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决定-莆政〔2016〕53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决定正文:----------------------------------------------------------------------------------------------------------------------------------------------------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决定莆政〔2016〕5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各大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精神和要求,市政府组织对2015年前(不含2015年)发布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各类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清理意见经市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予以公布。
宣布废止或宣告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不再施行。
一、《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莆政〔2003〕1号)等40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具体目录详见附件1)。
二、《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莆田市测绘管理办法的决定》(莆政〔2009〕36号)等30件继续有效需适时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目录详见附件2)。
三、《莆田市人民政府修改关于改革企业注册登记办法实施意见的决定》(莆政〔2009〕39号)等130件宣布予以废止或宣告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目录详见附件3)。
附件:1. 继续有效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400件)2. 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30件)3. 宣布废止或宣告失效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30件)莆田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19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400件)序号发文字号文件标题1莆政[2003]1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莆政[2003]68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活动实行举报有偿制度的通告3莆政[2008]17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中心城区道路客运站搬迁的通告4莆政[2008]20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渣土和砂石运输车辆实行密闭式加盖的通告5莆政[2009]38号莆田市人民政府修改关于实施名牌战略的若干意见的决定6莆政[2009]41号莆田市人民政府修改关于进一步对全市残疾人实行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决定7莆政[2009]71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罗屿作业区北片海域禁止水产养殖的通告8莆政[2009]72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莆头作业区海域禁止水产养殖的通告9莆政[2009]112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10莆政[2009]118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划定海域临时用海范围内禁止采砂的通告11莆政[2010]65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罗屿作业区及周边海域禁止水产养殖的通告12莆政[2011]12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展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清理整治工作的通告13莆政[2011]35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乱张贴、乱涂写的通告14莆政[2011]40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湄洲湾北岸海域禁止采砂的通告15莆政[2012]15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16莆政[2012]17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建筑垃圾管理的通告17莆政[2012]23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户外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18莆政[2012]79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石门澳区域及周边海域禁止水产养殖的通告19莆政[2013]59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渣土车安全监管的通告20莆政办[2003]31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21莆政办[2003]53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行牛羊定点屠宰工作的通知22莆政办[2003]76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莆田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23莆政办[2004]85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做好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24莆政办[2004]204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土资源和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行为的通知25莆政办[2005]47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计生委、财政局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26莆政办[2005]113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27莆政办[2005]158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住建局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莆政办[2005]213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29莆政办[2006]1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用水定额的通知(试行)30莆政办[2006]63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实施《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通知31莆政办[2006]96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税收管征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32莆政办[2006]133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生态市建设总体规划纲要的实施意见33莆政办[2006]172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农村妇女扫盲教育工作的通知34莆政办[2006]188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关于推进商标品牌强市战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35莆政办[2007]17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意见的通知36莆政办[2007]58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莆田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37莆政办[2007]76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实施名牌再提升工程工作意见的通知莆政办[2007]105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厅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39莆政办[2007]113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中心城区环境卫生管理体制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40莆政办[2007]151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41莆政办[2007]168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驻莆部队随军家属工资待遇的通知42莆政办[2007]172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莆田市政府采购部分通用项目实行网上竞价询价采购意见的通知43莆政办[2007]176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通知44莆政办[2007]217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全面推行科学婚检预防出生缺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45莆政办[2008]119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安监局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46莆政办[2008]9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47莆政办[2008]20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48莆政办[2008]52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登革热防控方案的通知49莆政办[2008]55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市区渣土和砂石运输车辆密闭式加盖改装实施方案的通知50莆政办[2008]82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认定莆田市实施素质教育工作先进学校的通知51莆政办[2008]89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的意见52莆政办[2008]122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莆田市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实施意见53莆政办[2008]123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地名命名和推广标准地名的通知54莆政办[