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理工大学函授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函授学籍管理制度
函授学籍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促进函授教育的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函授学籍管理的基本原则1. 依法合规。
遵循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确保学籍管理工作合法、规范。
2. 公平公正。
保障学生享有平等的入学和学习权利,加强对学生的个人信息保护,不得因任何非教育因素影响学生的学籍管理和评价。
3. 教学质量为中心。
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目标,确保学生函授教育获得规范、系统、优质的教育教学服务。
4. 办学管理为本。
坚持科学、务实、规范、严谨的管理理念,全面推进学籍管理工作的信息化、标准化、规范化。
三、函授学籍管理的内容1. 学籍建档(1)学生入学时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函授教育学习计划等相关材料;(2)学生档案内容应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籍变动情况、学习成绩记录等。
2. 学籍注册与变动(1)学生入学后应按规定时间办理学籍注册手续,方可接受函授教育;(2)学生休学、退学、复学、延长学习年限等学籍变动均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核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3. 学籍管理(1)学校要建立完善的学籍管理制度,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2)学校要加强学籍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随意外传学生的个人信息;(3)学校要加强对学生学籍信息的定期检查,确保学籍信息的及时更新与完善。
4. 学籍评价(1)学生学习情况应按学校规定的考试时间和方式进行评价,学生的学习成绩应真实、合法、有效;(2)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应按规定的学习年限完成学业要求,未完成学业的学生应重新申请学籍。
5. 毕业与学业证书(1)学生按规定完成学业要求可获得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2)学生学籍管理部门应以学生学籍归档为依据,及时对学生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进行签发。
四、函授学籍管理的责任和义务1. 学生个人应按规定办理学籍注册手续,按时完成学习任务;2. 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学生学籍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3. 教师应对学生学习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学生学习任务的完成和学习质量的提高;4. 学校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配合和支持,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依法依规、科学合理、效率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是指对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的身份信息、学业情况、学习成绩和行为评价等进行登记、记录、维护和管理的工作。
第四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由学校教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各学院(系)、班级也应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学生学籍管理的基本要求第五条学生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立学生学籍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性。
第六条学生学籍管理应保护学生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泄露或滥用学生学籍信息。
第七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体制,明确学籍管理的职责和权力,并加强学生学籍管理的协调与监督。
第三章学生学籍的建立第八条学生学籍的建立应根据国家教育部门的规定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学生学籍的建立需要学生本人及家长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由学校教务部门进行审核和确认。
第十条学生学籍的建立应包括学生本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码等个人基本信息。
第四章学生学籍的变更第十一条学生学籍的变更包括个人信息的变更、年级和班级的变动等。
第十二条学生个人信息的变更应由学生本人或家长及时向学校教务部门提供相关材料,经审核确认后予以变更。
第十三条学生年级和班级的变动应根据学校教学安排进行,学生本人无权私自要求变动。
第五章学生学籍的挂失与补办第十四条学生学籍证件的挂失应及时向学校教务部门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学生学籍证件的挂失应遵循并实施学校相关制度,包括办理挂失手续、重新补办学生学籍证件等。
第六章学生学籍的保管与管理第十六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学生学籍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十七条学校教务部门应对学生学籍档案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第十八条学生学籍信息的查询应严格遵循学校相关规定,确保查询权利的合法性。
某某大学关于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关于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历继续教育(函授、业余)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依据《****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历继续教育(函授、业余)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学历继续教育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或相关证件,按我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后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新生报到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4.前置学历是否真实、有效。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1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治疗费用自理。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医院诊断仍不能学习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在读学生在每年规定的期限内缴清学费后,方能注册取得学籍。
