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改制相关问题探讨(201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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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改制相关问题探讨

一、股权激励问题------------------------------------------1

二、整体变更时的所得税问题--------------------------------2

三、评估问题----------------------------------------------5

四、历史出资问题------------------------------------------6

五、关于审计报告-----------------------------------------11

一、股权激励问题

企业IPO前可能通过大股东转让股权、增资等方式向高管或员工转让股权,以进行上市前的股权激励,转让或增资价格往往较战略投资者、财务投资者要低。

对于上市前高管股权激励,目前多数拟上市公司的做法是仅按实际增资价格进行会计处理(大股东转让股权发行人不做会计处理),未考虑公允价值超过实际价格的部分,也未确认相关费用。上述行为实际上是限制性股票形式的股权激励,目前证监会对于上市前进行的高管股权激励尚没有执行上市公司标准,但未来有可能趋严。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增发股票是较为常见的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来源,其会计处理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执行;对于股东转让股份的方式,证监会2009年下发的《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年第1期,会计部函[2009]48号)也作出了明确规定,‚该项行为的实质是股权激励,应该按照股份支付的相关要求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的规定,限制性股票属于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提供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此,公司对于限制性股票应当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

相关成本或费用,同时增加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

具体而言,对于以增发方式的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公司应在股权授予日按授予股份的公允价值计入成本费用(由于股权激励的对象一般为管理层,相应计入管理费用),按收到员工购股款计入银行存款,按增发股份数量增加股本,差额计入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对于以股东转让股份方式的股权激励,应在转让日按转让股权的公允价值确认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对于拟上市公司而言,目前以低于市价增资或转让股权的方式在上市前对高管进行股权激励仍可操作,但未来证监会有可能按照上市公司的标准要求,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发行人可考虑市场价格因素,确认相应的成本费用,但要注意对其利润的影响,不要影响其发行条件。

即使没有条件按股份支付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也要注意以下两点:管理层在取得股份时价格不要太低,至少要以每股净资产作为股份的价格;管理层和外部投资机构取得股份的时间不要间隔太短甚至是同步,如果时间充裕,两者之间可以间隔3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

二、整体变更时的所得税问题

1、主要相关法规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

‚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派发红股的股份制企业作为支付所得的单位应按照税法规定履行扣缴义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333号)

‚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

‚在城市信用社改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以现金或股份及其他形式取得的资产评估增值数额,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城市合作银行负责代扣代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

‚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6)地方性法规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很多

地方都根据该文出台了地方性法规,有免除股东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但与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相违。

如辽宁省:《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若干决定(辽委发[1999]17号)》第十四条规定:‚凡在高新技术企业占有股份或出资比例的,其应得收益再投入本企业生产经营部分,或用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投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税基扣除。‛

2、对法规的简要分析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股份有限公司纳税问题,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时,除实收资本外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按以下情况区别纳税:

(1)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个人股东的部分

根据国税发[1997]198号文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根据国税函发[1998]289号文规定,国税发[1997]198号文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应当缴纳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因此,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除实收资本、资本公积中的资本溢价外,其他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属于个人股东的部分,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

(2)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法人股东的部分

根据国税发“2000”118号文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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