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经营认定及处罚
淘宝无证经营处罚标准
淘宝无证经营处罚标准淘宝是目前国内最大的电商平台之一,吸引了大量商家和消费者。
然而,由于淘宝平台的开放性和自由度,也存在一些商家无证经营的情况。
为了加强监管,淘宝制定了一系列无证经营处罚标准,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
一、无证经营的定义淘宝平台上的商家必须具备相应的证照和资质才能经营。
无证经营指没有相应证照和资质的商家在淘宝上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行为。
例如,没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没有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食品商家、没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医疗器械商家等。
二、无证经营的危害无证经营的商家往往缺乏对商品质量、安全性和环保性的监管,容易出现假冒伪劣产品、不合格产品等问题,危害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
同时,无证经营也会扰乱市场秩序,造成公平竞争的不公。
三、淘宝无证经营处罚标准1. 下架商品:对于无证经营的商家,淘宝将下架其所有商品,并对商家进行警告和处罚。
商家必须及时整改并提供相关证照和资质,经淘宝审核后方可恢复经营。
2. 罚款:对于多次违规的商家,淘宝将采取罚款的方式进行处罚。
罚款金额根据违规情况和影响大小而定,最高可达10万元。
3. 取消店铺资格:对于严重违规的商家,淘宝将取消其店铺资格,并禁止其再次入驻淘宝平台。
同时,淘宝将向有关部门报告,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如何避免无证经营作为淘宝商家,应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取得相应证照和资质,确保自己的经营合法合规。
同时,要重视产品质量和安全,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在经营过程中,要避免虚假宣传、欺诈行为等违规行为,保持诚信经营。
总之,淘宝无证经营处罚标准的出台,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提高电商平台的信誉度和竞争力。
作为淘宝商家,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合法合规经营,为电商行业的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公司无证经营怎么处罚
公司无证经营怎么处罚
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个体商业户没有做相关登记就自主营业的,就算做是没有相关证件的非法经营。
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相关法律条文:
1、如果有没有相关执照的非法经营,政府工商部门有权对其进行取缔,并且收缴相关非法所得。
2、对于已经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按照刑法对于违法经营、严重责任事故以及其它相关条文,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3、对于还达不到刑事惩处标准的行为,处以不高于20000元的罚款;如果无证经营的行为较恶劣、对社会有很大的危害性,除以20000到200000元的罚款。
4、如果无证的经营对人的身体健康有害、并且有严重的安全弊端、影响公共的安全、危害生态环境,要收缴进行无证经营的机械设备、原料或者产品,还除以50000到500000元的罚款。
5、如果相关法律条文有其它的规定,那么处罚无证的经营则按照这个规定来。
6、进行无证非法经营,如果有相关处罚的法律条文,工商部门就应该按照相关条文来处罚,如果相关法律条文没有处罚的明确标准,那么工商部门就应该要求立即终止非法经营行为,并且收缴非法所得,罚款10000元以下。
7、如果明明知道是无证的非法经营,却仍旧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的,比如场地、存储、运送、管理等,工商部门应该要求立即终止非法行为,收缴非法所得,并酌情除以五千元一下的罚款。
8、只要是进行非法经营的任何个人或公司,相关部门都会将非法行为录入信用档案,还将按照法律条文公开、通告。
9、当相关部门对非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处时,如果有阻碍查处的行为,并且触犯了治安管理条例的话,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条文进行处罚。
《无证无照经营查出办法》(国务院第【684】号令)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第三条下列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建立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机制。
第五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第六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七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查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密切协同配合,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查处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
查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员受理举报,依法予以处理。
对实名举报的,查处部门应当告知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条查处部门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具备办理证照的法定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证照。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二)向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进入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查阅、复制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无证经营处罚标准
无证经营处罚标准
无证经营是指在未取得相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经营活动,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给社会经济秩序和市场
环境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为了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
法权益,我国对无证经营行为制定了一系列处罚标准。
首先,对于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来说,一旦发现存在无证经
营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对于
个体工商户,罚款标准一般按日计算,具体金额根据经营项目的性
质和规模而定;对于小微企业,罚款金额相对较高,同时还可能会
面临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其次,对于大型企业和跨国公司等组织来说,一旦被查处无证
经营行为,除了面临较高额的罚款外,还可能会受到更为严厉的处罚。
比如,相关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处以巨额罚款,并可能采取其他措施,如责令整改、暂停资质认定等,甚至列入经
营异常名录,对企业的信誉和经营发展造成严重影响。
此外,无证经营行为还可能触犯刑法,构成刑事犯罪,相关人
员可能面临拘役、有期徒刑等刑事处罚。
因此,各类经营主体都应
当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文明经营,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的环境。
总的来说,无证经营行为一经查处,将会受到严厉的处罚,无论是个体工商户还是大型企业,都应当认清这一点,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避免触犯法律,否则将会付出沉重的代价。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当加强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并查处无证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希望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能够建设一个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推动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无照经营处罚标准
无照经营处罚标准无照经营是指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无照经营行为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无照经营的认定标准。
1.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工商经营活动;2.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件,擅自从事需要许可的经营活动;3.未按照规定缴纳税费,擅自从事纳税经营活动。
二、无照经营处罚的种类。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2.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4.吊销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5.其他行政处罚。
三、无照经营处罚标准。
