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

合集下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7.10•【文号】财税[2004]125号•【施行日期】2004.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列名的试点生产企业名单”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试点企业名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5日实施日期:2006年11月1日)废止*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5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废止日期:2012年7月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使出口退税适应外贸经营权放开后的需要,鼓励生产型出口企业利用国际销售网络扩大出口,积累生产企业收购产品出口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管理经验,经研究,现决定对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

具体通知如下:一、列名生产企业(见附件)在外购产品出口并按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在规定的申报期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二、主管税务机关接到列名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后,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及国税发[2002]ll号文件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对审核无误的予以办理免、抵、退税及调库手续。

三、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产品如属应税消费品,税务机关可比照外贸企业退还消费税的办法退还消费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应税消费品按现行规定免征消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202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202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0.12.21•【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45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关税征收正文海关总署令第2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12月11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2008年12月29日海关总署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同时废止。

署长倪岳峰2020年1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工作,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出口货物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口环节税(以下简称减免税)事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海关依照本办法实施管理。

第三条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申请人(以下简称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其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减免税货物后续管理等相关业务。

减免税申请人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相关业务,应当按照规定提交齐全、有效、填报规范的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减免税审核确认第四条减免税申请人按照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申请减免税进出口相关货物,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出口前,取得相关政策规定的享受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证明材料,并凭以下材料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一)《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国家机关设立文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三)进出口合同、发票以及相关货物的产品情况资料。

关于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办法及其监管方式有关事宜

关于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办法及其监管方式有关事宜

关于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办法及其监管方式有关事宜发布时间:2014-07-04为促进浙江省义乌市市场采购贸易的健康稳定发展,规范对市场采购贸易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现就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海关监管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指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在经国家商务主管等部门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内采购的、单票报关单商品货值15万(含15万)美元以下、并在采购地办理出口商品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

以下出口商品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一)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商品;(二)未在经认定的市场聚集区内采购的商品;(三)未经市场采购商品认定体系确认的商品;(四)使用现金结算的商品;(五)贸易管制主管部门确定的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商品。

二、地方政府应当将经国家商务主管等部门认定的市场集聚区范围及其商品城、专业市场和专业街名称和地址对外公告,同时向海关备案,并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三、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在向市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1号)在海关注册登记。

四、对外贸易经营者对其代理出口商品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负责对代理出口商品信息在市场采购商品认定体系中的录入,并通过认定体系提交商户予以确认。

经市场采购商品认定体系确认的商品信息应当通过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与海关实现数据联网共享,海关依托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对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实施监管。

五、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商品,申报时在报关单“发货单位”栏除应填写对外贸易经营者单位名称外,需一并在“备注栏”填写采购人的身份信息(姓名、国籍和身份证或护照号码)。

申报时除按规定提交相关纸质报关单证或电子数据信息外,一并提交完整的装箱清单、商户与采购人进行商品交易的原始单据、采购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等纸质单证或电子数据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文中出口货物免税适用范围及变化有哪些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文中出口货物免税适用范围及变化有哪些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文中出口货物免税适用范
围及变化有哪些
马艺萌
【期刊名称】《纳税》
【年(卷),期】2013(000)011
【摘要】问:你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文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文在执行中存在问题进行了调整与完善,其中,对出口货物劳务免税申报、凭证提供等方面调整较大,将适用增值税出口货物劳务和消费税出口货物免税范围由原三类21种情况进行了增扩,并明确自2013年4月1起执行.请问,主要变化在哪?
【总页数】3页(P22-24)
【作者】马艺萌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相关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文中出口货物劳务视同内销征税的范围有哪些 [J], 赵辉;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的公告(2010年8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1号) [J],
3.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国(成都)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2018年第15号 [J],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年第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J],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市场采购出口免税管理办法

市场采购出口免税管理办法

市场采购出口免税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市场采购出口免税是指企业通过市场采购方式获得的国内货物,在出口时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政策。

为了规范市场采购出口免税的管理,促进贸易便利化和跨境贸易发展,制定了市场采购出口免税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市场采购出口免税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企业,无论其所有制形式或经济性质如何,只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可以享受市场采购出口免税的政策。

