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重点知识集锦
《刑法总论》复习知识点整理
《刑法总论》复习知识点整理一、刑法学的基本概念1.刑法学的定义、特点和任务2.刑法学与刑事政策、刑事法律文书的关系3.刑法学的对象和方法二、刑法的基本原则1.法定性原则:罪刑法定、行为法定、责任法定2.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合一原则、量刑相适应原则、无罪推定原则3.法律适用原则:犯罪与非犯罪区分、主观和客观因素区分、阳性与消极两种构成方式4.案件独立处理原则:分罪处理、整罪处理5.特殊性原则:特殊罪类型、特殊量刑规定三、刑法的构成要件1.犯罪构成的主要要件:客观要件、主观要件2.犯罪构成的辅助要件:犯罪的时间、地点、方式等3.犯罪构成的重要概念: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失、故意瞒报犯罪四、刑法的主要内容1.罪与刑的基本概念:罪的概念、刑的种类、刑与奖励的区别2.犯罪的构成和刑事责任:犯罪构成的基本要件、主观过错与刑事责任3.犯罪的起因和发展:犯罪原因的分类、犯罪的心理发展过程、犯罪的社会导向性4.犯罪的后果和危害:犯罪后果的直接后果和间接后果、犯罪的社会危害性5.犯罪的预防和处理:犯罪预防的原则、犯罪处理的原则、国际刑法合作五、刑法学说和刑法政策1.刑法学说的概念、分类和演变2.刑法政策:刑事法律政策、刑事政策、刑事法律政策的特点六、刑法的适用范围和刑法解释1.刑法的适用范围:适用犯罪类型、适用对象2.刑法解释:法律解释和司法解释的关系、解释对象与效力七、刑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1.刑法学与法理学2.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3.刑法学与刑事政策学4.刑法学与犯罪学八、刑法和刑法立法原则1.刑法的必要性和基本内容2.刑法立法原则:适用原则、立法技术原则、立法程序原则以上所列知识点仅为《刑法总论》的主要内容,复习时应结合教材、参考书和课堂笔记进行全面复习。
同时,也建议通过刑法案例的学习和分析,加深对刑法知识的理解和应用。
希望以上内容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刑法总论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刑法概说一、名词解释1、刑法:刑法就是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立法解释: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作的刑法解释。
(包括三种情况:第一,在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用语所作的解释。
第二,在刑法文件的起草说明或者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
第三,刑法施行过程中,国家立法机关对发生歧义的刑法规定所作的解释。
)3、司法解释:是指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依据法律的授权对刑法规定的含义所做的说明。
4、扩张解释:即刑法规定的字面通常含义较其真实含义窄时,扩张其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规定的真实含义。
5、限制解释:即刑法规定的字面通常含义较其真实含义广时,限制其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规定的真实含义。
6、当然解释:即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和事物属性的逻辑推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刑法规定的使用范围之内。
7、反对解释:根据刑法条文的正面表述,推导其反面含义。
8、补正解释:在刑法文字发生错误时,统观刑法全文加以补正,以阐明刑法真实含义。
9、体系解释: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联合相关法条的含义,阐明刑法规范含义。
10、历史解释:根据刑法制定时的历史背景以及发展源流,阐明刑法规范含义。
11、比较解释:参考国外立法与判例,借以阐明刑法规范含义。
二、重点知识1、刑法的历史:原始社会的惩罚、古代外国刑法、欧洲各国刑法发展史、我国古代刑法及其制度。
(我国先秦时期有所谓的刑名法术之学)2、刑法学派:古典学派的诞生、新派的形成、新派和旧派的争议、折中主义的刑法。
3、刑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理论刑法学与应用刑法学、刑法哲学与注释刑法学、注释刑法学与刑事法学。
4、在我国,刑法的渊源主要有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
刑法典是指冠以刑法名称而颁布的,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刑法修正案是指通过直接在现行刑法典框架内对罪行规范进行修改补充的方式所形成的刑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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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考试复习资料1、刑法的解释一.概念和意义对刑法规范的含义进行阐释;刑法规定具有抽象性;法律稳定性二.分类和类型1.按效力划分为立法,司法和学理解释(1)立法解释:由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通常包括三种情况①在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刑法术语所作的解释②在法律的起草说明或者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③刑法施行过程中,立法机关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作的解释(2)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3)学理解释: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专家学者作出,但无法律效力2.从解释方法的角度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1)文理解释(2)论理解释:当然解释(正意解释和反意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1、刑法三大基本原则(重点)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2、罪行法定原则(重点)一.渊源1.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2.行为的定罪和处罚以法律的明确规定为界二.分类1.绝对的罪刑法定原则:严格的不容任意选择或变通的原则(1)绝对禁止适用类推和扩大解释,以明文规定为唯一依据(最相类似)(2)绝对禁止适用习惯法,以成文刑法典及其规定的刑法规范为唯一渊源(3)绝对禁止溯及既往,把从旧原则作为解决刑罚溯及问题的唯一原则(4)绝对禁止法外施刑和不定期刑2.相对的罪刑法定原则(1)允许有条件的类推和严格限制的扩大解释(2)允许习惯法成为刑法间接的渊源(3)不再坚持从旧原则,而是从旧兼从轻原则(体现“有利被告)(4)在刑种方面允许采用相对的不定期刑三.体现和基本要求1.要求:(1)法定化:罪的法定和刑的法定(2)实定化:实体性的规定(3)明确化:文字清晰,意思明确2.体现:(1)立法体现:①刑法第三条规定② 1997年刑法典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③取消1979年刑法典中的类推制度④确立从旧兼从轻的原则⑤分则中罪名规定,罪的构成要件以及法定刑(2)司法体现:正确定罪和量刑;正确进行司法解释1、刑法的空间效力的4个原则1.属地原则(领土原则):单纯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2.属人原则:单纯以国籍为标准,要求凡是本国人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3.保护原则(自卫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要求凡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4.普遍原则(普遍管辖原则,世界原则):以保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为标准,凡侵害由国际公约、条约保护的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2、刑法的事件效力——从旧兼从轻原则(溯及力)从旧兼从轻原则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识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刑法总论要点归纳