未按学校规定缴清学费或者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七条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即书面说明并附证明(所在地政府证明、病假附医院证明)办理请假。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大学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历继续教育(函授、业余)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依据《XX 大学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X大学学历继续教育(函授、业余)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学历继续教育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或相关证件,按我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后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新生报到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4.前置学历是否真实、有效。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治疗费用自理。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医院诊断仍不能学习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在读学生在每年规定的期限内缴清学费后,方能注册取得学籍。
未按学校规定缴清学费或者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七条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即书面说明并附证明(所在地政府证明、病假附医院证明)办理请假。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函授站点学籍管理规章制度
函授站点学籍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函授站点学籍管理,规范函授站点办学行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成人高等教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校各函授站点在籍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学校设立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全校函授站点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参加入学考试。
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指定站点进行注册,并领取学生证。
第七条学生注册后,学校应当为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学习情况、成绩等。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八条学生因故需要休学、复学、转专业、退学的,应当向所在站点提出申请,并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权益,学习时间不计入毕业时间。
第十条学生复学后,继续享有在校学生的权益,但需按照学校规定补足休学期间应当完成的学习任务。
第十一条学生转专业,应当符合学校规定的条件,并经所在站点审核同意。
第十二条学生退学的,学校应当及时注销其学籍,并退还学生相应的学费。
第四章学业考核第十三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组织的课程考试和毕业论文(设计)答辩。
第十四条学生课程考试的成绩由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组成。
第十五条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应当符合学校规定的要求,经导师审核同意后,方可参加答辩。
第十六条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答辩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学校规定进行补答辩。
第五章毕业与学位第十七条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毕业论文(设计)答辩,且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标准的,准予毕业。
第十八条学生毕业应当提交毕业申请,并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办理毕业手续。
第十九条学生毕业证书由学校统一制作、颁发。
第二十条学生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可以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的规定,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如下:一、学籍的建立和管理:1. 学籍的建立:学校招生和注册后,成人高等学校负责为学生建立正式学籍。
2. 学籍档案管理:学校建立学生的学籍档案,包括个人信息、学业成绩、奖惩记录等。
学生须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并对其学籍档案的准确性负责。
3. 学籍的保密:学校对学生学籍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应严格保密,仅在有关部门和需要知晓的工作人员之间进行必要的信息共享。
二、学籍的使用和变更:1. 学籍的使用:学籍是学生身份的重要标志,学生在校期间必须使用正式学籍。
学生须按时参加注册、办理学籍证明、学位证书等相关手续。
2. 学籍变更:学生因转专业、留级、休学、退学、复学等情况发生学籍变动时,应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学籍做出调整。
三、学籍的管理和监控:1. 学籍管理责任:学校负责对学生学籍进行定期审核和监控,确保学生学籍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学籍信息核验:学生须定期核对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交相关的材料和证明。
3. 奖励和处分记录:学校将根据学生的学业成绩和行为表现,记录奖励和处分信息,这将对学生的学籍产生影响。
四、学籍的注销和归档:1. 学籍注销:学生因毕业、结业或退学等原因离校时,学校负责注销其学籍,同时学生须办理相关手续,领取相关证书和档案。
2. 学籍档案归档:学生离校后,学校将其学籍档案归档保管,并将信息提供给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必要的证明和证书。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具体规定可能因学校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学生在入学时应了解学校的具体规定,并按照规定的要求履行相关手续。
函授生学籍管理规章制度
函授生学籍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函授生学籍管理规章制度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函授生的学籍信息,维护学校的教学秩序和学术声誉,保障函授生的学习权益,促进学术研究和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而制定的。
第二条函授生是指在职工作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常规参加学校课堂教学的人员,以函授形式接受学校的教育教学服务。
