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学生奖补助办法修正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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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72号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72号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72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为规范和加强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教育部2021年4月10日附件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殊教育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特殊教育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

实施期限根据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支持特殊教育改革发展政策等确定。

第三条补助资金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突出重点、讲求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补助资金支持范围为全国独立设置的特殊教育学校和招收较多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普通中小学校。

重点支持中西部省份和东部部分困难地区。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支持特殊教育学校改善办学条件(不含新建),配备特殊教育专用设备设施和仪器;对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学生较多的普通学校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

(二)支持承担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含孤独症儿童教育中心)职能的学校和设置特殊教育资源教室的普通学校配置必要的设施设备。

(三)支持向重度残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提供送教上门服务,为送教上门的教师提供必要的交通补助;支持普通中小学校创设融合校园文化环境,推进融合教育。

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评优奖励办法

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评优奖励办法

XXXX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评优奖励办法一、理念:“赏识、激励、关注"赏识使人自信,激励使人进步。

多一把尺子,多一批优秀学生。

根据我校残疾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实际能力,特制订本办法。

二、目的:通过评优表彰,对学生进行多方面的正面引导,树立学生的自信心,使学生生动、活泼、健康、主动、全面发展。

鼓励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让学生逐步学会做人、学会学习、学会生活、学会创造;使“莲子争卡”活动真正起到激励作用,使评优活动更规范、公正、合理。

三、设想:认真总结往年评优评先活动的经验,改革传统的评优办法。

重新设置“优秀班集体”、“优秀班干部”“三好学生”、“优秀少先队员”等的评选要求,全面激励、评价学生,引导学生积极向上、健康成长。

四、名额分配:“优秀班集体”每个年段I个,“优秀班干部”每班I个,“三好学生”每班1个,“优秀少先队员”每班1个,原则上一个学生不能重复评选。

五、评选条件:(一)优秀班集体1.班风好:有一个团结、高效、奋发向上的班队干部队伍,班级风气正,班队委组织健全,工作有效,能够充分带领学生自治,班队委在班级能够发挥先锋模范带头作用。

师生关系、班科任教师、家校关系和谐。

学生能够模范遵守《中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五项评比在年段前列。

学生积极参加莲文化、读书、文体、艺术等各项活动,表现突出,受到广泛认可。

2.学风浓:全班学生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学习风气浓厚,具有勤学好问、互帮互学的良好风气。

班级早上有书声、中午安安静静。

班级图书角藏书丰富,借阅制度健全。

学生能够较好地掌握各科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积极参加综合实践活动,班级优秀率、及格率等指标在年级中均属前列。

(二)优秀班干部1.热爱祖国,关心集体,热情主动为集体和伙伴服务,善于动脑,能积极、大胆做好班队管理工作,诚实善良,做事公平,能够组织和带领同学遵守《中小学生守则》。

3•能够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工作责任心,能够出色地完成本职工作,得到大多数同学的拥护和信任,学习成绩优良。

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特殊教育是指针对身体、智力、感知、语言、学习、行为、情感或多重障碍,无法在普通教育环境中获得充分教育服务的儿童和青少年所提供的教育服务。

为了保障特殊教育的有效实施,各级政府一直以来都进行特殊教育经费的补助。

本文将就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的管理办法进行探讨。

一、特殊教育补助资金来源和分配特殊教育补助资金主要来自于各级政府财政预算的安排,其中包括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拨款。

中央财政主要由教育部负责调配,而地方财政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配。

这些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特殊教育学校的设施建设、教育器材的购置、特殊教育教师的培训、特殊教育儿童的辅助服务等方面。

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的分配按照不同的原则进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根据特殊教育学校的类型和规模进行分配。

一般来说,规模较大的特殊教育学校会获得更多的补助资金。

其次,根据特殊教育学校的地理位置进行分配。

一些偏远地区的特殊教育学校会获得更多的资金支持。

再次,根据特殊教育学校的质量和效果进行分配。

一些质量较好、效果较显著的特殊教育学校会获得更多的资金奖励。

最后,根据特殊教育学校的需求进行分配。

一些急需改善设施、购置教育器材的特殊教育学校会获得优先资金支持。

二、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的管理机制为了确保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管理,各级政府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管理机制。

首先,设立资金使用管理部门。

该部门负责核定特殊教育学校的资金需求、审批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的使用计划、监督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等工作。

