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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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拍卖管理规定

文物拍卖管理规定

文物拍卖管理规定

是指文物拍卖行业的管理规范。下面是一些常见的文物拍卖管理规定:

1. 文物拍卖需要取得相关批准:文物拍卖机构需要依法取得相关批准或许可证才能从事文物拍卖活动。

2. 文物拍卖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文物拍卖机构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包括注册资金、场地、设备和专业人员等。

3. 文物拍卖需要保护文物的安全:文物拍卖机构需要保证拍卖文物的安全,包括防火、防盗、防损等措施。

4. 文物拍卖需要遵守拍卖程序:文物拍卖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编写拍卖公告、组织拍卖活动、进行竞价等。

5. 文物拍卖需要保护消费者权益:文物拍卖机构需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包括提供真实、准确的拍卖信息、履行质量承诺等。

6. 文物拍卖需要保护文物的合法权益:文物拍卖机构需要保护文物的合法权益,包括核实文物的来源合法性、不得拍卖非法文物等。

7. 文物拍卖需要合规纳税:文物拍卖机构需要按照相关税收规定纳税。

这些是一些常见的文物拍卖管理规定,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会有具体差异。对于从事文物拍卖的机构和个人来说,遵守这些规定是非常重要的,可以保证行业的正常运作和文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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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行业务管理制度(拍卖行管理制度)

拍卖行业务管理制度(拍卖行管理制度)

拍卖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拍卖业务的管理,严格拍卖程序,规范拍卖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结合拍卖有限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拍卖公司内部各个部门进行的各类拍卖业务.

第三条拍卖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拍卖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条依法接受委托拍卖的项目,不得采取任何变通的方式规避拍卖,严禁搞假拍卖.

第五条拍卖活动应当接受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部门应严格按照内部分工,在指定区域内开展工作.

第七条加强拍卖业务的审批管理,建立总经理审批制.委托,拍卖,报告,文件归档,情况统计等,均报请总经理审批,准予后方可开展执行.

第八条实行项目任制,具体项目由承办人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部门经理监督管理.

第九条拍卖工作中凡出现问题和发生重大事故,应按职责分工及时向总经理汇报,并积极采取措施处理。

第二章项目委托书和项目报批

第十条业务部门承接拍卖项目应有委托方签定的拍卖委托书(协议书).

委托书样本由工商局统一制定,特殊内容可签定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拍卖委托书要有委托方签字(盖章)确认.一般委托人要《委托拍卖合同》;执法部门委托拍卖的,应出具《委托拍卖书》或《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书》或签定《委托拍卖合同》.《委托拍卖合同》需报经总经理审核.

第十二条设立《委托拍卖合同》,《拍卖物品清单》登记制度,由本公司统一管理编制档案编号.

第十三条现状拍卖和涉及产权证照,转移变更的拍卖物品,须经总经理审批确认.

拍卖管理办法

拍卖管理办法

拍卖管理办法

拍卖管理办法

一、背景和目的

拍卖是一种常见的交易方式,它通过竞价方式将商品或服务交

给出价最高的买家。为了规范和促进拍卖活动的顺利进行,制定拍

卖管理办法是必要的。本文旨在说明拍卖管理的基本原则、流程和

注意事项,以方便相关人员能够正确进行拍卖活动。

二、基本原则

1. 公平公正:拍卖活动应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遵循市场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

2. 自愿参与:参与拍卖的买卖双方应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交易,任何强制行为都是不被允许的。

3. 信息公开:拍卖时,应及时准确地向所有参与方公开相关信息,如拍卖物品的描述、质量、起拍价等。

三、拍卖流程

1. 准备工作:

- 确定拍卖物品:拍卖物品应具备一定的市场价值,以吸

引潜在买家的兴趣。

- 制定拍卖计划:明确拍卖日期、时间、地点,确定起拍价和加价幅度等。

- 宣传拍卖信息:通过各种渠道宣传拍卖信息,如报纸、网站、社交媒体等。

2. 拍卖过程:

- 注册与验证:参与拍卖的买家需要提前在拍卖平台注册身份信息,并经过验证。

- 开拍:拍卖师宣布拍卖开始,买家根据拍卖规则进行竞价,出价最高者获得拍卖物品。

3. 结束与交付:

- 结束拍卖:拍卖师宣布拍卖结束,确认最高出价人,进行结算。

- 结算与支付:最高出价人需要按照拍卖规则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的款项。

- 物品交付:在款项支付完成后,拍卖物品将被交付给最高出价人。

四、注意事项

1. 制定拍卖规则:拍卖规则应明确、具体,可以包括起拍价、加价幅度、竞价方式等内容。

2. 保密拍卖信息:在拍卖过程中,要保证拍卖信息的保密,避免泄漏给非参与者。

拍卖管理办法

拍卖管理办法

拍卖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内贸易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4.10.11

