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处罚规定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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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处罚标准

安全事故处罚标准

安全事故处罚标准一、安全事故的定义。

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存在安全隐患,导致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安全事故的认定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进行,确保认定结果的客观、公正、准确。

二、安全事故的处罚标准。

1. 对于因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导致的轻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安全事故,一般情况下可以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警示等方式进行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2. 对于因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导致的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安全事故,应当按照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进行严肃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停工整顿、责任追究、行政处罚等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厉处罚。

3. 对于因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导致的连续发生安全事故的情况,企业应当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停职检查、安全培训等处罚措施,并对相关岗位进行调整或者整改。

三、安全事故处罚的原则。

1. 公平公正原则,安全事故的处罚应当公平公正,不偏不倚,对所有责任人一视同仁。

2. 教育惩戒原则,处罚应当既有教育意义,又有惩戒效果,对于轻微安全事故可以采取教育为主,对于严重安全事故则应当采取惩戒措施。

3. 预防为主原则,处罚不仅要对已经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处理,更要对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整改,以预防未来的安全事故发生。

四、安全事故处罚的执行。

1. 对于安全事故的认定和处罚应当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确保处罚措施的执行到位。

2. 相关责任人在接受处罚后,应当认真总结教训,加强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3. 对于因安全事故受到处罚的责任人,企业应当建立档案记录,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以监督和帮助其改正错误,避免再次发生安全事故。

五、结语。

安全事故的处罚标准是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对于维护企业生产经营秩序和员工的人身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安全事故处罚标准,加强安全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可持续发展。

2023年6月1日交管新规

2023年6月1日交管新规

2023年6月1日交管新规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道路交通状况日益严峻,为了提高道路交通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政府在2023年6月1日正式实施了全新的交通管理规定。

本文将对新规的背景、内容及其对我国交通市场的影响进行解析,并探讨如何在日常生活中遵守新规,提升交通文明素养。

一、2023年6月1日交管新规的背景和目的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国道路交通面临诸多挑战,如交通事故频发、交通拥堵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政府决定对交通管理政策进行调整,旨在通过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提高道路交通秩序,确保人民群众出行安全。

新规的出台正是为了回应这些挑战,提升全社会的交通文明素养。

二、交管新规的具体内容1.驾驶证考试改革新规对驾驶证考试进行了全面改革,包括理论考试、场地考试和道路考试。

新的考试体系更注重考核考生的实际驾驶能力和安全意识,以提高驾驶员的整体素质。

2.车辆管理政策调整新规对车辆管理政策进行了多项调整,如简化购车手续、规范车辆登记和年检等,旨在提高车辆管理效率,减少车主的负担。

3.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标准新规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进行了加大,提高了违法成本,从而有效遏制交通违法行为。

同时,新规还强化了对交通事故的查处和责任追究,保障了事故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交管新规对我国交通市场的意义和影响交管新规的实施对于提高我国道路交通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新规的推行将有助于减少交通事故,降低交通拥堵,提升道路通行效率,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新规的实施还将推动交通市场的健康发展,促进相关产业转型升级。

四、如何在日常生活中遵守交管新规,提升交通文明素养1.认真学习新规内容,了解各项规定和要求。

2.自觉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3.保持安全行车距离,遵守速度限制,严禁超速、超载、酒驾、毒驾等违法行为。

4.关爱生命,文明驾驶,礼让行人,营造和谐交通环境。

五、结语遵守交通规则,关爱生命安全,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

公司事故处罚管理制度

公司事故处罚管理制度

公司事故处罚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规范公司内部事故处罚管理,提高公司安全生产意识和风险防控能力,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以及普通员工。

第三条事故分类公司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三种类型。

1. 轻微事故:造成轻微人员伤害或轻微财产损失的事故,对公司正常生产和经营没有严重影响。

2. 一般事故:造成人员受伤或财产损失,并对公司正常生产和经营有一定影响的事故。

3. 重大事故:造成严重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和经营的事故。

第四条事故处罚原则1. 群众纠纷和闹事,一般情况下,警告一次;多次发生或屡教不改者,按规定进行处理。

2. 对于造成轻微事故的员工,应给予警告、批评教育、记过等处罚。

3. 对于造成一般事故的员工,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降职或罚款等处罚。

4. 对于造成重大事故的员工,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辞退、停职检查或降职等严厉处理。

第五条事故责任人管理1. 每位员工都要对自己的工作负责,做到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杜绝违章违纪行为,确保安全生产。