三、申请条件参与市场采购出口免税的企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

2. 拥有合法的经营范围,符合相关市场采购出口免税政策规定的行业或产品范围。

3. 在市场采购过程中,以合法合规的方式从中国境内的市场上采购货物。

4. 能够提供相关申报和验收所需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合同、发票、物流单据等。

四、申请流程1.企业在进行市场采购过程中,应当及时了解并掌握市场采购出口免税的政策规定。

2.在采购过程中,企业应当与供应商签订具备法律效力的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3.企业在采购完成后,需要及时办理相关的申报手续。

4.申报过程中,企业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采购合同、发票等。

5.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申报审核和验收。

6.审核通过后,企业可以享受市场采购出口免税的政策。

五、管理措施为了确保市场采购出口免税政策的实施和管理的公平性和效率性,采取了以下管理措施: 1. 建立市场采购出口免税管理制度,明确各方的责任和权益。

2. 加强市场采购出口免税的监管和检查工作,对于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3. 加强市场采购出口免税的信息化管理,提高申报审核和办理效率。

4. 加强市场采购出口免税政策的宣传和培训,提高企业的遵纪守法意识和能力。

六、监督和评估市场采购出口免税的管理工作将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评估,以确保政策的落实和效果的达到。

监督和评估内容包括: 1. 监督市场采购出口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3.16•【文号】国税发[2005]51号•【施行日期】2005.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规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订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局二00五年三月十六日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

本办法所述出口商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

上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经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赋予出口经营资格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其中,个人(包括外国人)是指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

上述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

第三条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范围、退税率和退(免)税方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2018-04-1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为进一步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出口退(免)税手续,优化出口退(免)税服务,持续加快退税进度,支持外贸出口,现就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时,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修改后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附件1)。

二、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时,不再进行退(免)税预申报。

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受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三、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时,不再报送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四、出口企业按规定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时,不再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加工贸易专用)。

五、外贸企业购进货物需分批申报退(免)税的以及生产企业购进非自产应税消费品需分批申报消费税退税的,出口企业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出口税收管理系统对进货凭证进行核对。

六、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增值税进货凭证仍没有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的,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附件2)。

相关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留存企业备查,不再报送。

七、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发生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由于以下原因未收齐单证,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负责管理出口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附件3)及相关举证资料,提出延期申报申请。

市场采购贸易方式介绍

市场采购贸易方式介绍
作用 首创“三来一补”模式(广东东莞),开启中国加工贸易的先河
1.3 近现代中国外贸发展沿革(计划经济时期)
三、中央专业外贸公司
➢ 各行业部门设立专业的外贸公司(“中字头”外贸企业)
中国医药、中国电子、中国五矿、中国纺织、中国服装、中国煤碳、中国有 色、中国轻工 ……
1.3 近现代中国外贸发展沿革(计划经济时期)
3.2 与一般贸易方式的区别
商务 海关 商检 税务 外汇
一般贸易(0110)
市场采购贸易(1039)
全国注册、监管本地公司 本地注册、全程监管
随机抽查
法检商品、主动申报、签 发通关单 先征后退、不退即征(出 口必须要有发票) 货汇要平衡、退税前先收 汇
来源可溯、风险可控、责任可 究,交易确认 全申报、法检商品签发通关单
缺乏国际贸易专业知识的小微企业、个体户较难参与外贸
借道“旅游购物”海关监管方式出口(为规避税收责任,以外省市公司名 义经营,存在“看得见、管不到”乱象)
2008年莫斯科“一只蚂蚁”市场风波,要求进一步规范市场出口。
2.2 问题本质(依托市场,开展外贸)
物美价廉的中国商品,因为中国自己的政策,被挡在中国自己境内。
义乌县外贸公司 东阳县外贸公司 ……
1.3 近现代中国外贸发展沿革(改革开放后1999年)
六、私营企业
进出口权下放到私营企业(1999年)
1.3 近现代中国外贸发展沿革
各阶段的共同点: • 企业----企业(点对点模式,企业专门设立样板间,看样订
货) • 基本采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出口
1.4 义乌市场发展历程
如何让在市场上采购的一堆“杂货”便捷地送往境外? 同时实现有效的政府管理?
3 市场采购贸易的好处

