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意见】佳木斯市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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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意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
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
诉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黑政办发〔2016〕8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和改进我市行政应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保障《行政诉讼法》有效实施
《行政诉讼法》从法律制度层面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加大了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力度,强化了行政复议机关的应诉责任。
各级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当前行政应诉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行政诉讼法》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解决行政争议,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意义,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行政行为,依法参加行政诉讼,自觉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监督,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要认真组织学习培训,深刻领会《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切实抓好贯彻实施工作,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和水平。
二、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全面做好行政应诉工作
(一)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严禁行政机关干预和阻碍。
各级行政机关要引导、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合法权益,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努力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
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机关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各级行政机关要积极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依法及时收取人民法院送达的各类诉讼文书,杜绝无理由拒收。
行政机关可以与有关人民法院协商确定电子邮件、微信、邮寄等诉讼文书送达方式。
对人民法院在立案受理环节依法提出的要求和意见,各级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积极配合。
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借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名义,以开协调会、发文件或者口头要求等任何形式明示或者暗示人民法院不受理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
(二)认真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依法参加行政诉讼,直接倾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呼声,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维护法律尊严与权威,提高政府公信力。
收到人民法院的开庭传票后,各级政府、各部门的法制机构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出本级政府、本部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建议,报本级政府、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决定。
行政机关负责人如确因特殊事由无法出庭的,被诉行政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书面说明理由,并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应诉。
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