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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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劳动合同书(劳务派遣专用)
甲方(劳务派遣单位):
乙方(劳动者):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二〇一四年三月
须知
1、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2、甲方和用工单位应如实告知乙方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甲方和用工单位有权了解乙方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乙方应当如实说明。
3、甲方和用工单位不得向乙方收取费用。
4、甲方应在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乙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双方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5、甲方应当与乙方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6、甲方跨地区派遣乙方的,乙方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7、除约定服务期和竞业限制条款两种情形之外,甲方不得与乙方约定由乙方承担违约金。
8、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9、劳动保障政策咨询电话:12333
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
大连市:84369110 金州新区:87622867(开发区)87779072(金州)中山区:82799610 普兰店市:83118624 长海县:89884660
西岗区:39608681 瓦房店市:85630056 高新园区:84796982
沙河口区:84610121 庄河市:89725696 长兴岛临港工业区:85280951 甘井子区:86589470 保税区:87307460 花园口经济区:89128623 旅顺口区:62682217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甲方(劳务派遣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单位类型(企业、其他)经济类型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注册登记地省市区(县)街(乡) 号实际经营地省市区(县)街(乡) 号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第二条乙方(劳动者)姓名性别
居民身份证号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户籍所在地省市区(县)街(乡) 号实际居住地省市区(县)街(乡) 号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及联系电话
。
第三条乙方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四条本合同期限为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五条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甲方派遣乙方到(用工单位签章)工作。派遣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甲方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并将协议内容告知乙方。用工单位不得将乙方派遣到其他用工单位。
第六条用工单位安排乙方在岗位,从事
工作,工作地点为。用工单位应告知乙方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第七条乙方同意按用工单位的工作内容和岗位要求努力提高职业技能,完成工作任务。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八条甲方安排乙方到用工单位所在岗位实行下列第种工作时间制度:
(一)标准工作时间制度:乙方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
(二)不定时工作制:甲方和用工单位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乙方意见的基础上,应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等适当方式,确保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以(月、季、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由甲方负责审核用工单位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并告知乙方。
第九条甲方负责协调用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用工单位生产需要,合理安排乙方工作时间,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保证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以及婚丧、计划生育、带薪年休假等休假权利。用工单位因工作需要征得乙方同意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在节假日加班的,加班工资不包含在甲方与用工单位约定的工资中,由用工单位另外计发。
五、劳动报酬
第十条乙方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甲方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支付给乙方的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甲方应按月向乙方支付工资。乙方正常提供劳动的,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甲方按下列第种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一)计时工资。乙方的工资标准为元/月(周)。
(二)计件工资。乙方的劳动定额标准为,计件单价为。
(三)按照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
乙方试用期工资标准为每月元。
第十三条甲方于每月日前以货币或转账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甲方应书面记录支付乙方工资的时间、数额、工作天数、签字等情况,并向乙方提供工资清单。
第十四条乙方在用工单位连续工作的,甲方应当与用工单位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为乙方实行正常工资调整机制。
第十五条乙方在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由甲方根据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标准支付,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甲方与用工单位有约定的依据双方约定承担,但不得侵害乙方的合法权益。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十六条甲乙双方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负担的部分由甲方代扣代缴。
第十七条甲方跨地区派遣乙方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乙方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八条乙方在合同期限内,休息休假、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生育、死亡等待遇,以及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期限及待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九条甲方应督促用工单位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劳动标准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危害。
第二十条乙方应遵守用工单位规章制度,服从用工单位管理和组织指挥,严格执行劳动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保质保量完成用工单位安排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