•【文号】国内贸易部部长令第1号

•【施行日期】1994.10.1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关于废止第一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3月18日实施日期:2004年3月18日)废止(原因:已被1996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国拍卖法》代替)

拍卖管理办法

(1994年10月11日国内贸易部部长令第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和交易规则,规范拍卖活动,加强对各类拍卖市场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拍卖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价高者得的原则。

第三条在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拍卖”是指拍卖市场通过竞买人的出价或应价竞争,将拍卖标的拍归最高出价者的特殊买卖活动。

(二)“拍卖标的”是指依法可以拍卖方式出售的商品或转让的财产。

(三)“拍卖市场”是指经国内贸易部或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拍卖中心、拍卖公司、拍卖行等从事拍卖活动的实体。

(四)“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市场拍卖其享有处分权的商品或财产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竞买人”是指竞购拍卖标的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买受人”是指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七)“拍卖底价”是指保留拍卖标的的最低价格。

(八)“起拍价”是指拍卖市场在拍卖时宣布由竞买人从此价位开始相互竞买的拍卖标的的起始价。

(九)“加价幅度”是指拍卖市场在拍卖时宣布某一拍卖标的在竞争价时加价的最低数。

拍卖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拍卖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拍卖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商务部

•【公布日期】2015.10.28

•【文号】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

•【施行日期】2015.10.28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

正文

拍卖管理办法

(2004年12月2日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发布,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关于修

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推动拍卖业的对外开放,促进拍卖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

各种经营性拍卖活动,应当由依法取得从事拍卖业务许可的企业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拍卖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经营性拍卖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商务部是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拍卖企业从事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拍卖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企业申请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变更和终止第六条申请从事拍卖业务许可的企业的投资者应有良好的信誉,无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七条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布日期】2020.10.23

•【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施行日期】2020.10.23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2001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公布,根据2013年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9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1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从事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拍卖人进行登记注册;

(二)依法对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进行监督管理;

(三)依法查处违法拍卖行为;

(四)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设立拍卖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

第五条拍卖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

第一篇示例:

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内部管理制度是司法拍卖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良好运行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市场秩序的维护。为了保障司法拍卖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司法拍卖辅助机构需要建立科学、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所有工作人员严格遵守规定,履行职责,维护司法拍卖市场的正常秩序。以下将从机构管理结构、工作流程、风险控制、诚信建设等方面,详细介绍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一、机构管理结构

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组织结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董事会负责决策机构的重大事务,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和管理层的监督,管理层则具体管理机构的日常运营。各级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资格,对司法拍卖业务有着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还需建立监督机制,确保各级管理人员履职尽责,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机构管理结构的建立有利于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提高机构的治理效率。

二、工作流程

司法拍卖辅助机构的工作流程应当规范、透明。包括司法拍卖项目的接受、评估、拍卖准备、公告、开标、成交等环节,均需要建立详细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在项目接受环节,机构需要建立严格的甄别机制,确保拍卖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在拍卖准备环节,机构需要对拍卖物品进行评估、

准备拍卖文件等工作;在公告和开标环节,机构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信息公开透明,保护拍卖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在成交环节,机构需要建立严格的交易验证程序,确保成交结果的真实、有效。工作流程中需加强对重点环节的内部控制,防范潜在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公布日期】1996.07.05

•【文号】主席令[第70号]

•【施行日期】1997.01.01

•【效力等级】法律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民法商法总类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1996年7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1996年7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1996年7月5日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拍卖标的

第三章拍卖当事人

第一节拍卖人

第二节委托人

第三节竞买人

第四节买受人

第四章拍卖程序

第一节拍卖委托

第二节拍卖公告与展示

第三节拍卖的实施

第四节佣金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

第三条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第四条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对拍卖业按照特种行业实施治安管理。

第二章拍卖标的

第六条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国有资产拍卖管理暂行规定

国有资产拍卖管理暂行规定

国有资产拍卖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逐步建立集政府采购、资产管理、资产处置为一体的国有资产封闭运行体系,确保国有资产不受侵害,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河北省拍卖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和《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国有资产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国家所属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第三条国有资产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拍卖行是我市国有资产拍卖的唯一机构,负责国有资产的拍卖。

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国有资产拍卖处置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凡本市所属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以及合国有股权的各类公司制企业的国有资产出售及有偿转让行为,均适用本规定。

第七条拍卖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是:

(一)行政事业单位出售的建筑物、机动车辆等各类国有资产;

(二)依法应当变卖的缉私、罚没、抵押、担保、滞留物品和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

(三)由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

(四)有偿转让的城市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土地使用权等;

