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城市道路公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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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政公共基础设施条例

山东省市政公共基础设施条例

山东省市政公共基础设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增强和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环境质量,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城市建设和从事城市建设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建设管理,是指对城市建设规划和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的建设管理及对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管理。

第四条城市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方针,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建设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采用先进的设计方案和施工技术,突出城市特色,提高城市建设水平。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土地、工商、交通、环保、电力、邮电、水利、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城市建设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八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建设行业管理和职业道德教育,规范服务标准,接受公众监督,为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提供优质服务。

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宣传和社会公德教育,开展创建文明城市活动,不断提高市民素质和城市的文明程度。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建设管理,并有权对城市建设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对违反城市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规划与实施第十一条城市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公布和宣传,并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二条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客运交通、道路、排水、防洪、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消防、供电、通信、人防等各项城市建设专业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

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管理手册

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管理手册

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管理手册第一章城市公共交通概述 (3)1.1 城市公共交通的定义与分类 (3)1.1.1 城市公交 (3)1.1.2 地铁 (3)1.1.3 轻轨 (3)1.1.4 有轨电车 (3)1.1.5 出租车 (4)1.2 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历程 (4)1.2.1 早期阶段 (4)1.2.2 发展阶段 (4)1.2.3 现代化阶段 (4)1.3 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性 (4)1.3.1 缓解交通拥堵 (4)1.3.2 提高城市运行效率 (4)1.3.3 保护环境 (4)1.3.4 促进城市空间布局优化 (4)1.3.5 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5)第二章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原则与方法 (5)2.1 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原则 (5)2.2 城市公共交通规划方法 (5)2.3 城市公共交通规划流程 (6)第三章公共交通网络布局 (6)3.1 线路规划与设计 (6)3.2 站点布局与设计 (7)3.3 网络优化与调整 (7)第四章公共交通运营管理 (7)4.1 运营组织与调度 (7)4.1.1 基本原则 (7)4.1.2 运营组织与调度方法 (8)4.2 运营安全管理 (8)4.2.1 车辆安全管理 (8)4.2.2 人员安全管理 (8)4.2.3 设施安全管理 (8)4.3 运营服务质量管理 (9)4.3.1 服务质量指标 (9)4.3.2 服务质量提升策略 (9)第五章公共交通设施建设与管理 (9)5.1 基础设施建设 (9)5.2 设施维护与管理 (10)5.3 设施更新与改造 (10)第六章公共交通票价与补贴政策 (10)6.1 票价制定与调整 (10)6.1.1 票价制定原则 (10)6.1.2 票价制定方法 (11)6.1.3 票价调整机制 (11)6.2 补贴政策制定与实施 (11)6.2.1 补贴政策制定原则 (11)6.2.2 补贴政策实施方式 (12)6.2.3 补贴政策实施效果评估 (12)6.3 票价与补贴政策的评估与调整 (12)6.3.1 评估指标体系 (12)6.3.2 评估方法 (12)6.3.3 调整策略 (13)第七章公共交通信息化建设 (13)7.1 信息化建设目标与任务 (13)7.1.1 信息化建设目标 (13)7.1.2 信息化建设任务 (13)7.2 信息化系统设计与实施 (14)7.2.1 系统设计 (14)7.2.2 系统实施 (14)7.3 信息化系统的运维与管理 (14)7.3.1 运维管理 (14)7.3.2 安全管理 (15)第八章公共交通节能减排与环境保护 (15)8.1 节能减排技术与应用 (15)8.1.1 节能减排技术种类 (15)8.1.2 节能减排技术应用 (15)8.2 环境保护措施与实施 (16)8.2.1 环境保护措施 (16)8.2.2 环境保护措施实施 (16)8.3 环保效果评价与持续改进 (17)8.3.1 环保效果评价方法 (17)8.3.2 持续改进措施 (17)第九章公共交通与城市交通一体化 (17)9.1 城市交通一体化概述 (17)9.2 公共交通与其他交通方式的衔接 (18)9.3 城市交通一体化规划与实施 (18)第十章公共交通政策法规与监管 (19)10.1 公共交通政策法规体系 (19)10.2 公共交通监管体制与机制 (19)10.3 公共交通违规行为查处与处罚 (20)第十一章公共交通发展与创新 (20)11.1 公共交通技术发展与创新 (20)11.2 公共交通服务模式创新 (21)11.3 公共交通产业发展与创新 (21)第十二章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管理案例 (22)12.1 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管理成功案例 (22)12.1.1 案例一:某城市轨道交通规划 (22)12.1.2 案例二:某城市公交线网优化 (22)12.1.3 案例三:某城市慢行交通规划 (22)12.2 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管理问题与挑战 (22)12.2.1 问题一:公共交通设施不足 (22)12.2.2 问题二:公共交通服务水平不高 (22)12.2.3 挑战一:城市交通拥堵 (22)12.2.4 挑战二:低碳出行推广 (22)12.3 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管理发展趋势与展望 (23)12.3.1 发展趋势一:智能化技术应用 (23)12.3.2 发展趋势二:绿色出行理念普及 (23)12.3.3 展望一:多元化出行方式融合 (23)12.3.4 展望二:以人为本的规划理念 (23)第一章城市公共交通概述1.1 城市公共交通的定义与分类城市公共交通是指在城市及其周边地区,为满足居民出行需求,提供定时、定点、定线、定票价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摘要: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近年来,我国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取得了快速发展,截至2009年底,全国共有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车辆41.19万辆,运营线路网达到28.92万公里,轨道交通运营车辆5479辆,运营线路长度1011公里,对满足社会公众基本出行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进一步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安全有序运营,保护城市公共交通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发挥城市公共交通对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作用,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交通运输部等有关部门,在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草拟了《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主要规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关于规划和建设科学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并将有关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落到实处,是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优先发展的前提。

