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资银行分行向其总行支付的营运资金利息列支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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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缴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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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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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缴纳印花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标 签】分行营运资金,缴纳印花税问题
【颁布单位】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苏地税发﹝2002﹞22号
【发文日期】2002-02-21
【实施时间】2002-01-2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印花税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国税函[2002]10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缴纳印花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利息列支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1]326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利息列支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1]326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利息列支问题的批复
正文:
----------------------------------------------------------------------------------------------------------------------------------------------------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利息列支问题的批复
(1991年2月19日国税函发[1991]326号)
浙江省税务局:
1990年12年14日浙税外(1990)182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利息列支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1.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予列支。

2.外商投资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又难以从金融机构借到款,而从民间筹措资金所支付的利息列支问题,如果不存在变相的分劈红利等问题,可以从宽掌握处理。

请你局调查一些具体案例,听取有关部门意见后,作进一步研究处理。

——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0年12月7日第17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将《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税务总局二○一一年一月四日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09-25(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废止;第二十四条“税务机关审核”的内容废止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03-23(87)财税地字第003号第四条、第五条失效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煤炭工业部所属防排水抢救站征免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的通知1987-05-29(87)财税地字第007号“一、对防排水抢救站使用的房产和车辆,凡产权属于煤炭工业部所有并专门用于抢险救灾工作的,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二、产权属于代管单位或改变房产、车辆使用性质的,仍要照章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上述条款中有关车船使用税的表述失效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前书立、领受的凭证贴花问题的规定1988-10-13(88)国税地字第13号第二条被国税发〔1994〕25号修改5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12-12(88)国税地字第25号第二十条被国税函〔2007〕629号废止6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若干规定1989-01-25(89)国税地字第7号第三条失效7国家税务局对《关于请求再次明确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征免范围问题的函》的复函1989-05-21(89)国税地字第44号第三条废止8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军队系统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1989-08-14(89)国税地字第83号第七条失效9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单位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1989-08-19(89)国税地字第88号第四条失效10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1989-08-23(89)国税地字第89号第二条中煤炭企业的塌陷地在未利用之前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废止。

财政部关于外国企业借款利息列支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外国企业借款利息列支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外国企业借款利息列支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1982.05.07
•【文号】[82]财税字第141号
•【施行日期】1982.05.0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关于外国企业借款利息列支问题
(一九八二年五月七日[82]财税字第141号)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十二条所说“正常借款”,是指企业因生产、经营资金不足或因企业自有资金不能满足某个项目的投资以及因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等实际需要而进行的借款。

对于有借款付息的证明文件,利率不高于一般借贷款利率,合于正常借款的利息列支,应当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外国企业在筹建期间,因自有资金不足,需要以借款投资的,其在建设期内所支出的利息,应作为资本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原价,通过资产折旧列支或摊销;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需要继续逐年支出的利息,可以按当年度实际应负担的数额列为费用开支。

二外国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用借款购置设备或进行扩建,在设备和扩建所形成的资产投入使用前所付出的利息,应作为资本支出,通过资产折旧列支或摊
销;资产投入使用后需要继续支出的利息,可以按当年度实际应负担的数额列为费用开支。

三外国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需要借款充作流动资金所支出的利息,可以列为费用开支。

四准予列支的借款利息,属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征税的,应由支付单位扣缴20%的所得税。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新加坡星展银行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增加营运资金的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新加坡星展银行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增加营运资金的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新加坡星展银行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增加营运资金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5.07.29
•【文号】银监函[2005]393号
•【施行日期】2005.07.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新加坡星展银行有限公
司广州分行增加营运资金的函
(银监函[2005]393号)
新加坡星展银行有限公司:
你行首席执行官戴国良2005年6月17日致我会的函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兹批复如下:批准你行向广州分行增拨外汇营运资金10000万元人民币等值的美元。

增资后,该分行营运资金为20097.5740万元人民币等值的美元。

该分行在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完成增资及有关法定手续后,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在下列范围内经营对各类客户的外汇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办理国内外结
算;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外币兑换;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美国花旗银行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增加营运资金的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美国花旗银行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增加营运资金的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美国花旗银行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增加营运资金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5.02.21
•【文号】银监函[2005]58号
•【施行日期】2005.02.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美国花旗银行有限公司
广州分行增加营运资金的函
(银监函[2005]58号)
美国花旗银行有限公司:
你行董事长William R. Rhodes 2004年12月9日致我会的函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兹批复如下:
批准你行向广州分行增拨营运资金34700万元人民币等值的美元。

增资后,该分行营运资金为54700万元人民币等值的美元,业务经营范围不变,即在《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经营对各类客户的外汇业务。

你行广州分行应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办理变更事宜。

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韩国产业银行北京分行增加营运资金的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韩国产业银行北京分行增加营运资金的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韩国产业银行北
京分行增加营运资金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0.03.16
•【文号】银监函[2010]34号
•【施行日期】2010.03.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韩国产业银行北京分行
增加营运资金的函
(银监函[2010]34号)
韩国产业银行:
你行行长闵裕圣签署的致我会的函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兹批复如下:批准你行向北京分行增拨外汇营运资金20000万元人民币等值的美元。