其次,建立资金使用审计制度。

对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的使用进行定期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符合相关规定,并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再次,加强资金使用信息公开。

特殊教育学校应当将资金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最后,加强督导和考核。

建立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的督导和考核机制,对使用不当、效果不佳的特殊教育学校进行约束和处罚。

三、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的管理原则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学校特殊学生帮扶制度

学校特殊学生帮扶制度

一、制度背景为了保障特殊学生受教育权利,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我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特殊学生帮扶制度。

二、帮扶对象本制度适用于以下特殊学生:1. 残疾学生:包括听力、视力、肢体、智力、精神等方面的残疾学生。

2. 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承担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3. 学习困难学生:学习成绩不佳,需要教师和家长共同关注和帮助的学生。

4. 家庭问题学生:家庭关系紧张,心理压力较大的学生。

三、帮扶原则1. 公平原则:对特殊学生进行帮扶时,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2. 分类指导原则:根据特殊学生的不同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

3. 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原则:充分发挥家庭、学校、社会三方面的作用,共同关注和支持特殊学生的成长。

4. 个性化原则:针对每个特殊学生的特点,制定个性化的帮扶方案。

四、帮扶措施1. 教学支持(1)为残疾学生提供无障碍教学环境,如安装盲文教材、助听器等。

(2)为学习困难学生提供个别辅导,帮助他们提高学习成绩。

(3)为家庭问题学生提供心理辅导,帮助他们解决心理问题。

2. 经济援助(1)为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助学金、奖学金等经济援助。

(2)为家庭困难学生提供临时救助,帮助他们度过难关。

3. 家庭关怀(1)定期与家长沟通,了解学生家庭情况,共同关注学生成长。

(2)开展家长培训,提高家长教育水平,为家庭问题学生提供支持。

4. 社会资源整合(1)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为特殊学生提供更多帮助。

(2)与残疾人联合会、社会福利机构等合作,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就业、康复等机会。

五、帮扶制度实施1. 成立特殊学生帮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度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2. 各部门、各班级要高度重视特殊学生帮扶工作,将其纳入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议程。

3. 定期对帮扶措施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和优化帮扶方案。

4. 加强宣传,提高全校师生对特殊学生帮扶工作的认识,营造良好的帮扶氛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残联关于做好2024年“阳光助学”—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残联关于做好2024年“阳光助学”—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残联关于做好2024年“阳光助学”—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4.08.05•【字号】•【施行日期】2024.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残联关于做好2024年“阳光助学”—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残联:为加大残疾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接受教育的扶持力度,健全完善扶残助学长效机制,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权益,2024年自治区残联继续实施“阳光助学”—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资助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健全完善扶残助学长效机制,资助就读特殊教育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巩固和提高残疾学生义务教育入学率,帮助残疾学生的身心得到良好发展,为全区特殊教育学校残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提供支持。

二、资助对象在特殊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学生。

三、资金使用范围与资助标准(一)资金使用范围。

为全区特殊教育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在校残疾学生(含送教上门)提供学习用品和生活用品、食宿的补助。

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挪用于非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发放现金。

(二)资助标准。

每人每年资助不低于700元。

其中,自治区每人每年资助不低于500元;其余由各市或县(市、区)按每人每年资助不低于200元的标准统筹解决,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提高资助标准。

四、申报程序(一)提出申请。

各级残联及时对接当地特殊教育学校在9月开学后两周内为符合条件的残疾学生统一提出申请,填写受助学生登记表(附件1),学校在审核后将资助残疾学生名单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汇总上报。

各县(市、区)残联按属地在9月中旬前收集各学校公示无异议的资助学生名单,对资助学生进行审批,将审批通过的名单报各设区市残联,并反馈给各相关学校,各设区市残联汇总人数后填写学校信息表(附件3),于9月30日前报自治区残联教就部。

特殊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评审及实施办法

特殊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评审及实施办法

XXXX特殊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评审及实施办法根据《XX省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XX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精神及相关资助政策文件要求,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补助评审工作,特制订此评审办法。

一∖资助对象义务教育阶段在籍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标准为寄宿生小学每生每年IOOO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非寄宿生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

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低保边缘家庭学生等特殊困难学生是重点资助对象。

二'评审细则1.申请。

学校召开班主任会议,向班主任传达上级文件精神,由各班主任向学生及其监护人做好政策宣传,确保每一位学生及其监护人了解掌握政策,组织学生及其监护人根据家庭经济情况自愿申请,并递交《青岛市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同时提供农村建档立卡、特困供养、城乡低保、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以及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能够证明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材料。

