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6年度卫生管理研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与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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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1999年卫生部人事部制定了《临床医学中高 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为科学客观公 正地评价临床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奠定了基础。 从1986年至2000年,卫生专业技术职务实行 的是评聘结合。
第四阶段,2000年至今,实行评聘分开制度。 卫生部与中组部、人事部联合印发了
《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 施意见》,明确提出“要按照评聘分开、强 化聘任的原则,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并取得执业医 师资格;
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须取得 该培训合格证书;
除具备上述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之一:
❖ 取得医学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师职务满7年。 ❖ 取得医学大专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6年。 ❖ 取得医学本科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4年。 ❖ 取得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从事医师工作满2年。 ❖ 取得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一、完善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二、加强结构比例管理,做好职务岗位设置 工作;
三、进一步落实用人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权;
四、严格考试制度,切实加强聘任管理;
五、确保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质量;
六、加强高级评审委员会的管理;
七、逐步推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 卫生系列医、药、护、技各专业的中、初级 专业技术资格逐步实行以考代评与执业准入 制度并轨的考试制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采 取考试和评审结合的办法取得。
专科学历,取得士级任职资格后,从事本专业 工作满2年;
中专学历,取得士级任职
①、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根据卫生部、人事部《关于印发〈临床医学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卫 人发〔2000〕462号)文件精神,临床医学 专业初级资格的考试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参加临床医 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 本条件:

2016年天津市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称评审政策条件

2016年天津市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称评审政策条件

2016年天津市卫⽣专业技术⾼级职称评审政策条件2016年天津市卫⽣技术职称评审继续按照《关于印发天津市卫⽣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通知》(津⼈专〔2000〕27号)以及市⼈⼒社保局、市卫⽣计⽣委有关政策执⾏,需特别说明的如下:(⼀)从海内外引进的⾼层次⼈才和急需⼈才申报⾼级资格,按照《关于印发〈天津市引进海内外⾼层次⼈才和急需⼈才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津⼈〔2005〕56号)相关要求执⾏,并于9⽉6⽇提交《海内外⾼层次⼈才和急需⼈才职称评审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具体要求见附件3。

(⼆)社会办医疗机构⼈员(不包括已办理退休⼿续⼈员)申报卫⽣技术系列⾼级资格,按照《市卫⽣计⽣委⼈⼒社保局关于进⼀步⽀持和⿎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专业技术⼈员晋升卫⽣技术系列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卫⼈〔2016〕275号)有关规定执⾏。

(三)根据《关于完善职称评聘有关政策的通知》(津⼈〔2005〕57号)精神,凡转岗聘任现⼯作岗位卫⽣专业技术职务的⼈员,持原职称证书,直接申报⾼⼀级(正⾼、副⾼)资格及学历破格申报⾼级(正⾼、副⾼)资格的⼈员,需参加卫⽣技术实践能⼒相应专业考试,成绩达合格分数线。

考试结果当年有效。

(四)按照《关于完善职称评聘有关政策的通知》(津⼈〔2005〕57号)要求,转岗聘任现⼯作岗位卫⽣技术职务的⼈员及外省市调⼊未办理我市职称认定的⼈员,持原职称证书,直接申报⾼级(正⾼、副⾼)资格的,须提供所在单位聘任⽂件及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聘任的证明材料。

(五)在医疗卫⽣机构内⼯作并取得科研、教学系列及卫⽣系列医、药、护、技专业技术资格的⼈员,获得卫⽣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按照《天津市卫⽣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规定执⾏X转系列(或专业)申报现岗位卫⽣专业技术资格,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可累计计算。

转⼊医、护专业的⼈员,应具有相应类别的执业资格。

(六)按照《关于〈天津市卫⽣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有关问题的说明》(津⼈专〔2000〕43号)中第3条项提供专家认可的病历(或居民患者完整健康档案)资料,必须是经市卫⽣计⽣委组织专家统⼀评估的病历(居民患者完整健康档案)资料。

2016年河南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通过

2016年河南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通过

2016年河南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通过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省属高等院校:为做好2016年度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报送评审材料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策调整(一)评委会设置。

取消河南省卫生系列乡镇卫生院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设立河南省基层卫生计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因《河南省卫生计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自2017年1月1日实行,今年暂时保留河南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和河南省计划生育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二)2016年度省卫生系列高级评审、省计划生育专业高级评审仍按照原申报评审条件进行,基层卫生计生高级评审按照《河南省基层卫生计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豫人社职称〔2016〕26号 )进行。

县(市、区)医疗卫生计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可以选择申报省卫生系列高级(省计划生育专业高级)评审或基层卫生计生高级评审,但不能同时申报。

