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本科生毕业证、学位证发放时间的通知
XX学院关于往届毕业生申请补授学历、学位的通知
XX学院
关于往届毕业生申请补授学历、学位的通知
一、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未获得学历、学位的毕业生可在离校后两年内由本人向学院申请补授毕业证、学位证。
二、根据20XX届毕业生毕业资格审查和学位资格审查工作要求,往届未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同学,现可申请补发(授)毕业证、学位证。
具体如下:
1、20XX届未取得毕业证书学生申请补授毕业证和20XX届未取得毕业证书学生申请补授毕业证、学位证须由学生填写《往届毕业生毕业清考(答辩)申请表》(附件),向学校进行申请补考或补答辩。
2、德育、智育(成绩)和体育成绩符合补发毕业证或补授学位条件的,由学院汇总,报教务处审核后,相关学生方可参加相关课程的补考、补修和毕业论文补答辩。
未完成毕业论文撰写工作的,须重新开题进行毕业论文环节。
三、申请时间:20XX年X月X日至X月X日
四、联系方式
X老师;X-X
附件:X学院XX届毕业生毕业清考(答辩)申请表
教务处
20XX年X月X日
附件:
XX学院
X 届毕业生毕业清考(答辩)申请表
2.此表一式2份,1份留学生所在学院,1份交教务处。
3.主管签字后集中提交至教务处,逾期不报者,不再安排补考,延期毕业。
课堂笔记: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的法律思考-参考模板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的法律思考一、案情简介。
1998年,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受理了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案。
该案的受理和最终判决在理论界引起了广泛关注和深入探讨。
案件原告田永是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94级学生。
1996 年 2 月参加电磁学的课程补考时,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中途去厕所,纸条掉了出来,被跟随的监考老师发现,虽然没抓到正在抄袭的直接证据,但监考老师还是按考场纪律,将其考卷以零分计算。
北京科技大学根据该校“068号”文件《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第3条第5项的规定,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并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
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
田永继续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修完了四年的本科课程,学习成绩和毕业论文已经达到高等学校毕业生水平。
临近毕业时,北京科技大学有关部门以原告田永不具有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
原告田永认为被告行为违法,侵犯了其基本权利,请求法院撤销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的决定。
一审受理案件的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判决: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应向原告田永颁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并召集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原告田永的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核;与此同时,被告北京科技大学还应履行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原告田永毕业派遣的有关手续的职责。
二审法院驳回了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二、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
1.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领域发生纠纷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判断相对人的主张是否妥当,以作出裁判的一种活动。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教学厅〔1993〕4号高等学校1970-1976年入学的毕业生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
关于高等学校1970-1976年入学的毕业生有关问题的
通知
教学厅[199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职改工作部门,国务院各部委教育司(局)、人事(干部)司(局):
现将普通高等学校1970-1976年入学的毕业生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1970-1976年进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大学生,他们的学制当时规定“普通班暂为二至三年”,学习期满毕业时已由学校颁发了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其学历为大学普通班毕业。
近期,一些院校自行为这批毕业生重新开具学历证明或换发毕业证书,这种做法不妥,应予制止,在此之前已开具的学历证明或换发的毕业证书无效。
二、由于“文革”的特殊原因,这批毕业生当时仅在工资上规定相当于大学专科毕业生待遇,而没有明确是本科或专科,现在也不宜重新明确。
在评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对于一些在专业技术工作中,业绩突出、
水平、能力达到国家规定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评审。
请你们按隶属关系将此通知转发至高等学校或所属有关人事(干部)部门。
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盖章 ) 人事部办公厅(盖章)
一九九三年三月六日。
人社部关于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15号)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为规范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发放管理工作,决定自2010年起,启用全国统一样本的《技师学院毕业证书》、《高级技工学校毕业证书》和《技工学校毕业证书》(以下简称技工院校毕业证书)。
