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鉴别与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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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诉讼答辩意见(内容涉虚假诉讼)

民间借贷诉讼答辩意见(内容涉虚假诉讼)

民间借贷诉讼答辩意见尊敬的法官: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们在深入分析后,提出以下答辩意见:一、关于虚假诉讼的识别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通过恶意串通,以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企图达到非法目的的行为。

从外观上来看,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识别虚假诉讼:1. 当事人之间关系特殊。

虚假诉讼往往发生在关系密切的当事人之间,如亲属、朋友或关联企业等,他们之间的诉讼行为和动机可能存在异常。

2. 案件事实和证据存在疑点。

虚假诉讼往往制造虚假的案件事实和证据,通过仔细审查可以发现矛盾和不合理之处。

3. 当事人诉讼行为异常。

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可能会表现出异常的诉讼行为,如突然提起诉讼、急于结案、拒绝调解等。

二、关于证据真实性核查证据真实性核查在民间借贷诉讼中至关重要。

我们仔细审查了原告提供的证据,发现以下方面存在疑点:1. 证据来源不明。

原告提供的部分证据可能来源于不可靠的渠道,或者存在篡改、伪造的可能性。

2. 证明内容相互矛盾。

原告提供的证据之间可能存在出入和矛盾,如借款金额、还款日期等方面的不一致。

三、关于借款人还款能力分析还款能力分析是判断民间借贷关系真实性的重要方面。

我们通过调查发现,被告的还款能力存在以下问题;1. 被告的经营状况不佳。

被告的企业在借贷期间内出现严重的经营问题,导致其还款能力下降。

2. 被告的个人财务状况混乱。

被告的个人财务管理存在严重问题,其资产和负债状况不清,难以确定其还款能力。

四、关于借贷关系合法性的判断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当符合以下要件:1. 当事人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原、被告双方应当是合法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并且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

2. 借贷内容合法。

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应当是合法的,借贷利率和期限等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3. 意思表示真实。

借贷双方应当对借贷行为的意思表示真实、无误解、无强制等情形。

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们认为其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相反,我们提供了充足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存在虚假诉讼的可能性,具体如下:1. 对原告主张的辩驳。

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案例

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案例

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案例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是指借款人在借贷过程中,利用虚假信息或者通过故意制造诉讼来规避还款责任,给出借人造成损失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出借人的利益,也扰乱了社会金融秩序,因此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和警惕。

在实际生活中,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案例屡见不鲜。

比如,小王向小李借款,承诺在一个月内还款,并以自己的房产作为抵押。

然而,到了还款日,小王却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最终将小李告上法庭,声称借款合同系虚假签订,房产抵押也不存在。

这样一来,小李不仅无法收回借款,还需要为此付出律师费和精力。

另外一个案例是,小张向小刘借款,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并约定在半年内还清。

然而,到了还款日,小张却声称自己被骗签订了借款合同,拒绝还款并将小刘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小张提供了虚假证据和证言,企图通过法律手段规避还款责任。

这些案例都是典型的民间借贷虚假诉讼行为,其特点是利用法律漏洞和虚假信息,以规避还款责任为目的。

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出借人的利益,也给社会金融秩序带来了不良影响。

因此,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应对这种现象。

首先,要加强对借款人的信用审核,确保借款人的真实身份和还款能力。

其次,建立健全的借款合同和抵押物评估制度,提高合同的法律效力和执行力。

同时,完善法律法规,严惩虚假诉讼行为,增加对此类行为的打击力度。

另外,加强对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管和管理,规范市场秩序,防范风险。

总的来说,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案例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出借人的利益,也扰乱了社会金融秩序。

我们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应对,维护良好的借贷秩序,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12.16•【字号】浙高法〔2019〕198号•【施行日期】2019.12.16•【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妨害司法罪,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浙高法〔2019〕198号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本院各部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有关问题的解答》已经省高院审判委员会第2793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12月1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有关问题的解答虚假诉讼现象不仅严重侵害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破坏社会诚信,人民群众反响强烈。

浙江高院历来高度重视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先后下发了《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以及《关于进一步完善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等文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省虚假诉讼不断呈现出新的特点,审判实践中暴露出识别难、移送难、处罚难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净化诉讼环境,提升司法公信力,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现就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行为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作如下解答。

一、哪些行为属于虚假诉讼行为?(一)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属于虚假诉讼行为:1. 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2. 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3. 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4. 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5. 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6. 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7. 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他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8.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1.04•【文号】法〔2021〕281号•【施行日期】2021.11.10•【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妨害司法罪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法〔2021〕281号为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维护司法秩序、实现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促进社会诚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

整治虚假诉讼工作,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大任务,是人民法院肩负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对于建设诚信社会、保护群众权利、保障经济发展、维护司法权威、建设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人民法院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依法贯彻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坚持制度的刚性,扎紧制度的笼子,压缩虚假诉讼存在的空间,铲除虚假诉讼滋生的土壤,积极引导人民群众依法诚信诉讼,让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大力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精准甄别查处,依法保护诉权。

