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8]10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8〕10号)各市国家税务局:近年来,各地陆续反映一些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存货进项税额转出问题(一)纳税人对存货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进行计价,每期期末因存货账面价值低于市价而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纳税人因库存商品已过保质期、商品滞销或被淘汰等原因,将库存货物报废或低价销售处理的,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征税问题(一)计算资源综合利用水泥生产企业废渣掺兑比例,其废渣掺兑量是指纳税人在生产过程中直接投入的废渣,不包括外购生产原料在上一生产环节已掺兑的废渣。
(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中的炭棒是指木质压缩成型燃料经炭化得到的成型炭产品,不包括木炭、竹炭。
木质压缩成型燃料是指木质类的木屑、树叶经高温、高压压缩而得到的一类产品。
三、关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确认问题(一)纳税人无法准确划分用于免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的,在计算转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其取得的免税货物销售收入和非应税项目营业收入不得进行不含税收入的换算。
(二)由于进口钾肥在进口环节免征增值税,国产钾肥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因此,在计算复混肥中免税化肥占全部化肥的成本比例时,进口钾肥可作为免税化肥参与计算,国产钾肥不得作为免税化肥参与计算。
四、关于商业企业促销返券的征税问题商业企业在顾客购买一定金额的商品后,给予顾客一定数额的代金券,允许顾客在指定时间和指定商品范围内,使用代金券购买商品的行为,不属于无偿赠送商品的行为,不应按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7.17•【字号】皖国税发[2008]103号•【施行日期】2008.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国税发〔2008〕103号)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结合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等有关文件的通知》(财预〔2008〕637号)(简称《通知》)一并贯彻执行:一、跨省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在我省设立的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均按《办法》和《通知》规定执行。
(一)安徽省邮政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销售分公司,上海铁路局在安徽省所属的由铁道部投资和管理的站、段及中心等缴纳企业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办法》,仍然实行原有“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的征收管理办法,企业所得税暂监管到市级分支机构,县级成员单位不再作为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管理,其纳税申报和企业所得税监管事宜暂上划到市级成员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 国税发〔200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9”7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2-0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对1993年底以来以国家税务总局名义发布的有关增值税政策及征收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通知如下: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50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各种性质的价外收入都应当征收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4”87号)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116号)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改后的…增值税纳税报表‟表样的通知‡(国税发“1994”272号)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15号)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5”30号)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销售并连续安装铝合金门窗等业务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447号)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统计报表和调查工作评比计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996”448号)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查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通知‡(国税发“1997”38号)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行增值税纳税人情况调查的通知‡(国税函“1997”156号)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电管理站收取的电工经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241号)1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商业企业增值税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函“1997”401号)1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商业个体经营者增值税征收率调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8”104号)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8”124号)1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流函“1998”043号)1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自来水公司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28号)1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制售安装铁塔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505号)1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济南市自来水公司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12号)1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0”50号)1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查处工作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0”51号)2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1”140号)2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市自来水公司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81号)2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岛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82号)2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武汉市自来水公司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83号)2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中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1号)2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26号)2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28号)2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保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推行到位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30号)2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软件测评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29号)2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的通知‡(国税函“2003”328号)3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432号)3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439号)3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申报软件推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943号)3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3”1144号)3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转供自来水业务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289号)3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7号)3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南方勘探开发分公司原油天然气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678号)3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111号)3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成品油零售单位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76号)3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申报异常企业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5”21号)4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5”332号)4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纳入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试点企业范围的批复‡(国税函“2005”592号)4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吉林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纳入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试点企业范围的批复‡(国税函“2005”692号)4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028号)4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80号)4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业产品进项税额抵扣异常等核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710号)4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7号)4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市自来水供水企业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 24号)4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硫磺适用税率的通知‡(国税函“2007”624号)4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采选过程中的低品位矿石是否属于废旧物资的批复‡(国税函“2007”1027号)5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水泥生产企业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407号)二、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4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三条、第四条。