现就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毕业证书印制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定样式(见附件1),并下发空白证书印刷母版,由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使用本省的印刷母版分别组织印制。
二、毕业证书颁发对学业期满,思想品德合格,完成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的技工院校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按照属地管理和方便学校的原则,技工院校毕业证书须由学校所在地省级或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验印。
三、毕业证书管理(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本省(区、市)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的印制、核发、验印、保存及其他管理工作。
(二)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规范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印制、核发、验印、保存等管理工作,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各项管理流程和管理规定。
(三)空白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印刷母版采用“常用”、“备用”两张保密光盘形式下发,光盘要交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机要部门保存,并制定保密措施严格保管,实行保管与使用分开。
光盘每次领用均要详细登记使用情况,使用完毕务必及时返还。
光盘内容不得复制、删改,如遇光盘损坏、丢失等情况应立即向我部职业能力建设司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并获取“备用”光盘启用密码。
(四)空白技工院校毕业证书要根据本省(区、市)实际需求情况印制,并须印刷证书流水码(证书右下角“NO ×××”字样)。
空白证书要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实行保管与发放分开,每次领用证书均要详细登记发放情况,确保通过查询证书的流水码可判断证书的流向。
东北师范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须知.doc
东北师范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须知东北师范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须知依照东北师范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东北师范大学高等教育(二学历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位授予工作实行申请制。
一、申请学位条件1.已取得(二学历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2.6门主干课平均成绩在70分及其以上,本科无外语(二)成绩的考生,无申请学士学位资格;3.参加吉林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统一考试,吉林省学位办认定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4.无考试违纪记录。
二、集中受理申请时间、地点1.时间每年集中受理申请两次,上半年4月份,下半年10月份,具体日期以东北师范大学网站上公布的通知为准。
2.地点①社会自考生、高职高专考生东北师范大学(本部)田家炳教育书院五楼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自考部②校内二学历教育毕业生各主办学院三、申请学位材料1.填写东北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表(见附件),粘贴近期蓝底小二寸彩色照片及身份证复印件。
2.提交与申请表上粘贴的蓝底小二寸彩色照片一致的电子版照片,电子照片用18位身份证号码命名。
3.提交毕业证、学位外语考试合格证及毕业生登记表复印件(A4)各一份。
4.缴纳申请学士学位学费200元/人。
四、要求及说明1.填写东北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表要求内容完整、准确,手工填写要求使用蓝黑钢笔或碳素笔,字迹清楚、工整。
2.按照国务院学位办要求,在学位信息上报注册时必须同时上报与学位证上粘贴的照片为同底的电子版照片,否则注册信息无法查询。
3.二学历教育主办学院要对申请学位的二学历教育毕业生进行认真审核,并将符合条件者信息输入二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信息汇总表及电子照片在规定日期内报自考部。
4.学位证书发放时间上半年申请的8月底领取,下半年申请的次年2月底领取,具体日期以东北师范大学网站上公布的通知为准。
关于进一步改革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试点意见-
关于进一步改革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试点意见正文:---------------------------------------------------------------------------------------------------------------------------------------------------- 关于进一步改革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试点意见(国家教育委员会一九九四年四月七日发布)为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对教育改革的要求,切实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加快教育体制改革的步伐,现就普通高等教育中有关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进一步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精神,从招生开始,通过建立收费制度,改变学生上大学由国家包下来、毕业时国家包安排职业的做法。
