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2013-07-17 11:32 【大中小】【我要纠错】发文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文号:保监会令2013年第8号发布日期:2013-7-1执行日期:2013-11-1《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6月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席项俊波2013年7月1日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消费投诉,包括保险消费者向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提出保险消费投诉和保险消费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出保险消费投诉。
保险消费者向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提出保险消费投诉,是指保险消费者在保险消费活动中与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从业人员发生争议,向相关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反映情况,要求解决争议的行为。
保险消费者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出保险消费投诉,是指保险消费者认为在保险消费活动中,因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从业人员存在违反有关保险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情形,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反映情况,申请其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是全国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的管理部门,对全国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应当明确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的管理部门,对辖区内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本单位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的管理部门和工作岗位,配备工作人员,负责对本单位保险消费投诉的办理、统计、分析、管理工作。
《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为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切实维护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银行保险机构消费投诉处理工作,银保监会近日发布《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投诉办法》)。
2019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银保监会就《投诉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期间,社会公众给予了广泛关注,提出了意见建议。
银保监会对反馈意见逐条进行了认真研究,对其中符合监管工作实际的意见建议进行了吸收采纳。
《投诉办法》包含总则、组织管理、投诉处理、工作制度、监督管理、附则等6大部分,共45条。
主要体现了以下特点:一是明确消费投诉事项。
《投诉办法》明确界定消费投诉为消费者因购买银行、保险产品或者接受银行、保险相关服务与银行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产生纠纷,并向银行保险机构主张其民事权益的行为。
二是规定银行保险机构职责。
《投诉办法》明确银行保险机构是处理消费投诉的责任主体,按照依法合规、便捷高效、标本兼治和多元化解原则,对消费投诉事项进行属地管理,落实分级责任,充分考虑和尊重消费者的合理诉求,公平合法作出处理结论.三是明确投诉处理程序.明确了银行保险机构处理消费投诉的受理渠道、受理范围、处理时限等程序要求。
为最大化满足消费者合理诉求,结合投诉处理工作实际,鼓励提高投诉处理效率,对于事实清楚、争议情况简单的消费投诉,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15日内办理完毕并告知投诉人,情况复杂的可延长至30日;情况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经过必要审批程序后,办理期限再延长30日。
加入了对于第三方机构合作业务投诉的处理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要求相关第三方机构配合处理消费投诉,对投诉事项进行核实,及时提供相关情况,促进消费投诉顺利解决.四是完善投诉处理制度机制.为改变投诉处理“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状况,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建立健全溯源整改、责任追究制度。
综合运用正向激励和负面约束手段,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健全信息披露和考核评价制度。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1.06•【文号】保监消保[2013]686号•【施行日期】2013.1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消保〔2013〕686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贯彻落实《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3年第8号,以下简称《投诉办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的重要性保险消费投诉是广大保险消费者反映问题,请求解决与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有关争议的主要方式。
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是否规范高效,既关系到广大保险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也直接反映保险服务的质量和保险监管的有效性,对保险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进一步健全保险消费投诉处理机制,切实提高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中国保监会制定发布了《投诉办法》。
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执行《投诉办法》的各项规定,以实施《投诉办法》为契机,努力提高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水平,切实保护好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健全制度机制,加强行业协作,依法合规做好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一)各单位要按照《投诉办法》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的各项制度机制。
对《投诉办法》要求建立的制度机制要尽快建立,对不符合《投诉办法》规定的要进行修改,并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工作,确保《投诉办法》顺利实施。
(二)各单位要加强沟通协作,按照《投诉办法》的规定建立保险消费投诉事项转办机制,为保险消费者提供便利。
各保监局要加强对辖区保险消费投诉事项转办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既要通过转办的方式监督保险公司的投诉处理工作,发挥转办制度对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的促进作用,又要防止在转办中出现推诿、敷衍、扯皮现象。
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最新版】
