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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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10.28•【文号】财政部令第65号•【施行日期】2011.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营业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2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以财政部令第65号发布)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

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称非应税劳务)。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

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二)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三)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四)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第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本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2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本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定 执行 。

第二十六条 增值税 的征收管理 ,依照 《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税 收征 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
定执 行 。
第 二十七 条
行。
本条 例 自 20 09年 1 1日起施 月
4 ・ 0
20 年 第3 09 期
( ) 国务 院财 政 、税 务 主管部 门规 定 的其他 五
或者 个人 的 ,以其 取得 的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用 扣
第二条
营业税 的税 目、税率 ,依照本条例
所附的 《 营业税税 目 税率表》执行。 税 目、税 率 的调整 ,由 国务 院决 定 。
纳税 人 经 营 娱 乐 业 具 体 适 用 的税 率 ,由省 、 自治 区 、直辖 市 人 民政 府 在本 条 例 规 定 的幅 度 内
( )纳 税人 将 建 筑 工 程 分 包 给其 他 单 位 的 , 三 以其 取 得 的全 部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扣 除其 支 付 给 其 他单 位 的分包 款后 的余 额 为营业 额 ;
第 四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
产 或者销 售 不 动 产 ,按 照 营业 额 和 规 定 的税 率 计
算 应纳税 额 。应 纳税 额计算 公 式 :
( 四)外汇 、有价证券 、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
业 务 ,以卖 出价 减去买 人 价后 的余额 为 营业额 ;
应 纳税 额 =营业 额 ×税 率
管税 务 机关 补征税 款 。 ( 四)进 口货 物 ,应 当 向 报 关 地 海 关 申 报 纳
税。
第 二 十四条 纳 税 人 进 口货 物 ,应 当 自海关 填 发海 关进 口增 值税 专用 缴款 书之 日起 1 5日内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释义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

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称非应税劳务)。

细则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

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细则第十三条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细则第四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二)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三)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四)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细则第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关于废⽌《中华⼈民共和国营业税暂⾏条例》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不断进步,对于现在的社会来说有着很多的企业成长起来,那么对于企业来说是需要按照相应的税缴交给国家的,这个是强制规定的,企业必须遵守执⾏,那么对于⼀些营业税来说也是如此,但最近很多⼈有了解到关于营业税的⼀些暂⾏条例废⽌的问题,下⾯店铺⼩编就为⼤家介绍⼀下。

国务院关于废⽌《中华⼈民共和国营业税暂⾏条例》国务院关于废⽌〈中华⼈民共和国营业税暂⾏条例〉和修改〈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的决定》已经2017年10⽉30⽇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公布之⽇起施⾏。

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废⽌〈中华⼈民共和国营业税暂⾏条例〉和修改〈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公布之⽇起施⾏。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2012年启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2016年5⽉1⽇全⾯推开。

营改增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的重⼤举措,是近年来我国实施的减税规模最⼤的改⾰措施,也是本届政府推进财税体制改⾰的重头戏。

营改增对于推动构建统⼀简洁税制和消除重复征税、有效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拉长产业链条扩⼤税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新动能成长和产业升级,带动增加就业,起到了⼀举多得的重要作⽤,既为当前经济增长提供了有⼒⽀撑,也为今后持续发展增添了强劲动⼒。

全⾯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原来实⾏营业税的服务业领域已统⼀征收增值税,实质上全⾯取消了实施60多年的营业税,《中华⼈民共和国营业税暂⾏条例》实际已停⽌执⾏。

为依法巩固和扩⼤营改增⼤幅减税成果,国务院决定废⽌《中华⼈民共和国营业税暂⾏条例》,同时对《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作相应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是:调整完善增值税征税范围,将销售服务、⽆形资产、不动产的单位和个⼈规定为增值税纳税⼈,并明确相应税率;根据13%这⼀档增值税率已取消的情况,将销售或进⼝粮⾷、图书、饲料等货物的税率由13%降⾄11%。

营业税暂行条例1993

营业税暂行条例1993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令第136号发布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1993年12月27日 [93]国税发149号七、服务业。

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七)广告业。

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

(三)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广告代理业营业税问题的通知1996年5月13日国税外函发[1996]039号近来不少地方询问,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广告代理业务,通过路牌、交通工具等载体发布广告,广告发布者支付的广发布费在计征营业税时能否扣除。