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妨害司法秩序的,构成虚假诉讼。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调解书及公证债权文书,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也属于虚假诉讼。

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公证人等与他人串通,共同实施虚假诉讼的,属于虚假诉讼行为人。

在整治虚假诉讼的同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诉权。

既要防止以保护当事人诉权为由,放松对虚假诉讼的甄别、查处,又要防止以整治虚假诉讼为由,当立案不立案,损害当事人诉权。

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检发民字〔2017〕5号印发《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现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分别报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2017年3月8日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若干意见为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诚信有序,依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本意见所称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为获取非法利益或者规避法定义务,恶意串通,虚构事实或者伪造证据,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等申请执行,企图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调解或者执行法律文书,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分工负责、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协作,依法合力查处虚假诉讼,共同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第三条以下几类虚假诉讼多发的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应当予以特别关注:(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二)以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三)以拆迁区划范围内的自然人为诉讼主体的离婚、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四)以已经资不抵债或者已经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五)公司分立(合并)、企业破产纠纷案件;(六)劳动争议案件;(七)以物抵债案件;(八)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九)其他需要特别关注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法发〔2016〕13号当前,民事商事审判领域存在的虚假诉讼现象,不仅严重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也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各级人民法院对此要高度重视,努力探索通过多种有效措施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行为。

1.虚假诉讼一般包含以下要素:(1)以规避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2)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3)虚构事实;(4)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5)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2.实践中,要特别注意以下情形:(1)当事人为夫妻、朋友等亲近关系或者关联企业等共同利益关系;(2)原告诉请司法保护的标的额与其自身经济状况严重不符;(3)原告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4)当事人双方无实质性民事权益争议;(5)案件证据不足,但双方仍然主动迅速达成调解协议,并请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

3.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窗口及法庭张贴警示宣传标识,同时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中明确告知参与虚假诉讼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诚信诉讼。

4.在民间借贷、离婚析产、以物抵债、劳动争议、公司分立(合并)、企业破产等虚假诉讼高发领域的案件审理中,要加大证据审查力度。

对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要适当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

5.涉嫌虚假诉讼的,应当传唤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有关案件事实接受询问。

除法定事由外,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

要充分发挥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有关当事人和证人签署保证书规定的作用,探索当事人和证人宣誓制度。

6.诉讼中,一方对另一方提出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且不符合常理的,要做进一步查明,慎重认定。

查明的事实与自认的事实不符的,不予确认。

7.要加强对调解协议的审查力度。

对双方主动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的,应当结合案件基础事实,注重审查调解协议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对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要按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要求,注重审查基础法律关系的真实性。

(整理)从刑法视角谈虚假诉讼行为之界定及定性

(整理)从刑法视角谈虚假诉讼行为之界定及定性

从刑法视角谈虚假诉讼行为之界定及定性付志强随着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人运用诉讼手段来解决矛盾和纠纷,伴之出现的是一些不良的诉讼副产品也随之涌入法院,当事人滥用诉权提起虚假诉讼就是其中的表现形式之一。

虚假诉讼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然而由于我国刑法对此行为没有明文规定,不但实践中对虚假诉讼行为的定性认识不一,处理方法各异,而且刑法理论界对此也分歧较大。

本文拟从刑法视角出发,通过几则具体案例从诉讼双方有无预谋、结案方式、诉讼本身、诉讼实质、案件发生的范围等方面比较虚假诉讼与诉讼欺诈的区别,以此来分析虚假诉讼行为在实践中应如何界定,并对虚假诉讼行为应如何定性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

虚假诉讼行为能构成犯罪,但不应定性为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而应定性为妨害司法类犯罪中的伪造证据罪。

长远而言,应在立法上将该类行为单独另列罪名,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全文共9768字。

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加快,人民群众的法律素养不断增强,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人逐渐增多,法律已成为人们解决争议最主要的手段之一。

与此同时,一些借助诉讼这一合法形式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虚假诉讼现象也随之出现,并呈愈演愈烈之势。

2009年7月7日,中央电视台经济频道在《经济说法》栏目中以《无中生有的官司》为题对浙江省玉环县周宗长夫妇虚假诉讼案进行了专题报道,说明此种现象已逐步走进人们的视野,并越来越多地引起社会的关注。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仅2007年以来,浙江省台州市两级法院就发现查处虚假诉讼案件59件,涉案金额高达3900余万元 ;截止2008年5月份,浙江省已经法院审理确认属于“虚假诉讼”的案件达107件。

然而,对于这种严重危害社会、侵害审判权威,妨碍法院正常审判活动的虚假诉讼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如何定性,因我国刑法没有明文规定,致使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方法不尽一致。

