织对外交流、合作,提升妇联组织的国际影响力。

3. 组织实施妇联工作计划,确保妇联工作目标的实现。

4. 召集和主持妇联常务委员会和执委会议,研究决定重要事项。

5. 监督妇联财务和资产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妇联资源的合理利用。

6. 完成全国妇女联合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妇联主席权利1. 有权提议任免妇联常务委员会和执委会议成员。

2. 有权提议表彰优秀妇联组织和妇联工作者。

3. 有权提议处理妇联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4. 有权代表妇联组织签署合作协议和文件。

第四条妇联执委职责1. 认真履行妇联工作职责,积极参与妇联组织的决策和管理工作。

2. 支持和监督妇联主席开展工作,对妇联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3. 代表所联系的妇女群体,维护妇女权益,推动妇女事业发展。

4. 完成妇联主席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妇联执委权利1. 有权参加妇联常务委员会和执委会议,发表意见和建议。

2. 有权查阅妇联工作文件和资料,了解妇联工作情况。

3. 有权对妇联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4. 有权参加妇联组织的培训和交流活动。

第六条工作程序1. 妇联主席和执委应当定期召开工作会议,汇报、研究和部署工作。

2. 妇联主席应当定期向妇联常务委员会和执委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3. 妇联主席和执委应当积极参与妇联组织的培训和交流活动,提升自身工作能力。

4. 妇联主席和执委应当加强与基层妇联组织的联系,了解妇女需求,解决实际问题。

第七条考核与问责1. 妇联主席和执委的工作表现应当纳入考核体系,对其工作成果和实际贡献进行评估。

2. 对不履行职责、工作不力的妇联主席和执委,应当进行问责和调整。

第八条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未尽事宜,由全国妇女联合会解释。

妇联领导工作制度

妇联领导工作制度

妇联领导工作制度第一条总则为确保妇联领导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妇联的领导体制妇联实行全国妇女代表大会制度,全国妇女代表大会是妇联的最高权力机关。

妇联设立常务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妇联工作,执行委员会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妇联的领导原则妇联坚持党的领导,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略,始终保持与党的高度一致。

妇联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妇女群众的首创精神。

第四条妇联的领导职责妇联的领导职责主要包括:(一)贯彻执行全国妇女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全市妇女工作;(二)调查研究妇女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宣传党的妇女政策,推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实施;(四)团结带领广大妇女积极参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五)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代表和维护妇女的具体利益;(六)加强妇联组织自身建设,提高妇联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第五条妇联的领导方式妇联的领导方式主要包括:(一)召开妇女代表大会,听取和审议妇联工作报告,选举妇联领导机构;(二)定期召开妇联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执委会议,研究解决妇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三)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妇女群众的需求和意愿,为政策制定提供依据;(四)加强与各级妇联组织的联系和协作,推动妇联工作的整体发展;(五)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六条妇联的领导素质妇联领导成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一)坚定共产主义信仰,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略;(二)热爱妇女工作,关心妇女群众,富有事业心和责任感;(三)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政治能力,能够准确把握妇女工作的方向和任务;(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群众工作能力,能够有效地推动妇联工作的开展;(五)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作风,能够以身作则,发挥表率作用。

妇联工作制度规定最新版

妇联工作制度规定最新版

最新版妇联工作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发挥妇联组织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妇联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为妇女群众服务的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妇联组织的任务是: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代表妇女参与社会事务管理,开展妇女教育和培训,推动妇女儿童事业发展,促进男女平等和家庭和谐。

第四条妇联组织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充分发挥妇女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第二章组织制度第五条妇联组织的地方和基层组织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妇女联合会双重领导,以同级党组织领导为主。

第六条妇联组织全国代表大会是妇联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每五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妇联组织执行委员会是妇联组织的常设机构,由妇联组织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妇联组织执行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第九条妇联组织的地方和基层组织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第十条妇联组织的主席、副主席、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密切联系妇女群众,为妇女群众服务;(三)具有相应的业务能力,熟悉妇女工作,能够胜任本职工作;(四)热爱妇女事业,积极参加妇联组织的活动,推动妇女工作的发展。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十一条妇联组织的主席、副主席、委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学习党的妇女工作理论和有关法律政策,提高政治觉悟和业务能力;(二)组织、协调、指导妇联组织开展工作,推动妇女工作的实施;(三)代表妇女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四)开展妇女教育和培训,推动妇女儿童事业发展;(五)完成妇联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妇联组织的主席、副主席、委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妇联组织的会议和活动;(二)在妇联组织中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三)查阅妇联组织的文件和资料;(四)的其他权利。

