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地震局信息发布平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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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监测台网的管理制度

地震监测台网的管理制度

地震监测台网的管理制度地震是一种自然现象,无法预测和控制,但可以通过建立地震监测台网来及时监测地震活动,减少地震对人们的危害。

地震监测台网的管理制度是保障地震监测工作能够高效运行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介绍地震监测台网的管理制度内容及其重要性。

一、地震监测台网的管理制度内容1. 管理机构地震监测台网的管理机构应当由专业地震监测机构或部门负责管理,确保地震监测工作能够有序进行。

管理机构应当设立相应的管理岗位,明确管理职责和权限,确保地震监测工作的规范性和高效性。

2. 设备管理地震监测台网的设备是开展地震监测工作的重要基础,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设备管理制度,包括设备的购置、维护、更新和报废等内容,确保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

3. 数据管理地震监测台网产生大量的监测数据,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数据管理制度,包括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处理和分析等环节,确保数据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4. 人员管理地震监测台网的人员是开展监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人员管理制度,包括人员招聘、培训、考核、激励和退出等内容,确保监测人员具备专业能力和素质,能够胜任监测工作。

5. 预案管理地震监测台网应当建立灾害应对预案,包括监测数据分析、信息发布、应急响应等内容,确保能够在发生地震时做出及时有效的应对措施,最大程度减少地震对人们的危害。

二、地震监测台网的管理制度重要性1. 保障地震监测工作的规范性和高效性地震监测台网的管理制度可以规范监测工作的进行,明确各项监测工作的职责和流程,确保监测工作能够有序进行,及时发现和监测地震活动。

2. 提高地震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地震监测台网的管理制度可以提高数据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确保监测数据的采集、传输、存储和处理等环节能够高效运行,保障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 提升监测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素质地震监测台网的管理制度可以帮助监测人员建立健全的职业发展机制,提高监测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素质,使他们能够更好地开展监测工作。

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

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

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法规类别】地震综合规定【发布部门】贵州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1.09.27【实施日期】2011.12.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2011年9月2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遵循突出重点、全面防御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每年听取本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的工作汇报,在本级财政预算和物资储备中安排抗震救灾资金、物资,加强抗震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建设。

第五条省、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应当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有地震监测台站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

其他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开展防震减灾工作的需要可以建立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

未建立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承担防震减灾工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同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承担。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备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震信息通报制度范本

地震信息通报制度范本

地震信息通报制度范本一、目的为了及时、准确、高效地传递地震信息,提高地震应急响应能力,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有序、有效地开展,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发生的地震事件,地震信息通报工作涉及各级地震工作部门、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广大人民群众。

三、通报原则1. 及时性:地震发生后,应尽快收集、整理相关信息,及时进行通报。

2. 准确性:确保地震信息真实、准确,避免虚假、错误信息的传播。

3. 完整性:通报地震信息时,应包括地震基本参数、地震影响、应急响应措施等内容。

4. 规范性: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地震信息通报规范,确保通报内容的规范性。

四、通报流程1. 地震发生后,各级地震工作部门应立即启动地震应急响应预案,开展地震监测、灾情调查和评估等工作。

2. 各级地震工作部门在接到地震监测数据后,应尽快确定地震基本参数,并在第一时间内进行内部通报。

3. 地震发生地政府应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灾情调查,了解受灾情况,并在接到地震信息后第一时间内进行对外通报。

4. 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广大人民群众应密切关注地震信息,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5. 各级地震工作部门应根据地震发展态势和灾情调查结果,适时调整地震预警级别,并向相关部门和公众通报。

6. 地震结束后,各级地震工作部门应组织专家对地震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将评估结果进行通报。

五、通报渠道1. 地震信息通报渠道包括:政府新闻发布会、地震部门官方网站、手机短信、广播、电视、报纸等。

2. 各级地震工作部门应建立健全地震信息通报网络,确保地震信息传输的畅通。

3. 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广大人民群众应关注地震信息通报渠道,确保能够及时接收地震信息。

六、责任追究1. 各级地震工作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地震信息通报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广大人民群众应严格遵守本制度,不得擅自泄露、传播虚假地震信息。

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地震信息网络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地震信息网络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地震信息网络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地震局•【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地震信息网络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为加强地震信息网络运行管理,建立安全、稳定、健康的网络工作环境,保障网络运行质量,提高网络服务水平,依据中国地震局《地震信息网络管理暂行规定》(中震测发〔2008〕140号),组织制订了《地震信息网络运行管理办法》,现予印发。

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1.《地震信息网络运行管理办法》2.地震信息网络运行日报、月报模板附件1:地震信息网络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震信息网络运行管理,建立安全、稳定、健康的网络工作环境,保障网络运行质量,提高网络服务水平,依据中国地震局《地震信息网络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对各单位网络维护、网络安全、网络服务和网站管理等项工作提出基本任务和要求,各级网络管理和运行单位应统一遵照执行。