2. 对于责任人,公司将严格按照事故责任追究处理,对违纪违规的员工将依法追责,对轻微事故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对一般事故责任人进行调整岗位或罚款,对重大事故责任人进行辞退处理。

第六条处罚程序1. 事故上报:员工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向主管部门上报情况,公司将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核查并制定处罚方案。

2. 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应对事故进行认真调查,查清事故原因和责任人,并将调查结果书面报告主管部门。

3. 处罚决定:据事故调查结果,主管部门将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决定,并通知相关部门执行。

4. 处罚执行:相关部门应按照处罚决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执行,确保公司管理制度的严格执行。

第七条处罚结果的复核及申诉对于不服处罚结果的员工,可向公司提出复核申诉,公司将成立复核委员会进行审查,对申诉结果作出最终决定。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罚款处罚。

具体的罚款标准如下:
1. 员工伤亡事故罚款:
- 一般伤亡事故:对责任单位处1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 重大伤亡事故:对责任单位处50000元至100000元的罚款; - 特别重大伤亡事故:对责任单位处100000元至500000元
的罚款。

2. 生产设备事故罚款:
- 轻微事故:对责任单位处5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
- 一般事故:对责任单位处2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 重大事故:对责任单位处50000元至100000元的罚款;
- 特别重大事故:对责任单位处100000元至500000元的罚款。

3. 环境污染事故罚款:
- 轻微事故:对责任单位处1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 一般事故:对责任单位处50000元至100000元的罚款;
- 重大事故:对责任单位处100000元至200000元的罚款;
- 特别重大事故:对责任单位处200000元至500000元的罚款。

罚款金额根据事故的性质、情节以及责任单位的违法行为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确定。

同时,责任单位还需承担赔偿受害人的民事责任,并可能面临其他行政处罚措施或刑事责任追究。

为确
保生产安全,责任单位应加强安全管理,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员工和环境的安全。

幼儿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全新完整版)

幼儿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全新完整版)

幼儿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幼儿园幼儿的安全,明确责任,加强事故预防和处理,制定本幼儿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幼儿园所有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

第三条幼儿园负责人是安全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对幼儿园的安全工作负总责。

第四条幼儿园全体教职工对幼儿园的安全负有监督责任,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条幼儿园家长应积极参与安全工作,配合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幼儿的安全。

第二章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原则第六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原则是事故责任明确、依法处理、公平公正。

第七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应坚持事故责任人为主要追究对象的原则,同时考虑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应注重事故的事实真相,依法依规,合理划分责任。

第九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应根据事故的性质、后果和责任人的过错程度,确定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三章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内容第十条幼儿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内容包括:事故调查、责任认定、责任人追究、处罚决定和事故报告。

第十一条幼儿园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及时组织调查,搜集相关证据,查清事故原因、责任和过程。

第十二条幼儿园应根据事故调查结果,确定责任人,包括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等。

第十三条幼儿园应依法依规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包括警告、记过、降职等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幼儿园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按规定提供必要的配套设施。

第十五条幼儿园应按照相关规定,对涉及责任人的安全事故进行档案记录,并定期进行整理和归档。

第十六条幼儿园应向事故受害方或其家长提供必要的赔偿和协助,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四章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程序第十七条幼儿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程序包括:事故调查、责任认定、处罚决定、申诉和复核。

第十八条幼儿园安全事故调查应由专业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工作。

第十九条幼儿园应根据事故调查结果,认定责任人,并通知相关责任人参与听证。

幼儿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全新经典版)

幼儿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全新经典版)

幼儿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幼儿园内幼儿和教职员工的人身安全,确保幼儿园的安全环境,建立科学合理的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幼儿园内发生的所有安全事故,包括幼儿受伤、疾病、意外事故等。

制度的宗旨是明确责任,促进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本制度应依法依规制定,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相一致。

第二章安全责任的明确第四条:本幼儿园的安全责任主体是园方和教职员工。

第五条:园方的安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建立并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规范;2.配置和维护安全设施设备,保障园内安全条件;3.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4.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教职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5.组织安全演练和应急预案的制定;6.负责对教职员工的安全管理和监督;7.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六条:教职员工的安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严格遵守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2.关心、照顾幼儿的人身安全,做到安全第一;3.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积极参与安全隐患的整改;4.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5.配合园方组织的安全演练和应急预案的执行;6.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禁携带危险物品进入园区;7.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三章安全事故的分类和责任追究第七条:安全事故分为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两类。