乡镇卫生院今年只限申报基层卫生计生高级评审。

民营医院、企业医院等非公单位级别按照医疗机构许可证发证机关界定,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医疗机构可申报基层卫生计生高级评审。

(三)2009年及以后经河南省卫生系列乡镇卫生院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获得河南省乡镇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并在乡镇医疗卫生机构连续聘任满6年以上者,经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社部门、卫生计生部门考核合格后,在原证书上加盖“全省适用”印章,并将考核通过人员名单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省人社厅备案。

考核办法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自行制定。

(四)申报人员提交的论文、科研成果、奖励证书、病例、专题报告等参评业绩材料,取得时间截止到9月30日。

杂志的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录用证明等不能作为评审依据。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6.11.04•【字号】•【施行日期】2016.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人事处: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要求,现就做好2016年度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2016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基本原则、工作程序、各项制度、有关要求,仍按照《关于做好2015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意见》(青人社厅函〔2015〕571号)以及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明确有关政策(一)事业单位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有机衔接1.今年,全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职称申报工作要继续与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有机衔接(已开展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以考代评的系列除外)。

各地区、各部门在审核推荐拟晋升中、高级职称人员时,要将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岗位聘用情况与单位事业发展紧密结合,合理确定申报推荐数额。

中高级聘任人员尚未达到现有岗位设置数的单位,严格对照评审条件择优推荐申报;中高级聘任人员已达到岗位设置数的单位,申报推荐的数量原则上应控制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同级专业技术岗位数的30%以内;待聘人员已超过核定的同级专业技术岗位数50%的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宜再申报推荐。

2. 2016年起,按照国家全面推开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要求,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评审,要严格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

3.为进一步加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建设,加快中初级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对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事业单位,审核推荐拟晋升中、初级职称数量的控制标准可适当放宽,并按照好中选好,优中选优的原则,严格对照职称评审条件择优推荐申报。

(二)进一步下放高校职称评审权限1.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有关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精神,按照转变政府人才管理职能的有关要求,充分发挥高校的用人自主权,开展高校职称评审权限下放试点工作。

2016年职称文件

2016年职称文件

2016年职称文件第一篇:2016年职称文件泰山医学院附属医院关于做好二〇一六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推荐﹑评审工作的通知各部门、各科室:根据省人事厅鲁人发…2005‟15号、鲁人社字…2016‟247号、省卫计委鲁卫人发…2016‟33号文件精神以及省卫计委和泰山医学院2016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现就2016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推荐、评审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推荐、评审范围专业技术职称推荐、评审的范围为:在职在岗(包括附院和临床学院编制人员)并符合晋升条件申报卫生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和申报卫生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已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再列入推荐、评审范围。

二、任职条件(一)基本条件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宪法、法律和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二)业务条件1.晋升“员级”职称条件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以上,并具备相应系列的其他业务条件。

2.晋升“助”级职称条件正规全日制院校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以上;正规全日制院校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员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满五年以上。

并具备相应系列的其他业务条件。

3.晋升“中”级职称条件正规全日制院校本、专科毕业,从事“助”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满四年以上;非正规全日制院校本、专科毕业,从事“助”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满五年以上。

并具备相应系列的其他业务条件。

4.晋升“副高”级职称条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满五年以上;取得博士学位后,从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满二年以上。

并具备相应系列的其他业务条件。

5.晋升“正高”级职称条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副高”级专业技术工作满五年以上,并具备相应系列的其他业务条件。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人社发[2016]88号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人社发[2016]88号

⿊龙江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龙江省卫⽣和计划⽣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龙江省卫⽣系列⾼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的通知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和计划⽣育委员会,省农垦总局、省森⼯总局⼈⼒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局)、卫⽣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龙江省卫⽣系列⾼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做好宣传⼯作。

本评审标准从印发之⽇起开始执⾏,原《⿊龙江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龙江省卫⽣和计划⽣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龙江省卫⽣系列⾼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的通知》(⿊⼈社发﹝2014﹞30号)同时废⽌。

⾼级卫⽣职称考试频道为⼤家推出【2017年⾼级卫⽣职称考试课程!】考⽣可点击以下⼊⼝进⼊免费试听页⾯!⾜不出户就可以边听课边学习,为⼤家的通过资格评审梦助⼒! 卫⽣系列法医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参照《⼈事部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技术侦察队伍试⾏专业技术职位任职制度的通知》(国⼈部发〔2004〕67号)“附件5: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技术侦察队伍专业技术职位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办法”中相关规定执⾏。

卫⽣系列医疗机构外药学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仍按《⿊龙江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龙江省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的通知》(⿊⼈保发〔2010〕111号)中相关规定执⾏。