出口货物、劳务及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政策

出口货物、劳务及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政策

本章考点精讲★八、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的退(免)税政策(七)出口货物、劳务及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政策(只免不退)1.适用范围(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劳务和应税行为(14项具体规定P91页)。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下列货物和劳务:①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②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③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3)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A.下列服务:①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②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③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④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⑤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⑥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⑦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⑧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B.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C.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①电信服务。

②知识产权服务。

③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④鉴证咨询服务。

⑤专业技术服务。

⑥商务辅助服务。

⑦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⑧无形资产。

D.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E.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项目,纳税人未取得相关资质的。

F.境内单位和个人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G.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提示】上述所称的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1)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办税指南-《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开具

办税指南-《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开具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开具一、事项名称《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开具二、事项类别➢发起方式:纳税人➢办结方式:即办➢全省通办:否➢网上办理:否➢适用层级:省、市、县(市、区)级➢最多跑一次:是三、办理条件委托出口货物,受托方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税务机关按规定为其开具。

逾期的,受托方不得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代理出口业务如发生在受托方被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间的,按规定不予出具证明。

四、设定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条“十、有关单证证明的办理(一)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的货物,受托方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将其及时转交委托方,逾期的,受托方不得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应填报《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1.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2.出口货物报关单;3.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受托方被停止退(免)税资格的,不得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9号)第四条“第四条委托出口的市场经营户应与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签订《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协议》。

受托出口的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全文五、办理材料填报需知:1.报送条件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必须报送。

电子资料上传(适用于电子税务局办理)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不通过电子税务局报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11.18•【文号】国税发[2003]139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第二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注:本篇法规已被: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一)(发布日期:2012年6月1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废止日期为2012年7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2003年11月1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针对各地反映出口退税政策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通知如下:一、免、抵、退税办法中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按以下公式计提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视同内销征税货物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征税税率上述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出口企业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成本的,可从成本科目中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的生产企业自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或未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货物,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的通知》(国税函[2003]95号)规定的生产企业申报的没有电子数据(有纸质报关单的除外)的免、抵、退税出口货物和有电子数据但企业未在当月申报的出口货物。

按国税函[2003]95号文件规定应在次月补税的出口额中,不包括委托、代理出口以及寄售业务的出口额。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乐税网( / )邮箱: Jiufu@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乐税网( / )邮箱: Jiufu@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 办法(试行)》的公告
【标 签】出口货物,免税规定管理事项,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自营或委托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9号 【发文日期】2015-12-17 【实施时间】2015-12-1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消费税
为规范统一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市场采购贸易 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2月17日
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的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 进出口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5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 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是指经国家批准的专业市场集聚区内 的市场经营户(以下简称市场经营户)自营或委托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经营的单位(以下简称 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按照海关总署规定的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办法办理通关手续,并纳入 涵盖市场采购贸易各方经营主体和贸易全流程的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管理的货物(国 家规定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商品除外)。 第三条 市场经营户自营或委托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u@

关于进一步加强免税业务集中统一管理的有关规定财外字[2000]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免税业务集中统一管理的有关规定财外字[2000]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免税业务集中统一管理的有关规定》财外字[2000]1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国免税业务在符合国际惯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前提下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加强国家对免税业务的集中统一管理,增强参与国际免税市场的竞争能力,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免税商品是指免征关税、进口环节税的进口商品和实行退(免)税(增值税、消费税)进入免税店销售的国产商品。

第三条免税商品销售业务,是指设立在对外开放的机场、港口、车站和陆路边境口岸,以及在出境飞机、火车、轮船上和市内海关监管特定区域的免税商店,向出境的国际旅客、驻华外交官和国际海员等提供免税商品购物服务的特种销售业务。

