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中排除合理怀疑的适用
排除合理怀疑优势证据刑事证明标准民事证明标准
盖然的心证微弱的心证量化比较必然的确实心证 100%绝对肯定 75-99%非常可能 刑事证明标准 51-74%大致可能 民事证明标准 50%同等程度 25-49%不太可能 盖然的心证、优势证据 盖然的确实心证、排除合理怀疑
微弱的心证
1-24%非常不可能
0%绝对不可能
民事证明标准与刑事证明标准
刑事证明标准高于民事证明标准的理由.
第八章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1 2 证明对象 证明责任 证明标准 证明过程
3
4
辛普森杀妻案
1994年,美国橄榄球明星辛 普森,因涉嫌杀害其前妻妮可和 另一名白人男子戈德曼受审。 庭 审前,控方以为用以证明辛普森 犯罪的“铁证如山”,可在庭审 中这些证据却被辩护人一一否认。 辛普森终被无罪开释。 但在其后,同样是以辛普森为 被告,以被害人的近亲属为原告 提起的民事诉讼中,辛普森被判 巨额赔偿。 两起诉讼的一胜一败,引发 一个逻辑上的矛盾,即如果辛普 森不是杀人凶手,为何被判巨额 赔偿?如果辛普森是杀人凶手, 却又为何被判无罪释放?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证明标准英美法系多元化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优势证据刑事证明标准民事证明标准大陆法系自由心证制度内心确信证明标准盖然的确实心证微弱的心证刑事证明标准民事证明标准必然的确实心证量化比较盖然的确实心证排除合理怀疑盖然的心证优势证据微弱的心证7599非常可能5174大致可能2549不太可能124非常不可能0绝对不可能100绝对肯定50同等程度必然的确实心证刑事证明标准民事证明标准民事证明标准与刑事证明标准刑事证明标准高于民事证明标准的理由
认定事实 错误时能 否补救不同
刑诉与民诉 的立法本位 不同
民事与刑事 案件的性质 不同
收集证据的 能力不同
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论民事诉讼中“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
doi:10.3969/j.issn.1008-6382.2019.03.007论民事诉讼中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张兵(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225)摘要:《民诉法解释》第109条确立了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
该标准的确立是基于部分待证事项的特殊性以及适应我国民事实体法等考虑,并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国外立法,但该标准在具体的适用中可能出现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混淆、缺乏与之配套的诉讼制度等问题。
因此,需要将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与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做出区分,并且强化相关的诉讼制度,从而构建更加科学化、体系化、合理化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关键词:民事诉讼;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A—、弓I言我国2015年出台的《民诉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般证明标准,即“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该解释第109条首次规定了针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口头遗嘱、赠予事实的证明必须使人民法院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这被认为开创性地采用了有层次性的证明标准。
众所周知,“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作为舶来品,是英美法系大部分国家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即用来确定被告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标准。
该证明标准明显高于《民诉法解释》文章编号:1008-6382(2019)03-0045-08中对于一般待证事项所确定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
那么,最高人民法院为何将原本属于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移植到民事诉讼中呢?该证明标准的适用事项和范围是基于何种考虑?该证明标准在民事诉讼中适用可能引发哪些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学者,对这个问题各抒己见,但对在民事诉讼中如何正确地适用该证明标准仍是莫衷一是。
基于此,笔者尝试在考察众多学者观点的基础之上,分析该证明标准确立的原因,并提出该标准在适用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从而结合我国相关的司法实践,给出一些可行性建议,期收稿日期:2019-03-28作者简介:张兵(1994—),男,四川资阳人,四川大学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诉讼法学研究45待构建更加科学化、体系化、合理化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借贷合意的证明标准
借贷合意证明标准一、引言在经济社会中,借贷行为是一种常见的经济活动,涉及各种形式的借贷,包括银行贷款、民间贷款等。
借贷合意是借贷行为的核心要素,指的是借贷双方就借款事宜达成的共同意愿。
为了保障借贷双方的权益,明确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需要确立一个合理的证明标准来认定借贷合意的存在。
二、借贷合意的法律意义借贷合意是构成借贷法律关系的基础要素。
只有当借贷双方就借款事宜达成共同意愿时,才能形成有效的借贷关系。