经研究,现通知如下:总局国税发[1994]159号《关于营业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第十条规定,“广告代理业的营业额为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广告代理业务,通过电台、路牌、报刊杂志、交通工具等所有媒体和载体发布广告,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四)关于营业税、城建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1997年1月27日穗地税发[1997]18号十四、关于非营利性出版物刊登广告是否征税的问题市地税局《转发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非营利性出版物管理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1996]267号文)中所转发的穗府[1996]56号文第十九条规定:因特殊事业或公益事业需要在出版物上刊登广告的,须持非营利性出版物准印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获准刊登广告的,不得收取工本费。

广告收入限作编印出版经费,不得挪作他用。

对出版者取得的这种广告收入,属营业税税目注释中的广告业征税范围,按“服务业——广告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释义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释义】本条是关于制定本细则法律依据的规定。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

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称非应税劳务)。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缴纳营业税劳务范围进行界定的规定。

与旧细则相比,新细则只是个别文字上作了修改,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变化。

本条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本条例规定的劳务"包括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有关九大税目的具体征税范围,仍然按1993年《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执行。

二、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判定建筑业修缮和修理修配是征收营业税还是增值税的原则,关键在于修理或者修缮的对象是什么?如果修缮的对象是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则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如果修理的对象是货物等动产则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

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释义】本条是有关营业税征收范围界定的规定。

与旧细则相比,新细则只有文字表述上作了个别修改。

本条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只有发生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才能征收营业税。

二、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服务,虽然发生有偿行为,但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成文日期:2011-10-28字体:【大】【中】【小】《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本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doc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doc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2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 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
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 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缴义务人。
(三)财政部规定的其他
(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 扣缴义务人。
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13
条例及细则新旧对照
新细则
原细则
第二十九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其他扣缴义务人规
定如下: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
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
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者
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二)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
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三)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业务
的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四)分保险业务,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
(五)个人转让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所称
的凭证不符合 (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
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国务院 税务主管部门
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 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 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
有关规定的,该
的确认证明;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新条例
原条例
第十四条 营业税纳税地点: 第十二条 营业税纳税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 地点:
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
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
。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 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 纳税。纳税人从事运输
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 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佚名
【期刊名称】《司法业务文选》
【年(卷),期】2012()12
【摘要】《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页数】10页(P28-3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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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已经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八年十一月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6号发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第二条营业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内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当缴纳营业税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以下统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营业额以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二)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具体含义: 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所 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不动产 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单位将不动产或者土 地使用权无偿赠送给个人;单位或者个人 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 行为(自建自用行为不征);财政部、税务 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3)、取得收入 包括:货币收入(人民币及外币) 实物收入(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其他经济利益(包括股权、债权 各种劳务和无形资产等) 举例: 1、下列属于在我国境内缴纳营业税的情况 是:
(六)娱乐业 娱乐业,是指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 的业务。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经营歌厅、舞厅、 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 夫球、保龄球场、游艺场等娱乐场所,以 及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服务 的业务。
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政策 解读
应注意的几点: 1、单位和个人开办“网吧”取得的收入,按 “娱乐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娱乐业的征税范围仅限于列举出来的项目, 任何部门都不得随意扩大。
2、应关注其他文化业包含的内容:主要有 各种展览、培训活动,举办文学、艺术、 科技讲座、演讲、报告会,图书馆的图书 和资料借阅业务等 3、广告的播映不按本税目征税,应按服务 业中的“广告业”征税。 4、体育业与租赁业的区分,重点看经营者 在具体的体育赛事中与举办者是否共担经 营风险。
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政策 解读
2、典当业的抵押贷款业务,无论其资金来 源如何,均按自有资金贷款征税。 3、人民银行的贷款业务,不征税。 仅指人 民银行对各个专业银行的贷款不征税。对 于人民银行直接对企业的贷款业务和委托 各专业银行向企业发出的贷款业务取得的 利息收入应当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税。 4、对于出纳长款不征税,但对于逾期贷款 的加息和罚息都要征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释义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释义】本条是关于制定本细则法律依据的规定。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

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称非应税劳务)。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缴纳营业税劳务范围进行界定的规定。

与旧细则相比,新细则只是个别文字上作了修改,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变化。

本条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本条例规定的劳务"包括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有关九大税目的具体征税范围,仍然按1993年《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执行。

二、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判定建筑业修缮和修理修配是征收营业税还是增值税的原则,关键在于修理或者修缮的对象是什么?如果修缮的对象是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则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如果修理的对象是货物等动产则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