⿊龙江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龙江省卫⽣和计划⽣育委员会2016年12⽉21⽇ ⿊龙江省卫⽣系列⾼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通⽤ 第⼀章总则 第⼀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卫⽣专业技术⼈员的能⼒与⽔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龙江省卫⽣专业技术⼈员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条专业划分 在本评审标准中,卫⽣系列划分为临床医学、中医学、预防医学与卫⽣学、药学、护理学五个专业。

第三条适⽤范围 ⼀、临床医学专业适⽤于在医疗卫⽣机构中从事西医临床和医学辅助技术⼯作的专业技术⼈员。

山东卫生管理研究专业职称考试改系列

山东卫生管理研究专业职称考试改系列

山东卫生管理研究专业职称考试改系列
改系列是指职工因工作需要变换岗位或工种时,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认定和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人事劳动部门考核,并按照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评审委员会评审或考试的方法。

一般来说,卫生管理研究专业职称考试改系列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学历要求:通常要求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体要求可能会因地区和单位而有所不同。

2. 工作经历:具备一定年限的相关专业领域工作经验,包括但不限于医院、诊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卫生医疗机构的工作经验。

3. 职称要求:已经取得其他相关专业的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且符合相应的聘任条件。

4. 年龄要求:一般要求申报人员年龄在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规定的年龄范围内。

5. 其他要求:符合申报岗位的其他要求,如专业方向、实践经验、科研能力等。

改系列的具体程序可能因地区和单位而有所不同,一般需要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学历证书、工作经历证明、职称证书等。

评审委员会会对申报人员进行评审,决定是否符合改系列条件。

如果符合条件,申报人员可以被聘任为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需要注意的是,改系列是一项非常严肃的事情,需要申报人员认真对
待,提供真实、准确的材料,并遵守相关规定。

同时,也需要注意了解当地和单位的具体要求和程序,以免出现错误或遗漏。

关于批转《2010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关于批转《2010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关于批转《2010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0]63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现将山西省卫生厅拟定的关于〘2010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意见〙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2010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安排意见2010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统一管理、指导下,由省卫生厅具体组织实施。

根据国家和我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将2010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安排如下:一、评审范围全省各类型医疗卫生单位中在卫生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上,包括已办理了离退休手续,仍继续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并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全民事业单位中,实行评聘分离和申报评审第二任职资格的相关人员,申报评审的任职资格档次,不得超过本单位允许设臵的相应最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等级。

下列人员不在申报评审范围:(1)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人员);(2)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截止2010年8月31日,已年满法定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也未经规定部门批准延长退休,或批准的延长退休时限已满的人员;(3)各类非公有经济组织中未与所在组织签定正式有效的聘用合同的人员;(4)国有企事业单位中未按有关规定履行聘用手续的非占编人员。

二、评审条件(一)基本条件1、政治及职业道德要求。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积极工作,勤奋学习,克己奉公;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能全面、熟练地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医疗、预防、科研及培养指导下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任务,团结协作,圆满完成本职工作。

2、学历要求。

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要求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人社厅发【2016】17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6】17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6〕174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有关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有关协会、学会:
为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规划与管理工作,经与有关部门和相关考试管理机构研究,现将2017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按照《201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见附件),做好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各项考试工作安全顺利进行。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将提前另行通知。

二、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密切合作,认真落实考试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考试各项准备工作,真正做到科学考试、公平考试、安全考试、规范考试。

三、国务院已取消价格鉴证师职业资格,2017年度价格鉴证师资格考试为一次性收尾考试,截至2016年合格科目成绩仍在有效期内的考生可报名参加考试。

本次考试结束后,通过全部应试科目的人员,按照《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颁发原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

证书可作为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凭证,取得的资格可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附件:201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6年11月25日
附件
201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申报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关具体要求

申报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关具体要求

附件申报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关具体要求一、主要文件依据(一)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浙人社发〔2015〕130号)(二)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131号)(三)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市属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和浙江省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105号)(四)省人力社保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浙人社发〔2014〕113号)(五)原省卫生厅、省人力社保厅《关于加强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卫发〔2013〕131号)(六)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人专〔2006〕351号)(七)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8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若干具体问题解答的通知》(浙卫发〔2008〕149号)(八)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厅直属单位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2〕51号)(九)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医学卫生刊物名录(2012年版)的通知》(浙卫办人〔2012〕2号)(十)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医生晋升职称前到基层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3〕204号)(十一)原省卫生厅、省人力社保厅《关于援藏等专业技术人员晋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卫发〔2013〕27号)(十二)原省卫生厅《关于全面实行继续教育与职称晋升挂钩的通知》(浙卫发〔2003〕64号)二、有关政策规定(一)共设置100个专业,申报对象应严格按卫生技术人员的准入要求、所从事专业工作、下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卫生高级专业实践能力考试专业,选择相应专业进行申报,不得随意选择、更改申报专业。

