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纠纷解决程序概述(共 35张PPT)
第讲环境民事责任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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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追究民事责任的程序 《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对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行政处理或司法解决两种程序。 1.行政处理 行政处理是依照当事人的请求,由环保部门对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作出调解处理。这种处理性质上属于行政机关居间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通过调解方式,达成协议,解决纠纷。它即不是行政裁决,也不是行政处理决定。因此,他对双方当事人均无强制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环境民事责任的行政调处不是解决纠纷的必经程序。受害人有权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 造纸厂废水毒死鱼事件已构成环境民事责任。依照 《水污染防治法》第55条“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之规定,并不涉及造纸厂排放废水违法与否,即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使造纸厂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也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造纸厂需对鱼塘所有者承担赔偿责任。
2.环境民事诉讼 当事人因环境污染损害责任认定以及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 环境法针对民事诉讼特点,虽然作一些规定,但极不充分,主要还是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但环境民事诉讼也有其特殊规定如: (1)举证责任的转移。传统的诉讼举证规则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因此,原告要承担主要的繁重的举证责任。在环境诉讼中,如果由原告承担主要举证责任会遇到很多困难:作为污染受害人的原告(多为公众或居民)由于受到文化、科学知识限制和缺乏对致害物检测、化验的手段很难取得有关证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没有针对环境
环境纠纷的处理程序35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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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死去何所道,托体同山阿。 57、春秋多佳日,登高赋新诗。 58、种豆南山下,草盛豆苗稀。晨兴 理荒秽 ,带月 荷锄归 。道狭 草木长 ,夕露 沾我衣 。衣沾 不足惜 ,但使 愿无违 。 59、相见无杂言,但道桑麻长。 60、迢迢新秋夕,亭亭月将圆。
56、书不仅是生活,而且是现在、过 去和未 来文化 生活的 源泉。 ——库 法耶夫 57、生命不可能有两次,但许多人连一 次也不 善于度 过。— —吕凯 特 58、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 。—— 朱熹 59、我的努力求学没有得到别的好处, 只不过 是愈来 愈发觉 自己的 无知。 ——笛敢地 走到底 ,决不 回头。 ——左
环境违法案件的现场调查和处理流程图2019.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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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讨论:由办案中队备齐 前期调查资料及调查报告。 法制办组织召开队内部审核 会,对案件调查内容及法律 依据合法性进行初审,形成 共识处理意见,制作《案件 集体讨论笔录》。(参加人 员:队长、副队长、法制办 人员、办案人员)(交办后 12日内)
案件处理:经队内集体讨论并经主管局长审批后,确定行政处罚的案件由办案中队整理案件资料进行 立案。对警告、限期整改、限期改正的案件,由办案中队向企业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改正环境违法行 为决定书及责成县(区)局加强监管的通知,督促县(区)局和企业按时上报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并 形成调查处理报告。对举报不属实或经调查无问题的案件,由办案中队完善调查处理报告。(交办后 15日内)
回复:办案中队将调查情况回复信访人。(交办后28 日内)
结案:办案中队填写《案件结案报告表》,结案表中 增加法制办意见。将结案报告复印转达信访办留存。 (交办后30日内)
内部审批:办 案中队依据内 审会意见建议 对调查处理报 告进行补充完 善,填写《案 件内部审批表 》,经队长审 签(交办后13 日内)
领导审 批:报局 领导审批 (交办后 14日内)
信访 案件
领导 交办
上级 批办日常Leabharlann 检查案件交 办:队 长签办
领导审 批:主 管局长 审批
环境违法案件的现场调查和处理流程图
案件调查:负责中 队到现场对案件进 行调查,制作检查 现场(勘验)笔录 、询问笔录、抽样 取证通知书,现场 下达稽查通知书, 并收集必要的证据 材料。(交办后7 日内)
立案审批:对经 查实属环境违法 案件填写《立案 审批表》,经队 长批准,报主管 局长审批。形成 调查报告,提出 初步的处理建议 。(交办后10日 内)
环境纠纷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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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纠纷处理程序环境纠纷处理程序一、引言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速和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环境纠纷的处理程序在保护环境有效性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介绍环境纠纷处理的基本程序和步骤,以便更好地维护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二、环境纠纷的定义和类型环境纠纷是指因为人为活动引发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问题而引起的的法律纠纷。
根据不同的环境问题,环境纠纷可以分为水污染、空气污染、土壤污染、噪声污染等。
三、环境纠纷处理程序1.立案当环境纠纷案件发生时,被侵权方需要向相应的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投诉或申请立案。
环保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勘察、调查并评估案件的情况。
2.取证在立案后,环境保护部门需要收集可靠的证据,以证明环境纠纷的存在以及侵权方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这可以通过采集空气、水、土壤等样品进行分析、监测,还可以对现场进行勘察、拍照等方式进行。
3.调解在取证阶段结束后,环保部门将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调解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组织协商等方式进行。