对此,征求意见稿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并且明确了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的主要内容以及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原则。

(第九条)二是规定城市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优先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

(第十条、第十一条)三是为了保障多种交通运输方式有效衔接,方便社会公众出行,征求意见稿要求规划、建设航空港、铁路客运站、水路客运码头、公路客运站、居住区、商务区等建设项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划、建设配套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配套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二00七年四月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规范城市公共交通秩序,保障运营安全,维护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的制定、设施的建设、线路的经营、服务质量和安全责任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公共交通是公益性事业。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线网密度和站点覆盖率,优化运营结构,确立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为公众提供安全可靠、方便周到、经济舒适的公共交通服务。

第四条城市公共交通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政府主导、积极扶持、有序竞争、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鼓励利用高新技术和先进的管理方式,改进公共交通系统,推进智能化公共交通体系建设。

第十一条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各种城市公共交通方式的构成比例和规模、公共交通设施的用地范围、枢纽和场站布局、线路布局及设施配置、公共汽车和电车专用道、无障碍设施配置等。

第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专项规划应当包括:轨道交通建设的远期目标和近期建设任务、投资估算及资金筹集方案、线路走向、站点选址、沿线土地利用及用地规划控制、换乘站、枢纽站建设以及与其他交通方式的衔接方案等。

第十三条组织编制机关在编制规划过程中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四条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程序一并报批。

报批时应当附具社会各界对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的意见和意见采纳的情况以及未予采纳的理由。

城市轨道交通专项规划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

经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和建设必须符合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以及城市轨道交通专项规划。

公共配套设施管理制度

公共配套设施管理制度

公共配套设施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配套设施的管理运行,确保其正常维护和使用,提高社区居民的生活品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社区、小区、园区等综合性住宅区域内的公共配套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共配套设施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公平公正、规范高效、安全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公共配套设施管理的主体为社区物业管理公司或相关管理机构,配合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等组织进行管理。

第五条社区居民应当依法依规使用公共配套设施,并承担相应的维护义务。

第二章设施分类和管理第六条公共配套设施主要包括但不限于道路、绿化、健身设施、停车场、儿童游乐设施等各类设施。

第七条社区公共配套设施应按照其功能和用途进行分类管理,明确责任主体及管理权限。

第八条道路、人行道、广场等公共空间的维护保洁由物业管理公司或相关管理机构负责,确保其通畅、整洁、安全。

第九条绿化带、花坛等绿化设施的管理应保持良好的生长状态,定期修剪、浇水、施肥,防止病虫害的发生。

第十条健身设施的管理应定期检查、维修,保证设备完好,规范使用秩序,防止损坏及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停车场的管理应按规定设置停车位、标识,维护交通秩序,确保车辆停放有序,防止乱停车现象。

第十二条儿童游乐设施的管理应保证其安全性,防止设备损坏、伤害事故的发生,加强监督和维护。

第三章维护保养和修缮第十三条公共配套设施的维护保养应定期进行,确保设施良好状态,延长使用寿命。

第十四条设施维护保养工作主要包括清洁、修复、更换、涂漆等内容,应按照相应的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设施出现故障或损坏时,应及时报修或整改,保证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设施修缮工程应经过评估、预算、招投标等程序,由专业机构进行维修或改造,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七条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设施维护保养档案,记录重要信息,为工作开展提供依据。