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6年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

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6年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

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6年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意见【法规类别】职位职称【发布部门】8041700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6年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意见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人事科,有关企、事业单位,有关评审委员会:根据全省及我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按照《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市人社发〔2016〕36号)安排部署,现就做好2016年全市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意见通知如下:一、评审范围1.全市各类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在工程系列(专业)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并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人员均可申报评审。

2.下列人员不在申报评审范围:①国家公务员(含依照、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人员。

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②国有企事业单位中,截止当年申报起始时间已年满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延长退休或批准延长退休时限已满的人员;③各类非公经济组织中未与所在组织签定正式有效的聘用合同的人员;④国有企事业单位中未按有关规定履行聘用手续的非正式人员。

二、评审条件(一)基本条件1.凡申报工程系列职称评审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学历要求申报工程师须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申报助理工程师须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确定技术员须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

申报人员须出具国家承认的学历毕业证书原件,原则上不要求提供第三方学历认证证明。

全日制第一学历与从事技术专业不同的,要积极进修与所从事技术相同的成人教育学历。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的成人教育专业学历,须与本人实际从事技术工作的专业相同或相近。

不相同或不相近专业的学历不能作为参评相应任职资格的有效学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1.23•【文号】人社厅发[2009]138号•【施行日期】2009.1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卫生局:按照《关于201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17号)安排,为保证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符合卫生部、原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二、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三、按照《护士条例》规定,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的毕业生(包括2010年应届毕业生),可报名参加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一)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中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学历;(二)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科学历;(三)获得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考生的报名资格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核,考试合格者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发给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证明。

四川省卫生副高评审公示

四川省卫生副高评审公示

为做好2016年全市卫⽣、中医药⾼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申报评审范围 凡在我市各级各类医疗卫⽣计⽣机构(含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的个体、民营、集体机构)从事卫⽣和中医药专业技术⼯作的⼈员,离退休后仍受聘继续从事卫⽣、中医药专业技术⼯作的⼈员,均可申报卫⽣、中医药⾼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在我市乡镇卫⽣院、社区卫⽣服务中⼼、计划⽣育服务站、村卫⽣室及同级医疗卫⽣计⽣机构,可申报基层卫⽣(中医药)⾼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但不得在同⼀年同时申报卫⽣、中医药⾼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基层卫⽣⾼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申报评审条件 (⼀)基本条件 遵守中华⼈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发⽣医疗事故责任未满3年、发⽣医疗差错责任未满1年、受⾏政处分在处分期内不得申报)。

(⼆)学历及任职年限 1、符合下列条件⼈员,可申报评审卫⽣专业副⾼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医学博⼠后出站⼈员; (2)医学博⼠学位,受聘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作满2年; (3)医学硕⼠学位,受聘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作满4年; (4)医学⼤学本科毕业,受聘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作满5年; (5)医学⼤学专科毕业,受聘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作满7年。

(6)医学中专毕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可申报评审卫⽣副⾼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①聘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满9年,参加全国卫⽣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 ②聘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后,从事本专业⼯作满9年,其中在我省基层医疗卫⽣计⽣机构⼯作3年以上,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以上奖励证书; ③聘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后,从事本专业⼯作满9年,其中在我省基层医疗卫⽣计⽣机构⼯作5年以上。

2、符合下列条件⼈员,可申报评审中医药副⾼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中医药学或医学博⼠后出站⼈员; (2)中医药学或医学博⼠学位,受聘中医药专业中级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作满2年; (3)中医药学或医学硕⼠学位,受聘中医药专业中级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作满4年; (4)中医药学或医学本科毕业,受聘中医药专业中级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作满5年; (5)中医药学或医学⼤专毕业,受聘中医药专业中级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作满7年; (6)中医药学或医学中专毕业,受聘中医药专业中级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作满9年。

2016年辽宁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2016年辽宁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局、卫⽣计⽣委(卫⽣局),省直有关部门,省属⾼等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 根据省⼈社厅《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职称⼯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社发〔2016〕7号)和省⼈社厅、省卫⽣计⽣委《关于做好2016年度卫⽣系列⾼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考试⼯作的通知》(辽卫传〔2016〕10号)、《关于做好我省2016年度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作的通知》(辽⼈社明电〔2016〕9号)以及《关于做好我省2016年护⼠执业资格考试相关⼯作的通知》(辽卫传〔2016〕9号)等⽂件精神,经省⼈社厅、省卫⽣计⽣委共同研究,制定了《2016年全省卫⽣系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考试及评审⼯作安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辽宁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卫⽣和计划⽣育委员会2016年5⽉5⽇2016年辽宁省卫⽣系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考试及评审⼯作安排 为进⼀步加强卫⽣计⽣⼈才队伍建设,完善卫⽣计⽣专业技术⼈才评价机制,不断提⾼卫⽣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作质量和管理⽔平,结合我省实际,对2016年度全省卫⽣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评审⼯作安排如下。