1、犯罪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2、犯罪客体:我国刑法所保护,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3、刑法: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根据自己的意志,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以及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4、刑法溯及力:刑法生效以后,对其生效以前未经判决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5、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刑。
6、罪刑相当: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7、适用刑法平等:8、直接客体:某一犯罪所直接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也就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个具体部分。
某一具体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客体,即某一具体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9、犯罪对象:也叫行为对象,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为犯罪行为直接影响或者作用的人或物。
10、危害行为:我国刑法上的危害行为,是行为人心理活动所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11、不作为:行为人负有实施某行种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作为: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12、犯罪主体: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并且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13、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时,能够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和社会政治意义,并能控制自己的行为,从而对自己实施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即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14、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15、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16、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17、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状态)18、意外事件:虽然客观上有危害结果发生,但行为人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的情况19、不可抗力:所谓不能抗拒的原因,也称刑法上的不可抗力,指的是行为人遇到了不可抗拒的力量,使他无法防止、避免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20、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21、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紧急措施)22、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刑法总论重点复习
chapter 1 刑法概说广义刑法广义刑法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切法律,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刑法的空间效力也称刑法的地域的适用范围,指刑法在什么地域内对什么人适用。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和失效的时间以及刑法对它生效以前发生的,尚未审判或者审判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从旧兼从轻原则原则上适用旧刑法审理,新刑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刑法处罚较轻(有利于犯罪人)时,适用新刑法,即在这种情况下新刑法有溯及力。
指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这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必须预先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原则.宗旨:限制司法权的滥用和保障人权.内容(六项派生原则):1.排斥习惯法。
刑法的渊源只能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成文法.2.禁止类推。
3.刑法无溯及效力。
但根据“有利被告”原则,新法轻于旧法时,有溯及力。
4.禁止绝对的不确定刑。
5.明确性原则。
6.实体的适当原则。
论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内容及其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1)概念:罪刑法定原则,指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这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必须预先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原则.(2)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①排斥习惯法,即习惯法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刑法的渊源只能是由立法机关通过的成文法,法院不能以习惯法对行为人定罪判刑,而只能以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成文法作为定罪判刑的依据。
②禁止类推。