第四章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第十八条公共配套设施安全管理是管理工作的重点,应重视设施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0修正)

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0修正)

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1992年4月25日大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1992年5月27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01年4月26日大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01年7月27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大连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8年10月31日大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8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1年10月26日大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1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年12月26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管理第三章养护和维修管理第四章道路设施管理第五章排水设施管理第六章城市照明设施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发挥城市市政设施功能,保障城市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大连市市辖区、县(市)及建制镇内的城市市政设施,均依照本条例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市政设施包括城市道路、排水和城市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大连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市人民政府城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内的城市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

城市公共设施管理制度

城市公共设施管理制度

城市公共设施管理制度城市公共设施是现代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道路、桥梁、公园、绿化带、给水排水系统、交通信号灯等。

合理、高效地管理这些设施对于城市的发展和居民的生活至关重要。

因此,城市公共设施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设施责任主体的明确在城市公共设施管理制度中,首要的问题是明确设施的责任主体。

这些主体包括市政府、城市规划部门、交通运输和市政设施部门等。

市政府应当对公共设施的整体规划和建设负责,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政策和法规。

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在城市规划中统筹考虑公共设施的布局和建设需求。

交通运输和市政设施部门则负责具体的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为了保障城市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

首先,需要完善设施的维护和保养机制。

这包括定期巡检、维修和更换设施的老化部件等。

其次,需要建立设施的使用和收费制度。

例如,针对停车设施可以制定相应的停车费用标准,并通过电子收费系统进行收费。

此外,还需要建立设施管理的信息化平台,实现设施使用和管理的全程可追溯。

三、设施安全和环保问题的关注在城市公共设施管理制度中,必须高度关注设施的安全和环保问题。

为了确保设施使用的安全,可以建立健全的安全标准和监管机制。

例如,在交通设施中,可以设置监控摄像头和交通警察来维护交通秩序。

为了减少对环境的影响,还可以在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加强环境保护措施,例如选择低碳材料、加强垃圾处理和废水处理等。

四、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的推动城市公共设施的管理不是一个孤立的过程,需要广泛吸纳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为此,应当建立公众参与机制,例如通过听证会、调查问卷等形式征集公众意见。

同时,也需要加强信息公开工作,让公众了解设施管理的情况。

可以通过建立官方网站、发布管理报告等方式,向公众提供相关信息。

五、法律责任的明确和执行在城市公共设施管理制度中,必须明确设施管理的法律责任和执法机构。

对于违法行为,应当及时追究责任。

第五章 城市综合交通规划 PPT

第五章 城市综合交通规划 PPT

2、城市交通总体发展战略
1)城市交通发展战略指导思想与目标
坚持协调发展原则的基础上,努力处理好区域、城 市与交通的发展关系,以体现城市特色和符合实现城 市发展目标为根本; 坚持将城市交通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重点,树立交 通先导的理念,体现交通对城市发展战略的支撑作用; 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处理好交通建设与环境保护 关系,创造与城市特色相匹配的交通系统,满足城市 发展定位对城市交通的要求; 大力发展公共交通,优化交通结构,创造人性化城 市交通环境,体现以人为本。
(3)类比法
该方法是参考其它性质、地理条件和交通条件等较 为相似城市的总体客流量预测值,再根据两城市建成区 人口之比值按正比例近似估算 。
Q1 = P1 Q2 P 2
(5-2)
式中:Pi——城市 i 建成人口(万人),i=1,2; Qi——城市 i 总流量(万人次/d),i=1,2。
2)、城市货流总量的预测方法
总目标
表 5-2 城市交通发展战略目标与指标建议表
子目标 (1)满足客货运输能力需求
指标
路网规模、密度、面积率和结构指标、公交线网规 模、站点、车辆指标、各类交通服务水平指标
战略目 标的选择要 体现战略的
(2)满足客货运输效率要求 1.支持和促进经 济与社会发展
(3)满足客货运输成本要求
平均出行时间、旅行速度、服务准点率 交通投资、运价、平均出行成本
第三节 城市中长期交通体系规划
一、中长期交通体系规划的内容、目标与要求
城市对外交通规划、城市道路网规划、公共交通规划、 停车规划、物流与货运交通规划等。
以城市交通发展战略为指导,结合城市交通发展趋势, 以解决未来城市交通面临的挑战为导向,通过定量分析与定性 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城市交通体系作出中长期的引导性规划, 保证城市交通的一体化、可持续发展。

