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抵押的风险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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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抵押的风险分析及防范措施

在建工程抵押的风险分析及防范措施

在建工程抵押的风险分析及防范措施在建工程抵押的风险分析及防范措施一、在建工程抵押的风险分析1、在建工程抵押权不合法、合规风险。

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登记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借款人只能为抵押人,贷款人只能是金融机构(一般是银行),贷款用途只能用于在建工程继续建筑资金。

2、在建工程合法性风险。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抵押人必须已经取得在建工程占用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还必须已经获得有关部门关于同意其进行建造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他证件。

3、在建工程价值确定风险。

在建工程抵押权范围仅限于设定抵押时已经建成并登记的在建工程和该在建工程占用范围内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而不包括登记后在建工程上继续新增的层数和占用范围外的土地使用权。

4、在建工程抵押合同风险。

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登记办法》规定以在建工程抵押时,抵押合同还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证的编号;2、已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需交纳的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3、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4、施工进度及工程竣工日期;5、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

如果用一般的抵押合同,很可能导致在建工程抵押合同无效。

5、在建工程抵押权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冲突的风险。

2002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依照《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根据《合同法》及该解释,在建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很可能处于“有名无实”的境地。

在实践中,甚至会出现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串通虚构“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事实,导致抵押权处于法律有上效、实际上无效的状态。

银行抵押物风险分析与防范措施

银行抵押物风险分析与防范措施

房地产(含土地、在建工程)因其具有位置不可挪移、寿命长久、价值量大等特点,已成为商业银行发放贷款乐于采用和广泛接受的抵押物。

为了保证贷款的安全,银行普通会要求对作为抵押物的房地产进行评估,然后按照估价结果所确定的价值,在普通不超过70%的抵押率范围内确定贷款额度。

理论上讲,按此操作的房地产抵押贷款应该具有较大安全性,但实际结果往往并非如此。

大量的处置抵押物偿债实例表明,房地产变现收入往往并不能按评估价值弥补贷款本息,银行仍承受了相当大的损失。

为什么按照符合估价规范的估价结果确定的抵押物价值并不能保证银行贷款的安全,如何正确理解和使用估价报告,如何测算出能够充分保障贷款安全的抵押权价值,根据工作实践,本文对上述问题作初步的探讨。

一、银行抵押物潜藏的主要风险银行处置抵押物遭遇两大风险在借款人无力归还银行抵押贷款的情况下,抵押人允许以处置抵押物所得用于优先清偿借款人到期贷款,是银行以非诉方式实现抵押权的最快捷简约的途径之一。

但是,银行受抵押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委托拍卖公司以公开方式处置抵押物(或者称拍卖标的),容易导致下列两大风险:1、对拍卖标的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风险。

拍卖标的瑕疵主要有产权方面的瑕疵和实物方面的瑕疵。

根据《拍卖法》“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之规定,银行在接受抵押人的委托后,以自己的名义与拍卖人办理委托拍卖抵押物手续前,若由于自己的原因未向拍卖人详尽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从而导致拍卖人未向竞买人披露拍卖标的瑕疵的,则拍卖成交后,一旦买受人发现拍卖标的存在未经披露的瑕疵并主张权利的,作为拍卖标的委托人的银行就容易被诉并应自行对拍卖标的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2、无法如期交付拍卖标的的风险。

该风险主要来自两方面的原因:一是抵押人主观方面的原因。

由于银行对抵押人只享有他项权利而不是所有权,对于委托拍卖合同中的交付条款,只要抵押人不配合,银行就无法自行履行。

因此,如果抵押物拍卖成交后,抵押人反悔,不配合办理拍卖标的的产权过户手续或者腾空拍卖标的,银行就构成违约。

建筑工程承包项目中的风险管理措施

建筑工程承包项目中的风险管理措施

建筑工程承包项目中的风险管理措施摘要:在任何的经济活动下,要想获得利益就要承担起相应的风险,对于承包商来讲,建筑工程承包也是一项经济活动,其主要的目的就是从承包工程中获得更多的利润。