2.评审条件:按照《XX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X教财发[20XX)1号),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评审认定工作。

成立学生资助工作评审和领导小组,负责学生生活补助评审认定工作,并对评审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学校评审小组对学生提出的申请进行初审、汇总并上报。

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学校方给予认定:(1)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低保边缘家庭学生。

(2)残疾程度为一级且家庭困难的学生;除了智力障碍外还患有其他严重疾病的学生。

需要提供相应残疾证及病例证明材料。

特殊学校奖学金制度文件

特殊学校奖学金制度文件

一、目的为激励特殊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本奖学金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奖学金制度适用于我校在籍的全日制特殊教育学生。

三、奖学金种类及评定标准1. 一等奖学金- 评定标准:- 德育:遵纪守法,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智育:学习成绩优秀,学年智育成绩积分居本班前10%;- 体育: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美育:具备一定的艺术特长,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文艺活动;- 劳动:积极参与学校劳动,具有良好的劳动习惯。

2. 二等奖学金- 评定标准:- 德育:遵纪守法,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智育:学习成绩良好,学年智育成绩积分居本班前20%;- 体育: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美育:具备一定的艺术特长,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文艺活动;- 劳动:积极参与学校劳动,具有良好的劳动习惯。

3. 三等奖学金- 评定标准:- 德育:遵纪守法,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智育:学习成绩合格,学年智育成绩积分居本班前30%;- 体育: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美育:具备一定的艺术特长,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文艺活动;- 劳动:积极参与学校劳动,具有良好的劳动习惯。

四、评定程序1. 各班级根据评定标准,对本班学生进行初步评定,填写《特殊学校奖学金评定表》;2. 学校成立奖学金评定委员会,对班级推荐的奖学金候选人进行审核;3. 奖学金评定委员会根据审核结果,确定最终获奖名单;4. 学校公示获奖名单,无异议后予以表彰。

五、奖励办法1. 一等奖学金获得者,每学年奖励人民币2000元;2. 二等奖学金获得者,每学年奖励人民币1500元;3. 三等奖学金获得者,每学年奖励人民币1000元。

六、其他1. 奖学金评定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2. 本制度由学校奖学金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3.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殊教育规章制度内容

特殊教育规章制度内容

特殊教育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特殊教育学生的权益,提高特殊教育教育质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特殊教育是指为残疾人、智力障碍人等特殊教育需求群体提供的一种教育形式。

第三条特殊教育应当自觉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尊重学生的个性发展特点,注重培养学生的自信心和自主性。

第四条特殊教育应当根据特殊教育学生的实际情况,采取个性化教育方案,进行个别辅导,并做好家长的工作。

第五条特殊教育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特殊教育课程体系,配备专业教师和教育设施,保证特殊教育学生的学习和生活。

第六条特殊教育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管理规定,认真学习,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和行为规范。

第七条特殊教育学校应当建立特殊教育学生的档案,记录学生的学习、生活等情况,并定期进行评估和总结。

第八条特殊教育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特殊教育学生成长档案,及时记录学生的成长情况,为学生今后的学习和生活提供参考。

第九条特殊教育学校应当加强与家长的沟通,了解学生的家庭情况,积极配合家长的工作,共同促进学生的发展。

第十条特殊教育学校应当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确保教育教学秩序,建设和谐校园环境。

第二章特殊教育教育管理第十一条特殊教育学校应当制定特殊教育课程计划,明确学生的学习目标和教学要求,确保教学质量。

第十二条特殊教育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特殊需求,进行个性化教学,采取多种教学方式,提高教学效果。

第十三条特殊教育学校应当配备专业教师,制定教师队伍建设方案,加强教师培训,提高教师的教学能力。

第十四条特殊教育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规范学生的行为,加强学生的自律意识,培养学生的责任感。

第十五条特殊教育学校应当加强学生评估,对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评估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制定解决措施。

第十六条特殊教育学校应当建立特殊教育学生成绩管理制度,根据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成绩评定和排名。

第十七条特殊教育学校应当定期开展家长会,邀请家长参与学校事务,共同促进学生的发展。

学校特殊困难学生补助实施办法

学校特殊困难学生补助实施办法

学校特殊困难学生补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体现学院对特殊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在校期间安心学习,解决生活困难,根据《关于建立健全省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殊困难补助主要用于帮助我院部分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特殊性、突发性、临时性的经济困难。