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正文:---------------------------------------------------------------------------------------------------------------------------------------------------- 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1995年8月21日南宁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1996年3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设施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产和生活环境,充分发挥市政设施的使用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市政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包括:(一)城市道路:城市街道和小街小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二)城市桥梁:河道桥梁、立交桥、人行天桥、过街地下通道、高架道路、涵洞、隧道,以及河道桥梁安全保护区;(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暗渠、明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四)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桥梁和不售票的公共绿地等处的照明设施;(五)以上市政设施的附属设施。

第四条本市市政设施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南宁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主管部门),主管市政设施管理工作,负责实施本条例。

市市政管理部门、城区城建部门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

规划、公安、工商、供电、供水、通信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市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政设施管理工作应当贯彻加强维护、积极改善、逐步提高的方针,保持市政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和正常运转。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保护市政施的权利和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规劝和举报。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4篇)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4篇)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保障道路照明的安全、稳定和有效运行,提高道路交通的安全性和便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设计、施工、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为城市公共道路和相关区域提供照明的设施,包括道路灯、路缘石灯、交通信号灯等。

第四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应遵循科学、严谨、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设计与施工第五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根据道路的功能和等级合理确定照明设施的类型、数量和布局;(二)根据道路照明的需要,选择适当的照明设备和灯具;(三)确保道路照明设施的亮度、照度和色温满足交通和行人的需要;(四)确保道路照明设施的外观美观、结构牢固和耐久可靠;(五)配备完善的智能控制系统,实现照明设施的远程监控和自动调节。

第六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施工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改变或减少照明设施的数量和布局;(二)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施工计划进行,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三)施工现场应有足够的安全防护措施,保证工人和行人的安全;(四)施工结束后应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维护与保养第七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维护与保养应按照规定的周期和要求进行,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和良好状态。

第八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维护与保养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定期清洁灯具和更换灯泡,确保灯具的正常亮度;(二)定期检测和维修电线、电缆和控制系统,确保电路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三)定期检查和维修支架和灯杆,确保灯具的稳定性和牢固性;(四)定期检查和维修智能控制系统,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准确控制。

第九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故障和损坏应及时报修和处理,不得拖延或忽视。

第四章管理与执法第十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应建立健全的机构和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施行日期】2023.11.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17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环境与卫生第三章园林绿化管理第四章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第五章其他事项管理第六章综合执法和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综合管理,规范综合执法行为,建设文明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县城建成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实施城市综合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综合管理的范围包括: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建设维护管理,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其他事项管理,以及综合执法。

第四条城市综合管理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合理划分相关政府部门在城市综合管理中的工作职责。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综合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与城市发展速度和规模相适应。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市管理执法等城市管理相关职能,设置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市管理部门)。

设区的市、自治州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以及跨区域的重大复杂违法案件的查处。

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讲解

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讲解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养护和维修 第四章:城市道路设施管理 第五章:城市桥涵设施管理 第六章:城市公共停车场及临时占道停车点管理 第七章: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第八章:城市照明设施管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六条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城市(镇)总体 规划的要求,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 编制市政设施专业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制定市政设施专业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的原则,注重保 持传统风貌,突出地方特色,营造宜居环境。 修改市政设施专业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监督检查,建立突 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重大市政设施的维护管理,由具备相应建设资质的 单位承担。 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市政设施使用管理巡查制度及接报制 度。发现损毁、丢失的,应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处置。 第十八条 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及相关经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纳入各级 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等需要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单位,应当在 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将下一年度的挖掘计划报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由市政 行政主管部门结合道路设施养护维修需要统一制订并公布年度挖掘计划。 城市道路设施大修改造应当纳入年度挖掘计划,大修改造时市政设施 维护管理单位应当至少提前十五日通报各相关单位;有管网建设需要的, 应当同步实施。
第九条 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技术标准、技术 规范和操作规程,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并接受建设主 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涉及市政设施安全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方案审 查环节应当书面征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市政环境卫生的建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初步设计审查环节应 当书面征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建立完整 的档案。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市政设施不得移交投入使用。 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市政设施移交给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单位应 当建立健全完整的档案管理制度,提供市政设施工程基础技术资料和工程 验收、工程保修等资料,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办理移交手续。 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使用市政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市政设施的义务,对违 反本条例损害市政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和检举。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市政公共设施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市政公共设施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市政公共设施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1.10•【字号】佛府[2005]2号•【施行日期】2005.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市政公共设施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佛府[2005]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佛山市市政公共设施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一月十日佛山市市政公共设施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政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障城市市政公共设施的完好,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增强其质量效益,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市政公共设施包括:(一)城市道路(桥涵)及其设施: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公共停车场、广场、桥梁、隧道(含地下过街隧道)、涵洞、立交桥、过街人行天桥、管线走廊和安全通道、护栏、分隔带、街路标牌、道路两侧边沟及其他附属设施。