但是,一般情况下风险和盈利的机会同时存在。

本文就对建筑工程承包项目中的风险管理措施进行深入探讨。

关键词:建筑;承包;风险;管理在任何经济活动中,要取得盈利,必然要承担相应的风险。

对承包商来讲,建筑工程承包也是一项经济活动,其目的就是要从承包工程过程中获取尽可能高的利润。

然而,一般情况下,风险与盈利机会同时存在,且风险与盈利机会成正比。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建筑领域的各种竞争机制也逐渐形成并发展,建筑市场的竞争越来越激烈。

尤其我国加入WTO后,建筑市场面临着更激烈的竞争,以致承包工程风险越来越大,且风险因素多而且存在范围广。

承包工程的实施主要是通过合同进行的,一个好的合同通常是成功的一半,一个好的合同也应该是一个风险分担合理的合同。

因此,承包商在工程开始前与业主签订一个好的合同是至关重要的,而对建筑工程风险进行一些分析并掌握一些基本的风险对策,也是承包商的制胜法宝。

笔者就此作了一些初步探讨。

1、建筑工程承包管理项目及其特性我国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特点是:1)建筑工程参与人数众多、造价高、复杂程度高、利益相关者多,对环境的依赖和影响都比较大、时间长;2)项目进行中项目内部各利益相关者变数较大。

因此其不确定性程度高、不确定性程度很大,也很容易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3)为我国建筑工程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已有一定的时间,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方式正由粗放型向现代项目管理转变,但与国外先进的管理尚有一定差距。

项目具有独特和唯一的特性:项目的独特性和唯一性体现在任何项目所处的时间、地点环境、参与的人、目的均各不相同,他们因项目而临时联系起来,项目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都十分明确。

任何项目都具有明确的目标即,为了完成某一独特的产品而服务。

项目的各个组成部分彼此间相互影响、相互约束的同时又组成一个完整的系统,所有项目都是在有组织的背景下产生的。

浅谈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风险及其防范

浅谈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风险及其防范

浅谈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风险及其防范浅谈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风险及其防范一、签订在建工程抵押贷款合同的风险及防范:关于在建工程抵押,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3条作了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办法》第11条同时规定:“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抵押的,其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47条规定:“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结合建设部的《办法》和最高院的《解释》,办理在建工程抵押应要注意:(一)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目的是“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该贷款的用途是继续建造工程,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人必须是借款合同的债务人,同时也是在建工程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人。

这就要求我们不能接受债务人以第三人的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的贷款。

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虽然《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规定在建工程抵押的目的是抵押人为了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的资金,但担保法司法解释并无此要求,而只是明确规定“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因此,如果抵押人以在建工程为他人进行担保,或为自己其它性质的债务进行担保,并在有关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的,那么这种抵押合同是否有效呢,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只有违反法律的合同才是当然的无效合同,因此,建设部的部门规章并不足以作为抵押合同当然无效的依据。

但是,部门规章对法院的判决有很强的参考作用,鉴此,在接受在建工程抵押贷款时,为保证抵押的合法及有效,债务人以第三人的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的贷款相对来说存在较大的风险性。

(二)建设部《办法》还规定以在建工程抵押时,抵押合同还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证的编号;2、已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需交纳的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 3、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 4、施工进度及工程竣工日期; 5、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

建设工程中以房抵款协议的风险

建设工程中以房抵款协议的风险

建设工程中以房抵款协议的风险
以房抵款协议是指借款人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借款机构用于融资的一种贷款方式。

尽管这种贷款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解决借款人的资金需求,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1. 市场风险:房地产市场的波动可能导致抵押物价值下降,当抵押物价值低于贷款余额时,借款人可能需要额外垫付差额。