现实中出现的问题亟须理论上作出回应,对虚假诉讼行为进行科学的界定及定性已成为刑法理论和实践中无可回避并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拟就此问题略陈管见,以期有益于我国刑事法律的健全与完善。

民间借贷利息计算错误纠纷诉讼

民间借贷利息计算错误纠纷诉讼

民间借贷利息计算错误纠纷诉讼在民间借贷活动中,经常会出现借贷双方对于利息计算存在争议的情况。

这种利息计算错误纠纷,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常常需要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

本文将探讨民间借贷利息计算错误纠纷诉讼的相关问题,包括纠纷发生的原因、双方的权利义务、解决纠纷的方式等。

1. 纠纷发生的原因民间借贷利息计算错误纠纷的发生通常有以下几个原因:(1)利息计算公式错误:借贷双方在协商借贷利率时,可能出现对于计算利息的公式理解不一致,导致最终计算结果存在差异。

(2)利息计算基数争议:借贷双方对于利息计算的基础金额存在争议,如本金金额、逾期利息是否计入本金等。

(3)利息计算日期争议:借贷双方对于利息计算的起始日期、新旧利率切换日期等存在分歧。

2. 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借贷双方都应当确保自身权益的合法性,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具体包括:(1)借款人的权益与义务: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利息计算方式和日期等还款,并确保按时支付利息。

同时,借款人应当保留相关证据,如银行流水、支付凭证等,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2)出借人的权益与义务: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利息计算方式和日期等还款。

同时,出借人在借贷过程中也应当保留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权益。

3. 解决纠纷的方式当民间借贷利息计算错误纠纷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双方可以选择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争议。

常见的解决方式包括以下几种:(1)调解:双方可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由调解员主持调解。

调解的程序相对简单,速度较快,可以有效降低纠纷的成本和消耗。

(2)仲裁:双方可以选择将纠纷提交至仲裁机构,由仲裁员主持仲裁。

仲裁的程序相对正式,独立公正,对双方来说都是一种公平的解决方式。

(3)诉讼:如果调解和仲裁无法解决纠纷,双方可以选择将纠纷上诉至法院,由法官进行审理。

诉讼是一种正式的解决方式,需要各方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理由,法院最终会做出判决。

总之,民间借贷利息计算错误纠纷的诉讼解决过程需要借贷双方共同努力。

关于虚假诉讼罪的问题分析(最新)

关于虚假诉讼罪的问题分析(最新)

关于虚假诉讼罪的问题分析(最新)一、虚假诉讼的概念及分类(一)虚假诉讼的概念虚假诉讼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分在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五条将虚假诉讼罪正式入罪之前,我国刑事诉讼领域对于“虚假诉讼”的概念及内涵并没有明确界定,刑法学界以及司法实务界经常将虚假诉讼与诉讼欺诈、诉讼诈骗等概念混淆。

⑴虚假诉讼与诉讼欺诈的区分虽然在学界经常将虚假诉讼与诉讼欺诈混为一谈,但是这两个概念之间是具有明显区别的:一是二者的适用领域不同。

诉讼欺诈一般用于民商事领域,对应的是民商事法律;而虚假诉讼则是用于刑事领域。

二是二者的强调方面不同。

诉讼欺诈是强调使对方受骗,让人陷入认识错误从而非法获取他人财物;而虚假诉讼强调的是行为对司法秩序的破坏。

⑵虚假诉讼与诉讼诈骗的区分虚假诉讼罪和诉讼诈骗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存在相同之处,如主观上均为直接故意,客观上均可侵犯他人财产性利益。

但是这两个概念存在本质区别:一是保护的法益不同,虚假诉讼罪的设立是为了维护正常的司法秩序、防止损害司法公信力。

诉讼诈骗是为了防止诈骗行为侵害他人财产性利益,保护他人合法的财产利益。

二是谋取的利益不同,诉讼诈骗是诈骗罪的一种,所谋取的是财产性利益。

而虚假诉讼罪中的行为人所谋取的既可以是财产性利益也可以是非财产性利益。

虚假诉讼概念的界定虚假诉讼并非是一个法律上的专业术语,是近年来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类似行为抽象概括出来的一个概念,虽然《刑法修正案(九)》明确规定了虚假诉讼罪,对于刑法学界及实务界起到一定指导作用,但是新罪初立,对虚假诉讼概念的界定难免会有一些不足之处,引起刑法界诸多争议。

对此,笔者认为,“虚假诉讼”是指行为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

(二)虚假诉讼的分类虚假诉讼案件类型纷繁复杂,有民间借贷案件、离婚案件及虚构房屋租赁关系规避执行等各种案件类型,在司法实务中辨识难度较大。

因此,对虚假诉讼进行明确归类划分,有助于司法工作人员在法律实践中快速识别出虚假诉讼行为并对此进行有效的防范和打击。

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的主要经验做法

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的主要经验做法

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的主要经验做法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的主要经验做法民间借贷虽然是经济生活中常见的事情,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其纠纷数量不断增多,给社会和个人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因此,为了规范和维护民间借贷活动的秩序,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中形成了一定经验做法,以下按类划分,详细探讨。

