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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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三)在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对人员及其所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维护公共秩序; (四)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可以根据任务需要设立临时隔离区,但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公民正常活动 的妨碍。 保安员应当及时制止发生在服务区域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制止无效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立即报警, 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员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使用枪支,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 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的保安员违反规定使用枪支的,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 保安员在保安服务中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安从业单位赔付;保安员有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的,保安从业单位可以依法向保安员追偿。 第四十七条 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 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办理变更的; (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 (三)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开展保安培训的。 以保安培训为名进行诈骗活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经营活动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保安服务
第二十一条 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应当与客户单位签订保安服务合同,明确规定服务的项目、 内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保安服务合同终止后,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将保安服务合同至少留存2年备 查。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对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应当拒 绝,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国家秘密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不得聘请外商投资的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 第二十三条 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的,应当向服 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 业执照、保安服务合同、服务项目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小区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小区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小区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本条例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小区保安服务管理工作,维护小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小区的社会秩序和居民的居住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市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城市小区的保安服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定义1.小区:指包含住宅、商业、公共设施等综合性功能的城市居住区域。

2.小区保安:指承担小区内安全防范、维护秩序和提供紧急救援等职责的安全服务人员。

3.小区业主委员会:指由小区业主选举产生的管理机构。

4.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指由小区业主委员会选聘的具备资质的服务管理机构。

第二章小区保安的基本职责第四条保卫小区安全1.小区保安应加强对小区出入口、围墙、公共区域等重要场所的巡逻和监控,确保小区内的安全。

2.小区保安应及时发现并处理小区内的安全隐患,防止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

3.小区保安应做好小区住户安全教育工作,提高住户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第五条维护小区秩序1.小区保安应维护小区内的正常秩序,防止酒扰邻里纷争等不良行为的发生。

2.小区保安应协助小区业主委员会进行停车位管理,遵守停车场使用规定,保障住户停车需求。

3.小区保安应配合物业管理公司处理小区内的噪音、环境卫生等问题。

第六条提供紧急救援1.小区保安在紧急情况下应及时处置,保障小区居民的生命安全。

2.小区保安应熟悉小区内灭火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能够快速处理初期火灾。

3.小区保安应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突发事件处置,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第三章小区保安服务管理机制第七条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职责1.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制定小区保安服务管理工作制度和工作计划,明确保安人员的工作职责和权益。

2.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定期与小区保安进行工作交流,了解工作情况和问题,及时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困难。

3.小区业主委员会应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明确的合同,明确保安服务的内容、标准和费用等事项。

第八条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1.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保安服务,配备足够数量和合格的保安人员。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是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一项重要的管理法规,对于保安服务行业的规范和监管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为主要内容,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探讨。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于2005年1月1日正式施行,是我国保安服务行业的法规基础。

该条例共计89条,对保安服务行业的组织管理、业务范围、从业人员、业务流程、监督检查等多个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旨在规范保安服务行业的运作,提高保安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在组织管理方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保安服务公司要依法组织,具有法人资格,才能开展保安服务业务。

同时,为了保障保安服务员的权益,该条例规定保安服务公司必须为保安服务员购买社会保险,并就保安服务员的培训、待遇、劳动保护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要求。

在业务范围方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保安服务的具体内容,包括日常安全防范、治安巡逻、执勤岗位保卫、安全检查等。

同时,该条例还对保安服务的法律地位做出了明确规定,保安服务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享有法律保护,有权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

在从业人员方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保安服务员必须持有保安服务员资格证书,才能从事保安服务工作。

同时,该条例还对保安服务员的基本素质、行为规范做出了要求,保安服务员必须坚守职业道德,依法履行职责。

在业务流程方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保安服务的工作程序和应急处理程序。

保安服务公司必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保安服务的操作流程,确保保安服务工作的高效有序进行。

同时,保安服务公司还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保安服务员在突发事件处理中的责任和权限。

在监督检查方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保安服务公司要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保安服务公司的资质、设备、人员进行抽查和监督,确保保安服务行业的合规经营,保障社会安全与秩序。