(二)城市排水设施:接纳、输送城市雨水、污水、废水的管网、排水涌渠、排水泵站及其附属设施、起调蓄功能的湖塘、污泥和污水处置等及其相关设施。

(三)城市照明设施:城市道路[含内街(巷)、住宅小区、人行天桥]、桥梁、广场、地下公共通道、公共绿地、景点、公园等的路灯及路灯配电室、配电箱、灯杆、地上地下管线、灯具、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属设施。

(四)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果皮箱、垃圾桶(斗)、垃圾分类收集箱、公厕(公共卫生屋)、垃圾中转站(垃圾收集屋)等。

(五)城市的其他市政公共设施。

第四条市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市政公共设施的管理工作;各区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辖区内的市政公共设施维护和管理工作。

(完整版)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与管理规范

(完整版)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与管理规范

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与管理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的一般要求和具体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心城及新城的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68.2 道路交通标志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GB 17733.1 地名标牌城乡YZ/T 0129 邮政普遍服务YZ/T 0067 信筒DB11/T 190 公共厕所建设标准DB11/T 493.1 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规范第1部分:道路交通标志DB11/T 650 公共汽电车站台规范DB11/1116 城市道路空间规划设计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public facilities on sidewalks设置于城市道路路侧带范围内直接服务于行人的设施。

包括护围栏设施(含人行道护栏、公交站安全护栏、绿化设施带护栏等)、废物箱、行人导引类指示牌(含街牌、步行者导向牌、公厕指引牌、地铁指引牌、人行地道和人行天桥指引牌等)、公交车站设施(含站牌和候车亭)、邮政设施(含邮筒和邮政报刊亭)、公用电话亭、自行车存车设施(含自行车存车架、自行车存车围栏和公共自行车设施)、座椅、活动式公共厕所。

3.2 路侧带curb side strip车行道外侧路缘石的内缘与道路红线之间的范围。

路侧带一般由绿化设施带、人行道、行道树设施带组成。

3.3 人行道sidewalks路侧带上专供行人通行的部分。

3.4 行道树设施带street trees facilities strip设在人行道与车行道之间以种植行道树为主的条形地带。

3.5 绿化设施带planting and facilities strip设在人行道边缘至道路红线之间的以绿化为主的条形地带。

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发布部门】成都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3.04.18【实施日期】1993.04.18【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1993年3月18日成都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1993年4月18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发挥其效能,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政工程设施是指:(一)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高架路、公共广场、街头空地、路肩等;(二)城市桥涵:桥梁(含立体交叉桥、人行天桥),过街地下通道,涵洞等;(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排水沟、污水处理厂及窨井盖、水篦子等附属设施;(四)城市防洪设施:河道、河堤、河坝、排涝泵站、排洪道及其附属设施等;(五)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道路、桥梁、公共广场、街头绿地等处的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成都市城区范围内的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

第四条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对全市市政工程设施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城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市政工程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公安、城乡建设、规划、交通、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按照规定的职责和分工与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认真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市政工程设施建设、管理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市政工程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除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竣工资料外,应同时报送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工程经验收合格后纳入正常管理。

第八条市政工程设施可实行有偿使用。

有偿使用的范围和收费标准按国家规定的管理权限报批。

市政工程设施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城市公共设施建设

城市公共设施建设

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城市公共设施是指为满足城市居民生活、工作和休闲需求而建设的一系列基础设施和服务系统。

它们不仅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城市居民享受公共服务的基础保障。

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的规模和水平直接关系到城市的发展和居民的生活质量。

本文将分别从交通设施、教育设施和医疗设施三个方面探讨城市公共设施的建设。

交通设施交通设施是城市公共设施中最为重要的一部分,它关系到城市交通运输的便捷性和效率。

为了满足城市居民的出行需求,城市公共交通体系应当完善。

其中,地铁和公交是城市中最常见也是最重要的交通工具。

地铁可以解决城市交通压力大的问题,减少车辆拥堵和环境污染;公交则可以覆盖城市的各个角落,方便市民的出行。

此外,城市还应建设足够的快速路、高速公路和停车场,确保居民的私家车出行也能得到便利。

教育设施教育设施是保障城市居民接受优质教育的重要基础。

城市公共教育设施应当提供多元化的教育资源,包括优质的学校、图书馆、科技实验室、艺术馆等。

这些设施的建设可以为城市居民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学习资源,有助于培养高素质的人才。