第三条函授生学籍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函授生,包括本科生、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
第四条函授生学籍管理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尊重和保障函授生的学习权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推动学校的发展。
第二章学籍注册第五条函授生入学时应按学校规定的入学条件报名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经学校审核合格后方可注册。
第六条函授生注册后,学校应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填写学籍信息,并颁发《学籍登记表》。
第七条函授生注册后如需办理休学、复学、转学、退学等手续,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如实填写相关申请表格,经学校审核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第八条函授生学籍信息如有变动(如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应及时向学校报告,学校应及时更新学籍信息。
第三章学习管理第九条函授生应按照学校课程计划和学习安排,按时完成学习任务,不得违规缺课或逃课。
第十条对于因故不能按时完成学习任务的函授生,可向学校请假,但请假原因必须合理合法,且须事先向学校提出请假申请并经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函授生应尊重教师的教学权威,积极参与学习活动,遵守学校的教学纪律和规定,不得参与违纪违规活动。
第十二条函授生如需办理毕业手续,须按照学校毕业规定完成学业,并如实填写相关申请表格,经学校审核合格后方可办理毕业手续。
第四章考核评价第十三条学校应定期对函授生进行学习情况和成绩评价,如实记录函授生学习状况和成绩,及时向函授生反馈。
第十四条函授生应按时参加考试和考核,如有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参加考试,须提前向学校请假,经审核合格后方可参加补考或延期考试。
第十五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函授生考核评价制度,保证评价公正客观,不得搞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
2024年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是指对成人高等学校学生的入学、注册、学籍变动、评定与报告、奖助学金发放、毕业与离校等环节进行全面管理和监督。
第二条学籍管理工作必须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秉承公平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确保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条学籍管理工作应当与成人高等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相衔接,相互配合,形成有机整体。
第四条学籍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公开透明的制度,实现信息共享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学籍管理工作应当将学生的身心健康放在首位,关注每一位学生的个体差异,提供个性化的教育服务。
第六条学籍管理工作应当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管理效能,提供便利服务。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七条成人高等学校实行招生计划管理,招生计划按照国家规定的指标进行划分。
第八条学生凭借高中毕业证书(或者同等学力证明)参加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考试科目有国家必考科目和学校选考科目。
第九条学校接受学生提交的报考材料,并按照规定进行审查,公示合格考生名单。
第十条合格考生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线上或线下的报到注册,缴纳相关费用,并领取学生证和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学生在注册后,须参加入学教育,接受学校组织的入学安排与培训。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十二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可以提出延期注册申请。
申请延期注册的学生需要附上原因证明,并得到学校的批准。
第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学校提出学籍变更申请:(一)转专业或转学等。
(二)提前或延迟毕业。
(三)因学业原因需要休学、退学或恢复学籍等。
第十四条学生须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提出学籍变更申请,学校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
第十五条校外学习实践经历、社会实践活动等可以作为学籍变更的依据。
第四章评定与报告第十六条成人高等学校实行学分制度,学生的学业成绩按照学分计算,定期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七条学生的学业成绩由课程成绩、实践报告、专业技能考核等因素组成。
函授站点学籍管理规章制度
函授站点学籍管理规章制度
《函授站点学籍管理规章制度》
一、学籍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1. 学籍管理的目的是保障学生的学习权益,维护学校的教学秩序,规范学生的学习行为。
2. 学籍管理的原则是公平、公正、依法管理,严格执行教育法规,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二、学籍管理的内容:
1. 学籍管理包括学生报名、注册、退学、休学、转学等各个环节,对学生的学籍进行全程管理。
2. 学籍管理涉及到学生的个人信息、学习成绩、考试记录等内容,需要严格保密。
三、学籍管理的责任:
1. 函授站点学籍管理工作由指定的工作人员负责,需要具备相关的学籍管理知识和经验。
2. 学籍管理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处理学生报名、注册等手续,确保学生的学籍信息准确、完整。
四、学籍管理的流程和制度:
1. 学籍管理工作要建立完善的流程和制度,规范学籍管理的各项操作。
2. 学籍管理流程应当包括学生的报名、注册、选课、考试成绩录入和查询等环节,确保每一步都符合规定。
五、学籍管理的监督:
1. 学校领导要加强对学籍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规范和合法。
2. 学生也可以通过相关渠道对学籍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行使监督权。
总之,函授站点学籍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和贯彻执行,对保障学生的权益,维护教学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严格遵守规章制度,才能有效地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教学质量的提高。
成人高校学籍管理规定
成人高校学籍管理规定一、学籍管理的基本原则1. 法律法规原则:学籍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合法合规。
2. 公正公平原则:学籍管理必须遵循公正公平原则,保障每位学生的权益。
