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非法强拆后可以申请行政裁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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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非法强拆后可以申请行政裁决吗?
在拆迁过程中,房屋没有经过合法程序就被非法强拆的情形时有发生。
实际上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
而现实中,由于各种原因,被害人报警后,公安局往往不予刑事立案,或者立案后无法侦破,不了了之。
面对如此严重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拆迁户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根据该规定可以看出拆迁当事人有申请裁决的权利。
而建设部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八条规定:申请裁决时房屋已经灭失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该申请。
那么,在拆迁过程中,房屋被非法强拆是否属于《裁决规程》规定的房屋灭失不予受理的情形呢?现行的有关拆迁法规和规章没有作出任何的解释。
笔者认为,《裁决规程》的立法初衷在于排除那些在核发拆迁许可之前,就因为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而损、倒塌、灭失的房屋。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这种情况下无法进行评估,而评估作为裁决最重要最基本的依据,一旦缺失,裁决自然无法作出。
既然如此,房屋被违法强拆应当被排除在不予受理裁决的事由之列。
因为,这类房屋通常是能够通过评估程序甚至已经通过评估程序确定价值的,而且灭失乃是人为的结果,并非不可抗力,也不是意外事件的结果。
如果这种情况下房屋裁决机关不受理裁决,那么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将无法救济,也势必助长拆迁人的违法行为——一旦下发拆迁许可证,拆迁公司就可以随意拆除拆迁范围内的房屋,而裁决部门拒绝裁决,显然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法律程序的救济,后果不堪设想!
实务中,笔者代理过几起案例,均为房屋被非法强拆后申请裁决,最终达到了很好的维权效果。
举一例来说:
家住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平胡同的张女士,因为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西城交通队综合楼项目建设,她的房屋被划入拆迁范围。
经过几次协商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由于张女士家里有病人,拆迁现场很是嘈杂,不适宜养病,就居家搬到了别处居住。
2006年,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房屋被非法拆除。
张女士一直上访到2009年2月都没有解决问题。
之后,她委托了笔者代理其案。
笔者接受委托后,认为当务之急是找准切入点,建立一个谈判平台进行协商,于是决定让张女士申请裁决,以获取谈判的机会。
2009年3月4日,张女士向西城区房管局申请裁决,后者受理了该申请,并组织双方调解。
最后,张女士取得了理想的拆迁补偿。
该案中,西城区房屋管理局认可了笔者的法律意见,在张女士房屋被非法强拆的情况下,仍然受理了她的裁决申请,推动纠纷最终的协商解决,可谓之“能动行政”、“能动准司法”,对于维护公众合法权益、良好的社会秩序大有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