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明标准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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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行政程序中的证明标准

浅析我国行政程序中的证明标准

( 构建我国的行政程 序 二) 证明标准的初步构想
行政程序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 因此对行政 程序给予统一的证明标准似乎不太可能。在此, 笔者建 议将行政行为以强度不同分为下列三类来进行讨论。 1 针对人身及财产的强制性行政行为 .
() 1行政处罚的证明标准。确定行政处罚证明标准 比较困难。我国行政处罚法第 3 条规定, O 公民、 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 依法应当给予行
证明标准的概念历来是刑法学界和 民法学界比较 亲睐的话题 , 但是近年来随着现代行政法学的一些新的 发展 , 证明标; 隹在行政法中也成 了一个新的话题。但是 大部分也只是在行政诉讼中加以讨论 , 而忽略了行政程 序中的证明标准问题。在行政行为作 出之前, 行政机关 在经过 比较鉴定 , 各方面的权衡之后对证据的证 明度进
摘要: 行政程 宇的证明标准在我国理论界 昕提及的比较 少, 一般在私法中 提到的比较 多, 如民法中 的排除合理怀疑等等, 而在诸如行政法的公法当中, 尤其是在程序法当中, 证据的标准也都是借用民法
中的证据标准来加以适用的。文章通过对证明标准的概念、 来源、 种类等加以分析, 通过传统的民事诉
,a是一个临界点 , ,t T - , 即越过了这个临界点就算过度 , 没达到这个标准就是不符合要求。证明标准也就是在证
明过程中的这个度。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 “ 证明任务、 法定的证明程度或证明度等 , 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认定的
案件事实或者形成一定的法律关系对证明所要求达到的 程度或标准。 之所以要对行政程序证明柿 隹 ” 单独进行 讨论是因为在行政程序过程中, 行政机关行使一定行为
论, 以期免于被行政诉讼所淹没, 找到其在行政法学的一 席之地 , 引起大家对行政程序证据规则的重视。

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

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

第七章证明责任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是不可分割的两个问题,两者之间的关系形影不离。

证明标准总是依附于证明责任,而离开了证明标准,证明责任也就失去了现实的意义。

司法活动中的证明责任,既是一个复杂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实践问题。

在理论上,虽然自古罗马时代开始法律学者就一直在研讨证明责任问题,而且无论在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在大陆法系国家这一方面的著述都相当丰硕,但是时至今日,人们在证明责任的概念、性质、分配等基本问题上仍然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在实践中,证明责任的分配和确定至关重要,因为它往往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诉讼的结果。

两大法系的证明标准制度同中有异,英美法系的证明标准往往是刑民各异、多元化的,大陆法系的证明标准在表述上均可归结为“内心确信”,但也因证明对象不同而略有区别。

我国现行的证明标准表述模糊,且存在一元化的缺陷,今后的改革应从“客观真实说”走向“法律真实说”、从一元化走向多元化。

第一节证明责任一、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之辩在学术著作中,人们比较喜欢使用“证明责任”这个概念;在司法实践中人们则更多的使用“举证责任”的概念。

那么究竟两者有什么区别,到底是不是同一个概念呢,有必要首先考察一下这两个概念的关系。

1.《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二)英美法系国家不仅中国学者在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等概念的使用上存在者分歧,外国学者在这个问题上也存在着“众说纷纭”的现象。

在英美国家的证据法中,有三个与此相关的概念:证明责任(Burden of Proof或 onus of Proof)、举证责任(Burden of Production),举证责任又可以称为先行举证责任(Burden of initially Producing Evidence)或证据推进责任(Burden of Going forward with evidence)。

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
⑦有理由的怀疑,足以将被告宣告无罪;
⑧怀疑,可以开始侦查;
⑨无线索,不足以采取任何法律行为。
(二)大陆法系国家
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排除了任何疑问 的内心确信。(高度盖然性)
法国:法官须以提交庭审辩论并经各方当事人自由争 论的材料作为形成内心确信的依据;对证据有疑问时, 应当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
传统诉讼理论:“客观真实说”。
新兴观点:“法律真实说”(在证明过程中,运用证 据对案件事实认定应当符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 应当达到从法律的角度认为是真实的程度。刑事诉 讼证明标准应为“排他性”,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的证明标准应归纳为“高度的盖然性”。)
三、证明标准的意义
1.证明标准是衡量负举证责任的一方是否切实履行举 证责任的标准。
二、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刑事诉讼: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 楚,证据确实、充分。
具体含义: ①案件事实清楚,是指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和情节,
都必须查清。
②证据确实,即每个证据都必须真实,具有证明力;
③证据充分,即证据必须达到一定的量,符合法律对证 据的量的要求。
具体要求: ①据以定案的证据具有关联性;
二、民事、刑事案件证明标准的比较
(一)英美法系国家
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与刑事案件的证明标是明确区别 开的。
对于刑事证明标准的界定,居于控诉地位的当事人,必 须就事实情况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程度;
对于民事证明标准,有关当事人必须就其事实主张达 到或然性权衡的证明程度。
②据以定案的证据具有可采性;
③属于犯罪构成各要件的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④所有证据在总体上已足以对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得出 确定无疑的结论,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性。

