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评估验收办法(2006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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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评估验收办法(2006
修订)
【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
【发文字号】新政发[2006]31号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6.04.13
【实施日期】2006.04.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评估验收办法
(新政发[2006]31号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和原国家教委《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及《自治区教育督导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在2007年全面实现我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目标,特修订本办法。
第一章评估验收职责和范围
第一条对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县(市、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团进行评估验
收。具体工作由自治区教育厅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
第二条九年义务教育包括初等义务教育和初级中等义务教育。初级中等义务教育包括普通初中和职业初中教育。
第三条自治区以县(市、区)为单位(含各驻县单位),对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进行评估验收。若确需以乡为单位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进行评估验收,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
第二章评估项目及指标要求
第四条对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县(市、区)普及程度的基本要求:
1.入学率:
初等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入学率,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达到100%,农村达到98%以上,牧区达到97%以上;初级中等教育阶段适龄少年入学率,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达到100%,农牧区达到95%以上;义务教育阶段适龄残疾少年儿童入学率,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达到80%以上,农牧区达到60%以上。
2.辍学率:
初等教育在校生年辍学率,城市、县政府所在地控制在1%以下,农牧区控制在1.5%以下;初级中等教育在校生年辍学率,城市、县政府所在地控制在2%以下,农牧区控制在3%以下。
3.完成率:
15周岁人口中初等教育完成率,城市、县政府所在地达到99%以上,农牧区达到95%
以上;17周岁人口中初级中等教育完成率城市、县政府所在地达到90%以上,农牧区达到80%以上。
4.文盲率:
15周岁人口中的文盲率,城市、县政府所在地控制在1%以下,农牧区控制在2%以下。
5.各个民族均要达到普及程度的指标要求。
第五条全县(市、区)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符合规定要求已验收,并切实做好了巩固提高工作未滑坡,方可申报“普九”验收。
第六条师资水平的基本要求:
1.专任教师任职条件达标率,小学达到95%以上,初中达到93%以上;2006年2月底前在职教师教师资格获得率要达到100%。
2.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小学达到95%以上,初中达到85%以上。2001年以后补充的小学、初中新任教师其学历合格率均要达到100%。
3.中小学校长经岗位培训并取得证书。培训率要达到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