类推可能导致法官随意适用法律,侵害公民的自由权利,因之,禁止类推被认为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一个派生原则。
③刑法无溯及效力,或称事后法的禁止。
即允许根据行为后施行的刑法处罚刑法施行前的行为。
④禁止绝对的不确定刑.绝对的不确定刑,指法律未明文规定确定的刑罚,由于这种情况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而被禁止。
⑤明确性原则。
⑥实体的适当原则.指刑法规定的犯罪和刑罚都应认为适当的原则。
(3)立法体现:①我国刑法采取成文法而排斥习惯法,习惯法不是我国刑法的渊源,1997年刑法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表述,不仅要求犯罪法定化,而且要求刑罚法定化。
刑法总论复习要点(详细版)
刑法总论复习要点第一章刑法概述刑法:就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得法律(定罪量刑)广义刑法:1、刑法典:我国刑法,1979年颁布,1997年修订,1997年10月1日正式生效,9个刑法修正案(截止2015 年);2、单行刑法:专门规定某种犯罪;3、附属刑法:非刑事法律文件中狭义刑法:指刑法452条法条刑法根据得内容:1、《中华人民共与国宪法》2、我国同犯罪作斗争得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刑法得任务: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1、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得政权与社会主义制度(首要任务)2、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国有、劳动集体所有、个人)3、保护公民得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与其她权利4、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事业得顺利进行刑法得体系:总体上包括总则、分则、附则三个部分编章节条:“但书”——1)前段得补充;2)前段得例外;3)前段得限制款:标志为另起一行项第二章刑法基本原则:(立法指导思想、规则得规则)1、罪刑法定原则;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3、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得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得派生原则:1、排斥习惯法;2、排斥绝对不定期刑;3、禁止有罪类推;4、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适用刑法平等原则:任何人犯罪,都应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定罪处罚,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得特权1、定罪上一律平等2、量刑上一律平等3、刑罚执行上一律平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得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与承担得刑事责任相适应(刑法第五条)第三章刑法得效力范围刑法得效力(适用)范围:就是指刑法适用于什么地方、什么人与什么时间、以及就是否具有溯及既往得效力问题。
刑法得空间效力:刑法对地与对人得效力范围,也即刑事管辖权得范围.刑法空间效力确立得几种原则:1、属地原则:以本国领域为标准2、属人原则:以本国国籍为标准3、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4、普遍原则:以有效惩罚犯罪、保护各国利益为标准(国际犯罪)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得规定:以属地管辖原则为主、兼采其她管辖原则得刑事管辖体制。
《刑法总论》笔记精华汇总
《刑法总论》第一章刑法概说【本章重点问题】1.刑法的概念2.刑法的渊源3.刑法的法律性质4.刑法的体系5.刑法解释的效力和方法一、刑法的概念1. 定义: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渊源: (1)刑法典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79年7月1日制定,1997年3月14日修订(2)单行刑法:对刑法典某一方面的修改和补充例如《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9年后刑法修改以“修正案”方式进行:99、01、01、03、05、06、09、11(3) 附属刑法:其他部门法中的刑法条文例如:《商标法》第40条: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可以并处罚款外,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森林法》第34条:盗伐林木据为己有,数额巨大的,依照刑法第152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213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刑法的性质1、规定内容的特定性2、制裁手段的严厉性3、法益保护的广泛性4、其他法律的保障性三、刑法的体系与解释2、刑法体系刑法体系是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刑法典由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组成。
刑法典第一编为总则,共五章,分别为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犯罪,刑罚,刑罚的具体运用,其他规定;第二编为分则,共十章,分别规定了十类犯罪。
编、章、节、条、款、项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刑法总论重点法考点条详解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6 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包括犯罪的实行行为和预备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11 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90 条」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8 条」外国人(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对象),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性质比较严重),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双重犯罪)(对象:只能是未决犯,适新条件)12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第八节时效「第87 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自98 年 1 月13日公布起施行。
「第 1 条」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处刑较轻¡,是指刑法对某种犯罪规定的刑罚即法定刑比修订前刑法轻。
法定刑较轻是指法定最高刑较轻;如果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指法定最低较轻。
刑法学总论知识点总结
刑法学知识点总结【1】刑法的渊源答: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民族自治地方的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刑法的基本原则制定的变通或补充规定也可是刑法的渊源。