一、严格审查民间借贷纠纷的证据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常常因为借贷双方的现实情况限制,没有进行完善的书面合同记录,从而导致争议难以解决。

因此,法院应对民间借贷纠纷的证据进行严格审查,合法有效的证据要给予充分认定,非法证据则应予以排除。

二、尊重合同自由原则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借币人和出借人各自根据自身现实情况,依据合同自由原则签订借贷合同。

因此,法院应当尊重借贷双方的合同自由原则。

在审理过程中,只要借贷合同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过双方自愿协商后达成,法院就应当认可相关的合同约定。

三、注重案件调解,优先解决被告还款问题在民间借贷纠纷审理中,法院应优先解决被告的还款问题。

一般来说,如果被告没有钱还款,不仅可能导致违约损失扩大,而且往往会导致借币人在经济上的损失。

因此,法院应当尽快调解被告进行还款,并加强对其还款能力的评估,避免因还款问题而导致债务人的财产受到严重损失。

四、查明借贷双方实际意愿在判断民间借贷纠纷方面,法院应当从借贷双方的实际意愿出发,合理而客观的判断双方约定的具体内容以及各自的责任义务等要素,从而对纠纷案件进行正确并公正的判决。

若借贷双方存在一方受到欺骗、强迫或者其他非自愿行为的情况,则法院应当对借贷合同进行适当的修改或者撤销,保护其子母公道。

在民间借贷纠纷审理中,法院应当注重维护公平与合理性,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做到公正、全面、中立、严格和精细。

同时,对于那些素质较低、知识水平较差的当事人,法院更应该积极指导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协调其与借贷对方进行谈判和调节,达到化解民间借贷纠纷的目的。

虚假诉讼案例的剖析

虚假诉讼案例的剖析

虚假诉讼案例的剖析
虚假诉讼案例,指的是当事人在起诉或被起诉时,基于虚假的事实和证据,故意欺骗法院,达到自己的不当目的。

这种行为不仅会严重损害当事人的诚信度,也会对司法公正造成严重威胁。

下面,我们就来剖析一下虚假诉讼案例应如何应对。

一、加强诉讼程序管理
在各级法院加强对诉讼程序的管理,着重规范当事人诉讼行为。

要求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必须依据法律事实,真实、清晰的阐述其诉讼请求和诉讼事实,无法实现的要求,不予立案或直接驳回。

同时加强证据的审查,特别是一些明显虚假或隐瞒的证据,不仅要拒绝采纳,更要及时追究其法律责任,切实遏制虚假诉讼的出现。

二、加强律师管理
对于律师参与的虚假诉讼行为,相关机构应加强对律师的管理,坚决制止其“为钱而赌”,“依法尽职”的职业道德,有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律师行业在管理层面加强自律,同时也是防范虚假诉讼的有效措施。

三、加强司法人员制度建设
加强对司法人员的监督,提升司法机关的专业技能和法律素养,严格执行法律程序和标准,杜绝懈怠和违纪行为。

对于发现虚假诉讼的,坚决把其归于人类的行为随之拒绝,加强对其打击力度,有利于整个社会对于法律的尊重度的提升。

总之,虚假诉讼案例的剖析,告诉我们应该杜绝虚假诉讼这种不良行为,实行从诉讼程序、法律尊重等多个方面加强管理,纠正不良行为,争取更加公平、公正、有序的司法环境。

最终达到法治有力、人民安心、社会和谐、创新发展的目的。

论民事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问题

论民事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问题

论民事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问题摘要:检察机关在监督查办虚假诉讼案件中发现,虚假诉讼案件带有隐蔽性、侵害利益多元化串案现象严重,多集中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等特点,存在案源发现难、调查确证难、检查监督时机滞后等办案困境。

强化虚假诉讼检察监督,本文将从完善案源线索发现、调查核实、落实追责责任、内外联动协办机制等多维度增强监督实效,解决虚假诉讼检查监督“三难”问题,加大对虚假诉讼预防惩治力度。

关键字:虚假诉讼;检查监督;预防惩戒一、虚假诉讼检查监督的现状近些年来,有关虚假诉讼案件频频出现,严重的破坏了诉讼秩序和法律的实施。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不断加大对民事虚假诉讼的监督工作力度。

有关数据显示,2017年到2019年3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监督虚假诉讼民事案件5455件,由此可以看出,检察监督在规制虚假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1]在民事诉讼中,不难发现再审检察建议和抗诉是主要的监督方式。