中国妇女联合会章程

中国妇女联合会章程

中国妇女联合会章程1.引言1.1 概述中国妇女联合会章程是中国妇女事业发展的重要法律文件,旨在推动妇女权益的保护与增进。

该章程于19XX年经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于XX年正式实施。

作为中国最高妇女组织,中国妇女联合会在推动妇女平等、促进妇女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章程的概述部分将对中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的主要内容进行简要介绍。

首先,章程的引言部分将对整个章程的起源与背景进行交代。

其次,文章将介绍章程的结构与组织,包括各个章节的内容和重点,以及与会员组织的关系。

最后,文章将明确章程的目的,即推动妇女权益的保护与发展,促进妇女在社会、经济和政治等各个领域的平等地位。

通过阐述中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的概述,读者将对章程的整体框架和目标有一个清晰的了解。

这将有助于为后续的内容提供一个明确的背景,使读者能够更好地理解章程的具体实施和影响。

1.2 文章结构本文包含以下主要部分:1. 引言:介绍中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的背景和目的。

2. 正文:2.1 历史背景:概述中国妇女联合会的创建和发展历程,包括成立的原因和重要里程碑。

2.2 组织结构:详细介绍中国妇女联合会的组织结构和运作方式,包括章程设立的目的和原则。

3. 结论:3.1 成就与挑战:总结中国妇女联合会自成立以来的重要成就和面临的挑战,展示其在推动妇女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3.2 未来发展方向:探讨中国妇女联合会在未来的发展方向,指出应面对的机遇和挑战,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建议。

通过以上结构,本文将全面介绍中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从历史背景到组织结构,再到成就与挑战以及未来发展方向,旨在帮助读者全面了解中国妇女联合会的重要性和作用,以及其对妇女权益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1.3 目的中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妇女的全面发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推动性别平等和妇女权益的实现,建设一个充满公平、正义和幸福的社会。

首先,中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的目的是确保妇女的全面发展。

妇联章程(最新版)

妇联章程(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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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联章程(最新版)妇联职能与方针1988年 9月第六次全国妇代会召开,规定了妇女联合会的基本社会职能是:代表和维护妇女利益,促进男女平等。

工作方针是:团结教育广大妇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在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 * 现代化国家中发挥积极作用,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推进妇女解放事业。

基本任务是:1.团结、动员妇女投身改革,参与经济建设,促进社会发展。

2.教育、引导广大妇女,增强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全面提高素质,促进妇女人才成长。

3.代表妇女参加社会协商对话,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参与有关妇女儿童法律、法规、条例的制订,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4.为妇女儿童服务。

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推动社会各界为妇女儿童办实事、办好事。

5.巩固和扩大各族各界妇女的大团结,促进四个现代化建设和祖国统一大业。

积极发展同世界各国妇女的友好交往,增进了解和友谊,维护世界和平。

为了保证妇女联合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法律地位,保证妇女联合会在 * 民主生活中发挥作用,参与立法,参与决策,保证妇女联合会在妇女儿童方面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 在各级人民 * 和政治协商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中都设有妇女联合会的代表。

各级人民 * 设立妇女儿童专门委员会或妇女儿童专门工作小组,负责研究审议有关议案、法案和推动妇女儿童方面的立法工作,并依法监督社会各方面执行有关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

组织制度妇女联合会实行地方组织和团体会员相结合的组织制度。

按照国家的行政区划建立地方各级组织。

它的全国和地方各级领导机构,由全国和地方各级妇女 * 选举产生。

机关和事业单位建立妇女委员会,厂矿企业的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及其以上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均是妇女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其他在 * 门登记的全国性和地方性的妇女团体,各行业妇女自愿组织的为社会、妇女服务的协会、联谊会、宗教团体和其他群众团体的妇女组织,自愿申请,经全国妇女联合会或当地妇女联合会同意,可作为妇女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中华妇女联合会章程

中华妇女联合会章程

中华妇女联合会章程第二条中华妇女联合会制定本章程,推行严格的内控制度,服务大众,尊重个人、发扬正气、自觉遵守法律,加强组织建设,为实现全体妇女共同发展不懈努力。

第二章的第三条中华妇女联合会的宗旨是:努力推进妇女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妇女社会地位提供有力保护,构建中国妇女社会关系的和谐有序,实现全体妇女共同发展。