但注意其没有普遍的效力只是在特定的地区适用)【2】刑法的机能1、概念:刑法机能是指刑法现实与可能发挥的作用。
2、分类:包括显在的机能与潜在的机能。
3、一般认为:刑法具有以下三种机能:○1行为规制机能,它是指刑法具有使对犯罪行为的规范评价得以明确的机能。
○2保护法益的机能,它是指刑法具有保护法益不受犯罪侵害与威胁的机能。
○3人权保障机能(即自由保障机能),它是指刑法具有保障公民个人的人权不受国家刑罚权不当侵害的机能。
【注意】:本书中认为刑法的机能只有两种即法益保护(推出刑罚目的)与人权保障(推出罪刑法定原则),行为规制机能基本上只是法益保护机能的反射效果。
(注意一下刑法第2条)【3】刑法的性质1、制定内容的特定性2、制裁手段的严厉性3、法益保护的广泛性4、处罚范围的不完整性5、部门法律的补充性6、其他法律的保障性【4】刑法的目的刑法的目的基本上有三个层次:○1刑法的整体目的即保护法益。
刑法的整体目的与宪法相符合,对宪法目的有服从、体现和保障实现的义务。
○2刑法分则各章规定的目的,是由分则的章名和有关规定体现的。
刑法分则各章的目的,贯穿在该章的全部刑法条文中,对分则各章具体条文的解释与适用必须体现该章的目的。
○3各个条文的目的,是由条文的具体规定体现出来的(这里的条文主要是指分则性条文)【注意】:○1除条文有特别规定或者应为立法缺陷导致具体犯罪存在具体归类错误的以外对各个条文目的的理解不应超出规定该条文的“章”的目的范围。
○2不同层次的目的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底层次目的受高层次目的的制约,高层次目的依赖于低层次目的的体现与实现。
刑法的目的体系、结构与刑法文字是纲与目的关系。
【5】刑法规范1、概念:以禁止、处罚犯罪行为为内容的法律规范,就是刑法规范。
刑法总论复习(重要)
第一章、刑法概述一、刑法概念和分类: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附属刑法规范(①第一条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②第二条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二、刑法的基本原则:①罪刑法定原则(派生原则: 1 刑法必须以成文法的方式表现,排除习惯法。
2 禁止类推的适用。
3 禁止刑法溯及既往。
)②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③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三、刑法的体系和解释:总则、分则、附则1.以效力分: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无权解释)(最高法院、检察院、人大及常委会有权解释)2.以解释方法分: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四、刑法的空间效力(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为补充)1.地域上的效力(属地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1)领域的含义:领陆、领空、领水;船舶、航空器,领事馆。
2)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含义:①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②港澳台地区刑法不适用③民族自治地方由自治区人大制定变通规定,报人大常委会批准。
3)对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认定:犯罪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在中国领域内的,就认为在中国领域犯罪。
2.对人的效力(属人原则)1)我国公民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按最高刑为 3 年以下有期的,可以不予追究2)国家工作人员、军人犯罪的,适用本法3)凡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经过外国审判,仍可以依本法追究,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3.保护管辖原则: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 3 年以上有期的,可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4.普遍管辖的效力:对于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第二章、犯罪概念犯罪的概念和基本特征:危害社会的,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刑法总论重点知识集锦
刑刑法法总总论论重重点点知知识识集集锦锦立法解释: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司法解释: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文理解释:从刑法条款的语义出发阐释刑法规定的含义的解释方法。
伦理解释:按照立法精神,联系刑法产生的缘由、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对刑法规定做逻辑分析,从而阐明其真是含义的解释。
解释执法不统一的方法1,完善刑事立法 2,加强刑事司法解释 3,系统编撰刑事判例 4,量刑的规范化、科学化和现代化我国领土的延伸部分1,我国的船舶、飞机和其他航空器,2,我国的驻外使、领馆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犯罪。
我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危害结果:危害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法定的实际损害或者现实的危险状态 1,危害结果可以是实际损害,也可以是现实危险状态。
2,产生危害结果的原因只能是危害行为。
3,危害结果具有客观性,它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
4,危害结果具有法定性。
我国刑法对危害结果的规定1, 在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概念中明确规定危害结果。
前者不一定要求实际发生危害结果,而后者则要求必须发生。
2, 以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某种有形、物质性危害结果,作为某些故意犯罪既遂的标准,如盗窃罪等。
3,以发生某种特定的现实危险状态,作为某些故意犯罪既遂的标准。
如破坏交通设施罪等。
4,以发生严重的物质性的危害结果,作为罪与非罪的标准。
如破坏生产经营罪等。
5,以发生某种特定的危害结果,作为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等。
刑法学上册总论知识点总结
刑法学上册总论知识点总结一、刑法的概念1. 刑法的概念和含义刑法是一种国家制定的法律规范,用于规范犯罪行为和对犯罪行为的刑罚进行规定。
刑法的任务是保护国家的政权、社会的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2. 刑法的特点和地位刑法具有强制性、独立性、专属性等特点,是国家主权的体现,是国家政权的法律保障,是国家管理社会秩序的一种手段。
二、刑法的任务和原则1. 刑法的任务刑法的任务是保护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义,预防犯罪,惩罚犯罪,改造犯罪,保护社会安全。
2. 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律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法无规定不罚原则、刑法适用原则等。
