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刑事诉讼法证明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刑事诉讼法证明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能够证明和还原刑事案件当时情景的关键就是证据,从案件的侦办开始,很多关键性的证明都是一层一层紧密相连的。
整个刑事犯罪行为的真相不是通过某个人的主观臆断来决定的,如果不能通过确切的证据证明,或者所谓的证明根本就不符合规定都不满足证明的标准。
那么,刑事诉讼法证明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呢?▲一、刑事诉讼法证明标准是怎么规定的?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对此可以作以下理解:(1)据以定罪的证据均亦查证属实;(2)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3)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4)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
▲二、新刑诉法完善了证据的概念和种类1、修改了证据的概念。
旧法将证据定义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新法将证据概念修改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2、调整了证据的种类。
(1)新刑诉法将旧法规定的“鉴定结论”,调整为“鉴定意见”。
(2)新刑诉法明确其独立的法定证据种类的地位后,我们不仅要审查其内容是否合法,也要审查其制作途径和制作形式是否合法,包括审查辨认笔录上是否有两名办案人及一名见证人签字,犯罪嫌疑人本人是否签字。
(3)“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附有关于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关于其来源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
在审查此类证据时要注重审查其时间是否连续,内容有无删节。
对于时间连续,内容客观完整,由侦查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制作的电子材料方可作为定案根据。
▲三、收集证据的方式有哪些?(一)询问。
询问是指执法机关或者律师要求当事人、证人或者鉴定人陈述自己了解的案情。
询问是任何案件中都经常使用的证据收集措施和方法。
从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谈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从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谈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近年来,证据立法的呼声日渐高涨,诉讼证明问题引起了法学界的关注,诉讼证明的传统理论—“客观真实论”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一种新的理论—“法律真实论”随之兴起,目前,这两派学说形成争鸣之势,成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一个亮点。
客观真实论认为查明案件的客观真实是完全可能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应该达到客观真实的程度;而法律真实论认为诉讼证明的事实只是接近客观真实的法律真实,而不能达到绝对的客观真实,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只需达到从法律角度认为是真实的程度即可。
在法学界关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到底坚持哪种真实观,还没有达成共识的时候,各派观点针锋相对,都在理论上找到了支持本方的观点。
在查阅相关资料后,本人比较赞同我国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应该坚持“法律真实”为基础,而且我国借鉴英美法系的“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是唯一的选择,这样才能更好地兼顾人权保障和加快法治化进程。
正文有四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主要阐述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界定和内涵,并指出诉讼证明的两大特点;第二部分简要介绍中外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比较;第三部分着重对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进行哲学思考,适时地转入到本文的切入点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并对两种事实观进行辨析。
最后一部分综合以上分析的基础上,指出了我国应建构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一、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概述(一)刑事诉讼证明的界定对诉讼证明的概念,目前法学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广义说,认为诉讼证明是公安机关及其办案人员和当事人以及其委托的辩护人、代理人收集、运用证据认定刑事案件事实的活动①。
该观点认为在刑事诉讼中,侦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的证明活动均为诉讼证明。
另一种观点是狭义说,认为诉讼证明就是国家公诉机关和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法庭审理中,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审判机关提出证据,运用证据阐明争议事实,论证诉讼主张的活动②。
狭义说把诉讼证明活动局限于审判阶段,把诉讼证明的主体限于公诉机关和诉讼当事人,把审判机关视为裁判控辩双方诉讼证明主张是否成立的居中者。
论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证 明主体。至于侦查机关 , 它在诉 讼活动中是基于国家赋予侦查权 , 明而 非证 明案件事实 ; 查 就审判 机关而言 , 它的诉讼地位 和职能决定 了它应是 中立 的裁判者 , 故二者 均非 证 明主 体。刑事 证 明标 准只 是就 审判过程 而言 的 , 常我们 所说 的侦查终 通 结、 提起公诉的标准 , 并不是严格意义上 的证 明标准 。正 如学者 所言 :证 明标 准主要是就 承担证 明责任 的诉 讼主体 而言 的。 “ 在司法实践 中, 证明标 准是由法官来掌握并 适用的。[其 实 , 法官通过 证据认定 案件事 实的角度 来说 , ”1 2 从 也有一个 认证标准 问题 , 笔者认为 , 的认证标准 和我们 界定 的证明标准是一 个层 面的标准 , 此处 二者应 适用同一个标准 。
关于证明标准 问题 的种种争论 , 主要分歧点在于对诉 讼证明的性质存在不 同的理解 。证 明是 一种非常普遍 的社 会现象。