第八条:一般事故是指幼儿发生的轻微伤害、小范围事故或疾病,对幼儿的身体和心理健康影响较小。

第九条:重大事故是指对幼儿造成严重伤害、大范围事故或重大疾病,对幼儿的身体和心理健康产生严重影响甚至危及生命安全。

第十条:对于一般事故,责任追究分为园方责任和教职员工责任。

第十一条:园方责任追究包括以下情况:1.未建立或不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导致事故发生;2.未配置或不及时维护安全设施设备,导致事故发生;3.未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或未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导致事故发生;4.未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导致教职员工缺乏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5.未组织安全演练或未制定有效的应急预案,导致事故后应急处置不当;6.未对教职员工进行安全管理和监督,未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问题。

安全生产工作事前问责暂行规定(全新经典版)

安全生产工作事前问责暂行规定(全新经典版)

安全生产工作事前问责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促进公司各级安全生产责任的有效落实,避免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XX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实行安全生产事前问责的通知》(宁安委〔2016〕5号)西宁城市投资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事前问责暂行规定》(XXX字〔2017〕85号)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事前问责是安全生产事故尚未发生前,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履职尽责不到位、不作为及失职行为的问责。

第三条事前问责的对象是公司和xx公司公司相关管理人员。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班子副职按照“一岗双责”原则,对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主管责任,其他管理人员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条事前问责按照“对不及时排查整改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视同事故严肃查处”的要求,坚持“惩前以毙后,防患于未然”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的情形第五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实行事前问责:(一)对“四不两直”中发现的、媒体曝光的、上级督办的或下级报告的有关问题,凡属隐患排查不细致或排查出并未整改的;(二)未按规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未按要求的时限整改完成的,未制定隐患整改方案的;(三)未按规定时限完成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的;(四)不认真执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五)未按规定开展重点时段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六)贯彻落实上级政府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决定、指示、要求不及时、不到位的;(七)未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未每月召开安全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的;(八)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有关操作规程的;(九)未保障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未依法设置并及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未配备相应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不清晰的;(十)未按照规定组织开展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的,因安全培训不到位,相关岗位未持证上岗的;(十一)违章指挥,强令职工违章冒险作业的,对违反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的行为不加制止的;(十二)拒绝、阻碍监管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安全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和编造虚假资料的;(十三)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未按规定进行培训和演练的;(十四)未落实领导带班制度的,迟报、漏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年内发生三次违反公司值班值守制度行为的;(十五)未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的。

安全生产一般事故处罚

安全生产一般事故处罚

安全生产一般事故处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工业化的加速推进,安全生产事故已成为我们面临的一大挑战。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和处罚安全生产事故。

本文将从处罚对象、处罚方式、罚则裁量等方面来探讨安全生产一般事故的处罚。

一、处罚对象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对象一般包括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

责任单位指的是承担直接责任的单位,如生产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构等;相关责任人员则包括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等。

对于责任单位,一般采用以下处罚方式:1.罚款;2.责令停产停业整顿;3.吊销或暂扣相关许可证或资质;4.刑事责任等。

对于相关责任人员,一般采用以下处罚方式:1.行政处罚;2.刑事责任等。

二、处罚方式1.罚款对于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单位,罚款是最常见的一种处罚方式。

罚款数额一般根据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损失程度和违法所得等因素进行综合衡量。

罚款数额可能是固定金额,也可能是根据相关法规的规定进行浮动。

2.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为了给责任单位一个警示,维护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利益,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是一种有效的处罚方式。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期限一般由监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一般不得少于三个月。

3.吊销或暂扣相关许可证或资质针对一些严重违法违规的责任单位,监管部门可以吊销或暂扣其相关许可证或资质,以限制其继续从事该行业或领域的活动。

4.刑事责任对于一些严重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单位或相关责任人员,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这包括监禁、拘役等。

三、罚则裁量对于安全生产一般事故的罚则裁量,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裁决。

一般情况下,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1.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事故性质越恶劣,造成的损失越大,对责任单位的处罚力度应相应加大。

2.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如果责任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并且在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明显的疏忽和不作为,责罚力度应适当提高。

3.违法所得的数额:对于某些责任单位以牟取利益为目的,故意违法违规的行为,应加大处罚的力度。

2024年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三篇)

2024年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三篇)

2024年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为了积极预防、妥善处理道路运输安全事故,保护公司、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____《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____令第____号)、《浙江省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告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发生道路运输安全后,现场有关人员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组织抢救,同时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二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三条发生道路运输安全死亡事故时,发生事故单位应当在____小时内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____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四条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财产损失金额、事故简要经过、采取的施救措施、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报告单位、报告人及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事故调查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应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

调查小组应将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以书面形式向单位和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2024年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二)一、引言道路运输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人们的生产、生活和交流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道路运输的特殊性质,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威胁。