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一、了解:1、证明标准的意义;2、证明标准的理论概括与争论。

二、领会:1、外国立法中的证明标准。

三、掌握:1、证明标准的概念;2、我国证明标准的特点;3、我国证明标准的适用。

四、本章主要内容:第一节证明标准的概念和意义1.证明标准的概念和意义(1)证明标准的概念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证明任务,是指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

(2)证明标准的意义证明标准在诉讼过程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是诉讼证明活动的方向和准绳,指导着当事人和事实认定者实施正确的诉讼行为,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证明标准是当事人履行证明责任的灯塔,凭借证明标准的衡量,当事人知道何时应当举证,何时可以暂停举证;对方当事人也可以知道何时应当提供相反的证据进行反驳,何时可以停止举证性的反驳,而等待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继续提供证据。

第二,证明标准是事实认定者决定具体事实能否认定的行为准则,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如果事实认定者认为这些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达到了证明标准,则认定该事实为真;反之,如果证明责任承担者提供的证据未能满足证明标准,则认定该事实为伪。

事实之真伪,就在于与证明标准是否吻合。

2.证明标准的理论概括与争论对于案件事实能够证明到什么程度,或者说达到证明标准的事实的性质是或者应当是什么,国内外在学理上有不同的概括和争论。

概括来说,有三种不同的观点:客观真实说、主观真实说和法律真实说。

客观真实说认为,诉讼中对事实的证明,应当达到客观真实的程度。

查明案件的客观真实,不但是必要的,而且是完全可能的。

这是因为:第一,马克思主义认识论认为,存在是第一性的,意识是第二性的,存在决定意识;人类具有认识客观世界的能力,能够通过调查研究认识案件的客观真实。

查明客观真实具有科学的理论根据。

第二、客观上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必然在外界留下这样或那样的物品、痕迹,或者为某些人所感知,为查明案件客观真实提供了事实根据。

证明标准的内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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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标准的内容-
如同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一样,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在诉讼过程中的证明标准。

理论界长期以来坚持“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

其理论基础是唯物主义的认识论。

唯物主义认识论认为世界是可知的,人类具有认识客观世界的能力。

案件事实虽然是过去发生的事实,但人们总是能够依靠案件所留下这样或那样的物品和痕迹发现案件的客观真实,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可以还原案件事实的本来面目。

于是长期以来认为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与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并无二致,即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必须达到以下的四项标准:(一)据以定案的证据已查证属实;(二)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三)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四)得出的结论是惟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

也就是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裁判才是正确的。

近年来的研究表明,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不同于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首先,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比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低些;其次,民事诉讼中追求的不可能是客观真实,而是一种法律真实。

所谓法律真实,是指裁判人员运用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达到了法律规定的视为真实的标准。

也就是说,在诉讼证明过程中,法官运用证据、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符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达到从法律的角度认为是真实的程度,即符合法律真实的要求。

法律真实的确立结束了理论界和实务界长期以来以“客观真实”排斥“法律真实”的现象。

事实上“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
并没有矛盾,客观真实是司法证明活动中的应追求的终极目标,司法活动应当努力追求“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一致。

数学证明的标准

数学证明的标准

数学证明的标准
数学证明是数学科学中最基本和最重要的部分,它要求证明者通过逻辑推理和精确计算来证明某个结论的正确性。

一个好的数学证明应该具备以下几个标准:
1.严谨性:数学证明的严谨性是指证明过程中的每一个步骤都必须是精确、
严密和经过严格推理的。

任何一步推理的错误都可能导致整个证明的失败。

因此,一个好的数学证明必须具备严谨性,以确保其正确性。

2.准确性:数学证明的准确性是指证明过程中使用的概念、定理、公式和引
理等都是准确无误的。

任何一点错误都可能导致证明的错误。

因此,一个好的数学证明必须具备准确性,以确保其无可争议性。

3.完整性:数学证明的完整性是指证明过程必须全面、完整,不能有任何遗
漏或跳跃。

任何跳跃或遗漏都可能导致证明的不完整或错误。

因此,一个好的数学证明必须具备完整性,以确保其全面性和正确性。

4.清晰性:数学证明的清晰性是指证明过程的表达方式必须简洁明了,易于
理解。

一个好的数学证明应该能够让读者轻松地理解证明过程,并且没有任何歧义或模糊之处。

5.创新性:数学证明的创新性是指证明过程应该采用新的方法或新的技巧,
以获得新的结果或新的结论。

一个好的数学证明应该是独特的,并且能够为数学科学的发展做出贡献。

总之,一个好的数学证明必须具备严谨性、准确性、完整性、清晰性和创新性等标准。

只有这样,它才能够被视为正确的、无可争议的和有价值的数学成果。

证明对象 证明责任 证明标准

证明对象 证明责任 证明标准

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
证明对象、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是法律证明的三个基本概念,它们相互关联,共同构成了法律证明的完整体系。