在法律上,借贷合意表现为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或其他书面协议。
这些文件应明确记载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等关键信息,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共同意愿。
三、证明标准的含义证明标准是指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所提供的证据应达到的最低要求。
这个标准决定了当事人需要提供多少证据才能使法官或仲裁员形成内心确信,从而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裁决。
四、借贷合意的证明标准1. 高度盖然性标准:这是我国司法实践中普遍采用的标准。
高度盖然性指的是根据证据所展现的情况,法官能够形成内心确信,认为某一事实很可能存在。
在借贷纠纷中,高度盖然性标准要求原告提供足够的证据,使法官相信借贷关系的存在具有很高的可能性。
例如,如果原告能够提供借款合同、转账记录等证据,这些证据足以让法官认为借贷关系真实存在。
2. 排除合理怀疑标准:这是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排除合理怀疑指的是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对被告人是否有罪的问题已经没有合理疑问,即达到确信的程度。
在民事诉讼中,排除合理怀疑标准通常适用于涉及重大权益的案件,如欺诈、虚假诉讼等。
在借贷纠纷中,如果原告主张被告存在欺诈行为,那么原告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使法官对被告是否有欺诈行为达到确信的程度。
3. 优势证据标准:这是指在双方提供的证据势均力敌时,法官应当选择更有可能性的事实作为裁判依据的标准。
在借贷纠纷中,如果原告和被告都提供了大量相互矛盾的证据,使得法官无法判断哪方更有理,那么法官可以根据优势证据标准作出裁决。
排除合理怀疑
排除合理怀疑排除合理怀疑作为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起源、发展于英、美,且为其他国家和国际公约所吸收和确认.排除合理怀疑的涵义在西方国家存在争议,是否适用于死刑案件更面临质疑与挑战.排除合理怀疑为我国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典所规定,具有突破性意义,但这只是对原有证明标准的补充完善;其统一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我国对排除合理怀疑的理解不能简单套用西方国家的主流解释,而应努力实现认定案件事实符合客观真相的要求,对案件的主要事实的证明达到确定性的程度.为保障排除合理怀疑的有效运用,还应当坚持以审判为中心,探索贯彻直接言词原则。
一、我国“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对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而言,“排除合理怀疑”并非陌生事物,但对其在立法中的出现,却有着不同的认识。
有学者认为立法中的“排除合理怀疑”是对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要求,是关于证明标准的新解释。
也有观点认为“排除合理怀疑”与“证据确实、充分”之间存在一定区别,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排除了合理怀疑也不必然代表证明的确实、充分,即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可能低于证据确实、充分。
有鉴于此,立法部门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说明:“证据确实、充分”具有较强的客观性,但司法实践中,这一标准是否达到,还是要通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的主观判断,以达到主客观相统一。
只有对案件已经不存在合理的怀疑,形成内心确信,才能认定案件“证据确实、充分”这里适用的“排除合理怀疑”进一步明确了“证据确实、充分”,便于律师实务中把握。
二、排除合理怀疑的理解立法机关指出,“排除合理怀疑”是指“对于事实的认定,已没有符合常理的、有根据的怀疑,实际上达到确信的程度”。
我国传统证据理论一般从逻辑学的角度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解释为“唯一性"“排他性",而“排除合理怀疑”的实质也是要求事实裁判者确信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存在且为被告人所实施;对案件事实的存在达到了没有合理怀疑的程度,即表明依据案件证据材料得不出其他结论,因此可以形成确信。
论“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之确立及实践
2021年5月ay 2021《齐齐哈#$学学&》('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Qiqihar University^ Phi& Soc Sci )论“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之确立及实践王金良(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青岛266237 )摘要:“排除合理怀疑"这一证明标准伴随着陪审团制度的发展而逐步确立,同时受到宗教道德神学、近代哲学认识论以及庭审模式变革等众多因素的影响。
尽管该证明标准在普通法系国家已经有很长的历史,但对其 是否应进行解释以及如何解释一直存有争论。
我国于2012年将该标准写入刑事诉讼法,为了保证其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正确适用,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应采取提供指导案例、提升法官职业素质、 提高证人的出庭率等措施,以保证“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在我国行稳致远。