第三条特殊困难补助申请对象:在我院注册就读,根据《学校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评估实施办法》,经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以及临时发生重大变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影响学业的学生。

第四条特殊困难补助由学院奖助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管理,学院资助管理科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补助种类及资助条件第五条临时生活补助1.资助标准及比例:每个学生每学年500元,最高资助比例按学院学生总人数3%,每年春季学期统一组织申请。

2.资助条件:持有低保证、五保户证明、特殊困难职工证明、持有残疾证的残疾学生、孤儿、烈士子女、经济困难的单亲家庭子女、家庭严重受灾、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意外变故导致家经济特别困难,以及乡镇民政部门盖章签发的经济困难证明等。

3.获得建档立卡生活补助及省、市级生活补助的学生不能重复享受生活补助,按最高标准资助。

第六条专项补助(一)节假日慰问金学院在节假日对特殊困难学生及家庭进行慰问发放的慰问金。

1.资助标准: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一次性资助每个学生500-1000元,以营养品、年货和伙食补助金等形式发放。

2.资助条件:近两年内因家庭严重受灾,导致房屋倒塌或家庭成员伤亡;近两年内家庭主要成员重大疾病或突发意外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孤儿;春节期间留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重大疾病或重大伤亡事故救济金学生本人在就学期间发生重大疾病或意外伤亡事故所发放的救济金。

资助标准:一次性资助额度最高为5000元。

该项资助不能与学院医疗助困基金重复享受,只能按最高标准选择其中一项资助。

特殊教育补助费使用办法

特殊教育补助费使用办法

特殊教育补助费使用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财政部,民政部,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1989.02.03•【文号】[89]教初字002号•【施行日期】1989.0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特殊教育补助费使用办法([89]教初字002号1989年2月3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民政部、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为扶持各地发展对残疾人的特殊教育事业,根据国务院批准实施的《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纲要(1988年-1992年)》,从1989年起,设立特殊教育补助费。

按照专款专用和讲求效益的原则,现制订具体使用办法如下:一、补助经费的来源和管理特殊教育补助费主要来源有以下几个方面:1.财政部专项拨款;2.国家教委在国家计委和财政部拨给的有关专项补助费中划拨的基建投资和经费;3.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募捐资金;4.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募集的资金。

以上资金由国家教委、民政部、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成立的协调小组统筹考虑,提出分配方案,商国家计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后,分别不同资金来源并根据预算内事业费和基建投资的划分规定,由国家教委与有关部门联合下达。

各地对特教补助费要实行项目管理,制定符合项目管理要求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使用范围1.对下列学校基建投资和设备购置费不足部分的补助:(1)新建或由普通学校改办的各类残疾儿童学校,为扩大招生规模而改建的残疾少年儿童学校,普通小学附设的残疾少年儿童班;(2)新建或由普通中等师范等学校改办或附设的特教师资培养、培训机构;(3)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建或改办的残疾青年职业教育机构;2.残疾少年儿童学校统编教材编写费;3.残疾儿童早期教育机构(包括民政部门办的儿童福利机构中残疾儿童教育部分)的教学设备补助;4.少量其他特殊需要的残疾人教育项目。

特教补助资金管理措施

特教补助资金管理措施

特教补助资金管理措施特教补助资金是为了适应学生多样化的教育需求,提供个性化的教育服务。

由于这部分资金具有特别性和公益性,所以必须要有明确的管理规定,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探讨特教补助资金管理措施。

一、资金的申请和发放特教补助资金的申请应该在每年的3月份前提交,填写特教补助资金申请表,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并公示,最终经过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资金才能发放。

资金的发放应该依据教育部门颁布的补助资金标准执行,并严格按照学校申报的具体事项和需要来发放,严禁一刀切、随意填报、超范围申请和挪用资金。

二、资金的使用特教补助资金必须用于特殊教育教育活动的开展,并应当用于直接服务学生和教师参与的支出。

需明确资金使用类别,如教育教学经费、教学器材经费、学生学业辅导经费等,严禁将资金用于个人或非相关的单位支出。

学校应当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在资金使用前,出具符合规定的资金使用预算执行方案,资金使用过程中应当按照预算方案执行,并对采购细节开展公开竞拍或询价等方式保障资金使用效率和公平性。