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释义】本条是有关营业税征收范围界定的规定。

与旧细则相比,新细则只有文字表述上作了个别修改。

本条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只有发生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才能征收营业税。

二、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服务,虽然发生有偿行为,但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 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本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根据财政部第65号令,从2011年11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对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起征点调整施行时间为税款所属期,即自2011年12月份征期开始执行。

营业税暂行条例

营业税暂行条例

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6号发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第二条营业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内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当缴纳营业税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以下统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营业额以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二)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
应 纳 税 额 = 营 业 额 x 税 率
纳 税人 以 1个 月或 者 1个 季度 为一个 纳税期 的, 自期满之 日起 l 5日内申报纳税 ;
以 5日 、O日或 者 1 l 5日为 一 个 纳 税 期 的 . 自 期 满 之 日起 5 日内 预 缴 税 款 , 次 月 1日起 于 1 5日内 申报 纳 税 并 结 清 上 月应 纳 税 款 。 扣缴义务人解缴 税款的期 限 . 照前两 依 款 的 规定 执 行 。
第 四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 劳务 、 转让 无
办 文化 、 教 活 动 的 门 票 收 入 ;七 ) 内 保 宗 ( 境
形 资 产 或 者销 售 不 动 产 , 照 营 业 额 和 规 定 按
险机构为出 口货物提供 的保 险产品。
除 前 款 规 定 外 , 业 税 的 免 税 、 税 项 营 减 目 由国 务 院 规 定 。 任 何 地 区 、 门 均 不 得 规 部 定免税、 税项 目。 减
中华人 民 国营业税 暂行条例 共和
第 一条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提供 第七条 纳税 人提供应 税劳务 、 转让无
人提供 应税 劳务 应 当向其机 构所在 地或 者
居 住 地 的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报 纳 税 。 但 是 。 纳 税 人 提 供 的建 筑 业 劳 务 以 及 国 务 院 财 政 、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税 劳 务 . 当 向 应 应
未 分别 核 算 营 业 额 的 , 得 免 税 、 税 。 不 减
供 应 税 劳 务 、 让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销 售 不 动 产 转 收 取 的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 但 是 , 列 情 下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本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2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12.31•【字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营业税正文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通知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OO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已经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6号发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第二条营业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内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当缴纳营业税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以下统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营业额以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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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 业 税 税 目税率 表 》 所附 的 《 执行
税 目 税 率的调 整 由 国 务 院决 定

第六条
, 、
下列项 目免 征营 业 税
、 、 、 , ,
:
纳 税 人经 营娱 乐业 具体适 用 的税 率 由省 内决定
, 。
( 一 )托儿 所
幼 儿 园 养 老 院 灰 疾 人福 利
,
自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在本 条 例规 定 的幅 度 第三条 纳 税 人 兼 有 不 同税 目应税 行 为
本 条例 自一九 九 四 年一 月 一 日
一 九八 四 年 九 月 十八 日国 务 院发 布 配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营 业 税 条 例 ( 草 案 ) 》同 时 店
( 一 ) 委 托金 融 机 构发 放 贷款
以 受 托发 放
,

贷 款 的金融机 构 为 扣 缴 义 务 人
以 总 承 包 人 为扣 缴 义 务 人
应 纳 税额计 算公式
X
:
牧 保 险 以 及 相 关 技 术培 训 业 务 家 禽 牲畜 水 生动 物的配 种和疾 病 防 治 ;
( 六 ) 纪 念馆

应 纳税额 一 营业 额
,
税率

博物 馆 文 化馆 美 术馆 展 览
、 、



应 纳 税 额 以 人 民 币计 算
纳税 人 以 外 汇 结
馆 书 画 院 图 书馆 文 物 保 护单 位 举 办 文 化 活
动 的 门 票 收 入 宗 教 场 所举 办文 化 宗教 活 动 的 「 1票 收 入
。 , ,


算 营业 额 的 应 当 按 外 汇市 场 价 格折 合成 人 民 币计算

第五 条
纳 税 人 的 营业 额 为纳税 人 提供 应
除前款 规 定 外 营业 税 的免 税 减 税项 目 由

税 收法 规文 件

的 营业 税起 征点 的 免 征营业 税

第十 四 条

的 规 定 执行

营 业税 的 征 收管理 依 照 《中斗
,
人 民 共和 国 税收 征 收 管 理 法 》 及 本 条例 有 关 劫
定执行
第十 五 条
,
对 外商 投 资 企 业 和 外 国 企 业 句