总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是我国保安服务行业的重要法规,通过对保安服务行业的组织管理、业务范围、从业人员、业务流程、监督检查等方面进行规定,实现了对保安服务行业的规范和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已经2009年9月28日国务院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九年十月十三日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

第四条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五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保安服务公司第八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保安条例管理制度

保安条例管理制度

保安条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保安行业管理,保证社会治安稳定,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保安服务的各类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保安行业管理遵循依法经营,安全为重,服务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保安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

第五条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通过设立保安岗亭、巡逻、监控等手段,维护委托单位内部安全和治安秩序的专业服务。

第六条保安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宾馆、商场、单位、学校、住宅社区等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

委托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不同类型、不同等级的保安服务。

第二章保安人员管理第七条保安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履行保安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二)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保安人员的目标是为委托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保卫服务,保安人员应当以人民利益为重,心系社会稳定。

第九条保安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保安任务,履行职责,服从委托单位的安排。

第十条保安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岗后培训,了解保安法律法规和保安工作规范,熟悉基本的保安技能和操作常识,提高自身素质。

第十一条保安人员应当熟悉保安服务范围,并根据委托单位的要求,维护好对象单位的内部安全和治安秩序。

第十二条保安人员在执行保安任务时,不得拒绝或者违抗下达的任务,若遇到突发情况,应当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第三章保安制度第十三条保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管理制度,规范保安人员的工作行为,保证保安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保安单位应当依法申领《保安服务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使用许可证上的名称经营活动,不得违法违规开展保安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保安单位应当开展合规培训,定期组织保安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安全保卫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十六条保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考核制度和奖惩机制,对表现优秀的保安人员给予奖励,对违规违纪的保安人员进行惩罚。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全文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全文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

第四条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五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保安服务公司第八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全文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全文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

第四条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五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保安服务公司第八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国家保安管理条例

国家保安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已经2009年9月28日国务院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九年十月十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

第四条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五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保安服务公司第八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保安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保安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安服务行业管理,保障保安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保安服务活动的保安服务机构和保安员。

第三条保安服务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保安服务机构和保安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保安服务机构和保安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公安机关的监督管理,履行职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第二章保安服务机构的设立与备案第五条保安服务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管理人员和保安员;(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第六条保安服务机构的设立,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副本;(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四)章程、组织机构及人员名单;(五)经营场所和设施证明;(六)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保安服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保安服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保安服务机构需要延续保安服务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第九条保安服务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注册资本、经营场所等事项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备案。

第三章保安员的管理与培训第十条保安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三)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四)具备国家规定的保安员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保安员招聘应当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择优录取。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保安服务管理,规范保安服务行为,保障保安服务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保安服务活动的企业和保安员。

第三条保安服务定义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为客户单位提供保护财产、人身安全和信息保密等安全服务的行为。

第二章保安服务企业第四条保安服务企业资格从事保安服务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有企业法人资格;2. 有与保安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3. 有与保安服务活动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4.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第五条保安服务企业设立设立保安服务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

第六条保安服务企业经营范围保安服务企业应当在其保安服务许可证核定的范围内从事保安服务活动。

第三章保安员第七条保安员资格从事保安服务活动的保安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年满十六周岁;3. 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4. 无犯罪记录。

第八条保安员培训保安服务企业应当对保安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法律、保安服务专业知识、保安服务技能、职业道德等。

保安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保安员职责保安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 保护客户单位的财产和人身安全;2. 预防犯罪和处理突发事件;3. 维护秩序和交通疏导;4. 执行客户单位的其他安全任务。

第四章保安服务行为第十条保安服务内容保安服务企业应当根据客户单位的需求,提供以下服务:1. 门卫守护;2. 巡逻守护;3. 押运;4. 随身护卫;5. 安全检查;6. 安全技术防范;7. 其他安全服务。

第十一条保安服务合同保安服务企业与客户单位签订保安服务合同,应当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等事项。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安服务行业的管理和服务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安服务活动的各类单位及其保安服务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保安服务应当遵循“依法规范、科学管理、质量优先、安全第一”的基本原则,加强保安服务队伍建设,提高保安服务水平,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宁。

第四条国家保安标准是保安服务质量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国家制定统一的保安服务行业职业资格标准,组织开展保安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保证保安服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六条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有偿服务单位和个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活动。