三、刑罚的理论基础1. 刑罚的概念刑罚是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的强制性的惩处,是对犯罪行为进行的法律处罚。
2. 刑罚的作用和效果刑罚的作用和效果包括惩罚作用、预防作用、教育改造作用等。
3. 刑罚种类和改革刑罚种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刑罚改革的方向是以改造为核心,兼顾惩罚和预防。
四、犯罪的构成要件1. 犯罪构成的基本标准犯罪构成的基本标准是客观方面的行为、结果和主观方面的故意、过失。
2. 犯罪构成的主要要素犯罪构成的主要要素包括客体、客观要件、主观要件、刑事责任能力要件等。
3. 犯罪的形式、主体和客体犯罪的形式包括普通犯罪和特殊犯罪,犯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犯罪的客体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和公共利益等。
五、刑法责任1. 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被告人在犯罪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在被告人完全或部分丧失刑事责任能力时,应当依法进行鉴定和处理。
2. 刑法适用刑法适用包括适用刑法的基本原则、犯罪构成方面的适用和刑事责任能力方面的适用。
六、刑法的思想理论1. 刑法的思想基础刑法的思想基础包括自由主义思想、功利主义思想、人本主义思想和社会主义法制思想等。
2. 刑法的理论体系刑法的理论体系包括刑法的功能理论、基础理论和规范理论等。
七、刑法的国际化1. 刑法的国际化刑法的国际化表现为国际刑法的发展和国际刑事司法协作的加强等。
刑法总论复习要点(详细讲解)
刑法总论复习要点(详细讲解)1. 刑法的定义和特点刑法是一门法律学科,主要规定了国家对犯罪行为和犯罪分子的处罚措施。
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法益性:刑法的目的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
- 强制性:刑法规定了国家对犯罪行为的处罚,属于国家强制力的范畴。
- 行政性:刑法的组成和实施都由国家机关来完成。
- 公正性:刑法的适用应保证公正和平等,遵循法治原则。
2. 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有一些基本的原则,对于犯罪行为的判罚和被害人的保护起着重要的作用:- 法定性原则:犯罪行为和刑事责任应当依法确定,不可随意扩大或限制。
- 罪刑法定原则:犯罪行为和刑罚必须有明确规定,不能非法拘禁或虐待犯罪嫌疑人。
- 罪责个人原则:刑事责任是基于个人犯罪行为的,不可将个人的责任转嫁给其他人。
- 附带民事诉讼原则:犯罪行为造成的民事损害可以通过刑事程序追究赔偿责任。
3. 犯罪构成要件刑法规定了不同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对于刑罚的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常见的犯罪构成要件有:- 客观要件:行为、结果、因果关系等。
- 主观要件:故意、过失、主观恶意等。
同时,犯罪行为具有某些一般要件,如:- 有罪责任能力:指行为人具备一定的刑事责任能力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 可适用法律:犯罪行为必须违反了法律规定才能认定为犯罪。
4. 刑罚种类和量刑原则刑法规定了多种刑罚种类,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
刑罚的适用应当遵循以下量刑原则:- 罪行的轻重和危害程度。
- 罪犯的主观恶性和犯罪动机。
- 犯罪行为的危险性和后果。
- 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和社会危险性。
同时,在量刑时还需要考虑刑法的最低、最高刑罚限度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和法律保护。
5.犯罪责任和刑事法律程序犯罪责任是指行为人对犯罪行为的承担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程序包括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
这些程序应当保证被告人的基本权益和公正的审判。
- 犯罪责任主体:行为人的年龄、智力、心理状态等都会对犯罪责任的认定产生影响。
刑法学总论知识点
刑法学总论知识点一、刑法学的基本概念1.刑法的定义:刑法是国家行使刑事强制权力的法律体系,以规定犯罪行为和刑罚的种类、适用条件、量刑标准等,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2.刑法学的定义:刑法学是研究刑法规范内容、刑法理论和刑法实践等方面的学科。
二、刑法学的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刑法行为必须依法规定。
2.罪刑法定原则:刑法必须确立罪刑的种类、范围和适用条件。
3.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种类、程度应与犯罪的危害程度相适应。
4.独立性原则:刑法独立于其他法律领域,有其特有的规定内容和程序规定。
5.人权保障原则:刑法规定必须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
三、刑法的基本结构1.刑法一般规定部分:包括刑法的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等内容。
2.罪刑法定部分:规定了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的内容和效力、罪与刑的关系等。
3.刑事责任部分:规定了犯罪的主体范围、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减轻刑事责任的情节等。
4.犯罪部分:规定了各类犯罪罪名、犯罪的构成要件和行为要件等。
5.刑罚部分:规定了各类刑罚的种类、适用条件、量刑标准等。
四、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指犯罪行为对社会产生的具体危害结果。
2.客观要件:指犯罪行为的外在表现,包括犯罪的犯罪事实和犯罪的结果。
3.主观要件:指犯罪行为的造成侵害行为的主动心理状态。
4.法定要件:指构成其中一犯罪行为,需要符合立法机关的明确规定。
五、犯罪的危害程度和刑罚的量刑标准1.刑事责任能力:指人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能力。
2.量刑标准:指根据犯罪的危害程度和社会对犯罪行为的反应程度来确定刑罚的种类和程度。
3.加重和减轻刑罚的情节:指在量刑过程中,根据犯罪行为的特殊情况来增减刑罚的程度。
4.刑罚的科学划分:根据犯罪的危害程度和刑罚的程度,将刑罚分为主刑、副刑和附加刑等。
六、刑事法律的适用1.刑法的生效时间:刑法的生效时间是法律规定的,一般情况下,不得对溯及既往。
2.刑法的现行适用原则:指刑法规定的原则要在犯罪行为发生时适用。
刑法总论知识点整理
刑法总论知识点整理刑法总论是刑法的基础和核心,它规定了刑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关系和法律制度。
下面是对刑法总论的相关知识点进行整理。
一、刑法总论的基本概念1.刑法总论的概念和目的-刑法总论是研究罪和刑的一般理论,是刑法学的基础。
-刑法总论的目的是论述罪刑法律的一般原理和普遍规范,为刑法的具体规定提供理论基础。
2.刑法学的定义和特征-刑法学是研究罪和刑的法学科目,主要包括刑法总论和刑法特论。
-刑法学的特征是科学性、实践性和正义性。
3.犯罪的定义和特征-犯罪是指危害社会利益的行为,具备法律规定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犯罪的特征是社会危害性、非法性和有罪性。
4.刑罚的定义和特征-刑罚是国家为了惩罚犯罪行为而对犯罪分子实施的法律制裁。
-刑罚的特征是国家权力的行使、有罪的个别化反应和双重性(包括矛盾性和积极性)。
二、刑法总论的基本原则1.法定原则-法定原则是刑法中的最基本的原则,包括犯罪与刑罚的法定原则和犯罪与刑罚的合法性原则。