2. 法律风险:在借款人未能按时还款或违约情况下,借款机构有权将抵押物拍卖变现。

如果借款人未能遵守相关法律程序或产权存在争议,可能导致借款机构无法迅速变现抵押物。

3. 利率风险:如果利率上升,借款人可能需要支付更高的利息费用,增加了还款压力。

4. 借款人信用风险:如果借款人信用状况恶化,如逾期还款、破产等,借款机构可能无法及时收回贷款,从而导致损失。

5. 还款风险:借款人可能由于各种原因无法按时偿还贷款,导
致逾期还款或违约。

为了降低以上风险,借款人在签订以房抵款协议前应充分了解
市场情况和法律规定,评估自身还款能力,尽量选择可靠的借款机构,确保自身权益。

在协议中应详细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充
分认识到以房抵款方式对自身房产权益的风险。

借款人应按时还款,避免逾期或违约行为。

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十大法律风险及规避措施

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十大法律风险及规避措施

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十大法律风险及规避措施90年代以来,由于房地产的持续高速发展和各地基础建筑投资的加大,施工企业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大好发展时机,但同时也面临风险与挑战。

从理论上讲,发包人与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同属市场经济下的平等法律主体, 面临相同或相似的风险,但是,由于市场的供求关系决定了建筑工程市场是卖方市场,即发包人可以选择施工企业,而施工企业却很难选择发包方,这就决定了建筑工程施工企业相对艰难的市场地位,业主往往利用有利的主动地位,给建筑工程企业设定苛刻的条件,使得建筑工程施工企业面临较大的经营风险.从建筑工程施工本身讲,工程施工通常周期长,执行合同期长,工程庞大复杂,其所要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较多,风险较大。

另外,由于建筑行业的真正发展也就是20年的时间,其本身亦有很多新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处理也未形成约定俗成的解决方式、方法,也使得建筑工程施工企业面临较大风险.最后,从立法角度讲,国家及地方立法,包括一些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总是在更新变化,执法环境又不尽相同,也使用建筑工程施工企业面临较大风险。

鉴于此,笔者根据自己在执业实践中处理的一些建筑工程纠纷的诉讼及非诉经验,列举出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常常会遇到的十大风险并对其进行剖析,以期与各位读者探讨。

一、环境技术风险环境技术风险主要是指各工程项目自然条件及技术经济条件的差异性所带来的风险,这种差异在自然条件方面主要表现在:地区水准点和绝对标高等情况;地质构造、地基性质和类别、地基上的承载力、地震级别和烈度等;河流流量和水质、最高洪水和枯水期的水位等情况;地下水位的高低变更等,含水层的厚度、流向、流量、水质等情况;气温、雨、风、雷电等情况;土的冻结深度和冬期、雨期的期限等等。

这种差异在技术经济条件上主要表现在:地方建筑施工企业的状况、当地可利用的地方材料状况;地方能源与交通运输状况;地方劳动力和技术水平情况;当地生活供应、教育和医疗卫生状况;当地消防、治安状况和参加施工单位的力量状况等。

建房风险点分析与避免

建房风险点分析与避免

建房风险点分析与避免随着经济的发展,建房成为人们刚需之一。

然而,在建房过程中存在着各种潜在的风险,如果不加以避免和应对,将会对房屋的质量和安全造成重大威胁。

本文将对建房风险点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避免策略。

首先,建房过程中存在的风险点之一是地基不牢固。

地基是房屋的基础,如果土壤质量差、地基不稳定,将导致房屋出现沉降、开裂等问题。

为了避免这一风险,建筑师和工程师需要在设计时进行充分的勘测和地质分析,选择适宜的地基类型,并采用加固措施,如灌浆、加固桩等,确保地基稳固可靠。

第二个风险点是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建房过程中,使用的材料和施工工艺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房屋的寿命和使用安全。

为了避免质量问题,建筑公司应选择有信誉和经验丰富的承包商,确保他们拥有合法资质和专业技术。

此外,在施工过程中需要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每个环节的质量检测,并及时进行纠正和整改,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和要求。

第三个风险点是安全隐患。

建房过程中,存在高空作业、脚手架搭设等一系列危险工作。

为了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建筑公司需要组织专业的安全监管团队,负责监督施工现场的安全。

同时,施工人员需要按照规章制度进行操作,佩戴好安全帽、安全绳等防护装备,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此外,建筑公司还应购买施工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为工人提供保障。