3. 信息化管理原则:学籍管理应采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管理效率,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二、学籍的建立1. 准入条件:学生须符合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和学校招生要求,年龄在合理范围内,具备相应文化程度。
2. 报名程序:学生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报名,并提供相关申请材料。
3. 考试录取:学校根据招生计划和考试成绩,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录取。
4. 学籍登记:录取的学生,学校将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学籍登记,为每位学生建立学籍档案。
三、学籍的管理1. 学籍档案管理:学校将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并对学籍档案进行维护和管理,确保学籍信息的安全和完整。
2. 学籍变动管理:学生的学籍变动包括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学生须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进行申请和办理手续。
3. 课程管理:学生须按照学校规定的课程安排进行学习,及时参加各类考试和评估。
4. 学籍评价:学校将按照一定的评价标准,对学生的学籍进行评价,包括成绩评价、综合素质评价等。
5. 学分管理:学生须按照课程要求和学校规定的学分要求,积累所需学分,达到毕业要求。
四、学籍的奖励与处分1. 奖励措施:学校将根据学生的学习成绩、科研成果、社会实践等方面的表现,进行奖励,如学业奖、奖学金等。
2. 处分措施:学校将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考试作弊、学习不力等行为进行相应处罚,如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
五、学籍的注销和保密1. 注销学籍:学生因完成学业、退学、开除等原因,学校将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学籍注销。
2. 学籍保密:学校将保护学生的学籍信息,严格遵守信息保密的相关制度和法律法规。
六、附则1. 学生须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自觉维护学校声誉。
2. 学生如需申诉学籍管理问题,可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诉,学校将按照相应程序进行处理。
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保障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成人高等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籍是指成人高等学校对学生学习和成绩的记录、评定和管理,是学生在校期间的基本身份证明。
第四条学籍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五条学籍管理主要包括学生入学、注册、学习、考试、评定、奖惩、证明、异动等各项工作。
第六条成人高等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管理机构,明确学籍管理责任,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技术支持。
第二章学生录取和入学第七条学生的录取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坚持公平选拔原则,不得歧视任何申请人。
第八条学生入学时应进行身份核查,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如有虚假,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新生入学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毕业证等,同时缴纳相应的报名费和学费。
第十条新生入学前,成人高等学校应组织开展入学教育和学习指导,帮助学生适应学校环境和学习生活。
第三章学籍注册和管理第十一条学生入学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学籍注册,提交相应的个人材料和照片,并按时缴纳学费。
第十二条学生个人信息的采集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同时要保障学生个人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第十三条学籍注册后,学生应按学校规定选课、参加教学活动,按时完成各项学习任务,确保学业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学校应及时更新学籍信息,确保学生个人信息的及时准确。
第十五条学生学籍异动包括休学、退学、转专业、转学等情况,应按照学校规定办理,并记录学籍变动情况。
第四章学习与考试第十六条学生应按照学校的课程安排和学业要求,认真学习,积极完成各项学习任务。
第十七条学生应按时参加各类考试,按照规定进行诚信考试,不得违反考试纪律和作弊行为。
第十八条学校应建立完善的考试制度,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严禁泄露考题和违规操作。
成人高校学籍管理规定
成人高校学籍管理规定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学籍注册:学生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学籍注册,提供真实的个人身份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
2. 学籍变动:学生如果有学籍变动(如转专业、休学、退学等),需要按照学校的规定和流程进行申请,并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3. 学籍迁移:对于需要转学的学生,需按照学校的规定和程序办理学籍迁移手续。
4. 学籍管理制度: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学籍管理制度,如按时上课、按时完成学业、参加考试等。
5. 学籍停保:学生如果连续两年不参加学习或未通过评估,学校有权将其学籍停保。
6. 学籍复议:学生如对学籍管理有异议,可以向学校提出学籍复议申请,并按照学校规定进行申请和处理。
7. 毕业与学位授予:学生须按照学校的规定完成学业要求及相关考试,方可申请毕业和学位授予。
8. 学生档案管理:学校按照相关规定管理学生的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9. 学籍信息保密:学校对学生的个人学籍信息要进行保密处理,未经学生本人或学校同意,不得将学生的学籍信息泄露给他人。
以上是一般成人高校学籍管理规定的基本内容,具体的规定可能会因学校而异。
个人申请时需要阅读并遵守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学籍管理制度。
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2篇)
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入学与学籍第一条按国家教育委员会有关规定,经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期限到录取学校报到。
凡超过两周报不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须按招生规定组织复查。
经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到取消学籍。
情节恶劣的,须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学校须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学籍档案内容包括考生登记表、学籍登记卡、奖励或处分、毕业鉴定等材料。