各级地震信息网络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地震信息网络运行管理的工作细则。

第三条网络日常运行与维护实行属地化管理。

中国地震局监测预报司负责全国地震信息网络运行管理;中国地震局信息学科技术协调组负责网络运行的技术协调与指导;中国地震台网中心负责全国地震信息主干网运行的监督、技术指导和咨询工作;省级地震局和中国地震局直属单位负责本单位辖区内地震信息网络节点的运行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应配备适量的专职技术人员,负责系统管理、数据管理、网站管理、节点维护等工作,保证地震信息网络系统运行维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通过各级主管部门验收的各级地震信息节点均需按照本办法纳入中国地震信息网络运行和管理,如有增减,需要由本单位网络主管部门向中国地震局信息网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各单位不得擅自停止已纳入运行管理的信息节点的运行。

【xx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 地震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xx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 地震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xx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地震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草案代拟稿)第一条为了规范地震预警相关活动,发挥地震预警实效,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障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预警规划、建设、信息发布、监督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震预警是指在地震发生后,利用地震监测台网快速获取地震信息,提前向可能遭受破坏的地区发出警报信号的行为。

第三条地震预警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

地震预警信息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预警工作的领导,将地震预警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地震预警应急响应机制,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预警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震预警相关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开展地震预警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地震预警先进技术。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地震预警系统建设以及地震预警相关产品的研发和生产。

第七条地震预警设备设施与软件、台网建设与运行管理、信息发布与传播等相关技术应用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省级地方标准。

第八条省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规划,编制全省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规划,报 ___批准后组织实施。

全省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地震预警系统建设总体目标,本行政区域内地震活动形势,地震预警系统所依托的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地震预警信息自动发布系统建设,地震预警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以及地震预警技术、资金等保障措施。

第九条全省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规划区内的市级和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地震预警系统建设方案,并在实施前,报省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地震预警系统建设与运行经费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原则,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承担。

地震监测数据共享平台的开放标准和技术规范

地震监测数据共享平台的开放标准和技术规范

地震监测数据共享平台的开放标准和技术规范地震是一种自然灾害,它的发生会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准确地监测和预测地震的活动变得至关重要。

为了提高地震预警和灾害应对能力,建立一个地震监测数据共享平台是必要的。

这个平台将为不同地区的科研人员和灾害应对部门提供准确、实时的地震数据,以便更好地理解地震活动并采取相应措施。

1. 数据共享平台的开放标准地震监测数据共享平台的开放标准是确保数据共享和交换的关键。

开放标准应该包括以下方面:1.1 数据格式标准化为了实现不同系统之间的数据交换和共享,数据的格式需要进行标准化。

通用的标准格式能够确保数据的一致性和可读性。

在地震监测数据共享平台中使用的数据格式应该能够适用于不同的设备和系统。

1.2 数据接口标准化数据接口标准化是实现不同平台间数据互操作性的关键。

这些标准应该定义数据的访问和查询方法,以便用户能够方便地获取所需的地震数据。

标准化的数据接口能够提高系统的互通性和可扩展性。

1.3 安全性标准化数据共享平台必须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隐私性。

开放标准应该包括数据加密、身份验证和权限管理等安全措施,以保护数据免受潜在的威胁。

2. 技术规范地震监测数据共享平台的技术规范是确保平台稳定运行并满足用户需求的必要条件。

以下是一些技术规范的建议:2.1 高性能服务器和存储系统地震监测数据的实时更新和快速查询对于预警和响应至关重要。

建立一个高性能的服务器和存储系统能够保证数据的快速存取和处理,提高系统的响应速度。

2.2 分布式计算和网络架构地震监测数据共享平台需要处理大量的数据,分布式计算和网络架构是保证系统高效运行的关键。

采用分布式计算和网络架构能够加快数据的处理速度,并且提高系统的可靠性和扩展性。

2.3 数据备份和恢复机制地震监测数据的安全备份和灾难恢复是确保数据不丢失和系统持续运行的关键。

建立定期备份机制和数据恢复机制能够有效地应对硬件故障和其他灾难性事件。

2.4 数据可视化和分析工具为了更好地理解地震数据,数据共享平台应该提供数据可视化和分析工具。

贵阳市抗震管理办法

贵阳市抗震管理办法

贵阳市抗震管理办法贵阳市抗震管理办法一、引言贵阳市位于中国西南地区,是贵州省的省会城市,也是该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

由于地处地震带,贵阳市经常面临来自地震的威胁。

为了保障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贵阳市政府制定了本抗震管理办法。

二、目标本管理办法的目标是确保贵阳市在发生地震时能够迅速、有效地采取相应措施,减少地震对市民的伤害和财产损失,提高抗震救灾的能力和水平。

三、责任和义务3.1 贵阳市政府- 负责制定和修改抗震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 组织编制市抗震预案,明确分工和职责。

- 加强地震监测和预警系统建设,及时发布地震信息。

- 组织开展抗震演练和培训,提高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应急能力。

3.2 各区县政府- 负责制定本地区的抗震管理办法,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 开展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抗震意识和应急能力。