调解的目的是希望通过双方的协商达成一致,保护双方的权益,并采取解决环境问题的措施。
4.仲裁如果调解未能取得一致,环保部门将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并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仲裁。
仲裁的结果将作为处理环境纠纷的决策依据。
5.诉讼如果仲裁结果不被双方当事人接受,他们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将对案件进行审理,并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作出判决。
6.执行一旦判决出来,相关部门需要严格执行。
这可以通过罚款、整改等方式进行,确保被侵权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四、环境纠纷处理程序的改进目前,环境纠纷处理程序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立案程序需要更加规范化和透明化,以确保案件能够及时得到处理。
其次,取证和调解程序也需要更加严谨和科学,以确保处理结果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另外,加强公众的环境意识和参与度也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公众的广泛参与,才能真正实现环境纠纷的有效解决。
五、结论环境纠纷处理程序是保护环境有效性的重要手段。
第六章环境纠纷及其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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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有一化工厂将有毒废料偷偷埋入李某农田的 枯井中,李某发现后,要求该厂消除有毒废料。 但该厂不愿消除,而答应赔偿李某1万元人民币。 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试问这一协议是否有效?
(三)调解
调解是针对具有协商性的环境民事和行政纠纷而言的,是由第三方主持 促成双方达成协议解决环境纠纷的方法。 1、人民调解,人民调解主要是解决基层乡镇企业、个体户作坊、摊点在 生产经营过程中与居民在日常生活中所产生的环境问题而导致的环 境纠纷,它包括民间自行调解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两种形式。 2、行政调解或处理。即由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环境纠纷进行的调解,这 种调解依据主持调解机关的不同,包括环境保护机关调解、上级主 管机关调解、其他行政机关调解三种形式。被调解人如果对调解结 果不服,仅能以争执对方为被告提起环境民事诉讼,不能以环境行 政机关为被告提起环境行政诉讼。 3、司法调解: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对环境纠纷进行的调解。如人民法院 主持对环境民事纠纷的调解。 4、联合调解:由多个调解部门联合对环境纠纷进行调解。
(三)、分类 1.根据法律性质不同可分为环境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 2.根据国别不同分为国际和国内环境纠纷; 3.根据行政区域不同可分为单一区和跨行政区的环境纠纷; 4.以内容不同可分为停止污染、消除危险、排除妨碍、恢复 原状的纠纷和行政机关处罚是否合法、公正的纠纷。
• 环境纠纷的发生情况
全国信访总数 700000 600000 500000 400000 300000 200000 100000 0 年份 1990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全国信访总数
案例:1997 年9月,原告长乐市泉利集团水产有限公司称由于被告长乐 市银河感光厂工业废水污染,致使其甲鱼大量病死。为此原告请求法 院判令被告赔偿损失2158万元。由于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对环境污染侵 权赔偿案件采用被告举证原则,因此本案的关键在于:被告举证感光 厂的废水与泉利集团的甲鱼之死没有因果关系。由原告举证的水质监 测报告中评述:由于被告排放废水使原告养殖场周围的水质和场底泥 质的铜离子含量高于国家规定的渔业水质标准,超标达30倍。因此原 告认为甲鱼之死系废水污染所致。被告在庭审答辩中进行如下举证: 一是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出版的《鳖养殖》一书中指出,甲鱼养殖水 质对铜元素无特别要求;二是中国农业科技出版社出版的《鳖病及其 防治》一书也载明:甲鱼对生石灰、硫酸铜等表现出极不敏感的现象; 三是我国甲鱼养殖权威部门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证明, 养殖场底泥质的铜离子含量并非甲鱼的致死量。依据上述证据,得出 两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依法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做出驳回原告诉 讼请求的判决。
环境纠纷解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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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环境纠纷解决程序
传统理论:公法私法界限分明——相对人以外 的第三人,并不直接受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 只有在直接相对人实施了具体行政行为许可的 行为后才发生间接受害结果。利害关系人的损 害并非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所致,应该起诉, 其所受损害或不利益实际为相对人和第三人之 间的私法问题。
第十二章 环境纠纷解决程序
第十二章 环境纠纷解决程序
(一)概念:依照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监管 部门对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作出调解处 理。
(二)性质之争: 1.行政裁决 2.行政调解:
第十二章 环境纠纷解决程序
1991年6月30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在《关于环保 部门能否就污染赔偿处理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问题的复函》中规定:“如果当事人一 方或者双方对环保部门所作的处理决定不服, 既不履行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环保部门不能 向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应明确告知当事人就 原污染赔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章 环境纠纷解决程序
第一节 环境行政纠纷 一、环境行政复议 二、环境行政诉讼:海淀行政诉讼
(一)两面关系说:是否有公权利的存在,应 从国家行为尤其是从行政机关与直接相对人之 间判断,不及于与具体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 系的第三人。
第十二章 环境纠纷解决程序
(二)三面关系说:公权利是否存在不能仅以 具体行政行为两方当事人判断的范围,应及于 具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德国行政法院法和日 本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章 环境纠纷解决程序
