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保险合同(2015年5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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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4.24•【文号】主席令第26号•【施行日期】2015.04.24•【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第三章保险公司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第五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第六章保险业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金融合同人身保险个人投保单(二)范本5篇

金融合同人身保险个人投保单(二)范本5篇

金融合同人身保险个人投保单(二)范本5篇全文共5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金融合同人身保险个人投保单(二)范本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 网址:_______________根据《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在丙方投保的与甲方为乙方的人身保险合同条款等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保险合同期限本保险合同自甲方签订本投保单之日起生效,至保险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期终止。

第二条保险费及缴费方式1. 保险费为(具体金额),保险费应于每年缴纳一次,共计缴费(具体金额)。

2. 保险费的缴纳方式:现金/银行转账/支票支付。

第三条保险责任及保险金额1. 本合同约定如下保险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5年保险新政策

2015年保险新政策

2015年保险新政策
2015年保险新政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养老金改革:提高养老保障水平,促进养老金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2. 万能型人身险改革:最低保证利率放开,实施时间从2月16日开始。

同时,产品最低保证利率越高,需要计提的准备金越高,偿付能力要求就越高。

3. 保险资金运用监管:为了防范保险资金风险,新政策对保险资金运用进行了严格的监管。

4. 保险销售行为监管:新政策要求保险公司和保险销售人员必须依法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不得存在虚假宣传和误导性销售行为。

保险销售人员必须接受专业培训和考核,具备相关的知识和技能,确保能够为消费者提供专业的保险咨询和服务。

5. 保险合同条款监管:新政策对保险合同法部分进行了修改,包括增加保险消费者概念、引入人身保险合同犹豫期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公估机构法律地位、年金保险写入《保险法》等。

6. 全国人大修改《保险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

本次《保险法》修法的重点为保险业法,旨在强化保险业监管。

请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您查阅相关网站。

15-平安福终身寿险产品知识介绍(2015年5月版)

15-平安福终身寿险产品知识介绍(2015年5月版)

1、早期恶性病变 4、听力严重受损 6、主动脉内手术
2、原位癌
3、皮肤癌
5、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7、脑垂体瘤、脑囊肿、脑
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8、脑损伤
备注:特定轻度重疾是指被保险人初次发生符合附加重疾合同定义的疾病,或初次接受符合合同规定的手 术,该疾病或手术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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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贴士: 世界卫生组织提供数据显示,1/3 的癌症可以通过早期发现得到根治。 以原位癌为例,癌症在早期细胞未 形成浸润和转移,日常生活及工作 往往没有明显症状,多在体检中被 发现。原位癌阶段对身体影响程度 小,治疗费用不是很高。如果能及 时发现,尽早切除或给予其他适当 治疗,完全可以达到治愈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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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恶性肿瘤
2、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 3、急性心肌梗塞
5、心脏瓣膜手术 6、严重的原发性心肌病 8、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10、严重感染性心内膜炎 14、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15、双目失明
4、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7、脑中风后遗症 9、主动脉手术 13、双耳失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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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每年新发肿瘤病例约为312万例 每分钟有6人被诊断为癌症,有5人死于癌症! 人们一生中患癌概率为22%
数据来源:《生命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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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 每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超10万人, 居世界第一 每5分钟就有1人丧生车轮 每1分钟会有1人因交通事故而伤残 每年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达数百亿
面前, 生命的价值谁来呵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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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 划 特 色
• 重疾保障范围广,确诊即付重疾金 • 轻度重疾显关爱,独立给付保障全
• 自驾车意外保障加倍,保障更长范围广
• 稳定保障伴终身,确定利益抗风险
• 豁免保障更保险,安心无忧享未来

公众责任保险(2015版)条款

公众责任保险(2015版)条款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2015版)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与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得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得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其她经济组织及自然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得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三条在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得区域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得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得,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得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得其它必要得、合理得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因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设计师、建筑师、美容师或其她专门职业所产生得赔偿责任;(二)不洁、有害食物或饮料引起得食物中毒或传染性疾病,有缺陷得卫生装置,以及售出得商品、食物、饮料存在缺陷造成她人得损害;(三)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而由被保险人所有、占有或以其名义使用得任何牲畜、车辆、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她升降装置造成得损失;(四)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财产、建筑物得损害责任;(五)被保险人因改变、维修或装修建筑物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得赔偿责任;(六)因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得停产、停业等间接损失;(七)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列明得地点范围内所有、使用或经营得游泳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得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八)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列明得固定场所内布置得广告、霓红灯、灯饰物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得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九)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列明得地点范围内所有、使用或经营得停车场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得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十)被保险人因出租房屋或建筑物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得赔偿责任。

