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陕西教师资格考试之幼儿综合素质考点归纳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幼儿教师资格考试)教师的权利与义务-优质
教师资格证考试《幼儿综合素质》历年核心考点: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本章试题特训名师解读考点】一、教师的权利1.《教育法》中关于教师权利的规定《教育法》作为基本法有专章对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权利和义务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教育法》第四章“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中。
对教师权利的规定表述有:“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教育法》第四章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2.《教师法》中关于教师权利的规定《教师法》第七条对教师的基本权利作了明确的规定.共有六个方面: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教师拥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教师拥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
除了上述六个方面的规定,在《教师法》的相关条款中,涉及的教师权利还有:教师的申诉权利,即教师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教师的人格权、人身权,教师的人格不容侮辱.教师的人身不容侵犯。
3.《义务教育法》中关于教师权利的规定《义务教育法》中有“教师”专章,对义务教育教师的权利也作了相关规定。
其中有“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
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简述幼儿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简述幼儿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作为幼儿教师,除了对幼儿的教育与培养外,还有很多的权利与义务需要承担。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会简述幼儿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幼儿教师的权利作为在幼儿园或幼儿教育机构工作的教师,幼儿教师应该享有一些特殊的权利:权利1:获取教学资源幼儿教师可以从学校或教育机构处获取教学资源(如书本、教具等),以更好地为幼儿提供服务,并确保幼儿在学习时受到充分的支持。
权利2:适当时间的休息幼儿教师也有权利在工作时,获得合理的休息时间,以确保他们拥有足够的体力和精力,为幼儿提供更好的教育和防范幼儿教育中出现的问题。
权利3:进行教育活动幼儿教师有权利独立地设计和制定教育计划,安排适当的教育活动,以满足幼儿的需要和发展。
权利4:参与教育讨论幼儿教师可以参与教育讨论,并在幼儿园或教育机构管理和制订政策时发表自己的意见。
这有助于确保幼儿园内的教学环境更健康和平衡。
幼儿教师的义务除了拥有权利,幼儿教师还需要承担一些特定的义务,以保障幼儿教育的质量和安全。
义务1:确保学生的安全幼儿教育过程中,幼儿教师需要全面负责且不遗漏地观察幼儿的行为,确保他们在教室内安全,防止任何可能的事故事件发生。
同时,幼儿教师需要负责幼儿的安全问题,并能够在短时间内处理潜在的问题。
义务2:确保学生的健康幼儿教育过程中,幼儿教师需要确保幼儿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以及追踪幼儿的身体状况,防止疾病传染。
如果幼儿生病了,幼儿教师需要及时处理和通知家长,并严密关注其孩子的身体状况,确保幼儿能够正常生活和学习。
义务3:建立积极的教育氛围幼儿教育的氛围对幼儿的发展至关重要。
教师应该重视幼儿的心理健康和情感发展,并创造积极、支持和令人愉悦的学习环境。
义务4:提供专业的教育幼儿教师需要提供专业、知识丰富的教学服务,确保他们的技能和方法能够满足幼儿的教育需求,并通过不断地学习和发展,提高幼儿教育的质量。
总结从上述内容中可以看出,在幼儿园或幼儿教育机构工作的幼儿教师不仅需要有一定的专业素养和教育经验,还要具备许多不同的职责和义务。
综合素质——第3章:教师权利和义务,学生权利和保护
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第二节:教师权利和义务一、教师权利的内涵。
(一)教师权利的内涵权利:法律规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自由。
教师权利:教师依法享有的某种全能和利益,表现为教师作为全力向有着能够做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要求他人做出一定行为的资格。
教师的权利:要求他人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或履行法律义务的请求权;按照自己自由意志做出教师法等法律所赋予的积极行为权;当相应义务人违背法律义务,请饭教师权利时,教师向国家相关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权。
(二)确立教师权利的法律依据1、关于教师权利的国际规定1966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书》,是国际上首次探讨教师地位及权利的文件。
2、关于教师权利的宪法规定宪法是国家确立各项基本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的根本大法。
宪法是教育部门法律、法规制定的基础,也是教师权利确定的法律依据。
3、关于教师权利的法律法规1993第一部《教师法》,以维护教师合法权益,保障教师待遇为宗旨,用法律形式确立了教师的地位和作用,提出了教师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
新《义务教育法》也将在宗教是作为相应的法律原则写进了法律条款。
二、教师的基本权利。
两个部分:教师作为公民享有的各种权利,即教师的公民权利;身为教师所享有的权利,即教师的职业权利。
(一)教师的公民权利含义:教师作为公民依法享有相关法律赋予的公民权利。
公民基本权利的两个重要方面:人身权利和人格权利。
教师的人身权利:教师的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在内的一项重要权利。