以下是这三个概念的简要解释:
1. 证明对象:证明对象是指需要证明的事实和主张,通常涉及到案件中的关键事实和争议点。

在诉讼程序中,证明对象由法律明文规定或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

2. 证明责任:证明责任是指由哪一方当事人负责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以避免承担不利后果的风险。

在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通常由原告承担;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由检察机关承担;在行政诉讼中,证明责任由行政机关承担。

3. 证明标准:证明标准是指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应达到的程度或要求。

在不同的法律领域和诉讼程序中,证明标准可能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相对较低,而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则相对较高。

在法律实践中,这三个概念相互关联,共同构成了法律证明的完整体系。

在具体案件中,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证明对象、分配证明责任和确定证明标准,以实现法律的公正和公平。

论行政处罚的证明标准

论行政处罚的证明标准

论行政处罚的证明标准一:引言行政处罚是国家机关对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惩戒的一种手段。

为了保证行政处罚决定公正合理,需要依据明确的证明标准来确定被处罚方是否存在违法事实及其责任程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论行政处罚的证明标准。

二:相关概念解释1. 行政处罚:指国家机关根据授权采取强制性措施限制或剥夺当事人权益,并给予相应经济赔偿等形式处理。

2. 证明标准:用于判断某项事实是否成立以及该主体承担何种责任时所遵循的具体要求和程序。

三: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1. 公平公正原则: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必须坦诚待客并允许受到影响者发表意见;同时,在作出最后裁决之前,还需考虑所有有利于申辩方面提供材料。

2. 法定推定原则:除非特别说明否,则不得认为一个事件已经发生而没有足够举例支持这样说话。

3. 合理怀疑质证原则:当行政机关对某一事实存在合理怀疑时,应该要求相关方提供更多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

4. 适用范围:本文所述行政处罚的证明标准适用于各级国家机关在执行法律和行政法规过程中涉及到的案件。

四:违反事实与责任认定1. 违反事实判断:a) 目击者陈述;b) 视频或录音记录;c) 物品检验报告等科学鉴定结果;2. 责任认定:a)直接责任:指被处罚方亲自参与并导致了违法情况发生。

- 现场监控资料显示甲单位负责人亲自下达非安全操作命令,因此承担直接责任。

b)间接责任: 指被处罚方虽未亲身参加但具有组织、领导作用,并且可以预见后果。

- 停电期间乙部门没有进行必要警示工作,在火灾爆发后无力有效救援,因此承担间接责五:量刑依据1. 法律条款解释:根据《XX管理办法》第X条第X款,对于违反XX行为的处罚标准如下:- 第一次违法:警告并责令改正;- 重复多次或情节严重:按照每次X元进行罚款,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2. 相关证据:a) 近期类似案例判决结果;b) 行政机关内部规章制度。

六:附件本文档涉及以下附件,请参阅:1. 视频录像文件(编号XXX)2. 物品检验报告(编号XXX)七: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处罚: 是指国家机关根据特定程序和权限依法限制或剥夺单位和个人权益,并给予相应经济赔偿等形式处理的强制性措施。

【司考】考点证明对象、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星考点)

【司考】考点证明对象、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星考点)

基本概念1.证明对象即待证事实,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需要用证据予以证明的事实。

范围包括:当事人主张的实体程序法事实;证据事实;外国法律与地方性法规、习惯。

2.免证事实,是指不需要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即可以认定的事实。

3.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就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表示承认其真实性的陈述;4.证明责任,是指由法律或司法解释预先规定,对于某一事实应当由谁提供证据证明,如果该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情况下,谁承担不利后果。

5.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指法院在诉讼中按照一定的规范或标准,将事实真伪不明时所要承担的不利后果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划分。

6.证明标准:是指负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

7.高度可能性:是指虽然没有使法官确信无疑,但是已经能使法官相信其很可能存在。

重点考点详解一、证明对象(一)免证事实1.自然规律及定理——绝对免证事实。

2.众所周知的事实:一定范围内为人们所共同知晓的事实;3.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4.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注意】专业领域的经验法则需要证明。

5.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6.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7.已为生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注意】(1)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免证事实2-4;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免证事实5-7。

(二)自认1.自认的对象:仅限于事实;【注意】自认和认诺:自认针对事实,认诺针对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主张;自认不一定导致败诉;认诺会导致败诉或部分败诉。

2.自认的方式(1)明示:当事人明确表示承认;(2)默示: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视为对该事实承认;【注意】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批人员充分说明询问后仍不置可否。