第四个风险点是材料的选择和采购。

建房过程中使用的材料直接关系到房屋的品质和使用寿命。

为了避免材料质量不达标的风险,建筑公司应选择有资质和信誉的供应商,选择经过质量认证的建材产品,并进行质量检验。

此外,建筑公司还应控制材料的采购渠道,避免购买假冒伪劣产品,确保使用的材料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五个风险点是工程验收和保修期。

建房完成后,需要进行工程验收,并签订保修协议。

为了避免工程验收过程中的争议和纠纷,建筑公司需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相关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符合验收标准。

同时,建筑公司还应与业主建立良好的沟通和信任,及时解决工程中的问题,并在保修期内负责维修和保养工作。

房地产抵押评估风险分析及对策

房地产抵押评估风险分析及对策

房地产抵押评估风险分析及对策一、房地产抵押评估风险定义风险是指在某一特定环境下,在某一特定时间段内,某种损失发生的可能性。

风险是由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风险损失等要素组成。

换句话说,是在某一个特定时间段里,人们所期望达到的目标与实际出现的结果之间产生的距离称之为风险。

不确定性又可以分为客观的不确定性和主观的不确定性。

客观的不确定性是实际结果与预期结果的偏差,当程度较小时可看作误差,它可以使用统计学工具加以度量;主观的不确定性是个人对客观风险的评估,它同个人的知识、经验、精神、道德水平和心理状态有关,不同的人面临相同的客观风险会有不同的主观不确定性。

在评估实际工作中道德方面对评估行为的约束显得尤为重要。

因此,对于房地产评估风险可以这样定义:由于评估人员和评估公司在房地产评估活动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因为客观因素的影响导致评估结果失真,造成评估结果使用者权益受到影响,从而给评估公司和评估人员带来的法律责任及经济、声誉等方面的损失的客观可能性或者说不确定性。

二、房地产抵押评估类型及存在问题(一)房地产抵押评估类型依据房地产类型及开发程度,一般把房地产抵押分为土地抵押、在建工程(楼花)、房屋期权抵押和建成后的物业抵押四种类型:1、土地抵押。

土地是房地产的一种原始状态,单纯的土地并不能满足人们人住的需要,只有通过投资才能达到为人类提供人住空间的目的。

土地抵押按类别分为国有土地出让、国有行政划拨、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三种形式。

2、在建工程及房屋期权的抵押。

在建工程抵押系指抵押人(主要是开发商)将“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连同其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抵押权人(银行)以获取在建工程继续建造的资金的行为。

3、房屋期权抵押。

其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而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银行,作为偿还购房款的担保行为。

这种形式大多为居民采用分期偿还本金的抵押贷款购房模式。

4、建成后的物业抵押贷款。

在建工程抵押可以是未建部分

在建工程抵押可以是未建部分

在建工程抵押可以是未建部分作者:周振华来源:《中国房地产》2012年第12期1997年《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生效后出台的一系列关于房地产抵押的法规均未对在建工程抵押是建成部分还是未建部分作出明确规定,直至2012年住建部出台《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才明确规定了登记机构在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时,抵押物只能是已建部分,未建造部分不能作为抵押物。

该规定虽然有效保护了债权人的权益、避免了登记机构在审查过程中的风险,但却使得房地产建设单位通过在建工程融资的可能性极大削弱,从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和整个市场经济繁荣稳定的角度看,在建工程抵押包含未建部分将更加有利。

一、在建工程未建部分抵押的实践探索1.在建工程未建部分抵押的理论依据。

虽然住建部颁布的行业标准《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中规定登记机构在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时,抵押物只能是已建部分,未建造部分不能作为抵押物,但是其上位法《物权法》和《担保法》均未对在建工程未建部分抵押作出明确限制。

《物权法》第180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可以抵押。

《担保法》虽然未作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7条规定:“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它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这也确立了在建工程未建部分抵押的合法性。