- 组织编制区(县)抗震预案,明确分工和职责。

- 实施抗震建设项目,加强地震安全管理,提高抗震能力。

3.3 市民- 加强个人抗震意识,参与抗震演练和培训。

- 遵守抗震管理规定,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抗震工作。

- 提高自身的防震减灾能力,定期检查住房及其他建筑物的地震安全性。

四、抗震管理措施4.1 抗震建设- 加强抗震设防,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建设,确保建筑物的地震安全性。

- 推广使用抗震材料和技术,提高建筑物的抗震能力。

- 加强地震监测和预警系统建设,提高地震预警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4.2 抗震救援- 建立健全抗震救援队伍,定期开展抗震救援演练。

- 加强抗震救援装备的采购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完好性。

- 做好抗震救援队伍的培训和人员素质的提高,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4.3 抗震宣传教育- 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市民的抗震意识。

- 制作宣传资料,定期发布抗震减灾知识,提高市民的应急能力。

- 在学校、社区等地开展抗震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抗震意识的普及率。

五、附则5.1 实施机构贵阳市抗震管理办法由贵阳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实施,并定期进行评估和修订。

贵阳抗震管理办法:地震应急预案与机构建设规范

贵阳抗震管理办法:地震应急预案与机构建设规范

贵阳抗震管理办法:地震应急预案与机构建设规范摘要:贵阳地处地震多发区,为提高地震应急管理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贵阳市制定了抗震管理办法,包括地震应急预案与机构建设规范。

本文将详细介绍贵阳抗震管理办法的内容,以及在地震应急预案与机构建设方面的规范要求。

一、地震应急预案1. 预案编制与更新贵阳市抗震管理办法要求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地震灾害的特点和风险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地震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更新。

预案内容应涵盖地震发生前、发生时和发生后的应急措施,包括救援行动、伤员疏散、基础设施恢复等。

2. 预警系统建设为提高地震灾害的预警能力,贵阳市将建设地震预警系统,并与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联动,确保及时地向社会发布地震预警信息。

预警系统应具备灵敏度高、反应迅速的特点,并与地震应急预案相协调,提供及时有效的应急指导。

3. 应急演练与培训贵阳市要求各部门和单位定期组织地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同时,还要开展地震应急培训,提高公众对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的掌握。

应急演练和培训的内容应与地震应急预案相一致,并密切结合实际情况进行。

二、机构建设规范1. 抗震管理机构贵阳市要求设立专门的抗震管理机构,负责地震应急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该机构应具备科学研究能力、技术支撑能力和信息管理能力,为地震应急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

2. 抗震救援队伍贵阳市要求建立抗震救援队伍,包括专业救援队、应急人员和志愿者队伍等。

救援队伍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和技术能力,能够迅速响应、有效救援,并能协调其他救援力量的支持。

3. 监测与预警机构贵阳市要求建立地震监测与预警机构,负责地震数据的收集、分析和预警发布等工作。

该机构应具备高精度的地震监测设备和专业的数据处理能力,能够提供准确可靠的地震预警信息。

4. 宣传教育机构贵阳市要求设立宣传教育机构,负责向公众传递地震知识和应急技能。

该机构应制定宣传教育计划,开展各类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地震灾害的认知和应对能力。

地震预警管理办法

地震预警管理办法

地震预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地震预警管理工作,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预警规划建设、信息发布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地震预警,是指地震发生后,通过地震预警系统向可能遭受地震破坏的区域提前发出地震预警信息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地震预警系统,包括台站观测系统、数据处理系统、信息服务系统、通信网络系统、技术支持与保障系统。

第四条地震预警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发布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预警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地震预警工作经费,建立健全沟通协调工作机制,统筹解决地震预警工作重大问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地震预警系统,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警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广播电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震预警相关工作。

第七条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地震预警系统建设,开展地震预警科技创新、产品研发和成果应用。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地震预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地震预警系统建设相关要求,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编制自治区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规划,并纳入自治区防震减灾规划。

第十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充分利用现有地震监测台网资源基础上,按照地震预警相关标准要求,组织建设全区统一的地震预警系统。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做好全区地震预警系统建设的相关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建设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警台站、地震预警设施等。

地震科学数据数据发布规范

地震科学数据数据发布规范

地震科学数据数据发布规范(征求意见稿)目录一、地震科学数据数据发布规范二、地震科学数据一级数据发布规范三、地震科学数据二级数据发布规范四、地震科学数据三级数据发布规范五、地震科学数据四级数据发布规范六、地震科学数据用户分级与分类方案地震科学数据数据发布规范1 总则适用范围1.1.1为了规范地震科学数据发布活动,更好地提供地震科学数据服务,制定本规范。

1.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震科学数据发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范。

发布原则1.2.1有利于地震科学数据使用效益最大有效发挥的原则;1.2.2尊重国际约定,保护国家利益的原则1.2.3促进部门和行业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的原则地震科学数据生产者、管理者和使用者共同承担为社会共享的责任和义务1.2.4与国家级数据共享发布策略一致的原则各级科学数据共享发布单位必须在数据分级、用户分级的方法上和国家级的共享发布策略基本保持一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或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程中引用而构成本规程的条文。