从数据结果来看,一方面表明通过检察监督途径发现的涉嫌虚假诉讼案件呈高发蔓延之势,另一方面也表明,虚假诉讼的隐蔽性在增强、系统性规制虚假诉讼的任务依然艰巨,给检查监督工作带来了压力。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4年3月的工作报告中也明确提出:“加强和规范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重点监督纠正虚假诉讼、民事调解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法执行等问题。

”对此,检察机关在实践中,要加快构建完善虚假诉讼监督机制,加大预防惩戒虚假民事诉讼的的力度。

二、民事虚假诉讼检查监督的困境(一)虚假民事诉讼监督工作存在“三难”问题检察机关所获取的虚假诉讼的案源大多都是来自当事人的申请,由此案件才会出现“发现难”的问题。

民事虚假诉讼大多数都是以当事人双方私下协商结案,在这种情况下案外人可能不能及时发现自己的利益受损因而错过及时举报,因此错过申请检查监督的时限,得不到法律的救济;由于对虚假诉讼的概念存在一定争议以及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方面的案件调查核实手段的局限,导致案件不可避免地出现“查证难”问题,对于有虚假诉讼嫌疑但不涉嫌刑事犯罪的,或者即使涉嫌犯罪,但涉嫌罪名不属于职务犯罪的虚假诉讼案件,检察机关并没有侦查权,仅有普通的调查取证权。

民间借贷诉讼答辩意见(涉虚假诉讼)

民间借贷诉讼答辩意见(涉虚假诉讼)

民间借贷诉讼答辩意见
尊敬的法官:
本人XXX因原告XXX提起的民间借贷诉讼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本人在收到本案诉讼材料前,从未听说过原告,也从未向原告借过任何款项。

原告在诉状中所述的借款事实纯属无稽之谈,本人对此坚决予以否认。

原告在诉状中要求本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本人对此表示无法接受。

由于本人从未向原告借过款项,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人将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本人从未与原告发生过任何借款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通话记录、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

同时,本人也将申请对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等进行鉴定,以证明该合同系伪造。

本人认为,虚假诉讼不仅损害了本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本人希望法院能够对此案进行深入调查,查明事实真相,对涉及虚假诉讼的相关人员依法予以惩处。

同时,本人也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判令原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敬请贵院依法予以受理并公正审理。

此致
答辩人:
XX 年XX 月XX 日。

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替换名言】
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就是,在民事案件中,发现原告是无事生非、捏造事实借去法院的诉讼之名,达成自己心里面的目的。

常见的有民间借贷。

【加图】
一般而言,这类的犯罪是和民事诉讼程序接轨的。

因为民事诉讼法第112条对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当事人,并且涉嫌通过虚假诉讼达成自己目的的。

不管是为了钱财也好,为了陷害他人的名声也罢,都是属于虚假诉讼的。

民庭一旦发现这种情况,就会把案件材料移交给公安机关进行立案处理了。

当然,这只是一种情况,也有通过他人举报或者检举,致使公安机关调查的情形。

但是在实务中,还是前者发生额几率较高,至于立案标准就是,在民事案件中,发现原告是无事生非、捏造事实借去法院的诉讼之名,达成自己心里面的目的。

常见的有民间借贷。

为了方便理解,这里举个例子。

周某与王某之间是没有借贷关系的,但是周某可以模仿他人笔迹,并且模仿出来的效果非常真实,连对方本人都无法辨认真伪。

所以周某就模仿了王某的笔迹,写了一份欠条。

欠条明确表示王某向周某借了1万元。

周某就是凭借这一虚假的欠条去法院起诉的,并且最终还获得了胜
诉。

王某当然是不服的,然后申请上诉。

终于在二审的时候,发现周某的欠条是假的,涉及到虚假诉讼的问题。

最后法院就把该案件的相关材料移交给当地公安局。

相信这个例子就可以让大家对这一罪名有一个初步的了解了。

以上就是对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进行解答!。

虚假诉讼案件的查处与防范

虚假诉讼案件的查处与防范
21年 1 01 2月 第2 4卷 第 4期
山西省政法 管理 干部 学院学报
Ju a fS a x oic n a n tuefrA miit tr o r l h n i l isa dL w I si t d nsr os n o P t t o a
De .,01 c 2 1 V0 . 4 No 4 12 .
【 司法实务 】
虚假诉讼案件的查处与防范
曾庆 纲