2015年保险法

2015年保险法

《2015年保险法》第1部分保险合同:主要定义第1条保险合同:主要定义在本法中(除第六部分外)-“消费者保险合同”和《2012年消费者(披露与陈述)法》有同样的含义;“非消费者保险合同”指并非消费者保险合同的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保险合同中作为被保险人的当事人,或当合同签订后将成为被保险人的当事人;“保险人”指保险合同中作为保险人的当事人,或当合同签订后将成为保险人的当事人;“合理陈述义务”指第3条第1款施加的义务。

第2部分合理告知义务第2条适用与解释(1)该部分仅适用于非消费者保险合同。

(2)该部分将适用于非消费者保险合同的变更,如同它适用于合同时一样,但是- (a)提及风险时应被解读为提及与拟议变更有关的风险变更,并且(b)提及保险合同时应被解读为提及保险合同的变更第3条合理陈述义务(1)在保险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人合理陈述风险。

(2)第(1)款施加的义务在本法中应被提及为“合理陈述义务”。

(3)一个合理的风险陈述是指-(a)第4款所要求的披露,(b)披露应以合理清楚易懂的方式向一个谨慎的保险人做出,并且(c)所有有关事实的重要陈述应当实质上正确,所有有关期望和信念的陈述应当诚信做出。

(4)除第(5)款另有规定外,披露的要求如下-(a)被保险人应当披露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所有重要情况,或(b)如未做到,那么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足够的信息使保险人注意到为了揭示那些重要情况他就需要进一步提出询问。

(5)在没有询问的前提下,第(4)款不要求被保险人披露如下情况-(a)该情况减少风险,(b)保险人知道该情况,(c)保险人应当知道该情况,(d)保险人被推定知道该情况,或(e)保险人对与该情况有关的信息弃权。

(6)第4条到第6条对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知情进行了进一步规定,第7条包含了补充性的规定。

第4条被保险人的知情(1)本条界定了根据第3条第(4)款(a)项被保险人的知情和应当知情。

(2)如被保险人为个人,则被保险人的知情仅包括-(a)该个人知情,并且(b)为被保险人保险事务负责的一人或多人的知情(3)如被保险人不是个人,则被保险人仅在以下一人或多人的知情的情况下能被视为知情-(a)该一人或多人是被保险人高级管理层的一部分,或(b)为被保险人保险事务负责(4)被保险人不因第(2)款(b)项或第3款(b)项被视为知晓与个人有关的机密信息,如果-(a)该个人是被保险人的代理人或被保险人代理人的雇员;并且(b)该信息是由被保险人的代理人(或该代理人的雇员)通过与保险合同无关的人之间的商业关系获得的。

雇主责任保险A款(2015版)条款

雇主责任保险A款(2015版)条款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A款(2015版)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下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有营业执照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三资企业、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和集体或个人承包的各类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雇用的员工(以下简称“雇员”)在受雇过程中因下列情形造成伤残、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从事保险单载明的与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的工作时遭受意外伤害;(二)因工作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三)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伤害;(四)患与工作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的雇员遭受伤害,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二)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三)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六)雇员自残、自杀、犯罪;(七)雇员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八)雇员无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驾车型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驾驶证未按规定审验,或驾驶证审验不合格;(九)雇员投保时已患有的职业病发作导致身体伤害;(十)雇员分娩、流产以及因此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十一)任何因石棉产品、石棉纤维、石棉尘的制造、开采、使用、销售、安装、搬移、发送或暴露于石棉产品、石棉纤维、石棉尘而导致的身体伤害;(十二)任何因接触、食用、吸入、吸收或暴露于含硅产品、硅石纤维、硅石粉尘或其他以任何形态存在的硅而导致的身体伤害。

2015年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四十条

2015年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四十条

2015年保险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解除时的义务,而第四十条则对保险人的违约责任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本文将就这两个法条进行解读和分析。

