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钢材及焊接作业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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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钢材及焊接(机械连接)力学性能及工艺性能

1. 参考标准

《金属材料拉伸试验第1部分:温室试验方法》(GBT228.1―2010)

《金属材料弯曲试拉试验方法》(GB/T232―2010)

《金属材料材料反复弯曲试验方法》(GB/238―2013)

《钢筋混凝土用钢第一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2017)

《钢筋混凝土用钢第二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2007)

《冷轧带肋钢筋》(GB13788―2017)

《低碳钢热轧圆盘条》(GB/T701―2008)

《碳素结构钢》(GB/T700―2006)

《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2008)

《钢及钢产品力学性能试验取样位置及试样制备》(GB/T2975―1998)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12)

《钢筋焊接接头试验方法标准》(JGJ/T27―2014)

《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范程》(JGJ 107―2010)

《鐓粗直螺纹钢接头》(JG 171―2005)

《钢筋机械连接用套筒》(JG/T 163―2013)

2. 试验仪器

万能试验机,弯曲试验机,标距机,游标卡尺,钢尺等。

3. 试验环境

试验一般要求在室温10℃~35℃范围内进行,对温度有严格要求的试验,试验温度应在23℃±5℃。

4.试验方法

4.1钢筋出厂检验的检验项目、取样数量、取样方法(表1)

表1

4.2

组批规则

4.2.1热轧带肋钢筋及热轧光圆钢筋

按照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尺寸的钢筋组成,每批重量通常不大于60t ,超过60t 的部分,每增加40t(或不足40t 的余数),增加一个拉伸和弯曲试验试样。允许由同一牌号、同一冶炼方法、同一浇注方法的不同炉罐号组成混合批,但各炉罐号含碳量之差不大于0.02%,含锰量这差不大于0.15%。混合批的重量不大于60t 。 4.2.2冷轧带肋钢筋

应按批进行检查和验收,每批应由同一牌号、同一外形、同一规格、同一生产工艺和同一交货状态的钢筋组成,每批不大于60t 。 4.3钢筋焊接接头

应以300个同牌号钢筋、同形式接头作为一批。

4.3尺寸测量、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4.3.1热轧光圆钢筋

4.3.1.1钢筋直径的测量应精确到0.1mm 。直径允许偏差和不圆度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4.3.1.2长度及允许偏差范围为m m 50

0+。

4.3.1.3弯曲度和端部

直条钢筋的弯曲度应不影响正常使用,每米弯曲度不大于4mm,总弯曲度不大于钢筋总长度的0.4%。钢筋端部应剪切正直,局部变形应不影响使用。 4.3.1.4重量及允许偏差

测量钢筋重量偏差时,试样应随机从不同根钢筋上截取,数量不少于5支,每支试样长度不小于500mm 。长度应逐支测量,应精确到1mm,测量试样总重量时,应精确到不大于总重量的1%。钢筋实际重量与理论重量的偏差按下式计算: 100⨯⨯⨯-理论重量

试样总长度理论重量)

(试样总长度试样实际总质量重量偏差=

(1)

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4.3.1.5力学性能、工艺性能

1)钢筋的下屈服强度R eL 、抗拉强度R m 、断后伸长率A 、最大力总伸长率A gt 等力学性能特征值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6所列各力学性能特征值,可作为交货检验的最小保证值。

表4

2)对于没有明显屈服的钢筋,下屈服强度特征值ReL 应采用规定非比例延

伸强度Rp0.2。

3)伸长率类型可从A 或Agt 中选定,仲裁检验时采用Agt 。

4)按表6规定的弯芯直径弯曲108°后,钢筋受弯曲部位表面不得产生裂纹。

4.3.2热轧带肋钢筋

4.3.2.1钢筋内径的测量应精确到0.1mm 。

钢筋纵肋、横肋高度的测量,采用测量同一截面两侧横肋中心高度平均值的方法,即测取钢筋最大外径,减去该处内径,所得数值的一半为该处肋高,应精确到0.1mm 。钢筋横肋间距采用测量平均肋距的方法进行测量,即测取钢筋一面上第1个与第11个横肋的中心距离,该数值除以10即为横肋间距,应精确到0.1mm 。

钢筋横肋末端间隙测量产品两相邻横肋在垂直于钢筋轴线平面上投影的两末端之间的弦长。

4.3.2.2重量偏差的测量

测量钢筋重量偏差时,试样应从不同根钢筋上截取,数量不少于5支,每支试样长度不小于500mm 。长度应逐支测量,应精确到1mm,测量试样总重量时,应精确到不大于总重量的1%。钢筋实际重量与理论重量的偏差按下式计算: 100⨯⨯⨯-理论重量

试样总长度理论重量)

(试样总长度试样实际总质量重量偏差=

(2)

钢筋可按理论重量交货,也可按实际重量交货。按理论重量交货时,理论重量为钢筋长度乘以下表中钢筋的每米理论重量。钢筋的重量偏差项目不允许复验。

表5

钢筋实际重量与理论重量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下表6的规定。

表6

4.3.2.3力学性能

1)钢筋的下屈服强度ReL、抗拉强度Rm、断后伸长率A、最大力总延伸率Agt等力学性能特征值应符合下表的规定。下表所列各力学性能特征值,除

R0eL/ReL可作为交货检验的最大保证值外,其他力学特征值可作为交货检验的最小保证值。

表7

2)公称直径28mm~40mm各牌号钢筋的断后伸长率A可降低1%;公称直径大于40mm各牌号钢筋的断后伸长率A可降低2%。

3)对于没有明显屈服强度的钢筋,下屈服强度特征值ReL应采用规定塑性延伸强度Rp0.2.

4)伸长率类型可从A或Agt中选定,但仲裁检验时应采用Agt。

4.3.2.4弯曲性能

钢筋应进行弯曲试验,按下表规定的弯曲压头直径弯曲180°后,钢筋受弯曲部位表面不得产生裂纹。

表8

4.3.3复验与判定规则

4.3.3.1如果不合格结果是从试验中测得的,仅规定单个值(例如拉伸试验、弯曲试验)时,应采用下列方法:

a)试验单元是单件产品时,应对不合格项目做相同类型的双倍试验,双倍试验应全部合格,否则,产品应拒收;

b)试验单元不是单件产品时,除非另有协议,供方可以将抽样产品从试验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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