1.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的,一般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至50000元;2.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件,擅自从事需要许可的经营活动的,一般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至50000元;3.未按照规定缴纳税费,擅自从事纳税经营活动的,一般罚款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至30000元。
四、无照经营处罚的执行。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在指定期限内整改;2.责令停业整顿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整顿整改;3.没收违法所得的,应当依法没收违法所得;4.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依法注销企业登记;5.其他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五、无照经营处罚的后果。
1.影响企业信誉,降低经营者社会形象;2.增加经营成本,影响企业经营发展;3.可能面临行政拘留或刑事处罚。
六、避免无照经营的建议。
1.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登记注册,取得相关许可证件;2.及时缴纳税费,遵守纳税规定;3.加强对员工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员工法律意识。
七、结语。
无照经营是一种违法行为,将受到严厉的行政处罚。
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避免无照经营的风险。
同时,加强员工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共同维护良好的经营环境。
刑法225条非法经营立案标准
刑法225条非法经营立案标准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予以处罚。
非法经营是指未能够获取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相应的法定资质,擅自准备设立的一个经济实体,进行就业服务或者盈利活动,或者以其他形式进行经济活动的行为。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有越来越多的人进行非法经营的行为,这可能会造成各种负面的社会影响。
因此,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防止违法经营活动对经济正常运行造成影响,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制定有关非法经营的立案标准,明确非法经营的定义及立案的准入条件。
二、立案标准:
(1)非法经营者涉嫌构成犯罪的;
(2)非法经营者明知自己未获得执照或资质就进行相关活动;
(3)非法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造成实质性损害;
(4)擅自变动、注销或者撤销执照或者资质的;
(5)在非法经营中获得收益;
(6)拒绝或者拖延执行事先有严格证明的自愿举报机制的。
三、立案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非法经商的行为为违法行为,对于非法经营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依法调查和处理。
四、立案机构:立案机构为法院,受理非法经营案件,依法审查和裁判,按照法律规定一旦查出有关非法经营行为,将依法予以惩处。
五、适用法律:本条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相关法律,以及有关非法经营的法规。
非法经营的立案标准确定,必须恪守上述规定,以便起诉成功,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合法商户的合法权益,避免给社会带来恶劣影响。
无证经营处罚标准
无证经营处罚标准无证经营是指没有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证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对于无证经营行为,我国法律法规有明确的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无证经营行为采取了一系列处罚措施,以保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环境。
首先,对于无证经营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无证经营者一经发现,相关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罚款数额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而定,一般情况下,罚款数额不低于人民币一万元,并可以按日加处罚款。
其次,对于严重的无证经营行为,相关部门有权依法予以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的设施、设备、材料和产品,并可以予以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于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无证经营行为,相关部门可以依法对其生产经营的设施、设备、材料和产品进行查封、扣押,并可以予以没收违法所得。
另外,对于无证经营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相关部门有权依法给予行政拘留、行政罚款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于直接责任人员,相关部门可以依法给予行政拘留、行政罚款等处罚。
行政拘留的时间一般不超过十五日,行政罚款数额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危害程度而定,一般情况下,罚款数额不低于人民币五千元。
总之,针对无证经营行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一系列的处罚标准,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平竞争环境。
相关部门将依法依规对无证经营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希望广大市民和企业能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从事无证经营行为,共同营造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
非法经营最新立案标准和量刑
非法经营最新立案标准和量刑在我国,非法经营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其影响甚广。
为了有效打击非法经营,保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我国不断加大了对非法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
最新的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不仅对违法者起到警示作用,也提升了执法效果和司法公正。
最新立案标准根据最新规定,非法经营最新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经营无证、超范围从事经营活动;2.虚构、伪造合同、发票等虚假证明文件进行非法经营;3.非法销售、流通假冒伪劣产品;4.未经许可,擅自开展危害环境、危害人身健康的经营活动;5.非法集资、传销等经济犯罪活动。
对于上述行为,一经查实就会立案追究责任。
量刑标准对于非法经营者,根据不同行为的严重程度和社会危害性,采取不同的量刑标准:1.轻度非法经营行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罚款等;2.中度非法经营行为,可能被判处拘役、罚金、收缴违法所得等刑罚;3.重大非法经营行为,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处以有期徒刑、巨额罚款等严厉惩罚。
量刑的确立是为了形成有效的震慑力,阻止更多不法分子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执法实施及效果为了有效打击非法经营行为,各地法律部门加大了执法力度,建立了完善的执法体系,加强了对非法经营的检查和打击行动。
在实施过程中,法律部门充分运用科技手段,提高了执法效率,形成了良好的执法氛围。
通过对非法经营者的严肃打击和惩处,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一方面,有效维护了市场秩序,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对于从事非法经营的违法分子起到了强烈的警示作用。
结语非法经营是一种严重犯罪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和经济秩序。
最新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的制定,旨在加大对非法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社会稳定和市场秩序。
希望通过不断完善执法机制和提高法治水平,建立一个公平、公正、透明的市场环境,让别有用心者无所遁形。
以上就是关于非法经营最新立案标准和量刑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启发。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4号现公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7年8月6日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第三条下列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建立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机制。
第五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第六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七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查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密切协同配合,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查处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