-犯罪与刑罚的法定原则要求犯罪与刑罚必须有法律规定,禁止非法犯罪行为和非法刑罚。
-犯罪与刑罚的合法性原则要求犯罪与刑罚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禁止违法犯罪行为和违法刑罚。
2.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规定了犯罪与刑罚必须有法律规定和法律特定。
-罪刑法定原则的要素包括罪名、刑罚和法定刑三个方面。
3.禁止反复追究原则-禁止反复追究原则规定了犯罪人在同一犯罪行为上不能被重复追究责任。
-禁止反复追究原则确保了犯罪人的合法权益和刑罚的公正公平性。
4.犯罪人的基本权利原则-犯罪人的基本权利原则规定了犯罪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权利,包括人格尊严权、自由权、隐私权等。
-犯罪人的基本权利原则保障了犯罪人的合法权益和刑事诉讼的公正公平性。
三、犯罪的构成和责任1.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客观要件是指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两个方面,主观要件是指犯罪人的犯罪意图。
2.犯罪的责任-犯罪的责任包括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两个方面。
《刑法总论》复习知识点整理
《刑法总论》复习知识点第1——2章刑法概述一、刑法概念:国家有权机关制定的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及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分类:广义刑法/狭义刑法、普通刑法/特别刑法三、渊源: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四、特征:调整对象不特定性、最后手段性、最严厉的强制性五、机能:规制机能(评价机能+导向机能)、保护机能、保障机能第3章刑法的基本原则一、刑法基本原则概述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二、主要内容1、罪刑法定原则(1)定义: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2)定义理解:“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3)罪刑法定的理论基础:传统理论基础(自然法、三权分立、心理强制)、现代理论基础(民主主义、尊重人权)(4)罪刑法定的派生原则:形式侧面:排斥习惯法;禁止溯及既往;禁止类推解释;禁止不定期刑实质侧面:明确性原则;刑罚内容适当原则;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残虐、不均衡的刑罚2、罪刑相适应原则(1)定义: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2)定义理解: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责相称,罚当其罪。
(3)罪刑均衡的理论演进旧派:同态复仇,等量报复;新派:刑罚个别化;折中:罪责刑相适应(4)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刑罚的轻重,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刑罚的轻重,与犯罪分子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3、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1)定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2)内容:定罪平等;量刑平等;行刑平等第4章刑法效力论一、刑法的空间效力1、属地原则(最基本原则)(1)定义: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行为结果择一说),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2)特别规定的类型: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外交途径解决;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变通或补充规定;刑法施行后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刑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的例外规定。
法硕
《刑法学》总则重点内容第一章导论1.刑法的解释(一)依据解释的效力所做的分类:1.有权解释:依据解释的主体不同又可分为(1)立法解释:是指由立法机关对刑法规范含义进行阐明。
通常包括以下三种情况:第一,在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刑法术语所作的解释;第二,在刑法的起草说明或修订说明中作出的解释;第三,在刑法施行中如发生歧义所作出的解释。
(2)司法解释:是指司法机关对刑法规范含义进行阐明。
在我国,司法解释的权力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2.无权解释:又叫学理解释,是指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术理论角度对刑法规范含义进行的阐明。
相对于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学理解释因缺乏法律上的授权,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因此称“无权解释”。
(二)依据解释的方法不同所做的分类:(1)文理解释:是指对刑法条文的文字字义的解释。
(2)论理解释:是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对刑法条文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它又包括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
2. 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第3条):法定化、实定化、明确化要求:a法律主义;b禁止事后法;c禁止有罪类推;d禁止绝对不定期刑(2)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第4条)要求:a定罪平等;b量刑平等;c行刑平等(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第5条)3.刑法的效力范围的概念及分类?刑法的效力范围,又称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时间和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即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于什么人、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法律效力。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即刑法在什么地方和对什么人具有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解决的是国家的刑事管辖权的问题。
各国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通常采用以下四种原则: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
我国采用的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以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为补充的一种原则。