教师的人格权利:教师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包括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等一系列与人格尊严有关的权利。
侵犯教师人身权的案件类型(主体的不同):学生、家长、学校领导、社会人员对教师人身权的侵犯。
(二)教师的职业权利含义:教师作为教育工作者依据教育法律法规享有的教育权利及与职业相关的其他权利。
1、教育教学权《教师法》第七条:教师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任何个人或部门无权干涉。
幼儿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幼儿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幼儿教师作为一名专业人员,对幼儿的教育质量和教育工作的顺利展开有着重要的影响。
在履行教育职责的同时,幼儿教师也拥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有言论自由的权利。
幼儿教师有权在适当场合发表自己的意见和主张。
2.有知情权。
幼儿教师有权了解幼儿的家庭背景、学习情况和身体状况等重要信息。
3.有要求安全、健康的教育环境的权利。
幼儿教师有权要求提供安全、健康、有利于教育的教育环境。
4.有获取专业培训的权利。
幼儿教师有权参加各种形式的专业培训,提高自身的专业能力。
5.有合法维权的权利。
幼儿教师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义务:
1.遵守职业道德。
幼儿教师应始终以幼儿的利益为优先考虑,始终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
2.敬业爱岗。
幼儿教师应该勤勤恳恳地履行教育职责,尽职尽责地完成教育任务。
3.尊重幼儿的个性和权利。
幼儿教师应该尊重幼儿的个性和权利,注重幼儿的情感体验和主动探究。
4.保持专业技能。
幼儿教师应该不断学习并拓展自己的知识和技能,保持自己的专业素质。
5.依法维护职业权益。
幼儿教师应该依法维护自己的职业权益,同时也要履行依法申报、备案、备案等义务。
以上是幼儿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的简要描述,希望每一位幼儿教师都能够全心全意地为幼儿的成长和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幼儿综合素质考试复习资料教师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教师权利和义务一、幼儿教师的权利幼儿教师的权利主要是指教师依法行使的权力和享受的利益。
通过法律的形式规定幼儿教师的权利,是维护幼儿教师利益、保证幼儿教师顺利工作的必要条件。
幼儿教师应享受下列权利:(1)进行保育教育活动,开展保育教育改革和实验的权利;(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3)指导幼儿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幼儿成长发展的权利;(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带薪休假的权利;(5)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的权利;(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
二、幼儿教师的义务我国幼儿教师的义务有:(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2)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幼儿园保教计划,履行聘约,完成工作任务;(3)按国家规定的保教目标,组织、带领幼儿开展有目的、有计划的教育活动;(4)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促进幼儿的全面发展;(5)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三、依法从教(一)依法从教的含义依法执教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按照教育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逐步使教育教学工作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
它是依法治教方略在教师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也是对教师的基本要求。
(二)依法从教的必要性1,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教师必须学法,然后才能懂法、知法,知道法律规定哪些应该做,哪些不应该做,哪些可以做以及违法行为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在此基础上也才能自觉守法和善于用法。
总之,就是要求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依法从教。
2,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化,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教师必须切实转变观念和管理职能,加强自律,审慎行事。
依法规范自身的管理、办学和执教行为。
只有这样,才能自觉地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从而更好地适应依法治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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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证考试《幼儿综合素质》历年核心考点: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本章试题特训名师解读考点】一、教师的权利1.《教育法》中关于教师权利的规定《教育法》作为基本法有专章对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权利和义务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教育法》第四章“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中。