同时,建立相应的奖学金、贷学金制度,鼓励学生努力学习,引导学生毕业后参与劳动力市场的竞争,国家不再以行政分配而是以方针政策指导、奖学金制度和社会就业需求信息来引导毕业生自主择业。
这样,逐步建立起“学生上学自己缴纳部分培养费用、毕业后多数人自主择业”的机制。
二、高等教育不属于义务教育,高等学校可以向学生收取部分培养费用,但要建立科学的收费制度,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可因地因校因专业而异,既要考虑到实际培养费用,又要考虑到学生家庭的承受能力,由学校提出意见后报学校主管部门实事求是地确定。
三、建立与收费制度和人才培养计划相配套的奖学金和贷学金制度。
国家依据宏观调控的有关法规和高等学校的办学条件核定招生规模,并根据国家需要确定由国家设立的专项奖学金的比例和专业范围。
通过收费制度和奖、贷学金制度的实施来体现现行招生计划中的国家任务和调节性两种形式。
四、高校招生时,应在考生填报志愿前公布分省市、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明确公布分学校、分专业收费标准和学生奖、贷学金设置情况,供考生报考时参考;录取时,对同一学校只划定一个最低控制分数线。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教学[1993]12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3年12月29日教学〔1993〕12号)现将《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隶属关系转发至所属各普通高等学校及承担研究生教育的其它机构,并遵照执行。
附件:一、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二、《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附件一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维护国家学历教育制度和学历证书的严肃性,保证高等教育的质量和规格,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系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承担研究生教育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发给学生受教育程度的凭证。
第三条国家承认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所证明的学历,持证人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四条按国家规定招收,入学后取得学籍的学生,完成某一阶段的学业后,根据考试(考查)的结果,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第五条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三种。
第六条毕业证书应具备以下内容:(一)毕业生姓名、性别、年龄、学习起止年月(提前修完者应予注明);(二)学制、专业、层次(研究生、本科或专科),毕业;(三)贴有本人免冠照片并加盖学校骑缝钢印;(四)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名;(五)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第七条结业证书应具备以下内容:(一)结业生姓名、性别、年龄、学习起止年月;(二)学制、专业、层次(研究生、本科或专科),结业;(三)贴有本人免冠照片并加盖学校骑缝钢印;(四)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名;(五)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做好1999年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人办发[1999]11号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做好1999年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正文:---------------------------------------------------------------------------------------------------------------------------------------------------- 关于做好1999年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人办发〔1999〕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1999年是我国实现跨世纪宏伟目标进程中具有特殊意义的一年。
国家将继续推进改革开放,把扩大国内需求作为促进经济调整的主要措施,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但就业的总体形势不容乐观,全国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压力依然严重。
各级人事部门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1998〕16号)的精神,做好1999年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人事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对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
近些年,各级人事部门在结构性供求矛盾突出,就业压力较大的情况下,克服困难,不断探索,在推进毕业生进入市场择业、拓宽毕业生接收渠道、保证毕业生正常接收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果,积累了许多有益经验。
今年,各级人事部门要继续按照抓改革、促发展、保稳定的总要求,从开发利用人才资料和保持稳定的高度出发,增强责任感,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宏观调控力度,发挥市场机制在毕业生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知难而进,千方百计做好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
二、抓住优化人员结构的机遇,考试录用高素质的毕业生充实行政机关。
今年中央国家机关编制内增加人员应主要从高校毕业生中考试录用。
地方省级机关要将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和优化结构、接收高校毕业生工作统筹考试。
毕业生就业指南
毕业生就业指南一、毕业生相关手续办理流程图1.1 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流程总图1.2 就业协议书签订流程详图注:省网指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注:1、书面解约证明也可由单位通过学生送交学校就业中心。