1995年《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赔偿责 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 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调解处理;调 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环境纠纷解决程序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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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法》
第七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 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
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 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 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 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3月)
第十二条 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 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 公平竞争权的;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 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 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2.因果关系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关系二者之间关系:
3.因果关系推定运用的若干学说:
(1)优势证据说:因果关系存在的可能性超 过50%
第三节 环境自卫权
一、定义:污染受害者,在不能通过正常的公力手段 解决环境纠纷时,自行对加害人的设施造成适当损 害以阻止环境污染继续的权利。
二、理论基础:民法中的正当防卫权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八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 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 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现代理论:公权力对于私人生活介入令对第三 人遭受不利益有决定性影响;三面关系说可以 对除去第三人不利益釜底抽薪。——直接后果 ,颁发许可应顾及邻人利益。
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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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噪声导致侵权案
案例五
某建筑工地施工噪音扰民,导致周边居民无法正常休息和生活,多次交涉无果后 ,被告上法庭并被判赔偿精神损失等费用。
案例六
某铁路运输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控制火车噪声,导致周边居民受到噪音干 扰,被告被判赔偿居民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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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ppt
xx年xx月xx日
目录
• 环境侵权概述 • 环境民事责任基础理论 • 环境侵权的救济方式 • 环境民事责任的承担 • 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的立法建议 • 环境侵权案例分析
01
环境侵权概述
环境侵权定义
环境侵权:是指因人为原因导致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行为 ,致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依 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侵权行为。
法人也可能成为环境侵权 的责任主体,需根据具体 情况承担相应责任。
政府
在特定情况下,政府也可 能需要承担环境侵权民事 责任。
责任范围
财产损失赔偿
应赔偿受害人因环境污染 所遭受的财产损失,包括 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人身伤害赔偿
应赔偿受害人因环境污染 所遭受的人身伤害,包括 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 慰金等。
核损害侵权
因核设施、放射性物质等造成人身 、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侵权行为。
环境侵权的历史发展
19世纪中叶以前
环境问题未引起重视,环境侵权问题也相应较少。
19世纪中叶至20世纪中期
工业化和城市化快速发展,环境问题逐渐凸显,环境侵权案件也开始增多。
20世纪中期以后
环境保护逐渐成为全球性议题,各国开始加强环境保护立法和环境侵权责任立法,同时司法实践也不断完善。
对环境侵权的惩罚力度不够
环境纠纷处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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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纠纷处理流程
1. 环境纠纷的定义
环境纠纷是指因环境资源利用、污染、保护等问题引发的争议和纠纷。
2. 环境纠纷处理的原则
- 公正公平原则:处理环境纠纷要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 预防为主原则:要注重环境纠纷的预防工作,从源头上减少环境纠纷的发生。
- 协商解决原则:优先采取协商解决的方式处理环境纠纷,通过各方的合作达成互利共赢的结果。
- 法律保障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生态环境的整体利益。
3. 环境纠纷处理流程
步骤一:收集证据
当环境纠纷发生时,第一步是收集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环境污染的证据、相关合同和法律文件的证据等。
步骤二:协商解决
在收集到足够证据后,可以选择与纠纷方进行协商解决。
协商过程中应坚持公正公平原则,经过充分的讨论和协商达成互利共赢的解决方案。
步骤三:诉讼程序
如果协商解决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或对方不履行协商结果,可以考虑进入诉讼程序。
诉讼程序需要依法提起诉讼,并经过法院的审理,最终由法院做出裁决。
步骤四:执行裁决
如果法院做出有利于当事人的裁决,纠纷方应遵守裁决结果并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可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来执行裁决。
4. 环境纠纷处理的注意事项
- 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确保符合法律规定。
-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生态环境的整体利益。
- 注意环境纠纷的预防工作,从源头上减少环境纠纷的发生。