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解除时的义务。

根据该条规定,保险人在解除保险合同后应当返还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的保险费,并且在扣除合理费用后,按照该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金。

这一规定保护了被保险人的权益,确保其在解除保险合同后能够及时收回已支付的保险费,并获得应得的保险金。

保险人在解除保险合同后返还已支付的保险费是合理的,因为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目的是为了获得保险保障,如果保险合同解除,被保险人无法继续享受保险保障,那么已经支付的保险费应当返还给被保险人,以避免对其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还规定了保险人在解除保险合同后扣除的合理费用。

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保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为保险合同解除而给保险人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合理费用的具体扣除标准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来确定,同时也应当考虑到实际情况和公平原则。

保险法第四十条则对保险人的违约责任进行了规定。

根据该条规定,保险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金的,应当按照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倍支付迟延支付期间的利息。

这一规定有效地惩罚了保险人的违约行为,保护了被保险人的利益。

保险人未按时支付保险金给被保险人的后果是严重的,因为被保险人可能因此而无法及时获得必要的经济支持,从而导致其利益受损。

因此,保险法对保险人的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以保护被保险人的权益。

同时,迟延支付期间的利息的加倍支付也是合理的,因为保险人未按时支付保险金给被保险人,已经给被保险人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和不便,而迟延支付期间的利息的加倍支付可以弥补这一损失。

保险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了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解除时的义务和保险人的违约责任。

这些规定在维护被保险人的权益、保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15版)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15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15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因从事保险单载明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导致负伤、残疾或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五)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七)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八)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六)雇员犯罪、自杀自残、斗殴,或因受酒精、毒品、药品影响造成自身人身伤亡的;(七)雇员因疾病(包括职业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救治的,但属于本条款第三条第(六)项约定的不在此限;(八)雇员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或无有效资格证书而使用各种专用机械、特种设备、特种车辆或类似设备装置,造成自身人身伤亡的。

2015年平安百万任我行条款

2015年平安百万任我行条款

2015年平安百万任我行条款摘要:1.平安百万任我行两全保险概述2.保障期限和保险责任3.保险金额和给付条件4.举例说明保险利益5.保险合同中的其他内容正文:平安百万任我行两全保险是由平安人寿保险公司推出的一款综合型保险产品。

该保险旨在为用户提供全面的人身保障,涵盖交通意外、疾病身故等多种风险因素。

根据2015 年平安百万任我行条款,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该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以及给付条件等方面的信息。

一、平安百万任我行两全保险概述平安百万任我行两全保险分为两种保障期限,分别为长期保险和短期保险。

该保险产品提供全面的人身保障,包括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疾病身故等多种保障项目。

在保障期限内,被保险人可享受相应的保险保障。

二、保障期限和保险责任1.保障期限:平安百万任我行两全保险提供长期和短期两种保障期限,满足不同用户的需求。

长期保险保障期限为30 年,短期保险保障期限为1 年。

2.保险责任:平安百万任我行两全保险承担的保险责任包括:(1)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被保险人在海陆空出行过程中发生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额为基本保额的10 倍。

(2)法定节假日自驾意外身故或全残:被保险人在法定节假日自驾车过程中发生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额为基本保额的20 倍。

(3)疾病身故: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保险金额为基本保额的120%。

(4)意外全残: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全残,保险金额为基本保额的100%。

三、保险金额和给付条件1.保险金额:平安百万任我行两全保险的保险金额分为基本保额和累积保额。

基本保额由投保人根据自身需求选择,累积保额则为基本保额的110%。

2.给付条件: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领取人需符合保险合同中的规定,否则将无法领取保险金。

四、举例说明保险利益以王先生为例,他为自己投保了平安百万任我行两全保险,基本保险金额为10 万元,10 年交费,保险期间为30 年,年交保险费为1472 元。

2024年保险合同标准版本(二篇)

2024年保险合同标准版本(二篇)

2024年保险合同标准版本保险责任的起始及保险费支付第二条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_____分公司(以下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的承担自投保人支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并出具保险单之时开始。

除非另有特别约定,保险单签发之日即为本合同生效之日,生效之日的每年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在收取第一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应出具保险单作为承保的证明。