增资后,该分行营运资金为40000万元人民币等值的美元。

你行应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变更事宜。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约翰内斯堡分行增加营运资金的批复-银监复[2009]249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约翰内斯堡分行增加营运资金的批复-银监复[2009]249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约翰内斯堡分行增加营运资金的批复
(银监复[2009]249号)
中国银行:
你行《关于向约翰内斯堡分行增资的请示》(中银财〔2009〕3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行向约翰内斯堡分行增加营运资金3.5亿兰特,所需资金由你行从外汇资本金中拨付。
二、你行应加强对境外机构的并表管理,如有重大事项及时向我会报告。
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约翰内斯堡分行增加营运资金的批复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
2009.07.21
施行日期
2009.07.21
文号
银监复[2009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结束——

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增加营运资金的函

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增加营运资金的函

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分行增加营运资金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7.04.27
•【文号】银监函[2007]114号
•【施行日期】2007.04.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增
加营运资金的函
(银监函[2007]114号)
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首席执行官Oswald J Grubel 及首席财务官Renato Fassbind 2007年1月15日联合签署的致我会的函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兹批复如下:批准你行向上海分行增拨人民币营运资金10000万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外币。

增资后,该分行营运资金为40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外汇营运资金20000万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人民币营运资金20000万元人民币。

你行须按《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事宜。

同时,你行须注
重改善贷款结构,加强风险管理,特别是要加强对行业集中风险的防范,合理利用现有资金。

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泰世华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增加营运资金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泰世华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增加营运资金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泰世华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增加营运资金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4.04.25
•【文号】银监复[2014]271号
•【施行日期】2014.04.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泰世华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增加营运资金的批复
(银监复[2014]271号)
国泰世华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董事长陈祖培签署的致我会的函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行向上海分行增拨人民币营运资金100000万元人民币。

增资后,该分行营运资金为200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外汇营运资金50000万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人民币营运资金150000万元人民币。

二、你行应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变更事宜。

2014年4月25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澳大利亚国民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增加营运资金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澳大利亚国民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增加营运资金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澳大利亚国民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增加营运资金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3.06.03
•【文号】银监复[2013]272号
•【施行日期】2013.06.0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澳大利亚国民银行有限公司
上海分行增加营运资金的批复
(银监复[2013]272号)
澳大利亚国民银行有限公司:
你行首席执行官Cameron Clyne签署的致我会的函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兹批复如下:批准你行向上海分行增拨外汇营运资金20000万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增资后,该分行营运资金为40000万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你行应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变更事宜。

二○一三年六月三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东亚银行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增加营运资金的函-银监函[2005]363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东亚银行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增加营运资金的函-银监函[2005]363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东亚银行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增加营运
资金的函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5.07.11
施行日期2005.07.11
文号银监函[2005]363号
主题类别银行业监督管理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正文: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东亚银行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增加营运资金的函
(银监函[2005]363号)
东亚银行有限公司:
你行主席兼行政总裁李国宝先生2005年4月28日致我会的函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兹批复如下:批准你行向深圳分行增拨人民币营运资金15000万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增资后,该分行营运资金为45000万元人民币,其中人民币营运资金25000万元人民币,外汇营运资金20000万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你行须按《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事宜。

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结束——。

上海银保监局关于西班牙对外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增加人民币营运资金的批复-沪银保监复〔2020〕84号

上海银保监局关于西班牙对外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增加人民币营运资金的批复-沪银保监复〔2020〕84号

上海银保监局关于西班牙对外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增加人民币营运资金
的批复
正文:
---------------------------------------------------------------------------------------------------------------------------------------------------- 上海银保监局关于西班牙对外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增加人民币营运资金的批复
沪银保监复〔2020〕84号
西班牙对外银行有限公司:
你行首席执行官Onur Gen致银保监会的《关于西班牙对外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增加人民币营运资金的申请书》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20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保监会令2019年第6号,以下简称《细则》)和《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19年第1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行上海分行增加人民币营运资金3亿元人民币。

二、变更后,该分行营运资金为6亿元人民币,其中外汇营运资金3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人民币营运资金3亿元人民币。

三、你行应按照《条例》、《细则》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变更事宜。

此复。

2020年2月21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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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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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资银行分行向其总行支付的营运资金利息列支问题的批复【标 签】利息列支问题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发﹝1991﹞591号
【发文日期】1991-04-17
【实施时间】1991-04-1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自2011年1月4日起,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
注释:参见:
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上海市税务局:
1991年3月25日沪税外(1991)39号《关于外资银行总行对提给分行的营运资金收取利息在税收上如何处理问题的请示》悉。

外国银行按照中国银行发布的《上海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上海设立分行,向分行拨付的不少于1000万美元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是设立分行法定的本金。

根据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十条的规定,在计算分行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分行支付给总行的营运资金利息,不得扣除。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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