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共场所无证经经营处罚注意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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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创造条件或进行辅助的是从行为。 在行政法领域,对于牵连违法的处理, 法律上无统一规定。实践中,对牵连违 法的处理,依据吸收原则,遵循“从一 重事从重处罚”的原则。
? 聚合性的行政违法行为是指不同的行政违 法行为,出于同一目的,同时聚集于同一 载体之上的现象。其特征是各行为之间不 存在法律上的牵连,是相互独立的法律行 为,只存在事实上的法律关系,各种违法 行为分别有各自独立的法律责任,相互之 间互不影响、互不重叠,追究一种行为的 责任不影响另一种行为的责任的追究,在 处理时,实行“数事并罚”。
营时间的物证,仅仅通过询问得到其经 营时间,则按此经营时间进行裁量存在 一定风险,一旦当事人翻供,取证将陷 入被动的境地。而有无受过卫生行政部 门处罚或有无涂改、转让、倒卖、伪造 的卫生许可证其量刑不同。
调查取证中如何核实以上两种情形,笔
者认为:必须取得相应的物证资料,然 后对当事人加以询问进行佐证,以确保 自由裁量权的正确适用;不能仅以调查 核实的相应物证或询问笔录其中一项作 为自由裁量定性量刑依据,这必将带来 极大风险。
查明无证经营行为存在,“无证”,主
要通过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来证实,例 如现场不能出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证》,询问笔录中承认未取得该证照加 以佐证;“经营”,主要通过现场调查, 取得物证,例如现场营业照片、经营票 据等,然后通过询问当事人确定经营行 为存在。
二、注意被处罚主体认定
在调查取证时一定要查看当事人的《工 商营业执照》来确定主体,一旦主体错 误,出现行政复议变更、撤销处罚甚至 行政诉讼败诉的风险极大。
牵连性的行政违法行为是指相对人以实
施某一违法为目的,但其手段或结果又 构成其他违法形式的情形。其特征是存 在数个符合违法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 数个违法行为间具有手段与目的或原因 与结果的关系并共同构成有机整体;行 为人只追求一个违法意图,但可以将数 个行为分别确定为目的或原因、手段或 结果;。
直接实施违法目的的是主行为,为实现这
(二)对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主体确定
一是对于行政相对人主体违法时,未依法取 得《工商营业执照》,违法行为应当由违法行 为人或直接责任人个人自行承担。二是在行政 处罚决定作出前取得了营业执照,因为,该行 为在发生时其还不具备工商字号资格,其在当 时的行政执法中并没有出现也不可能出现。所 以,不论事后其是否取得营业执照,是否具有 合法资格,都不影响违法行为发生时的状态, 该违法行为依旧应当由行为人或是直接责任人 按照公民或个人性质进行处罚。
Fra Baidu bibliotek、注意多违法处理
在查处公共场所无证经营的过程中,监 督人员在调查取证无证经营的同时,很 有可能发现其他违法行为,如从业人员 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上岗、卫生设施设 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等违法行为的存在, 应当怎样实施行政处罚较为恰当。笔者 认为:主要是属于牵连性的行政违法行 为还是属于聚合性的行政违法行为的争 议。
? 综上,当事人开办公共场所的目的是经 营,从业人员和卫生设施设备等是经营 必不可少的条件。在查处公共场所无证 经营同时涉及多项违法行为时,笔者主 张用牵连性的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更为恰 当。即择以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 擅自营业这一重罚给予处罚即可。
五、注意工作中其他细节
(一)执法程序方面。一是案件办理的 时效性;如是否超期立案、是否超期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是否超期送达;二是 调查取证、案件查办、文书送达等是否 是两名执法人员并签名;三是当事人依 法享有的权力是否充分给予等。
(一)对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主体确定
一是对于行政相对人主体违法时,依法 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有字号的个体 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 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 本信息。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以营业 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 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 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 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 信息。
公共场所无证经营处罚 注意的几点问题
王相国
依据现行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对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 均有处罚规定,但在实际实施行政处罚 过程中,笔者认为以下值得注意几点供 参考。
一、注意无证与经营要件
依据现行法规对公共场所无证经营处罚 必须同时满足无证和经营这两个要件, 缺一不可。只有无证与经营行为同时并 存时,即“无证”和“经营”两项行为 均存在,才能实施行政处罚。如果只具 备无证或经营其中一项均没有构成完整 的处罚要件,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 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 者为共同诉讼人。
? 笔者认为:不论是法人、个人独资、个体工商户、 其他组织等,只要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并有字号的,均可以按《工商营业执照》的字 号作为被处罚主体;而无字号的以经营者或举 办者为被处罚主体。
? 二是对于行政相对人主体违法时,《工商营业 执照》已过期的,该违法行为应当由违法行为 人或直接责任人个人自行承担,即被处罚主体 为违法行为人或直接责任人个人。
三 、注意自由裁量权使用
查办案件中,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 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以 下三项是一个裁量因素,即擅自营业曾 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擅自营业时 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以涂改、转让、倒 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其 中经营时间三个月一下和三个月以上的 量刑不同。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如无法取得证明经
三是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以单位名义进行,但是没
有证据可以证明的。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根据有利于当 事人的原则,在现有证据的前提下,对该行为按照公 民或个人性质直接处罚行为人或直接责任人。因为在 这种情况下行政执法机关很难有证据证明该行为是单 位行为,而现有证据仅仅只可以证明行为人实施了违 法行为,因此该执法机关只能依据证据对行为人或直 接责任人按公民或个人性质进行处罚,即使该罚款最 后的确是由该单位支付的,我们也不能以此为理由对 该单位按照单位性质进行定性处罚,单位支付罚款的 行为仅仅是一个行政处罚的执行问题,对该违法行为 还是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是单位行为的。