2008]125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国有粮食企业流通设施拆迁严格审批规定的通知55莆政办[2008]133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实施猪肉质量安全信息可追溯系统管理的通告56莆政办[2008]134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57莆政办[2008]140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通知58莆政办[2008]145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59莆政办[2008]150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60莆政办[2008]162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莆田市电力设施安全与林木协调发展若干意见61莆政办[2008]164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集体林木采伐指标分配使用管理的意见62莆政办[2008]177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划北岸经济开发区辖区内市直征纳税人的通知63莆政办[2009]19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向莆铁路(莆田段)、湄洲湾港口铁路支线、福厦铁路莆田站疏站道路(莆阳大道)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64莆政办[2009]32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开展林木绿地认建认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65莆政办[2009]41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人事考试通用规范(试行)的通知66莆政办[2009]72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城乡规划实施建议书的通知67莆政办[2009]80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修改关于贯彻〈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决定68莆政办[2009]110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69莆政办[2009]123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70莆政办[2009]128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71莆政办[2009]133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枇杷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72莆政办[2009]134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桂圆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73莆政办[2009]136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实施管理的通知74莆政办[2009]155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妈祖城核心区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75莆政办[2009]165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76莆政办[2009]166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意见的通知77莆政办[2009]174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动员和组织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服务企业行动方案的通知78莆政办[2009]178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加强犬类管理暨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79莆政办[2010]9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地价调节机制的通知80莆政办[2010]20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意见的通知81莆政办[2010]29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我市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82莆政办[2010]30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综合整治海上非法采砂工作方案的通知83莆政办[2010]36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意见的通知84莆政办[2010]37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S201荔城段(黄北第二通道)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85莆政办[2010]44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暂行)的通知86莆政办[2010]45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抵押物评估登记工作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意见的通知87莆政办[2010]46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出口蔬菜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88莆政办[2010]60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人民政府受理的信访事项复查和复核求办理工作规则的通知89莆政办[2010]68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90莆政办[2010]82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91莆政办[2010]85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方案的通知92莆政办[2010]102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兰溪下游三期荔涵段防洪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93莆政办[2010]126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科技局推动科技创新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的若干意见的通知94莆政办[2010]133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社会保障卡信息数据采集和对比工作方案的通知95莆政办[2010]136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社会保障卡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96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中心城区摩托车等车辆限制通行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97莆政办[2010]167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经营性土地出让金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98莆政办[2010]172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莆田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接收生活垃圾有关事项的通知99莆政办[2010]174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对口援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00莆政办[2010]184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101莆政办[2010]186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通知102莆政办[2011]2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布局的实施意见103莆政办[2011]7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104莆政办[2011]10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自然灾害避灾点建设的通知105莆政办[2011]18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莆田市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实施方案106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第三产业主要指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107莆政办[2011]50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重大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意见108莆政办[2011]59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意见的通知109莆政办[2011]64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的意见110莆政办[2011]75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民营企业产业项目对接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111莆政办[2011]78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地震应急工作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112莆政办[2011]85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莆田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113莆政办[2011]91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114莆政办[2011]104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综合整治海上非法采砂工作的通知115莆政办[2011]111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116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117莆政办[2011]119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规范发展城市菜农早市和便民服务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118莆政办[2011]121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119莆政办[2011]123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