三、资金的监督特教补助资金的管理过程需要建立规范、推行透明的监督机制。

首先,学校应当派遣专人负责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并与教育行政部门保持联系。

其次,学校应当在活动结束后制作并提交活动经费使用情况汇总表,并应当定期向社会公示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

最后,校内部门和师生应当拥有监督资金使用的权利,例如教育行政部门、家委会、学生代表会议等都具备监督资金使用的权力。

总之,特教补助资金管理技巧对于学生确保教育质量、提高师生幸福指数等都有积极意义。

在实施过程中,我们更需要不断加强法制意识、科学程序,建立和完善资金使用制度,完善资金监督机制,为特殊学生提供更专业、个性化的服务。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发给特殊教育学校职工补贴费问题的复函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发给特殊教育学校职工补贴费问题的复函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发给特殊教育学校职工补贴费问
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财政部
•【公布日期】1989.03.09
•【文号】人薪函[1989]7号
•【施行日期】1989.03.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发给特殊教育
学校职工补贴费问题的复函
(人薪函〔1989〕7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
你委《关于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的补贴费计入离退休费基数和职工增发补贴费的函》(88教初字007号)收悉。

现对特殊教育学校职工补贴费问题函复如下。

鉴于盲、聋哑、弱智等特殊教育学校的职工担负着培养、照料残疾儿童的任务,工作比较在辛苦,为鼓励他们在本岗位上更好地为残疾儿童服务,促进我国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经研究决定:在上述学校中,除教师、校长、教导主任继续按原教育部《关于1956年全国普通教育、师范教育事业工资改革的指示》(56计劳董字第30号)的规定,享受相当本人工资(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15%的特教补贴费外,其他在编正式职工也可按此办法发给相当本人工资(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或岗位工资之和)15%的特教补贴费,自本文下达之月起执行。


工调离特殊教育学校后,该项特教补贴费即予取消。

一九八九年三月九日
c60199--011225fjk。

特殊教育津贴文档

特殊教育津贴文档

特殊教育津贴文档-------------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关于调整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特殊教育津贴的通知各县(市)、区教育局及人事局,市教育局直属有关学校:为鼓励教职工长期从事特殊教育工作,建设一支相对稳定又能适应新形势下特教工作需要的教职工队伍,促进我市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

经研究,决定调整特殊教育学校的教职工特殊教育津贴。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特殊教育津贴计发基数由职务工资(含教师10%工资)调整为职务工资和工资构成中的活津贴两项之和(含教师10%工资)。

二、特殊教育津贴计入离退休费的比例作如下调整:1、在特殊教育学校工作年限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按其特殊教育津贴的20%计入离退休费总数,不足40元的按40元计入。

2、在特殊教育学校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其特殊教育津贴的40%计入离退休费总数,不足80元的按80元计入。

3、在特殊教育学校工作年限满十五年及以上的,其特殊教育津贴全额计入离退休费总数,不足150元的按150元计入。

4、特殊教育津贴计入离退休费总额不再规定上限。

三、已离退休的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凡符合特殊教育津贴计入离退休费条件的,可按上述规定调整计发基数及计发比例。

四、享受范围和经费列支渠道仍按原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从2003年9月1日起执行。

六、国家、省、市关于特殊教育津贴如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宁波市教育局宁波市人事局二??三年八月十九日-------------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工改后计发特殊教育津贴有关问题的复函川人函〔2007〕121号巴中市人事局:你局《关于聋哑特教津贴有关问题的请示》,巴人工〔2007〕237号,收悉。

学校特殊困难补助实施细则

学校特殊困难补助实施细则

学校特殊困难补助实施细则学校特殊困难补助是指针对特殊困难家庭的学生所设立的一项资助政策,旨在帮助这些学生克服困难,顺利完成学业。

为更好地落实学校特殊困难补助政策,以下是一份实施细则,详细规定了资助对象、资助标准、申请流程等事项。

一、资助对象1.1申请学校特殊困难补助的学生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特殊困难家庭的定义,并已通过学校认定。

特殊困难家庭包括低收入、残疾、失去独立抚养能力的父母等。

1.2资助对象应为全日制在校生,包括小学、初中、高中及中职学生。

二、补助标准2.1补助标准根据资助对象的不同情况而定,包括但不限于学业费用、生活费用补助等。

2.2学业费用包括学费、书费、学杂费等,补助标准将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2.3生活费用包括食宿费、交通费等,补助标准将根据学生所在地区的消费水平进行制定。