[ 摘
要] 虚假诉讼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文章重点剖析 了此类案件查处无
力 的原 因, 并提 出完善 立 法 , 建立 健 全 法院 案件 管理 机 制 , 强思 想道 德 宣传 和教 育这样 查 、 防 加 处、
方询 问 , 由于太过 于年轻 而无 法产 生强势 询问 的效果 , 也 只
法官乐得双方都承认 , 如果再去调查其他证 人 、 据 , 证 岂不是
自寻麻烦 ?二是法 院考核机制存在 问题 。在 “ 国大调解格 全
局”“ 、 和谐 司法构建 和谐 社会 ” 的指挥 棒 下 , 多 法院 将调 很 解率、 结案数量 、 结案 率 、 错案率及上诉率 等作为考 评法院与
三位 一体 的 综合 防治 策略 。
[ 关键词 ] 虚假诉讼 ; 查证; 处罚 ; 防 预
[ 中图分类号]D - [ F 文献标识码]A [ / 文章编号]17 — 5 0 2 1 )4 0 1 — 3 6 2 10 (0 1 o — l6 0


虚假诉讼案件的“ ” 查
要有二 : 一是 主审法官办案压力 大。笔者所在 宁波地 区法院
( 主 审法官想到 了但是 不愿意查 二) 大多数稍具 责任 心和 办案 经验 的法官 在审理 过程 中可

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难点问题及处理思路

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难点问题及处理思路

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难点问题及处理思路 ⼀、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难点问题及处理思路 与会代表普遍反映,⾃2011年以来,审判实践中涉及中⼩民营企业和⾃然⼈的民间借贷纠纷呈⾼发态势。

与以往相⽐,这类案件表现出⼀些新的特点,处理难度⼤,是当前⼈民法院民商事审判⼯作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之⼀。

江苏省⾼级⼈民法院副院长褚红军认为,民间借贷问题紧贴改⾰发展稳定,处理不好,经济问题会变成社会问题,社会问题会变成政治问题,严重影响国家改⾰发展稳定的⼤局;民间借贷问题还紧贴三项重点⼯程,⼈民法院在处理时⼀定要将公正司法和涉诉⽭盾化解紧密联系在⼀起。

与会代表探讨了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难点问题,并提出了解决之道。

1.案件事实难以查明问题 江苏省⽆锡市中级⼈民法院副院长⾦彪通过对近年来⽆锡地区民间借贷案件的梳理,归纳了民间借贷⽆序发展所带来的三类社会问题和两⼤司法难题,其中很重要的⼀个司法难题就是借贷事实扑朔迷离,导致民间借贷纠纷较普通民事案件的调撤率更低,纠纷难以案结事了。

他提出应建⽴⾏政监管长效预防机制和司法应对危机处理机制,发挥民间借贷的积极作⽤,规范和管理存在的乱象。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民法院民三庭庭长⾼铁军认为,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最⼤的难点是事实认定难,尤其是标的额巨⼤且是现⾦⽀付的案件。

建议在现有证据规则基础上对举证责任和证据搜集有所突破,并规范操作程序和监管措施,如制订统⼀的合同⽂本,建⽴备案程序,设⽴专门的监管机构,规定资⾦⽀付的统⼀平台等。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民法院研究室法官王静认为,⾼利贷案件⾮常复杂,事实较难认定,虽有放贷嫌疑,但证据上有限制,连环借款案中,因为利滚利导致本息⽆法区分。

必须强化对证据的综合分析,严格审查款项来源、交付⽅式、款项去向及双⽅实际经济状况等事实。

⼴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民法院民⼀庭副庭长郑有培认为,法院认定事实困难的原因为:虚假诉讼增多、为规避⾼额利息的借款主体和⾦额混乱、⾮法债务包装成合法债务、被告不出庭的⽐例特别⾼等。

债务追索案例分析债务人虚假债务如何应对

债务追索案例分析债务人虚假债务如何应对

债务追索案例分析债务人虚假债务如何应对债务追索案例分析 - 债务人虚假债务如何应对一、案例背景在债务追索领域,虚假债务问题时有发生。

债务人通过伪造债务、故意瞒报资产等手段来逃避债务追索。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虚假债务案例,探讨债务人在面对虚假债务时应采取的策略和措施。

二、案例分析某债务人负债累累,面临债务追索和资产处置的困境。

在该案例中,债务人通过伪造债务的方式来逃避债务追索。

他故意与关系紧密的朋友设立了债务关系,并在假债务上签订了借款合同和还款计划。

然而,债权人并没有对借款事项进行核实,而是依赖于债务人提供的虚假证据来决定是否对其进行追索。

在向法院申请债权追索时,债权人并没有发现债务的真相,而是根据债务人提供的虚假合同来要求追讨债务。

三、债务人应对策略和措施面对虚假债务的追索,债务人可以采取以下策略和措施来维护自身权益:1. 搜集相关证据债务人应尽早搜集并保留与虚假债务相关的证据。

这包括与借款人、证人以及相关交易的沟通记录、照片、视频等。

这些证据将有助于债务人证明债务的虚假性,并在法庭上维护自己的权益。

2. 寻求法律援助债务人可以寻求专业的法律援助。

律师将根据债务人提供的证据,为其提供法律建议和法律策略。

同时,律师也可以代表债务人出庭,处理债务追索程序。

3. 提出反诉债务人可以考虑提出反诉,要求法院调查债权人的违规行为和虚假证据。

如果债务人能够证明债权人存在欺诈行为,甚至可能获得对债权人的惩罚。

4. 与债权人和解在一些情况下,债务人可以通过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来解决纠纷。