学籍档案由学校负责管理,学生毕业或中途退学时,学校应将学籍档案转给学生所在单位。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学生必须到校报到注册。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注册的,必须请假,否则视为旷课。
未经许可逾期四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新生班级的定称,以入学年份为准。
如____年入学的新生班,简称“九六”级。
第五条成人高等院校一律不招收旁听生和试读生。
第二章成绩考核第六条成人高等学校的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其所学课程及考试成绩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七条每学期结束,学校应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对学生进行考试或考查。
考试科目脱产学习的每一学期一般不少于三门,业余学习的一般不少于两门。
不考试的课程应进行考查。
跨学期的课程,按每学期一门课程记载考试成绩。
教学计划中考试科目不得少于全部课程的三分之二。
缺作业和实验报告的必须补做,方能参加本门课程的考试或考查。
缺课在四分之一以上或完成作业(含实验)不足三分之二者不能参加本门课程的考试或考查,此门课程须重修。
对于实行学分制的学校或专业,其每一学期所设考试科目的数量,可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八条考试成绩实行百分制。
学科成绩一般以期末考试成绩为准。
如参考平时成绩、期中考试或平时测验,可按最多____%记入学科成绩。
第九条考查成绩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的情况以及平时测验成绩进行综合评定,采用“及格”和“不及格”记载成绩。
第十条考试或考查不及格的课程,允许在下学期开学时一周内和毕业前分别补考一次。
函授教育规章制度汇编
函授教育规章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函授教育工作的管理,规范函授教育的教学秩序,提高函授教育的教学质量,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函授教育是一种灵活便捷的远程教育方式,具有一定的时空限制性和自治性。
第三条函授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两种类型,学历教育需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函授教育的宗旨是为符合条件的学员提供优质的教学资源,帮助学员提升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
第二章学员管理第五条函授教育的学员应具备相应领域的基本知识和能力,并符合相关条件方可报名参加。
第六条学员报名参加函授教育需准备相关资料,并按规定时间和方式进行报名。
第七条学员在函授教育期间应按时上交作业,参加考试,完成指定学习任务。
第八条学员因故不能按时参加学习或完成任务的,应提前向教务处请假并说明具体原因。
第九条学员须遵守函授教育的规章制度,严禁抄袭,舞弊等行为。
第十条对于表现出色或有特殊情况的学员,学校将给予奖励或特殊关照。
第三章教学管理第十一条函授教育的教学内容应符合国家相关教育标准和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教学计划应详细列明每个学期的课程安排和学习目标,教师应按计划开展教学工作。
第十三条函授教育的教师应具备专业知识和教学经验,能够根据学员的需求进行个性化指导。
第十四条教师应及时回复学员提出的学习问题,组织讨论,指导学员深入理解课程内容。
第十五条对于教学不到位或学员反映的问题,学校应积极采取措施改进,确保教学质量。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六条函授教育的收费标准应公开透明,不得存在任何隐性收费。
第十七条学员应按时足额缴纳学费,学费缴纳不足或拖欠的学员将被取消学籍资格。
第十八条学校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监督学费的使用和收支情况。
第十九条学校应公布财务报表,接受学生、社会的监督,确保学校财务的透明和规范。
第五章教学环境管理第二十条学校应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学习资源,确保学员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定期检查教学设备的使用情况,确保设备正常运作。
浙江理工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分制暂行规定
浙江理工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分制暂行规定学分制是以学分作为学习计量的单位,以取得必要的最低学分作为毕业和获得学位标准的一种较为灵活的教学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实施因材施教,完善学分制管理体制,构建新的人才培养模式,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学期安排学校实行每学年二学期制,每学期安排约20周,其中约18周用于理论课程和实践环节的教学安排,2周用于考试。
社会实践等安排在暑假进行。
二、课程设置课程按修读方式分为必修课、选修课两大类。
1.必修课。
必修课为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包括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和专业方向课。
学生必须取得必修课的全部学分。
2.选修课。
包括公共基础限选课、公选课、学科选修课和专业方向选修课。
学生必须根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数按选课要求取得规定的学分。
三、学分计算学分是用以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
一门课程的学分数是根据该门课程的性质及其在专业计划中的地位、作用而定。
各门课程的学分计算,以该课程在教学计划中安排的课时为主要依据,与课时数正相关。
1.理论教学课程16学时为1学分。
2.课程设计、生产实习、毕业设计等实践环节集中进行的,每周为1学分,分散进行的,每周为0.5学分。
3.学生参加各类学科竞赛或取得科研成果等也可计入相应的学分。
四、课程选修1、学生应参照专业教学计划按学期修读各类课程,在导师、教学管理人员或班主任的指导下,根据学院提供的课程计划选课。
每学期的必修课为必选课程,选修课可以根据学院的教学安排选择。
2.每学期开课前,学院根据教学计划安排必修课课程以及选修课课程。
3.学生在每学期开学上课前明确自己本学期所要修的课程及学分。
4.修读学生少于10人的课程原则上停开,通知学生改选其它课程。
5.学生明确本学期所修课程后,一般不得变动。
五、转学和转专业符合转学和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可申请转学和转专业,具体参照《浙江理工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转学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浙江理工大学函授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浙江理工大学函授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优良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规定被本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日期到成教学院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持有关证明,以书面形式事先向成教学院办理请假手续。
请假须经批准,方为有效。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