(3)委托代理人的承认:原则上委托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是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将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该代理人需要特别授权;但是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做否认表示的,视为对该事项的承认;【注意】一般授权代理人可以承认,承认事实即导致诉请成立须特别授权。

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自己总结)

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自己总结)

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证明标准,又称证明程度或者证明要求,是证据法中的核心和灵魂。

是诉讼中担任提供证据责任的诉讼主体对案件待证事实进行证明必须达到的程度。

只有达到证明标准,该诉讼主体才能卸去其承担的提供证据责任,法院也必须根据证明标准衡量待证事实已经得到证明还是仍然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

因此无论是对法官还是诉讼当事人,证明标准都是一个重要而又现实的问题。

简而言之,证明标准就是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所应达到的最低证据要求。

一、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概述(一)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概念及含义证明标准的抽象性以及具体案例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使得证明标准在理解上存在较大的分歧。

第一种观点:在英美法系国家,证明标准被认为是负有承担证明和提供证据负担的一方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予以证明应达到的水平、程度或量。

在其诉讼法上,证明标准是以多元论为基本特征的。

不同的诉讼法实行不同的证明标准,甚至在同一个诉讼法内部也可能因为案件所涉及的内容不同而适用相异的证明标准。

所以英美法上的证明标准显得比较复杂。

第二种观点:德国科隆大学著名证据学家汉斯·普维庭认为“证明尺度也是一把尺子,衡量什么时候证明成功了;证明尺度也决定对某个具体内容的法官心证,它决定着法官必须凭什么才算得到心证”第三种观点:墨非认为:“证明标准是指履行举证责任必须达到的范围和程度。

是证据必须在事实裁判者头脑中造成的确定性或盖然性的程度,是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有权赢得诉讼之前使事实裁判者形成确信的标准。

从证明责任的履行来看,证明标准是证据质量和证明力的测试仪。

”第四种观点认为,证明标准是证据份量的对比。

如卞建林等认为:“证明标准是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举证的份量相对于对方当事人举证的份量来说,应当超过多少。

”证明标准不可能仅仅只是用言语做出精彩明晰的描述,从不同角度可以对证明标准做出不同的理解,总体来看,证明标准包含有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从诉讼双方当事人的角度来讲,证明标准负有证明责任人的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必须达到的要求,如果证明不能达到证明标准将面临不利的法律后果;二是从法官角度来讲,法官通过自由心证判断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是否达到证明标准,或者说是证明标准是法官自由心证的界限;三是从证明标准自身的性质来讲,证明标准是对案件事实进行证明的一种尺度。

论证明标准

论证明标准

论证明标准证明标准是证据制度的核心和灵魂。

证明标准不能构筑在盖然性的基础之上,西方国家的盖然性优势标准和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标准(也称高度盖然率标准)均不能成立。

证明标准是真实的样板。

然而,历代证据制度下树立的真实样板,包括神示真实、法律真实、心证真实,均不能构成证明标准。

学者们推崇的客观真实,也不能构成证明标准。

司法证明的高标准是实质真实,低标准是形式真实。

推定是司法证明的一种补救方法,它本身不是证明标准。

【关键词】证明标准盖然率实质真实形式真实推定证明标准是证据制度的核心和灵魂。

一个证据制度,如果没有确立证明标准,就不可能成为完善的证据制度。

即使确立了证明标准或者实际执行一种证明标准,如果这个标准不科学,同样不可能成为完善的证据制度。

因此,认真研究证明标准,正确解决证明标准问题,正是健全和完善证据制度的关键所在。

一、盖然性不能构成证明标准从形式上看,西方国家很重视证明标准问题。

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他们为民事证明和刑事证明分别确立了两项标准。

民事证明标准是“盖然性优势”。

美国学者斯蒂文·L·艾默纽尔曾讲:“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一般为盖然性占优势标准。

当一事实主张被陪审团确信在证据上具有占优势的盖然性,即存在的可能性要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时,那么,此项事实主张就被认定为真实”。

⑴刑事证明标准则为“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对于英美法系国家刑、民事证明标准上的这种差异,英国大-法官丹宁勋爵曾作过这样的解释:“在刑事案件中,法官经常告诉陪审团说,原告有责任提出‘无可置疑的证据’。

在民事案件中,它将是在‘可能性的天平上’”。

⑵大陆法系国家并没有确立新的证明标准,它们同英美法系国家的区别仅在于,它们未分刑事、民事,一般只执行一个标准,这就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也称“高度盖然率”。

英国学者曾讲:“大陆法系的欧洲各国法律,就证据的标准来说,在民事和刑事案件中没有区别。

两者都需要高度的盖然率,就是说,在日常生活经验中,这种盖然性要达到排除一切怀疑,接近必然发生的程度”。

证明标准初探

证明标准初探

证明标准初探【摘要】证明标准是证据制度的核心,证明标准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本文通过分析证明标准的内涵、属性以及理论学说从而提出了证明标准在学理理论层面的确立。