三、申请流程3.1学生或家长应填写学校特殊困难补助申请表,详细说明申请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低收入证明、残疾证明、监护人失去独立抚养能力证明等。

3.2学校应设立特殊困难补助申请审核小组,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批准资助申请。

3.3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或家长申请结果,并将资助名单公示,确保公平公正。

四、资助管理4.1学校应设立特殊困难补助专项资金,保证资助资金的使用。

4.2学校应定期对资助对象进行评估,确保资助对象的符合资格。

4.3学校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资助对象的相关材料进行保存,以备查阅。

4.4学校应定期公布资助政策和资助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五、监督与问责5.1学校特殊困难补助资金的使用应公开透明,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5.2学校应建立投诉渠道,接收学生或家长对资助政策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回应。

5.3学校应加强对特殊困难补助申请审核过程的监督,确保公正、客观的原则得到遵守。

六、宣传工作6.1学校应加强对学生和家长的特殊困难补助政策宣传工作,提高学生和家长对政策的知晓程度。

6.2学校应定期组织学生座谈会、家长会等形式的活动,向学生和家长宣讲特殊困难补助政策,解答相关问题。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特殊困难补助管理办法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特殊困难补助管理办法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特殊困难补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规范学生特殊困难补助管理与使用,充分发挥特殊困难补助的应急救助功能,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殊困难补助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在校生,是在学生个人或家庭遭遇突发性、临时性、特殊性原因造成学生临时经济困难,影响学生学业时申请的一次性特殊困难补助。

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当通过申请助学贷款,参加勤工助学工作,获得奖助学金等方式解决学费及日常生活费等需求。

第三条特殊困难补助的经费来源为学校助困资助经费。

第二章经费管理与使用第四条特殊困难补助的使用原则和要求:(一)专款专用。

特殊困难补助经费只能用于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上临时出现的困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

对弄虚作假者,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合理补助。

特殊困难补助不能平均使用,应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补助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年累计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如学生实际情况特别困难,可视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三)规范使用。

受助学生必须按照申请的用途合理使用特殊困难补助,以解决学习、生活中的困难,不能用于超出正常标准的生活费用支出,违规使用者,一经查实,学校有权收回补助,并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三章申请、审批与发放第五条特殊困难补助的申请条件。

学生中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特殊困难补助:(一)学生本人或家人身患大病、重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二)家庭出现突然变故,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三)遭遇其它突发性、特殊性经济困难,确需资助者。

第六条额度标准。

根据学生不同困难情况分为以下三个补助等级:(一)学生本人发生重大事故或重大疾病而造成死亡的给予抚恤金5000—10000元;(二)学生本人发生重大事故或重大疾病而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或学生直系亲属发生突发性重大事故或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给予补助3000—5000元;(三)家乡遭遇自然灾害的可以根据家庭经济损失的困难程度给予补助1500—3000元;(四)家庭极其困难的学生或突发困难的学生视困难情况给予寒假路费补助(根据学生回家及返校的实际路费核算);(五)家庭极其困难的特困生视困难情况给予中秋节、春节特殊困难补助200—500元;(六)家庭经济极其困难的新生视困难情况给予特困新生开学特殊困难补助500元;(七)遭遇区域性或性相关疾病、疫情、其他困难情况等的,给予特殊困难补贴,补贴额度视实际情况而定并可适当调整。

特殊教育学校资助工作实施细则

特殊教育学校资助工作实施细则

特殊教育学校资助工作实施细则一、背景特殊教育学校是为残疾学生提供专门教育和培训的学校。

为了支持特殊教育学校的发展和改善残疾学生的教育条件,特殊教育学校资助工作实施细则制定了具体的资助政策和措施。

二、资助方针特殊教育学校资助工作的方针是:公平、公正、透明。

根据特殊教育学校的实际需求和教育质量评估结果,确保合理有效地使用资助资源。

同时,鼓励特殊教育学校在教育教学方面创新,提高残疾学生的教育水平。

三、资助对象特殊教育学校资助工作的对象是符合国家教育部门相关政策要求,并取得办学许可的特殊教育学校。

四、资助内容特殊教育学校资助工作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建设资助:用于特殊教育学校的基础设施建设,如建筑物、教室、办公设备等的购置和维护。

2. 教学资助:用于特殊教育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包括教材、教具、实验设备等的购置和更新。