同时,城市还应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推行远程教育,以便更好地满足城市居民的学习需求。

医疗设施医疗设施是城市公共设施中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设施。

城市居民的健康是城市发展的重要指标之一,因此,城市应当建设完善的医疗设施。

这包括大中型综合医院、社区医疗机构、诊所等,以及配套的医药供应系统。

这些设施的建设可以为城市居民提供及时、便捷的医疗服务,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总结城市公共设施建设是保障城市居民生活质量和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交通设施、教育设施和医疗设施是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的重点领域。

通过建设完善的交通、教育和医疗设施,可以为城市居民提供更加便利、高效的公共服务。

因此,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的规划和管理,不断完善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的水平,以满足城市居民的需求,推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16年)

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16年)

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16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5.26•【字号】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施行日期】2010.03.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09年10月27日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制定2009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16年4月25日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5月26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9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为生产和人民群众生活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养护、维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指市政设施包括:城市道路、桥涵、道路停车、照明、地下管线和城市供水、排水、防洪等设施。

城市供水、排水、防洪等设施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市政设施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市政设施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市政设施建设、养护、维修资金,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投资、捐资建设市政设施。

第五条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市(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市政设施进行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公安、环保、交通、水利(水务)、园林和绿化、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各类管线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政设施的相关管理工作。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相关市政设施的日常管理。

公共设施美观卫生的管理条例

公共设施美观卫生的管理条例

公共设施美观卫生的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设施的美观卫生管理,提高城市文明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的美观卫生管理。

第三条公共设施美观卫生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设施美观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公共设施美观卫生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公共设施美观卫生管理工作的资金投入。

第五条各级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公共设施美观卫生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共设施美观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共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使用人(以下简称公共设施管理人)应当履行公共设施美观卫生管理责任,保证公共设施美观卫生、安全使用。

第七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公共设施美观卫生管理工作,对损害公共设施美观卫生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

第二章公共设施美观卫生要求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美观卫生要求,其设计、施工、验收、投入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九条公共设施应当保持外观整洁、美观,与城市环境相协调。

公共设施的设置、使用、维护和改造,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美观卫生标准。

第十条公共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定期对公共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公共设施安全、正常使用。

公共设施出现损坏、陈旧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新。

第十一条公共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公共设施的日常巡查和保洁工作,及时清除公共设施上的污物、垃圾,保持公共设施清洁卫生。

第十二条公共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公共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公共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十三条公共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公共设施的维护和保养,确保公共设施安全、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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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城市道路公用设施
5 城市道路公用设施
②人行天桥 人行天桥又称高架人行道,多修建在过街繁忙路段和行人较多 的交叉口。 ③交叉口护栏与人行道护栏
交叉口护栏与人行道护栏是为了保护行人,防止行人任意横 穿马路,排除对机动车、非机动伞的横间干扰而设置的。这种护 产的设置应与过街设施(如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和地道等)结合起 来,做到既保障人车安全又方便行人过街。 有些城市道路从交通安全角度出发,在车行道设置中央隔离 栅栏,既对双向机动车交通起到一定的安全作用,又可防止行人 及非机动车随意横穿马路。在道路横断面布置较紧张或不宜设置 中央分隔带时,可考虑采用此方式。
5 城市道路公用设施
二、道路照明标准 为保证道路照明质量,达到辨认可靠和视觉舒适的基本要求, 道路照明以满足平均路面亮度(照度)、路面亮度(照度)均匀度和 眩光限制三项技术指标为标准。 1.平均路面亮度(照度) 我国现行规范中所用的亮度单位是“坎德拉/平方米”(cd /m2),即为每平方米表面上沿法线方面产生1坎德拉(国 际新烛光)的光强度,或用“勒克司”(lx)表示照度,即每 平方米照射面上分布1“流明”(lm)的光通量。照度可按下 式计算:
5 城市道路公用设施
5 城市道路公用设施
(二)自行车停车场的交通组织 (1)场内交通路线应明确,尽可能采用单向的行驶路线。 (2)场内停车应分区放置,并设有显著标志。如设有编号牌或 额色分区,便于取存和管理。一般每区存放20~40辆为宜。 (3)出入口应视停车场的性质和容量,设置多口为宜,也可按 情况临时增设自行车停车场的设施。 (4)应设有车棚防晒防雨.内设车支架,便于存放和管理。在 无条时(如郊区游览地),尽量利用街道两旁绿地,小树林或现 况绿带作存放处。 (5)地面尽可能铺装,一般宜采用较经济实用的路面结构材料。 如九格水泥方砖,简易沥青路面以及石灰处理土。确保场内 排水通畅。
HPU
城市道路与立体交叉
Urban Road and Overpass
2008年7月
城市道路与立体交叉教案