为了加强对道路运输安全事故的管理和防范,____年我们制定了一套全新的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本文将详细阐述该制度的重要内容。

二、制度概述____年的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旨在建立健全道路运输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案件追责机制,加强对道路运输安全事故的预防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三、报告制度1.报告对象该制度要求所有与道路运输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运输企业、驾驶员、道路管理员等,均有义务及时报告道路运输安全事故。

2023年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2023年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2023年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引言:生产安全事故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威胁,是一个社会治理中的重要问题。

为了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安全权益,我国将在2023年推出全新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本文将就这一制度进行详细论述,以期加深对其内容和意义的理解。

一、制度内容:1.明确责任主体:制度明确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主体为企事业单位、相关行政机关和监管部门以及责任人员等。

其中,企事业单位是基础责任主体,行政机关和监管部门是监管责任主体,责任人员是具体责任主体。

2.强化企业责任:制度要求企事业单位要强化生产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并落实到位。

同时,对于安全事故责任要进行全面调查,查找原因,进行教育和惩罚,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3.完善行政监管:制度明确行政机关和监管部门在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中的角色和职责,要求他们要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和不合规行为要及时纠正,确保安全生产的正常运行。

4.规范责任追究程序:制度要求明确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程序和要求,包括责任认定、责任划分、责任追究、救济赔偿等,确保责任的追究公正、合法和有序进行。

5.提高违法成本:制度要求对于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中的违法行为要给予相应的处罚和惩罚,从而提高违法违规的成本,增加企业和个人的责任感。

二、制度意义:1.明确责任:通过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追究程序,可以将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明确下来,不再让追责成为一个模糊的概念,强化责任意识。

2.增加压力:推出新的追责制度可以增加企事业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违法成本,从而增加他们对安全生产的压力,提高对安全隐患的警觉性。

3.加强监管:制度还要求行政机关和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监管,确保他们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加强对重点行业和领域的监管,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4.维护人民权益:通过完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可以更好地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权益。

安全生产处罚标准

安全生产处罚标准

安全生产处罚标准
《安全生产处罚标准》
安全生产是企业和社会发展的基础,保障安全生产是国家的重要政策。

为了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员工和社会公众的安全,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生产处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国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标准。

一般情况下,处罚标准主要包括罚款、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产整改、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具体的处罚标准会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和后果来确定。

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一般会根据以下情况进行处罚:一是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二是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三是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整改的。

根据不同的情况,处罚的力度会不同,通常情况下,处罚标准会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后果来确定处罚力度。

在企业安全生产中,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员工安全意识,是企业应尽的义务。

同时,也应了解并遵守相关的安全生产处罚标准,做好规避法律风险的工作。

只有如此,才能保障企业生产经营的稳定和持续发展,也能保障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总之,《安全生产处罚标准》是国家用来规范和保障安全生产
的强制性法规,企业需要认真了解和遵守,以免因违法行为而遭受处罚。

只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机制,才能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解读与解析

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解读与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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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处置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以及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本条规定的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是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对有关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与前面的条文情况相同,本条在修改中也扩大了责任主体,原来仅处罚生产经营单位,本次修改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为处罚对象。

(二)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本条规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有4类: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2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3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4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2024年生产安全事故上报制度(三篇)

2024年生产安全事故上报制度(三篇)

2024年生产安全事故上报制度一、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以下安全事故应及时上报公司有关领导及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1.施工中出现安全异常,经提出后,施工单位未采取改进措施或改进措施不符合要求时;2.对已发生的工程事故未进行有效处理而继续作业时;3.安全措施未经自检而擅自使用时;4.擅自变更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时;5.使用没有合格证明的材料或擅自替换、变更工程材料时;6.未经安全资质审查的分包单位的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施工时;7.出现安全事故时。

二、发生了事故要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向领导和上级部门汇报,并参加调查分析,弄清原因,查明责任,指出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

三、所有事故均应逐级汇报,及时查找因果关系,避免再次发生同类事件,安全部门应全过程记载存档,以便工作顺利展开。

四、事故发生后,由安全监理工程师会同项目部安全管理负责人共同调查,按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监理组、工作组批准实施。

五、对发生事故隐匿不报者,除进行批评教育外,视情节严重,损失大小,严肃处理。

2024年生产安全事故上报制度(二)为了进一步保障生产安全,预防和及时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有效降低事故发生频率和危害程度,我国将在2024年推行全新的生产安全事故上报制度。