- 遵守纠纷解决程序,尊重法院的裁决。
以上是环境纠纷处理的基本流程和注意事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环境纠纷的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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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涉外环境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对涉外民事诉讼作了规定,这
些规定同样适用于涉外环境民事诉讼,具体如下: (1)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领 域内进行环境民事诉讼,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我国民 事诉讼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 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3)外国人、无国籍人、 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 义务。(4)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人 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国法院 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 等原则。
第八章 环境纠纷的处理程序 第一节环境纠纷的诉讼程序 第二节环境纠纷的非诉讼程序
第一节 环境纠纷的诉讼程序
一、环境纠纷诉讼程序概述 (一)环境诉讼的概念
环境诉讼,是指环境法主体向人民法院申述其 主张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其作出判决的活动。 环境诉讼制度产生的基础是国家宪法和法律对环 境权益的保护。
式:一是通过专门的行政诉讼法典即《行政诉讼法》,规 定统一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这种统一的受案范围当然适 用于环境行政诉讼;二是通过专门的环境法律、法规,规 定专门适用于环境行政的行政行为;三是通过其他法律部 门的法律、法规规定某些适用于环境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
(1)《行政诉讼法》关于环境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
环境民事诉讼大致与一般的民事诉讼相同,也适用民 事诉讼法中的各项规定,但由于环境法在实体法上有许多 不同于传统民法的特殊法律规范,因此环境民事诉讼在某 些方面又与普通的民事诉讼有所不同。具有自身的一些特 点。
第一、举证责任倒置。 第二、实行因果关系的推定原则。 第三、公民诉权的扩大。 第四、诉讼时效的延长。
环境纠纷解决实施方案
![环境纠纷解决实施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a4a1bdfbc67da26925c52cc58bd63186bceb92fa.png)
环境纠纷解决实施方案在当今社会,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环境纠纷也随之增加。
解决环境纠纷,不仅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更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制定一套实施方案,以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
首先,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至关重要。
政府部门应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对环境污染、资源浪费等行为进行严格规范,确保环境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同时,要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让环境违法者付出应有的代价,从而有效遏制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
其次,加强环境监测和评估工作。
建立健全的环境监测网络,对环境污染、资源消耗等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环境问题的存在和发展趋势,为环境纠纷的解决提供科学依据。
同时,加强环境信息公开,让公众了解环境状况,提高公众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再次,推动环境治理和修复工作。
对于已经受到污染的环境,需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和修复。
政府可以引导企业加大环境治理投入,采取科学有效的技术手段进行环境修复,还原受损的生态系统,恢复环境的自净能力。
同时,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环境治理和修复工作,形成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公众参与的治理格局,共同保护好我们的家园。
最后,加强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
建立多元化的环境纠纷解决机制,包括行政、司法、仲裁等多种解决途径,为环境纠纷的解决提供多样化的选择。
同时,加强环境纠纷调解工作,引入第三方中立机构进行调解,协助各方解决环境纠纷,减少环境纠纷的升级和扩大,维护社会稳定。
总之,解决环境纠纷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企业、公众等多方共同参与,形成合力。
只有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环境监测和评估、推动环境治理和修复、加强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才能有效解决环境纠纷,保护好我们的环境,让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环境投诉处理与环境争端解决
![环境投诉处理与环境争端解决](https://img.taocdn.com/s3/m/d29352793868011ca300a6c30c2259010202f3bc.png)
环境投诉处理与环境争端解决一、引言环境问题是全球关注的焦点,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加,环境投诉和争端也随之增加。
如何有效处理环境投诉和解决环境争端,成为了社会发展的重要议题。
本文将从投诉处理与争端解决的角度,探讨如何在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同时维护社会稳定。
二、环境投诉处理1. 投诉渠道建设为了有效处理环境投诉,建立健全的投诉渠道是至关重要的。
领导部门应该加强对公众对于环境问题意见和建议的接收,并及时回应。
同时,企业也应该设立独立的投诉渠道,并建立完善的内部机制来及时解决问题。
2. 投诉受理与调查一旦接收到投诉,相关部门应该及时受理并展开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需要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并收集相关证据进行分析。
同时,在公众利益与企业利益之间进行权衡,在保护公众权益的同时,也要兼顾企业的合法权益。
3. 投诉处理与结果公示在投诉处理的过程中,相关部门应该及时与投诉双方进行沟通,寻求解决方案。
如果问题无法解决,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调解或者通过公众参与来寻求解决。