下面分别加以说明。
1.以属地原则为主:属地原则即领土原则,主张凡是发生在一国领土内的一切犯罪活动,都受到这个国家刑法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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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重点知识集锦刑法总论重点知识集锦刑法总论重点知识集锦刑法的任务1,保卫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3,保护公民的各项权利4,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与安定的政治局面立法解释: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司法解释: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文理解释:从刑法条款的语义出发阐释刑法规定的含义的解释方法。
伦理解释:按照立法精神,联系刑法产生的缘由、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对刑法规定做逻辑分析,从而阐明其真是含义的解释。
解释执法不统一的方法1,完善刑事立法 2,加强刑事司法解释3,系统编撰刑事判例 4,量刑的规范化、科学化和现代化我国领土的延伸部分1,我国的船舶、飞机和其他航空器,2,我国的驻外使、领馆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犯罪。
我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危害结果:危害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法定的实际损害或者现实的危险状态1,危害结果可以是实际损害,也可以是现实危险状态。
2,产生危害结果的原因只能是危害行为。
3,危害结果具有客观性,它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
4,危1/53页结果具有法定性。
我国刑法对危害结果的规定1,在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概念中明确规定危害结果。
前者不一定要求实际发生危害结果,而后者则要求必须发生。
2,以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某种有形、物质性危害结果,作为某些故意犯罪既遂的标准,如盗窃罪等。
3,以发生某种特定的现实危险状态,作为某些故意犯罪既遂的标准。
如破坏交通设施罪等。
4,以发生严重的物质性的危害结果,作为罪与非罪的标准。
如破坏生产经营罪等。
5,以发生某种特定的危害结果,作为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等。
6,以造成物质性危害结果的轻重程度,作为适用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的标准。
如故意伤害罪的伤害程度等。
自然人犯罪主体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
两个共同要件:1,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即有生命的人。
2,作为自然人的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研究犯罪主体的意义犯罪主观要件的具备,是行为人具备犯罪主观要件的前提,也是犯罪人适用刑法的基础。
在具备犯罪主体要件同样的情况下,犯罪主体的具体情况也可能不同,而不同的具体情况又会影响到刑事责任大小的程度。
犯罪的特殊主体具有特定职务的人;从事特定职业的人;具有特定法律地位的人;具有特定人身关系的人;被逮捕或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或犯罪分子犯罪客体: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之一。
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1,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特征。
2,有助于准确定罪,分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3,有助于正确量刑。
犯罪的一般客体: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整体,是刑法所保护客体的最高层次,反映了一切犯罪客体的共性。
2/53页犯罪的同类客体: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者某一方面,据此分出了十大类罪名。
犯罪的直接客体: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犯罪对象: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它的具体含义是:1,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者具体的物。
2,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
3,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人或物。
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的联系与区别联系: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是具体社会关系的主体或者承担者,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
区别: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
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而犯罪对象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
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损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客观性具体性多样性法定性犯罪客观方面的含义:犯罪行为的客观外在表现。
研究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1,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依据。
2,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客观标准。
3,是正确分析和认定犯罪主观方面的客观基础。
4,是影响正确量刑的重要因素。
犯罪行为: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即由行为人意识、意志支配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特征:1,主体特定性。
自然人或单位。
2,有意性。
危害行为是受人的意识或意志支配的。
3,有害性。
4,刑事违法性。
欠缺有意性的行为1,反射动作,指人在受到外界刺激时,瞬间做出的身体本能的反应。
2,睡梦中或者精神错误状态下的举动,如说梦话,梦游等。
3,身体受到暴力强制情况下的行为。
欠缺有害性的行为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3/53页作为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实施的刑法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即“不当为而为之”特征:1,作为的外在表现是人的身体的积极动作。
2,作为不仅仅指单个的举动,而是通常由一系列的积极举动组成。