2、与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国海洋三公司所属企业解除协议的,解约手续在春节后开学时开始办理。
1.4 毕业生二次派遣流程详图注:二次派遣是指离校时报到证签发回生源地人事局的毕业生,在规定期限(自派遣之日起2年)内落实就业单位后,由负责鉴证的人事部门办理的派遣手续。
办理时间自毕业年份的7月15日开始。
注:调整改派是指报到证已签发到接收单位,在改派期内(毕业后1年),因特殊情况与原接收单位解除就业协议,由各级人事部门办理的改派手续。
办理时间自毕业当年的8月15日开始。
特殊说明:关于二次派遣和调整改派手续的办理,可查询就业信息网相关详细说明。
网址:/article_show.asp?id=5200二、就业相关知识2.1 就业推荐表简介: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是由学校统一提供,内容涵盖毕业生基础信息、日常档案信息、学校联系方式等内容的推荐材料,其中毕业生基础信息由学校就业中心整理审核,日常档案信息由毕业生通过学校就业信息网填写,辅导员老师审核。
毕业生在应聘时须提供推荐表复印件,签约时提供原件。
注意事项:因为该表是学校正式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的书面材料,所以具有较大的权威性和可靠性,毕业生必须重视填写工作,各项内容真实、充分。
遗失处理:就业推荐表原则上每位毕业生一份,如有特殊原因需补发的,由毕业生到学院辅导员处办理。
2.2 就业协议书简介: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复印无效。
签约后的协议书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各执一份。
协议书编号即毕业生的学号,与毕业生一一对应。
签约流程:具体程序详见第1 页。
解约流程:具体程序详见第2 页。
遗失处理:毕业生要妥善保管就业协议书,凡遗失后要求补发的,由毕业生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毕业生本人到学校就业中心办理。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结业生学历问题的批复-教学厅函[2001]3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结业生学历问题的批复
正文:
----------------------------------------------------------------------------------------------------------------------------------------------------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结业生学历问题的批复
(教学厅函[2001]3号)
《北京师范大学关于给张欣然换发大专毕业证书的请示》(师发字〔2001〕21号)收悉。
经研究,现将高等学校结业生学历等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高等学校结业生,是指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其中有一至二门课程(包括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不及格者。
结业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可按学校的规定补考,补考合格由学校换发毕业证书。
1980年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资待遇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民发(1980)39号、(80)劳总薪字136号、(80)财事字271号、(80)教计字287号〕规定,普通高等学校结业生的工资,按照同期同层次的毕业生低定一级,其见习期临时工资也相应的降低。
按当时的工资标准,低定一级即本科结业按专科毕业、专科结业按中专毕业对待。
普通高等学校的结业生,就业由学校推荐,单位录用时可同毕业生一样由学校办理就业报到手续。
本科结业生具有报考研究生资格,也可以报考专科起点的本科修读第二学历。
请按上述精神处理相关问题。
2001年5月24日
——结束——。
宁夏理工学院毕业证、学位证、档案发放办法
校清单》原件;
(二)档案发放条件
1、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已领取;
2、《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已办理;
3、学生需持《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档案发放单》到学籍科办理档案领取;
4、委托他人代领档案者,除以上材料外,还需有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
委托他人办理证书、档案领取后,如发生任何意外,均由委托人和受托人负责,与学院无关。
二、发放要求
1、学生持有毕业证、《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方可在“档案领取人”一栏签字,并持由发证教师签发的《档案发放单》到教务处学籍科办理个人档案邮递手续;
强调:学生必须办理《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且领取毕业证后,方可对其签发《档案发放单》。
2、学生本人领取毕业证、学位证及档案时,必须在证书、档案领取人项目栏填写本人姓名;
3、代他人办理证书、档案领取时,必须在证书、档案领取人项目栏填写代办人姓名。
三、发放时间
(1)证书、档案集中发放时间:每年7月3日—7月10日(不含周六、周日)
(2)在上述时间内未办理证书领取和档案邮递的学生,可在9月10日—9月20日期间到教务处学籍科集中办理;过了规定时间后,可于每月最。
兰州城市学院关于做好往届生毕业证及学位证补发(授)工作的通知-推荐下载
兰城院教[2012]85号兰州城市学院关于做好往届生毕业证及学位证补发(授)工作的通知各学院:为顺利完成往届生毕业证、学位证补发(授)工作,保证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现对往届生毕业证及学位证补发(授)工作的有关要求规定如下:一、毕业证、学位证补发(授)时间由教务处统一于每年1月、7月进行两次补发(授)工作二、补发(授)对象毕业证:毕业后三年内达到毕业条件的结业生;学位证:毕业后三年内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往届生。
三、补发(授)程序(一)毕业证1、考试及成绩管理每年3-6月、10-12月由教务处考务科组织安排往届生参加结业生补考。