该制度将建立科学、高效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上报和管理机制,以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一、制定明确的上报要求为了保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上报制度将明确详细的上报要求。

在2024年之前,所有生产单位必须编制生产安全事故上报手册,并向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手册中应包括以下内容:1. 上报事故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和损失情况等基本信息;2. 事故的原因和责任;3. 相关参与方的处置措施和协调情况;4. 事故后续处理和救助情况。

二、建立高效的上报平台为了方便生产单位上报事故信息,预计在2024年将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上报平台。

生产单位可以通过电子化系统进行信息上报,以提高上报效率和减少纸质文件的使用,同时确保信息的有效传递和保存。

2024年重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二篇)

2024年重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二篇)

2024年重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1.依据《工程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____号)、《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____第____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____第____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____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为项目监理方事故报告的第一责任人,伤亡事故发生后,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如实地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理公司和建设单位报告,如施工单位隐瞒不报,监理单位应向相关部门如实____。

3.伤亡事故发生后,监理单位更不得与施工单位销毁证据,破坏现场及订立共守盟约。

4.伤亡事故发生后,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采取应急救援措施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做好相关证据(文字、图像)的收集保管工作,并督促施工单位尽快提供事故调查分析报告。

重大伤亡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迅速签发停工指令。

5.加强施工安全事故处理的力度,事故处理遵循四不放过的原则:(1)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2)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3)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4)事故隐患不整改不放过。

6.对于无需上级部门____事故调查组处理的安全事故,监理单位应____事故调查分析报告,研究确定处理方案并对处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及时向上级部门、业主单位提交《安全事故处理报告》,做到处理一个教育一片。

7.对于上级部门已派事故调查处理组调查的伤亡事故,监理单位应积极配合调查组搞好事故调查工作,并如实全面地向调查组提供相关证据。

8.监理单位应根据事故调查处理组的意见,监督施工方做好事故处理的善后工作。

及时向上级部门、业主单位提交《安全事故处理报告》,根据实际情况签发复工指令。

2024年重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二)一、引言重大事故的预防和处理一直是各国政府和社会管理部门的重点工作,对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以及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重大事故的类型和影响也在不断增加。

安全事故对责任人的处罚文件

安全事故对责任人的处罚文件

安全事故对责任人的处罚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安全事故责任人的处罚做了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如果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将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事故是由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引起的,最高可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于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最高可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主要责任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可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

请注意,这些只是对安全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罚的一般规定,具体如何处罚要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责任人的责任大小等因素来决定。

同时,这些规定可能会随着法律法规的更新而发生变化,建议查阅最新的法律法规或者咨询专业律师获取更准确的信息。

1。

安全生产事故处罚

安全生产事故处罚

安全生产事故处罚
《安全生产事故处罚》
安全生产事故是对人们生命和财产造成严重危害的事件,对于发生此类事故的企业或个人,应当依法受到严厉的处罚。

处罚的目的是惩罚违法者,同时也是为了警示其他人,增强安全意识,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因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企业或个人,将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

一般来说,处罚的形式主要有罚款、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等。

罚款是最常见的一种处罚方式,对于违法企业可以处以数额不等的罚款。

行政处罚包括责令停产整顿、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刑事责任则是对于严重违法行为进行刑事起诉。

处罚的力度应当与事故的严重程度相匹配,对于轻微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而对于造成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让违法者得到应有的惩罚。

同时,处罚不仅仅是为了惩罚违法者,更是为了预防未来的安全生产事故。

通过严厉的处罚,可以警示其他企业和个人,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促使他们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从而减少类似事故的发生。

总之,安全生产事故处罚是非常重要的,它既是对违法者的惩
罚,也是对整个社会安全意识的提升。

只有通过严格的处罚制度,才能更好地保障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安全管理处罚规定

安全管理处罚规定

安全管理处罚规定
是为了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法律法规或行业规范。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安全管理处罚规定:
1. 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如未经许可擅自开展危险工作、违规使用危险物品、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等。

处罚措施:责令停工整顿、罚款、吊销执照或证书、刑事追责等。

2. 安全责任不落实:如未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等。

处罚措施:罚款、警告、责令整改、责令停产整顿等。

3. 事故责任追究:如发生事故后,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救援措施、尽力避免事故扩大等。

处罚措施:罚款、扣押财产、刑事追责等。

4. 未按照规定向公众披露安全风险信息:如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相关安全风险信息,导致公众权益受损。

处罚措施:罚款、警告、责令公开道歉等。

5. 违反安全专业人员资质管理规定:如未按照规定取得相应的安全资质从事安全管理工作。

处罚措施:警告、罚款、吊销资质证书等。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安全管理处罚规定可能因国家法律、行业规范、地方政策等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因此,在具体情况下,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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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类型(20类)全新

