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一、引言为保障建设项目用地的合理规划和有效利用,提高用地预审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研究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包括土地规划的编制、预审材料的提交和审批程序等。
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3.1 评估规则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应遵循以下规则:•依法合规:遵守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确保用地预审工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公开透明:对用地预审工作的相关信息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平公正。
•职责明确: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形成协同工作机制,推动用地预审工作高效进行。
3.2 预审程序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程序如下:1.建设单位提交用地预审申请及相关材料。
2.土地规划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确保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
3.土地规划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和论证,评估结果包括土地利用合理性、环境影响等。
4.土地规划部门对评估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形成预审意见。
5.预审意见报送土地使用管理部门。
6.土地使用管理部门进行综合评估,审核预审意见。
7.土地使用管理部门制定用地预审报告,并出具预审结论。
8.预审结论报送相关部门,根据预审结论进行后续工作。
3.3 技术标准和指南为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制定以下技术标准和指南:•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编制标准:明确土地规划编制的基本要求和评估指标,指导用地规划的科学编制。
•建设项目用地环境影响评估指南:明确用地环境影响评估的程序和方法,保障用地利用的可持续性和环保性。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材料模板:提供用地预审申请所需的材料模板,简化申请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3.4 信息管理和公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信息管理和公开应遵循以下原则:•建立完善的用地预审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的准确和及时交流。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相关信息应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信息保密工作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6年11月25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姜大明2016年11月29日为进一步简化建设用地预审审查内容,减少审批要件,提高审批效率,决定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作出如下修改:一、将第七条修改为:“申请用地预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拟用地是否符合供地政策等;“(三)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者产业政策的文件。
“前款规定的用地预审申请表样式由国土资源部制定。
”二、将第八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查询核实;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登记等。
”三、将第九条修改为:“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转报用地预审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作出的初步审查意见;“(二)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及其他相关图件;“(三)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规划修改方案。
”四、将第十一条修改为:“预审应当审查以下内容:“(一)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二)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三)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是否已组织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并出具评审论证意见。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三)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四)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第四条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
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
第五条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第六条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但建设项目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委托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
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国土资源部。
涉密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
应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七条申请用地预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拟用地是否符合供地政策等;(三)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者产业政策的文件。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7号)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7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6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田凤山(章)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控制建设用地总量,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以下简称"预审"),是指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土地利用的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土地用途管制;(二)切实保护耕地;(三)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四)保障基础设施、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地。
第四条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等建设项目依照法律规定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建设项目由人民政府批准的,预审工作由该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批准的,预审工作由该部门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预审工作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建设单位提出预审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由负责预审工作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受理:(一)申请预审的正式文件;(二)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应当包含土地利用的章节,内容包括规划选址情况、用地总规模和用地类型、补充耕地资金落实情况等;(四)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拟占用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第七条负责预审工作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预审申请,应当受理。
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预审申请,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逾期不通知申请人的,视为受理。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17年1月1日最新)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为进一步简化建设用地预审审查内容,减少审批要件,提高审批效率,决定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作出如下修改:一、将第七条修改为:“申请用地预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拟用地是否符合供地政策等;“(三)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者产业政策的文件。
“前款规定的用地预审申请表样式由国土资源部制定。
”二、将第八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查询核实;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登记等。
”三、将第九条修改为:“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转报用地预审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作出的初步审查意见;“(二)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及其他相关图件;“(三)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规划修改方案。
”四、将第十一条修改为:“预审应当审查以下内容:“(一)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二)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三)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是否已组织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并出具评审论证意见。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1.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1年7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号发布 2004年10月29日修订 2008年11月12日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25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6年11月29日)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三)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四)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第四条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
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
第五条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第六条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但建设项目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委托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
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国土资源部。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规范用地预审行为,促进建设
项目用地合理利用,维护国家土地资源安全和生态环境,根据《国
