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 副本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招聘制度
第三章薪酬制度
第四章考勤与休假制度
第五章培训制度
第六章保密制度
第七章奖惩制度
第八章离职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一、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会法》等的规定,制定本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全体职工。
二、公司全面遵守劳动、社会保险、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保护、工会组织、妇女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依法保障职工的劳动合法权益。
三、公司着力加强人文关怀改善用工环境,把关爱职工、调动职工积极性作为生产经营和用工管理的重要内容,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促进职工全面发展,增强公司凝聚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加快形成企业关爱职工、与职工共同发展的利益共同体。
四、职工应当完成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弘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风尚,构建诚信、和谐、创新的团队理念,让新型的和谐团队理念成为公司管理人员和职工的共识和自觉行为规范。
第二章招聘制度
一、招聘原则
(一)本公司向应聘人员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歧视应聘人员。
(二)公司招用职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的原则(由公司根据实际确定),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职工。
二、招聘条件
(一)公司不招用16周岁以下的童工。应聘人员应当年满18周岁,符合相应职位录用条件要求的学历、工作经验、技能和健康等条件。公司如招用16周岁至18周岁的人员,将办理相关手续,并严格执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二)劳动者应聘时,必须如实填写人员情况登记表,并如实提供相应的证件、证书等材料。如劳动者填写虚假内容或者伪造学历证书、技能等级证书、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等使公司违背真实意思与其签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属于欺诈行为,公司将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三、招聘流程(由公司根据实际确定)
(一)公司各部门需要增加人员时,向相关领导提出建议,经领导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门统一招聘(或者由增员部门自行组织招聘)。
(二)招聘岗位的情况,采用发布媒体广告或者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招聘会、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关联公司等途径,以书面形式向社会公布。
(三)人力资源部门(或增员部门)组织面试,面试合格者,以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确定报到时间、地点及其他注意事项。
四、入职(由公司根据实际确定)
新招聘人员报到时,由相关部门或增员部门安排工作或相关事项。
五、职工花名册(由公司根据实际确定)
公司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职工名册包括职工姓名、性别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等内容(公司可根据实际增加内容)。
第三章薪酬制度
一、基本原则
(一)职工的工资由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奖金、岗位津贴等部分构成(或者由公司根据实际明确职工的工资构成)。
(二)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定期调整公司工资的整体水平,同时根据职工个人的工作表现、学历和技能变化情况定期调整职工个人的工资,使职工的工资与公司生产经营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或者由公司根据实际确定)。
二、付薪时间
公司实行工资按月发放制度,如遇到休息日,工资发放推后至最近一个工作日支付。
三、计发办法
(一)公司根据职工的岗位性质、职责范围、个人表现等,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生产车间按计件计算。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奖金的计发办法为: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四)公司津贴、补贴的计发办法为: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五)因职工过错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且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公司提前书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数额后,可以从其工资
中扣除赔偿费。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公司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其应承担的赔偿费用经按月扣除后仍未足额的,公司可在职工离职时要求其一次性清偿;职工无正当理由拒绝清偿又不依法提出权利救济的,公司可从其离职时领取的各项货币性待遇中抵扣。
六、福利(由公司根据实际确定)
除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外,公司向职工提供工作餐、宿舍等福利。
四章考勤与休假制度
一、工作时间
办公室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安排为:8小时工作制(由公司根据实际确定)。
二、考勤打卡(由公司根据实际确定)
(一)职工必须遵守公司工作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二)所有职工出入公司(包括上下班、加班、迟到、早退、旷工等)必须考勤。
(三)考勤采取人工记录方式。具体根据公司实际确定。
三、加班管理
(一)职工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应报相关人员批准;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加班的,应与职工协商。
(二)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职工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加班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四、休假
(一)周休息日
职工每周休息根据公司轮班进行休息。
(二)国家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以上节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三)婚假:
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30岁周岁、女年满26周岁)增加7天。
(四)产假:
1.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已婚妇女二十六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
2.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五)丧假: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职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公司领导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丧假(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八)职工休婚假、产假、丧假的、应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五、医疗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