【关键词】证明标准;客观真实;法律真实;相对真实一、证明标准概述(一)证明标准的概念界定诉讼证明是讨论证明标准的一个前提。

诉讼证明是指诉讼中诉辩各方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规则提出证据以证实其所主张事实的真实性的活动。

在诉讼证明过程中会产生这样一个问题,即证明要达到何种程度才能被确定为证明成功,而这就涉及到了证明标准的概念。

英国证据学者摩菲认为,证明标准“是指履行证明责任必须达到的范围或程度,是证据必须在事实裁判者头脑中造成的确定性或盖然性的程度,是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有权赢得诉讼之前使事实裁判者形成确信的标准。

”在我国的相关研究中,证明任务、证明要求、证明目的和证明标准这几个概念常常混淆,在这里首先有必要厘清各自的概念。

笔者认为证明任务和证明目的是同一概念,是指诉讼证明所要追求的宏观的理想的目标,是确立证明标准的基础和依据,具有永恒性、不变性和一致性。

证明标准和证明要求是同一概念,它是证明任务或证明目的具体化,具有可变性和多样性。

本文将证明标准的概念界定为:证明主体提供证据能够使裁判者确信其所主张事实的真实性所要达到的程度。

(二)证明标准的属性1.抽象性证明标准是一项尺度或一种程度,是裁判者通过证明主体所提供的各种零散的证据对案件事实的一种合乎逻辑思维和经验法则的可能性断定,是一种抽象的标准。

我们无法用精确的数字或其他测量单位来对其进行具体化和精确化的界定。

2.主观性由于证明标准是一种抽象的标准,因此不同的人对其会有不同的理解。

就裁判者而言,其对于证据的判断过程也同样会受到其法律观念、经验、情感等因素的影响,不可避免的具有主观性。

3.客观性证明标准同时具有客观性。

如果证明标准仅仅是主观标准而不具有客观性,则无论裁判者作出什么样的裁判都是不存在错误的,这显然是错误的。

证明标准的概念及内容

证明标准的概念及内容

证明标准的概念及内容
证明标准是指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履行举证义务后,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确认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存在与否的尺度。

证明标准是指法律规定的,司法人员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要求达到的程度或水平。

证明标准是证据制度的重要内容,贯彻于诉讼证明的全过程。

证明标准的内容包括:
1.法定证明标准: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要求以法律规定的形式,收集、固定证据,通过科学的方法和程序查清案件事实。

2.客观真实证明标准:要求以客观存在的证据材料证明案件事实,排除主观臆断和虚构。

3.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要求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排除一切合理的怀疑,即达到确信的程度。

4.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要求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排除重大可能性,即达到相对确定的证明程度。

刑事诉讼法八种证据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八种证据有哪些

A hero is a person who goes all out for everything, from beginning to end, with no distractions.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刑事诉讼法八种证据有哪些(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刑事诉讼中,法律机构需要有相关有效证据做出证明,否者会影响案件的审理和判断,那么对于刑事诉讼法八种证据有哪些,可以根据实际的案例进行分类,除此之外,形势诉讼是建立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之上的,不得以任何理由来歪曲事实,这是属于违法行为,所以面对刑事诉讼无论是被告还是原告都需要准确的陈述证词。

一、证据的具体类别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整个诉讼活动的核心部分,是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还是无罪的关键所在。

因此,掌握证据的种类和其他相关内容是一个刑事律师必须掌握的基本法律知识。

那么,刑事诉讼中的证据种类到底有哪些?我们可以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得知,证据包括以下八种:(1)物证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物品属性、存在状况起证明作用的,因此与其他证据相比,物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稳定性。

(2)书证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书证的表现形式和制作方法多种多样,不限于“书写的文字材料”。

书证属于实物证据范围,客观性较强。

这里需要注意书证与物证的区别是“书证以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物证以物质属性和外观特征证明案件事实”。

书证与物证的共同特点主要是都要有实物载体,属于实物证据。

如果一个物体可以同时以上述两种方式发挥证明作用,它既是书证又是物证。

(3)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证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以外的人,其陈述的是亲身感知的事实。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比较研究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比较研究

法学研究法制博览2019年05月(下)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比较研究万雅芳上海政法学院,上海201701摘要:证据标准是判断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程度,决定了相关事实能否被法官采信,进而影响案件的结果。

本文将两大法系的做法相比较,再对比中国在该问题上的做法和立场,试图通过比较找到中国的不足之处,并给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证据标准;高度盖然性;民事诉讼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5-0129-02作者简介:万雅芳(1994-),女,满族,河北承德人,上海政法学院,法学硕士在读,研究方向:国际法。

一、证明标准概述(一)证明标准概念证明标准是指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是判断证据证明力大小的标准,同时也是认定案件事实所需的最低证据标准。