国税函[2009]6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2009-11-0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2003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陆续实行了90日申报抵扣期限的管理措施,对于提高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的运行质量、督促纳税人及时申报起到了积极作用。
近来,部分纳税人及税务机关反映目前的90日申报抵扣期限较短,部分纳税人因扣税凭证逾期申报导致进项税额无法抵扣。
为合理解决纳税人的实际问题,加强税收征管,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二、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期限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及相关规定办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海关缴款书,应在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期限内,凭报关地海关出具的相关已完税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皖国税发[1998]137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
知
正文: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
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
(皖国税发[1998]137号1998年7月27日)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 9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管理,今年内原则上不再审批延期缴纳税款,对欠缴税款要抓紧清理,及时入库。
特殊困难,确需延期缴纳税款的,要严格按规定权限审批,不得扩大范围,擅自越权审批,否则,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凡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申请延期在2至3个月的,必须报经地、市国税局局长批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略)
——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
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
(1996年2月14日国税发〔1996〕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了解,各地在以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口完税凭证)为凭据进行税款抵扣时问题较多,执行不统一。
为加强管理、现规定如下:
一、对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据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即,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一个单位抵扣税款。
二、申报抵扣税款的委托进口单位,必须提供相应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委托代理合同及付款凭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款。
抄送: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结束——。
国税函〔2008〕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境口岸免税店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境口岸免税店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8〕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境口岸免税店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纳税人在机场、港口、车站、陆路边境等出境口岸海关隔离区(以下简称海关隔离区)设立免税店销售免税品,以及在城市区域内设立市内免税店销售免税品但购买者必须在海关隔离区提取后直接出境征收增值税问题明确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所销售的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境内”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以内。
海关隔离区是海关和边防检查划定的专供出国人员出境的特殊区域,在此区域内设立免税店销售免税品和市内免税店销售但在海关隔离区内提取免税品,由海关实施特殊的进出口监管,在税收管理上属于国境以内关境以外。
因此,对于海关隔离区内免税店销售免税品以及市内免税店销售但在海关隔离区内提取免税品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对于免税店销售其他不属于免税品的货物,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前款所称免税品具体是指免征关税、进口环节税的进口商品和实行退(免)税(增值税、消费税)进入免税店销售的国产商品。
二、纳税人兼营应征收增值税货物或劳务和免税品的,应分别核算应征收增值税货物或劳务和免税品的销售额。
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销售额的,其免税品与应征收增值税货物或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三、纳税人销售免税品一律开具出口发票,不得使用防伪税控专用器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四、纳税人经营范围仅限于免税品销售业务的,一律不得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器具。
已发售的防伪税控专用器具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一律收缴。
收缴的发票按现行有关发票作废规定处理。
五、纳税人在关境以内销售免税品,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免税品销售业务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62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六、免税店销售已退税国产品,仍按照《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经营的国产商品监管和退税有关事宜的通知》(署监发〔2004〕403号)等规定执行。
税总函2017 124号增值税比对管理规定
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税总发〔2017〕124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7-10-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提高申报质量,优化纳税服务,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8年3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流程的通知》(国税办发〔2003〕34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国税发〔2005〕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票表比对准备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1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函〔2006〕8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比对的通知》(国税函〔2006〕9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4号)同时废止。
2017年10月30日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以下简称“申报比对”)管理,提高申报质量,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程。
二、申报比对管理是指税务机关以信息化为依托,通过优化整合现有征管信息资源,对增值税纳税申报信息进行票表税比对,并对比对结果进行相应处理。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置申报异常处理岗,主要负责异常比对结果的核实及相关处理工作。
异常处理岗原则上不设置在办税服务厅前台。
四、申报比对范围及内容(一)比对信息范围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以下简称“申报表”)信息。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进项抵扣凭证信息。
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印发《进口税收先征后返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印发《进口税收先征后返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07.21•【文号】财预[2009]84号•【施行日期】2009.07.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印发《进口税收先征后返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9]84号)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为了做好进口税收先征后返审批工作,规范审批程序,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进口税收先征后返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进口税收先征后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进口税收先征后返(以下简称返税)审批工作,规范报送审批程序,明确各有关部门在审批和监督过程中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国发[1985]9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所有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先征后返的办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财政、海关、税务、人民银行在办理返税过程中应密切协作,严格按照本办法和有关政策的要求,认真把关,堵塞漏洞,防止税款流失。
第四条符合返税政策规定的进口企业(以下简称进口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货物名称、进口额度和实施时间申请办理返税手续。
第五条进口货物应返税款为海关填发的《海关专用缴款书》中缴纳入库的全部或部分税款,已经作为进项税抵扣的税款仍然可以享受返税政策。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纳税地海关负责对进口企业报送的返税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文件,依据财政部批复文件开具《收入退还书》。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7.02.1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号
•【施行日期】2017.02.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
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管理,打击利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骗抵税款犯罪活动,税务总局决定全面提升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级别,强化对海关进口增值税的抵扣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时应准确填报企业名称,确保海关缴款书上的企业名称与税务登记的企业名称一致。