土资源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
在规划审批前,对用地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评估,确定其适宜建设项
目的过程。
第三章用地预审程序
第一节用地预审申请
1. 用地预审申请人应向当地土地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2. 用地预审申请应包括用地预审申请书、用地规划方案和其他
必要的资料。
3. 申请人应对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节用地预审审核
1. 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用地预审申请后,进行初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退回。
2. 符合条件的申请,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用地预审审核。
3. 用地预审审核应综合考虑用地规划、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
因素,确保用地合理利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三节用地预审决定
1. 用地预审审核结束后,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应作出用地预审决定。
2. 用地预审决定应明确用地的用途、面积、条件、期限等内容。
3. 用地预审决定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违法违规处理
对用地预审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将
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对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如有调整或修改,经相关部门审批
后公布,以实际执行为准。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制度法规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制度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政策法规,制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制度,旨在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工作,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一、总则1.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
2.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目的是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城乡发展协调,维护国家土地资源的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3.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工作应遵守法律法规、自治条例和规章制度,保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的主体1. 国土资源部及其下属地方部门是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主体,负责制定预审标准、程序和操作规程。
2. 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对地方部门的指导与监督,并定期对各地方部门进行考核评价。
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标准1.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标准首先应符合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2.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标准应根据不同领域、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建设项目进行细化,综合考虑土地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社会效益等因素。
3.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标准应公开透明,充分征求各方意见,确保科学合理、公正公平。
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程序1.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应采取审查报告、听证会等方式,听取申请人的意见和各方的意见。
2.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过程中应及时公布预审结果,确保申请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3.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监督和管理1. 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工作的规范进行。
2.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应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保障信息的安全和可靠。
3. 对于违反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并公开通报,追究相关责任。
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法律责任与处罚1.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等违法行为,应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17最新)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2017)(199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发布2010年11月30日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25 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应当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的申请、审查、报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申请受理、审查、报批工作。
第四条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受理预审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使用标准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第五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具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者审核文件。
建设项目拟占用耕地的,还应当提出补充耕地方案;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还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第六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中的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或者受季节影响急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先行用地。
申请先行用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先行用地申请;(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四)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审核文件或者有关部门确认工程建设的文件;(五)国土资源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第 九条
受 国土 资 源部 委 托 负责 初 审 的 国土 资源
第 十 四条
预 审 意见 是 有关 部 门审批 项 目可 行性
安 排情 况 ;
( ) 土地管理法》 五 属《 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 , 建设
项目 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规划的修改方
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的审批类建设项 目与需
案 、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
律、 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 当 自受理预审 申 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 日起二十 日内, 完成审查工作 ,
责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 门负责人批准 ,可以延长十
日。
项 目与需核准的建设项 目,项 目单位应当在用地预审 完成后 , 申请用地审批前 ,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与矿产资源压覆情况证明等
手续 。
第十三条
预审意见应 当包括对本办法第十一条
规定 内容 的结论性意 见和对建设 用地单位 的具体要
_ 政策 导镀
一
建 设 项 目用 地 预 审 管 理 办 法
(0 1 6月 2 l 20 年 8E国土 资源部 第 5次部 务 会议 通过 ,04年 1 20 0月 2 9日国土 资 源部 第 9次部 务 会议 修 订 ,
20 年 1 月 1 08 1 2日国土资源部第 1 3次部务会议修正)
法对 建设 项 目涉及 的土地利 用 事项进 行 的审查 。 第三 条 预审 应 当遵 循 下列 原则 :
需备案的建设项 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 ,由建设单 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 第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 四条规定应当由国土资源
( ) 一 符合 土地 利用 总体 规划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用 地 单位 提 出预 审 申请
位 提 出 用 地 预 审 申请 出用 地 预审 申请
。
管 理 部 门在 建 设项 目审批
核准
、
备 案阶 段
。
,
依法 对 建 设项
需 核 准 的建 设 项 目在 项 目 申请 报 告 核 准 前
。
,
由建 设 单
泵
5
目涉 及 的 土 地 利 用 事 项 进 行 的审查
(
的 国 土 资源 管 理 部 门预 审
。
由 与 核准
、
备 案机 关 同级 由建 设
,、
条例 》 和 《 务 院 关 于深 化 改 革严 格 土 地 管 理 的 决 定 》 国
。
制
第 五 条 需 审批 的 建 设项 目在 可 行性 研 究 阶段
,
,
第二
条 本 办法所 称建 设 项 目用 地 预 审
、
是 指 国土 资 源
。
国家 土 地 总 督 察 办 公 室 与 江 西 省
新 增 投 资 在 华 北 五 省 区 市 的 资 金投 向
来 源 : 新 华社
《 设 项 目用 地 预 审 管 理 办 法 》 已 经 2 0 0 8 年 建
1 1 月 12
日 国土 资 源 部第 1 3 次 部 务会 议 修 正 通 过
,
,
现 予 以公 布
自2 0 0 9 年 1 月 1 日起 施 行
二
。
部
o o 八 年十
一
长 徐绍 史
月 二 十九 日
(2 0 0 1 年 6 月 2 8 日 国 土 资 源 部 第 5 次 部 务 会 议 通 过
2004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ll i ii l
C C NE NG W ORL D V L ] No 2 O .2 GE OTE HNI AL ENG I ERI
. … . … … … … … … … . 一 . …
一
.一 .…
…
…
…
…
…
…
…
…
…
…
…
…
…
…
一
—
—
…
…
…
…
出具 经相 关部 门和专 家 论 证 的 规划 修 改 方 案 、 划 规 修 改对规 划 实施影 响评 估报 告 和修改 规划 听证会 纪
岩 工 界 第 卷第期 土 程 t 2 2
雪
建 设 项 目用 地 预 审 管 理 办 法
(0 1年 6月 2 日国土 资 源 部 第 5次 部 务 会 20 8 应 当 由 国土 资 源部 负责 预 审 的输 电线 塔 基 、 钻 探 井位 、 通讯 基站 等小 面积 零 星分散 建设 项 目用地 , 由省级 国土 资源 管 理部 门预 审 , 报 国土 资 源部 备 并
国土资源管理部 门在建设项 目审批 、 核准、 案阶 备 段, 依法 对建 设项 目涉 及 的 土地 利 用 事 项 进 行 的审
查。
第 三条
预 审应 当遵循 下 列原则 :
( )符合 土地 利用 总体 规划 ; 一 ( )保护耕 地 , 二 特别 是基 本农 田 ; ( )合理 和集 约节 约利 用土地 ; 三
的省级 国土资 源管 理 部 门受 理 , 但建 设 项 目占用 规
预审完成后 , 申请用地审批前 ,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的
规定 , 办理 地质 灾 害危 险性 评 估 与 矿产 资 源 压 覆 情 况证 明等 手续 。