5 城市道路公用设施
5.1 停车场
停车场作为提供服务的基本设施之一,其规划设计是否合 理直接影响到道路交通的管理及经济效益。随着汽车拥有 量、自行车拥有量的迅猛增长,停车难的问题日益突出, 尤其是在大城市中,更加明显。在一座城市内部,如果没 有固定的车辆停放地点,或停车场不够用,势必造成车辆 沿路任意停放,既影响交通运输,又妨碍市容美观,而且 往往容易产生交通事故,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给群众生活 和国家建设带来影响。在机动车保有量迅速增加,而城市 道路资源有限增加,两者难以协调发展的情况下,如何以 静制动,调控汽车的出行量,是一个科学性和政策性较强 的课题。
5 城市道路公用设施
六、公共交通站点布置
城市公共交通站点分为首末站、枢纽站和中间停靠站三 种类型。合理规划布置站点应在对客流的流向、流量的调 查分析基础上作出。 首末站的布置要考虑车辆调头回车的场地、部分车辆停 歇及加水、清洁、保养和小修工作的用地。 枢纽站一般设有若干条公交线路,上、下车及换乘的乘 客较多,在布置上应注意保护乘客、行人和车辆的安全, 尽量避免使换车乘客穿越车行道,同时使换乘步行距离最 短。 中间停靠站是提供给沿线公交乘客定点上、下车的道路 交通设施,在具体安排时应考虑的主要问题:一是停靠站 的间距;二是停靠站台的布置形式。
④人行横道
5 城市道路公用设施
2.车辆安全措施 车辆安全措施包括交通岛、视线诱导设施、分隔设施以及防 眩装置等。 交通岛是设置在下交路口或路段上,用以引导车流沿规定 方向或路线通行的岛状物体,对保证交通安全、提高通过能 力有一定作用。按其作用不同可分为导向岛、分隔岛、中心 岛和安全岛。也有的通过在路面上画斑马线作为交通岛的标 记。 视线诱导设施如反光道牙、猫眼等,夜间在灯光照射下 可以指示分车线、分隔带等以诱导视线。
5 城市道路公用设施
(三)地面停车场 在地面上停放车辆能使地点适当,又易修建和管理,是城 市内广泛使用的停车场类型。路侧停车场是路外停车场的 一种辅助形式。国外中小城市设置较多路外停车场,受车 主的欢迎。 在下列情况可以设置路侧停车场(或停车道)。 (1)设计车行道宽度大于18m时,但交通量不大(主要大街和 高速公路除外),可划定沿侧石线的一条半道作临时性停车道. (2)与主要大街相连的横街或不影响正常交通行驶的街道上。 对于交通妨碍少的路段,可以利用慢车道、分隔带等处设置晚 间停车场或停车道。 (3)沿街建筑红线有适宜场地的小城市街道的路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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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车辆进出车位方式
大型车辆在停车和发车时都应避免倒退,可采用前进停车和前进 发车,但受地形限制时,可考虑后退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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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停车场其他设计 1.停车场出入口 一般倩况下.停车场的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且两个出入口间的 净距应大于10m。50~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应设两个出入口。 大于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出口和入口应分开设置、两个出人口 之间的距离应大于20m,当停车场的容量小于50veh时,可设置一 个出入口,但其进出通道的宽度以9—10m为宜。
5 城市道路公用设施
5.1 停车场
一、停车设施类型 (一)按服务类型分类 按照停车设施的服务类型分类,停车设施可分为社会停车场、 配建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 1.社会停车场 社会停车场也称为公共停车场,是为从事各种活动的出行者 提供泊车服务的停车场所,大多分布在城市商业区、城市出入口 以及换乘枢纽附近,如地铁出入口。 2.配建停车场 配建停车场是指与大型公用设施、公共建筑物或住宅配套的停 车场,主要为与该设施业务活动相关的出行者以及居民提供泊车 服务。 3.专用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则足指专业运输部门或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停车场 所。仅供单位内部车辆的停放