查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员受理举报,依法予以处理。
对实名举报的,查处部门应当告知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4号——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4号——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8.0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4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4号现公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7年8月6日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第三条下列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建立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机制。
第五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第六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七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查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密切协同配合,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查处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
无证经营认定及处罚
有证经营在违反法律法规时,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无证经营 除了承担非法经营的法律责任外,还可能面临更严厉的处罚,如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等。
联系
均属于市场经营行为
无论是无证经营还是有证经营,其本 质都是进行市场经营活动的行为,需 要遵守市场规则和商业道德。
可能涉及相同行业
无证经营和有证经营可能涉及相同的 行业和市场领域,如餐饮、零售等, 因此两者在某些方面具有一定的可比 性。
公众共同参与的治理格局。
建立信用惩戒机制
对无证经营行为主体实施信用惩 戒,纳入信用黑名单,限制其相
关市场活动。
推动社会共治立法
通过立法手段明确各方在无证经 营治理中的责任和义务,为社会
共治提供法律保障。
07
总结与展望
总结
01
无证经营行为严重扰乱 市场秩序,损害公平竞 争,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
02
处罚程序
立案
调查取证
审理
告知与听证
处罚决定与执行
市场监管部门对发现的 无证经营行为进行初步 核查,符合立案条件的 予以立案。
对立案的无证经营行为 进行调查取证,收集相 关证据材料。
根据调查取证结果,对 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 作出处罚决定。
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 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 罚决定及其事实、理由 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 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 人要求听证的,应组织 听证。
处罚种类
警告
对情节轻微的无证经营行为,可予以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罚款
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 害程度等因素,可处以不同数额的罚 款。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对无证经营行为所得的收入和用于违 法行为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 ,予以没收。
六种情形应按无证经营认定与处理
六种情形应按无证经营认定与处理六种情形应按无证经营认定与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按无证经营药品依法查处的情形有以下六种:(1)未按规定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2)未经批准,擅自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药品或者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的药品超出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不得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但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在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3)个体诊所、门诊部等医疗机构超范围配备药品品种和数量、配备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以外的其它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不得配备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以外的其它药品。
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的范围和品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4)擅自变更经营方式、经营范围、超范围经营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实施处罚。
(5)异地经营药品。
无证经营处罚标准
无证经营处罚标准无证经营是指经营者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进行经营活动的行为,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无证经营可能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威胁,可能会带来恶性竞争,损害行业内正常经营者的合法利益,给消费者带来潜在危害,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规定,对无证经营者,应依法予以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金,并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一、关于处罚标准1、没收违法所得:指的是无证经营者的非法所得,包括由无证经营活动所获取的回报、收益等。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指的是无证经营者若继续从事无证经营活动,应当受到法律的谴责,并根据犯罪认定,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以免招致更大的损失。
3、处以罚金:指的是无证经营者应当依法处以罚金,罚金标准以当地行政机关规定为准,一般在3万-5万元之间,也可以处以更大的罚金。
4、追究刑事责任: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对无证经营者进行刑事追究,比如无证经营者所涉及的非法所得超过3万元的,或者涉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以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给消费者带来潜在危害的情形,均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无证经营的预防1、行政机关要加强对无证经营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曝光无证经营的行为,并严格依法处罚。
2、社会各界要自觉担负起维护公共利益的责任,发现有关情况要及时举报。
3、企业要积极向行政机关申请所需的审批手续,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同时要自觉参与行业内的竞争,遵守相关经营规范,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4、消费者要警惕无证经营,不能贪图便宜而购买无证经营商品,以免后续出现问题带来潜在的损失。
综上所述,无证经营的预防与处理工作需要行政机关、社会各界和企业共同参与,确保无证经营行为不出现,也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
最新无证经营罚款标准
最新无证经营罚款标准无证经营是指在没有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无证经营不仅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也给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严重的混乱,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竞争。