安全事故类型(20类)全新

(1)物体打击,指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

(2)车辆伤害,指本企业机动车辆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

(3)机械伤害,指机械设备与工具引起的绞、辗、碰、割戳、切等伤害。

(4)起重伤害,指从事起重作业时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5)触电,指电流流经人体,造成生理伤害的事故(6)淹溺,指因大量水经门、鼻进入肺内,造成呼吸道阻塞,发生急性缺氧而窒息死亡的事故(7)灼烫,指强酸、强碱溅到身体引起的灼伤,或因火焰引起的烧伤,高温物体引起的烫伤,(8)火灾,指造成人身伤亡的企业火灾事故。

(9)高处坠落,指出于危险重力势能差引起的伤害事故。

(10)坍塌,指建筑物、构筑、堆置物的等倒塌以及土石塌方引起的事故。

土石的塌方等情况。

不适用于矿山冒顶片帮事故,或因爆炸、爆破引起的坍塌事故。

(11)冒顶片帮,指矿井工作面、巷道侧壁由于支护不当、压力过大造成的坍塌,称为片帮;顶板垮落为冒顶。

(12)透水,指矿山、地下开采或其他坑道作业时,意外水源带来的伤亡事故。

(13)放炮,指施工时,放炮作业造成的伤亡事故。

(14)瓦斯爆炸,是指可燃性气体瓦斯、煤尘与空气混合形成了达到燃烧极限的混合物,接触火源时,引起的化学性爆炸事故。

(15)火药爆炸,指火药与炸药在生产、运输、贮藏的过程中发生的爆炸事故。

(16)锅炉爆炸,指锅炉发生的物理性爆炸事故。

(17)容器爆炸。

容器(压力容器的简称)是指比较容易发生事故,且事故危害性较大的承受压力载荷的密闭装置。

(18)其他爆炸。

凡不属于上述爆炸的事故均列为其他爆炸事故(19)中毒和窒息,指人接触有毒物质,如误吃有毒食物或呼吸有毒气体引起的人体急性中毒事故物体打击,指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

(20)其他伤害。

凡不属于上述伤害的事故均称为其他伤害1.生活如意,事业高升。

2.前程似锦,美梦成真。

3.年年今日,岁岁今朝。

4.百事大吉,万事顺利。

5.愿与同僚,共分此乐。

6.事业有成,幸福快乐。

7.生日快乐,幸福安康。

安全事故处罚标准

安全事故处罚标准

安全事故处罚标准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工作和生活中由于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技术标准或者管理制度,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安全事故的发生不仅给企业和个人带来经济损失,更会造成不可挽回的人员伤亡,因此对于安全事故的处罚标准必须严格执行,以起到警示和震慑的作用。

一、安全事故处罚的基本原则。

1. 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对于因管理人员失职、渎职导致的安全事故,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2. 依法惩处,对于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造成的安全事故,应依法予以处罚,绝不姑息。

3. 公平公正,处罚决定应当公平公正,对于同类安全事故,应依法依规一视同仁,不得搞特殊化、包庇和纵容。

二、安全事故处罚的具体标准。

1. 对于因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技术标准或者管理制度造成轻伤事故的,应进行警告、责令改正,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2. 对于因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技术标准或者管理制度造成重伤事故的,应进行严肃批评教育,责令停工整顿,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并进行责任追究。

3. 对于因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技术标准或者管理制度造成死亡事故的,应立案调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企业进行停产整顿,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厉处罚。

三、安全事故处罚的执行机制。

1.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事故处罚决策机制,明确责任人员,确保处罚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2.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安全事故处罚的监督检查,确保处罚决定的执行力度和效果。

3. 对于因安全事故被处罚的企业和责任人员,应加强教育引导,帮助其改正错误,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管理水平。

四、安全事故处罚的效果评估。

1. 对于因处罚决定而进行整改的企业,应加强跟踪检查,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性和持续性。

2. 对于因处罚决定而受到惩处的责任人员,应进行教育矫正,帮助其重新树立正确的安全生产观念,避免再次犯错。

3. 对于因处罚决定而引起的社会反响,应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2023年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和分析制度

2023年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和分析制度

2023年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和分析制度一、引言安全生产是国家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

为了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事故发生,2023年,制定了一套全新的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和分析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该制度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方法。

二、制度内容1. 统计范围:该制度的统计范围包括所有在国内境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无论事故大小、类型及行业领域。