房产抵押登记是公示作用,而订立抵押合同是抵押双方意思的高度自治,作为登记机构不应对其作过多限制。

从法律层面来看,也并未禁止未建部分作为抵押物设定抵押。

2.从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的性质及效力来看,在建工程抵押可以是未建部分。

目前,对于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的性质和效力有不同的看法。

一种看法是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看作预告登记,只有在建工程完成施工建设之后,抵押权才能够真正确立。

该观点认为在建工程处在建设过程之中,还不能算作真正的房屋建筑,虽然《物权法》规定了不登记就能取得物权,但是也必须等到房屋真正建成之后才具有取得物权的效力。

在建工程抵押的应用及法律风险防范中

在建工程抵押的应用及法律风险防范中

在建工程抵押的应用及法律风险防范中什么是在建工程抵押在建工程抵押,是指建设项目及其全部或部分未来建设用地、已建成及正在建设的建筑、构筑物、设备等财产作为抵押物,获得贷款的一种抵押方式。

在建工程抵押非常重要且有广泛的应用,在商业贷款、建筑工程融资等方面都有很大的作用。

在建工程抵押的应用在建工程抵押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商业贷款商业银行可以按照贷款申请人的要求,对其持有的在建工程的抵押物进行贷款审批。

申请人通过抵押在建工程来取得资金的方式,即为在建工程抵押贷款。

建设项目融资在建工程抵押可用于建筑工程融资以及不动产综合开发等场景中,通过银行或者其他机构的贷款来获得资金,用于更好地开展项目建设工作。

在建工程抵押贷款可以满足建设项目的资金需求,加快建设工作的进度。

债务重组在债务重组中使用在建工程抵押也很常见。

在建工程抵押可以增加企业在此次重组中获得额外的借款额度,减少企业经营压力,实现企业内部的债务重组。

在建工程抵押中的法律风险在建工程抵押作为重要的商业贷款融资方式,在融资中存在各种各样的法律风险。

以下是在建工程抵押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及其应对措施。

优先权问题在建工程抵押的质押人可能存在在进行质押物抵押时无法获得优先权的情况,因此银行或者其他机构在审批在建工程抵押贷款时需要特别注意这个问题。

应对措施:在进行在建工程抵押时,需要对质押物进行全面的优先权查询,确定申请人对质押物的优先权要求是否合理,并在此基础上对贷款资金的使用进行安排。

项目变更或停工在建工程抵押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一定风险,因为在实际建设过程中,项目可能会存在变更或停工的情况。

此时,贷款人可能无法获得原先预期的回报,严重影响借款人的利益。

应对措施:在建工程抵押融资合同中发生项目变更或停工等情况时需要及时协商解决,并协调贷款人和借款人做好再融资与债务重组工作。

建设过程中的责任在建工程抵押的时候,贷款人往往需要借款人承担建筑质量、安全等责任。

但是,在实际建设过程中,存在各种客观因素导致工程质量、安全难以保证。

商业银行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规范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在建工程抵押贷款业务经营行为,根据《担保法》、《物权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及《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规章制度,并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管理的任务是通过建立健全在建工程抵押担保管理制度,完善在建工程抵押贷款抵押担保手续,强化贷后管理,努力实现担保债权,提高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是指本区内正在处于施工建设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所需资金,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作为贷款抵押物履行担保的行为。

第四条贷款担保的范围应当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第五条在建工程抵押贷款必须实行专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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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施工风险抵押金管理制度范文(4篇)

工程项目施工风险抵押金管理制度范文(4篇)

工程项目施工风险抵押金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项目施工风险抵押金管理工作,保障工程项目质量和安全,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程项目施工风险抵押金指承包方为履行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进度和安全等相关义务,按一定标准缴纳的一定金额的保证金。

第三条工程项目施工风险抵押金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信原则,坚持风险防范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监管与自律相结合、风险抵押金与履约保证金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缴纳范围与标准第四条工程项目风险抵押金应由承包方按照一定安全系数和工程造价的比例确定缴纳金额,具体缴纳标准应在对工程项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经各方协商确定,并纳入承包合同中。