解决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医疗保障待遇若干意见的通知120莆政办[2011]123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解决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医疗保障待遇若干意见的通知121莆政办[2011]127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工作方案的通知122莆政办[2011]140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123莆政办[2011]146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调解和解规定》的通知124莆政办[2011]147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的通知125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质监局关于加强认证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126莆政办[2011]164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猪肉质量安全信息可追溯系统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127莆政办[2011]169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做好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128莆政办[2011]174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加快水利改革发展战略部署实施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129莆政办[2011]175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央企、民企、外企项目管理的通知130莆政办[2011]191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乡镇敬老院建设管理的意见131莆政办[2011]192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132莆政办[2011]196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的通知133莆政办[2011]200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管理的通知134莆政办[2011]208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教育强乡镇督导评估制度的通知135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乡(镇、街道)气象信息服务站建设方案的通知136莆政办[2011]214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的通知137莆政办[2011]233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全市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138莆政办[2012]4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与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139莆政办[2012]60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中小学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140莆政办[2012]87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方案的通知141莆政办[2012]111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142莆政办[2012]157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143莆政办[2012]174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市发改委监察局关于莆田市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诚信体系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144莆政办[2012]178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莆田市村卫生所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莆政办[2012]186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统筹推进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实施意见146莆政办[2012]191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民营企业产业项目对接工作的通知147莆政办[2012]214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海域船舶污染应急预案的通知148莆政办[2012]225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农村独女、二女在参加事业单位招聘时给予加分的通知149莆政办[2012]232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储备地块报批及开发成本初审实施方案的通知150莆政办[2012]236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通知151莆政办[2012]239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通知152莆政办[2012]241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服务费实施办法的通知153莆政办[2012]245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关于推进城乡公交客运一体化实施意见的通知154莆政办[2012]246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实施意见莆政办[2012]249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加强守信奖励和失信惩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156莆政办[2012]252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莆田花蛤品牌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157莆政办[2012]253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莆田鲍鱼品牌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158莆政办[2013]5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由市造福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职责的通知159莆政办[2013]15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莆田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160莆政办[2013]26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推进城乡公交客运一体化工作方案的通知161莆政办[2013]39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点线面”攻坚计划的通知162莆政办[2013]46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莆田市规划局关于莆田市创新规划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163莆政办[2013]50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县区机关软件正版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164莆政办[2013]61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165莆政办[2013]66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交通、水利、港行工程投资建设及内资企业、外资企业等五类并联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166莆政办[2013]67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重大项目联合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167莆政办[2013]68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168莆政办[2013]74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创建国家生态市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169莆政办[2013]79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对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奖励办法的通知170莆政办[2013]107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县级慈善机构建设的通知171莆政办[2013]123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方案的通知172莆政办[2013]124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173莆政办[2013]125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试行)。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一、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一)目标任务通过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切实解决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符合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的突出问题,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实现企业生产经营、项目建设零干扰,着力改善我县的发展环境。
(二)基本原则1、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
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进行修改。
2、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原则。
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强化市场监管,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
3、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原则。
全面清理涉及向企业收费、摊派的规定,对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的涉企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从制度上、源头上切实解决企业负担过重的问题。