⼀、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办法 (⼀)⾼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取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办法 凡省内申报卫⽣系列⾼级专业技术资格⼈员,在评审前必须参加全省统⼀组织的卫⽣系列⾼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考试(免试⼈员除外),成绩合格者可参加省卫⽣系列⾼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统⼀组织的评审。

考试的相关政策和要求详见省卫⽣计⽣委、省⼈社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卫⽣系列⾼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考试⼯作的通知》(辽卫传〔2016〕10号)。

考试成绩当年有效。

(⼆)取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必须参加全国考试凡符合原⼈事部、卫⽣部《关于印发〈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规定〉的通知》(卫⼈发〔2000〕462号)和《关于印发〈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专业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卫⼈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员,须通过参加全国考试取得相应专业和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6年全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6年全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6年全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6.06.22•【字号】洪人社发〔2016〕182号•【施行日期】2016.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6年全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洪人社发〔2016〕182号各县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区党群工作部,市直各有关单位: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赣人社发〔2011〕37号)、《关于做好2016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发〔2016〕243号)要求,为做好2016年度全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员范围1、在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人员(不含离退休人员)。

有其他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2、档案挂编在市人才开发交流服务中心等人事代理机构,且符合现行各系列(专业)资格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通过所在人事代理机构申报并提交材料。

3、暂无主管部门的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可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地县(区)人社(职称)部门或经市人才开发交流服务中心申报。

二、资格条件1、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继续执行《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2011年修订版)》(赣人社发〔2011〕47号)。

农业系列中级资格执行《江西省农业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赣人社发〔2015〕1号)。

建设工程中级资格条件执行《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江西省建设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赣人发〔2005〕10号)。

有其他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2、大学专科毕业生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大学普通班毕业生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及中专毕业生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资历条件按《关于2002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发〔2002〕18号)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资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资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位职称【发文字号】鲁人社字[2016]247号【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6.07.20【实施日期】2016.07.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6〕247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认真做好2016年度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组建评审委员会,进一步下放评审权限组建省基层卫生技术职务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和省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技术职务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负责开展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

撤销省中医药技术职务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中医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由省卫生技术职务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统一评审。

撤销省机械工程、化工工程、轻工工程、纺织工程4个省高级评审委员会,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高级工程师资格交由省工程技术职务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统一评审。

授权17个设区的市组建中小学教师、卫生技术、基层卫生技术职务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济南等5个市组建工程技术职务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济南等3个市组建会计专业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市所属的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工作;授权省立医院等单位组建相应高级评审委员会,根据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量、等级结构和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空缺需求,评审本单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各专业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的调整情况详见附件)。

申报人数较少的系列,我省不再组建相应高级评审委员会,由相应高评委办事机构审核汇总并联系委托评审事宜,经我厅出具委托函后,由高评委办事机构统一报送。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取消“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的规定,我省撤销省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已取得国际商务师资格并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国际商务工作的人员,可按经济专业申报评审高级经济师职务资格。

中高级职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中高级职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6年度天元集团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单位、各部室:根据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我市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临人社字〔2016〕228号)精神,天元集团被授权组建建设工程中级和初级评审委员会,为切实做好今年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评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报送材料的类别、数量(一)《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1份(手填原件)。

(二)《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简表》高级一式3份,中、初级一式2份(手填原件)。

(三)《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职称情况一览表》.(通过《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系统》填报打印的A3纸原件一式3份,晋升中、初级的还需提供去掉姓名信息、不盖章的复印件17份)申报人员登录网址http://sdzc.sdeic.gov.cn,进入“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系统”进行个人用户注册,并通过该系统完成职称申报、一览表打印和信息查询、上报.(四)任现职以来的代表性著作、论文、作品、成果及奖励证书等(原件及包括刊物封皮、目录及论文全部内容的复印件1份),在《一览表》中“任现职以来取得的成果及受奖情况”(以下简称“成果及受奖”)栏填报数量不超过3件;“任现职以来发表、出版的论文、著作、作品等"(以下简称“论文、著作、作品”)栏填报数量不超过3件。

(五)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中级至少4个年度、高级至少5个年度)及《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期满考核情况登记表》(一般三年为一个任期,一式2份),均为A4纸双面打印。

(六)有效学历及学位证书原件(第一学历和晋升学历均提供)。

(七)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单位公布聘任的文件或聘书(三年一聘)原件.(八)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须提供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已办理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审批手续的,需提供审核表原件。