第四条国家对免税商品销售业务实行垄断经营和集中统一管理,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旅游局提出国家有关免税品销售业务的政策,报国务院审批。

第五条各地方、各部门不得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免税品商店或变相允许外商参与免税商店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免税商品的经营范围,严格限于海关核定的种类和品种。

第七条免税商品的销售对象,限定为已办妥离境手续,即将登机、上船、乘车前往他国及出境国际交通工具上的国际旅客,驻华外交官和国际海员。

第八条免税商品的销售区域为:1、设立在出境的口岸机场、港口、车站的海关隔离区内;2、国际交通工具上;3、市内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

第九条设立出境口岸免税品分公司、免税店和外交人员免税店,由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提出申请,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旅游局从严掌握审批,各地海关和地方政府无权自行审批。

第十条开办市内免税店,由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提出申请,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旅游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一条继续坚持集中统一经营管理的原则,进一步贯彻国务院规定的国家统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制定零售价格、统一制定管理规定的“四统一”方针。

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汇总及解读

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汇总及解读

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汇总及解读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士联邦委员会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关于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号《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关于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号《关于发布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的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名单的公告》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号《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1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12、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公告2015年第12号《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补充公告》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3号《关于中日税收协定适用于日本新开征地方法人税的公告》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5号《关于修订《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1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1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8月1日第五条、附件1、附件2同时废止)2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1、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公告2015年第21号《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2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关于修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公告》2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3号《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16年6月1日起作废)2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4号《关于公布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第四批)的公告》2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6号《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公告》2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7号《关于发布《营业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的公告》2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8号《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2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3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3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2号《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3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3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3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5号《关于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3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6号《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票软件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3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7号《关于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的公告》3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8号《关于明确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3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9号《关于取消两项消费税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4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4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2号《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4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失效]4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4号《关于逾期未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申报的公告》4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5号《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4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4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7号《关于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4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4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9号《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5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0号《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公告》5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1号《关于发布《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5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5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与电子发票系统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5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4号《关于取消乙烯、芳烃生产企业退税资格认定审批事项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5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5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57、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公告2015年第57号《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问题的公告》5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8号《关于公布已取消的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告》5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6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6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6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2号《关于修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表》的公告》6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3号《关于两项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非行政许可审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6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4号《关于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后库存化肥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6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5号《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6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6号《关于修订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公告》6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6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6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9号《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7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0号《关于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事项取消后有关后续管理问题的公告》7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1号《关于简化契税办理流程取消(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公告》7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2号《关于动物尸体降解处理机蔬菜清洗机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7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3号《关于发布《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的公告》7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4号《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7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5号《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证明资料的公告》7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7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7号《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与税控收款机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7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8号《关于公布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第五批)的公告》7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9号《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公告》8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8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8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8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3号《关于发布《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8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8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8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6号《关于明确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的公告》8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7号《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8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8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9号《关于发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9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9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1号《关于取消销货退回消费税退税等两项消费税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9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2号《关于明确若干营业税问题的公告》9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3号《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9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4号《关于发行2015年印花税票的公告》9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5号《关于明确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96、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96号《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采集的公告》9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9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8号《关于发布《社会保险费及其他基金规费文书式样》的公告》9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税务部门的要求,我司对于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升级。

为了使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了解和遵守税收政策,特发出本通知,请广大企业和从业人员仔细阅读并按照规定执行。

一、增值税政策调整根据最新的税收法律法规和增值税政策,从即日起,我司关于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政策将发生如下调整:1.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口货物劳务不再征收增值税,免税政策将对所有从事出口货物劳务的企业和个人适用。

2.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减免。

对于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出口货物劳务,可以享受增值税减免政策。

企业和个人需要在申报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减免操作。

3.增值税政策调整的时限。

新的增值税政策将从即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所有出口货物劳务。

企业和个人需要根据新政策及时进行申报和操作。

二、消费税政策调整除了增值税政策的调整外,我司还对于出口货物劳务的消费税政策进行了调整,具体如下:1.出口货物劳务免征消费税。

根据新的消费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将不再征收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