未经请假、请假未准或请假后逾期2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浙江理工大学学籍。
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允许保留入学资格1年,在2周内办理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到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由本人持学生证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不符合注册条件或不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学生证经注册方始有效。
学生未经注册不承认其学籍,不准参加各项教学活动,作旷课论处。
学生未请假、请假未准或请假后逾期2周以上(含2周)不注册的,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二、自学第五条函授学生必须认真学习,了解函授教育的教学特点、管理方式和组织过程,掌握函授学习的规律。
树立信心,持之以恒,刻苦钻研,努力按期完成学习任务。
函授教育管理规章制度
函授教育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一、入学及注册1.按照招生政策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原始证件(身份证、准考证等),按期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及时向建筑大学成人教育学院(以下简称成人教育学院)请假,并附相应证明(事假单位证明,病假医院证明。
2.新生的姓名、性别、年龄应和招生录取登记表、身份证、准考证相符。
新生入学后,如发现入学考试中有伪造、涂改证件或冒名顶替等徇私舞弊行为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并通知有关部门予以查究。
3.新生缴费后办理注册手续。
以后每学年在上学年第二学期末办理下一学年的缴费注册手续,以取得该学年的学习资格。
二、学籍变动1.休学与复学(1)函授、业余学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准予休学:①经医院诊断患有某种疾病须停课做长期治疗、休养;②单位工作需要,须在外地工作;③特殊原因和正当理由。
(2)休学手续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持有关证明到成人教育学院函授夜大部办理。
经成人教育学院批准,发给休学通知书,休学申请自批准之日起开始生效。
(3)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如休学满一年仍不能复学者,应作退学处理。
学生在校期间,休学不得超过两次。
(4)休学结束后,学生应按规定时间持本人学生证和休学通知书到成人教育学院函授夜大部办理复学手续。
逾期两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5)复学的学生将安排在下一(二)年级相同专业和相同学习形式的班级中学习。
若下一(二)年级没有相同专业(学习形式),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转入其它专业(学习形式)学习,以前所考各门课程的成绩继续有效。
2.转学(1)函授、业余学生一般不得转学。
(2)确因工作调动或岗位变换等特殊情况需要转入我校继续学习者,须征得工作单位和转出学校的同意后,向我校提交书面申请,经我校同意后,填写《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转学审批表》,并将本人的有关资料(成人高考考生信息表、录取表复印件、课程成绩证明)送交我校成人教育学院函授夜大部。
(3)确因工作调动或岗位变换等特殊情况需要转出我校继续学习者,须征得工作单位和转入学校的同意后,向我校提交书面申请,经同意后,转出学生填写《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转学审批表》,办理有关离校手续,并将有关资料带走。
理工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理工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凡按照招生计划经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时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向招生就业处办理请假手续。
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在入学报到期限截止前,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报到入学时,学校应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不合格的学生取消其学籍。
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在家休养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限最长为2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一周内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注册具体办法见《XX理工大学学生学籍注册管理办法》。
第三章考勤第七条学校对在籍学生实行考勤,学生考勤工作由各学院负责。
第八条凡属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性教学环节都要进行考勤,考勤结果作为学生学习成绩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
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上课时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假满后办理消假手续。
函授教育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函授教育作为一种远程教育形式,在我国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发展。
为了确保函授教育的质量和效果,制定一套完善的教育管理规章制度至关重要。
以下是一份函授教育管理规章制度的范本,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函授教育的管理,提高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函授教育应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
第三条函授教育应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教学模式,优化教学资源,提高教学效果,确保教学质量。
第四条函授教育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注重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保障教师合法权益。
第二章学生管理第五条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二)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三)身体健康,能够保证完成学习任务。
第六条学生报名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二)学历证明复印件;(三)近期免冠照片两张。
第七条学生录取后,应按通知书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报到,并参加入学教育。
第八条学生应按照教学计划参加课程学习,按时完成作业和考试。
第九条学生应遵守考试纪律,严禁作弊。