关键词: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确立;适用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638( 2021 )05-0098-04On the Establishment and Practice of the Standard of "Beyond Reasonable Doubt"WANG Jin-liang(School of Law , Shandong University , Qingdao Shandong 266237, China )Abstract : The standard of proof "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 was gradually established along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jury sys-te , hich as influenced by any factors such as religious oral theology odern philosophical episte ology , and the refor of trialode. lthough the standard of proof has a long history in co on la countries , there are al ays debates on hether and ho to inter pret it. In 2012, this standard as ritten into the ri inal Procedure La in hina. In order to ensure its correct application in hina 鸳s crmiinal judicial practice , avoid the occurrence of miscarriages of justice , and miprove the judicial credibility ,藻 should publishguiding cases , improve the professional quality of judges , improve the attendance rate of witnesses and other measures to ensure that the standard of proof "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 ill be stable and sustainable in our country.Key words :exclude reasonable doubt;establishment of the standard ;applicable随着我国严格司法的法治国家建设进程,“排除合理怀 疑”这一证明标准伴随着陪审团制度的发展而逐步确立,于 2012年增添进刑事诉讼法”回溯之确立的历史,尤其是其产生的依据和背景十分必要,法律移植尤其如此”如果不了 解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和背景,置制度设计之初的目的不顾,仅吸收表面之光鲜,效果往往不尽人意” 11以保证其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正确适用,真正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 明标准落到实处”一、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确立有学者认为,排除合理怀疑的说法起源于1700年,而且 一开始仅适用于刑事诉讼中的死刑案件121;也有学者称早在 1770年“波士顿大屠杀”的审判中就使用了“排除合理怀疑” 一词”31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都是在受到了不同时期思想和制度影响后,并经过漫长的司法过程逐渐演变而成”(一)宗教道德神学的影响在陪审制确立之前,对于没有人愿意承担宣誓后的裁判 责任,没有人愿意站出来指控,没有人愿意站出来作证,也没有人愿意作出供述的案件,即采用“神判法””神明裁判中 最为重要的是,它能让人类免于承担审判的道德责任”神明 裁判试探上帝迈出了判决被告有罪这一令人惊颤的步伐,从而使得人类幸免战战兢兢裁判同类的义务J 41这种裁判模式 的出现避免了人类审判同类现象的出现。
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的5个条件
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的5个条件在司法领域,排除合理怀疑是确保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之一。
在一个案件中,如果被告人被认为有可能涉嫌犯罪,但还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罪行,那么法庭会应用排除合理怀疑的原则,以确保被告人不会因为无罪而受到处罚。
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需要满足以下5个条件:第一,证据充分。
要排除合理怀疑,首先需要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罪行。
这些证据可能包括现场勘查、物证、证人证言等。
只有当这些证据能够清晰地证明被告人的罪行,才能排除合理怀疑。
第二,证据来源可靠。
除了证据本身要充分之外,其来源也必须是可靠的。
如果证据的来源存在疑义或者可疑之处,就会给案件留下合理怀疑的空间。
因此,在排除合理怀疑的过程中,要对证据的来源进行认真审查,确保其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三,证据互相印证。
为了排除合理怀疑,所有的相关证据都应当互相印证,相互支持。
如果不同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或者不完整的地方,就会为案件留下合理怀疑的空间。
因此,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全面搜集证据,并确保它们之间相互一致。
第四,无其他合理解释。
除了证据充分、来源可靠、互相印证之外,还需要排除其他合理解释。
也就是说,对于被告人的罪行,除了已有的证据之外,没有其他合理的解释可以解释这些证据。
只有这样,才能排除合理怀疑。
第五,法官审查无误。
最后,为了确保排除合理怀疑的有效性,需要由法官对案件进行仔细审查。
法官需要审查所有的证据,确保它们充分、可靠、互相印证,并且没有其他合理解释。
只有在法官的审查下,才能最终排除合理怀疑,确保被告人不会因无罪而受到处罚。
总之,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需要满足以上5个条件:证据充分、证据来源可靠、证据互相印证、无其他合理解释、法官审查无误。