税务机关将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海关采集的缴款信息进行稽核比对。
经稽核比对相符后,海关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稽核比对不相符,所列税额暂不得抵扣,待核查确认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业务一致后,海关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税务部门应加强对纳税人的辅导,充分利用多种渠道向全社会广泛宣传,赢得
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2月13日。
关于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的补充通知
(一)采用电子申报的企业
1、使用宝通公司软件进行申报的,可以到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或宝通公司网站(http//)上自行下载。
2、使用零客户端软件进行申报的,可以到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或苏州国税局web申报网站(http//或http//www.lmgs. )上自行下载。
4、《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中:"购货方纳税人类别"填写1或2,其中:1、代表购货方为一般纳税人;2、代表购货方为非一般纳税人;"发票代码"填写普通发票代码,如普通发票目前无代码则暂填10个"0"。
5、《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中:"发票代码"填写普通发票代码,如普通发票目前无代码则暂填10个"0";"销货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代码"根据开票人专用章中相关内容填写。
(12)张家港市国税局管辖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代码为"1320582"。
7、各单位如在操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和主管国税分局联系。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7)相城区国税局管辖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代码为"1320586";
(8)吴江市国税局管辖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代码为"1320584";
(9)昆山市国税局管辖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代码为"1320583";
(10)太仓市国税局管辖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代码为"1320585";
(11)常熟市国税局管辖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代码为"1320581";
一文搞清楚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一文搞清楚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01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什么?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一种增值税扣税凭证,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时取得或开具的记载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并据此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很多纳税人平时接触到最多的扣税凭证就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对于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还是比较陌生。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真实进口货物,从海关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可以按照规定抵扣增值税税款。
海关缴款书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对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纳税人方可申报抵扣。
下面这张就是海关打印的纸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为优化口岸营商环境,进一步降低企业通关成本,海关总署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69号决定自2018年11月19日起,全面推广《海关专用缴款书》企业自行打印改革。
进出口企业、单位,以海关电子缴税方式缴纳税款后,可以通过“互联+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https://)下载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如下图:自行打印的版式化《海关专用缴款书》与海关打印的纸质《海关专用缴款书》同等效力。
好了,实质就是电子化了,企业申报缴税后可以自行打印缴款书,电子缴款书一不会丢失,系统都可以查询,就像电子发票一样,不会丢失。
二高效快捷,海关报关、自行缴税,等货物放行后,就可以自行打印税单,节省了时间成本和人力成本。
三不会模糊不清,不会像海关打印的,难免有时候票面因为打印机原因模糊,导致录入错误。
02具体如何登陆打印?输入进入在我要查找到电子税单输入IC卡密码登录,根据查询方式找到相应的税单点击打印即可。
03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期限?17年1月1日后开具的没有期限限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国税发〔2009〕10号
急件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国税发“2009”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2009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正式实施。
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部分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所引用的条例及细则条款依据已发生变化,需要根据修订后的条例及细则进行修改。
现将有关修改内容明确如下: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第二条中‚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修改为‚按《增值— 1 —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及药械征收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191号)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及有关规定,对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可按照小规模商业企业4%的增值税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及有关规定,对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可按照小规模纳税人3%的增值税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来华参展后销售展品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207号)第一条中‚按小规模纳税人所适用的6%征收率‛修改为‚按小规模纳税人所适用的3%征收率‛。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84号)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二)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便于各地税务机关更好地贯彻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总局明确了认定办法若干条款的处理意见,现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认定办法第三条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
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二、认定办法第三条所称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
三、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所称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
四、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称非企业性单位,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五、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所称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非增值税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其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六、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所称申报期,是指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
七、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中需明确告知:同意其认定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确认的时间。
八、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第1项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中需明确告知:其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或《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逾期未报送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仍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表》或者《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年第号发文日期:年月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现将年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税率的,税率调整为;原适用税率的,税率调整为。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原适用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原适用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
年月日前(含年月日前),纳税人出口前款所涉货物劳务、发生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四、适用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适用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
年月日前,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退税率;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退税率。
退税率的执行时间,以退税物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五、自年月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点、第二条第(一)项第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年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发[2009]85号【发布日期】2009-04-29【生效日期】2009-04-29【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做到应收尽收”的要求,进一步推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16号)的落实,确保2009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的实现,提出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望各地税务机关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货物劳务税征管(一)增值税1.加强农产品抵扣增值税管理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农产品抵扣增值税管理,严厉打击利用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偷骗税违法犯罪活动。