和解可能包括调整债务金额、分期偿还债务或者提供其他形式的补偿。

债务人在决定和解时,要权衡自己的利益和财务状况,确保和解协议对自己有利。

四、结论虚假债务在债务追索中可能带来一系列的问题。

对于债务人来说,理性应对虚假债务至关重要。

通过搜集相关证据、寻求法律援助、提出反诉以及与债权人和解等策略和措施,债务人可以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并应对虚假债务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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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鉴别与应对
作者:徐国平赵晓妤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3期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异常活跃。

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匮乏,民间借贷成为虚假诉讼案的频现领域。

本文在界定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基础上,对其特征进行分析以便鉴别,进而指出如何防范和应对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案。

关键词民间借贷虚假诉讼识别
作者简介:徐国平,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赵晓妤,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书记员。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8-071-02
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的补充,其对促进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但当前经济形势下,民间借贷存在并衍生出很多隐性、不和谐因素,如高利贷问题突出、虚假诉讼多发、易演变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涉嫌犯罪行为。

本文拟就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案件的鉴别和应对进行简述。

一、民间借贷虚假诉讼定义与类型
关于虚假诉讼,目前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司法界并没有统一的界定。

司法界所提及的虚假诉讼是指:各方当事人采取恶意串通,捏造案件事实、虚构法律关系等方式提起民事诉讼,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这种概括其实是不全面的,它只指出了虚假诉讼的主要表现形式,即双方当事人恶意通谋的虚假诉讼,并不能完整概括虚假诉讼另一较为常见表现形式,即一方当事人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形下,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隐瞒案件事实等方式,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所以,虚假诉讼的完整定义应该是:当事人通过不合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所赋予的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证据的方式提起诉讼,从而使法院作出错误的民事裁判,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所谓民间借贷虚假诉讼,则指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民事诉讼当事人在明知、应知的情形下,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方式提起民事诉讼,从而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虚假诉讼通常可以概括为两种类型。

一种是双方通谋型,即原、被告恶意串通、虚构法律关系或捏造法律事实,导致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从而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行为。

这种类型多发生在离婚诉讼或者参与分配的司法实践中,当事人通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通过转移财产最终多获取他人财产或者减少自己财产损失。

比如,在A与B离婚纠纷中,A 为了多分夫妻共同财产便与C通谋,虚构A、C之间存在借贷事实,并伪造借款合同、借条等
相关证据材料,C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承担还款义务,最后法院判决或调解支持C诉讼请求。

这样A、C之间通过虚假诉讼,减少了A、B夫妻共同财产的可分份额,使得B只能获取少量份额,从而使A最终受益,损害了B的合法利益。

同样,在执行阶段参与分配的过程中,被执行人通过唆使其亲戚、朋友提起虚假诉讼,最终使得真实债权人只能分得少数财产,直接伤害了真实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实践中,另一种较为常见的虚假诉讼则是单方谋利型,即一方当事人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伪造证据等手段,使法院做出错误裁判,侵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种虚假诉讼的发起往往存在一定的请求基础,但是虚假之处在于真实的债权与所诉称的请求并不一致。

比如,原、被告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但被告已经履行了部分债务,原告利用被告不能举证或者举证不能的现实,仍就最初的全部债权主张权利,从而侵害被告一方的利益。

二、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鉴别
对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特征的全面认识,有助于我们准确鉴别民间借贷中的虚假诉讼。

单方谋利型的虚假诉讼与普通的正常诉讼并没有显著的区别,不再陈述。

综合司法实践中虚假诉讼通常外在表现形式,通谋型虚假诉讼具有以下显著特征:
第一,双方当事人之间关系紧密、特殊。

诉讼双方为自然人的,当事人之间一般存在亲属、朋友等特殊关系;诉讼双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则具有投资关系、归属关系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具有亲属关系和其他亲密关系。

因双方当事人关系亲密、特殊,极易达成默契,以便顺利骗取法院的裁判,从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做好虚假诉讼的保密工作。

第二,虚假诉讼的提起往往具有伴随性。

即虚假诉讼案件程序的启动,多是发生在以虚假诉讼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他案已经进入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但是财产尚未处置完毕前。

当然,实践中也有部分虚假诉讼案件早于他案进入诉讼程序或执行程序,这种虚假诉讼就更加具有隐蔽性,更不易鉴别。

第三,据以定案的证据往往具有瑕疵。

证据来源于案件事实,由于案件事实通常是虚构的,所以虚假诉讼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往往不能形成逻辑顺畅的证据链,不能完全证明整个案件事实。

