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安全高效矿井露天评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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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安全高效矿井(露天)评审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与自主创新,加快安全高效矿井(露天)建设,引导煤炭企业转变发展方式,促进煤炭工业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高效矿井(露天)是指矿井工作条件达到规定标准,无较大事故发生,工作面单产、原煤生产人员效率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资源回收率、矿区环境保护符合规定要求,按照核定生产能力均衡组织生产的矿井(露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各类煤矿。

第四条安全高效矿井(露天)设立三个级别:
1、特级安全高效矿井(露天);
2、行业一级安全高效矿井(露天);
3、行业二级安全高效矿井(露天)。

第五条煤炭工业安全高效矿井(露天)评审结果由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发布。

第一章标准
第六条安全高效矿井(露天)须达到以下标准:
1、安全生产
①特级安全高效矿井百万吨死亡率为0;行业一级安全高效
矿井当年没有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百万吨死亡率在0.4以下;行业二级安全高效矿井当年没有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百万吨死亡率在1以下;
②特级安全高效露天矿百万吨死亡率为0;行业一级安全高效露天矿百万吨死亡率在0.1以下;行业二级安全高效露天矿百万吨死亡率在0.2以下。

2、经济效益
①煤矿在保证安全生产各项必要投入的前提下实现盈利;
②煤矿职工收入随着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应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安全高效矿井(露天)人均收入达到煤炭行业的200%或年增幅达到10%以上。

3、采掘机械化程度
①安全高效露天矿采煤、剥离机械化程度应全部达到100%;
②特级、行业一级、行业二级安全高效矿井采煤机械化程度应分别达到95%、85%、75%以上;
③特级、行业一级、行业二级安全高效矿井的综掘机械化程度,应分别达到45%、35%、25%以上。

4、采煤方法及采出率
①煤矿水平接替正常,采区和工作面开采程序符合有关规定;
②煤矿采煤方法和工艺、技术装备、应急救援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③矿井采区采出率:薄煤层在85%以上、中厚煤层在80%以上、厚煤层在75%以上;
④露天矿采出率在97%以上。

5、信息化管理
煤矿在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必须实现信息化管理。

6、矿井劳动定员管理
煤矿应建立矿井劳动定员管理制度,科学合理组织生产,优化企业劳动组织,提高劳动效率。

7、环境保护
煤矿必须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持有合法有效的排污许可证明。

8、矿井综合单产
特级、行业一级、行业二级安全高效矿(井)的综合单产,应分别达到12万t/个/月、8万t/个/月、6万t/个/月以上。

矿井开采难采煤层:较薄煤层(≤1.5m)或大倾角煤层(≥25°),考核综合单产乘0.5系数;高瓦斯矿井和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考核综合单产乘0.8系数。

9、矿井原煤生产人员效率
(注:考核矿井难采煤层原煤生产人员效率的系数与考核综合单产系数相同)
10、安全高效露天矿单产和原煤生产人员效率
⑴露天矿包机组月平均产量标准
特级、行业一级、行业二级安全高效露天矿包机组月平均产量,应分别达到12万t、8万t、6万t以上。

⑵露天矿原煤工效分类标准
(注:原煤生产人员效率计算依据剥采比用插值法)
行业二级安全高效露天矿原煤生产人员效率考核标准,规定为行业一级标准乘0.8系数。

第二章申报、评审与发布程序
第七条安全高效矿井(露天)建设实行动态达标制度,每两年评审一次。

评审当年考核煤矿上一年度的安全生产技术经济指标。

第八条符合安全高效矿井(露天)条件的煤矿,于评审当年向各省(区、市)煤炭管理机构、中央煤炭企业申报,各省(区、市)煤炭管理机构、中央煤炭企业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初审,于3月底前向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申报。

第九条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组织专家组,采取书面审核与现
场抽查验收相结合的方式,对各省报送的安全高效矿井和露天煤矿进行评审。

第十条评审、验收、公示期间,申报矿井如出现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事故,则不予命名。

第十一条通过评审的煤矿,将在国家煤炭工业网()予以公示,广泛征求意见。

公示时间10天,公示期满由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发布。

第十二条各煤矿申报材料必须如实填写,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情况,即取消该煤矿安全高效矿井(露天)称号。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三条煤炭企业应制定安全高效矿井(露天)的发展规划;应建立激励机制,对于在建设安全高效矿井(露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重奖,具体奖励办法自定。

第十四条建立安全高效矿井(露天)信息联络员制度,及时沟通交流安全高效矿井(露天)建设的经验和做法。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国煤炭工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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