4、非公布即废止的原则。
清理后,未列入《大名县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即行废止,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清理范围和重点内容(一)清理范围此次清理的范围是县政府、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具体包括20XX年清理后列入保留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以及20XX年6月1日至20XX年10月31日制定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各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文件,由县行业主管部门一并负责清理。
(二)重点内容1、审批事项。
无法律、法规依据增设的行政许可项目;国家、省、市、县已明确取消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无法律、法规依据擅自委托下级机关增加审核环节和前置条件,委托中介机构、下属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代行审批权;以登记、备案、评估、评价、年检、监制、认定、核准等形式变相设置的审批事项。
2、市场主体准入限制。
坚持非禁即准、非限即许,对民间资本申请从事未列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且法律、法规和政策未禁止的投资经营项目,设置障碍的。
3、行政处罚。
违法设定行政处罚的主体、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处罚程序和处罚幅度等。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一、背景规范性文件指的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行政机关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划等,规范了公民、法人、组织或政府行为。
规范性文件数量庞大,内容繁杂,长期积累导致工作效率低、审批周期长、容易出现冲突和矛盾等问题。
在落实中央多次强调的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的情况下,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二、目的该方案旨在规范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核、清理和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和效力,减轻企业负担,推进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任务1.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明确清理的对象、范围和时间节点。
2.制定规范性文件清理方案,明确清理的步骤、程序、标准和要求。
3.实施规范性文件清理,将无效、失效、重复、矛盾和过时的规范性文件逐一筛选清除。
4.督促、检查、评估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清理质量和效果。
5.规定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程序、要求和标准,促进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和效力提升。
四、措施1.归纳、整理、分析规范性文件,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科学制定准确的清理方案。
2.规定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确保规范性文件具有明确的审批、发布、公布和监督管理流程。
3.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评估,设立专门的机构或委员会定期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及时调整和完善清理工作。
4.制定可行且统一的标准,包括文件草拟、审批、公布、发布、归档等,并将其纳入文件制定程序中,以保证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和效能。
5.加强宣传和倡导,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使规范性文件制定符合实际情况和社会需求。
五、保障措施1. 要有充足的人员和物资保障,充分动员政府、社会组织、企业等各方面人员参与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2. 加大对清理工作的支持和投入,为清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硬件设施等保障。
3. 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达到法律审慎起草,程序合法公开,保障规范性文件质量和效力。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为了切实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X〕10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的通知》(中发〔X〕36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X发〔X〕24号)和《X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X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8号)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决定对全市各级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具体工作方案如下:一、清理范围(一)X年12月31日以前发布的下列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属于清理范围1.市人民政府发布以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市直各部门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3.各县区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4.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下列文件不属于清理范围1.工作纪律、工作流程等工作规则以及人事、财务、外事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2.内部监督考评、责任追究制度;3.明确职责分工、工作步骤、工作要求等内容的工作方案、工作计划;4.公布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告示;5.党委与政府、党委办公室与政府办公室联合制定的党内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主体按照“谁发布谁组织清理,谁起草谁提出清理意见”的要求组织实施。
具体分工如下:(一)以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起草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门负责组织清理;两个以上部门共同起草的,由牵头起草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进行清理。
因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能调整导致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与实施部门不一致的,由现实施该职能的部门负责组织清理。
(二)市直各部门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各部门负责组织清理。
(三)各县区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清理。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发展和政府职能不断演变,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数量也不断增加,给政府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部门拟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以提高政府工作的效率和透明度。
二、工作目标本次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目标是:1.清理过期、无效、冗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减少文件数量;2.提升政府工作效率,增强政府行为透明度;3.优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和形式,提高文件质量。
三、工作步骤1.文件梳理根据文件标签、文件库存等信息,对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的梳理和分类,明确每个文件的内容、用途和适用对象。
2.清理筛选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部门实际需求,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筛选。
首先,剔除过期、无效的文件,避免对工作造成干扰。
其次,对内容相似的文件进行比较,选择保留最新、最优质的文件,删除冗余的文件。
3.审查合规性对保留下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确保其合规性和合法性。
首先,核对文件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保持一致,是否符合政府工作要求。
其次,检查文件形式是否规范,包括文件标题、格式、页眉页脚等,确保各个方面都符合规定标准。
4.优化改进针对保留下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优化改进,以提高文件质量和可读性。
首先,对文件内容进行梳理和重写,确保表达准确、简明扼要。
其次,规范文件格式,使之符合行业标准和规范,便于查找和理解。
四、工作计划1.设立专项工作组,负责具体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2.制定清理时间表,明确各个阶段的工作内容和时间节点。
3.拟定文件清理标准和评审流程,确保工作结果准确、公正。
4.落实责任,明确每个环节的责任人和任务分工。
五、工作成果评估1.由专项工作组对清理工作成果进行评估,包括清理文件数量、质量提升情况等。
2.针对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工作方案,以达到最佳效果。
六、工作宣传和培训为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意义,在工作开始前进行宣传和培训。
1.向全体工作人员宣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目标和意义。
202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
202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一、背景和目标随着时间的推移,各个组织和机构在工作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包括政策文件、行政规章、部门规章等。
然而,由于制定时期的需要、调整和变动,很多规范性文件在实际应用中成为了摆设,不再符合实际情况和需求。
为了保持组织的工作效率和透明度,我们制定了____年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旨在整理、修订和废止过时的规范性文件,以减轻工作负担、提高工作效率,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及时更新和符合实际需求。
二、工作内容1.整理和分类规范性文件:成立专门小组,负责对所有规范性文件进行整理和分类工作。
这一过程包括将规范性文件按照性质、适用范围和发布部门等分类,并建立规范性文件数据库,方便后续的修订和废止工作。