何谓 证明 , 《 现代汉语词典》 中的解 释为 : 明是指“ 可靠 的材料来 表明或者 断定人 或事物 的真实性 ”L在社会生 活中证 明 证 用 。 3 J 活动广泛存在 , 社会活动需要证明 , 科学研 究中也需要 证明 ,证 明是科学 思维 的主要神经 , 一切论 断的科学性 的最首要 而 “ 是 必需的条件。任何论断都必须经过论 证才能成 为科学 的论断 。【 ”1 4
收稿 日期 :06—0 —3 20 5 1
作者简介 : 单颖辉 (98 )女 , 17 一 , 陕西户县人 , 陕西科技大学管理学 院助教 , 法律硕 士。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证明标准是什么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证明标准是什么(1)据以定罪的证据均亦查证属实;(2)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3)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4)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
法官在对犯罪嫌疑人最后进行定罪量刑的时候,那么一定是对犯罪嫌疑人所犯的罪行都有着严格的法律依据,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确实触犯了我国刑法当中的某一项法条,应该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这些都是有证明标准的。
而且在刑诉法当中对证明标准也有要求。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证明标准是什么?▲一、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证明标准是什么?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对此可以作以下理解:(1)据以定罪的证据均亦查证属实;(2)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3)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4)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
▲二、刑事证明标准的重构我们认为,刑事诉讼的根本任务是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因此,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此罪抑或彼罪。
其次是诉讼程序是否合法,公正和有效率。
基于此,笔者认为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应是二元化,而不应仅是“客观真实”或者“法律真实”的一元化实体标准。
二元化的诉讼证明标准应包括:一是实体标准,即应以犯罪构成是否具备作为实体标准,我们称之为要件说;二是程序标准,即应以司法机关的诉讼证明活动是否严格按照程序法的规定进行,也就是说程序是否合法、公正和有效率。
犯罪构成是刑事法律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为成立犯罪所必须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行为人的行为具备主客观要件符合刑事法律规定,并具有社会危害性,则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反之,行为不构成犯罪, 应属公民的自由行为。
可见,犯罪构成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最为直接、明了的界限或标准。
我国对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最新规定
我国对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最新规定(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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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刍议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作者:张继斌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3期【摘要】刑事诉讼自始至终都围绕证据来展开的,那么就离不开证明标准的问题,各方当事人在诉讼的不同阶段都是需要运用证明标准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证明标准是根据法律之规定,承担证明责任的人运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所达到的程度,具有客观性、多层次性、可操作性和最低性等特征。
1996年《刑事诉讼法》中的标准比较抽象,很难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加以操作,从而给办案人员留下过多自由裁量的空间等问题。
而新《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更加细化、具体。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证明责任一、证明标准的概念证明标准的概念,从不同的角度,我国法律学者的表述和用语也不尽一致。
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表述:第一,从待证事实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来理解,将“证明标准”与“证明要求”等同起来。
如“证明要求,又称证明标准,证明程度,是指诉讼中承担提供责任的主体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
[1]第二,从承担证明责任的诉讼主体的角度来理解,将“证明标准”与“证明任务”相混同并在同一层面上使用。
如“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系指对于刑事案件等待证事项的证明所需达到的尺度,亦即承担证明责任的诉讼主体,提出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事项,应当达到何种程度方能确认其真伪,从而卸除其证明责任的具体规格”。
[2]有学者认为:“诉讼中的证明任务,是指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或标准”。
[3]第三,从裁判者与当事人两个角度来理解。
如“证明标准是指证明责任被卸除所要达到的范围和程度,它实际上是在事实裁判者的大脑中证据所产生的确定性或可能性程度的衡量标尺;也是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最终获得胜诉或所证明的争议事实获得有利的事实裁决结果之前,必须通过证据使事实裁判者形成信赖的标准”。
[4]尽管在证明标准概念的理解上各种表述不尽相同,但对证明标准的实质性理解还是较为一致,即证明标准,是指根据法律之规定,承担证明责任的人运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所达到的程度。
论刑事证明标准作用原理和直接规制机制
一
准 的理 论 基 础 问题 。