自2014年起,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审核表3年内均有效。

医学管理人才职称改革及现实问题探索

医学管理人才职称改革及现实问题探索

摘要:专业技术和综合管理是医疗机构发展软科学两个支柱。

技术决定了医院行业水准的高度,而管理决定了医院发展质量的深度。

如何有序规划专科发展、配置资源,如何扶持高精尖技术的研究、集中优势力量打造专科精品,医学人力资源配置、医学装备的配置规模和倾向等,都涉及到综合管理知识的运用。

因此医院管理是方向性、战略性的组织活动。

需要由专业、专职、专技的人才进行总体设计和实施。

但现行主流的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序列仍然停留在医药护技的技术路线模式中,缺乏战略性的管理视野,和对发展趋势、技术前沿的前瞻性地谋划。

本文旨在探索医院管理专业职称的改革问题,进一步提升医院卫生管理水平和质量。

关键词:卫生管理;职称改革;制度创新;组织激励赵 兵 张 洋◆ 医学管理人才职称改革及现实问题探索专业技术职称是医院技术水平的重要体现和衡量指标。

目前医药护技都有完善的技术职称体系和晋升路径。

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决定了科研、技术、资金、晋升等资源的配置方向,涉及从业人员切身权益。

对于提高工作效率,增强人员综合素质,具有正向引导作用。

但职能部门管理岗位无适用专业技术职称制度设计,游走在医学职称系列之外,在非医学职称中寻求机会,适用性、导向性都不能契合管理现实。

一、医院职称体系现状和医学管理人员职称困境缺乏政策依据和制度安排,未在医学类职称的覆盖之下,卫生管理作为医院运行发展的重要一环,产生了一系列现实问题和困境。

(一)产生逆向激励和职业倦怠,不利于专业技术发展。

医药护技管中前4类人员有完善的职称考评晋升体系,资格条件、晋升途径清晰。

而管理系列无相关职称可评,无法量化贡献大小、工作优劣,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不具备组织激励的作用。

管理系列转考评非医学职称系列,如会计师、工程师、经济师、政工师、研究员等系列。

出现不聘、低聘,同工不同酬,待遇有差别,易出现职业倦怠,影响专业技术提升。

(二)专业化职业化水平低,不利于管理效率的提升。

管理人员在医院人员占比较小,是关键少数,体现医院管理水平层次。

北京卫生管理研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

北京卫生管理研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

北京卫生管理研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北京卫生管理研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卫生管理领域是当前社会发展中的一个重要方向,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对于提升卫生管理水平至关重要。

而北京卫生管理研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就是为了衡量和评估候选人在这一领域的专业能力和素质。

首先,北京卫生管理研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是一项具有权威性和专业性的测评工具。

该考试以北京市卫生管理研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定义的职业能力要求为依据,通过一系列科学、客观和有效的考试内容和形式,对考生的专业能力进行检测和评价。

其次,北京卫生管理研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对于候选人的选拔和选拔效果具有重要意义。

卫生管理领域的工作对于卫生系统的发展和卫生服务的提供至关重要。

而通过考试选拔合适的人才,能够保障卫生管理工作的专业性、科学性和规范性。

同时,借助考试这一选拔机制,可以使候选人在竞争中展现出自己的专业能力和素质,提高整体的卫生管理水平。

再次,北京卫生管理研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能够推动卫生管理领域的学科发展。

通过不断改进考试内容和标准,结合新技术和新发展,可以使考试与时俱进,紧跟学科发展的步伐。

同时,考试的开展也为卫生管理领域的学术研究和实践经验的沉淀提供了一个重要渠道,促进了学科的繁荣和进步。

此外,北京卫生管理研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的开展也具有一定的社会意义。

随着卫生事业的发展和改革,对于卫生管理工作者的专业能力要求也越来越高。

而通过考试的选拔,能够提高卫生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水平,进一步推动卫生管理工作的专业化和精细化,对于提高卫生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总之,北京卫生管理研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在当前社会发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通过考试的选拔和检测,能够客观、全面地评估候选人的专业能力和素质,为卫生管理领域的人才培养、选拔和学科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相信随着考试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推进,我们的卫生管理工作将会迎来更加繁荣和光明的未来。

2016上海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公示

2016上海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公示

各区县卫⽣计⽣委:为配合医药卫⽣体制改⾰,进⼀步完善卫⽣系列社区卫⽣⾼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作,根据《上海市卫⽣系列社区卫⽣⾼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作办法》(沪⼈社专发〔2014〕23号)和《关于进⼀步改⾰完善基层卫⽣专业技术⼈员职称评审⼯作的指导意见》(⼈社部发〔2015〕94号)⽂件精神,经市⼈⼒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计⽣委同意,现将做好2016年度本市卫⽣系列社区卫⽣⾼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申报范围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上海市居住证满1年以上并在有效期内),在本市社区卫⽣服务机构中专职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和其他卫⽣专业技术⼯作的在职卫⽣专业技术⼈员。