第五条工程项目风险抵押金的缴纳对象包括但不限于承包方、总包方及其分包方等。

第六条工程项目风险抵押金的缴纳方式可采取直接缴纳、担保缴纳等方式,并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如果缴纳风险抵押金不属于合同约定的,应按照当地相关法规执行。

第三章缴纳期限与方式第七条工程项目风险抵押金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缴纳至指定监管账户,并及时通知监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八条工程项目风险抵押金可以一次性缴纳或分期缴纳,分期缴纳的方式应明确分期缴纳期限和金额,并按期缴纳。

第九条工程项目风险抵押金的缴纳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支票、银行转账等。

第四章抵扣与解冻第十条工程项目风险抵押金可以在工程项目验收合格之后按照约定的标准抵扣或解冻。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风险抵押金的抵扣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并应按照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项目风险抵押金抵扣比例进行操作。

第十二条工程项目风险抵押金的解冻应在相关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进行,解冻方式可以采取全额解冻或部分解冻的方式。

第五章监管与管理第十三条工程项目风险抵押金的监管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管机构应对风险抵押金进行专户式管理,确保风险抵押金的安全和稳定。

第十四条监管机构应制定严格的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和操作细则,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并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沟通机制。

在建工程抵押解押方案

在建工程抵押解押方案

在建工程抵押解押方案一、引言在建工程抵押解押方案是指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被解押的一种特殊情况,它是企业融资、发展战略的重要手段,有着重要的经济和社会意义。

在建工程抵押解押方案的制定和落实,对企业和金融机构双方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因此,对于在建工程抵押解押方案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意义。

二、在建工程抵押解押的概念和作用在建工程抵押解押是指借款人将正在施工中的工程或已施工的工程项目作为抵押权的客体,并经法定程序进行登记,用以保障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金融机构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并通过解除抵押权的方式对抵押物解押的一种金融借贷方式。

在建工程抵押解押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1、借款人方面:在建工程抵押解押有助于企业获取融资,为企业提供了一种便捷、低成本的融资途径,以满足企业资金需求,加速企业发展步伐。

2、金融机构方面:在建工程抵押解押有利于金融机构进行风险控制,提高了贷款的安全性,同时也为金融机构提供了更多的融资渠道,增强了金融机构的盈利能力。

3、社会方面:在建工程抵押解押有利于促进企业的发展,有助于经济的稳定和繁荣。

三、在建工程抵押解押的法律基础在我国,关于在建工程抵押解押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了在建工程抵押解押的法律适用范围和要求条件,明确规定了在建工程抵押解押的法律效力和解押程序。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则对在建工程进行了专门的规定,保障了在建工程抵押解押权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在建工程抵押解押的法律基础是保障在建工程抵押解押权益的重要依据,是企业和金融机构依法进行在建工程抵押解押的必要保障。

四、在建工程抵押解押的实施步骤在建工程抵押解押的实施步骤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合同签订:借款人和金融机构签订在建工程抵押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借款金额、借款期限、抵押物等重要内容。

2、抵押物评估: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委托评估机构对在建工程进行评估,确定抵押物的价值。

石化承包商安全施工风险抵押及考核办法范文(2篇)

石化承包商安全施工风险抵押及考核办法范文(2篇)

石化承包商安全施工风险抵押及考核办法范文一、引言安全施工是石化工程建设中至关重要的环节之一,对于保障工程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减少事故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进一步强化石化承包商的安全管理,有效控制施工风险,本文提出石化承包商安全施工风险抵押及考核办法。

二、背景与目的石化承包商在承接石化工程施工时,需要面临各种安全风险。

为了降低这些风险,保障施工质量和工人安全,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安全施工风险抵押及考核机制。

本办法旨在建立一个综合评估体系,对承包商的安全施工能力进行全面考核。

三、风险抵押办法1. 了解施工承包商在选择承包商前,需对其资质进行评估,并了解其施工工艺和安全管理能力。

通过查阅承包商的施工历史、工程案例以及施工人员的培训记录,对其安全施工能力进行评估。

2. 风险评估在项目启动前,对施工风险进行评估,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地区的环境条件、工程特点以及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