考试结束后由课程承担学院将经学院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审核签名并加盖学院公章的成绩单报教务处考务科和学生所在学院,由考务科审核、汇总当期结业生的所有课程成绩。
2、毕业资格审核往届结业生通过结业生补考,成绩合格,达到毕业条件后,由二级学院审核学生毕业资格,于每年的6月底、12月底将符合条件学生的毕业资格审查表(一式两份,以学院、班级为单位汇总,学院签章、教务处审核)、成绩档案表(一式两份,学院签署毕业结论并盖章)、补考或清考成绩单(一式两份,由教务处考务科出具)统一报送至教务处行政科,行政科据考务科提供的结业生成绩汇总表和学院提交的毕业生资格审查表进行最后审核。
3、毕业证发放学校审核通过后,由教务处于次年1月、7月统一安排发放。
4、毕业证领取由二级学院通知结业生本人凭身份证原件和离校清单领取。
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时领取者可代领,但必须持结业生本人出具的委托书(须注明委托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委托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方可领取。
(二)学位证1、学位补授申请和审核往届未取得学位证的学生通过考试,获得毕业资格、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由本人向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兰州城市学院学士学位审批表》报审。
2、学位补授资格审核二级学院严格审核学位授予各项目所列条件,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在《兰州城市学院学士学位审批表》上签注意见并盖章,填写《兰州城市学院发放学位证书资格审查表》(一式两份)、《兰州城市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推荐书》、兰州城市学院学士学位授予附表(3个),收集学生获得学位补授资格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原件由二级学院审核),于每年的12月底将所有申请补授学士学位学生的材料统一报送至教务处行政科。
2023年四川攀枝花市属事业编报名时间9月21日-25日考试时间10月29日
2023年四川攀枝花市属事业编报名时间9月21日-25日考试时间10月29日image.png一、招聘单位基本情况(见附件1)二、招聘对象、范围及基本条件(一)招聘的对象和范围。
面向全国招聘完全符合《攀枝花市市属事业单位2023年公开考试招聘工作人员岗位情况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岗位情况表》)相关岗位条件要求和本公告的社会在职工作者、社会未就业人员。
其中,2024年普通高等教育应届毕业生必须在2024年7月31日前取得符合岗位条件要求的毕业证、学位证等证书,并凭证书办理聘用确认等手续;2024年应届留学回国人员必须在2024年7月31日前取得国(境)外学位,并完成教育部门学历认证等手续;其他报考者必须在面试资格审查前取得符合岗位条件要求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学历毕业证、学位证、执(职)业资格证书及其他证书等。
未在本公告规定时间取得并提供有关证书、证明的,视为报考者自动放弃,责任自负。
国外、境外留学人员须在面试资格审查前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境外的学历、学位认证证书。
如留学期间所学专业与报考岗位国内的专业名称不一致的,需提供省级教育部门或相关高校科研机构对其留学所学专业的第三方认证,认定与招聘专业为相似专业的可视为专业资格条件合格。
在符合专业等其他条件的前提下,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可报名应聘学历要求为大学本科的岗位,高级工班毕业生可报名应聘学历要求为大学专科的岗位。
(二)基本条件。
1.报考者应同时具备的基本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事业心和责任感强。
年满18周岁。
(2)身体健康,体检合格,具有正常履行招聘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3)年龄35周岁及以下(1987年9月21日及以后出生)。
《岗位情况表》中年龄要求为30周岁及以下的,须在1992年9月21日及以后出生;岗位年龄要求为40周岁及以下的,须在1982年9月21及以后出生;岗位年龄要求为45周岁及以下的,须在1977年9月21日及以后出生。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人办发[2002]34号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人办发[2002]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高校毕业生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搞好毕业生资源的开发利用和配置工作是落实人才战略任务,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的一项重要工作。
当前,高校毕业生的地区分布不平衡和结构性供求矛盾依然存在,各级人事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2〕19号)精神,进一步转变观念,深化改革,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做好今年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发挥人事部门职能作用,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的接收工作。
各级人事部门要按照国办发〔2002〕19号文件的精神,以人才战略总揽全局,积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接收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高校毕业生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进一步完善政策,健全高校毕业生接收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高校毕业生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二、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高校毕业生,要严格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录用高校毕业生。
县、乡机关要通过考试录用应届高校毕业生,进一步改善人员结构。
要按照《关于“十五”期间继续做好考试录用优秀大学生到基层公安机关工作的通知》(人发〔2001〕47号)的精神,会同公安等部门做好基层公安机关考试录用优秀毕业生的工作。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讲解