3,作为违反了刑法的禁止性规范。
实施方式一,利用行为人自身条件的作为1,利用自身身体条件。
2,利用自己的自然条件实施的作为。
3,利用自身法定身份实施的作为。
二,利用外力的作为1,利用他人的作为,即利用无刑事责任人实施的作为。
2,利用动物的作为。
3,利用物质工具的作为。
4,利用自然力的作为。
不作为犯罪人有义务实施且可能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当为之而不为”必备要件一,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
特定义务的来源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如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
2,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如司机应保护乘客的安全的义务。
3,行为人的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如带小孩子出去玩的行为产生了保护小孩子安全的义务。
二,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性。
三,行为人未履行特定的义务。
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特征:1,它是行为人的心理状态,是指犯罪主观方面的表现形式。
2,它是以一4/53页定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为内容,这是犯罪主观方面的法律含义。
一,罪过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
行为人在一定条件下即具有相对自由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选择实施危害统治阶级利益的犯罪行为,他就不但在客观方面危害了国家,而且在主观方面也具有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这种态度使他在国家面前产生了罪责。
二,犯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是对立的统一。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确认某个人构成犯罪并追究刑事责任,在客观上必须具备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与此同时,在主观上也必须具有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
三,罪过在刑法规定的犯罪中有着不同的结合方式。
故意犯罪,过失犯罪,故意和过失犯罪结合犯罪的故意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是认识因素,也是一切故意犯罪在主观认识方面必须具备的特征。
一,认识的内容,即“明知”的内容。
1,对行为本身的认识,即对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行为的内容及其性质的认识。
,对行为结果的认识,即对行为产生或将要产生的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内容及其2 性质的认识。
3,对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相联系的其他构成要件事实的认识。
二,认识的程度,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含义。
1,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必然性认识,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会导致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2,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可能性认识,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将要产生的危害结果持有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
所谓希望,就是刻意追求,积极争取。
所谓放任,就是有意放纵,无意制止。
犯罪故意的类型一,直接故意含义(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表现形式1,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
如某甲将某乙从40层高的楼上推下,必然会导致某乙的死亡,就是直接的故意,因为人从40层高的楼上掉下,必然会死亡,而某甲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2,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
如某人欲开枪打死某甲,但是某甲身边有某乙,开枪打死某甲有可能将某乙打死,但是开枪者执意开枪,结果将某乙打死,在主观上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因此,也构成直接故意。
二,间接故意含义(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
表现形式1,行为人为了实现某种犯罪意图而放任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
如某甲欲杀死其妻,在饭菜中下毒,其妻有可能将饭菜分给小孩吃,但是某甲还是做了,结果导致其妻和小孩均中毒,对小孩则承担间接故意。
2,行为人为实现一个非犯罪意图而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如上山打野兔,结果将野兔旁边的采蘑菇的人打死。
3,在突发事件中,行为人不计后果,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如处理日常生活中的矛盾时,往往因情绪激动而斗殴。
犯罪的过失我国刑法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6/53页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是过失犯罪。
”特征1,行为人的实际认识与认识能力不一致。
行为人具备了认识能力,但事实上没有认识,或者发生了错误认识,而认为可以避免。
2,行为人的主观愿望与客观效果不一致。
危害结果的发生完全是行为人缺乏注意、轻率行事造成的,与他的主观愿望是相违背的。
犯罪过失的类型一,疏忽大意的过失?无认识的过失?特征1,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所谓“应当预见”,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既有预见的义务,又有预见的能力。
预见的义务一般是由法律规定的,没有规定的依据生活经验确定。
2,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所谓“没有预见到”。
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的当时,没有想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种认识状态是在行为人毫无警觉的情况下引起的。
二,过于自信的过失?有认识的过失?特征1,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是成立的前提。
这种过于自信的过失只能是预见可能发生,而不是必然发生。
2,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但未能避免,以致发生了危害结果。
所谓“轻信能够避免”有三种情况:(1;行为人相信危害结果不会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