2.修订过时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实际需求和政策调整,对已经过时且不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
修订的工作应该围绕清晰、简洁的原则,确保修订后的规范性文件符合实际情况,并减少多余和重复的内容。
3.废止不再需要的规范性文件:根据整理和分类的结果,对不再需要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废止工作。
废止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公告,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同时,需要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确保他们了解废止文件的具体内容和影响。
4.建立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发布、修订、废止和管理程序,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审批流程、发布和废止的程序、文件的归档和备份等。
通过建立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可以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和有效性。
5.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宣传和培训: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宣传和培训,提高大家对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和遵守度。
同时,建立问题反馈和解决机制,使得大家能够及时反馈和解决在实际应用中遇到的问题。
三、工作计划1.第一季度:成立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小组,并确定工作计划和目标。
同时,建立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和数据库,进行规范性文件的整理和分类工作。
2.第二季度:对已整理和分类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和废止工作。
关于进一步做好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工作方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X〕X 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法规清理工作的函》(国法函〔X〕X 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X 政办〔X〕X 号)、《关于开展涉及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X 政办〔X〕X 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制定进一步做好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工作方案如下:一、清理范围(一) “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设区市政府出台的现行有效规章,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二)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涉及的设区市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市、县(市)区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三)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涉及的设区市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
二、明确清理责任主体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明确清理责任主体。
设区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由本级政府负责清理;市、县(市) 区政府及所属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由本级政府、本部门负责清理。
三、清理依据及处理原则(一)清理依据1. “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依据是:X 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下发的有关“放管服”改革的文件(附件1 )和为落实上述改革而修改废止的法律、行政法规(附件2)以及省政府、国务院各部门有关“放管服”改革措施。
规章、规范性文件中有变相设立行政审批、违法增设审批条件、增加审批流程等规定的,要坚决予以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影响公民个人切身利益、制约企业健康发展、有碍市场活力的各类证明的规定要重点进行清理。
2.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依据是: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附件3 ),要按照《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重点》(附件4)进行清理。
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模版(3篇)
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模版按照安县依法行政领办…____‟15____文件精神,我局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坚持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作为清除制度性障碍,保证法制统一,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狠抓工作落实,对我局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取得了一定成效。
现将清理工作情况总结报告如下:一、我局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基本情况我局结合法制办要求,制订了《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方案》,召开了专题会议,明确了清理职责,清理范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全方位清理审核,共清理规范性文件____件,属继续有效文件。
二、清理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做法。
(一)领导重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领导高度重视,指示要认真按照上级指示要求,成立清理领导小组,细化了清理办法,提出清理目标要求。
从依法行政依法护路的高度全面抓好这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二)统筹安排,落实清理责任召开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会议,对清理性工作进行了安排落实,明确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会议明确要求,凡违反或有悖法律法规规定的,越权设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内容的文件,一律失效,逾期仍执行的,将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清理公开,确保清理社会效果在清理工作开展过程中,要求对收到的各种建议和要求进行认真分析,形成书面材料,该进行清理的坚决清理予以撤销或修改重新发布,对不属清理范围,及时向上级反映情况,予以整改。
三、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长效机制的建议第一,建立定期清理制度。
要及时解决规范性文件运行中存在的矛盾和冲突,坚决杜绝“依法打架”现象的发生。
要长期坚持开门清理,建立奖惩机制,鼓励人民群众通过提出合理建议,充分行使民主权利,积极参与制度的建设和完善。
第二,建立健全评估制度。
对规范性文件情况及时进行评估。
评估工作有利于分析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与可行性,有利于规范性文件更好地指导工作,以便进一步规范文件,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
第三,进一步完善备案____制度。
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工作方案
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工作方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X〕X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法规清理工作的函》(国法函〔X〕X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X政办〔X〕82号)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X政办〔X〕X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一、清理范围(一)“放管服”改革涉及的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二)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涉及的区政府及所属部门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二、明确清理责任主体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明确清理责任主体。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由本级政府负责清理;乡镇(街道)、区直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由本级政府、本部门负责清理。
三、清理依据及处理原则(一)清理依据1.“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依据是:2013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下发的有关“放管服”改革的文件(附件1)和为落实上述改革而修改废止的法律、行政法规(附件2)以及省政府、国务院各部门有关“放管服”改革措施。
规范性文件中有变相设立行政审批、违法增设审批条件、增加审批流程等规定的,要坚决予以清理;规范性文件设定影响公民个人切身利益、制约企业健康发展、有碍市场活力的各类证明的规定要重点进行清理。
2.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依据是: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附件3),要按照《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重点》(附件4)进行清理。
(二)处理原则1.经过清理,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与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相抵触,或与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涉及的已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废止。
2.经过清理,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与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相抵触,或与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涉及的已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方案(最新)