对教师权利的规定表述有:“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教育法》第四章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2.《教师法》中关于教师权利的规定《教师法》第七条对教师的基本权利作了明确的规定.共有六个方面: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教师拥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教师拥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
除了上述六个方面的规定,在《教师法》的相关条款中,涉及的教师权利还有:教师的申诉权利,即教师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教师的人格权、人身权,教师的人格不容侮辱.教师的人身不容侵犯。
3.《义务教育法》中关于教师权利的规定《义务教育法》中有“教师”专章,对义务教育教师的权利也作了相关规定。
其中有“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
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幼儿园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幼儿园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幼儿园教师是承担孩子们最早教育的重要角色,他们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拥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本文将从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进行探讨,以期让大家更加了解幼儿园教师的工作内容和责任。
一、幼儿园教师的权利1.教育教学权利:幼儿园教师有权根据教育教学大纲和幼儿园的教学目标,制定和实施适合幼儿发展的教育教学计划。
他们可以根据幼儿的个性差异,采用不同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培养幼儿的认知、语言、社交和生活技能。
2.班级管理权利:幼儿园教师有权对自己所负责的班级进行管理和组织。
他们可以制定班级规章制度,指导幼儿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行为规范。
同时,教师还有权对幼儿园的教学环境进行管理,确保教室、操场等场所的安全和整洁。
3.评价权利:幼儿园教师有权对幼儿的学习情况进行评价和记录。
他们可以根据幼儿的学习表现和发展情况,给予相应的评价和奖励。
同时,教师还有权与家长沟通,向家长汇报幼儿的学习情况和发展进展。
二、幼儿园教师的义务1.照顾幼儿的生活和安全:幼儿园教师有义务为幼儿提供安全、健康的生活环境。
他们应当确保幼儿的饮食、休息、卫生等方面的需求得到满足。
同时,教师还要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确保幼儿在校园内的安全。
2.教育教学责任:幼儿园教师有责任为幼儿提供全面的教育教学服务。
他们应当根据幼儿的特点和需求,制定个性化的教学计划,并积极引导幼儿参与各种教育活动。
同时,教师还要进行幼儿的学习评价,及时发现和解决幼儿学习中的问题。
3.家校合作责任:幼儿园教师有责任与家长建立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
他们应当及时向家长沟通幼儿的学习情况和发展进展,共同关注幼儿的成长。
同时,教师还要积极参与家长会、座谈会等活动,与家长共同探讨幼儿教育问题。
4.专业发展责任:幼儿园教师有责任不断提高自己的教育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
他们应当参加各种教育培训和专业交流活动,不断更新教育理念和教学方法。
同时,教师还要积极参与学校的教研活动,与同事分享经验,共同提高教学质量。
谈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谈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教师作为教育工作者,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既有权利,也有义务。
教师的权利包括:
教学自主权:教师有权根据学科特点、学生特点和教学目标,自主地设计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
评价权:教师有权根据学生的学习表现和能力水平,对学生进行评价,并对学生的成绩、学业水平进行考核。
组织权:教师有权组织和管理教学班级、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工作。
选择权:教师有权选择教材、教具、教育技术工具等教学资源,以便更好地开展教学工作。
教师的义务包括:
传授知识和技能:教师的主要职责是传授知识和技能,提高学生的学习成绩和能力水平,帮助学生更好地成长和发展。
关注学生的全面发展:教师应该关注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为
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帮助学生克服困难,发现潜力。
管理和维护课堂秩序:教师应该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和纪律,确保教学过程的有序进行,保护学生的权利和利益。
督促和指导学生的学习:教师应该监督和指导学生的学习过程,帮助学生制定学习计划,掌握学习方法,提高学习效率和学习成果。
不断提高教学水平:教师应该不断提高自己的教学水平和教育教学素养,参加教育培训和教学研究活动,不断更新自己的教学理念和方法。
总之,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关联、相互依存的,教师应该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充分发挥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为学生的成长和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同时,教师也应该注重自身的发展和成长,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为更好地开展教育教学工作提供坚实的基础。
(幼儿教师资格考试)教师的权利与义务-精