下列⼈员不属于“社区卫⽣⾼评委”的申报评审的范围:(⼀)社区卫⽣服务机构中申报卫⽣事业研究的⼈员。

(⼆)申报时不在社区卫⽣服务机构专业技术岗位上,并借调在外单位⼯作⼀年以上(含⼀年)的⼈员。

(三)从外省市或本市⼆级以上医疗卫⽣机构调⼊到社区卫⽣服务机构⼯作不满⼀年的⼈员。

⼆、考核要求(⼀)各单位按照⽂件精神,结合岗位设置切实做好符合本市社区卫⽣特点的考核推荐⼯作,重点考核提供基本公共卫⽣服务,以及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护理、康复等综合服务,承担公共卫⽣管理⼯作,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次数、健康档案管理数,以及对村卫⽣室、社区卫⽣服务站的综合管理、技术指导和乡村医⽣的培训等⼯作完成情况。

根据申报⼈员⼯作岗位实际情况,如实填写《上海市社区卫⽣专业技术⼈员⼯作实绩考核表》(见附件1),同时认真核实申报材料,重点是申报⼈的学历证明、资格证书、获奖证书、⼯作业绩等材料的真实性,把好申报准⼊关。

(⼆)凡社区卫⽣服务中⼼主任申报社区卫⽣⾼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按照⼲部⼈事管理权限要求,由区县卫⽣计⽣委负责考核推荐。

(三)申报医师类卫⽣⾼级专业技术资格⼈员应按要求参加医师定期考核且合格。

三、申报要求(⼀)论⽂要求1、送审论⽂须发表于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公开发⾏的杂志并标有“ISSN”、“CN”期刊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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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6年度卫生管理研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与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职能科室: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6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6〕1号)精神及北京市卫计委相关工作通知要求,现将我院2016年度北京市卫生管理研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与评审工作安排如下:
一、有关政策
(一)申报范围:在本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岗位工作且从事卫生管理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申报条件者,经单位同意,方可参加卫生管理研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与评审。

卫生管理研究包括22个研究方向。

(二)申报条件:按《北京市卫生管理研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与评审试行办法》(京人社专技发〔2013〕301号)执行。

可在我院官方网站下载中心查看。

(三)关于职称外语的要求:按照《关于贯彻人事部<关于完善做好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人发〔2007〕31号)执行。

(四)关于计算机应用能力的要求:按照《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职称评聘程序调整有关政策的通知》(京人发〔2003〕37号)以及《关于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水平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京人发〔2000〕111号)执行。

二、申报程序
(一)考试:2016年8月下旬
1、报名方式:符合报名条件者,通过北京卫生人才网进行网上报名,参加1门卫生管理专业考试。

2、考试级别:分为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等4个级别。

3、考试内容:卫生管理专业考试内容包括卫生事业管理学、医院管理学、卫生经济学等。

具体考试范围请参考《考试大纲》(可到北京卫生人才网下载)。

复习资料可参考北京大学医学出版社出版的相关教材。

考试方式为人机对话形式,时间为90分钟。

4、成绩管理:卫生管理专业考试通过者,考试成绩三年有效,并作为申报相应级别卫生管理研究专业职称评审的必备材料之一。

(二)单位推荐
用人单位根据卫生管理研究专业岗位设置情况,由单位推荐委员会对通过卫生管理专业考试,并申请参加卫生管理研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进行推荐,对申报人卫生管理研究的研究方向、业绩、水平、开拓创新能力、调查研究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价,尤其要注重申报人对医改中难点问题深入研究、提出解决办法的能力考核。

(三)答辩与评审
单位推荐晋升初、中级卫生管理研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经北京市卫生管理研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即可取得相应任职资格。

单位推荐晋升副高、正高级卫生管理研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应先参加卫生管理研究专业答辩评议组的答辩,经北京市卫生管理研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即可取得相应任职资格。

答辩主要围绕申报人的管理研究工作的研究方向、业绩、课题、成果、论文等内容,由专家提出相关的问题,答辩时间一般为25-30分钟。

答辩评审工作委托市卫生人员考评中心承办。

三、其他要求:
(一)关于对申报人员公示的要求
各单位须对申报卫生管理研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情况(如研究方向、承担的工作及工作量、论文、科研课题、职称外语及计算机考试、继续教育、获奖情况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一周。