2. 统计指标:该制度主要统计以下指标:- 事故发生数量:统计每年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的数量;- 事故类型:统计事故的类型,如火灾、爆炸、坍塌等;- 事故原因:统计造成事故的具体原因,如违章操作、设备故障、管理缺失等;- 伤亡人数:统计每起事故中的伤亡人数及伤亡情况;- 经济损失:统计每起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相关影响。

3. 统计方法:为了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在制定该制度时明确了统计方法。

统计主体应当根据事故发生的实际情况,及时准确记录相关信息。

数据来源主要分为两种:一是企事业单位应向相关部门及时上报事故信息;二是相关部门应主动进行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现场检查、抽查等,获取相关数据。

4. 数据分析:统计数据的收集和整理是为了更好地分析事故发生的规律和原因,以便进一步采取措施预防事故的发生。

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对统计数据进行分析,从事故类型、事故原因、行业特点等多个角度进行深入分析,并对分析结果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措施。

三、实施方法1. 监管部门责任: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监管力度,确保企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及时上报事故信息,同时,要加强现场检查、抽查等方式,获取更全面的事故数据。

2. 企事业单位责任:企事业单位作为安全生产的主体,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及时上报事故信息,确保数据的真实可靠。

同时,企事业单位也应加强内部管理,改善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减少事故的发生。

3. 数据分析与利用:相关部门应将统计分析的结果及时传达给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以便各级政府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政策,并引导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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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安全事故处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按规范和程序作业,明确安全主体责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部委有关安全责任事故处理相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职工违纪违规处分暂行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范围内发生的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单位的党政主管、分管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生产安全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引发的人身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等。

第四条本办法事故伤亡人员统计范围包括企业员工、分包单位人员以及应由本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的企业外伤亡人员等。

第五条事故等级划分:一般事故: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较大事故: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重大事故: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30人及以上死亡,或者100人及以上重伤,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及以上的事故。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总部各部门、事业部和所属各企业、单位以及电建集团委托股份公司管理的企业。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七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按以下规定报告:(一)一般事故中的轻伤、重伤事故,事故单位应在事故报表中向股份公司统计上报。

(二)国内有人员死亡的事故,事故单位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并在4小时内报到股份公司。

电力生产及电力基建事故,还应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报告,未设派出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告相关区域监管局。

(三)国外发生有人员死亡的事故应及时向我国驻外机构报告,并在12小时内将事故情况报至股份公司安全环保部。

(四)综合型事业部管理企业发生有人员死亡事故,事故单位应同时向主管事业部报告。

第八条事故报告内容和方式:(一)有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较大及以上事故,事故单位应将事故的基本情况以《事故快速报送单》(见附件1)的形式报送到股份公司安全环保部。

特殊情况时,事故单位可直接以电话形式向股份公司安全环保部报告,再以书面形式报告。

(二)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将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及时续报。

如伤亡人数和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时,还应将最新情况及时补报。

第九条安全环保部接到事故报告后,按以下规定报告股份公司领导、安委会成员和国家有关部委:(一)有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立即报告股份公司主管安全生产工作副总经理和安全总监。

定期报告股份公司主要领导并通报安委会其他成员。

较大及以上事故,立即报告股份公司主要领导、主管安全生产工作副总经理、安全总监,及时报告股份公司其他领导。

事故情况明晰后,通报安委会其他成员。

重大及以上事故立即通报董事会办公室。

(二)国内较大及以上事故报告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外有人员死亡的事故报告国务院国资委、商务部。

国内有人员死亡的电力生产及电力基建事故和国外较大及以上电力生产及电力基建事故还应报告国家能源局。

第十条勘测设计、监理等业务范围内承担管理或其他责任的事故应向股份公司报告。

股份公司所属单位投资建设、总承包的项目发生事故时,除事故单位报告外,投资建设、总承包单位也应向股份公司报告。

第十一条事故报告后,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其他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二条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

第十三条股份公司实行事故零报表制度。

各单位及综合型事业部应向安全环保部报送事故月报及年报(见附件2、附件3)。

月报表在次月的5日前报出,年报表在次年的1月15日前报出。

年报表应同时报送年度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分析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年度安全生产事故情况,事故规律、风险分析,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第三章事故调查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积极配合地方政府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同时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或配合股份公司进行内部调查。

(一)一般事故由事故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有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股份公司安全环保部可视情况组织或参加调查。