教师资格证考试《幼儿综合素质》历年核心考点: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本章试题特训名师解读考点】一、教师的权利1.《教育法》中关于教师权利的规定《教育法》作为基本法有专章对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权利和义务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教育法》第四章“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中。
对教师权利的规定表述有:“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教育法》第四章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2.《教师法》中关于教师权利的规定《教师法》第七条对教师的基本权利作了明确的规定.共有六个方面: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教师拥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教师拥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
除了上述六个方面的规定,在《教师法》的相关条款中,涉及的教师权利还有:教师的申诉权利,即教师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教师的人格权、人身权,教师的人格不容侮辱.教师的人身不容侵犯。
3.《义务教育法》中关于教师权利的规定《义务教育法》中有“教师”专章,对义务教育教师的权利也作了相关规定。
其中有“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
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综合素质教师权利和义务知识点
综合素质教师权利和义务知识点一、老师权利的内涵(一)老师权利的涵义权利是法律规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自由。
它是一种法定的行为方式,主要目的在于协调权利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利益关系。
对于老师而言,老师权利也称老师的法律权利,是指老师依法享有的某种权能和利益,表现为老师作为权利享有者能够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的资格。
也就是说,老师享有法律规范所设定并保护的选择自由和合法权益,这些权利要以相应义务人的义务为保障。
总体来讲,老师的权利包括:要求他人遵守老师法等法律或履行法律义务的恳求权;根据自己的自由意志做出老师法等法律所赋予的积极行为权;当相应义务人违背法律义务、侵扰老师权利时,老师可向国家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权。
(二)确立老师权利的法律依据1.关于老师权利的国际规定196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老师地位的建议书》,该书是国际上首次探讨老师地位及权利的文件。
本文件在梳理各国老师实际状况的基础上,比较系统地阐述了老师应有的工作条件、待遇等权利问题,并依据当代老师社会地位的一般状况,提出了解决各种问题的建议性措施。
虽然《关于老师地位的建议书》并不是国际法律性文件,但它是众多专家对各国老师现实状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后形成的,因此具有重大价值,对各国政府研究和确立老师权利具有指导意义。
2.关于老师权利的宪法规定宪法是一个国家确立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项基本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的根本大法,国家和地方的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政治上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经济上享有财产权;文化上享有文化教育权等包含公民生产、生活、保障各个方面的权利。
为了保障宪法确立的公民各项权利的实现,国家依据宪法又制定和颁布实施了民法、行政法、经济法、教育法、婚姻法、劳动法、军事法等基本法律和不同层次的法规。
因此,宪法是教育部门法律、法规制定的基础,也是老师权利确定的法律依据。
3.关于老师权利的教育法律、法规1993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老师法》,它以维护老师的合法权益,保障老师待遇为宗旨,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了老师的地位和作用,并提出了老师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
综合素质第三讲教育法律法规(二)教师的权利与义务2015.09.16素材
2、受理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接到公 民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条件进 行审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 之日起30日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 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认 定结论通知本人。对于非师范院校毕业或者教师资 格考试合格的公民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或者其他 教师资格的,应当进行面试和试讲,考察其教育教 学能力;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 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可以要求申请人补修教育学、心 理学等课程。
(一)教师资格分为:
◎幼儿园教师资格; ◎小学教师资格; ◎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 资格(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 专业课教师资格(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 教师资格(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 照上款规定确定类别。
思考与讨论:某县教育局的做法是否违法?