如有作弊行为,一经发现,取消考试成绩,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条学生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活动,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第三章教师管理第十一条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应学科的教师资格证书;(二)具备一定的远程教育经验;(三)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
第十二条教师应按照教学计划进行教学,保证教学质量。
第十三条教师应定期检查学生的学习进度,及时给予指导和帮助。
第十四条教师应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提供必要的心理辅导。
第四章教学质量管理第十五条学校应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定期对教学质量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学校应注重教学资源的开发和整合,提高教学资源利用率。
第十七条学校应加强教学设施建设,保障教学顺利进行。
第五章学籍管理第十八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规范学籍管理。
成人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成人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引言本文档旨在制定适用于成人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制度,以确保学生的学籍信息可靠、完整,并便于学校进行管理和统计。
本制度旨在促进学校与学生之间的互信与合作,为学生提供良好的研究环境。
学籍管理原则学籍管理应遵循如下原则:1. 准确性与及时性:学籍信息应准确、完整,并及时更新。
2. 保密性:学籍信息应绝对保密,严禁泄漏学生的个人隐私。
3. 公正性:学籍管理应公平公正,对所有学生一视同仁,不偏袒任何一方。
学籍管理内容1. 学籍档案:学生的个人信息、研究历程和成绩记录等应存储在学籍档案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等个人基本信息;- 入学时间、研究计划和进度、毕业要求等研究相关信息;- 课程成绩、考试情况、学位论文等成绩记录。
2. 学籍注册与注销:- 学生入学时,应进行学籍注册,并提供相关各项证明材料;- 学生毕业或退学时,应进行学籍注销,同时归档相关学籍信息。
3. 学籍信息更新:- 学生个人信息有变动时,应及时通知学校进行学籍信息更新;- 学生成绩有变动时,应及时记录并更新学籍档案。
4. 学籍查询与证明:- 学生可以通过特定途径查询自己的学籍信息,并提出相关证明需求;- 学校应提供学生学籍证明,以满足学生的相关需求,如就业、升学等。
学籍管理责任学籍管理责任应分别由学校和学生承担:1. 学校责任:- 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并提供相应的学籍管理培训;- 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和保密性;- 提供便捷的学籍查询和证明服务。
2. 学生责任:- 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 主动协助学校进行学籍管理;- 妥善保管个人的学籍证明和相关文件。
结论本文档所制定的成人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旨在建立一套完善的学籍管理系统,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保密性。
学校和学生应共同履行学籍管理责任,共同维护良好的学习环境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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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理工大学函授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优良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规定被本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日期到成教学院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持有关证明,以书面形式事先向成教学院办理请假手续。
请假须经批准,方为有效。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
未经请假、请假未准或请假后逾期2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浙江理工大学学籍。
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允许保留入学资格1年,在2周内办理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到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由本人持学生证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不符合注册条件或不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学生证经注册方始有效。
学生未经注册不承认其学籍,不准参加各项教学活动,作旷课论处。
学生未请假、请假未准或请假后逾期2周以上(含2周)不注册的,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二、自学第五条函授学生必须认真学习,了解函授教育的教学特点、管理方式和组织过程,掌握函授学习的规律。
树立信心,持之以恒,刻苦钻研,努力按期完成学习任务。
第六条函授教育的基本教学分三个阶段:(1)新设课程介绍(学习指导);(2)自学与完成自学作业,辅以书面答疑;(3)面授(实验、复习与考试)。
自学是函授的基本学习形式。
学生必须在工作单位的支持和任课教师的指导下,按照各门课程的教学进程和学习要求,拟订个人学习计划。
个人学习计划按:每学年分成两个学期,每学期自学二十周左右,每周至少安排18小时自学。
第七条在同一单位或相近单位,有条件者提倡成立学习小组,以便学习中互相帮助、交流,促进自学,反映有关教学、自学的要求与建议。
第八条学生在自学过程中,遇有不能解决的疑难问题时,可以书面形式将问题寄交班主任。
书面提问时,问题要明确、具体,字迹清楚。
如有多门课程,内容要分别书写,以便班主任分送有关教师解答。
三、作业第九条自学作业是函授学习的一个重要环节。
学生通过作业巩固自学内容,发现疑难,解决问题,培养学习能力;教师通过作业检查学生学习质量,帮助学生解决问题,指导学生深入学习。
为保证函授教育的教学质量,促进学生有效地学习,对平时作业作如下规定:(一)自学作业是学生平时成绩的主要依据,学生必须根28精品文档。
29欢迎下载据教学进程,按时完成,并将作业及时寄交班主任;(二) 如遇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完成作业时,应在规定的上交日期内申请缓交。
申请缓交的作业,必须在规定上交日期起一个月内补交,否则以未完成论处;(三) 学生必须认真完成作业,态度端正、书写清楚,上交的作业,如不符合要求,教师可退回重做;(四) 批改后的作业,由班主任及时寄还学生,学生对作业应认真分析、复习,加强理解,巩固所学知识。
第十条 教师对自学作业应认真批改,并予登记,对作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作出统一指导。
第十一条 学生寄交作业时应写明专业、年级、学号、姓名,寄班主任老师收。
经任课教师批改后,由班主任及时寄还学生。
四、面 授第十二条 面授的基本任务是:介绍新设课程及教学进程,指导学习方法;总结、复习所学课程内容,指导重点,解答疑难;完成实践性环节,包括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进行课程考试。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面授。