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相应的施工方案和控制措施。

3. 风险抵押金承包商在中标后,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一定金额的风险抵押金,作为承接项目的安全保障。

抵押金的数额应根据工程规模及施工风险的大小进行确定,能够有效约束承包商的安全管理行为。

4. 安全保证措施承包商应在施工前制定详细的安全管理方案,并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执行。

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个人防护用品的配置、设备设施的检查和维护等方面。

同时,承包商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并解决安全隐患。

四、考核办法1. 安全施工成绩考核施工承包商的安全施工成绩将作为其考核的重要依据。

包括但不限于安全事故数量、安全培训情况、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等方面。

根据考核结果,对承包商给予奖惩措施,奖励安全施工出色的承包商,惩罚存在严重安全事故的承包商。

2. 安全监督检查由专业的安全监督机构对承包商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承包商的安全管理制度、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等。

建筑企业常见风险及防范措施

建筑企业常见风险及防范措施

建筑企业常见风险及防备措施(一)由于多种主、客观原因, 建筑市场风险带给建筑企业许多不一样风险,建筑企业尚有其他某些不可抗风险, 建筑企业常见风险究竟具有哪些,怎样规避和防备,研究这一问题对于建筑企业旳生存与发展具有非常重要旳现实意义和借鉴作用。

所谓风险是指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而导致经济损失旳现象, 它具有客观存在性和不确定性两个重要特点。

风险旳客观存在性是指人们无论与否察觉, “风险”都也许发生。

风险旳不确定性是指风险发生旳时间、地点、形式、规模以及损失程度等事先难以预料。

笔者结合自己数年从事管理建筑企业旳实践经验, 论述一点想法与体会, 供专家和同仁参照。

一、建筑企业风险旳种类按责任方可以把风险划分为: 发包人风险、承包人风险以及第三人风险等。

这三种风险既也许独立存在, 也也许共同构成, 即混合风险。

例如,因发包人支付原因和承包人管理水平原因而导致工期延误等即属混合风险。

按风险原因旳重要方面, 又可将风险分为技术、环境方面旳风险与经济方面旳风险以及协议签订和履行方面旳风险等三种。

它们重要有如下几类:(一)技术与环境方面旳风险1.地质地基条件。

工程发包人一般应提供对应旳地质资料和地基技术规定, 但这些资料有时与实际出入很大, 处理异常地质状况或碰到其他障碍物都会增长工作量和延长工期。

2.水文气象条件。

重要表目前异常天气旳出现, 如台风、暴风雨、雪、洪水、泥石流、坍方等不可抗力旳自然现象和其他影响施工旳自然条件, 都会导致工期旳迟延和财产旳损失。

3.施工准备。

由于业主提供旳施工现场存在周围环境等方面自然与人为旳障碍或“三通——平等”准备工作局限性, 导致建筑企业不能做好施工前期旳准备工作, 给工程施工正常运行带来困难。

4.设计变更或图纸供应不及时。

设计变更会影响施工安排, 从而带来一系列问题;设计图纸供应不及时, 会导致施工进度延误, 导致承包人工期推延和经济损失。

5.技术规范。

尤其是技术规范以外旳特殊工艺, 由于发包人没有明确采用旳原则、规范, 在工序过程中又没有很好地进行协调和统一, 影响后来工程旳验收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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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抵押的风险及防范
作者:单敏
来源:《中国房地产》2013年第02期
一、在建工程抵押风险及防范
1.开发商在一家银行用在建工程申请抵押贷款并办理登记,但在预售期房时又与另一家银行达成按揭贷款合作协议,就出现重复抵押的情形。

根据抵押权“登记在先,优先受偿”的原则,在后登记的债权有不能或不能完全实现的风险。

对于开发商这种重复抵押的行为,接受申请的银行应该到登记部门查询开发商提供的抵押物是否已经设置过抵押以及其他影响抵押权实现的情形,如果没有,才可以考虑接受,如果有过抵押,则只可以考虑余额抵押。

