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某实业公司公司薪酬管理办法》(doc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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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薪酬管理办法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逐步形成“集团统一的工资模式、公司灵活的分配方式、职工收入水平与市场相结合”分配制度,更好地发挥工资分配的激励作用,充分调动工作员工的积极性,根据《关于印发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岗位系数工资方案的通知》(天科人[2000]0194号文件)要求,结合××集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1、坚持效率优先、按劳分配、兼顾公平的原则。
2、坚持简便、规范、科学、合理的原则。
3、坚持逐步加大活工资考核发放的原则。
4、坚持以岗取酬、易岗易薪的原则。
5、坚持向关键岗位及骨干员工倾斜的原则。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公司在岗员工(董事会考核人员除外)。
三、岗位系数工资制工资结构
职工工资=固定工资+浮动工资
固定工资=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年功工资+特殊工资
(一)基础工资:按当地(成都龙泉)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基础工资。
(二)岗位工资
岗位工资=岗位工资基数×岗位系数
1、岗位工资基数按当地(成都龙泉)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2、岗位系数的确定
(1)岗位等级的确定:根据公司各岗位的性质和经营管理实际情况,将公司各职位划分为1~6岗,岗位系数范围为1.2~5.6。(见附表:岗位工资系数表)
①员工岗位系数确定办法:
根据员工“本岗位工作年限”、“工龄年限”、“学历”、“职称”等情况考虑,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对应档次确定本人岗位系数。
其中,“本岗位工作年限”指在公司相同岗位等级工作的年限。
新进员工按一档对应本人岗位系数,其余员工按二档对应本人岗位系数;若符合以下条件者,按三档对应本人岗位系数:ⅰ)本岗位工作年限:满三年以上者;
ⅱ)工作年限:满十年以上或
研究生及以上毕业工作满1年或
本科生毕业满三年或
ⅳ)职称:获高级职称或
获中级职称后工作满三年
各岗位系数一般不突破本等级第三档,四、五、六档仅作为优秀员工晋升奖励时享受。
岗位系数一经确定,以后不再随员工本岗位工作年限或工龄年限变化而变化,只随员工年度考核情况或岗位等级变化而变化。
②实施岗位绩效工资制后新聘用员工岗位系数确定办法
按员工所在该岗位等级从第一档开始确定。
3、岗位变动及系数的调整
(1)方案1:员工岗位等级变动后,从次月起按新岗位确定的岗位系数执行。岗位等级晋升时,将原岗位系数就近就高套入新岗位等级的岗位系数;反之,就近就低套入新岗位等级的岗位系数。
(2)方案2:员工岗位等级变动后,从次月起按新岗位确定的岗位系数执行。即按原岗位档次套入新岗位档次对应的岗位系数执行。
4、年度考核及岗位系数的调整
实行岗位系数工资制后,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员工可上调一档岗位系数,最高至本岗位第六档。连续两年度考核结果为一般,则下调一档岗位系数,最低至本岗位第一档系数。年度考核结果为较差的员工则下调一档岗位系数,最低至本岗位第一档。
(三)年功工资:按在四川航天系统工作的时间计算年功工资。
1、年功工资标准为:10元/年;
2、从航天外单位办理了正式调动手续人员,外单位工作年限视同
航天工作年限;
(四)特殊工资:针对公司特殊人员或所需引进的人才而设定的,标准根据不同情况而定,在以后增资时予以冲销。享受特殊工资人数一般不得超过单位总人数(全日制合同和人事代理合同之和)的20%,具体享受特殊工资人员范围:
1、2003年及以后引进的硕士及以上学历的人员;
2、社会上招聘的本单位急需的人才;
3、本单位的其它特殊情况的人员;
(五)浮动工资
浮动工资=岗位工资×效益调节系数×个人考核系数
1、效益调节系数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不同岗位要求等因素决定,本次效益调节系数对所有岗位均按0.3计算。
2、个人季度考核系数标准如下表:
个人季度考核系数根据公司绩效考核规定,对员工公正评价后上报人力资源部。
3、浮动工资是为员工的工作绩效高低挂钩而设立的,属浮动发放,未参加考核员工不发放浮动工资(各种假期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薪酬的发放
1、每月20日发放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年功工资、特殊工资和浮动工资;
2、浮动工资实行延后发放,每次发放的是上一个考核期考核发放的浮动工资额(按照绩效工资考核办法考核发放)。
五、其它事宜
1、基础工资是根据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变化调整基础工资。
2、岗位工资基数随着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而调整;
3、效益调节系数可根据公司决定,采取不定期和不确定岗位进行调整变化。
4、实施岗位系数工资制后离岗退养、退休员工,仍按照原办法计发离岗退养生活费和退休费。
5、新聘员工待遇
(1)、新社会招聘员工,试用期按协议工资标准的70%发放。试用期满后执行本工资办法,协议工资高于本工资办法部分作特殊工资处理。
(2)、新引进高等院校硕士、重点院校本科应届毕业生(以四川航天工业总公司确定范围为准)月工资分别按3000元、1500元确定。试用期按此标准的70%发放,试用期满后执行本工资办法,高于部分作特殊工资处理。
五、本办法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六、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