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方案(最新)为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政策规定相一致,根据《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X政办〔X〕82号)要求,经研究决定,现就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工作方案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以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为根本。
通过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使我市各级各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协调衔接的要求,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客观实际,切实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
二、清理范围此次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范围包括X年1月1日前以下列主体颁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一)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二)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乡镇(街)政府(办事处)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三)市、县(区)各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清理原则严格细化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标准。
制定科学、具体的标准和规则,作为本地区、本部门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的依据。
对X年1月1日前颁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由文件起草或执行单位在清理的基础上,按程序报文件的批准机关审批后,公布继续有效、修改、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四、清理标准(一)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所替代的,要予以废止。
(二)主要内容不适应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或者与党和国家现行方针政策相抵触的,要予以废止;(三)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予以废止;(四)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明令废止的,要予以废止;(五)规范性文件的个别条款与法律、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要先予以废止,并按规定重新拟定报批;(六)其他需要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和行政执法人员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和行政执法人员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8.11•【字号】闽政办〔2016〕132号•【施行日期】2016.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和行政执法人员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13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发〔2015〕36号)的有关要求,现将《福建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和行政执法人员清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确保任务如期完成。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8月11日(联系人:赵伯硕,电话:0591—87833915)福建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和行政执法人员清理工作方案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发〔2015〕36号)提出的“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2016年年底前,各地区各部门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严格清理”等要求,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和行政执法人员清理工作。
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确认和公告(一)工作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所属的行政执法部门是否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审查确认和公告,并建立动态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和公告制度。
(二)确认和公告范围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接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机关或组织,均属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和公告范围。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16)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1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8.29•【字号】湘政发〔2016〕18号•【施行日期】2016.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湘政发〔2016〕1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维护省政府文件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15]68号)、《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和《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2号)等文件精神,省政府在2010年进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基础上,对2010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以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省政府决定,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适用期已过或有效期已满不需继续沿用等的235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对有效期已满,需继续沿用的54件规范性文件予以重新公布(有效期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需修改内容后继续沿用的16件规范性文件,文件起草部门要抓紧修改,报省政府审定后公布。
有效期未满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有效期已满的规范性文件,自有效期满之日起自动失效。
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认真组织对本地本部门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要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严格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执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要求,未经"三统一"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关于进一步做好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工作方案
关于进一步做好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工作方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X〕X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法规清理工作的函》(国法函〔X〕X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X政办〔X〕X号)、《关于开展涉及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X政办〔X〕X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制定进一步做好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工作方案如下:一、清理范围(一)“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设区市政府出台的现行有效规章,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二)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涉及的设区市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市、县(市)区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三)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涉及的设区市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
二、明确清理责任主体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明确清理责任主体。
设区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由本级政府负责清理;市、县(市)区政府及所属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由本级政府、本部门负责清理。
三、清理依据及处理原则(一)清理依据1.“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依据是:X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下发的有关“放管服”改革的文件(附件1)和为落实上述改革而修改废止的法律、行政法规(附件2)以及省政府、国务院各部门有关“放管服”改革措施。
规章、规范性文件中有变相设立行政审批、违法增设审批条件、增加审批流程等规定的,要坚决予以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影响公民个人切身利益、制约企业健康发展、有碍市场活力的各类证明的规定要重点进行清理。
2.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依据是: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附件3),要按照《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重点》(附件4)进行清理。
行政性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行政性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篇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方案附件1**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方案为了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根据**省质监局关于印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订**市质监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方案。