(二)证明标准的意义《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事实和法律是人民法院进行案件审理的依据。

而贯穿事实和法律的线索则为证据,当事人通过举证、质证等行为来证明自己所述事实真实,以期被法官采信。

与此同时,证明标准也是法官发现事实、探究真像、依法裁判的依据。

证明标准的价值所在,可以从以下三个角度进行论述。

1.当事人层面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当事人为使自己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所述事实并力求被采信。

证明标准的确定有利于当事人预测自己举证的程度,根据掌握的证据判断自己诉述事实能否被采信,如果当事人认为所掌握的证据证明力不强,则可以在第一时间寻求其他手段解决纠纷。

当法院作出判决后,证明标准是当事人评价判决结果的标准之一,也是当事人衡量是否要进行上诉的参考因素,甚至可以作为上诉的理由,因此,证明标准的确定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上诉权,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法官层面法官审理案件需要认定事实,证据是认定事实的依据,而证明标准就是法官认定事实是否能被采信的证据标准,是认定事实、得出结论的桥梁。

证明标准确定相对统一的规则,是法官认定事实的依据,加之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相同的事实证据被不同法官采信的情况也可能不同,因此证明标准还为合议庭、二审、再审审案提供相对确定的标准,以此确保判决结果的统一性。

论我国的证明标准

论我国的证明标准

论我国的证明标准作者:李漪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12期【摘要】证明标准是指法官在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

根据我国的立法规定,有学者认为我国证明标准的理论基础是客观真实学说,且近一步推出我国立法和有关司法解释所设置的证明标准就是一种高度的“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最后,必须指出在诉讼事务中,法官运用证明标准的理论认定案件事情,不可避免的需要自由心证的参与。

【关键词】证明标准;客观真实;高度盖然性;自由心证事实认定是民事诉讼研究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它是民事诉讼的法理研究以及实务裁判中核心的讨论热点。

事实认定是裁判实务中,法官对于案件争议的裁判过程。

而法官当然并非仅依据个人经验进行事实认定,而是需要借助法律的抽象规定,将之具体化,去抽象化,细节的对应各个案例,得出公允的判断。

这其中,对于诉讼双方提出的说法进行认定,归化出裁判认可的法律事实。

指导裁判人员做出判断的便是一系列行之有据的证明标准。

而此处的证明标准又是抽象的规定,需要人为的操作化,将之转化为实践中可行的判断规则需要动用裁判人员的理解力进行操作。

如何正确的理解与转化成为了实务中的重要问题。

这决定着案件中事实的正确认定,关系着当事人双方利益的维护。

一、证明标准的概念“证明标准”即为在诉讼中法官对于认定案件事实,当事人提供证据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

一个确定的证明标准所限制的便是,当当事人一方提供之标准达到了规定之程度,即为证明。

法官应当认定这一事实,反之,则待证事实仍然存疑,又可化分为未证实或证伪的情况。

①在英美法系国家,学理上的证明标准被理解为负有承担证明和提供证据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予以证明应达到的水平、程度或量(level、degree or quantum)。

所谓证明标准,是指为了避免遭到于己不利的裁判,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履行其责任必须达到法律所要求的程度。

也有学者认为,“证明标准”是负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达到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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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明标准的概念;摘要:证明标准的概念是统一且深入探讨证明标准问题的前提,有助于理清证明标准的性质、范畴以及与其他相似概念相区别等问题。

文章结合学理与实践需要深入分析了各种证明标准概念,辨明了证明标准概念的外延与内涵,最后给出了一个科学而具有丰富意蕴的概念。

; 关键词:证明标准;概念;外延;内涵; 证明标准的概念是研究证明标准问题的起点,也是被国内法学界所忽略的一个重要话题。

一些学者甚至认为证明标准概念已在学术界取得了基本一致的认识,没有太大的争论。

其实这是一个误区。

证明标准概念不仅非常凌乱不统一,而且导致了在后续研究的范畴、对象上发生重大差异,进而妨碍了对相关议题的更深层次探讨。

本文较深入地辨析了证明标准的概念、内涵、外延,最后给出了证明标准的概念,以期抛砖引玉。

; 一、证明标准的基本语义与概念比较(一)证明标准的基本语义如果对“证明标准”一词作机械理解,我们首先可以将其分成“证明”和“标准”。

首先来看“证明”。

我国古代并没有“证明”这一词组。

在现代汉语中它具有两种词性:一是作为名词,表示用来证明某事或某项活动的内容,往往体现为一种形式,如证明信、证明书等等;二是作为动词,表示以某项活动或动作来说明、证实人或事物的可靠性或真实性,往往表现为一种积极的外部行为。