[ ) 在所有的刑事诉讼 中, 2 控诉方首先所做 的是对 涉嫌犯 罪的人进 行锁定并告知该人。 然后 这个被控 诉方锁 定 的人 ( 么是真的犯 罪人 , 么是无辜者 ) 要 要 就要 进行准备 。如果这个人认 为是无 辜的, 么他 " 那 3然有权利提 出其在案件 - 发 生时不在犯 罪现场 的证据 以及早将 自己从 案件 中解脱 出来; 果这个人 是确 实犯 罪的 , 么他 也有权利作 出诉讼 的 如 那 准备 , 或者做 罪轻辩 护 , 或者存在侥 幸的心理 而企 图欺骗控诉 方并做 无 罪辩 护 , 者 以各种 方法迷 惑控 诉方使 之 陷入 或
精确的“ 标准” 。从人类语言表述的特点和刑事案件本身形 态的 多样性来看 , 这种刑事证明标 准是不
可能存在 的。但证 明标准却是 以另一种形态出现的 , 体现为主观把握的、 具有一定程度的量的变动进 程的且有必要加 以规定的。而这种主观把握 , 则通过规制裁判者 内心来达成 内心确信 , 形成一种新 的
能 是人 的经 验 理 性 和 基 本 社 会 生 活 中 的常 1 , 进 行 认 识 和 判 断 只 能 依 靠 经 验 法 则 和 伦 理 法 0 而 )
¨
。
事 实裁 判者 对事 实 的认定 是 一种认 识 活动 , 而且 其认 识 的事 实 只能 是 通 过 当事 人 提 出 的证 据
首先 , 刑事审判中的证据是通过口头的描述和 书面的记录来展现和固定下来的0 ( ]而语言本身 具有语义的模糊性和多义性 , 表现在案件 中和法律的规定上 , 就是无法用法律来规定具体 的证据所具 有的证明力和说服力。因为, 同样的一句证词 , 可能在不 同的具体案件情境下所展现的东西和展现的 程 度都是 不 一样 的 , 种不 一样 就最终 导致 了不 可 能找 到那种 能够 用 于操作 且概 括性 的证 明标 准 。 这
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所遵循的标准和程序。
证明标准的确立,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主要包括证据的收集、举证责任、证明的标准等内容。
首先,证据的收集是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据是指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资料和物证。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充分收集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以便全面、客观地认定案件事实。
同时,对于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也需要进行严格审查,以确保证据的可信度和有效性。
其次,举证责任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原则。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公诉人在举证责任上具有优先地位,即公诉人有责任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而被告人则有权利进行辩护,并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无罪。
这一原则体现了在刑事诉讼中,公诉人和被告人在举证责任上的平等性和公平性。
再次,证明的标准是刑事诉讼中的关键环节。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的标准主要包括“证据能力”和“证据质量”。
证据能力是指证据对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能力,而证据质量则是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信度。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根据证据的能力和质量来认定案件事实,以便作出公正的判决。
总的来说,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在实践中,需要依法保护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保障公诉人和被告人在举证责任上的平等权利,同时根据证据的能力和质量来认定案件事实,最终作出公正的判决。
这样才能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公平和效率,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和正常的司法秩序。
新刑事诉讼法的刑事证明标准探讨
新刑事诉讼法的刑事证明标准探讨[摘要]刑事诉讼过程的侦查、提起公诉、审判三个阶段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都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
新旧刑事诉讼法对这三个阶段适用的证明标准是同一的,没有层次性区分。
这样的规定是否符合司法实际,已经引起了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和争论。
笔者认为刑事证明标准在侦查、起诉、审判三环节是否应有所区别见仁见智,但应有多元性和层次性。
为有效适用于司法实践,对证据确实充分的理解也应准确,符合立法原意。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确实充分刑事诉讼活动实质上是诉讼当事人(包括公诉人)和法官通过已有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司法证明活动。
即是证明活动,则不免涉及到证明标准问题。
证明标准,是指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
笔者认为,证明标准实质上是对证据质和量的要求。
对证据质的要求是指是否确实,对证据量的要求是指证据是否充分。
目前,为提高案件质量,将审判定罪的证明标准也作为侦查、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是追求实体公正的体现,虽然在保障人权方面有一定积极作用,但从司法实践看,存在弊端。
一、关于刑事证明标准的规定及学者所谓的弊端新《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第172条规定,检察院认为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第195条规定,法院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由此我国法律对侦查、提起公诉、审判定罪的证据标准都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这种通用证明标准,法律未作层次性区分。
这样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表现出如下的弊端:1.标准要求太高,不符合刑事诉讼规律。
刑事诉讼是一个渐进过程,在立案、侦查、逮捕、提起公诉与判决各个阶段应有不同的程序证明标准。
要求移送起诉、提起公诉时就要掌握“确实充分”的证据,这显然不合乎诉讼规律。
2.将侦查、提起公诉与审判定罪的证据证明标准混同,不利于节约诉讼成本,不符合法律适用中的及时性原则。
论刑事起诉证明标准的具体化
不 把认 定事 实真相 作 为解决 案件 或者纠 纷 的前 提 条