公示后由本单位推荐委员会进行推荐。

在公示期间有群众举报申报人弄虚作假行为的,由单位推荐委员会责成有关部门或人员进行核查,一经核实,两年内取消其申报资格。

(二)关于对论文的要求
申报人提交卫生管理专业学术论文或调研报告的具体要求,按照《北京市卫生管理研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与评审试行办法》(京人社专技发〔2013〕301号)中“申报条件、评审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单位推荐委员会负责对申报人提交的卫生管理研究专业论文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实用性进行审核。

博士、硕士的学位答辩论文不能作为申报职称的论文。

论文要求与我院聘任文件相同。

关于对著作、论文、宣读论文的解释见附件。

按规定须在专业核心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者,应按照北京大学图书馆和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合编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2004、2008年版)和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出版的《2007、2008、2009年版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核心版)》所列期刊目录提交论文。

在国外核心
期刊发表论文的核定,以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国外科学
技术核心期刊要目总览》(2004年版)所列的核心期刊目录
为准。

(三)关于网上申报问题
为了使报名工作更加方便、准确、快捷,北京市申报卫
生管理研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实行计算机网络申报
方式。

申报人可登陆北京市卫生人员考评中心网站进行网上
申报,网上填报的内容必须准确、详尽,并与报送的纸质材
料一致,各单位人事部门认真审核申报人资料后,按规定时
间报送市卫生人员考评中心。

(四)关于工作纪律和要求
各单位要加强对职称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并按要求上
报材料。

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可信,书写要清晰、规范;对
提交复印件的材料须经单位审核后加盖公章;对不符合要求
的评审材料,不予受理;申报人和所在单位须填报《专业技
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如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评审资格,情节严重者,予以通报批评。

各单
位要认真学习政策,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周密部署,稳妥
实施,确保今年工作顺利进行。

四、我院工作安排
(一)参加专业课考试报名须提交的纸质材料及时间安排:
1、考试报名表(网上填报完成打印)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一份。

2、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一份。

3、现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一份。

4、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一份。

5、海外留学回国服务人员应提交使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
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一份。

报名时间:2016年7月21日(周四)-26日(周二)
(二)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须提交的纸质材料及时间安排: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表》一份。

2.答辩论文或代表作(申报初、中级除外)。

3.按文件规定,需提交的其他论文或材料,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

4.外语成绩合格证复印件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

5.计算机考试合格证复印件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

6.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

7.现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

8.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9.海外留学回国服务人员应提交使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复
印件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

10.任现职以来的卫生管理研究工作总结,加盖人事部门公章。

11.2015年度考核登记表复印件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

12.能反映本人卫生管理研究专业水平、工作业绩的其他相关材料,
加盖人事部门公章。

1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

*以上复印材料经人力资源处盖章审核后需各申报人按照职称申报系统上传。

报名时间:成绩公布后一周
(二)职能科室查询相关情况
(三)科考评及院内公示
(四)院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评议:9.27日前
(五)报送答辩评审材料:9月28日-30日
(六)答辩与评审:10月下旬至11月左右,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附件1
卫生管理研究方向目录
卫生管理研究方向包括:卫生保健制度研究、卫生政策分析研究、卫生规划研究、医保及新农合管理研究、卫生服务经营管理研究、卫生服务质量管理研究、卫生人力资源管理研究、卫生信息管理研究、卫生改革与发展研究、卫生系统绩效评价研究、初级卫生保健研究、社区卫生服务研究、医政管理研究、疾病预防控制管理研究、卫生安全与应急管理研究、妇幼与精神卫生管理研究、药械管理研究、中医药管理研究、医学教育与科研管理研究、卫生法制监督研究、卫生经济研究、医院管理研究等22个研究方向。

附件2
关于对著作、论文的解释
一、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

著作应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全书字数一般要求在10万字以上;著作权要明晰,对于著作权不明晰的,必须进行著作权确认,先由出版社对整部著作字数、每章节的字数和作者进行分割,再由著作权人签字确认,并进行公证。

手册类、论文汇编等不在此列。

二、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卫生管理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

论文应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全文字数申报正高级一般不少于1500字,申报副高级不少于1000字;期刊必须标有CN(国内统一刊号)期刊号。

增刊、特刊、专刊及电子网络版发表不予认可;综述和译文不予认可;在境外、港澳主办的中文刊物以及繁体字印刷的刊物中发表的文章不予认可。

所有杂志的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录用证明不予认可。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网站(网址:“新闻机构查询”栏目中查询不到的期刊不予认可。

附件3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
真实性保证书
本人申报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所提供的各种表格、相关证书、业绩成果、论文等材料真实可靠。

如有任何不实,愿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有关规定接受处理。

申报人签名:
年月日
兹保证同志确系本单位职工,所报材料审核属实。

如有隐瞒,愿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盖印):
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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