在“证明标准”词组中,证明是动词,指的是“证明”这一活动。

“证明”一词运用于诉讼中被称为诉讼证明。

诉讼证明就是指运用证据去证明案件事实,以求诉讼请求得到法庭支持。

; “标准”一词在《法学辞海》中被解释为:“规范、样板”。

韩愈《伯夷颂》:“夫圣人乃万世之标准也。

”; 而在《词海》一书中,“标准”被解释为“衡量事物的准则”。

当然,不管“标准”是准则,还是规范或样板,它总是在被作为衡量事物的尺度意义上来加以理解和运用的。

更确切地说,它是一种“界线”。

界线之上则是超过标准或称为符合标准;界线之下就是低于标准或称之为不符合标准,通俗地讲就是“不达标”或“不合标准”。

从这里可以看出,标准是一个线性的概念。

而线,按照数学原理来说是由点组成的,而点具有无限小的特征,所以实际上不能说处于或等于标准,而只能说符合标准,超过标准或低于标准。

把“证明”与“标准”结合起来,“证明标准”在汉语语词上就是指诉讼证明应当达到的一个状态,整个词组是一个名词词组。

; (二)证明标准的概念比较汉语是一门独特而美妙绝伦的语言,同一个词组在不同语境中可能具有多重语义。

研究证明标准的概念不能仅仅辨析其基本语义,还应当在法学语境中进行多种概念的比较,这样才能真正认识这一词组。

; 在法学语境中,证明标准概念差别非常之大。

如果认可证明标准即是证明要求,则我国最早的证明标准概念出现在陈一云教授主编的《证据学》一书中:“诉讼中的证明任务,或称证明要求,是指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或标准。

”; 很明显,这一概念混淆了证明任务、证明要求、证明程度与证明标准,是非常粗浅的。

后来随着法学研究的不断深化,证明任务和证明要求被区分开来,于是这一定义遭到了否定。

然而,与此同时证明标准的概念也逐渐多了起来,本文按照其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关系区分为三类。

; 第一类概念认为证明标准与证明要求密切相关甚至等同,主要有如下代表性的概念:1. 证明标准,是指法律规定的运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的要求。

; 2. 证明要求,又称证明标准,证明任务,法定的证明程度,证明度等,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认定一定的事实或者形成一定的诉讼关系对诉讼证明所要求达到的程度或标准。

证明所要解决的问题是确认在何种证明状态下可以采取某一诉讼行为,启动某一诉讼程序或者实现某一诉讼结果,这种证明状态体现为一定质的和量的证据所能达到的揭示全部或部分案情的明晰程度。

; 3. 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指诉讼中各诉讼主体提出证据对案件情况等待证事实进行证明所应达到的程度(要求)。

; 4. 刑事证明标准,又称证明程度、证明要求,是指刑事诉讼中证明主体运用证据证明案件待证事实所需达到的程度要求。

; 5. 证明要求与证明标准有关。

证明要求是法律要求证明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证明标准则是衡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明要求的具体尺度。

; 第二类概念认为证明标准与证明责任紧密相关甚至等同,主要有如下具有代表性的概念:6.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是指公安司法人员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应达到的程度,即证明达到什么程度,方可进行某种诉讼活动或作出某种结论,其证明责任方可解除。

; 7. 什么是证明标准?它指的是负担证明责任的人提出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它像一支晴雨表,昭示着当事人的证明责任能否解除。

……所以,证明标准和证明责任本质上是一物两面的概念,它们是从不同角度就同一个诉讼现象进行考察所得出来的不同概念。

; 第三类概念突出地强调了证明标准的特性或其独特性,认为:8. 排他性是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 9. 证明标准指法律规定的司法人员运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

; 由上可见,有关证明标准的定义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除了在证明标准是“证明案件事实所应达到的程度”这一点上达成共识之外,分歧非常大:首先,在外延上没有把证明标准、证明要求和证明责任三者区分开来。

这使得证明标准的范畴变得模糊不清,无法与其他法律概念相区别。

其次,证明标准的内涵不清。

比如,上面所列举的概念在证明标准的主体、内容、客体以及性质等内涵问题上发生较大分歧甚至冲突。

众所周知,如果一个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发生紊乱,就无法理解,更不具有可操作性。