分析:
◎教师依据法律规定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 学改革和实验,是国家赋予教师职业的特定权利, 任何人都无权干涉或阻挠。否则,要追究其法律责 任,以确保教师教育教学权利的有效实施。 ◎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县教育局所说的“张某撰 写的论文哗众取宠,没有实际效果;张某教学模式 老化,学生反映意见挺大”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县教育局未经认真调查,只凭领导个人的好恶,未 依法经过程序便剥夺张某的模范教师荣誉称号及奖 金,构成对张某荣誉权的侵害,应当承担侵权的民 事责任,并判令:县教育局返还张某模范教师的荣 誉证书及奖金500元。在原有范围内为原告张某消除 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 400 元等。
幼儿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幼儿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引言幼儿教师是承担儿童早期教育的专业人士,其权利和义务的明确定义对于幼儿教育的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幼儿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进行探讨,旨在为幼儿教师提供一个清晰的指导框架。
一、幼儿教师的权利1. 教学自主权幼儿教师具有教学自主权,可以根据幼儿的特点、需求和学习发展情况,自主选择教学内容、方法和形式,确保教育教学质量和效果。
2. 知识产权保护幼儿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产生的教案、教材、教具等知识产权受到法律保护,其他人不得非法使用或侵犯。
3. 职业尊重和平等待遇幼儿教师应受到社会的尊重和平等待遇,享有与其他教育工作者相同的权益,包括薪酬、职称评聘、培训机会等。
4. 安全权和健康权幼儿教师有权要求工作场所提供安全和健康的工作环境,确保自身的身体和心理健康。
5. 参与决策权幼儿教师有权利参与学校和教育部门的决策过程,对于幼儿教育政策的制定和评估提供建议和意见。
二、幼儿教师的义务1. 教育教学义务幼儿教师应尽职尽责,积极参与幼儿的教育教学活动,制定合理的教学计划和课程,并及时评估幼儿的学习情况,提供个性化的教育服务。
2. 保护幼儿权益幼儿教师应保护幼儿的权益,尊重幼儿的人格和个性发展,确保幼儿在教育过程中受到平等、公正和尊重的对待。
3. 专业发展义务幼儿教师应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和教育技能,积极参加教育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保持与时俱进的教育观念和方法。
4. 遵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幼儿教师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从事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不得侵犯幼儿的人身权益。
5. 与家长合作幼儿教师应积极与家长合作,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共同关注幼儿的成长和发展,互相支持和理解。
结论幼儿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保障幼儿教育质量和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的重要基础。
通过明确幼儿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可以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为幼儿教育提供坚实的支撑。
注:本文参考了中国教育部关于《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谈谈幼儿教师的根本权利和义务。
谈谈幼儿教师的根本权利和义务。
谈谈幼儿教师的根本权利和义务
一、幼儿教师的根本权利
1、享有人权:幼儿教师享有与其他国民一致的人权,有权享受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保障。
2、享有尊严:幼儿教师有权受到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尊重和尊严,不受歧视和损害。
3、享有学习和职业发展机会:幼儿教师有权得到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和补助,并有权参加学术交流和职业技能培训,以保证自己的职业发展。
4、享有保护:幼儿教师有权受到政府及社会各界的社会保护,以确保自己的正当权利和合法利益。
二、幼儿教师的义务
1、担负责任:幼儿教师应对自己作出的教育决定负责,实行优质的教育服务,以保证儿童的正常发展。
2、按照法律法规办理事务:幼儿教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办理与其有关的各项事务,遵守规章制度,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3、遵守职业道德:幼儿教师应严格遵守教育职业道德,在教育工作中严谨纪律、恪守岗位职责,保护学生的安全及禁止一切形式的暴力。
4、爱护学生:幼儿教师应坚持把学生放在教育的第一位,在实
践中把关爱、爱心、温暖传递给学生,以培养学生的独立及人格品质。
教师资格证《幼儿综合素质》核心考点8
历年核心考点:教师的权利与义务一、教师的权利1.《教育法》中关于教师权利的规定《教育法》作为基本法有专章对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权利和义务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教育法》第四章“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中。
对教师权利的规定表述有:“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教育法》第四章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2.《教师法》中关于教师权利的规定《教师法》第七条对教师的基本权利作了明确的规定.共有六个方面: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教师拥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教师拥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
除了上述六个方面的规定,在《教师法》的相关条款中,涉及的教师权利还有:教师的申诉权利,即教师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教师的人格权、人身权,教师的人格不容侮辱.教师的人身不容侵犯。
3.《义务教育法》中关于教师权利的规定《义务教育法》中有“教师”专章,对义务教育教师的权利也作了相关规定。
其中有“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
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二、教师的义务1.《教育法》中关于教师义务的规定《教育法》第四章“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中,对教师义务的规定有:教师要“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教师“应当为人师表。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一、教师的权利教师的基本权利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教师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各种权利,可称之为教师的公民权利;公民的政治权利、宗教信仰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等。
二是身为教师所享有的权利,可称之为教师的职业权利。