最终的处理结果应该及时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三、环境争端解决1. 调解与协商在环境争端中,调解和协商是最常见的解决方式。
相关部门可以发挥中介作用,促使双方进行对话,并寻求共同利益。
在调解和协商过程中,需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见,并尽量达成双赢的结果。
2. 仲裁与诉讼如果调解和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或者诉讼来寻求争端的最终解决。
仲裁是一种相对快速、低成本、灵活性较高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护当事人权益。
而诉讼则是一种正式、有程序性要求较高的方式,在保护公正和合法性方面具有优势。
3. 公众参与与舆论监督环境争端解决过程中,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起着重要的作用。
公众可以通过参与公共决策、提供信息和建议,对争端解决起到推动作用。
同时,舆论监督可以促使相关部门和企业更加透明、负责任地处理争端。
四、环境投诉处理与环境争端解决的挑战1. 信息不对称在环境投诉处理和争端解决过程中,信息不对称是一个常见的问题。
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幻灯片PPT
![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幻灯片PPT](https://img.taocdn.com/s3/m/220da5f052d380eb63946d4f.png)
没有意思联络的分别侵权,承担按份责任。
第五节 环境侵权的救济途径
❖ 一、自行协商 ❖ 二、调解 ❖ 三、仲裁 ❖ 四、环境民事诉讼
1、起诉资格的放宽
环境公益诉讼:环保公益组织认为 环境公益受到侵犯可以向法院提起 诉讼。
❖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 因污染环境 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 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 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 任。
❖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八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 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 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 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2007年2月1日,该案在湖南省高院公开开庭 再审,刘德胜却在2006年11月22日去世。刘 的老伴郑宏珠首次向农机局提出了77.69万元 的赔偿,其中包括30万元的精神赔偿费。
❖ 2007年11月,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农机局在 生活区内喷漆作业,对刘德胜等附近居民的生 活环境造成了不良影响,但刘德胜主张患上癌 病是农机局喷漆行为所致,由于目前无法准确 界定各种癌病的起因,在此情况下,如果适用 举证责任倒置原那么,以市农机局举证不能为 由推定本案所涉市农机局污染行为与刘德胜癌 病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缺乏事 实依据。
❖ 期间,刘德胜向吉首市环保局进展了投诉。吉 首市环保局认定吉首市农机局在单位宿舍院内 进展喷漆活动,产生含苯有毒气体,对周围居 民造成影响。
❖ 2000年刘德胜确诊为恶性淋巴癌。
❖ 2002年7月,刘德胜起诉至吉首市人民法院, 称致癌原因乃由于被告喷漆造成苯污染所致, 要求吉首市农机局“停顿侵害、赔偿造成的损 失〞。 被告辩称:原告患淋巴癌乃被告喷漆所致没有 科学依据,目前对人类致癌的化学物质有143 种。原告患病与我局喷漆没有必然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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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环境纠纷解决程序
第二节 环境民事纠纷 一、环境行政调解处理 老《环境保护法》第41条: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 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 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 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 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 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 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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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理论:公法私法界限分明——相对人以外 的第三人,并不直接受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 只有在直接相对人实施了具体行政行为许可的 行为后才发生间接受害结果。利害关系人的损 害并非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所致,应该起诉, 其所受损害或不利益实际为相对人和第三人之 间的私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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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赔偿 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 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 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调解处理; 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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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法》