本规程颁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规程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DB/T11.1-2006 地震数据分类与代码第1部分:基本类别DB/T11.2-2006 地震数据分类与代码第2部分:观测数据《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管理办法》《地震科技数据分级分类方案》《地震科学数据共享服务规定》《地震科学数据汇交管理规定》《地震科学数据用户分级与分类方案》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网站根据一定的规则,使用HTML等语言制作的用于展示特定內容的相关网页的集合。

元数据metadata关于数据的数据,是用于定义和描述其他数据的数据。

基础数据basic data与地震观测数据获取相关的数据,包括观测环境、观测场地、观测设施、观测仪器、观测网络等方面的数据。

原始数据raw data由观测仪器直接产出的数据。

加工数据processed data对原始数据作必要的转换、规范化处理和质量检查订正后产出的数据。

地震测防管理事业单位的地震灾害信息管理与发布

地震测防管理事业单位的地震灾害信息管理与发布

地震测防管理事业单位的地震灾害信息管理与发布地震,作为一种自然灾害,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巨大威胁。

为了及时准确地掌握地震灾害信息并将其发布给公众,地震测防管理事业单位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探讨地震测防管理事业单位在地震灾害信息管理与发布方面的职责与挑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地震灾害信息管理的重要性地震灾害信息管理对于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减少灾害损失具有重要意义。

地震测防管理事业单位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准确收集和整理地震灾害相关信息,包括地震预警、震中位置、震级等。

这些信息不仅能够帮助公众更好地了解地震的情况,提高应对能力,还能为地震科学研究提供重要的数据支持。

二、地震测防管理事业单位的职责与挑战作为地震测防管理事业单位,其首要职责就是准确地收集和管理地震灾害信息。

然而,面对地震的突发性和不可预测性,地震测防管理事业单位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

首先,应对灾情信息的实时更新是地震测防管理事业单位的关键任务。

地震监测设备的灵敏度和网络传输速度对于实时获取地震灾害信息至关重要,这就需要地震测防管理事业单位与相关科研机构和通信运营商建立起紧密的合作与沟通。

其次,地震测防管理事业单位需要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地震灾害信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在信息系统建设过程中,应加强数据备份和恢复机制的建设,以应对意外事件对数据的影响。

此外,地震测防管理事业单位还面临着信息发布的难题。

信息的发布需要考虑到公众的接收能力和信息的可理解性,因此在信息发布时需要进行筛选和加工。

同时,还应考虑信息的传播渠道和方式,例如传统媒体、互联网和移动应用等。

三、解决方案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发布地震灾害信息,地震测防管理事业单位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建立跨部门合作机制:地震测防管理事业单位应与相关政府部门、科研机构、通信运营商等建立紧密的合作机制,共享资源,提高信息采集和传输的效率。

2.加强技术设备建设:地震测防管理事业单位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地震监测设备,并加强网络传输速度,以确保实时获取地震灾害信息。

地震预警信息报送制度

地震预警信息报送制度

地震预警信息报送制度1. 信息报送的目的和重要性地震预警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准确性对保障公共安全非常重要。

通过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地震监测机构、应急部门、学校、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公众等发布地震预警信息,能够提高灾害应对的效率和准确性,降低地震事故对人民生命财产的危害程度。

2. 报送的信息内容和形式地震预警信息报送应包含以下内容:- 震源参数:地震发生的时间、地点、震级等信息。

- 预警等级:根据地震预警系统的设定,将地震预警分为不同等级。

- 影响区域:受地震的影响范围。

- 预计到达时间:地震的预计到达时间,便于相关单位和个人做好应急准备。

- 预防措施:针对不同预警等级的地震,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相应的预防措施建议。

报送形式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手机APP 推送、电视、广播等。

为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应加强与各相关单位的信息沟通与协调。

3. 报送的对象和时机地震预警信息应及时报送给以下对象:- 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地震应急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的部门。

- 地震监测机构:负责地震监测和预测工作的机构。

- 应急部门:负责地震应急救援和灾后恢复工作的部门。

- 学校和企事业单位:负责组织学生、员工等人员进行地震应急疏散和防护工作的单位。

- 社会公众:向普通公民发布地震预警信息,提醒他们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报送时机应尽早,确保信息的及时性。

根据地震的预测和监测结果,尽可能提前发布地震预警信息,给相关单位和个人争取更多的应对时间。

4. 报送制度的建立和改进建立健全地震预警信息报送制度是提高地震应对能力的重要举措。

为此,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宣传,明确各相关单位的职责和义务。

同时,加强地震监测设备和技术的建设和升级,提高地震预警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定期进行评估和审查,及时改进和完善地震预警信息报送制度。

根据地震预警系统的运行情况和使用效果,不断优化报送内容、形式和时机,以提高地震预警的实用性和有效性。

5. 监督和管理相关政府部门应严格监督和管理地震预警信息的报送工作。

地震预报事业单位的地震灾情信息管理与共享

地震预报事业单位的地震灾情信息管理与共享

地震预报事业单位的地震灾情信息管理与共享地震是一种自然灾害,其破坏力不容小觑。

为了及时有效地应对地震灾情,地震预报事业单位扮演着重要角色。

在地震预报工作中,地震灾情信息的管理与共享是一项关键任务。

本文将探讨地震预报事业单位在地震灾情信息管理与共享方面面临的挑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地震灾情信息的管理挑战1. 数据收集与整理困难地震预报事业单位需要从各个渠道获取地震灾情信息,这涉及到多个观测点的数据收集和整理工作。