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工作,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以下简称“消费投诉”),是指消费者因购买银行、保险产品或者接受银行、保险相关服务与银行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产生纠纷(以下简称“消费纠纷”),并向银行保险机构主张其民事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合规、便捷高效、标本兼治和多元化解原则。
第四条银行保险机构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处理消费投诉的责任主体,负责对本单位及其分支机构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的管理、指导和考核,协调、督促其分支机构妥善处理各类消费投诉。
第五条各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在消费纠纷化解方面的行业自律作用,协调、促进其会员单位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妥善处理消费纠纷。
第六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是全国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的监督单位,对全国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中国银保监会各级派出机构应当对辖区内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推动辖区内建立完善消费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消费投诉处理工作顺利开展,指定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机构负责人分管本单位消费投诉处理工作,设立或者指定本单位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的管理部门和岗位,合理配备工作人员。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畅通投诉渠道,设立或者指定投诉接待区域,配备录音录像等设备记录并保存消费投诉接待处理过程,加强消费投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规范消费投诉处理流程和管理。
第八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官方网站、移动客户端、营业场所或者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本单位的投诉电话、通讯地址等投诉渠道信息和消费投诉处理流程,开通电子邮件、官网平台等互联网投诉渠道的,应当公布本单位接收消费投诉的电子邮箱、网址等。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3号——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3号——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1.14•【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3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保险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3号《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保监会2019年第8次委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20年1月14日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工作,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以下简称“消费投诉”),是指消费者因购买银行、保险产品或者接受银行、保险相关服务与银行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产生纠纷(以下简称“消费纠纷”),并向银行保险机构主张其民事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合规、便捷高效、标本兼治和多元化解原则。
第四条银行保险机构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处理消费投诉的责任主体,负责对本单位及其分支机构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的管理、指导和考核,协调、督促其分支机构妥善处理各类消费投诉。
第五条各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在消费纠纷化解方面的行业自律作用,协调、促进其会员单位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妥善处理消费纠纷。
第六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是全国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的监督单位,对全国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中国银保监会各级派出机构应当对辖区内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推动辖区内建立完善消费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以下是一个关于银行业和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示范文本。
请注意,实际的管理办法可能因不同的国家、地区和监管机构而有所不同。
这个示范文本仅供参考,具体的管理办法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银行业和保险业对消费者投诉的处理程序和方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和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本管理办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银行业和保险业的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
第三条定义消费者:指购买、使用或接受银行业和保险业产品和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投诉:指消费者就银行业和保险业产品和服务提出的不满、意见或索赔请求。
投诉处理部门:指银行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内负责接收、处理和回复消费者投诉的部门。
投诉处理程序:指银行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处理消费者投诉的一系列操作和流程。
投诉处理结果:指银行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对消费者投诉的处理结果和回复意见。
第二章投诉受理和处理程序第四条投诉受理银行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应设立投诉受理渠道,接收消费者投诉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
消费者可以通过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金融机构提出投诉,金融机构应及时受理,并提供投诉受理单据或回执。
第五条投诉处理程序银行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程序,包括投诉登记、调查核实、问题分析、处理决策、回复消费者等环节。
投诉处理程序应公开、公平、透明,并记录相关处理过程和结果。
第六条投诉处理时限银行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应在接收投诉后,及时启动投诉处理程序,并按照规定的时限完成处理。