2.消费税政策调整的时限。

新的消费税政策将从即日起生效,适用于所有从事出口货物劳务的企业和个人。

企业和个人需要根据新政策及时调整相关操作。

三、申报和操作流程根据新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调整,下面是申报和操作流程的具体要求:1.增值税申报和操作流程:企业和个人需要按照新的增值税政策要求进行申报和操作,确保按照规定享受减免或免税政策。

2.消费税申报和操作流程:同样,企业和个人需要按照新的消费税政策要求进行申报和操作,确保按照规定享受减免或免税政策。

3.报税时间和截止日期:企业和个人需要按照国家和税务部门的要求及时进行报税,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申报和操作。

4.罚款和处罚规定:对于未按照规定申报和操作的企业和个人,将依法进行罚款和处罚。

为避免不必要的经济和法律风险,请各位企业和个人务必遵守税收政策。

进出口税收基础习题(十八)

进出口税收基础习题(十八)

进出口税收基础习题(十八)一、单选题共 20 题1 .复审岗由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负责人,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者没有()权税务机关分管进出口税收管理工作的局领导担任。

A、复审B、核准C、审核D、调查评估标准答案:B解析: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2.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8〕48号)文件要求,第六十条复审岗由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负责人,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者没有核准权税务机关分管进出口税收管理工作的局领导担任,岗位职责:。

2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不包括以下()A、已向海关报关B、已收取货款C、已实际离境D、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标准答案:B解析:暂无3 .作为申报境外旅客离境退税结算的依据。

退税代理机构可以不将()资料装订成册,留存备查:A、境外旅客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B、《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结算申报表》C、经海关验核签章的《离境退税申请单》D、经境外旅客签字确认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收款回执单》标准答案:A解析: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41 号)文件要求,第二十四条退税代理机构办理退税应于每月15 日前,通过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将上月为境外旅客办理离境退税金额生成《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结算申报表》(附件6),报送主管国税机关,作为申报境外旅客离境退税结算的依据。

同时将以下资料装订成册,留存备查:(一)《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结算申报表》;(二)经海关验核签章的《离境退税申请单》;(三)经境外旅客签字确认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收款回执单》。

4 .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除另有规定者外,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天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

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

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

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际贸易的不断扩大,进出口货物的减免税已经成为了国际经济往来中的一个重要话题。

在这种情况下,各个国家都开始制定了自己的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期望通过税收政策来促进经济发展和国际合作。

本文将从以下四个方面对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什么是进出口货物减免税进出口货物减免税是指在进口、出口贸易过程中,经过税务部门核准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报关手续后,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行为。

减免的税种包括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等,是国家为了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和扩大国际贸易采取的优惠政策。

通常情况下,进口货物需要缴纳一定的税费,而减免税政策则能够有效地降低进口成本,刺激采购需求。

二、减免税政策的实施进出口货物减免税政策实施的主体为海关和税务机构,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统一的政策和标准。

减免税政策的具体实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企业注册企业想要享受进出口货物的税收优惠政策,首先要完成在国家税务总局的注册程序。

注册一般需要提供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以便税务部门对企业进行定期监管和管理。

2、进出口报关企业在进出口货物时,需要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海关通过审核进出口企业的相关材料,确定进口品种和数量,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税收政策和关税税则,对进出口货物的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等进行核算和计算,进而确定应缴纳的税费。

3、减免税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标准,可以向当地税务局提出税收减免申请。

申请手续包括填写减免税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相关申报等,税务局根据条件和实际情况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减免税操作。

三、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一般原则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的一般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依法合规进出口企业在享受减免税政策时,必须遵守国家税法和海关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也需要遵循业内的主流规范和标准,保证申报审核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4号――关于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办法及其监管方式有关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4号――关于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办法及其监管方式有关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4号――关于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办法及其监管方式有关事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4.07.01•【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4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4号)关于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办法及其监管方式有关事宜的公告为促进浙江省义乌市市场采购贸易的健康稳定发展,规范对市场采购贸易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现就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海关监管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指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在经国家商务主管等部门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内采购的、单票报关单商品货值15万(含15万)美元以下、并在采购地办理出口商品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