第四条中华妇女联合会以维护妇女权利、提高妇女社会地位和促进妇女共同发展为己任,自觉担负维护中国妇女的公益事业,促进妇女经济与社会发展,推动实现中国妇女自身素质提高与社会进步,振兴民族文化。

第三章会员第五条中华妇女联合会的会员以各级妇联、妇女组织、妇女团体和其他在妇女维权、保护和发展上有贡献的个人为主体。

第六条会员加入中华妇女联合会,应填写《会员加入申请表》,提交材料,经中华妇女联合会登记,签订《会员入会协议书》,报请会登记审核,由中华妇女联合会统一发放会员证书。

第七条中华妇女联合会会员除按照本章程负责会务外,还有责任参与各级妇联及中华妇女联合会组织的活动和会务,认真遵守本章程的规定。

第四章织结构第八条中华妇女联合会的组织结构包括总会、基层机构等。

第九条会:由中华妇女联合会会员组成,负责中华妇女联合会的管理工作,建立各项活动的组织机构;第十条层机构:由基层妇女组织、团体和个人组成,负责本地区中华妇女联合会活动的实施和统筹协调;第十一条他组织:包括中华妇女联合会全国性机构和各类分支机构,负责管理日常活动,协助实施总会的决议和指示。

第五章力机构第十二条力机构主要包括会务机构和监督机构。

第十三条会务机构是各级中华妇女联合会最高管理机构,负责讨论、审议和决定中华妇女联合会的事务,执行总会决议和指示,实施团体组织、服务活动和宣传工作,并定期向总会报告活动情况和机构发展实绩。

第十四条督机构由各级中华妇女联合会各县(市)监督委员会及全国监督委员会组成,负责监督中华妇女联合会的管理工作,督促各级中华妇女联合会遵守本章程及公司法,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问题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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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中国妇女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3年10月31日通过)总则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是全国各族各界妇女为争取进一步解放与发展而联合起来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中国妇女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行动指南。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妇女联合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和基本要求,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妇女观,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团结、引导广大妇女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发展道路,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的基本职能是: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

第一章任务第一条团结、动员妇女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条代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制定,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推动保障妇女权益法律政策和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的实施。

第三条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倾听妇女意见,反映妇女诉求,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有关建议,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单位查处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行为,为受侵害的妇女儿童提供帮助。

第四条教育和引导广大妇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提高综合素质,实现全面发展。

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推动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营造有利于妇女全面发展的社会环境。

宣传表彰优秀妇女典型,培养、推荐女性人才。

第五条关心妇女工作生活,拓宽服务渠道,建设服务阵地,发展公益事业,壮大巾帼志愿者队伍,加强妇女之家建设。

加强与女性社会组织和社会各界的联系,推动全社会为妇女儿童和家庭服务。

第六条巩固和扩大各族各界妇女的大团结。

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华侨华人妇女、妇女组织的联谊,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

第七条积极发展同世界各国妇女和妇女组织的友好交往,加深了解、增进友谊、促进合作,为维护世界和平作贡献。

第二章组织制度第八条妇女联合会实行全国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和团体会员相结合的组织制度。

妇女联合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九条全国和地方妇女联合会的领导机构,由同级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妇女联合会基层组织的领导机构由同级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妇女代表推选产生。

第十条各级妇女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及产生办法,由各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决定。

第十一条各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产生,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可以直接采取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选举;也可以先采取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再进行等额选举。

第十二条执行委员应执行妇女代表大会和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决议,积极参加妇女联合会的有关活动,密切联系妇女群众,努力开展妇女工作。

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执行委员可随时向常务委员会反映有关妇女工作的情况、问题,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各级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增补委员。

执行委员会委员中专职妇女工作者离开妇女工作岗位后,其执行委员职务自行卸免,替补人选由执行委员会决定。

第十四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妇女联合会,设区的市、自治州妇女联合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妇女联合会,地区妇女联合会,根据工作需要设业务部门。

第三章全国组织第十五条妇女联合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全国妇女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

全国妇女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召集。

在特殊情况下,经执行委员会讨论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全国妇女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讨论、决定全国妇女运动方针、任务及重大事项;(二)审议和批准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三)修改《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四)选举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

第十六条全国妇女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贯彻执行全国妇女代表大会的决议,讨论并决定妇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人事安排事项。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十七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全体会议选举主席一人、专兼职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