不同观测点的数据格式可能不一致,造成了统一整理的困难。

2. 数据存储与管理复杂地震灾情信息包含多种类型的数据,如地震发生地点、震级大小、受灾面积等。

这些数据需要被准确地存储和管理,以方便后续分析和应对工作。

然而,由于数据量庞大且类型繁杂,地震预报事业单位常常面临数据存储与管理的复杂性。

3. 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地震灾情信息具有敏感性,其安全性与隐私保护十分重要。

地震预报事业单位需要确保数据的安全存储、传输和使用,防止数据泄露和滥用的风险。

二、地震灾情信息管理与共享的解决方案1. 建立统一的数据标准与格式为了解决数据收集与整理困难的问题,地震预报事业单位可以制定统一的数据标准与格式。

通过统一数据标准,不同观测点的数据可以进行无缝对接,简化数据整理工作。

2. 建设地震灾情信息数据库为了解决数据存储与管理的复杂性,地震预报事业单位可以建设地震灾情信息数据库。

该数据库可以包括地震灾情信息的多种类型数据,并提供高效的数据存储与查询功能,方便后续分析和应对工作。

3. 强化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措施为了确保地震灾情信息的安全性与隐私保护,地震预报事业单位可以采取多种措施。

例如,加强数据传输的加密技术,设立权限管理与访问控制,制定数据使用规范等。

同时,合理合法地分享地震灾情信息,避免滥用风险。

三、地震灾情信息共享的重要性1. 促进灾情应对效率提升地震灾情信息的共享可以加强不同部门之间的协作与合作。

相关部门可以及时获取最新的地震灾情信息,从而更好地调动资源,制定应对措施,提升灾情应对效率。

地震测防管理事业单位的地震信息公开与共享平台建设

地震测防管理事业单位的地震信息公开与共享平台建设

地震测防管理事业单位的地震信息公开与共享平台建设地震是一种自然灾害,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为了提前预防地震灾害,地震测防管理事业单位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地震信息的公开与共享一直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加强地震测防管理事业单位的地震信息公开与共享,建设地震信息公开与共享平台势在必行。

地震测防管理事业单位是负责地震预警、监测和研究的机构,他们收集和处理大量的地震信息。

然而,这些地震信息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公开与共享。

这不仅限制了地震科学研究的发展,也增加了地震灾害的风险。

因此,建设地震信息公开与共享平台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途径。

首先,地震信息公开与共享平台需要提供全面准确的地震信息。

平台应该收集各地震测防管理事业单位的数据,包括地震监测数据、地震台网数据等。

这些数据应该经过专业处理和验证,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同时,平台还应提供地震预警信息和灾害评估报告等应急信息,帮助公众及时做出反应。

其次,地震信息公开与共享平台需要具备可靠的技术支持和安全保障。

地震信息是敏感信息,必须保证其机密性和完整性。

因此,平台应采用先进的加密技术和安全措施,确保地震信息不受任何非法访问和篡改。

同时,平台需要具备高效的数据传输和存储能力,以应对大数据量的处理和共享需求。

此外,地震信息公开与共享平台还应具备友好易用的界面和功能。

平台应该提供多种查询和展示方式,如地图模式、列表模式等,方便用户根据自己的需求获取地震信息。

同时,平台还可以提供数据可视化和分析功能,帮助用户更好地理解和利用地震信息,提高地震防灾能力。

最后,地震信息公开与共享平台需要加强与相关机构和部门的合作。

地震信息涉及多个领域,需要各方共同努力才能实现有效公开与共享。

因此,平台应建立合作机制,与地震科研机构、应急管理部门等建立紧密联系,共同推动地震信息公开与共享的工作。

综上所述,地震测防管理事业单位的地震信息公开与共享平台建设是提高地震预防和防灾能力的重要举措。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应急平台体系数据管理暂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应急平台体系数据管理暂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应急平台体系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互联网【发文字号】黔府办函[2016]234号【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发布日期】2016.11.10【实施日期】2016.11.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应急平台体系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函〔2016〕23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贵州省应急平台体系数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贵州省应急平台体系数据库规范(略)2.贵州省应急平台体系数据采集规范(略)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1月10日附件请到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官网的“地方标准查询服务平台--综合类”中自行下载)贵州省应急平台体系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贵州省应急平台体系数据管理工作,确保数据有效应用和应急平台体系正常运行,提升应急管理常态工作和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水平,依据《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大数据战略行动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贵州省应急平台体系数据,是指全省各级政府行政机关和依法经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企事业单位所固有的、或在履行行政职能和企事业法人责任过程中生成的,以及业务管理、生产运行中实时产生的,与社会治理、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相关的数据。