对于一般性投诉,金融机构应在收到投诉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理并回复消费者。
对于复杂或涉及较大金额的投诉,金融机构应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理并回复消费者。
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处理,金融机构应及时向消费者说明原因,并在延长处理时限前征得消费者同意。
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制度
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本银行和保险机构的消费投诉处理工作,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消费投诉,是指消费者因购买银行、保险产品或者接受银行、保险相关服务与本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产生纠纷,并向本机构主张其民事权益的行为。
消费投诉处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合规、便捷高效、标本兼治和多元化解的原则。
二、消费投诉处理工作机制设立专门的消费投诉处理部门,配备足够的专职人员,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指导本机构的消费投诉处理工作。
建立健全消费投诉处理工作流程,明确投诉受理、调查核实、处理决定、反馈回复等各个环节的职责和时限要求。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消费投诉处理工作合力。
对于涉及跨部门的消费投诉,应当建立协同处理机制,明确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共同做好投诉处理工作。
三、消费投诉受理本机构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公示消费投诉受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营业场所、官方网站、移动客户端、客服电话等,确保消费者能够方便、快捷地进行投诉。
消费投诉受理部门应当对投诉进行登记,记录投诉人的基本信息、投诉事项、诉求等内容,并对投诉进行初步审查,判断是否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
对于不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权处理的机构进行投诉。
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消费投诉,应当及时向投诉人发送受理通知,告知投诉处理流程和预计处理时限。
四、消费投诉调查核实消费投诉处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听取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
调查核实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全面,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对于需要进行现场调查的投诉事项,应当安排工作人员进行实地调查。
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发现投诉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五、消费投诉处理决定消费投诉处理部门应当根据调查核实情况,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决定。
处理决定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规定
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规定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2013-07-1711:32【大中小】【我要纠错】发文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文号:保监会令2013年第8号发布日期:2013-7-1执行日期:2013-11-1《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6月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席项俊波2013年7月1日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消费投诉,包括保险消费者向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提出保险消费投诉和保险消费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出保险消费投诉。
保险消费者向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提出保险消费投诉,是指保险消费者在保险消费活动中与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从业人员发生争议,向相关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反映情况,要求解决争议的行为。
保险消费者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出保险消费投诉,是指保险消费者认为在保险消费活动中,因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从业人员存在违反有关保险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情形,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反映情况,申请其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是全国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的管理部门,对全国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应当明确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的管理部门,对辖区内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本单位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的管理部门和工作岗位,配备工作人员,负责对本单位保险消费投诉的办理、统计、分析、管理工作。
保险公司投诉处理规定
保险公司投诉处理规定一、总则1.1 目的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保险公司投诉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所有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1.3 原则保险公司投诉处理工作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二、投诉受理2.1 投诉渠道保险公司应设立投诉电话、投诉邮箱、投诉网站等多种投诉渠道,便于消费者进行投诉。
2.2 投诉时效保险公司应在收到投诉后,及时进行处理,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三、投诉处理流程3.1 投诉分类保险公司应对收到的投诉进行分类,包括:服务问题、理赔问题、产品问题等。
3.2 投诉登记保险公司应对每件投诉进行登记,包括投诉人信息、投诉内容、投诉时间等。
3.3 投诉调查保险公司应对投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事实,必要时可请外部专业机构协助。
3.4 投诉处理保险公司应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对投诉进行处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3.5 投诉回复保险公司应对每件投诉进行回复,向投诉人说明处理结果。
四、投诉处理结果反馈4.1 保险公司应在投诉处理结束后,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