第二期及后续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及合同效力中止第三条第二期及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按照保险单上规定的支付方式及日期,向本公司支付并妥善保存支付凭证。

如本公司派遣专员收取,应向收费员支付并妥善保存凭证。

若第二期及后续分期保险费未在规定日期支付,自保险单载明的支付日期次日起设定____日宽限期。

宽限期结束后仍未支付,本合同自宽限期结束次日起效力中止。

若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需承担保险责任,但应从保险金中扣除欠交保险费的利息。

此为养老保险合同的节选。

保险费支付方式第四条保险费支付方式分为一次性支付、按年支付、按半年支付、按月支付。

按年支付的期限为生效日对应年份的对应月____号至月底;按半年支付的期限为生效日每半年对应月的____号至月底;按月支付的期限为每月的____号至月底。

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保险费支付方式。

保险费交付期间第五条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分为趸交、____年交、____年交、____年交。

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

合同效力恢复第六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中止日起____年内,填写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申请恢复效力。

在上述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且支付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在达到养老金领取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时,本公司将按照以下两种方式之一支付养老金:1. 一次性支付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两倍作为养老金。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2024版)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2024版)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2024版)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保险人):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乙方(被保险人):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乙方提供保险服务,双方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保险范围1.1 甲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对乙方拥有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进行保险,并承担因保险事故导致的损失赔偿责任。

1.2 乙方应将需要投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详细列明于附件中,并确保所列明的财产及利益真实、完整、准确。

第二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2.1 乙方向甲方支付的保险费按照双方约定的保险费率计算,保险费率详见附件。

2.2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事故导致的损失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双方约定的保险金额。

第三条保险期限3.1 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3.2 在保险期限内,乙方如需要变更保险范围或保险金额,应提前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保险事故的报案和理赔4.1 乙方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并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2 甲方在接到乙方的报案后,应按照双方的约定及时履行理赔义务。

4.3 乙方应协助甲方进行保险事故的调查和理赔工作,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和便利条件。

第五条合同的解除和终止5.1 在保险期限内,任何一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5.2 在保险期限内,乙方如需要终止本合同,应提前书面通知甲方,并按照甲方规定的手续办理。

5.3 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支付相关费用。

第六条保密条款6.1 双方在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应予以严格保密。

有关财产保险合同专业版3篇

有关财产保险合同专业版3篇

有关财产保险合同专业版3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财产向乙方投保财产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1. 甲方将其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保险财产”)向乙方投保,保险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库存货物等。

具体保险财产范围、价值等详见保险单。

二、保险金额与保险费1. 甲方投保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元整(大写)。

具体金额以保险单记载为准。

2.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保险费的金额及支付方式详见保险单。

三、保险期限1. 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具体以保险单记载为准。

四、保险责任1. 乙方在保险期限内对甲方因下列原因导致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火灾、爆炸、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以及盗窃、抢劫等意外事故。

具体保险责任范围详见保险单。

2. 对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五、赔偿处理1. 在保险期限内,如发生保险事故,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2. 乙方收到甲方的赔偿请求后,应及时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约定时间内作出赔偿决定。

3. 若经乙方核定,甲方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4. 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对于超过保险金额的部分,乙方不予赔偿。

六、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保险期限届满时终止。

2. 在保险期限内,若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 若甲方在保险期限内申请解除本合同,应提前向乙方书面申请,经乙方同意后,本合同自乙方收到申请之日起解除。

4. 若发生其他约定事项导致本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双方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中国人寿代理合同

中国人寿代理合同

篇一: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__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保险代理合同。

第一条总则(一)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代甲方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照约定范围从事代理活动所产生的保险责任由甲方承担。

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佣金,下同)。

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甲方与乙方之间有雇主与雇员关系。

(二)本合同一经订立即生效。

乙方有______个月的被考察期,被考察期间,甲乙双方均可随时提出解除本合同,对方应予同意第二条授权(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可在_________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以甲方名义招揽甲方开办的适合个人投保的人身保险业务(具体险种见附件)、收取保险费及提供售后服务。

(二)甲方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以对乙方代理的业务区域、险种及其他授权内容进行调整。

第三条保险费的收取和交付(一)乙方须在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之后在保险费收据上签字,且只能在收到保费之后才能开具收据。