第三条贵州省应急平台体系数据管理,是指利用计算机硬件和软件技术,对贵州省应急平台体系建设和系统运行所需数据的分类、采集、更新、应用、存储备份、安全保密以及数据库建设等工作和过程的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应急平台体系中省、市(州)、县(市、区、特区)政府中心应急平台及其相关部门节点应急平台的数据建设、应用和管理。

第五条数据管理原则:(一)分级负责。

数据管理实行分层级负责,明确职责、任务和分工,层层抓好数据采集、更新、数据库建设等工作的落实。

贵州地震局信息发布平台管理办法

贵州地震局信息发布平台管理办法

贵州省地震局信息发布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贵州省地震局信息发布平台管理,规范网络信息发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政府网站发展指引》和《中国地震局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地震局及内设机构、局属非法人单位以某项工作业务、组织的名义建设、认证的官方网站及新媒体(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头条号、企鹅号和APP移动客户端等)(以下统称信息发布平台)信息发布工作,但不包括微信工作群、QQ工作群。

第三条信息发布平台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在省地震局党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共建共治共享。

第四条信息发布平台重点是面向社会、广大干部职工发布信息,是单位信息互通、问题收集、情况反馈的多功能信息平台。

第五条禁止任何个人以贵州省地震局及所属各单位、部门名义开通各类信息发布平台。

已经开通信息发布平台使用手册、操作流程、管理账户、登陆密码(口令)、管理人员信息等资料应在局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信息发布平台的主要任务:(一)宣传党和国家有关防震减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宣传全省开展防震减灾工作的情况;(三)开展地震科学普及和宣传教育;(四)推进政务公开、网上办公和便民服务等。

第七条局办公室是全局系统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的主管机构。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中国地震局办公室和省有关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全局系统信息发布平台的建设规划、运行指导和安全管理;(二)统筹制定信息安全策略,采取安全防范技术措施,确保信息发布平台的运行安全和信息保密;(三)组织协调信息发布平台信息保障和内容更新;(四)组织信息发布平台建设、管理方面的人员培训和技术交流;(五)承担信息发布平台全省性工作和重要业务信息发布前保密、合法、合规性审查;(六)协调信息发布平台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贵阳抗震管理办法:地震预警系统建设与运行规范

贵阳抗震管理办法:地震预警系统建设与运行规范

贵阳抗震管理办法:地震预警系统建设与运行规范1. 引言地震是一种灾害性极强的自然现象,给人类社会带来了巨大的灾害和损失。

为了提高贵阳市抵御地震灾害的能力,建立和完善地震预警系统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介绍贵阳抗震管理办法中地震预警系统建设与运行的规范。

2. 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要求2.1 系统架构地震预警系统应具备合理的系统架构,包括传感器网络、数据传输网络、数据处理与分析系统以及预警信息推送系统等组成部分。

各个部分应根据地理环境和地震活动特点进行科学布局和稳定连接。

2.2 数据采集与传输地震预警系统的数据采集应使用高精度的地震传感器,并通过稳定的数据传输网络将数据传送到数据处理与分析系统中。

数据传输应具备高速、稳定和实时性。

2.3 数据处理与分析数据处理与分析系统应具备强大的计算和处理能力,能够及时处理大量的地震数据,并通过预定的算法和模型对地震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生成地震预警信息。

2.4 预警信息推送地震预警系统应能够通过多种途径将预警信息快速准确地推送给各级政府部门、机构和公众。

推送途径可以包括短信、手机应用程序、互联网网页等。

3. 地震预警系统运行规范为了保证地震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有效发挥作用,需要制定一系列的运行规范。

3.1 系统维护与监控地震预警系统应定期进行维护与保养,确保各个组成部分的正常运行。

系统应配备专职的维护人员,并进行定期的巡检和监控,及时排除故障。

3.2 数据管理与备份地震预警系统的数据管理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信息安全要求。

数据备份应定期进行,并设立合适的存储和备份设施,以防止数据丢失和损坏。

3.3 预警等级划分地震预警系统应根据地震的强度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划分不同的预警等级,以便各级政府和公众做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3.4 预警信息准确性地震预警系统生成的预警信息应准确可靠,不得误导公众和相关部门。

预警信息的发布应经过严格的验证和审查,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5 预警响应机制各级政府部门和公众应建立健全的地震预警响应机制,明确预警信息的接收、传达和应对措施,以提高地震预警的实际应用效果。

地震应急信息报告制度范本

地震应急信息报告制度范本

地震应急信息报告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震应急信息报告工作,提高地震应急响应能力,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及时、准确、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震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地震工作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在地震应急信息报告工作中的行为规范。

第三条地震应急信息报告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全面、有效的原则,确保地震应急信息报告的真实性、权威性和及时性。

二、地震应急信息报告主体和职责第四条地震工作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是地震应急信息报告的主体,负责收集、整理、报告地震应急信息。

第五条地震工作部门负责监测地震信息,评估地震灾害风险,及时向上级地震工作部门和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地震应急信息。