以下出口商品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一)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商品;(二)未在经认定的市场聚集区内采购的商品;(三)未经市场采购商品认定体系确认的商品;(四)使用现金结算的商品;(五)贸易管制主管部门确定的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商品。

二、地方政府应当将经国家商务主管等部门认定的市场集聚区范围及其商品城、专业市场和专业街名称和地址对外公告,同时向海关备案,并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三、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在向市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1号)在海关注册登记。

四、对外贸易经营者对其代理出口商品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负责对代理出口商品信息在市场采购商品认定体系中的录入,并通过认定体系提交商户予以确认。

经市场采购商品认定体系确认的商品信息应当通过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与海关实现数据联网共享,海关依托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对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实施监管。

外贸出口企业的税收政策与优惠措施

外贸出口企业的税收政策与优惠措施

外贸出口企业的税收政策与优惠措施外贸出口企业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于这些企业来说,了解和利用税收政策与优惠措施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探讨外贸出口企业的税收政策以及可享受的优惠措施。

一、出口退税政策出口退税是外贸出口企业最常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之一。

根据我国税收法律,对于出口商品和劳务,企业可申请获得一部分进口环节税费的返还,以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出口竞争力。

出口企业可以通过合规申报,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并获得相应退税金额。

这对于提高企业利润空间和降低成本具有重要意义。

二、增值税和关税优惠外贸出口企业通常可以享受增值税和关税的优惠政策。

就增值税而言,企业对于出口货物可以实行免税政策,即企业在出口时,不需要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而关税方面,我国实行一些特殊的关税政策,对于出口企业可以享受一定程度的关税减免或者退税。

这些优惠政策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三、特殊经济区政策在中国,有一些特殊经济区域如自由贸易区、保税区等,对于外贸出口企业提供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

例如,在自由贸易区内设立的外贸出口企业,可以享受免征或者减免企业所得税、关税、增值税等税收政策。

此外,外贸企业在特殊经济区还能够享受进出口环节的简化手续、自由贸易试验等政策带来的优势。

四、技术进口税收优惠对于外贸出口企业引进的新技术、新设备或者进行技术研发等方面,我国税收政策也给予了一定的优惠措施。

企业可以根据相关政策,在购买和使用符合标准的技术设备时,享受免征或减免进口关税、增值税等税收政策,降低企业研发成本,推动技术创新和企业发展。

综上所述,外贸出口企业可以通过了解和运用税收政策与优惠措施,减轻税收负担、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

然而,在享受这些优惠政策的同时,企业必须遵守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合规申报,确保企业合法经营,避免因为不当操作而引发的税务风险。

因此,合理规划税务筹划,充分利用税收政策与优惠措施,对于外贸出口企业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政策解读
策划 乐税网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解读
【标 签】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自营或委托
【业务主题】增值税
【来 源】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
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5年12月25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一、《公告》的背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5号)规定,加快推进外贸新型商业模式发展,扩大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将江苏海门叠石桥国际家纺城、浙江海宁皮革城列入试点范围。

为尽快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规范统一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发布的《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明确了实行免税的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范围。

即:经国家批准的专业市场集聚区内的市场经营户(以下称市场经营户)自营或委托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经营的单位(以下称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按照海关总署规定的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办法办理通关手续,并纳入涵盖市场采购贸易各方经营主体和贸易全流程的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管理的货物(国家规定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商品除外)。

(二)规定了市场经营户或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应按规定的时限,在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中准确、及时录入出口货物的相关内容形成交易清单。

(三)规定了免税申报手续。

市场经营户向主管国税机关自行申报或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代为办理,同时规定了免税申报时间。

(四)要求税务机关加强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明确了市场经营户或市
场采购贸易经营者未按规定执行的处理办法。

(五)明确未纳入《办法》规定的其他货物出口事项,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六)对经国务院批准开展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的市场集聚区,其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的免税管理系统经国家税务总局验收后,出口货物免税管理事项执行本办法规定,不实行免税资料备查管理和备案单证管理。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