件 。I 决刑 事案件的前提条件是犯罪行 为人 是否实 l 】 解 施 了犯罪 行为及其应 当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只有明确 了事 实真 相即犯 罪事实 ,然后才能根据法律规定对犯 罪行为人科处何 种及多大的刑事责任 。法律对刑事责 任的处罚依据及程序规 定明确 、具体 ,但 由于犯罪事 实都是 已经发生 “ 过去 ”的一种 “ 事实” 。如何认 定已 经发生的事实,使其既符合认 识事物 的客观规律 ,又 遵循法律规定的要求,是诉讼 制度 的核心 问题 。特别 是犯罪事实认定的依据和标准 是什么,如何 审查认 定
根据案件 的性质和特点 ,建立认罪轻微刑事案件 、重罪案件和死刑案件等几类具体起诉证明标 准,以便合理行使
好公诉权 ,维护法律公平正义。 关键 词:检察机关 ;刑事起诉;证明标准;审判证明标准 中图分类号 :D 1.3 9 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7— 142 1)5 0 7 — 6 6 23 0 (0 20 — 00 0
的证 明标准 ,不能过多予 以非议 ,也无能为力建立适
要求都是一致 的。至于具体达到什么要求才 是 “ 事实 清 楚” ,具备哪些证据才算 “ 确实充分 ” ,法律没有规 定明确而详细 的内容作 为判断的具体标准 。 刑诉法 修正案第 5 3条 明确被告人有罪 的证 明标 准的证据 “ 确实 、充分 ”应当符合 以下 条件 :① 定罪 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 明; 据 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 ②
的一般要求 ,达不到该要求,证 明责任主体在诉讼 中
会承担不利 的诉讼后果 。在刑事诉讼 中,检察机关对 提起公诉指控的犯罪事实 ,应 当提 供证据 加以证 明, 并且达到证据确实充分 的程度 。否则 ,会 承担指控 的 犯罪事实不 能成立 ,被告人被法院判决无罪的结果。 现行刑事诉讼法对公诉案件几个诉讼阶段都规定了一 定的证 明标准 ,包括立案 、逮捕 、移送审查起诉、提
论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
( ) 捕 的 证 明标 准 四 逮
刑事 责任 。仅 有犯罪 事实 , 尚不 能立案 . 还必 须具 备犯 罪 事实 ( 即依照 《 法》 刑 的有 关 规 定应 当追究 刑事 责任 ) 个条件 , 能立案 。司法 实践 中存在 这 才
的那 种 所 谓 “ 破 后 立 , 先 不破 不 立 ” 的做 法 , 背 违
案 件 的证 明标 准 , 于收 集证 据 , 明案件 事 实 . 对 查
保证刑 事案 件的办案 质量 , 有 重要 的现 实意义 。 具
立案 的证 明标 准
阶段 。 侦查 的启 动环节 。 案 时既不要 求查 明谁 是 立
是犯罪分子, 也不 要求 查 清 犯 罪 动机 、 目的 、 段 手
真 收 集 证 据 , 往 易 造 成 疑 案 , 可 能 导 致 冤 案 的 往 还
犯 罪 事 实 , 《 法 》 定 的危 害 社会 依 照 法律 应 指 刑 规
当受 到 《 法》 罚 的行 为 ; 二 , 刑 处 第 法律 条 件 , 要 需 追 究刑 事责 任 。指依 法应 当追 究犯 罪嫌疑 人 的刑
范 围 . 速进行 审 查 , 为有 犯罪 事实需 要追 究刑 迅 认 事责任 的时候 应 当立案 。 ” 根据上 述规 定 , 案 的 立 证 明标 准 ( 即立案 的 条件 ) : 是 第一 , 实 条 件 , 事 有
主要任务 ;判 断证据 是审 判过 程 的重要任务 。可 见 , 一定 意 义上 讲 , 从 整个 刑 事 诉讼 活 动 , 讼 主 诉 体 收集证据 、 审查 、 断证 据 以及 进行 实体处 理 的 判 活动 都是 围绕着证 明标准 而展 开。 阶段 , 现 刑事诉 讼对证 据 的要求 越来越 严 格 ,如果 侦 查阶段 不认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体系化及相关问题
度 , 度 之上 主 张 案 件 事 实 成 立 的 当 事 人 胜 诉 , 度 之 下 主 张 案 在 在 件事实成立 的当事人败诉 。 二者 的区别 表现在 : 一是诉讼证明标准模 式是法律观念 的有 机组成部分 。 具有相同法律文 化传统的国家和民族具有相同的诉 讼证 明标准模式 , 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立 法和司法活动的指 导思想 之一 , 它贯穿 于诉讼证 明立 法和司法 活动的全过程 , 同一诉讼证 明标准模式可以用于指导一个国家 的刑事 、 行政 和民事诉讼证 明 标 准立法活动。可以适用于各种不 同性质的诉讼活动 ; 而诉讼证
1 刑 事诉 讼证 明标准体 系化 的界定
首先 , 要区分诉讼证 明标准和诉讼证 明标准模式 的概念 。根 据《 辞海》 的解释 , 模式亦译“ 范型” 。并进一步解释 :模式作为术 “ 语时 , 在不同学科有不 同的涵义。 …在社会学 中, … 是研究社会现 象 的理论 图式 和解 释方案 ,同时也是 一种 思想 体系 和思维 方 式 。” 根据《 新华字典》 的解释 , 标准是衡量事物的准则。 由此可 见, 诉讼证明标 准模式是诉讼证 明标准 的理论 图式或者说诉讼证 明标准在人们头脑 中的解 释方案 、 思想体系 , 它解决 的是 怎样 为 诉讼证 明定调的问题 , 如何为诉讼证 明确定着眼点的问题。而诉 讼证明标准是指在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 中, 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 人对所主张 的案件事实要利用证据证 明到何 种程度才能被裁 判 者认可从而打赢官 司的问题 。它是衡量 当事人 能否胜诉 的一 个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在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概念。
它决定了法庭在审理案件时所需的证据量和证据质量。
证明标准的设定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理结果,因此,对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理解和应用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并非一成不变的。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主要包括合理怀疑、足以相信和确凿证据三种标准。
合理怀疑是指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对犯罪事实有一定的怀疑,但还不足以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标准;足以相信是指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有相当的信心,但还不足以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标准;确凿证据是指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有确定的信心,足以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标准。
其次,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确定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量。
在实际的刑事诉讼中,法官需要根据案件的性质、证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等因素来确定适用的证明标准。