4.2 保险公司应将投诉处理结果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五、投诉处理工作的监督与评估5.1 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工作的监督与评估机制,确保投诉处理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5.2 保险公司应定期对投诉处理工作进行评估,提高投诉处理工作效率。
六、法律责任6.1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未设立投诉渠道的;- 未及时处理投诉的;- 未按要求反馈投诉处理结果的;- 未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工作监督与评估机制的。
6.2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投诉处理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附则7.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2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保险公司所有。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1.17•【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为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切实维护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银行保险机构消费投诉处理工作,银保监会近日发布《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投诉办法》)。
2019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银保监会就《投诉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期间,社会公众给予了广泛关注,提出了意见建议。
银保监会对反馈意见逐条进行了认真研究,对其中符合监管工作实际的意见建议进行了吸收采纳。
《投诉办法》包含总则、组织管理、投诉处理、工作制度、监督管理、附则等6大部分,共45条。
主要体现了以下特点:一是明确消费投诉事项。
《投诉办法》明确界定消费投诉为消费者因购买银行、保险产品或者接受银行、保险相关服务与银行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产生纠纷,并向银行保险机构主张其民事权益的行为。
二是规定银行保险机构职责。
《投诉办法》明确银行保险机构是处理消费投诉的责任主体,按照依法合规、便捷高效、标本兼治和多元化解原则,对消费投诉事项进行属地管理,落实分级责任,充分考虑和尊重消费者的合理诉求,公平合法作出处理结论。
三是明确投诉处理程序。
明确了银行保险机构处理消费投诉的受理渠道、受理范围、处理时限等程序要求。
为最大化满足消费者合理诉求,结合投诉处理工作实际,鼓励提高投诉处理效率,对于事实清楚、争议情况简单的消费投诉,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15日内办理完毕并告知投诉人,情况复杂的可延长至30日;情况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经过必要审批程序后,办理期限再延长30日。
加入了对于第三方机构合作业务投诉的处理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要求相关第三方机构配合处理消费投诉,对投诉事项进行核实,及时提供相关情况,促进消费投诉顺利解决。
保险投诉处理的流程和规定
保险投诉处理的流程和规定保险投诉是指保险消费者对保险公司或代理人在保险业务中的违约行为和服务质量等方面提出的不满和异议。
为了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各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保险投诉处理的相关规定和流程。
本文将介绍保险投诉处理的一般流程和规定,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并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保险投诉的分类保险投诉可以分为产品权益类投诉和服务质量类投诉。
产品权益类投诉主要指的是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违约行为导致保险消费者权益受损的情况,如拒绝理赔、拖欠赔付等。
服务质量类投诉则是指保险公司或代理人在保险销售、信息披露、售后服务等方面存在的服务不当问题,如误导销售、虚假宣传等。
二、保险投诉的处理流程1. 提出投诉保险消费者在发现问题后应尽快向保险公司提出投诉。
投诉可以以书面形式提交,或者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消费者在投诉时应提供详细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以便保险公司进行核实和回复。
2. 受理投诉保险公司在接到投诉后,应及时受理,并派出专人负责处理。
受理投诉的责任人应向消费者确认投诉内容,并告知后续处理流程和时间。
保险公司通常会设立专门的投诉受理部门,对投诉进行统一管理和处理。
3. 调查核实保险公司在受理投诉后,会对投诉内容进行核实和调查。
核实的方式包括与保险消费者进行沟通、查阅相关合同和文件、调取相关证据等。
在核实过程中,保险公司应保持中立、客观的态度,并及时向消费者反馈调查进展。
4. 处理结果经过核实和调查后,保险公司将向保险消费者提供相应的处理结果。
如果保险公司确认自己存在违约行为,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向消费者赔偿或解决问题。
如果保险公司认为自己没有违约,可以向消费者解释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说明。
5. 不服处理结果的申诉如果保险消费者对保险公司的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向相关监管部门或仲裁机构申诉。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申诉机构不同,消费者可以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从保险监管机构的官方网站获取相关信息。
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随着金融市场的深入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提高,银行业和保险业在业务运营过程中,如何妥善处理消费投诉,已成为行业管理的重要议题。
为此,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制定了《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进行详解,以促进银行业和保险业更好地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保障消费者权益。
《办法》的制定背景主要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消费者在金融消费过程中的权益保护逐渐受到重视,而良好的投诉处理机制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环节。
其次,随着金融市场的开放和竞争的加剧,提高服务质量、提升消费者满意度已成为银行业和保险业发展的关键。
最后,为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维护市场秩序,金融监管部门制定了这一《办法》。
《办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消费投诉处理进行了规定。
首先,明确了投诉处理流程,包括受理、调解和裁决等环节。
其次,细化了投诉处理责任,明确了银行和保险机构以及金融监管部门在投诉处理中的职责。
再次,强调了投诉处理的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然而,《办法》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某些金融机构在处理投诉时,存在推诿、拖延等现象,导致投诉处理效率低下。
此外,由于缺乏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调解和裁决机制的公正性和公平性有时受到质疑。