2.开发商在获得抵押贷款之后,有的并不用于在建工程的建设,而是转入其他的用途,致使在建工程的建设进度受到影响,银行债权的实现也存在不确定因素。

所以,银行在向开发商发放贷款时,就应该对其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的监管,例如,可以给开发商设立特别的账户,将该笔贷款打入该特别账户,然后对该特别账户资金去向进行监管。

一旦发现开发商贷款流向他处,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如终止合同、让开发商提前偿还贷款等,尽量降低风险。

3.为不影响销售,开发商在预售已经作为在建项目抵押的商品房之时前,并未按有关规定要求取得银行的书面同意,预售过程中也未如实告知购房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7条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开发商如果未告知,购房人在付款购买已经抵押的房屋后,银行仍然可以对该房行使抵押权,由此引发合同纠纷,势必牵连到银行。

《物权法》第191条第1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2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由此可知,在建工程抵押之后,为了保证资金安全,银行在签订在建工程抵押合同时,应该对开发商日后的商品房预售做出明确的限制,比如要求其还清银行贷款后再预售,或者在开发商预售时直接由购房人将预购房款打入银行的指定账户。

更为严格的,甚至可以参与开发商的预售活动,对其实施严格的监管。

4.在建工程抵押权与税收优先权冲突时的风险。

2001年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了税收优先权,即“税务机关征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根据这一规定,欠税行为发生在抵押权之前,那么税款也将优先于抵押权受偿。

这样,银行的受偿权将再次处于次优先地位。

5.抵押的在建工程由施工单位垫资,开发商将部分房地产抵付了工程款,又将其进行抵押。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

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中也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受偿。

银行的抵押权一旦与工程价款优先权相冲突,银行将处于次受偿顺序,债权的保障程度将大打折扣。

因此,银行在放贷的时候应该审核开发商的资金和债务状况,并定期进行查询,防止以上两种优先权冲突情形的出现。

二、登记机构风险的规避
1.依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28条规定:以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合同还应当载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编号。

因此,在建工程抵押应该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证是登记机构认定在建工程的所有权和合法性的重要依据,没有三证中的任何一个,该在建工程抵押的合法性都应该受到质疑。

2.可以考虑要求开发商提供总投入预算和实际投入的资金数据报告,实际投入资金必须达到在建工程总投资的25%以上,并且已经确定工程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登记机构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可以要求抵押双方在抵押合同中注明投入比例,不超过总投资25%的不予办理。

3.对在建工程抵押和土地使用权抵押分属于不同登记机构的,要保证在建工程和该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机构可以要求当事人先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再凭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他项权证在内的相关材料申请在建工程抵押登记。

4.对于在建项目中含有的禁止抵押的部分,登记机构应该予以标注,如“某某等法律禁止抵押的部分不予登记”等,防止登记瑕疵。

5.办理在建工程抵押转为现房抵押的过程中,应该特别注意办理抵押登记的程序与方式,这是登记机构最容易产生风险的环节。

《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199条规定:“……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转为现房抵押登记时,不宜采取“先注销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再办理现房抵押登记”的方式,这样,有可能会导致抵押权人优先权的丧失。

例如,开发商A以在建工程向甲银行做抵押贷款,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不久以后又以该在建工程向乙银行做抵押贷款,也办理了抵押登记。

此时,登记的顺序是甲的抵押权优先于乙。

在建项目完工后,乙银行首先与开发商A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在建工程抵押转现房抵押登记。

如果登记机构此时采取“先注销再登记”的方式,先注销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随后进行现房抵押登记,抵押权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随后甲银行与
A也申请转现登记,采取同样的方式。

根据《物权法》的上述规定,最后的结果是:本来甲银行优先于乙银行的抵押权却变成了乙银行的抵押优先于甲银行,这就损害了甲银行的利益。

由此可见,“先注销再抵押”的做法是错误的。

应对“在建工程抵押转现房抵押”的内容予以突出记载,变更登记的日期予以记载,但抵押登记的日期应该不变,这样才能保证初次登记在先的债权人仍然享受优先权。

马志刚/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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