例如,在一些严重的刑事案件中,法官可能会更倾向于采用确凿证据的标准来要求证据的充分和可靠;而在一些轻微的刑事案件中,则可能会更倾向于采用合理怀疑的标准来保障被告人的权益。
最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适用需要遵循法律的原则和程序。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都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和程序的要求。
法官在确定证明标准的同时,也需要保证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据链的完整性,以确保审理案件的公正和公平。
总之,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概念,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结果和当事人的权益。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需要深入理解和准确把握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内涵和适用,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和司法公正。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论文摘要刑事司法实体公正的基本要求就是在结果上正确处理案件。
其中,运用证据准确认定案件是前提和基础,而要准确认定案件事实,证明标准的确定和把握又是核心和关键。
但由于我们过去很少关注这一问题,刑事诉讼理论界的客观真实说、主观真实说与法律真实说这三种学说存在较大分歧。
随着控辩式庭审方式改革的推进,对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证明标准研究的深入,以及对我国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证明标准的反思与检讨,我发现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坚实理论基础的客观真实标准具有了某种不现实性和理想化倾向,法定证明标准过于简单、僵硬。
因此笔者采取理论分析、比较、归纳总结等方法,对我国刑事证明标准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刑事诉讼; 证明标准; 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指法律规定的运用证据对刑事案件事实等待证事项的证明所要达到的尺度,亦即承担证明责任的诉讼主体,提出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事项,应当达到何种程度方能确认其真伪,从而卸除其证明责任的具体规格。
也就是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最低的证明要求。
一、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法律规定及相关理论(一)我国有关刑事证明标准的法律法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9条、第137条、第141条、第162条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证明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也就是说,侦查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都必须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所谓“犯罪事实清楚”,是指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与情节已经查明;所谓“证据确实、充分”,是指据以定案的证据已查证属实,并且足以清楚地反映出待证事实,才能说事实清楚,但“证据充分”并不是说证据越多越好。
只要符合标准,三五个证据也能定案。
(二)证明标准学术界说在证明标准的理论研究上,对于案件事实的认识能达到何种程度,或者说达到证明标准的事实的性质是或者说应当是什么,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学者在学理上存在争论,概括起来说,有三种不同的观点:客观真实说,主观真实说和法律真实说。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首先,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定罪证据和量刑证据。
定罪证据是指证明被告犯罪行为的证据,而量刑证据则是指在确定被告的刑罚程度时所依据的证据。
在刑事诉讼中,对于定罪证据,法院通常采用的是“证据确凿、充分、确实”的标准,即要求证据充分、确凿,并能够证明被告的犯罪事实。
而对于量刑证据,则通常采用“合理、合法”的标准,即要求证据能够合理地支持法院对被告的刑罚决定。
其次,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有其特殊性,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证据必须是合法获取的。
在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是不被法院所接受的,因此在获取证据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不能采取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否则,即使证据确凿,也会因为非法证据的存在而被法院排除。
另外,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证明力也是需要被充分考虑的。
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能够证明事实的程度,通常包括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两种。
直接证据是指直接证明事实的证据,如目击证人的证言、书证等;而间接证据则是通过推理、推断间接证明事实的证据,如痕迹、物证等。
在法院审理中,直接证据通常具有更高的证明力,而间接证据则需要通过其他证据来印证,以增强其证明力。
最后,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标准也受到法律的规定和司法解释的影响。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法律对证据的获取、证明和审查都有明确规定,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也会参照相关的司法解释和裁判文书。
因此,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标准,不仅需要了解法律的规定,还需要及时关注最新的司法解释和裁判文书,以便在实际操作中能够更好地把握证据的标准和要求。