只有当这些条件全部满足时,才能有效地排除合理怀疑,确保被告人不会因无罪而受到处罚。
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之浅论
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之浅论摘要:我国在诉讼上长期实行一元化的证明标准,即刑事、行政和民事诉讼均采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具科学合理性。
我国应根据民事诉讼自身的特点,并结合国外民事诉讼的发展趋势,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形成以高度盖然性标准为基本原则,并辅以其他标准的多元化证明标准体系。
关键词:民事诉讼;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盖然性占优势1 证明标准的含义证明标准,又称证明程度或证明要求,可以从两个不同的角度去定义。
一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证明其主张事实的存在所应达到的水平或程度。
这一定义通常适用于拥有一系列单独系统的证据规则的英美法系。
二是指法官在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是衡量证明结果的准则。
这一定义通常适用于实行自由心证的大陆法系。
在我国,证明标准通常被认为是“法律规定的法官运用证据证明诉讼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
从这个表述可以看出,我国关于证明标准的概念,侧重于从法官的角度来认识,与大陆法系的观点基本上是一致的。
2 证明标准的模式及层次2.1 证明标准的模式证明标准有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两种模式。
客观真实又被称为实质真实,即要求人们的主观认识必须符合客观实际,在我国,从根本上说是将那些被查明的案件客观事实,作为司法机关判决、裁定或决定的合法根据。
法律真实是指法院在裁判中对事实的认定应当符合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有关规定,应当达到从法律的角度可以认为是真实的程度。
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客观事实相一致,是诉讼证明的理想状态,将客观真实作为一种理想价值追求是有意义的,是应当肯定的,但如果把它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则这一理想在司法实践中不具有可行性。
2.2 证明标准的层次根据诉讼中证明程度的不同,可将证明标准分为不同的层次。
通常认为,诉讼的证明程度有“排除合理怀疑”、“高度盖然性”及“盖然性占优势”三种标准。
排除合理怀疑,此种标准主要用于刑事诉讼中,对于民事诉讼证明仅起一种补充作用。
“排除合理怀疑”的适用问题
“排除合理怀疑”是一个英美法系概念,[1]通过立法于2012年出现在中国。
由于这一借鉴并没有经过实践的检验,因而伴随着许多问题。
[2]过去的学者的文章大多对“合理怀疑”作理论解释,但是实证上的分析较少;或者有实证分析,但是存在材料较旧、样本量小的问题。
本文以“合理怀疑”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收集2012年-2021年4751份裁判文书,在充分的样本中检验其在中国的适用情况。
本文首先从时间、罪名、审级三个维度对文书进行定量研究,然后选取了20件“贪污罪”“贿赂罪”刑事案件判决书作为研究对象进行具体的研究,最后阐述“排除合理怀疑”规则在中国适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一、“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适用状况本文采用实证方法,对“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数据取样。
取样时间范围2012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以“合理怀疑”为检索词①。
(一)“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适用率基于时间维度实证统计,所获得数据如下表所示:表12012-2021年“合理怀疑”适用率2012年3月14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生效,正式将“排除合理怀疑”纳入法律。
检索2012年3月14日之前的文书,仅有9篇涉及“合理怀疑”关键词,但其呈现方式并非是对某一裁判规则的适“排除合理怀疑”的适用问题谢企华(湖南大学,湖南长沙410012)摘要:文章以“合理怀疑”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收集2012年-2021年4751份裁判文书,发现“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在中国适用率低,“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与“证据确实、充分”标准的运用缺乏阶层性,法官对“排除合理怀疑”理解、适用的随意性较大,适用缺乏实质化。
在此基础上分析问题的原因并提出以下建议:“证据确实、充分”和“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运用应当分两步走,体现阶层性;加强法官裁判的独立性保障,对司法责任制进行更加科学的构建;对“排除合理怀疑”的确切含义、适用范围、使用方法等进行适当解释;坚持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和建立专家陪审制度。
“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含义
“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含义“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含义2014-05-09法律快车|作者:sarah 12436人看过核心内容: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有了新的发展。
长期以来,有些学者反对将“排除合理怀疑”作为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主要原因在于认为它缺乏客观性。