第四,诉讼过程具有合谋性和非对抗性。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之间一般不具有实质性对抗。

被告要么只让代理人到庭应诉,从而不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清;要么选择还款期限、利息、违约金等非关键细节进行辩解,并不否认原告诉称的基本事实。

第五,双方当事人多倾向以调解方式结案。

虚假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一方面力图尽可能规避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审查,一方面希望尽快达到其诉讼目的,往往倾向于调解结案,通过诉讼调解的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

三、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防范
虚假诉讼不仅直接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动摇了司法权威、严重削弱了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所以法院应在防范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方面有所作为。

(一)加强法制宣传,树立诚信意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不可否认,社会诚信机制的不健全,是导致虚假诉讼行为盛行的一大温床。

社会经济转型时期,信用保障体系尚未确立,虚假诉讼可获利益的驱使,使得部分人为了谋求利益,而不讲诚信,提起虚假诉讼,导致最近几年民间借贷中虚假诉讼案件剧增。

鉴于此,法院应当在立案大厅设立禁止虚假诉讼的告示,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

此外,法院在具体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要对典型案件通过组织庭审观摩、巡回审判等方式对群众进行教育和法律宣传,让百姓知法、懂法,同时提高他们对市场行为的风险责任意识,规避高风险投资行为。

百姓只有知法、懂法,才能更好地在法律的指引下正确地从事借贷行为,才能做到手续合法、完备,从而使虚假诉讼无隙可寻。

(二)审判人员在有虚假诉讼嫌疑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应高度谨慎,极具责任心
无论是在立案、送达、应诉、答辩、举证、质证、辩论任何一环节,审判人员都应审慎审查。

首先,立案阶段,立案人员发现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不合常理,证据存在伪造可能等有虚假诉讼嫌疑的案件,可以通知原告提交原始证据并告知开庭时应当到庭。

在副本送达时,应当亲自将副本送至被告手中,可以向其询问借贷的相关情况并告知其开庭时必须到庭,以便法院查清事实。

若通过其他方式仍不能将副本送达给被告,一定要去被告所在的村委或者社区作相关笔录,并了解相关情况。

在公告送达的同时,可以将副本送至被告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处。

这种做法有两点好处。

第一,被告的亲属、朋友可能会有被告线索,能够将原告起诉被告的相关情况传达给被告,增加了开庭时被告到庭应诉的可能性。

第二,被告的亲属、朋友对原告起诉的案件事实,可能会有所了解,通过与他们的交流,我们可能会掌握一些对本案裁判有利的相关材料。

其次,司法的被动性、中立性并不限制审判人员在审判实践中的合理作为。

庭审中,对当事人的自认应审慎认定。

为查明案件事实,对当事人的诉讼自认,审判人员可以依职权从借贷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用途、支付方式以及出借人和借款人的经济实力、本息偿还情况等方面严格审查借款的真实性。

此外,可以及时通知相关利害关系人。

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第三人参与诉讼或告知利害关系人有申请参加诉讼的权利。

(三)完善受害人保护机制
虚假诉讼当事人通过恶意通谋、伪造证据等手段使得虚假诉讼更加具有隐蔽性、难以被发觉。

现行法律体制下当事人主义的过分强调以及证据审查制度的不完善,也为当事人虚假诉讼提供了可趁之机。

司法实践中,许多虚假诉讼并不能被识别,因此难免会使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虚假诉讼的不法侵害。

因此,有必要建立受害人保护机制,完善相关司法保障制度。

1.充分运用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以及再审制度。

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

虽说该制度刚刚设立,司法实践中具体应用实例不多,但是该制度对于保护因虚假诉讼而遭受侵害的第三人合法权益,遏制虚假诉讼频发现象具有积极作用。

而因虚假诉讼而遭受侵害的当事人则可以通过申请再审以寻求司法救济。

2.健全受害人的赔偿制度。

可以说虚假诉讼使得不知情的一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遭受经济上的不利益,在这过程中法院虽只是恶意当事人侵害他人利益的工具,但是对于受害人而言,法院以及恶意当事人的共同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其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但目前的国家赔偿制度中,对于因虚假诉讼而遭受侵害的赔偿并没有具体的规定,有待完善。

总之,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滋生、频发,既因社会诚信缺失、金钱利益诱惑,也因我国当前法律制度、证据制度不够完善。

应对虚假诉讼不但要从公民道德意识出发,更需构筑起立法和司法体制上的防线,营造共同遏制虚假诉讼的良好氛围。

参考文献:
[1]刘辉、牛海燕.基于虚假诉讼的法律思考.经济与法.2012(1).
[2]余建华、孟焕良.浙江刑罚之剑指向虚假诉讼.人民法院报.2010(8).
[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法院民间借贷审判报告(2008.1-2012.6).2012(7).
[4]陶蛟龙.关于民间借贷纠纷司法应对的调研.人民司法.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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