为了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对无证经营行为进行了严格的监管,并规定了相应的罚款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于无证经营行为,相关部门有权依法给予罚款,并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最新的无证经营罚款标准如下:第一,对个体工商户的罚款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从事无证经营的,可以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对企业的罚款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企业从事无证经营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对个人的罚款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个人从事无证经营的,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于无证经营行为,不仅会面临罚款的处罚,还可能会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在严重情况下,相关部门还可以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避免因无证经营行为而受到处罚,个体工商户、企业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办理相关的行政许可证,合法经营,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无证经营不仅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也损害了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相关部门将依法对无证经营行为进行严格监管,并依法给予罚款等处罚。
希望广大个体工商户、企业和个人能够加强自律,规范经营行为,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推动经济发展。
无证经营最简单处理步骤
无证经营最简单处理步骤
无证经营是指未按照法律和法规规定取得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以及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擅自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无证经营不仅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会给消费者带来潜在的风险,因此必须及时处理。
以下是处理无证经营的最简单步骤:
1.调查核实:首先,需要对涉嫌无证经营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这包括了解经营者的基本
情况、经营活动的性质、规模以及是否确实存在无证经营的情况。
2.宣传教育: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对经营者进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使其认识到无证
经营的危害性和法律风险,引导其主动申请取得相关证照。
3.责令整改:对于确实存在无证经营的情况,应当责令经营者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限期
整改。
整改内容包括办理相关证照、完善经营条件等。
4.行政处罚:如果经营者在限期内未能完成整改或者拒不整改,可以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
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以确保公正、合理。
5.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对无证经营行为进行举报和监督。
同时,通过媒体曝光等方式,
加大对无证经营行为的舆论监督力度。
在处理无证经营问题时,应当遵循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处理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也要注重教育和引导,帮助经营者认识到无证经营的危害性和法律风险,促使其主动规范经营行为。
无证经营食品加工怎么处罚
一、无证经营食品加工怎么处罚1、对于没有食品生产经意许可证的企业却从事食品生产的活动的,则当地的监管部门应当没收该企业所有违法所得,以及违法生产的食品和违法经营设备,工具原料等等。
如果违法的食品价值不超过一万元的,则需要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价值超过一万元的,则需要处以该食品价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2、如果明知无证经营食品是违法的商家但还是经营了的,则相关的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商家停止经营活动,并且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万到十万之间的罚款,如果因为经营活动导致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了损害的,则需要由食品生产者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
由此可见对于餐饮业来说食品经营许可证是非常重要的,要想办理许可证首先需要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并且要通过一定的审查,如果被吊销过许可证的商家在五年呢不能再申请经营许可证,用伪造的资料来获得食品经营许可的,一年内都不能再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需要提交如下材料:1、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2、食品经营主要的设备等文件;3、卫生局出具的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准备好这些资料后到相应的部门提交资料申请办理就好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将会在五个工作日左右发放。
三、食品经营许可的加工范围经营范围一:农产品、粮油、畜禽产品、乳制品、水产品,以及上述产品的加工品、食品添加剂、调味品、饮料、酒类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上述商品的进出口、技术服务、咨询服务及其相关的配套业务;农副产品的收购(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经营范围二:预包装食品(不含熟食卤味、冷冻冷藏)、饮料、服装、化妆品、饰品、工艺礼品的批发、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提供相关配套服务及商务信息咨询。
(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经营范围三:食用农产品(不含生猪产品)的销售。
经营范围四:预包装食品(含冷冻冷藏、不含熟食卤味,凭许可证经营)的批发非实物方式,食用农产品(除生猪产品)的销售。
无证经营认定及处罚
第三部分:十一类食品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的法律责任
处罚条款: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 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 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无证经营认定及处罚
第一部分:无证经营的法律责任
处罚条款:
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 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 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 的肉类制品;
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第七项 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 格的肉类制品。
第二部分:八类最严重违法食品生产经营 活动的法律责任
处罚条款:
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 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 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 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 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无证经营处罚条例
无证经营处罚条例无证经营处罚条例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进一步转变市场监管方式,强化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促进社会共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
公示的信息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及时、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制作行政处罚信息摘要附于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的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行为类型、行政处罚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行政处罚信息保密审查机制。
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删除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以及自然人住所(与经营场所一致的.除外)、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等个人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予以公示的,应当报请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除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进行删除处理的以外,内容应当与送达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致。