(五)邮政、运输答部门获得的无主物品的变卖;

(六)清产核资中挂销资产的变卖;

(七)改制企业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有偿转让;

(八)企业破产及企业歇业时国有资产的变卖;

(九)依法必须拍卖的其它动产、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向经营性资产的转移,以及行政事业单位、企业之间的资产相互有偿转让,纳入国有资产拍卖处置范围。

拍卖管理办法(2019修正)

拍卖管理办法(2019修正)

拍卖管理办法(2019修正)

第一条为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推动拍卖业的对外开放,促进拍卖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

各种经营性拍卖活动,应当由依法取得从事拍卖业务许可的企业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拍卖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经营性拍卖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商务部是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拍卖企业从事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拍卖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企业申请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申请从事拍卖业务许可的企业的投资者应有良好的信誉,无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七条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至少一名拍卖师;

(五)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六)符合商务主管部门有关拍卖行业发展规划。

第八条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拍卖业务规则;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

我国拍卖管理办法

我国拍卖管理办法

我国拍卖管理办法

1.前言

拍卖是一种市场化的交易方式,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如房地产、艺术品、文物等。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合规管理等问题,拍卖行业需要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规范行业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我国自1988年开始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

拍卖法》,并在此基础上加强了对拍卖行业的监管,颁布了《拍卖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资源交易 bidding 项目招投标投标注册管理办法》等法规,为拍卖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2.拍卖行业现状

随着我国建设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拍卖行业不断发展壮大。拍卖行业已成为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工具和市场化流程的核心。据统计,2019年全国拍卖成

交量达到了5.5万亿元,同比增长18.5%。

尽管拍卖行业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但由于行业管理不规范,出现了不少问题,如拍卖标的真实性问题、拍卖品质量不过关问题、拍卖服务不规范、拍卖程序不严谨等问题。为此,拍卖行业需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支持,提升行业内部治理和监管水平。

3.我国拍卖管理办法的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是我国拍卖市场的基本法律,作为法规的核心,它最早于1988年颁布。如今,中央政府和各地方政府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法规和规章

制度,如《关于加强拍卖管理工作的意见》、《公共资源交易 bidding 项目招投

标投标注册管理办法》等,以规范和促进拍卖行业的发展。

根据《拍卖管理条例》,拍卖行业内部应当建立健全完备的管理制度,并遵循守信经营,诚实守信等原则。此外,拍卖行业还应当遵循“诚信、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加强内部管理和再造行业文化。

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1.02.15

【实施日期】2001.03.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01年2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条为维护拍卖秩序,规范拍卖行为,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拍卖法》及本办法对拍卖企业及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1)依法对拍卖企业进行登记注册;

(2)监督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以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遵照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参与拍卖活动;

(3)查处违法拍卖行为;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设立拍卖企业应当按照《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许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

第四条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应当于拍卖日前七天内到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备案内容如下:

(1)拍卖会名称、时间、地点;

(2)主持拍卖的拍卖师资格证复印件;

(3)拍卖公告发布的日期和媒体、拍卖标的展示日期;

(4)拍卖标的清单及有关审批文件复印件;

(5)其他材料。

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活动结束后7天内,将竞买人名单、身份证明复印件送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五条拍卖企业应当按照《拍卖法》的规定于拍卖日7日前发布拍卖公告。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2天。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0.12.31

•【字号】闽高法〔2020〕105号

•【施行日期】2020.12.31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综合规定

正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高法〔2020〕105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厦门海事法院、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福州铁路运输法院:

现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各级法院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尚未开展拍辅外包的法院应在拍辅工作管理平台上线运行、拍辅机构名单库建立以及相关实施细则、评价考核办法出台后方可开展拍辅外包工作;

二是已开展拍辅外包试点工作的法院不得再按试点时拟定的支付标准向拍辅机

构支付费用,但在本办法出台前已签订委托协议,在本办法出台后尚未结束委托的除外。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31日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推动网络司法拍卖依法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人民法院采取网络司法拍卖、变卖方式自行处置执行财产过程中的相关执行辅助事务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司法拍卖辅助社会机构或者组织(下称“拍辅机构”)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拍卖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1月15日商务部第1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推动拍卖业的对外开放,促进拍卖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

各种经营性拍卖活动,应当由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进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拍卖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经营性拍卖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商务部是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拍卖企业从事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拍卖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拍卖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

申请设立拍卖企业的投资者应有良好的信誉,无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七条

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3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是拍卖师;并有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五)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国有资产拍卖管理暂行规定

国有资产拍卖管理暂行规定

国有资产拍卖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逐步建立集政府采购、资产管理、资产处置为一体的国有资产封闭运行体系,确保国有资产不受侵害,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河北省拍卖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和《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国有资产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国家所属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第三条国有资产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拍卖行是我市国有资产拍卖的唯一机构,负责国有资产的拍卖。