针对这些问题,未来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投诉处理机制,提高投诉处理效率,并增强公正性和公平性。
总的来说,《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规范银行业和保险业的投诉处理程序、保障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面对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需要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提高投诉处理效率,并增强公正性和公平性。
同时,金融机构也应积极响应《办法》要求,切实做好消费投诉处理工作,提升服务质量,以实现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市场秩序维护的双赢局面。
《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为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切实维护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银行保险机构消费投诉处理工作,银保监会近日发布《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投诉办法》)。
2019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银保监会就《投诉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期间,社会公众给予了广泛关注,提出了意见建议。
银保监会对反馈意见逐条进行了认真研究,对其中符合监管工作实际的意见建议进行了吸收采纳。
《投诉办法》包含总则、组织管理、投诉处理、工作制度、监督管理、附则等6大部分,共45条。
主要体现了以下特点:一是明确消费投诉事项。
《投诉办法》明确界定消费投诉为消费者因购买银行、保险产品或者接受银行、保险相关服务与银行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产生纠纷,并向银行保险机构主张其民事权益的行为。
二是规定银行保险机构职责。
《投诉办法》明确银行保险机构是处理消费投诉的责任主体,按照依法合规、便捷高效、标本兼治和多元化解原则,对消费投诉事项进行属地管理,落实分级责任,充分考虑和尊重消费者的合理诉求,公平合法作出处理结论.三是明确投诉处理程序.明确了银行保险机构处理消费投诉的受理渠道、受理范围、处理时限等程序要求。
为最大化满足消费者合理诉求,结合投诉处理工作实际,鼓励提高投诉处理效率,对于事实清楚、争议情况简单的消费投诉,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15日内办理完毕并告知投诉人,情况复杂的可延长至30日;情况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经过必要审批程序后,办理期限再延长30日。
加入了对于第三方机构合作业务投诉的处理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要求相关第三方机构配合处理消费投诉,对投诉事项进行核实,及时提供相关情况,促进消费投诉顺利解决.四是完善投诉处理制度机制.为改变投诉处理“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状况,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建立健全溯源整改、责任追究制度。
综合运用正向激励和负面约束手段,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健全信息披露和考核评价制度。
《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银行业和保险业也在国家发展计划内担负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消费者对其服务的不断提高,对银行业和保险业的投诉也随之增多。
为了确保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银行业和保险业的合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一、管辖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司法辖区境内的各银行业(包括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和保险业的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工作。
二、消费投诉的处理1、定义消费投诉是消费者因履行银行业保险业合同及其相关事宜而针对银行业保险业经营者提出的合法权利和要求的言语或书面表达。
2、处理原则(1)依法处理本办法由当地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机制,确定由当地司法机关负责消费投诉的处理。
(2)明确责任银行业和保险业消费者投诉处理,应当由银行业和保险业经营者按照本办法制定的程序,建立完善内部投诉处理管理制度,并明确具体责任。
(3)解释合理对于消费者投诉,银行业保险业经营者应当认真调查,出具客观、完整、真实的投诉处理说明,依据实际情况,认真细致,尊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解释清晰全面,以符合合同的精神处理每一件事,或者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与消费者和解。
3、申诉流程(1)投诉方向消费者在遭受银行业或保险业的损害时,可以提出给银行业和保险业经营者有关的投诉,要求银行业和保险业经营者及时履行义务,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内部处理在收到投诉,银行业和保险业经营者应当及时组织内部调查,积极主动解决消费者的投诉事宜。
(3)司法救济如果银行业和保险业经营者不能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消费者可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要求司法机关依法判决,为其解决投诉事宜。
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一、总则1. 目的和依据本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银行业和保险业对消费投诉的处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管理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2. 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银行业和保险业对消费投诉的处理工作。
二、消费投诉的定义和分类1. 定义消费投诉是指消费者对银行业和保险业的产品、服务或行为提出的不满、意见或要求解决的问题。
2. 分类消费投诉可以分为产品投诉、服务投诉和行为投诉三种类型。
1.产品投诉:消费者对银行业和保险业的产品质量、安全性等方面提出的投诉。
2.服务投诉:消费者对银行业和保险业的服务态度、效率等方面提出的投诉。
3.行为投诉:消费者对银行业和保险业从业人员的不当行为提出的投诉。
三、消费投诉的受理和处理流程1. 受理消费者可以通过电话、邮件、信件等方式向银行业和保险业投诉部门提出投诉。
投诉部门在收到投诉后,应及时受理,并向消费者提供受理单据。
2. 处理银行业和保险业应当按照以下流程处理消费投诉:1.认真调查:投诉部门应当认真调查投诉事实,并收集相关证据。
2.解决问题:根据调查结果,投诉部门应当及时解决问题,并向消费者提供满意的解决方案。
3.反馈结果:投诉部门应当在处理完毕后,向消费者反馈处理结果,并告知消费者有关申诉渠道。
4.记录和统计:投诉部门应当及时记录投诉处理情况,并将统计结果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四、消费投诉的申诉和复核1. 申诉如果消费者对银行业和保险业的投诉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处理。
2. 复核消费者对上级主管部门的申诉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向相关法律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法律机构应当依法进行复核,并向消费者反馈复核结果。