第八条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处罚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将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依法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处罚当事人登记机关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改变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无证餐饮处罚条例
无证餐饮处罚条例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我国所有餐饮经营者。
第二条无证餐饮定义
所谓无证餐饮,是指未取得经营餐饮行为所需许可证件的行为。
第三条处罚依据
对于无证餐饮行为,依据相关法规,相关部门有权进行处罚。
第四条处罚内容
•对于无证餐饮行为,首次处以罚款;
•多次违法者将被责令停业整顿;
•拒不整改者将面临行政拘留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等严厉处罚。
第五条整改期限
•收到处罚决定书后,餐饮经营者须在规定期限内整改;
•逾期不整改者将面临进一步处罚。
第六条餐饮监管
加强餐饮行业监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监督举报
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发现无证餐饮行为可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
第八条附则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以上为无证餐饮处罚条例,经相关部门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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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 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第二部分:八类最严重违法食品生产经营 活动的法律责任
处罚条款:
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 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 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 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 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 品。
相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 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第二部分:八类最严重违法食品生产经营 活动的法律责任
处罚条款:
(七) 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 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 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三部分:十一类食品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的法律责任
处罚条款: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 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 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 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相关规定:
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第七项
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第二部分:八类最严重违法食品生产经营 活动的法律责任
处罚条款:
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 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 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一部分:无证经营的法律责任
处罚条款:
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 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 以下罚款。
第二部分:八类最严重违法食品生产经营 活动的法律责任
处罚条款:
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 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 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 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第三部分:十一类食品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的法律责任
处罚条款: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 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 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 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 品添加剂;
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 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 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 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部分:十一类食品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的法律责任
处罚条款: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 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 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 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食品生产经营涉及罚则
2015年10月13日
讲义结构
一、无证经营的法律责任
二、八类最严重违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责任
三、十一类食品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法律责任
四、其他五类食品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法律责任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一部分:无证经营的法律责任
处罚条款:
相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同上)
第二部分:八类最严重违法食品生产经营 活动的法律责任
处罚条款: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八)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三款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 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相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 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 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 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 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 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
相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 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 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一部分:无证经营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 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 以下罚款。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 的肉类制品;
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第七项 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 格的肉类制品。
第二部分:八类最严重违法食品生产经营 活动的法律责任
处罚条款:
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 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 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
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二部分:八类最严重违法食品生产经营 活动的法律责任
处罚条款:
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 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 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