第七条保安服务应当有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保安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注册登记,取得保安服务经营许可证,从事保安服务活动。

第九条保安服务管辖权限由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管理需要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保安服务人员第十条保安服务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安服务行业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十一条保安服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十八周岁,身体健康;(三)无不良犯罪记录;(四)具备国家规定的保安服务技能和职业资格;(五)取得保安服务单位的聘用。

第十二条保安服务人员应当经过聘用单位培训合格并取得《保安服务人员证》后方可从事保安服务活动。

第十三条保安服务人员在服务期间,应当佩戴制式服装、佩戴标志、携带证件、悬挂警示牌或者使用标志性语言,以便公众识别,但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四条保安服务人员应当区别对待不同客户,依法保护,依规服务,坚决杜绝利益输送和不当行为。

第十五条保安服务人员应当对聘用单位的商业秘密、客户的个人信息以及其他在服务中得知的秘密予以保密。

第十六条保安服务人员因工作需要向雇主提供服务,不得收取雇主和客户以外的任何费用,也不得与其他人员共同收费或者设立收费点。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是指对保安服务行业进行管理和规范的法规和制度。

以下是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一般内容:一、保安服务管理机构1. 确立或委托专门机关或协会负责保安服务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2. 机构负责制定保安服务的管理规定、标准和操作程序。

二、保安服务从业人员1. 保安服务从业人员应具备一定的资格和技能要求,并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2. 对保安服务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培训和定期考核,提高员工的技术水平和服务意识。

3. 确定保安从业人员的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和安全保障等权益,保障其合法权益。

三、保安服务管理1. 确立保安服务行业的管理制度、规范和行业标准。

2. 设立保安服务管理流程,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确保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3. 监管机构加强对保安服务行业的监督和抽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处罚和整改。

四、保安服务项目1. 确定保安服务的具体范围和项目,如财产和人员的安全保护、巡逻、安全防范培训等。

2. 对特定场所和重点部位的保安服务进行专门规定和管理。

五、保安服务合同1. 保安服务机构和客户之间应签订保安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对保安服务合同履行的监管和纠纷解决进行相应规定。

六、考核与评价1. 对保安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价,以提供优质服务和促进行业发展。

2. 确定考核评价的指标和方式,对达标和优秀的保安服务机构给予奖励和荣誉。

七、纪律与处罚1. 对违反保安服务管理规定的行为,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确保行业纪律的执行。

2. 加强对保安服务行为的监督和举报机制,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安全。

以上是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一般内容,具体制定和实施时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调整。

通过建立健全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可以规范行业秩序,提升保安服务水平,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已经2009年9月28日国务院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九年十月十三日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

第四条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五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保安服务公司第八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保安管理条例

保安管理条例

保安管理条例一、引言保安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对保安人员及其管理工作的规范,维护社会安全和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本条例的实施,旨在确保保安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保安队伍的整体素质,从而更好地履行保护和服务的职责。

二、保安人员的基本职责和要求1.保安人员的基本职责包括维护现场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安全检查和巡逻、提供安全咨询和服务等。

2.保安人员应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具备特定的身体素质和技能,并经过相关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3.保安人员应严格执行岗位职责,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不得私自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保安服务的管理要求1.保安公司或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保安管理机制,明确保安服务范围和要求,并制定相应的制度和规章,确保保安人员有明确的工作指导和任务。

2.保安公司或使用单位应落实保安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制度,提高保安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3.保安公司或使用单位应建立保安人员的考核评价制度,定期检查保安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身体状况,对不符合要求的保安人员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4.保安公司或使用单位应加强对保安人员的权益保护和工作环境安全的管理,确保保安人员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尊严。

四、保安责任和权利1.保安人员应按照工作要求,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发现可疑情况和违法犯罪行为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并及时报警或向相关部门报告。

2.保安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享有一定的权力,如进行安全检查、拘留犯罪嫌疑人等。

但在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和程序,尊重公民的合法权益。

3.保安人员在工作中发生事故或受伤时,有权向保安公司或使用单位报告,并获得相应的救助和赔偿。

五、保安监管和处罚1.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保安公司和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其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开展保安服务工作。