2023修正版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一、背景与目的为了规范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流程,强化对建设项目用地的管理,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城市建设的质量和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工作,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等各类建设项目。
三、预审申请1. 项目方在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前,必须向有关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2. 申请材料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说明、土地使用权证明、用地规划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相关文件。
3. 申请材料需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数量进行归档,并加盖项目方的公章。
四、预审审核1. 预审审核由有关部门负责,审核周期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2. 预审审核主要包括对项目地块的合规性、用地规划的合理性、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等方面的评估。
3. 预审审核结果需以书面形式向项目方反馈,明确是否通过预审,并给出具体原因和建议。
五、预审监督1. 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预审工作的监督,确保预审审核的公正和客观。
2. 对于违反预审管理办法或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 预审监督机构应及时处理预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整改和改进。
六、补充说明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并有权对其内容进行解释和修改。
总结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加强对建设项目用地的管理,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和城市建设的质量。
该管理办法规定了预审申请的要求和审核流程,明确了预审结果的反馈方式,并强调了对预审工作的监督和追责机制。
通过严格的管理办法,将有效控制建设项目用地的规划合理性和环境影响,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提高用地利用效率,保障国家生态环境和资源安全,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申请、审批、备案等程序;2. 用地指标的分配、调整、补充等事项;3. 管理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和检查。
三、主体责任1.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2. 地方政府负责加强对本地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3.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申请用地,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用地预审工作。
四、申请流程建设单位应当填写并提交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附上相关证明材料等,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按照程序决定是否进行用地预审。
五、审批程序1. 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用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依法相关文件,进行审查;2. 通过专家评审会议,形成审查意见;3. 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审查意见,做出用地预审决定,告知申请单位。
六、用地指标分配根据国家土地规划要求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分配合理的用地指标,确保用地利用效率和生态环境保护。
七、监督检查1.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工作实行定期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整改;2. 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确保用地预审工作的规范实施。
八、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其他规定,以该规定为准。
以上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内容,建议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地方政府及建设单位严格遵守执行。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17年最新)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2017>〔1999年3月2日中华人民XX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发布2010年11月30日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25 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XX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XX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应当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的申请、审查、报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申请受理、审查、报批工作。
第四条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
受理预审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使用标准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第五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具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者审核文件。
建设项目拟占用耕地的,还应当提出补充耕地方案;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还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第六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中的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或者受季节影响急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先行用地。
申请先行用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先行用地申请;〔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四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审核文件或者有关部门确认工程建设的文件;〔五国土资源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8修正).doc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8修正)()(2001年6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2004年10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修订,2008年11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13次部务会议修正)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1年6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2004年10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修订,2008年11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13次部务会议修正)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三)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四)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第四条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第五条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第六条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但建设项目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委托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
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国土资源部。
涉密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年修正.doc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8年修正)发文单位:国土资源部文号:令第42号发布日期:2008-11-29执行日期:2008-11-29生效日期:1900-1-1《建设项LI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1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13 次部务会议修正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徐绍史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建设项I」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1年6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2004年10月29 日国土资源部笫9次部务会议修订,2008年11月12 B国土资源部第13次部务会议修正)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U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LI 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LI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三)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四)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第四条建设项I」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Lh ill 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口,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第五条需审批的建设项I」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山建设用地单位提岀预审申请。
需核准的建设项I」在项U申请报告核准前,山建设单位提岀用地预审申请。
需备案的建设项L1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山建设单位提岀用地预审申请。
第六条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口,国土资源部委托项LI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但建设项LI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委托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
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
理办法
无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09(000)013
【摘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1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13次部务会议修正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页数】0页(P31-33)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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