5 城市道路公用设施
1.直坡道式车库
2.螺旋坡道式车库
5 城市道路公用设施
3.曲线坡道式车库
4.错位坡道式停车库
5 城市道路公用设施
(二)地下停车库 地下停车库是将停车场修建于花园、广场或楼房之下,也 可利用建筑物的地下室作为停车库。由于建造地下式的停 车库造价高,且通风、排水、照明和机械设备复杂,适用 于用地受到限制又需存放大量汽车的市中心地区:我国很 多城市已修建大量的地下防空洞。可以改建为地下停车场, 这类地厂停车场的出入口纵坡不宜大于10%,出入通道宽 度不能小于5.5m,地下停车场现广泛建于住宅小区内,以 及新建公共建筑物内。
二、停靠站台的布置形式 停靠站台在道路平面上的布置形式主要有沿路侧带边设 置和沿两侧分隔带边设置两种。
5 城市道路公用设施
(1)沿路侧带边设置
这种方式布置简单,一 般只需在路侧带上辟出 一段用地作为站台.以 供乘客上下车即可, 站台宜高出路面30cm, 这种布置方式适用于单 幅路和双幅路。 (2)沿两侧分隔带边设置
5 城市道路公用设施
四、停车场设计 (一)车型尺寸及车辆停放净距
5 城市道路公用设施
(二)车辆停车方式和进出车位方式 1.停车方式
5 城市道路公用设施
(1)平行式:平行式特点是占用停车宽度最小,但占用长度 最大,车辆驶出方便迅速,但停车面积大。多用于车行道 较宽或交通量较少,且停车不多、时间较短的情况;还用 于狭长的停车场地或作为集个驶出的停车场的和置,也适 于停放不同类型车辆(当车长不同时,可不画车位),更适 用于车辆零来整走。例如,体育场、影剧院等停车场。 (2)垂直式。垂直式特点是在单位长度内停放的车辆最多, 但占用停车道宽度最大(一般7m),且在停放倒车时需占两 个车道,但用地紧凑且进出方便。适用于停车数量多 的港湾式停车场 (3)斜列式。斜列式持点是停车道宽度随车长和停放角度 不同而异(约为4.5—7m)
2.停车场坪的路面铺装
3.停车场的竖向设计和排水
5.停车场的附属设施
6.停车场的绿化
4.停车场的照明
5 城市道路公用设施
五、自行车停车场 (一)自行车停车场的规划布局及设计 (1)停车场应与建筑物就近布设,便于存放。大型集会场所的 停车场,应设在建筑物的四周,避免穿越干道和大型集会场所 的出入口。 (2)停车的设置应考虑分散多处,存放便利。尽量利用车辆较 稀少的道路或附近空地。 (3)停车场的出入门宽度, 般应适当加宽至2.5~3.5m。出人口 应设在车辆少的次干道和支路上,以减少干道上车辆交通的影 响。 (4)自行车的外廓尺寸,采用设计车型28型,总长1.93m,总 宽0.60m,总高2.25m,停放方式有垂直式和斜列式两种,平 面布置可按场地条件采用单排或双排列。
对于这种布置方式,停靠的公交车站与非机动车道上的车 辆无相互影响,但上下车的乘客需横穿非机动车道,给二者 带来不便。此形式适用于三幅路和四幅路,。采用这种方式 布置站台的分隔带宽度应不小于2m。
5 城市道路公用设施
5 城市道路公用设施
5.3 道路交通安全防护设施 1. 行人安全设施 ①人行过街地道 地道净空小,建筑高度低,行人过街时比较方便。此设施 对地面景观影响较小,若注意对地道内的地面、墙面及灯 光的装饰,可给行人新奇的感受。但在城市建成区或旧城 区,往往因密集的地厂管线使采用此方式困难。地下通道 的宽度应能满足人流高峰时的过街需求。
5 城市道路公用设施
5.4 道路照明
一、道路照明的作用与要求 (1)夜间照明可为道路(车行道和人行道)提供必要的照度,使 用路者在夜间交通中能迅速准确地识别判断道路交通状况并 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以保证交通安全,同时可使夜间行人增加 安全感。 (2)道路照明对行车视线诱导有一定作用。一是与道路线形变 化一致的灯光的诱导作用;二是照明为道路提供了必要的照 度以看清道路轮廓与边缘,使驾驶员从容驾驶,并预知前方 路线线形。 (3)道路照明也为道路附近环境提供一定的照度,使照明设施 本身与周围一定空间共处于特定的夜间道路景观环境之中, 是道路景观设计应考虑的夜间景观表现内容之一。 (4)考虑道路照明满足交通功能和景观功能的要求,照明设施 的规划设计应做到美观、合理、安全可靠、技术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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