3. 师资培训资助:用于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的培训和培养,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

4. 学生福利资助:用于特殊教育学校学生的生活照料、康复治疗、研究辅助等方面的支持。

五、资助申请及审批程序1. 特殊教育学校应按照教育部门的要求,提交资助申请材料。

2. 资助申请材料应包括特殊教育学校的基本情况介绍、资金需求预算、资金使用计划等内容。

3. 资助申请材料经审批部门审核通过后,资助金额将根据学校的实际需要和政府的财政预算予以确定。

六、资助监督与评估特殊教育学校资助工作应建立监督与评估机制,监督和评估资助流向和使用情况,确保资助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

七、附则1.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特殊教育学校的资助工作。

2. 涉及特殊教育学校资助的具体政策措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文件规定。

以上即为特殊教育学校资助工作实施细则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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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在中等专业学校、盲聋哑学校班主任中试行津贴的通知-[81]教计资字049号

教育部关于在中等专业学校、盲聋哑学校班主任中试行津贴的通知-[81]教计资字049号

教育部关于在中等专业学校、盲聋哑学校班主任中试行津贴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关于在中等专业学校、盲聋哑学校班主任中试行津贴的通知((81)教计资字049号一九八一年三月十七日)各省、市、自治区高教、教育厅(局):经征得国家劳动局同意,决定在中等专业学校(含中等师范学校)、盲聋哑学校班主任中试行津贴制度。

现将《关于中等专业学校、盲聋哑学校班主任津贴试行办法》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班主任津贴所需经费,已列入国家今年增加的工资总额计划以内。

津贴发放时间,从文到之月起执行。

附:关于中等专业学校、盲聋哑学校班主任津贴试行办法为了鼓励中等专业学校、盲聋哑学校班主任做好本职工作,提高教学质量,加强政治思想工作,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确定在中等专业学校、盲聋哑学校班主任中试行津贴制度。

办法如下:一、班主任应挑选工作好、思想好、作风好,具有一定教学水平、管理学生经验和组织能力的教师担任。

班主任按照择优任用的原则,每学年经过教师评议一次,由学校领导批准。

二、班主任应履行关于班主任工作要求(原则上参照中、小学校班主任工作要求),完成规定的教育和教学工作质量,方能发给津贴。

三、班主任津贴标准:中等专业学校、盲聋哑学校,每班设班主任一人。

中等专业学校原则上以每40名学生为一个教学班。

班主任津贴:每周任课时数在10学时以上(含10学时)的,每月7元;每周任课时数在8学时以上的,每月6元;每周任课时数在学时以上的,每月5元。

教学班人数在40人以下,和每周任课时数不足5学时的,可酌情减发。

盲聋哑学校,小学每教学班学生11人以下的,每月4元;12人至14人,每月5元,15人以上的每月6元。

随班就读岗位津贴实施方案

随班就读岗位津贴实施方案

随班就读岗位津贴实施方案一、背景随班就读是指在学校就读的残疾学生,由特教教师随班指导,学校按照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津贴。

为了更好地落实随班就读岗位津贴政策,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对象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学校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

三、津贴标准1. 残疾学生的随班就读津贴标准为每月500元。

2. 津贴发放时间为每月月底。

3. 津贴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发放。

四、申请程序1. 学生家长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附上残疾证明材料。

2. 学校特教教师进行审核,并填写《随班就读学生津贴申请表》。

3. 学校将审核通过的申请材料报送教育局特殊教育管理部门。

4. 教育局特殊教育管理部门进行终审,审核通过后通知学校发放津贴。

五、津贴管理1. 学校财务部门负责津贴的发放和管理,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2. 学校特教教师负责对随班就读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跟踪和指导,确保津贴的合理使用。

3. 学校应建立健全津贴发放的台账和档案,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六、监督检查1. 教育局特殊教育管理部门将定期对各学校的津贴发放情况进行检查。

2. 学校应配合教育局的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资料。

七、附则1.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 对于违反本方案的学校和个人,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 本方案解释权归教育局特殊教育管理部门所有。

八、结束语本方案的制定旨在更好地保障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权益,确保津贴的合理发放和使用。