综上所述,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审理刑事案件时的重要依据,对于律师、法官和相关人员来说,了解和掌握证明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只有在深入理解并准确把握证明标准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运用证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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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一词最早见于古罗马法, 包含了以下两层意义:
一、提出诉讼主张的人应对其主张的事 实负证明责任;
二、双方均不能提出证据时,负证明责 任的一方败诉。即所谓“原告不证明, 被告即获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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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之异同:教材2的情况,很快将范 某某抓获。在审讯范的过程中,范突然提出 要求审讯他的侦查员梁某某回避,理由是梁 过去曾和他打过架,并被他打破了头。梁某 某把这个情况立即报告了局长,并继续对范 进行讯问。范拒绝回答梁提出的一切问题, 说:"我己要求你回避了,你为什么还问我?我 拒绝回答你的问题。"结果使讯问无法进行 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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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
(五) 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 及其他情节;
(六) 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
(七) 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 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 罚的情节;
(八) 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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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体法事实
(1)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具体是指: ①犯罪事实是否发生; ②犯罪是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 ③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包括犯罪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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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作为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 理由的事实。
法定从重处罚的事实,如主犯,即组织、领导 犯罪集团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教 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累犯;国家工作 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走私罪的等。
作为应当或者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理 由的事实,刑法也有明确规定,如不满18岁 的人犯罪的;犯罪未遂的;犯罪中止的;从犯、 胁从犯;犯罪后自首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超过必要限度的;等等。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什么?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什么?对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什么对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我国刑事诉讼法作了明确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第128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可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第129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第141条规定,检察院决定起诉的案件,必须做到“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第162条规定,法院经过审理以后,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这些规定说明在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中,必须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要求,是办案人员运用证据的重要原则。
1、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提供证词的权利,证人如不通晓当地的语言文字,有权要求法庭为其提供翻译人员。
2、有要求宣读、查询、补充、更正自己证言笔录的权利。
3、有获得经济补偿或报酬的权利。
4、有请求人民法院保障其人身及财产安全的权利。
5、享有特殊情况下的拒绝作证权,又称拒绝证言权或证言特免权,即当证人有义务向法庭作证时,法律赋予证人中的一些人因特殊情况下的情形而享有法律免除其承担作证义务的一种特殊的权利。
美国学者乔恩华尔兹描述为“特免权存在的一个基本理由是社会期望通过保守机密来促进某种关系,社会极度重视这些关系,为捍卫保守秘密的性质,甚至不惜失去与案件结局有关系的重大的情报。
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在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定性和定罪。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主要包括合理怀疑、足够证据和证明责任三个方面。
下面将分别对这三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合理怀疑是指在立案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涉嫌犯罪进行初步判断时所采用的证明标准。
合理怀疑是一个相对较低的证明标准,只要有初步的证据表明犯罪嫌疑人可能涉嫌犯罪,就可以立案侦查。
这个标准主要是为了保护人权,防止滥用职权对无辜的人进行侵害。
但是,合理怀疑并不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就一定有罪,只是为了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和审查。
其次,足够证据是指在审判阶段,对犯罪事实是否成立进行判断时所采用的证明标准。