对此,下文将先后辨析证明标准概念的外延与内涵,为证明标准下概念奠定坚实的基础。

; 二、证明标准概念之外延任何一个概念都具有内涵与外延两个结构组成部分。

其中,外延就是指具有概念所反映的本质属性的对象类,通常也可以叫做概念适用范围。

由于证明标准在外延上只是与证明要求和证明责任概念发生混乱,下面本文仅就这两个方面分别进行阐述,以求达到郭清证明标准概念外延之目的。

; (一)证明标准与证明要求证明标准是否等同于证明要求?我们首先可以从“要求”的基本含义来理解。

“要求”,在《现代汉语词典》中被赋予两种含义:“① 提出具体愿望或条件,希望得到满足或实现:要求转学;严格要求自己。

② 所提出的具体愿望或条件:满足了他的要求;符合规定的要求。

”; 在①中,“要求”是动词,与证明要求中的“要求”的名词属性不同;而“要求” 在②具有“愿望”或“条件”两种含义。

其中,“愿望”指的是一种心理活动,也不是我们所说的证明要求中的“要求”,因为证明要求是一些法律条件,而不是心理活动。

显然,“证明要求”与“证明条件”的含义接近。

反过来,我们再来比较证明标准与证明条件,一目了然地是,两者完全是“风马牛不相及”。

当然,这只是从语义上进行的解析,在法律专业领域并不一定成立。

下面,我们将在法律专业术语的意义上进行另一番分析。

; 从上文列出的证明标准的第1个定义来看,我们可以采取提取句子主干成分的办法,把它缩短为:“证明标准是要求。

”显然,这个句子在内部逻辑上说不通,是个病句。

套用第2个定义的话来说,“证明要求所要解决的问题是确认在何种状态下可以采取某一诉讼行为,启动某一诉讼程序或者实现某一诉讼结果……证明状态体现为一定质的和量的证据所能达到的揭示全部或部分案情的明晰程度。

”这正说明证明要求所关注的是证明活动的内容。

由此可见,证明标准与证明要求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前者是证明要求的一个内容,两者有着非常大的区别。

具体说来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1. 性质不同证明要求具有明显的主观性;而证明标准具有客观性。

具体说来,证明要求往往由多项具体内容组合而成,在诉讼证明主体的灵活掌握之下形成一联串的证明活动。

证明标准则只是一种尺度,更准确地说是一把抽象意义上的尺子,用来衡量这些具体的证明活动。

它既不容过分夸大,也不容过分缩小,具有较强的客观性。

; 2. 内容不同证明要求比较抽象、笼统,而证明标准相对具体。

比如,证明要求只是概括地提出诉讼证明活动要达到客观真实或是法律真实的程度,但在何种类型的案件中应当达到何种程度,则它在所不问,而是由证明标准来解决。

相反,只有通过诸如证明标准等证明要求的具体内容,诉讼证明活动的证明要求才能实现。

; 3. 导致的结果不同证明要求导致的结果是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明标准导致的是实体责任的承担。

这可以用一个案例来说明。

比如在民事诉讼中,甲举证证明某年某月某日他在乙的三层小洋楼下经过时被楼上掉下来的花盆砸伤,当时乙、丙和丁等三人正在阳台上激烈争吵,而花盆不知是谁不小心碰落的。

按照《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甲的损害赔偿承担责任首先应当分配给乙、丙、丁三人。

该三人中的任何一人若想摆脱此责任就必须证明自己无过错,这是民法中过错推定责任规则设定的证明要求。

与证明要求不同的是,证明标准只过问事实的清晰程度。

在本案中,甲只须证明自己的伤害是乙家的花盆砸伤的就可以提出赔偿请求;而对甲的损害赔偿责任首先应当认定由乙、丙、丁三人来承担;如果三人都不能证实自己无过错,则责任由三人共同承担;如果三人中某人能够证实花盆不是他碰落的,则可以以他已达到了相应的证明标准,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可见,本案中证明要求导致证明责任的分配,而在证明责任的基础上,证明标准是确定甲、乙、丙、丁各自是否承担损害责任的最直接依据。

; (二)证明标准与证明责任区分证明标准与证明责任远远没有区分证明标准与证明要求困难,因为大多数学者并没有把两者完全混同起来。

但是由于这两者的关系非同寻常,故而区分两者更有利于理清证明标准概念的外延。

本文以为这两个概念存在以下区别:1. 在诉讼法中的地位不同证明标准是诉讼证明主体按照法律规定证明案件事实所应当达到的程度。

这一尺度的意义在于衡量当事人的证明活动是否达到了法律规定的胜诉的标准:越过这一标准,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就会得到法庭的支持;相反,则将承担败诉责任。

并且相当特别的是,证明标准在许多情况下只针对诉讼的一方当事人而设。

比如,在刑事诉讼中公诉人的证明活动惟有达到相应的证明标准法庭才会判决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相反,被告人无须承担自证其罪的责任与义务,“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反而可以成为其一个摆脱刑事责任追究的积极抗辩理由。

可见,在诉讼过程中证明标准是法庭的判决依据,是形成判决的前提条件,必不可少。

; 而证明责任的诉讼法地位则不同。

“证明责任的设置与当事人的提供证据责任没有任何关系,即不论当事人在诉讼中是否实施了提供证据行为,也不论当事人是否证明了该要件事实的真伪……,它作为一种法律规定都是存在着的,只是在一个具体的诉讼中,当该要件事实上处于真伪不明时,它才被实际运用。

” 可见,证明责任虽然在立法上不可少,但是它并不是在每一个案件中都实际性的起作用的,从而不是判决的必然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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