第十八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是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妇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定期向执行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下设书记处,由常务委员会推选第一书记和书记若干人组成,主持日常工作。

第四章地方组织第十九条妇女联合会按照国家的行政区划建立地方各级组织。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的领导机构是地方各级妇女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执行委员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妇女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同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召集。

在特殊情况下,经执行委员会讨论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地方各级妇女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讨论、决定本地区的妇女工作任务;(二)审议和批准同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三)选举同级妇女联合会的执行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在妇女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妇女联合会的决定和同级妇女代表大会的决议,定期向上级妇女联合会报告工作,讨论并决定本地区妇女工作的重大问题。

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同级常务委员会召集。

执行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专兼职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领导本地区妇女联合会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地方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是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妇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定期向执行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五章基层组织第二十三条乡镇、街道社区建立妇女联合会。

乡镇、街道社区妇女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

妇女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是执行委员会。

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主席一人、专兼职副主席若干人。

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

第二十四条农村的行政村、城市的居民委员会等设立妇女代表会,有条件的行政村可建立妇女联合会。

妇女代表会由居住区域、辖区单位的妇女代表组成,推选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负责日常工作。

妇女代表会一般每三年举行一次。

代表任职期间如有变动,可以补选。

第二十五条机关和教科文卫等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建立妇女委员会或妇女工作委员会。

妇女委员会由本单位妇女大会或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至五年。

妇女委员会全体会议推选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负责日常工作。

妇女工作委员会委员由妇女代表协商产生。

第二十六条在居住分散的农村山区、牧区,农、林、渔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市场等女性相对集中的地方,妇女组织的形式从实际出发灵活设置。

第六章团体会员第二十七条企业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及其以上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妇女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十八条凡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以女性为主体会员的各类为社会、为妇女服务的社会团体,自愿申请,承认本章程,经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或当地妇女联合会同意,可成为妇女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十九条妇女联合会要加强同团体会员的联系,帮助和支持团体会员开展工作。

团体会员应接受妇女联合会业务指导。

第三十条团体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宣传和执行妇女联合会的决议;(二)向妇女联合会反映妇女情况,汇报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执行有关工作任务;(三)向妇女联合会推荐优秀妇女人才。

第三十一条团体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妇女联合会的有关活动;(二)对妇女联合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三)团体会员的负责人参加或列席同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会议。

第七章妇女联合会的干部第三十二条妇女联合会按照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建设政治坚定、勇于创新、求真务实、热爱妇女工作、熟悉本职业务、受到妇女信赖的干部队伍。

应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监督管理机制和激励机制,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第三十三条各级妇女联合会应成为培养和输送女干部的重要基地。

应加强干部的培养,重视培训工作,加强培训基地建设。

妇女联合会干部应合理流动。

妇女联合会应经常向各方面推荐输送优秀女干部,特别要注意培养推荐输送少数民族和青年女干部。

同时吸收各方面优秀人才到妇女联合会工作。

第三十四条妇女联合会干部应努力做到:(一)政治坚定。

具备相应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二)勤奋学习。

学习法律、政策、科学、文化和妇女工作业务等知识,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

(三)忠于职守。

开拓创新,勤奋工作,在组织、引导、服务妇女和维护妇女权益方面,努力做出实绩。

(四)作风扎实。

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五)遵纪守法。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办事,廉洁奉公。

第三十五条妇女联合会应承担对下一级妇女联合会主席、副主席的协助管理职责。

各级妇女联合会主席、副主席人选应事先征求上一级妇女联合会的意见,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妇女联合会备案。

县以上妇女联合会主席、副主席任职时间不超过两届。

第八章经费及财产第三十六条妇女联合会的行政经费、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经费,主要由政府拨款,提供经费保障,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或工作需要逐步增加。

第三十七条各级妇女联合会所属经济实体,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为妇女儿童服务。

第三十八条各级妇女联合会可依法接纳热心妇女儿童事业的国内外人士及组织的资金和其他物品的捐赠,并依法管理,接受监督。

第三十九条国家交各级妇女联合会占有、使用的不动产和妇女联合会所兴办的实体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侵占。

妇女联合会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九章会徽会旗第四十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会徽为圆形,由汉字“女”和英文“WOMAN”的第一个字母“W”经艺术造型构成,象征着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中国妇女的进步、发展,象征着中国妇女和各国妇女的友谊、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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