及时了解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的生产经营规律,摸清生产环节农产品消耗率、业务成本构成、投入产出比等情况。
对于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加工企业要定期进行纳税评估,结合企业申报资料深入检查农产品进项税额是否属实,凡以现金支付农产品收购款且数额较大的,应重点评估,认真审核。
对于管理中发现的涉嫌偷骗税问题,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2.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管理和海关部门共同推行海关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
由海关向税务机关传递专用缴款书电子信息,将“先抵扣、后比对”调整为“先比对、后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专用缴款书,必须经稽核比对相符后方可申报抵扣税款,从根本上解决利用伪造海关专用缴款书骗抵税款问题。
自2009年4月起,海关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的管理办法已在部分地区试行,待条件成熟时在全国范围内实行。
税务总局于2009年4月至7月,统一部署各地对2008年下半年稽核异常的海关专用缴款书进行清查,以打击偷骗税犯罪,减少税收流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近据部分企业反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辅导期内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按次预缴增值税,资金占压问题较为突出。
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纳税人在辅导期内增购专用发票,继续实行预缴增值税的办法,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应于下期增购专用发票时,按次抵减。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预缴税款抵减的审核工作(一)纳税人发生预缴税款抵减的,应自行计算需抵减的税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减申请。
(二)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经审核,纳税人缴税和专用发票发售情况无误,且纳税人预缴增值税余额大于本次预缴增值税的,不再预缴税款可直接发售专用发票;纳税人本次预缴增值税大于预缴增值税余额的,应按差额部分预缴后再发售专用发票。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余额。
发文日期: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一般纳税入纳税辅导期一般应不少于6个月。
对进入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新办小型商贸企业不再实行原临时一般纳税人管理。
在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做好增值税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宣传辅导工作,同时按以下办法对其进行增值税征收管理:1、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万元,如果开票限额确实不能满足实际经营需要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需要,经审核,按照现行规定审批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和数量。
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年销售额和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专用发票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2、对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第一个月内首次领购专用发票数量不能满足经营需要,需再次领购的,税务机关应当在第二次发售专用发票前对其进行实地查验,核实其是否有货物实物,是否实际从事货物零售业务。
国税发〔2004〕136号,财税[2004]174号,国税发〔2004〕148号,国税函〔2003〕9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4-10-13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据部分地区反映,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如何征收流转税的问题,现行政策规定不够统一,导致不同地区之间政策执行不平衡。
经研究,现规定如下: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四、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发布前已征收入库税款不再进行调整。
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集成电路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失效](2006.1.1)财税[2004]174号颁布时间:2004-10-25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就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问题通知如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0号)第一条有关增值税退税政策,自2005年4 月1 日起停止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含金成分产品出口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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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含金成分产品出口退(免)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明确含金成分产品,出口退免税
【颁布单位】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皖国税发﹝2005﹞60号
【发文日期】2005-04-29
【实施时间】2005-04-29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出口退税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含金成分产品出口退(免)税政策的通知》(国税
发[2005]5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立即对2002年1月1日至2005年5月1日报关出口的以黄金为原料加工的出口产品,按《通知》第二条规定,向货源地国税机关发函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以及出口退(免)税情况于2005年6月1日前上报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二、流通性外贸公司2005年5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以黄金为原料加工的出口产品,各级国税机关在办理出口退税前,要向货源地国税机关发函调查黄金价值占出口产品材料成本的比例以及黄金价值占出口产品进项金额比例,按《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退税;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上述产品,按《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免、抵、退”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6.05•【字号】苏国税发[2009]121号•【施行日期】2009.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国税发〔2009〕121号)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流转税征管加强专项评估,在对重点税源行业典型企业评估的基础上,要从已经评估的案例中筛选出主要违规手段,对可能存在相同问题的同类企业进行集体约谈或纳税提醒,督促企业自行补申报,切实提高纳税遵从度。
要加强对增值税管理环节风险事项的分析,重点开展以下核查和评估工作:一是对2008年下半年海关完税凭证异常信息进行核查;二是对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增值税税负较低且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生产企业进行专项评估;三是对长期增值税留抵数额较大且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企业进行专项评估;四是对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的粮食收储企业进行专项评估;五是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滞留票数额较大的企业进行专项评估;六是对以运输发票抵扣金额较大且支付运费金额占销售收入比例较大的企业进行专项评估。
二、加强所得税征管一是结合汇算清缴,继续做好所得税常规风险项目分析,开展重点风险项目审核。
1、加强对税基管理中费用类风险项目的分析。
针对目前劳务费用虚列侵占所得税税基现象,将税前扣除项目中劳务费用、会议费用、运输费用、差旅费、办公用品费用、通讯费用、网络服务费用等7个费用作为常规风险项目重点管理。
2、在常规风险项目审核的基础上,及时开展重点风险项目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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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海关管理,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发票开具
【颁布单位】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皖国税函﹝2004﹞33号
【发文日期】2004-02-04
【实施时间】2004-02-0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应充分认识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完税凭证)和废旧物资发票进项税额抵扣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认真采取措施,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国家税务总局的各项要求得到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
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时也应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和《废旧物资开具清单》。
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申报时,应将《废旧物资开具清单》“发票金额”栏“合计”项数据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开具普通发票”栏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数据进行比对。
比对不符的,应要求纳税人修改后重新申报。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2月份纳税申报时应报送的《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和《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应在3月份纳税申报时补报。
四、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报纸等新闻媒体,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办法》和《废旧物资发票稽核办法》的主要内容和执行时间提前向社会公告;要在2月底前督促纳税人及时下载信息录入软件,并将纳税申报资料的填写说明和报送要求逐户告知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确保纳税人能够顺利办理涉税事宜。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