第七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 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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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 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 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 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 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 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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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 (1)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 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 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 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定和调解书;人 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 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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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依照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监管 部门对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作出调解处 理。 (二)性质之争: 1.行政裁决 2.行政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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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6月30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在《关于环保 部门能否就污染赔偿处理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问题的复函》中规定:“如果当事人一 方或者双方对环保部门所作的处理决定不服, 既不履行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环保部门不能 向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应明确告知当事人就 原污染赔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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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环境行政纠纷 一、环境行政复议 二、环境行政诉讼:海淀行政诉讼
(一)两面关系说:是否有公权利的存在,应 从国家行为尤其是从行政机关与直接相对人之 间判断,不及于与具体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 系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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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面关系说:公权利是否存在不能仅以 具体行政行为两方当事人判断的范围,应及于 具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德国行政法院法和日 本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章 环境纠纷解决程序
全国人大法工委在1992年1月31日给国家环境保护局 关于正确理解和执行《环境保护法》第41第2款的答 复中进一步指出:“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因环境 污染损害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所作的 处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 讼,但这是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 不能以做出处理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被 告提起行政诉讼。”
(三)法律效力: 无强制约束力、无强制执行力。 实践做法:环保局仅作调解,不单方处理。调 解协议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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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 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第一条规定: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 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 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 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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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与诉讼程序的衔接: 非进入诉讼的必经程序、非最终程序。 资源纠纷的行政处理
新《环境保护法》删除有关行政调解处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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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境民事诉讼的特点: (一)诉讼时效三年
(二)举证责任和因倒置果关系推定: 1.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 规定》(2001年)第4条规定: 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 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 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水污染防治法》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现代理论:公权力对于私人生活介入令对第三 人遭受不利益有决定性影响;三面关系说可以 对除去第三人不利益釜底抽薪。——直接后果, 颁发许可应顾及邻人利益。
第十二章 环境纠纷解决程序
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 新《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 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 诉讼。”
(三)我国的立场: 老《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依照本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 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3月) 第十二条 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 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 公平竞争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