(二)乙方不得为客户垫缴保险费,乙方缴至甲方的保险费一律视为是由投保人缴纳的。

(三)任何情况下,乙方均不得使用自己的姓名和账户收款。

乙方应在_________个工作日内按甲方规定的方式将以甲方代理人身份收取的全部保险费及时缴至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代理手续费的支付(一)甲方根据乙方代理的保险费收入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具体支付标准由甲方按不同险种、不同缴费期限和不同缴费方式确定,并予公布。

甲方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统一对代理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并予公布。

(二)代理手续费以人民币现金或转账的方式支付。

(三)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乙方才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1.投保单由乙方签署姓名、代码,并且经过甲方核保,甲方已据此签出保险单。

中国人寿代理合同

中国人寿代理合同

篇一: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__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保险代理合同。

第一条总则(一)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代甲方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照约定范围从事代理活动所产生的保险责任由甲方承担。

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佣金,下同)。

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甲方与乙方之间有雇主与雇员关系。

(二)本合同一经订立即生效。

乙方有______个月的被考察期,被考察期间,甲乙双方均可随时提出解除本合同,对方应予同意第二条授权(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可在_________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以甲方名义招揽甲方开办的适合个人投保的人身保险业务(具体险种见附件)、收取保险费及提供售后服务。

(二)甲方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以对乙方代理的业务区域、险种及其他授权内容进行调整。

第三条保险费的收取和交付(一)乙方须在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之后在保险费收据上签字,且只能在收到保费之后才能开具收据。

(二)乙方不得为客户垫缴保险费,乙方缴至甲方的保险费一律视为是由投保人缴纳的。

(三)任何情况下,乙方均不得使用自己的姓名和账户收款。

乙方应在_________个工作日内按甲方规定的方式将以甲方代理人身份收取的全部保险费及时缴至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代理手续费的支付(一)甲方根据乙方代理的保险费收入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具体支付标准由甲方按不同险种、不同缴费期限和不同缴费方式确定,并予公布。

甲方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统一对代理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并予公布。