足够证据是一个相对较高的证明标准,要求证据能够充分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排除合理怀疑,使法庭能够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判断。
在刑事审判中,法庭应当从合法、合理、充分的证据中确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保障公正审判。
最后,证明责任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诉机关和辩护人对证据的证明责任。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公诉机关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而辩护人则有证明被告人无罪或减轻罪责的责任。
这是一个相对平衡的证明责任,既保障了公诉机关的严格执法,又保障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利,确保了刑事诉讼的公正和公平。
总之,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合理怀疑、足够证据和证明责任三个方面相互衔接,共同构成了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体系,为保障公正审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希望全社会能够加强对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认识,共同维护法治社会的稳定和公平。
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在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定性和定罪。
证明标准的设定,旨在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
我将在本文中对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进行探讨,并对其相关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证明责任和证明事实。
证明责任是指在刑事案件中,检察机关需要证明被告人的犯罪责任,而证明事实则是指需要证明案件发生的相关事实。
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和证明事实是密不可分的,二者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了案件的证明体系。
其次,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主要遵循“证据确实、充分、足以相信”的原则。
这意味着在刑事案件中,检察机关需要提供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责任和案件发生的相关事实。
这些证据必须是真实可靠的,充分证明被告人的罪行,足以使法庭相信被告人的犯罪责任和案件发生的相关事实。
此外,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还包括了证据的采信和证据的认定。
证据的采信是指法庭对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和认可,而证据的认定则是指法庭对证据的价值和效力进行评判和确定。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采信和认定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结果。
最后,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还需要遵循法定程序和法定程序。
这意味着在刑事案件中,检察机关需要依法收集证据,依法审理案件,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公平。
只有在法定程序和法定程序的基础上,才能保证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得到有效执行。
总之,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结果。
在刑事案件中,检察机关需要严格遵循证明标准,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公平。
只有在证明标准得到有效执行的情况下,才能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
希望本文对您有所帮助,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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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浅析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摘要:证明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其自身内容丰富、观点繁杂,证明标准在不同法系国家的理论体系与实践中都存在着一些差别。
证明标准是证据制度的核心,对诉讼实践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在分析证明标准基本理论基础上,比较两大法系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对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完善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自由心证;排除合理怀疑;
一、证明标准的涵义
证明标准是证据制度的核心,与诉讼理论和实践紧密相联。
陈光中教授认为,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法定的证明程度,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认定案件事实所要求达到的程度或标准。
学界通说认为,证明标准即法律规定的负有证明责任的主体运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也即裁判者判断案件事实的证明是否达到法律规定的证明力的尺度。
证明标准既然是裁判者认定当事人主张事实的标准,也即当事人判断其应当将证明进行到何种程度的标准。
这样就不会有证明标准仅适用某些证明对象,而不适用其他证明对象的问题了,所以更加科学合理些。
二、国外关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规定
大陆法系国家,基于法定证据制度的教训建立起自由心证制度,英美法系国家则在破除神明裁判的基础上建立以陪审团制度为核心的证据法规则。
(一)大陆法系的证明标准
大陆法系的证明标准为自由心证制度,是指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及案件事实的认定等,均由法官根据自己的理性、良心自由判断,在内心形成确信的证据制度。
法国法学界对其有过非常经典的论述:“法律并不要求陪审团说出他们获得确信的途径方法……法律只向他们提出一个能够包含他们全部义务的问题:‘你们是真的内心确信吗?’”