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国有资产拍卖处置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凡本市所属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以及合国有股权的各类公司制企业的国有资产出售及有偿转让行为,均适用本规定。

第七条拍卖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是:

(一)行政事业单位出售的建筑物、机动车辆等各类国有资产;

(二)依法应当变卖的缉私、罚没、抵押、担保、滞留物品和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

(三)由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

(四)有偿转让的城市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土地使用权等;

(五)邮政、运输答部门获得的无主物品的变卖;

(六)清产核资中挂销资产的变卖;

(七)改制企业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有偿转让;

(八)企业破产及企业歇业时国有资产的变卖;

(九)依法必须拍卖的其它动产、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向经营性资产的转移,以及行政事业单位、企业之间的资产相互有偿转让,纳入国有资产拍卖处置范围。

拍卖管理办法

拍卖管理办法

拍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推动拍卖业的对外开放,促进拍卖业健康发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

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

各种经营性拍卖活动,应当由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拍卖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经营性拍卖活动的有限

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商务部是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级)

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拍卖企业从事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拍卖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拍卖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申请设立拍卖企业的投资者应有良好的信誉,无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的行为。

第七条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3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是拍卖师;并有与主营业

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五)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六)符合商务主管部门有关拍卖行业发展规划。

第八条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拍卖业务规则;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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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拍卖管理办法

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推动拍卖业的对外开放,促进拍卖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

各种经营性拍卖活动,应当由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拍卖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经营性拍卖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商务部是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拍卖企业从事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拍卖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拍卖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申请设立拍卖企业的投资者应有良好的信誉,无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七条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三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是拍卖师;并有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五)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六)符合商务主管部门有关拍卖行业发展规划。

第八条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拍卖业务规则;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拟任法定代表人简历和有效身份证明;

(五)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及从业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

(六)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

第九条拍卖企业从事文物拍卖的,应当遵循有关文物拍卖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和其他特殊国有资产等标的的拍卖应由具有相应拍卖资格的拍卖企业承担,具体资格条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规范管理、择优选用的原则制定,并报商务部备案。

第十条拍卖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拍卖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拍卖”字样。

第十一条拍卖企业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拍卖业发展规划;

(二)年检合格;

(三)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且全部缴清,拍卖企业对每个分公司,需拨付不少于一百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或实物;

(四)分公司应有两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并有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六)经营拍卖业务三年以上,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其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者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二亿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拍卖企业设立分公司,申请人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设立分公司的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最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四)拟任分公司负责人简历及有效身份证明;

(五)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及从业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

(六)固定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

第十三条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应当先经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申请人持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向所在地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拍卖企业及分公司的设立许可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

第十四条拍卖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注册登记项目前,应当先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由其换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第十五条拍卖企业及分公司自领取拍卖经营批准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未领取营业执照,其拍卖经营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拍卖企业及分公司成立后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连续六个月无正当理由未举办拍卖会或没有营业纳税证明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商务主管部门收回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第十六条拍卖企业根据章程规定事由、股东会决议或其他事由解散的;或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被责令关闭的;或者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注销。

第三章外商投资拍卖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拍卖企业可以从事经营性拍卖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鼓励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先进的拍卖技术和经营管理经验、广泛的国际拍卖营销网络的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拍卖企业。

第十九条设立外商投资拍卖企业除应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

(二)外商投资拍卖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在中西部设立外商投资拍卖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四十年。

第二十条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拍卖企业申请设立分公司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外,还应按时参加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并年检合格。

第二十一条设立外商投资拍卖企业,申请人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同、章程(外资拍卖企业只报送章程)及其附件等;

(二)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三)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四)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拍卖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

(五)拟设立外商投资拍卖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外商投资拍卖企业设立分公司,申请人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企业验资报告。

第二十二条设立外商投资拍卖企业及分公司,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申请人应向商务部报送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商务部应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对于不批准的,应说明原因。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拍卖经营批准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商务部对外商投资拍卖企业及分公司的设立许可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二十三条外商投资拍卖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注册登记项目前,应当报商务部核准,并换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二十四条外商投资拍卖企业及分公司成立后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连续六个月无正当理由未举办拍卖会或没有营业纳税证明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商务部收回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第二十五条外商投资拍卖企业根据章程规定事由、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或其他事由解散的;或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被责令关闭的;或者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注销。

第四章拍卖从业人员及拍卖活动

第二十六条国家对拍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获得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后,方可主持拍卖活动。

本办法所称拍卖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人事部、商务部联合用印的,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人员。

第二十七条拍卖师只能在一个拍卖企业注册执业且不得以其拍卖师个人身份在其他拍卖企业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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