五、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罚1. 违法违规行为范围银行业和保险业在处理消费投诉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违法违规行为:1.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受理和处理程序;2.故意隐瞒或篡改投诉事实;3.不按照处理结果向消费者反馈;4.以损害消费者利益为目的的行为;5.其他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银行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办法
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以下简称“投诉处理”)工作,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以下简称“消费投诉”),是指消费者与银行保险机构或其从业人员因购买银行、保险产品或接受银行、保险相关服务产生纠纷(以下简称“消费纠纷”),并向银行保险机构主张其民事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投诉处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合规、便捷高效、标本兼治和多元化解原则。
第四条银行保险机构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及时规范处理消费投诉的责任主体,负责对分支机构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的管理、指导和考核,协调、督促分支机构妥善处理各类消费投诉。
第五条各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在消费纠纷化解方面的行业自律作用,协调、促进会员单位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妥善处理消费纠纷。
第六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是全国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的监督单位,对全国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中国银保监会各级派出机构应当对辖区内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推动辖区内建立完善消费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银行保险机构及各级分支机构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或机构负责人分管本单位消费投诉处理工作,设立或者指定本单位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的管理部门和岗位,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工作人员,牵头负责本单位消费投诉的协调处理、运行监测、统计分析、考核管理等工作。
银行保险机构及各级分支机构应当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消费投诉处理工作顺利开展。
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设立或指定消费投诉接待区域,配备录音录像等真实记录投诉接待过程的设备,加强消费投诉信息系统建设,规范投诉事项处理流程和管理。
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2)
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以下是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监督机构
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的监督机构包括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等。
二、投诉渠道
消费者可以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银行、保险公司投诉。
投诉内容应当包括投诉人的基本信息、投诉的情况及要求等。
三、投诉受理
银行、保险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诉受理部门,并及时受理消费者投诉,并向消费者提供投诉受理单。
四、调查处理
银行、保险公司应在收到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并在规定
的时间内对投诉进行处理。
对于有关部门无法调查的投诉,应及时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五、处理结果反馈
银行、保险公司应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消费者,并采取
适当措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六、责任追究
对于违法违规的银行、保险公司及相关人员,监督机构可
以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投诉统计与报告
银行、保险公司应定期向监督机构报告投诉情况,并公开发布投诉处理情况。
八、权益保护
消费者享有合法权益保护,包括投诉信息保密、投诉处理费用承担等。
上述是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具体细则和操作流程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
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以下是我根据自己的理解和常见的做法整理的银行业保险
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1. 投诉受理和登记:银行业保险公司应设立投诉受理部门,负责接收、登记和处理消费者的投诉。
2. 投诉渠道:银行业保险公司应设立多种投诉渠道,包括
电话、互联网等,便于消费者投诉。
3. 投诉受理标准:银行业保险公司应建立明确的投诉受理
标准,明确投诉内容、受理要求等,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4. 投诉处理流程:银行业保险公司应建立完整的投诉处理
流程,包括接受投诉、调查核实、处理结果通知等环节,
确保投诉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处理。
5. 投诉调查与处理:银行业保险公司应对投诉进行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并根据事实情况进行合理的处理,例
如赔偿、解释、道歉等。
6. 投诉结果通知:银行业保险公司应及时将投诉处理结果通知消费者,并解释处理原因和措施。
7. 投诉记录保存:银行业保险公司应妥善保存投诉记录和处理信息,以备日后查阅和监督。
8. 监督与评估:相关监管机构应对银行业保险公司的投诉处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其按照规定和标准进行操作。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一种可能的管理办法,实际情况可能因地区、公司规模等而有所不同。
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制定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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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会令2013年第8号《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6月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席项俊波2013年7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消费投诉,包括保险消费者向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提出保险消费投诉和保险消费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出保险消费投诉。