裁判要点1.高等学校对受教育者因违反校规、校纪而拒绝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受教育者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高等学校依据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的校规、校纪,对受教育者作出退学处理等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高等学校对因违反校规、校纪的受教育者作出影响其基本权利的决定时,应当允许其申辩并在决定作出后及时送达,否则视为违反法定程序。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八条基本案情原告田永于1994年9月考取北京科技大学,取得本科生的学籍。
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电磁学课程的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
考试中,去上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
监考教师虽未发现其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试。
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严肃考场纪律的指示精神,于1994年制定了校发(94)第068号《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简称第068号通知)。
该通知规定,凡考试作弊的学生一律按退学处理,取消学籍。
被告据此于1996年3月5日认定田永的行为属作弊行为,并作出退学处理决定。
同年4月10日,被告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退学处理决定和变更学籍的通知未直接向田永宣布、送达,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田永继续以该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
1996年9月,被告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之后每学年均收取田永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永进行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安排田永参加了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由其论文指导教师领取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结业费。
田永还以该校大学生的名义参加考试,先后取得了大学英语四级、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BASIC语言成绩合格证书。
被告对原告在该校的四年学习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毕业实习、毕业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绩为全班第九名的事实无争议。
国家教委、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等教育工作会议有关文件的通知
国家教委、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等教育工作会议有关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公布日期】1993.02.08•【文号】教高[1993]4号•【施行日期】1993.0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国家教委、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等教育工作会议有关文件的通知(教高[1993]4号1993年2月8日)我委于去年11月14日至18日在北京召开了全国普通高等教育工作会议,会议的主文件《关于加快改革和积极发展普通高等教育的意见》业经国务院转发(国发〔1993〕4号),现将会议的六个子文件:(1)《关于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深化领导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2)《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3)《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4)《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的意见》,(5)《关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6)《关于深化普通高等学校科技工作改革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
望结合各地区、部门和学校的实际情况,认真传达和贯彻执行这次会议的精神和会议的主文件及子文件。
请将传达贯彻的情况,于今年3月底前报到我委办公厅。
附件:一、关于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深化领导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二、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三、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四、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的意见五、关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六、关于深化普通高等学校科技工作改革的若干意见附件一:关于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深化领导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几十年来,中央部门对所属高等学校的发展建设,投入了大量人、财、物力,进行了艰苦而有效的工作,已经发挥而且将继续发挥重大作用,为繁荣我国高等教育事业作出了显著成绩。
人事部关于做好2000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12号