希望各学校和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本方案执行,共同努力,让每一个残疾学生都能获得应有的关爱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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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修正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第四十條第三項及身心障 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特殊教育學生就讀下列學校者,得依本辦法規定予以獎補助: 一、國立大專校院。 二、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或特殊教育學校。 三、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身心障礙學生繼續就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主管之高級中等
符合特殊教育法第四條,所
資 定學術性向資賦優異、藝術
賦 才能資賦優異、創造能力資
優 賦優異、領導能力資賦優異
異 或其他特殊才能資賦優異之
學生。
五千 六千 四千 五千 六千 四千 五千
一萬
三萬
四萬 一萬二千 二萬二千
四萬 一萬二千
二萬
三千
四千 二千 三千 四千 二千 三千
四萬
一萬
二萬 一萬 二萬 二萬 一萬 一萬二千
應擇一申領;其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與本辦法規定同性質申領資
格之補助費、獎學金或獎金者,不得再依本辦法申領獎補助金。
第五條 特殊教育學生就讀空中大學,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獎補助者,其每學
年修習學分數應至少十八學分,就學期間以申領六次為限。但專科部就
學期間,以申領三次為限。
特殊教育學生就讀大學附設空中進修學院,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獎補
(依各級主管機 (依身心障礙 (包括特殊教
關核發之特殊Βιβλιοθήκη 證明(手冊)規 育學校)育學生鑑定證 定之等級)
大專校院
高級中等學 (包括特殊 教育學校)
大專校院
明)
視覺障礙、 輕度
聽覺障礙、
語言障礙
中度以上
身 肢體障礙、
心 腦性麻痺
障 多重障礙 礙
其他障礙
輕度 中度以上
輕度
(非屬上述障 中度以上 礙類別者)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並應同時造具請領名冊報主管機關請撥獎補助 經費。 第八條 公立學校發給獎學金、補助金所需經費,依預算程序編列;私立學 校,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第九條 為鼓勵身心障礙之優秀大專校院畢業生赴國外進修,本部得視實際 需要,訂定名額辦理公費留學考試。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名之成績或相當前五名之獎項,並領有證明者,發給獎學金。 前項申請,每學年以一次為限。 第四條 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之高級中等學校或特殊 教育學校身心障礙學生,每校身心障礙學生總人數在三十人以下者,獎 補助一人;三十一人至五十人者,獎補助二人;五十一人以上者,獎補 助三人,國立特殊教育學校分別以各學部,依上開標準計算獎補助金名 額。 學校應依身心障礙學生申請成績排序,並依前項獎補助名額,核發 最優者獎補助金;同一學校,須無人得領獎學金,始發給補助金。 特殊教育學生,同時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各目及第二款資格者,
未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 就學輔導會鑑定通過之身心障礙學生,其獎補助金額,比照身心障礙證
明(手冊)其他障礙類別輕度等級規定辦理。 第七條 符合本辦法之特殊教育學生,應於就讀學校所定時間內,檢附相關
證明文件申請核發獎學金或補助金,逾期不予受理。 前項學校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填報統計表送主管機關備查。
以上學校,其獎助得準用本辦法規定辦理。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另定更優惠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特殊教育學生就讀國民中、小學品學兼優或有特殊表現者,其獎補 助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另定自治法規辦理;就讀國立大學附設 國民中、小學者,依該規定辦理。
特殊教育學生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獎補助者,同一教育階段不得重複 申領;就學期間申領次數,不得超過其修業年限。 第三條 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特殊教育學生具有學籍者,於申請成績之學 年度持有各級主管機關核發之有效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證明,得依其學制 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依下列規定申請獎補助: 一、身心障礙學生: (一) 上學年學業平均成績在八十分以上,且品行優良無不良紀
錄者,發給獎學金。 (二) 上學年學業平均成績在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且品行
優良無不良紀錄者,發給補助金。 (三) 參加政府核定有案之國際性競賽或展覽,獲得前五名之成
績或相當前五名之獎項,並領有證明者,發給獎學金。 (四) 參加政府核定有案之國內競賽或展覽,獲得前三名之成績
或相當前三名之獎項,並領有證明者,發給補助金。 二、資賦優異學生:參加政府核定有案之國際性競賽或展覽,獲得前五
助者,其每學年修習學分數應至少十八學分,就學期間以申領三次為
限。
特殊教育學生就讀碩士班或博士班,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獎補助者,
其每學年修習學分數應至少十二學分。
第六條 第三條所定獎學金、補助金之類別及金額如下表:
獎學金、補助金類別及金額表
獎學金(單位:新臺幣元) 補助金(單位:新臺幣元)
類別
障礙等級 高級中等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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