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由《教育法》《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
这两部分权利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
按照我国《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教师享有:(一)教育教学权,(二)学术研究权,(三)指导评价权,(四)报酬待遇权,(五)参与管理权,(六)进修培训权。
二、教师的义务根据教师的职业特点,结合《教育法》和《教师法》的有关规定,教师作为专业教育教学人员应承担:(一)遵纪守法,(二)教师履行教育教学义务,(三)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四)爱护尊重学生,(五)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六)提高业务水平,具体如下:(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简称“遵纪守法义务”。
《教师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教师应“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简称“教育教学义务”。
教育教学工作时教师的本职工作,也是教师的基本义务。
《教师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教师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实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简称“思想教育义务”。
这是对教师教育教学工作内容方面的全面规范。
《教师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教师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的义务。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2015陕西教师资格考试之幼儿综合素质考点归纳教师职业道德
教师资格考试之幼儿综合素质考点归纳:教师职业道德本文章由中公教师考试网提供:第一章教师职业道德考点归纳1.了解《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掌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
2.理解《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的精神。
3.分析评价保教实践中教师的道德规范问题。
重点提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一、爱国守法。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
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爱岗敬业。
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
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
不得敷衍塞责。
三、关爱学生。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
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
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
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教书育人。
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
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
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五、为人师表。
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
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
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
作风正派,廉洁奉公。
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六、终身学习。
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
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加强中小学班主任工作,充分发挥班主任在教育学生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班主任是中小学日常思想道德教育和学生管理工作的主要实施者,是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引领者,班主任要努力成为中小学生的人生导师。
班主任是中小学的重要岗位,从事班主任工作是中小学教师的重要职责。
简述幼儿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简述幼儿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幼儿教师是教育事业中极为重要的一份子,他们需要承担指导孩子们学习和生活的责任,同时也享有一定的权利和应遵守的义务。
本文将简述幼儿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1. 教育教学权利幼儿教师需要根据教育部制定的课程标准,制定合适的教学计划,为幼儿提供高质量的教育服务。
同时,幼儿教师应该注重学生个性化的发展,灵活地调整教学计划,让每一个学生都能得到充分的培养和发展。
2. 组织活动权利幼儿教师可根据幼儿的兴趣和特长,安排各种各样的活动,提升幼儿的综合素质。
活动内容应该合理,加强幼儿的体育锻炼、集体活动等方面的培养。
3. 辞职权利如果幼儿教师在工作过程中出现了问题或是觉得工作不适应自己,教师有权提出辞职申请,这需要与学校协商处理,进行合法、公平的解约。
义务1. 教育教学义务幼儿教师的主要职责是教育和指导幼儿学习,教师应尊重幼儿的人格、个性和思想,注重培养幼儿的自立、自主、自信等能力,让孩子们真正成为有用之人。
2. 保护幼儿安全和健康的义务幼儿教师需保证幼儿的安全和健康,遵守相关规章制度,确保教学场所富有足够的安全防范措施,有关疾病的传染,必须识别并采取控制预防措施,保证教学场所的卫生和环境,确保幼儿健康成长。
3. 活动记录和汇报的义务幼儿教师需要对幼儿的学习情况和表现进行记录和汇报,了解幼儿的发展情况并及时与家长进行沟通。
同时,幼儿教师还需要保护学生的隐私,不能把学生的信息泄露给外部人员。
总结作为幼儿教师,教师除了要承担自己的职责,还要注意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全力以赴为孩子们的成长付出努力。
幼儿教育的任务不仅是智育,更应该关注幼儿的全面发展,让每一个孩子都能在幼儿时期收获快乐和成长,并在未来的发展中实现自己的梦想。
教资《综合素质》【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教资《综合素质》【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关键词【教师的权利与义务】一、教师的公民权利1.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4.有宗教信仰自由;5.有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6.有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的权利;7.有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并对他们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8.有劳动的权利;9.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10.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11.有受教育的权利,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12.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除上述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还在宪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公民的民事权利进行了规定,包括财产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与肖像权、名誉权与荣誉权、自由权、隐私权、家庭成员之间的身份权等。