(二)较大事故由股份公司安全环保部组织现场调查,必要时股份公司安全总监或主管安全生产工作副总经理组织现场调查。

(三)重大事故由股份公司安全总监或主管安全生产工作副总经理组织现场调查,必要时股份公司主要领导组织现场调查。

(四)特别重大事故由股份公司主要领导组织现场调查。

(五)综合型事业部管理企业发生有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综合型事业部可组织或参加事故现场调查;较大及以上事故,综合型事业部应参加现场事故调查。

第十五条事故调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应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的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并形成事故调查报告(见附件4)。

第四章事故责任追究第十六条事故责任追究要以事实为依据,以岗位责任划分确定责任人,坚持“从严治安”的原则。

第十七条为保证责任追究的时效性,有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30日内,特殊情况60日内,应进行责任追究。

处理决定与政府调查处理意见有较大偏差时按从严原则处理。

(一)一般事故由事故单位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有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事故单位应将处理结果报股份公司安全环保部,责任追究不符合股份公司规定的,安全环保部应责成事故单位重新处理。

(二)较大及以上事故由安全环保部根据内部调查结论提出处理建议,股份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发生承担主要责任的生产安全死亡事故,可给予事故单位通报批评,责令事故单位向股份公司“说清楚”。

对事故责任人按以下规定追究责任:(一)有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责成事故单位给予事故项目部(车间)主要负责人警告、记过、降低岗级、撤职处分,给予事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的组织处理或警告、记过处分。

可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批评教育(警示谈话)、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组织处理或警告处分。

年度内发生两起的,责成事故单位给予事故项目部(车间)主要负责人记过、降低岗级、撤职、解除劳动关系处分,给予事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警告、记过、降低岗级、撤职处分。

可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组织处理或警告、记过处分。

年度内发生三起及以上的,责成事故单位给予事故项目部(车间)主要负责人撤职,解除劳动关系处分,给予事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降低岗级、撤职、解除劳动关系处分。

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组织处理或警告、记过、降低岗级处分。

(二)较大事故,责成事故单位给予事故项目部(车间)主要负责人记过、降低岗级、撤职、解除劳动关系处分,给予事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警告、记过、降低岗级、撤职处分。

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组织处理或警告、记过处分。

年度内发生两起的,责成事故单位给予事故项目部(车间)单位主要负责人撤职、解除劳动关系处分,给予事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降低岗级、撤职处分。

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警告、记过、降低岗级、撤职处分。

年度内发生三起及以上的,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记过、降低岗级、撤职处分。

(三)重大事故,责成事故单位给予事故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撤职、解除劳动关系处分,给予事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降低岗级、撤职处分。

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记过、降低岗级、撤职处分。

年度内发生二起及以上的,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降低岗级、撤职处分。

(四)特别重大事故,责成事故单位给予事故项目部(车间)和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撤职、解除劳动关系处分。

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记过、降低岗级、撤职处分。

第十九条发生承担管理责任分包商生产安全死亡事故,可给予事故单位通报批评,并责令向股份公司“说清楚”。

对事故责任人按以下规定追究责任:(一)有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责成事故单位给予事故项目部(车间)主要负责人批评教育(警示谈话)、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组织处理或警告处分,可给予事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批评教育(警示谈话)、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组织处理。

年度内发生两起的,责成事故单位给予事故项目部(车间)主要负责人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组织处理或警告、记过处分,给予事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批评教育(警示谈话)、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组织处理或警告处分。

年度内发生三起及以上的,责成事故单位给予事故项目部(车间)主要负责人警告、记过、降低岗级、撤职处分,给予事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的组织处理或警告、记过、降低岗级处分。

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批评教育(警示谈话)、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组织处理或警告处分。

(二)较大事故,责成事故单位给予事故项目部(车间)单位主要负责人警告、记过、降低岗级、撤职处分,给予事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的组织处理或警告、记过、降低岗级处分。

可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批评教育(警示谈话)、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组织处理或警告处分。

年度内发生两起的,责成事故单位给予事故项目部(车间)主要负责人记过、降低岗级、撤职处分,给予事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警告、记过、降低岗级处分。

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批评教育(警示谈话)、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组织处理或警告处分。

年度内发生三起及以上的,责成事故单位给予事故项目部(车间)主要负责人撤职、解除劳动关系处分,给予事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降低岗级、撤职处分。

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的组织处理或警告、记过、降低岗级的处分。

(三)重大事故,责成事故单位给予事故项目部(车间)主要负责人记过、降低岗级、撤职处分,给予事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警告、记过、降低岗级处分。

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组织处理或警告、记过处分。

年度内发生两起的,责成事故单位给予事故项目部(车间)和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降低岗级、撤职处分。

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警告、记过、降低岗级、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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