2.监管部门对违反保安管理条例的行为,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旦发现保安公司或使用单位在管理上存在严重问题,应吊销其保安服务资格。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有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保安员,有健全的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法人资格证明;(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三)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四)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再招用保安员进行保安服务的,应当自停止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到备案的公安机关撤销备案。

第十五条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得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务。

第十六条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

申请人经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证。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一)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三)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四)曾两次被吊销保安证的。

第十八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招用符合保安员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并与被招用的保安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保安从业单位及其保安员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需要定期对保安员进行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十九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定期对保安员进行考核,发现保安员不合格或者严重违反管理制度,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二十条保安从业人员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风险程度为保安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保安服务:保安服务中使用的技术防范产品,应当符合有关的产品质量要求。

保安服务中安装监控设备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使用监控设备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

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应当至少留存30日备查,保安从业单位和客户单位不得删改或者扩散。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是国家制定的一部与保安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其主要目的是规范保安服务行业的运作,保障公民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

本文将从历史背景、条例内容及实施情况等方面对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进行探讨。

一、历史背景保安服务作为一种社会安全维护和管理的手段,早在古代便有存在。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保安服务行业也得到了不断的完善和发展。

然而,由于保安服务行业的不规范和乱象频发,为了进一步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国家于XX年颁布了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二、条例内容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是对保安服务行业经营和从业人员进行管理的具体规定。

条例内容包括从业资格、从业行为规范、服务管理要求等方面。

1.从业资格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从事保安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保安管理部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取得保安服务从业资格。

保安服务从业资格的取得需要根据规定的程序进行培训和考核,并获得相应的证书。

2.从业行为规范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对保安人员的从业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保安人员要遵守法律法规,恪尽职守,履行保卫职责。

在工作中,保安人员要保守客户和单位的商业秘密,并保证保安岗位的正常运转。

3.服务管理要求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了保安服务行业在服务管理方面的要求。

保安服务单位必须明确服务目标,健全服务制度,提升服务质量。

同时,保安服务单位要加强对保安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其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三、实施情况自保安服务管理条例颁布以来,各地保安服务行业普遍加强了对保安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服务质量得到了明显提升。

政府也加大了对保安服务行业的监管力度,加强了对保安服务从业人员的执法力度。

然而,保安服务行业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些保安服务单位存在违规经营、从业人员素质不高、工作效率低等问题。

此外,一些保安服务从业人员缺乏法律意识,对于法律法规的了解不够,导致一些纠纷的发生。

为进一步规范保安服务行业,提高服务质量,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保安服务行业的管理和监督。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564号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564号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已经2009年9月28日国务院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二○○九年十月十三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

第四条 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五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保安服务公司第八条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安保服务条例全文最新版

安保服务条例全文最新版

安保服务条例全文最新版安保服务条例最新版第一条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公司保安服务工作的管理,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公安部《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保安公司服务的范围:主营:门卫、巡逻、守护、随身护卫、安全检查、安全技术防范、安全咨询、大型文化、体育、商贸等活动的安保服务及其他相关业务。

兼营:对内劳务派遣、人力资源服务;物业管理服务;停车、拖车服务。

第三条保安服务的目标1、保安服务管理工作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

2、一切保安执勤,必须根据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和保安对象的具体情况,拟定周密的执行方案、任务明确、责任清楚、事实具体、方法得当。

3、所有保安勤务必须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严格履行与客户签订的合同,遵守纪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安全,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四条保安服务的种类为派出保安员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提供从事门卫、巡逻、守护,护送、小区治安等安全防范工作。

第五条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向公司申请担任保安员,经过面试、户籍地派出所政审、体检、公安机关考试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持《保安员资格证》上岗。

第六条业务部是我公司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整个保安队伍的管理指导和建设;业务部中队长是全体保安员的直接组织者和管理者,负责保安队伍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保安员的职责:(一)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做到令行禁止,遇事要请示报告。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做到依法执勤。