如因事、因病不能参加,须凭单位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五、课程考核第十四条 凡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每学期期末均需进行考核,评定成绩,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载入本人学籍档案。
课程跨学期开设的,每一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
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单独进行考核的)以及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毕业作业均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十五条 考核方式与成绩记载(一) 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
考试课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成绩评定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优秀为90—100分,良好为80—89分,中等为70—79分,及格为60—69分,不及格为59分及以下。
(二)理论课程采用考试方式考核,成绩以百分制评定,成绩一般由三部分组成,即期末成绩占80%、平时成绩占10%、考勤成绩占10%,其中平时成绩是指对学生自学作业、面授听课、课堂讨论、完成课内实验等情况的综合评定。
(三)实验、实践性课程采用考查方式考核。
对学生的学习态度、基本理论、动手能力和学习效果进行综合评定。
因故不能参加实验、实践性课程学习者,应事先请假,经批准另行补做。
经批准补做者自行与任课教师联系补做,一切费用自理。
(四)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课程设计等独立安排的实践性环节,均应单独进行考核,评定成绩,不及格者必须补修,相应费用由学生自理。
第十六条命题与评卷(一)期末考试的试卷(包括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由教师根据教学大纲要求同时拟定难易程度相当的A、B卷,分别用于考试、备用或补考。
各专业同一要求的相同课程,可统一命题,统一评分。
(二)考试成绩的评定应严肃认真,补考不可降低要求。
学生本人不得查阅试卷,如对评分有异议,可向成人教育学院函授部提出书面报告,由函授部负责查阅,如无批改上的错误,不允许更改已评定的分数。
第十七条考试资格(一)一学期某门课面授缺课累计超过面授时数二分之一或缺交作业累计超过三分之一者(包括实验、实习、毕业作业),取消该门课考试资格。
30精品文档。
31欢迎下载(二) 对未取得考试资格的学生,其考试成绩记“0”分,并不准补考,须重修。
第十八条 补考、缓考、重修(一) 凡是学期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可以参加补考,补考在下一次面授时进行。
如实习、实验等各实践教学成绩不合格,须补做。
补考后仍不合格的课程(累计不及格课程门数未达到留降级、退学标准的),可以重修或毕业前再补考一次。
最后一学期不合格课程只能在毕业前补考一次。
(二) 凡考试作弊或旷考者,该课程成绩记“0”分,并注明“作弊”、“旷考”字样。
如确有悔改表现,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成人教育学院批准,可予重修或毕业前补考一次。
期中测验作弊或旷考的,该课平时成绩记为“0”分,但可允许参加期末考试。
考试违纪作弊的处分具体按《浙江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三) 学生因特殊原因申请缓考,必须附送有关证明材料,报成人教育学院批准后方为有效。
缓考课程的考试与课程补考同时进行,缓考课程考试不合格的,应予重修或参加毕业前的补考。
(四)课程重修一般应在下学年内完成。
重修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可申请再重修,学制三年以内(含三年)的学生同一门课程重修不能超过2次,学制四年以上(含四年)的学生同一门课程的重修不能超过三次。
(五) 缓考成绩按实际考试分数记载,补考、重修成绩,按实际考试分数记载,但应注明“补考”、“重修”。
第十九条 课程免修(一) 在籍学生已在国家教育部审定的高等学校的学历教育中学过某门课程,成绩在70分及以上,其课程名称、学时数、层次相同,凭有关证明可申请免修。
如曾在本校学过该门课程,且成绩在60分或及格以上即可申请免修。
(二)曾参加某门课程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在60分或及格及以上,其课程名称、层次相同,凭有关证明申请免修。
(三)考虑到函授教学的特殊性,原则上不办理函授生的免修考试。
(四)免修课程不得超过教学计划规定课程总数的五分之一,第二专科学生申请免修不得超过四分之一,专业课、实验、实践性环节一般不得免修。
(五)在校生应在前一学期结束前,新生应在入学报到后10天内持有关证明原件,向所在的函授站提出申请,办理免修手续,由所在函授站报成教学院函授部审核批准。
(六)无论何种形式获准免修,学费仍应照常缴纳。
六、升级、留(降)级第二十条函授生完成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合格者准予升级。
第二十一条经补考,一学期仍有二门课程不及格或历学期累计有三门及以上课程(包括考查课程)不及格者应予以留(降)级。
第二十二条一年级函授生在第一学期补考后不及格课程达到留(降)级规定时可跟班就读,并在学生登记表上注明“跟班就读”字样。
若第二学期课程考核全部合格(不含补考),则准许在下学年开学后再补考一次,补考后不及格课程门数达到留(降)级规定者,作留(降)级处理;若第二学期课程考核有不及格的情况(不含补考)直接作留(降)级处理。
第二十三条学生留(降)级时,不及格课程门数的核算,按下列规定进行:(一)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的,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二)凡按教学计划规定,单独进行考核的各种实践性教32精品文档。
33欢迎下载学环节均以一门课程计。
七、转专业、转学第二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本院录取专业完成学业。
但如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由本人申请,经成教学院批准,可以准许在成教学院内转专业。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一)学生确有拟转入某专业的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二)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者;(三)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原专业学习者。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 招生入学考试时考试科目不同;(二) 由下一批次招生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三) 应予退学的;(四)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六条 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办理:(一)为保证全校的教学秩序,学生转专业一学年办理一次;(二)校本部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需填写转专业申请表(一式两份),学院对学生的申请进行全面审查,合格者予以批准;函授站(教学点)之间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转学审批表(一式三份),经转入和转出函授站(教学点)负责人签字,报成教学院审批;(三)学生转专业前所修的课程成绩将如实记载在成绩库中,成教学院根据学生转入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对学生原专业所修课程的课程类别进行认定;(四)被批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