? 聚合性的行政违法行为是指不同的行政违 法行为,出于同一目的,同时聚集于同一 载体之上的现象。其特征是各行为之间不 存在法律上的牵连,是相互独立的法律行 为,只存在事实上的法律关系,各种违法 行为分别有各自独立的法律责任,相互之 间互不影响、互不重叠,追究一种行为的 责任不影响另一种行为的责任的追究,在 处理时,实行“数事并罚”。
营时间的物证,仅仅通过询问得到其经 营时间,则按此经营时间进行裁量存在 一定风险,一旦当事人翻供,取证将陷 入被动的境地。而有无受过卫生行政部 门处罚或有无涂改、转让、倒卖、伪造 的卫生许可证其量刑不同。
调查取证中如何核实以上两种情形,笔
者认为:必须取得相应的物证资料,然 后对当事人加以询问进行佐证,以确保 自由裁量权的正确适用;不能仅以调查 核实的相应物证或询问笔录其中一项作 为自由裁量定性量刑依据,这必将带来 极大风险。
查明无证经营行为存在,“无证”,主
要通过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来证实,例 如现场不能出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证》,询问笔录中承认未取得该证照加 以佐证;“经营”,主要通过现场调查, 取得物证,例如现场营业照片、经营票 据等,然后通过询问当事人确定经营行 为存在。
二、注意被处罚主体认定
在调查取证时一定要查看当事人的《工 商营业执照》来确定主体,一旦主体错 误,出现行政复议变更、撤销处罚甚至 行政诉讼败诉的风险极大。
牵连性的行政违法行为是指相对人以实
施某一违法为目的,但其手段或结果又 构成其他违法形式的情形。其特征是存 在数个符合违法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 数个违法行为间具有手段与目的或原因 与结果的关系并共同构成有机整体;行 为人只追求一个违法意图,但可以将数 个行为分别确定为目的或原因、手段或 结果;。
直接实施违法目的的是主行为,为实现这
(二)对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主体确定
一是对于行政相对人主体违法时,未依法取 得《工商营业执照》,违法行为应当由违法行 为人或直接责任人个人自行承担。二是在行政 处罚决定作出前取得了营业执照,因为,该行 为在发生时其还不具备工商字号资格,其在当 时的行政执法中并没有出现也不可能出现。所 以,不论事后其是否取得营业执照,是否具有 合法资格,都不影响违法行为发生时的状态, 该违法行为依旧应当由行为人或是直接责任人 按照公民或个人性质进行处罚。
Fra Baidu bibliotek、注意多违法处理
在查处公共场所无证经营的过程中,监 督人员在调查取证无证经营的同时,很 有可能发现其他违法行为,如从业人员 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上岗、卫生设施设 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等违法行为的存在, 应当怎样实施行政处罚较为恰当。笔者 认为:主要是属于牵连性的行政违法行 为还是属于聚合性的行政违法行为的争 议。
? 综上,当事人开办公共场所的目的是经 营,从业人员和卫生设施设备等是经营 必不可少的条件。在查处公共场所无证 经营同时涉及多项违法行为时,笔者主 张用牵连性的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更为恰 当。即择以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 擅自营业这一重罚给予处罚即可。
五、注意工作中其他细节
(一)执法程序方面。一是案件办理的 时效性;如是否超期立案、是否超期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是否超期送达;二是 调查取证、案件查办、文书送达等是否 是两名执法人员并签名;三是当事人依 法享有的权力是否充分给予等。
(一)对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主体确定
一是对于行政相对人主体违法时,依法 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有字号的个体 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 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 本信息。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以营业 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 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 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 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 信息。
公共场所无证经营处罚 注意的几点问题
王相国
依据现行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对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 均有处罚规定,但在实际实施行政处罚 过程中,笔者认为以下值得注意几点供 参考。
一、注意无证与经营要件
依据现行法规对公共场所无证经营处罚 必须同时满足无证和经营这两个要件, 缺一不可。只有无证与经营行为同时并 存时,即“无证”和“经营”两项行为 均存在,才能实施行政处罚。如果只具 备无证或经营其中一项均没有构成完整 的处罚要件,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 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 者为共同诉讼人。
? 笔者认为:不论是法人、个人独资、个体工商户、 其他组织等,只要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并有字号的,均可以按《工商营业执照》的字 号作为被处罚主体;而无字号的以经营者或举 办者为被处罚主体。
? 二是对于行政相对人主体违法时,《工商营业 执照》已过期的,该违法行为应当由违法行为 人或直接责任人个人自行承担,即被处罚主体 为违法行为人或直接责任人个人。
三 、注意自由裁量权使用
查办案件中,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 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以 下三项是一个裁量因素,即擅自营业曾 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擅自营业时 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以涂改、转让、倒 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其 中经营时间三个月一下和三个月以上的 量刑不同。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如无法取得证明经
三是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以单位名义进行,但是没
有证据可以证明的。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根据有利于当 事人的原则,在现有证据的前提下,对该行为按照公 民或个人性质直接处罚行为人或直接责任人。因为在 这种情况下行政执法机关很难有证据证明该行为是单 位行为,而现有证据仅仅只可以证明行为人实施了违 法行为,因此该执法机关只能依据证据对行为人或直 接责任人按公民或个人性质进行处罚,即使该罚款最 后的确是由该单位支付的,我们也不能以此为理由对 该单位按照单位性质进行定性处罚,单位支付罚款的 行为仅仅是一个行政处罚的执行问题,对该违法行为 还是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是单位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