保险消费者向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提出保险消费投诉,是指保险消费者在保险消费活动中与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从业人员发生争议,向相关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反映情况,要求解决争议的行为。
保险消费者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出保险消费投诉,是指保险消费者认为在保险消费活动中,因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从业人员存在违反有关保险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情形,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反映情况,申请其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是全国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的管理部门,对全国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应当明确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的管理部门,对辖区内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本单位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的管理部门和工作岗位,配备工作人员,负责对本单位保险消费投诉的办理、统计、分析、管理工作。
保险公司及其省级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机构应当指定本单位分管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为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责任人。
第六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的管理、指导和考核,协调和支持分支机构妥善处理各类保险消费投诉。
第七条保险行业协会应当建立保险消费投诉处理机制,积极协调、督促会员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及时处理保险消费投诉。
第八条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应当指导辖区内建立健全保险纠纷调处机制,并监督其规范运行。
保险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协调、督促会员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通过协商和调解的方式解决保险消费投诉,做好保险纠纷调解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促进保险纠纷调处机制正常运行。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机构应当指导并支持分支机构参加当地保险纠纷调处机制,与保险消费者协商解决保险消费争议。
保险纠纷调处机制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九条保险机构负责处理保险消费者提出的下列投诉:(一)因保险合同条款与本单位发生争议的;(二)因保险销售、承保、退保、保全、赔付等业务与本单位发生争议的;(三)因保险消费活动与本单位发生其他争议的。
第十条保险中介机构负责处理保险消费者因保险中介服务与本单位发生争议提出的投诉。
保险消费者向保险机构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的,为其提供保险中介服务的保险中介机构可以协助其反映情况或者为其提供相关便利条件,促进保险消费投诉顺利解决。
第十一条中国保监会负责处理保险消费者提出的下列投诉:(一)保险公司违反有关保险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应当由中国保监会负责处理的;(二)保险从业人员违反有关保险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应当由中国保监会负责处理的;(三)其他依法应当由中国保监会负责处理的情形。
第十二条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处理保险消费者提出的下列投诉:(一)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违反有关保险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应当由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处理的;(二)辖区内保险从业人员违反有关保险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应当由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处理的;(三)其他依法应当由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处理的情形。
第三章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第一节保险消费投诉的提出第十三条保险消费者提出保险消费投诉,可以采取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也可以采取电话、面谈等方式。
采取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方式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的,保险消费者应当将投诉材料发送至该投诉处理单位指定的通讯地址、传真号码、电子邮箱。
采取电话方式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的,保险消费者应当拨打该投诉处理单位指定的电话号码。
采取面谈方式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的,保险消费者应当在该投诉处理单位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5名以上保险消费者拟采取面谈方式共同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的,应当推选1到2名代表。
第十四条保险消费投诉应当由保险消费者本人提出,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投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联系地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被投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被投诉的保险机构或者保险中介机构的名称;被投诉的保险从业人员的相关情况以及其所属保险机构或者保险中介机构的名称;(三)投诉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以及相关事实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保险消费者本人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提出,但应当向投诉处理单位提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投诉材料、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并应当由保险消费者本人亲笔签名。
第十六条采取电子邮件方式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的,可以同时提交书面材料;投诉处理工作人员也可以视情况要求投诉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采取面谈方式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的,可以同时提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书面材料,或者填写相关投诉材料表格。
投诉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由投诉处理工作人员记录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基本情况、投诉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并由投诉人签字确认。