人事部关于做好2000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做好2000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2000年1月31日人发〔2000〕12号)2000年是世纪之交的一年,也是完成“九五”计划的最后一年。
国家将继续实施促进经济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大力调整经济结构,扩大国内需求,但毕业生供需矛盾依然突出,就业形势不容乐观,各级人事部门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办发〔1999〕50号文件精神,做好今年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大力推进毕业生资源市场化配置进程。
各级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改革,努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毕业生就业制度。
要引导毕业生进入人才市场择业,加速主体到位步伐。
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要积极稳妥地推行不包就业,不包分配的就业办法,逐步形成与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才配置和流动特点相适应的毕业生接收工作新机制。
二、继续做好选拔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锻炼的工作。
认真贯彻执行中组部、人事部、中编办、财政部《关于选拔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9〕67号)。
在完成1999年选拔计划的基础上,进一步总结经验,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质保量地做好今年毕业生的选拔管理工作。
三、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接收毕业生要严格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坚持考试录用。
地方机构改革在搞好定岗分流的同时,要尽量吸收优秀毕业生补充空缺岗位,使公务员的年龄、专业、文化等结构更加科学合理。
要继续贯彻执行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公安部《关于选拔录用部分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公安机关工作的通知》(人发〔1998〕40号),按照考录国家公务员的规定和要求,从全国高等学校选拔录用应届优秀毕业生到基层公安机关工作。
只有学位证没有毕业证
只有学位证没有毕业证学位证和毕业证是两个不同的证书,学位证是高校授予毕业生的学位证书,而毕业证是高校颁发给学生的毕业证书。
学位证是表示学生已经完成了相应的学业,并且达到了一定的学术水平;而毕业证则是表示学生已经顺利完成了全部的课程学习,具备了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尽管学位证和毕业证有着不同的作用和用途,但它们都是学生在完成学业后的重要身份证明。
对于只有学位证没有毕业证的情况,可能存在以下几种原因。
首先,学位证是由高校颁发给完成学业的学生,它证明了学生在该学位所对应的专业领域内具备了相应的学术知识和研究能力。
而毕业证则是由高校颁发给完成全部课程学习的学生,它证明了学生在该学校所就读的专业领域内具备了相应的知识和技能。
也有可能是学生提前获得了授予学位的条件,但还没有毕业证;另外,有些高校可能对学位证和毕业证的发放时间有所不同,学生只拿到了学位证而没有毕业证。
对于只有学位证没有毕业证的学生来说,他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学位证是学生完成学业后具备学术能力的重要证明,但它并不能代替毕业证的功能。
因此,如果需要证明自己在某个专业完成了全部课程学习,建议学生咨询学校相关部门,争取尽快获得毕业证。
其次,学生可以通过向学校申请,了解是否满足毕业证的申领条件,并尽早准备相关材料。
最后,学生可以向招聘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提供自己的学位证和成绩单等材料,来证明自己的学术能力和专业水平。
总之,学位证和毕业证是两个不同的证书,学位证是高校授予毕业生的学位证书,毕业证是高校颁发给学生的毕业证书。
尽管只有学位证没有毕业证可能存在一些特殊原因,但对于需要获得毕业证的学生来说,他们应该积极主动地向学校咨询并准备相关材料,争取尽快获得毕业证。
同时,学生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证明自己的学术能力和专业水平。
学士与本科的区别是什么
学士与本科的区别是什么学历和学位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只要你本科能正常毕业,就能拿到“本科学历”,但如果要拿到学位证书,就需要参加相关的学位考试,通过后就是“学士学位”了。
下面为大家带来学士与本科的区别是什么。
学士与本科的区别是什么学历和学位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只要你本科能正常毕业,就能拿到“本科学历”,但如果要拿到学位证书,就需要参加相关的学位考试,通过后就是“学士学位”了。
如果没有参加学位考试或没有通过考试,就只能拿到毕业证书,拿不到学位证。
而“硕士”、“博士”等,只是学历和学位的名称都一样,其实本质是不同的。
当你攻读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就是“硕士学位”,学历也达到“硕士”而已。
学历:本科硕士博士学位:学士硕士博士学历与学位的区别从学习收获来看,学历代表着学习的经历,学位代表着学习水平和层次。
学历仅仅证明了一个人学习的时间和过程,但学位却是对这个人所学知识达到一定水平的认可。
学位是标志被授予者的受教育程度和学术水平达到规定标准的学术称号。
取得大学本科毕业证或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博士研究生学历的,却不一定能够获得学士或硕士或博士学位证书。
因此,学位的价值要超过学历学士与本科的区别学士与本科的区别。
我国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予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
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博士)学位。
从市场认可度上看,对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提拔任用中层以上干部来看,一般同时要求“本科学历、学士以上学位”,并无要求研究生学历.另外,有硕士学位才可攻读博士学位,有研究生学历没有硕士学位则一般不能攻读博士学位。
所有拥有“本科学历+硕士学位”比拥有“本科学历+研究生毕业证”有明显的竞争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