(三)熟悉本岗位职责和工作程序,圆满完成目标责任区的保安任务。

(四)坚守岗位,保持高度警惕,注意发现可疑的人、事、物,预防治安案件的发生。

(五)制止违章违规行为,防止破坏,不能制止解决的及时向上级报告。

(六)熟悉和爱护保安责任区内配套的公共设施、执勤装备,并熟练掌握各种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2024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2024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2024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甲方(保安服务提供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安服务接受方):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在保安服务领域的需求,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规定,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一条合同标的1.1 本合同的标的是甲方向乙方提供保安服务。

1.2 保安服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门卫、巡逻、安全检查、安全防范等。

第二条合同期限2.1 本合同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2.2 本合同期满,如甲乙双方同意续签,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签订新的合同。

第三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3.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提供保安服务;(2)保持保安队伍的稳定,确保保安服务质量;(3)定期对保安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保安人员的业务水平;(4)制定和完善保安服务管理制度,确保保安服务的规范性;(5)承担因保安服务过程中发生的法律责任。

3.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保安服务的费用;(2)配合甲方开展保安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3)对甲方提供的保安服务进行监督和评价;(4)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的保安服务中断或未达到约定标准的赔偿责任;(5)承担因保安服务过程中发生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问题发生时的赔偿方式和免责条件4.1 在合同履行期间,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保安服务中断或未达到约定标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已支付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三十的标准赔偿损失。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保安服务中断或未达到约定标准,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4.2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保安服务无法正常进行,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免除各自承担的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城市停电、交通瘫痪等突发事件。

第五条保密协议5.1 双方应对本合同涉及的商业秘密和技术资料予以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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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已经2009年9月28日国务院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九年十月十三日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

第四条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五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保安服务公司第八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第九条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对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规划、布局要求,具备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二)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以上;(三)有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四)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增设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无需再次提交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从事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凭保安服务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

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取得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失效。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应当提供总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公安机关审核,持审核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第十三条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有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保安员,有健全的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

娱乐场所应当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保安服务公司聘用保安员,不得自行招用保安员。

第十四条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法人资格证明;(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三)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四)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再招用保安员进行保安服务的,应当自停止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到备案的公安机关撤销备案。

第十五条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得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务。

第四章保安员第十六条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

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

提取、留存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一)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三)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四)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

第十八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招用符合保安员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并与被招用的保安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保安从业单位及其保安员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需要定期对保安员进行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十九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定期对保安员进行考核,发现保安员不合格或者严重违反管理制度,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二十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风险程度为保安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保安员因工伤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保安员牺牲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国家有关烈士褒扬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五章保安服务第二十一条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应当与客户单位签订保安服务合同,明确规定服务的项目、内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保安服务合同终止后,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将保安服务合同至少留存2年备查。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对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应当拒绝,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二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国家秘密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不得聘请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

第二十三条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的,应当向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应当提供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保安服务合同、服务项目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第二十四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按照保安服务业服务标准提供规范的保安服务,保安服务公司派出的保安员应当遵守客户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

客户单位应当为保安员从事保安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五条保安服务中使用的技术防范产品,应当符合有关的产品质量要求。

保安服务中安装监控设备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使用监控设备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

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应当至少留存30日备查,保安从业单位和客户单位不得删改或者扩散。

第二十六条保安从业单位对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保安从业单位不得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第二十七条保安员上岗应当着保安员服装,佩带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

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应当与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和人民警察、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机关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制式服装、标志服饰有明显区别。

保安员服装由全国保安服务行业协会推荐式样,由保安服务从业单位在推荐式样范围内选用。

保安服务标志式样由全国保安服务行业协会确定。

第二十八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需要为保安员配备所需的装备。

保安服务岗位装备配备标准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二十九条在保安服务中,为履行保安服务职责,保安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验出入服务区域的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车辆和物品;(二)在服务区域内进行巡逻、守护、安全检查、报警监控;(三)在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对人员及其所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维护公共秩序;(四)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可以根据任务需要设立临时隔离区,但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公民正常活动的妨碍。

保安员应当及时制止发生在服务区域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制止无效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立即报警,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员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使用枪支,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保安员有权拒绝执行保安从业单位或者客户单位的违法指令。

保安从业单位不得因保安员不执行违法指令而解除与保安员的劳动合同,降低其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缴、少缴依法应当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六章保安培训单位第三十二条保安培训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二)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师资力量,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三)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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