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证券发行的注册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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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证券发行的注册制改革

2014301289 石香星证券市场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在一国的资本市场中发挥着难以替代的作用。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是证券市场准入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决定了市场主体能否进入证券市场进行上市交易,也决定了一家公司是否有资格在证券市场中进行融资。

证券市场的健康运行离不开发行核准制度,合理的发行审核制度对于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形成合理的市场经济秩序意义重大,这已成为政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投资者的共识。

一、股票发行核准制的不足之处

我国目前实行行政色彩比较浓重的证券发行核准制。发行申请人能否发行证券由证券监管机构审核决定。核准制下,监管机构需要同时审查两方面内容,即申请证券发行的主体要依法及时公开与其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信息同时确保其真实可信,其次申请发行证券需要进行一系列实质审查,其所具有的实质内容是否合乎法律规定。只有以上两方面审查都获得通过,监管机构才授予发行人证券发行的权利。

(一)股票发行审核效率低下

众所周知,在实质审查下核准制的审核标准较为严格,对发行人的要求也较高;对发行申请人来说,要动用极大的人力物力去准备监管机构要求其提交的相关材料;就证监会自身而言,其审核程序亦是繁琐复杂,通常要召集发行审核委员会举行多次会议才能作出决定。这些都导致了证券发行申请耗时耗力,效率不尽如人意。效率低下必然导致申请人要耗费较长的等待时间,而时间一长市场环境又是瞬息万变,就证监会自身的情况来看,其发审委的审核标准不一,经常“变幻莫测”,有时类似的发行申请采用不同的审核标准,令发行申请人难以适应无所适从。这就间接导致审核效率很难提高,对发行人顺利发行股票进行融资非常不利。

(二)难以通过证券市场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要通过证券市场进行资源配置,离不开自由的市场准入机制。在实行核准制的证券市场,市场准入的门槛较高,对发行人进行实质审查不利于各种资源进入

市场。因为一个比较完善的证券市场,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任何有能力的公司都可以发行证券,至于能否取得预期的收益,应该留待市场去检验,这样各种各样的市场主体都能广泛的参与到证券市场中,各种资源通过市场调节实现其最优利用。如果对市场主体进入证券市场进行行政干预,可能会使进入证券市场的资源很少,达不到资源充分利用的目的。

(三)市场主体缺乏正确的价值理念

集中体现为部分上市公司对公开发行证券的重要作用缺乏理性的认识,很大一部分上市公司只认为发行证券为其打开了一个获得资金的渠道,资本市场在我国远未发挥其应有的重要作用。核准制催生了大量的“权力寻租”现象。在进行发行申请时,申请人为了能够成功发行证券,会通过各种不正当手段与发审委的委员等有权决定发行人能否发行证券的人勾结起来,对他们进行利益输送,对证券发行施加了不正当的影响。一些企业规避核准制的弊端,通过一些非法手段摇身一变进入证券市场,使得核准制所期望的目标难以实现,对整个证券市场也留下后患。在这样一种错误认识下,企业很难树立正确的资本市场价值理念,一味的利用资本市场上市圈钱,忽略了利用资本市场使其自身进一步市场化的良好机遇,错失企业发展壮大、走向国际化的良机。这也是核准制下政府行政干预必然给市场主体提供的导向。(四)公众投资者欠缺合理的投资心理

在证券市场中,判断证券优劣的任务应该由市场来完成,证券发行上市的风险也必须由市场来承担。但核准制使上述目标很难实现。因为发审委通过实质审查已经在为投资者进行证券优劣的价值判断,只有发审委认为好的证券才能上市交易,在这种先入为主的价值判断下投资者往往会产生依赖心理,在进行投资时寄希望于证监会发审委对证券安全性与收益性的判断,投资者就会认为没有自我进行判断的必要,对于该证券的投资价值完全依据证监会发审委的判断,盲目地进行投资,最终有可能得不偿失。因此,核准制对于培养我国证券市场公众投资者健康的投资行为和形成良好的投资心理收效甚微,亟需改进。综上所述,改革当前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势在必行且刻不容缓。

我国目前实行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已逐渐难以适应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对其改革也应当提上日程。中国的经济发展已经步入有别于过去几十年高速发展的新阶段,经济领域依旧是改革的重点,并且

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越来越被重视,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顺应这一经济发展趋势,能够激发市场经济活力,能够有效应对经济体制改革进入深水区经济下行的压力。同时注册制改革能够有效改善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减少政府对证券市场的行政干预,充分体现市场自由原则的本质要求,有助于资本在证券市场充分流动的基础上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二、我国注册制改革的必要性分析

注册制表现为拟发行证券的发行人,将依法应当公开的一切信息和资料,合理制成法律文件上交给监管机构,同时将发行文件公诸于众,对公开的发行资料不作实质性审查,仅对申请文件作形式审查,发行人在申报文件上交后的一段时间内,监管机构如果对申请文件记载的事项予以肯定,发行人就可以立即发行所申请的证券。在注册制下,监管机构仅对拟发行证券的发行人有没有依法履行公开的信息披露义务予以审查。

证券的上市交易要遵循公开原则,而证券公开发行,往往涉及数量众多、牵涉面极广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如果证券发行的公开透明程度不高,证券交易秩序混乱,势必破坏证券市场的稳定,进而影响到整个国家乃至世界范围内经济秩序的安定。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实质是在严格遵循市场经济法治原则的前提下实现信息的完全公开,其要求申请人要向监管机构上交的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完整,申请人要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上交有关的文件,申请人不得在监管机构的要求以外进行信息披露。该制度体现市场经济的自主性和主体活动的自由,为证券市场主体自由和公平竞争创造有利环境。

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展开形式审查是注册制的重要特征。这给每个发行人一种宽松的市场准入机制,发行人可以进入证券市场自由竞争。政府监管机构只充当证券发行的服务者,不对证券发行进行过多的行政干预。在这样一种环境下,市场主体能够有充分的自由将资金投入到证券市场,可以使市场中的各种资源实现充分流动。注册制改革能使投资者获得一个自由的进入市场的机会,而且其程序简便易行,能发挥市场主体的主观能动性,提高证券发行人以及投资者的素质。

在注册制这种程序下,发行人自己要承担证券发行失败的责任,可以有效督促其提高自身的经营水平,增强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为了确保发行成功,发行人还必须公开相关信息,这也促使发行人有必要主动做好信息披露这一重要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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