第六条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同级地震工作部门报告地震应急信息。

第七条相关单位应当根据职责收集、报告地震应急信息,协助地震工作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三、地震应急信息报告内容和格式第八条地震应急信息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地震发生的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地震烈度、破坏情况、人员伤亡和失踪情况、基础设施损毁情况、次生灾害情况等。

第九条地震应急信息报告格式应当统一,包括报告标题、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人、联系电话、信息内容等。

四、地震应急信息报告程序和时限第十条地震发生后,地震工作部门应当立即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向上级地震工作部门和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地震工作部门报告后,立即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同级地震工作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相关单位应当在接到应急管理部门通知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应急管理部门和地震工作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地震应急信息报告时限:地震发生后1小时内,地震工作部门应当向上级地震工作部门和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地震发生后2小时内,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同级地震工作部门报告;地震发生后4小时内,相关单位应当向应急管理部门和地震工作部门报告。

地震监测规章制度范本

地震监测规章制度范本

地震监测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提高地震监测预报能力,规范地震监测预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地震监测预报活动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应当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循客观规律,注重科技创新,提高地震监测预报水平,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

第四条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应当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协同配合、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二章地震监测预报组织管理第五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震监测预报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国家地震监测预报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二)建立健全地震监测预报工作体系,完善地震监测预报技术规范;(三)组织地震监测预报科学研究和技术交流;(四)对地震监测预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预报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地震监测预报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二)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预报工作体系,制定地震监测预报技术规范;(三)组织地震监测预报科学研究和技术交流;(四)对地震监测预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地震监测预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预报工作的实施。

地震监测预报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遵守地震监测预报工作规范,确保地震监测预报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三章地震监测预报活动管理第八条地震监测预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制定的地震监测预报技术规范,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地震监测预报水平。

第九条地震监测预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地震监测预报资料的信息系统,实现资料共享。

第十条地震监测预报机构应当定期对地震监测预报工作进行评估,及时改进地震监测预报方法和技术。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地震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地震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地震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黔府办发[2007]23号【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发布日期】2007.03.19【实施日期】2007.03.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地震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23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地震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三月十九日贵州省地震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常委会议纪要九届〔2003〕第72号和省人民政府2003年第28次省长办公会议纪要中有关贵州省地震局机构规格和性质的意见,明确省地震局为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地震工作的副厅级事业单位,由省科学技术厅管理,其业务工作直接对省人民政府负责。

一、职能调整(一)加强社会管理职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

(二)加强行业管理职能。

指导市(州、地)、县(市、区)防震减灾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省级以下(含省级)地震台网(站)实行统一规划,资源共享。

(三)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和紧急救援三大工作体系。

(四)管理主要由地方投资并主要为地方防震减灾工作服务的一般项目。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我省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监督、检查和指导全省防震减灾工作;组织编制贵州省防震减灾规划和计划;推进防震减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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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震局信息发布平台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贵州省地震局信息发布平台管理,规范网络信息发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政府网站发展指引》和《中国地震局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地震局及内设机构、局属非法人单位以某项工作业务、组织的名义建设、认证的官方网站及新媒体(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头条号、企鹅号和APP移动客户端等)(以下统称信息发布平台)信息发布工作,但不包括微信工作群、QQ工作群。

第三条信息发布平台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在省地震局党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共建共治共享。

第四条信息发布平台重点是面向社会、广大干部职工发布信息,是单位信息互通、问题收集、情况反馈的多功能信息平台。

第五条禁止任何个人以贵州省地震局及所属各单位、部门名义开通各类信息发布平台。

已经开通信息发布平台使用手册、操作流程、管理账户、登陆密码(口令)、管理人员信息等资料应在局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信息发布平台的主要任务:
(一)宣传党和国家有关防震减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宣传全省开展防震减灾工作的情况;
(三)开展地震科学普及和宣传教育;
(四)推进政务公开、网上办公和便民服务等。

第七条局办公室是全局系统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的主管机构。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中国地震局办公室和省有关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全局系统信息发布平台的建设规划、运行指导和安全管理;
(二)统筹制定信息安全策略,采取安全防范技术措施,确保信息发布平台的运行安全和信息保密;
(三)组织协调信息发布平台信息保障和内容更新;
(四)组织信息发布平台建设、管理方面的人员培训和技术交流;
(五)承担信息发布平台全省性工作和重要业务信息发
布前保密、合法、合规性审查;
(六)协调信息发布平台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是信息发布平台信息提供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编辑、审核本处室(单位)主办(导)的防震减灾活动信息;
(二)为信息发布平台相关栏目供稿以及其它专题专栏提供素材;
(三)负责信息发布平台有关本处室(单位)次级网页或者栏目内容保障;
(四)负责审核、报送涉及本处室(单位)相关栏目信息;
(五)对报送信息的合法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并确保信息内容不涉密、不侵犯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六)负责本处室(单位)在信息发布平台发布过的稿件,资料的留存。

第九条贵州省防震减灾信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负责统筹信息发布平台的信息发布和技术支持,负责信息发布平台建设、日常管理、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保障等工作。