一、清理范围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范围包括:1979年1月1日至20XX 年12月31日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需要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为市质监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县级质监局、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技术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标准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20XX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XX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3.《**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省政府107号令)对列入这次清理范围的规范性文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一)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海西建设要求的;(二)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或者依据的上位法已修改或者废止的;(三)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内容的;(四)与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或不一致的;(五)其他依法需要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的。
三、清理步骤1、市质监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应于20XX年8月底前完成。
各业务处室按照清理工作方案的要求于20XX 年3月底前向市局法规处报送初步清理意见,由市质监局审议公布、汇总上报省质监局后报省政府法制办。
(具体清理步骤详见附表一)2、县级质监局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技术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应于20XX年8月底前完成。
各单位按照清理工作方案的要求,将本单位初步清理意见于20XX年3月底前报送市局法规处,由市质监局审议公布、汇总上报省质监局后报省政府法制办。
行政单位规范性文件整治方案范本(2篇)
行政单位规范性文件整治方案范本一、背景概述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进步,行政单位规范性文件在行政管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长期以来的文件积累和管理不规范等原因,一些行政单位规范性文件的数量庞大、内容繁杂,影响了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单位的规范性文件管理,提高行政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本方案旨在推动行政单位规范性文件整治,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理化、准确性和实施效果。
二、整治目标1. 优化行政单位的规范性文件体系,确保文件数量合理、内容规范、形式统一。
2. 加强规范性文件的质量管理,提高文件的准确性、专业性和可操作性。
3. 推动行政单位规范性文件的电子化管理,提高文件管理效率和信息化水平。
4. 建立健全行政单位规范性文件评估和监督制度,确保文件的合规性和执行效果。
三、整治措施1. 清理梳理(1)行政单位应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梳理工作,将目前有效、废止和冗余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分类,清理掉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服务实际需要的文件。
(2)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梳理台账,记录清理情况,做到清清楚楚。
将清理出的废止文件及时予以公示,并告知相关部门和人员,确保清理工作的透明度。
2. 减量规范(1)行政单位要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合理控制文件数量。
对可能导致文件过量的流程、环节进行优化,简化文件的审批流程和程序。
(2)建立规范性文件编制权限和审批程序,确保各类文件的规范化制定和合法性审批。
(3)推动行政单位规范性文件的标准化和模板化,减少文件的重复撰写和内容重复。
3. 提升质量(1)行政单位要建立规范性文件的质量管理机制,确保文件的准确性、专业性和实用性。
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审查和校对,避免文件中的错误和模糊表达。
(2)加强行政单位规范性文件的专业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文书写作和规范性文件编制水平。
(3)建立文件查新、更新和培训制度,及时修订和更新陈旧和过时的规范性文件。
4. 电子化管理(1)行政单位要积极推进规范性文件的电子化管理,建立行政单位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数据库和档案管理系统,实现文件的统一存储、检索和共享。
行政机构规范性文件清理措施
行政机构规范性文件清理措施一、规范性文件的界定(一)规范性文件的概念。
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规范性文件。
行政管理工作中针对不特定人、不特定事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可反复适用的行政公文。
(二)规范性文件的特征。
同时具备下列五个特征1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含垂直管理部门和部门管理的机构。
以下合称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主体)制定;2调整对象为不特定的人、不特定的事;3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4具有普遍约束力;5可以反复适用。
指在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地位的组织和个人,行政管理相对人。
即行政机关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对方当事人。
(三)规范性文件的名称。
令”规定”办法”规则”细则”意见”决定”通知”公告”通告”等。
(四)下列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1转发上级文件。
但未提出具体贯彻实施意见的文件;或者转发文件虽提出具体贯彻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未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2内部工作制度和内部办事流程;3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文件;4请示、报告、函;5项目批复、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处理决定;6其他不具备上述规范性文件五个特征的文件。
二、清理文件的时间范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前的规范性文件。
包括市政府制定的赤政规”各乡镇(办、场)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清理的原则和标准(一)下列情形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废止或宣布失效。
1、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决定的决定》规定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废止。
2、明显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违法规定市场准入条件、向企业收费摊派、加重企业负担的违法设定地区封锁、行业垄断、超国民待遇等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工作任务已完成、调整对象已消失、管理方式已改变或有效期已满,致使规范性文件自然失效或实际已经失效的经实施机关评估需要废止或宣布失效的3、设定内容超越法定权限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及面向社会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的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省政府以及省财政和物价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设定的收费事项除外)无法律、法规依据,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设定依法应当由法律、法规或上级机关和其他机关设定的内容的4、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未被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和政府工作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被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部门派出机构、内设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单位规范性文件整治方案
行政单位规范性文件整治方案行政单位规范性文件整治方案一、背景分析行政单位规范性文件是指在行政单位内部存在的规章制度、业务规范、工作流程、制度规范等文件,其目的是为了规范行政单位的工作,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然而,由于缺乏统一管理和规范,行政单位规范性文件数量繁多、管理混乱、存在重复和矛盾等问题,不仅浪费人力物力,也增加了行政成本,影响了工作效率,因此亟需整治。
二、整治目的1. 建立规范、科学、高效的行政单位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2. 排除规范性文件重复、矛盾、过时等问题,提高工作效率;3. 防止违法、违规行为,保证行政单位文书法规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三、整治内容及方法1. 编制整治方案:由专业人员负责编制行政单位规范性文件整治方案,明确整治的内容、目标、方法和进度。
2. 制定管理文件:依据行政单位的实际情况,在行政单位内制定现行管理规程和相关制度,确保行政单位规范性文件的编制、审查、归档等工作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3. 归档检查:对原有的行政文书档案进行清理,并重新分类、编排、进行规范化处理,建立档案管理台帐。
4. 审核程序:建立审查评估机制,制定评估规则,按照规定程序对所有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删减不必要的内容,消除矛盾和冲突。
5. 整合文书:对文书格式和内容进行整合,统一格式、标准化,形成统一规范的行政单位规范性文件,在不影响原有内容的基础上,减少部门间的重复、冲突问题,提高效率。