收营 业 税 按 照 全 国 人 民代 表 大 会常 务 委 员 会 的有 关 决定 执 行 第 十六 条 第+ 七 条 本 条 例 由财 政 部 负 贵 解 释 寥

( 四 )学 校 和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提 供
的教 育 劳
、 、
务 学 生 勤 工 俭学 提 供 的 劳 务
( 五 ) 农 业 机耕
、 、 ,
;
第 四条
纳 税 人 提 供 应税 劳 务 转让 无 形

排 灌 病虫 害 防 治 植 保 农
, 、 、
资产 或 者销 售 不动 产 按 照 营 业 额 和 规 定 的税 率 计算 应纳税 额
、 、
机构 提供 的育养服 务 婚 姻介绍 殡 葬服务
( 二 ) 残 疾 人 员个 人 提供 的劳务 ( 三 )医 院

;
诊 所 和 其 他 医 疗 机 构提 供 的 医
的 应 当 分 别 核算 不 同 税 目的 营 业 额 转让 额
的 从 高适 用 税 率
, 。
疗服务
.
;
销 售 额 ( 以 下简 称 营 业 额பைடு நூலகம்) ; 未 分 别 核 算 营业 额
国 务 院规定

任 何地 区 部 门 均 不 得 规 定 免税
、 ,


减税 项 目

第七 条
,
纳 税 人 兼 营 免 税 减 税 项 目的 应

当 单 独 核算 免税 减税 项 目的 营业 额 未 单 独 核
;
算营业 额 的 不 得 免税 减税 第八 条 第九 条
,


纳 税 人 营业 额 未 达 到 财政 部规定
, .
以 贷款 利 息减 去借 款 利 息
、 ,
后 的 余 额为 营 业 额
(五 )外汇


条例缴 纳 营 业税 第 二条

有 价 证券 期 货 买 卖 业务 以 卖
。 。
营业 税 的 税 目 税 率 依 照 本 条例
。 . 。

,
出 价 减 去 买 入 价 后 的 余额 为 营 业 额
( 六 ) 财 政部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附 税

:
营 业税 税 目税率 表 征 收范 围 陆 路运输 水路 运输 航 空 运输 管道 运输 装 卸搬 运
、 、 、
l


1 日
起施 行
1993

( 二 ) 旅游 企 业 组 织旅 游 团 到 中华 人 民共和
总理 年
李鹏
12
国 境 外 旅 游 在 境 外 改 由其 他 旅 游 企 业接 团 的 B

,

13
以 全 程 旅游 费减 去付给 该接 团 企业 的 旅 游 费 后
的余 额 为营 业 额
,
( 三 ) 建筑 业 的总 承 包 人 将 工 程分 包 或者 转
第一条
在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境 内提 供本条
、 ,
包给 他 人 的 以 工 程 的全 部承 包 额 减 去付 给分 包 人或 者转包 人 的价 款 后 的 余 额 为营 业 额
( 四 ) 转 贷业 务
, 。
例规 定的劳 务 ( 以 下 简 称应 税 劳 务 ) 转 让 无形
资 产 或 者 销 售 不 动 产 的 单位 和 个 人 为营 业税 的 纳税 义 务 人 ( 以 下 简 称 纳税 人 ) 应 当 依 照 本
。 ,
营 业税 的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为

,
纳税 人 收 讫 营 业 收 入 款 项 或 者取 得 索取 营 业 收 入款项 凭据 的 当 天 第十 条 第十 一 条 营业 税 由 税 务 机关 征 收 营 业税 扣 缴 义务 人
, 。 。
施 细 则 由 财 政 部制 定
起 施行
。 。
自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境 内运输
, ,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管 业 税 哲 行 条
旅 客 或者 货物 出境 在境 外 改 由其 他运 输 企业 承 运乘 客 或者 货物 的 以 全 程 运 费减 去 付给 该 承运 企业 的运 费后的 余额 为营业 额
, 。


日 国务院 第
,
十 二次常务会议 通过 现 予发布 年
税 收 法规文 件
中 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税 劳 务 转让 无 形 资 产 或者 销 售 不 动 产 向对方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国 务院 令
第 1 例 》已 经
19 9 4 19 9 1 1 6
收 取 的 全 部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 但 是 下 列 情形 除
,

:

26
,
( 一 ) 运 输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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