(二)代理手续费以人民币现金或转账的方式支付。

(三)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乙方才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1.投保单由乙方签署姓名、代码,并且经过甲方核保,甲方已据此签出保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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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三)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
单一风险合同如农作物雹灾保险合同
(四)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 合同,三种合同的赔偿方式:
• 足额保险,十足赔偿 • 不足额保险,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 担赔偿责任 • 超额保险,超过部分无效
8
(五)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险保险合同
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形成的所有
文件和书面材料都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投保单(又称要保单)
批单(又称背书)
23
三、保险合同的效力
(一)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1、保险合同的成立
• 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合同的 条款达成协议
• 保险合同的成立并不一定意味着保险合同责任 的开始
2、保险合同的生效
32
二、保险合同的中止
保险合同中止是指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由于 某种原因的发生使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失效
• 在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 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人寿保险合同,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 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投保人在宽限期(一般为 60天)内未缴纳保费,保险合同中止,但可以在中止 后的2年内申请复效
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险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6
(一)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各类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中的健康保险合同的疾 病津贴和医疗费用合同都属于补偿性保险合同; 各类寿险合同属于给付性保险合同
(二)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的赔付方式;定值保险合同多适用 于某些不易确定价值的财产,如农作物保险、货 物运输保险以及字画、古玩等为保险标的的财产 保险合同
(三)及时签单的义务 (四)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密的义务
29
保险合同的变更、中止及终止
一、保险合同的变更
二、保险合同的中止
三、保险合同的终止
30
一、保险合同的变更
(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1、保险人的变更
2、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
• 财产险中,由于保险财产的买卖、转让、继 承等法律行为而引起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 引起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更;一种自动变 更;一种要征得保险人同意才能变更。 • 人身保险中,投保人的变更无须经保险人同 意,但必须告知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必须 经被保险人同意。
5
三、保险合同的种类
分类标准
保险合同的性质 保险标的的价值在订立合同 时是否确定 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 保险金额与出险时保险标的 的实际价值对比关系
分类
补偿保险合同与给付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 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 合同
保险标的 承保方式
21
二、保险合同的形式与构成
(一)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
1、保险单
一般包括声明事项、保险事项、除外事项和条件事项
2、暂保单(又称临时保单)
法律效力与正式保单相同,但效力较短,一般为30天
3、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
我国的货物运输保险、团险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 险大量使用
4、其他书面形式
22
(二)保险合同的构成
12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被保险人
1)被保险人的资格
——人身保险合同中,法人不能作为被保险人
2)被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关系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同属一人或分属两人
3)被保险人的数量
4)各类保险的被保险人
13
2、受益人
1)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 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2)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 受益人的资格一般无特别限制 • 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中的重要主体之一。 • 受益人的受益权通过指定产生的,有已确定和未确定 两种情况
14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一)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二)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
15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合同的内容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由 法律确认的权利和义务及相关事项
(一)保险条款及其分类
1、按照保险条款性质不同
分为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
2、按照保险条款对当事人的约束程度
分为法定条款和任意条款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保险人
2、投保人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被保险人
2、受益人
11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保险人(又称承保人)
在国际上,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主要 是股份有限公司和相互保险公司
2、投保人(又称要保人)
—投保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但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必须具有交付保险费的能力 —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31
(二)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1、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主体享受 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发生的变更,表现为 合同条款及事项的变更 2、在保险实践中,一般不允许保险人擅自对已 经成立的保险合同条款修订
(三)保险合同变更的程序与形式
1、保险合同变更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才可完成 2、保险合同变更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对原保单 进行批注
33
三、保险合同的终止
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
1、自然终止 2、因保险人完全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而终止 3、因保险合同主体行使合同终止权而终止 4、因保险标的全部灭失而终止
5、因解除而终止
约定解除、协商解除、法定解除、裁决解除
34
保险合同的解释和争议的处理
一、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 二、保险合同争议处理的方式
-合同内容不合法 -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 -合同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 保险合同无效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 • 保险合同无效不同于保险合同的失效
• 无效合同的处理方式
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交财产
26
保险合同的履行
一、投保人义务的履行
二、保险人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务的履行
27
一、投保人义务的履行
• 如实告知
保险合同
• 2015年5月 第一版 •
课程大纲
• 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
• 保险合同的要素
•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 保险合同的履行 • 保险合同的变更、中止及终止 • 保险合同的解释和争议的处理
2
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
一、保险合同的定义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三、保险合同的种类
3
一、保险合同的定义
1、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 义务关系的协议 2、收取保险费是保险人的基本权利,赔偿或 给付保险金时保险人的基本义务 3、交付保险费是投保人的基本义务,请求赔 偿或给付保险金是被保险人的基本权利
4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1、保险合同是一种有偿合同 2、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 3、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 4、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5、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6、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35
一、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
(一)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
1、文义解释的原则 2、意图解释的原则 3、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原则
4、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的解释原则
5、补充解释原则
36
(二)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效力
1、有权解释
• 立法解释 • 司法解释
• 行政解释
• 仲裁解释
2、无权解释
37
二、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 财产保险合同可分为财产损失保险合同、责任保 险合同、信用保险合同等 • 人身保险合同可分为人寿保险合同、人身意外伤 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
(六)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再保险合同直接保障的对象是原保险合同的保险人
9
保险合同的要素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
10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8、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 9、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争议处理的方式一般有协商、仲裁、诉讼等
10、订立保险合同的年、月、日
19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
二、保险合同的形式与构成
三、保险合同的效力
20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
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在平等
自愿的基础上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 最终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分为两个步骤: 1、要约(订约提议) 2、承诺(接受提议)
协商
仲裁 诉讼
38
Thank you!
16
(二)保险合同的基本事项
1、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名称和住所
2、保险标的
• 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指物、责任、利益和信用 •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指人的寿命和身体
3、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 责任免除主要包括法定的和约定的责任免除条件 • 一般分为四种类型:不承保风险、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损失、不承保的标的和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未履行合 同规定义务的责任免除
• 缴纳保险费
• 防灾防损 • 危险增加通知 • 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 • 损失施救
• 提供单证
• 协助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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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人义务的履行
(一)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二)说明合同内容的义务
保险人对责任免除条款,在订立合同时应当 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 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 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 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17
4、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5、保险价值
财产保险的保险价值一般就是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人身保险不存在保险价值
6、保险金额
• 不同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确定方式不同 • 保险人实际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数额只能小于或 等于保险金额,不能大于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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