投诉处理工作人员也可以视情况要求投诉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采取电话方式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的,投诉处理工作人员应当记录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基本情况、投诉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并可以视情况要求投诉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应当由投诉人亲笔签名。
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的,投诉材料应当加盖本单位印章。
第十七条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管理部门应当对收到的保险消费投诉进行登记,投诉材料不完整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人补充提供。
保险消费者向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的,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已经掌握或者可以通过有关信息档案获得的材料,不得再要求投诉人补充提供。
第十八条保险消费者提出保险消费投诉,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保险消费者在保险消费投诉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投诉处理单位的办公秩序。
第二节保险消费投诉受理第十九条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管理部门是所在单位受理保险消费投诉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条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管理部门收到完整投诉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依照本办法规定,属于本单位负责处理的保险消费投诉,予以受理;(二)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保险消费投诉,但是不属于本单位负责处理的,不予受理,并可以转相关单位处理;(三)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保险消费投诉,但是应当由本单位其他部门负责处理的,转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四)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保险消费投诉,且不属于本单位其他部门负责处理的,不予受理;(五)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保险消费投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处理工作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一)投诉不是由保险消费者本人或者保险消费者的受托人提出的;(二)本单位已经受理投诉,保险消费者在处理期限内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同一投诉的;(三)本单位已经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保险消费者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同一投诉的。
保险消费者在处理期限内再次提出同一投诉,但有新的事实和理由需要查证的,投诉处理工作管理部门可以合并处理,处理期限自收到新的投诉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二十二条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投诉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节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决定第二十三条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对受理的保险消费投诉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根据投诉请求的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保险合同约定的,应当依法依约履行义务;(二)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保险合同约定的,应当对投诉人做好解释工作;(三)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有关规定未作出明确规定以及保险合同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与投诉人协商;(四)保险消费投诉不是由保险消费者本人或者保险消费者的受托人提出的,终止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并告知投诉人;(五)处理决定作出前,投诉人撤回保险消费投诉的,终止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四条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受理保险消费投诉后,应当区别情况,在下列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一)对于事实清楚、争议情况简单的保险消费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二)对于第(一)项规定情形以外的保险消费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情况复杂的,经本单位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责任人批准,可以延长处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投诉人延长期限的理由。
第二十五条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
告知内容应当包括:(一)投诉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二)处理意见;(三)投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核查,也可以通过保险纠纷调处机制或者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
第二十六条投诉人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保险经纪公司分支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作出的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该机构的上一级机构书面申请核查。
核查机构应当对保险消费投诉的处理过程、处理时限和处理结果进行核查,并应当自收到核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查决定。
核查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查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七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受理的保险消费投诉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自受理投诉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处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投诉人延长期限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