6. 加强培训:对行政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指导,提高规范性文件的编制和管理水平,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四、整治措施1. 采用信息化手段,建立规范性文件管理系统,提高工作效率;2. 建立红头文件统一制度,以公告、通知等形式发布行政单位规范性文件,减少不必要的文书数量;3. 开展工作调查,全面摸清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及时发现问题;4. 开展规范性文件编制和审核的风险评估工作,防止一些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进入管理系统中;5. 定期开展规范性文件管理专项检查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6. 对违反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人员进行严肃追责。
行政单位规范性文件整治方案
行政单位规范性文件整治方案一、背景和意义行政单位是国家机关进行行政管理的具体组织,规范性文件是行政单位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推行性和约束力的文件,对于保障行政工作的规范、合法和有效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行政单位内部管理不善、制度不健全等原因,规范性文件存在数量庞大、冗杂复杂、重复颁布、效力低下等问题,严重影响了行政单位的工作效率和公信力。
因此,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行政单位规范性文件整治方案显得尤为重要和必要。
二、整治目标1.清理无效规范性文件,减少文件数量,精简流程,提高工作效率;2.合并重复规范性文件,消除重复劳动,优化工作流程;3.修订陈旧规范性文件,更新内容,与时俱进;4.优化规范性文件的结构和语言,提高可读性和理解度;5.加强国家和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协调和统一,提高规范性文件的权威性和适用性;6.加强行政单位内部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提高执行力和效果。
三、整治方法和步骤1.全面梳理规范性文件底稿清单行政单位需全面梳理并建立规范性文件的底稿清单,包括文件名称、编号、发布单位、发布日期、实施日期、摘要等信息。
2.制定整治工作计划根据底稿清单,制定整治工作计划,明确整治的范围、目标和步骤,确定责任人和时间节点,确保整治工作的有序推进。
3.逐一审查规范性文件对底稿清单中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逐一审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估:(1)文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检查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2)文件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检查文件是否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是否能够操作指导工作的开展。
(3)文件的时效性和针对性:检查文件是否与时俱进,是否符合当前环境和条件。
(4)文件的表达形式和语言规范:检查文件的语言是否简练明确,结构是否清晰,是否易于理解和执行。
4.分类处理规范性文件根据审查结果,将规范性文件分为以下几类进行处理:(1)废止类:废止不合法、不适用或重复规范性文件。
(2)合并类:合并相同或类似内容的规范性文件,避免重复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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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
为从源头上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营造一流营商环境和法治环境,及时修改、废止与本市经济、社会、文化发展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闽政〔2016〕13号)的要求,根据《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省政府第107号令)、《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41号令)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具体方案如下:
一、清理范围
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范围,包括2015年12月31日前的以下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
(一)市政府发布以及经市政府批准,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二)市政府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三)区政府及其部门和各开发区管委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四)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发布的
规范性文件。
鉴于2009年市法制局已组织过对全市1949年以来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了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检索系统,请各单位认真对照检索系统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同时梳理、确认是否有现行的规范性文件未纳入检索系统。
二、清理原则
按照“谁发布谁组织清理,谁起草谁提出清理意见”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注意把握以下原则:
(一)突出合法性。
将文件清理与促进政府依法履职结合,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保证政府制定的文件依据合法、程序合法、内容合法。
(二)突出适应性。
将文件清理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结合,凡是妨碍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文件,内容不适应形势发展要求、不利于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的,或文件之间存在不协调、不衔接情形的,必须予以废止、宣布失效或修改完善。
(三)突出有效性。
文件清理要有利于放管结合的辩证统一,对拟予废止或宣布失效的文件,要进行科学评估。
对需要修订或重新
制定的文件,要制定时间表,尽快填补制度空白,避免出现政策和管理上的“真空”。
三、清理标准
纳入清理范围的规范性文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视情予以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
(一)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
(二)不符合简政放权、转变职能、扩大开放等各项要求的;
(三)违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行政许可,或者仍保留国家、省、市已经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违规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
(四)于法无据,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增加其义务的;
(五)规范性文件之间明显不协调、不衔接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没有继续适用必要的;
(七)其他依法需要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的。
四、工作要求
各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要按下列要求做好清理工作:
(一)对照检索系统内本区或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和职责分工的市政府文件,确认其有效性;同时对目前仍在实施的规范性文件未纳入检索系统的情况予以确认,并向市法制局申报纳入检索系统。
(二)对现行有效的本区或本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按职责分工对市政府文件进行初步清理,并提出清理意见。
五、职责分工
(一)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由市法制局牵头负责,市政府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提出清理意见,市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予以配合。
(二)市政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各部门负责清理。
(三)区政府及其部门和各开发区管委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各区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清理。
(四)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六、清理步骤
(一)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⒈梳理阶段(2016年5月1日前完成)。
市法制局结合历次清理规范性文件的结果,梳理形成《2016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和《2016年度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以下简称《清理目录》),发送市政府各部门及相关单位。
⒉提出初步清理意见阶段(2016年6月1日前完成)。
市政府各部门及相关单位根据《清理目录》的职责分工,对本单位负责清理的文件按照清理标准进行清理,填写初步清理意见:
(1)认为应当保留的,应填写《2016年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报送审核目录(拟保留)》(见附件1);
(2)认为应当适时进行修改的,应填写《2016年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报送审核目录(拟修改)》(见附件2);
(3)认为应当予以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应填写《2016年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报送审核目录(拟废止/失效)》(见附件3)。
市政府各部门及相关单位的初步清理意见,应经单位研究同意后,于2016年6月1日前报市法制局汇总。
市政府各部门及相关单位在清理中发现未纳入检索系统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各清理责任单位应当按照上述要求一并提出初步清理意见报市法制局。
⒊审查形成清理意见阶段(2016年8月1日前完成)。
市法制局组织有关人员对市政府各部门及相关单位报送的初步清理意见进行汇总、研究、审查,相关部门和单位对同一文件的初步清理意见不一致的,或初步清理意见与市法制局研究、审查意见不一致的,由市法制局再组织协调市政府相关部门或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并认真对照清理标准,研究形成拟继续有效(含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拟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市政府审定。
4.审定公布阶段(2016年10月1日前完成)。
经市政府审定后,应将拟继续有效(含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拟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向社会公布。
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应制定工作计划,明确修改完成时间。
市法制局负责将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按程序上报省政府法制办。
(二)各区政府、市政府部门和各开发区管委会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按照本方案的职责分工和清理标准,应于2016年10月1日前完成,并将清理结果书面报送市法制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