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信息发布平台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信息发布平台的安全运行、技术保障工作;
(三)实施全程安全监控,加强日常巡检和节假日、重大活动、重要敏感时期的应急值守和实时监控;
(四)负责信息发布平台后台操作和信息发布任务;
(五)负责公共信息内容的计划、搜集、整理、编辑和发布工作,及时删除和处理信息发布平台内有关负面评论和信息;
(六)负责转办群众通过信息发布平台进行的业务咨询、来信,根据业务处室提供的答复资料,做好回复工作。

第十条市县防震减灾部门或者机构是市县信息的提供单位。

主要职责是:
(一)提供本地区防震减灾部门相关信息;
(二)对其提供的信息合法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三)负责本地区在省地震局信息发布平台发布稿件、资料的留存。

第三章信息发布
第十一条信息发布平台的信息发布程序如下:
(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主办(导)的活动信息,经本处室(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送办公室作格式、形式审查,报分管局领导审定后,将《审核表》和经审核签字修改好的稿件交办公室按程序发布;
(二)涉及到局领导参加的活动信息,经办处室(单位)经办公室作格式、形式审查后报参加活动的领导审稿,将《审
核表》和经审核签字修改好的稿件交局办公室按程序发布;
(三)市县防震减灾活动信息,由市级防震减灾部门审核后,报省地震局办公室按程序发布;
(四)省人民政府和应急管理部、中国地震局等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官方微博等发布的要闻信息,主流媒体报道有关贵州省地震局的信息,由信息中心采编和发布;
(五)地震震情信息,由贵州地震台直接发布。

省内3级以上地震;邻省(自治区、直辖市)4级以上地震;国内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5级以上地震发布单独信息。

影响较大的地震发布单独信息时不受震级、地域限制;
(六)地震应急处置信息,由应急救援处编辑,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交信息中心发布。

第十二条各处室(单位)应确保发布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权威性。

(一)工作信息应当及时发布,因特殊原因滞后的,应当于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布;
(二)地震震情信息半小时内发布在网站上;
(三)影响或破坏性较大的地震的震情、处置、救援、灾后恢复重建等综合信息,要及时编辑发布或转载;
(四)群众通过网站进行业务咨询、来信按照《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期限办理。

第十三条信息发布平台管理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可以个人名义发表相关图文及评论;
(二)不得发布虚假的、无意义的信息;
(三)不得发布广告、推销、商业信息;
(四)不得擅自转载和发布未经授权的信息。

第十四条信息发布平台发布信息坚持矩阵式发布,由信息中心同步在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企鹅号等网络信息平台发布。

重要信息同时推送中国地震局门户网站、省政府门户网等网站。

第四章安全防护
第十五条局办公室应当加强信息发布平台安全管理,组织专业舆情监控机构对涉及贵州省范围内的涉震舆情进行监控和开展舆论引导。

第十六条信息中心加强信息发布平台账户、登陆密码(口令)管理,由指定的信息发布平台管理人员专人专管。

信息发布平台管理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可擅自泄露信息发布平台后台登录地址、管理账户及登陆密码(口令);
(二)不得利用信息发布平台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犯罪活动;
(三)不得发布有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言论;
(四)不得发布危害单位集体利益的信息;
(五)不得发布不健康信息、图片或有碍社会治安及淫秽色情等信息;
(六)不得恶意散布不实信息煽动职工情绪;
(七)不得发布邪教、反科学的言论;
(八)不得随意添加网页链接,不得发布广告、企业招聘等商业信息。

第十七条信息中心应当制定信息安全应急预案,分时段、不定期对信息发布平台进行监控、维护,加强涉及信息发布平台的有害程序事件、网络攻击事件、信息破坏事件、信息内容安全事件、设备设施故障等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理。

第十八条信息发布平台管理人员要定期更换信息发布平台登陆密码(口令)(每季度至少更换一次),避免不必要的信息外泄,造成信息发布工作的安全漏洞。

如若发现信息发布平台登陆密码(口令)被恶意篡改,立即通过相关方式取回账号。

第十九条信息发布平台管理员应当自觉删除和销毁信息发布平台上违背和谐单位、有碍单位安全和不健康的信息、资料和数据。

如发现有人故意在信息发布平台散布虚假不实、色情暴力、宣传邪教、广告传销或其他违反安全管理的信息,将在发现的第一时间删除,并做出解释或者辟谣。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局办公室加强信息发布平台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加强对信息发布平台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对发现有问题的信息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信息发布平台相关栏目内容应当更新但长期不更新,被中国地震局或者省人民政府督办或者通报的纳入机关处室二级目标考核负面清单。

第二十二条信息中心应通过多种途径提高技术防护手段,不断完善防攻击、防篡改、防病毒等防护措施,做好日常巡检和监测,做好数据备份工作
第二十三条违反有关规定报送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报送虚假信息或错误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报送的信息与通过其他途径对外报送信息出现重大差异,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未履行审核程序擅自发布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甚至失密、泄密的;
(四)信息发布平台被上级抽查通报造成较大影响的;
(五)信息发布平台账号和登陆密码(口令)泄露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违反信息发布管理有关规定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贵州省地震局信息发布平台建设、运维、管理所需要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贵州省地震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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