与法定证据制度下的刑事证明标准相比,“自由心证”充分调动了人的主观能动性,更具灵活性,能在更大程度上发现案件事实、保障司法公正。
但其也有局限,自由心证下的法官几乎全权掌握事实认定的法槌,法官个人的认知能力、法律素养和对案件的了解程度成为认知案件事实的关键因素。
“对于有高度
正义感、法律素养良好、智识甚高的法官来说,能够正确认定事实、实现公正,而对其他法官来说则基于自身条件限制,难免会发生认识错误导致误判,因此‘自由心证’只是一个概括性原则,有利于法官主观认识能力的发挥,但对证据证明所达到的符合案件事实的客观性则要求不足。
”
(二)英美法系的证明标准
英美法系国家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
对于排除合理怀疑内涵,至今未有统一的说法。
美国学者布莱克认为,是指全面的证实、完全的确信或相信一种道德上的确定性;作为理性的人,陪审团成员在根据有关指控犯罪是由被告人实施的证据进行推理时,是如此确信,以至于不可能做出其他合理的结论。
亦有学者持如下观点:所谓排除合理怀疑,就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作出重大决定时相信条件已经成熟并进而采取行动的心理状态。
“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有一定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案件已经发生,历史无法重演,强求达到客观真实是不切实际的,我们只能在现有证据和法律框架内排除合理怀疑,最大程度地接近客观真实。
但“排除合理怀疑”只是一个相对模糊的概念,如何做到“排除合理怀疑”,英美等国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均无明确具体的界定。
三、我国关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和证明标准的规定过于原则笼统,操作性不强,不利于实践运用。
对刑事证明标准进行研究,不仅是完善证据制度的需要,也是适应控辩式庭审方式改革、指导刑事诉讼实践的当务之急。
诉讼法学理论界普遍认为,我国关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界定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事实清楚是指事关定罪量刑的事实和情节都要查清;证据确实充分则是质和量的要求,即证据都必须查证属实,所有证据必须与待查证的犯罪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且有证明能力。
我国证明标准相关的法律条文和论著都未对司法人员的主观方面提出要求和设立标准,而是一直强调证据的客观性和客观方面,要求在使用证据认定事实时不反求于内心,而要始终依靠客观事实。
我国现行刑事证明标准以客观性为认识支撑点,强调证据的客观性,强调案件事实的客观方面,而且以可知论为基础,认为通过正确收集证据、分析证据,任何案件事实都可以查清,由确实充分的证据所达到的案件真实应是排除盖然性因素的绝对确定的客观事实,这未免太理想化,且只重视客观,忽视了主观,没有做到主客观相统一。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说只是一个一般性的、总体性的要求,而不是具有规范意义和可操作性的标准。
客观
真实是刑事诉讼追求的终极目标和理想,却不是证明标准,将存有歧义的表述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不利于案件的快速准确处理,甚至造成冤假错案。
为了准确处理案件,实现法律正义和人权保障,确立明确合理、便于操作的证明标准,实为当务之急。
四、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不足和完善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刑事诉讼法》第129条、第137条、第141条、第162条则明确规定侦查终结、审查起诉和作出有罪判决都必须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根据以上规定,理论实务界一般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作为我国刑事诉讼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标准。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适用于所有的刑事案件、所有的诉讼阶段。
从案件类型上讲,无论是死刑案件还是普通刑事案件,无论是重大复杂的案件还是简单案件,无论是依据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还是依据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案件或认罪案件,证明标准都要求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
从诉讼阶段上讲,除了立案阶段的标准为“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外,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有罪判决都要求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从证明对象上讲,无论是犯罪构成方面的事实还是程序法上的事实,无论是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还是不利于被告人的事实,无论是定罪事实还是量刑事实,证明标准并未作区分,司法实践中一律套用“证据确实、充分”标准。
我国严格要求所有案件、所有阶段、所有案件事实要达到“确实、充分”程度,尽管一方面有利于防止证明标准不统一而导致的司法擅断.但另一方面却反映了我国证明标准的粗放与不科学。
“标准”是衡量事物的尺度,证明标准最终要起到规范指导的作用,理应清晰、易于把握、力求精准。
我国当前的证明标准,过分强调客观,操作性不强,不利于实践的运用。
笔者认为可以结合我国实际,借鉴国外证明标准的合理之处,
从主客观相结合的角度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即确信其罪,排除其他可能性。
这一标准正反两面出发,兼顾证实与证伪,可操作性更强。
2012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也体现了这一点,其中的十七条将将我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中的“证据确实、充分”解释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
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排除合理怀疑”作为英美法系刑事诉讼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已经有很长历史和较完备的解释,但在我国立法文件中出现尚属首次。
在不同的诉讼、同一诉讼的不同阶段、不同证明对象,所需要的认知程序是存在区别的,其证明标准也存在区别。
我国证据制度与证明理论仍在发展过程中,还没有构建起一套完整的证明标准体系,笼统地将证明标准规定为“确实、充分”是不全面的。
因此,我国引入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仅仅是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改革的一个方面.更重要的是以此为契机结合我国司法实际,针对不同的诉讼阶段、不同的案件类型、不同的证明对象设定不同的证明标准,构建起一套既符合认识规律与诉讼活动规律又契合我国司法实际的证明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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