二、教师的职业权利1.教育教学权教师有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这是教师最基本的权利。
合法的解聘或待聘不等于侵犯教师的这一权利。
2.科研学术活动权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的权利。
3.管理学生权教师有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生成绩”。
4.获取报酬待遇权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息”的权利。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5.参与民主管理权教师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
教师在参与学校管理时要注意民主集中制原则。
6.进修培训权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培训”的权利。
教师资格考试小学综合素质考点归纳:教师权利和义务
教师资格考试小学综合素质考点归纳:教师权利和义务2015年,教师资格考试全国统考由教育部统一制定考试标准和考试大纲,组织笔试和面试试题,并建立试题库,考试将按照高考的要求来组织;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师范毕业生不再直接认定教师资格,统一纳入考试范围;在校学生专科大三,本科大四才能报考;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为三年,中小学教师资格每五年注册一次,注册条件以师德表现、年度考核和培训情况为主要依据。
目前教师资格考试国家统考试点地区有河北、上海、浙江、湖北、海南、广西、山东、山西、安徽、贵州、江苏、吉林、陕西13个省份。
以下为文章详情第二章教师权利和义务考点归纳1.理解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2.熟悉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所规范的教师教育行为,依法从教。
3.依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分析评价教师的教育教学实践中的实际问题。
重点归纳一、教师的权利教师的权利是指教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表现为教师可以自主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相应的行为,在必要的时候可请求国家以强制力保障其权利的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对我国教师的权利作出了规定。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教育教学权一教师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教育教学权,这是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利。
它主要指教师可以依据其所在学校的培养目标组织课堂教学;按照课程计划、课程标准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和进度,并不断完善教学内容;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自主改革、实验和完善。
非依法律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剥夺在聘教师的这项法定权利。
2.学术研究权教师有从事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的权利,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
教师在完成现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撰写学术论文或者著书立说,依法成立或参加学术团体、发表自己的观点、开展学术活动等权利。
教师资格考试《幼儿园综合素质》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概述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概述
1、
作为一名教师最基本的权利是()
A.教育教学权
B.科学研究权
C.指导评价权
D.获得报酬待遇权
【答案】A
【解析】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而必须具备的最基本的权利是教育教学权。
2、
某县要修水电站,县政府下发文件要求每个公职人员都要参加电站集资。
某镇小学校领导按照文件要求,在领工资之前,从每位教职工的工资中分别扣除了文件规定上交的集资款。
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校长办事积极果断,工作能力强
B.侵犯了教职工的获取劳动报酬权
C.违反了国家要求的不得对学校和教师乱摊派的规定
D.侵犯了教职工的个人财产自主权
【答案】A
【解析】该校长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
3、
2012年单项选择:学校派张老师参加省里的骨干教师培训,但扣其绩效工资五百元。
这()
A.侵犯了教师进修培训权
B.加强经费管理
C.体现了按劳取酬
D.节约了办学成本
【答案】A
【解析】教师有参加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列入计划的各种形式的进修和其他培训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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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考试之幼儿综合素质考点归纳:教师的权利与义务第二章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考点归纳
1.熟悉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熟悉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所规范的教师教育行为,依法从教。
2.依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分析评价幼儿教学实践中的实际问题。
重点提示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1.教师享有的法定权利
教师的法定权利是指由教育法律所规定的教师可以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根据我国《教师法》的规定,教师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我国《教师法》第七条虽然仅赋予教师上述六项权利,但这并不是全部。
教师除上述权利外,还理应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比如身份保障权,即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处分或辞退教师,其依据是《教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2.教师应履行的法定义务
(1)履行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
(3)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