要准确适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就要把握好这一标准的含义。
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专家是如何解释“排除合理怀疑”这一证明标准的含义。
从新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的规定来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标准仍然是“证据确实、充分”,但其第53条对这一标准的内涵作了新的规定,具体包括以下三项内容:(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专家认为,前两项规定属于“证据标准”,是对证据本身的要求,其中“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是对证据量的要求,“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是对证据质的要求;第三项关于“排除合理怀疑”的规定,是对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的要求,是关于证明标准的新解释。
长期以来,有些学者反对将“排除合理怀疑”作为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主要原因在于认为它缺乏客观性。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对于该项的解释,排除合理怀疑是指“对于事实的认定,已没有符合常理的、有根据的怀疑,实际上达到确信的程度。
”要准确适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就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和把握这一标准的含义:首先,排除合理怀疑重在排除“合理”的怀疑,强调怀疑的合理性。
所谓合理怀疑,是指一个普通的理性人凭借日常生活经验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明智而审慎地产生的怀疑。
英美国家往往从一般意义上进行解释,如英国将之界定为这样一种怀疑:“当你在日常生活中处理重要事务时,对你产生这种或那种影响的怀疑。
”国内有学者主张用“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以保证有罪裁判的正确性。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新编(文字版全文)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新编(文字版全文)第一章证明标准1.【证据裁判主义】证据新规第八十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
2.【证据裁判之自由心证】证据新规第八十五条第二款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3.【证明标准之高度可能性】民诉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4.【证明标准之排除合理怀疑】证据新规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当事人对于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于口头遗嘱或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民诉解释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5.【程序事实认定可能性较大】证据新规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与诉讼保全、回避等程序事项有关的事实,人民法院结合当事人的说明及相关证据,认为有关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较大的,可以认定该事实存在。
6.【反驳证明达到事实真伪不明即可】民诉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7.【证明标准之从另有规定】民诉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三款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证据种类8.【证据种类】民诉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及其适用
徐文静 201300640094 法学一班张其山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及其适用问题摘要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首次将西方法中的“排除合理怀疑”明确规定于法律,将其作为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一种解释和界定,作为有罪判决的标准。
“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形成有其特定的价值基础和认识论基础,代表着立法规范重点的转移,即改变过去一味强调“客观”真实,开始着眼于主观判断过程,为法官提供更现实的引导。
关键词证明标准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正文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53条,增加规定了认定“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即认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三个条件:(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经排除合理怀疑。
引人注目的是,这里引入了英美的“排除合理怀疑”作为认定“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
全国人大法工委强调,使用“排除合理怀疑”的提法,并不是修改了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一、“排除合理怀疑”的含义“排除合理怀疑”的关键部分是“合理怀疑”,解释了“合理怀疑”实际上也已解决了什么是排除合理怀疑的问题。
所以,英美法系的法学界着重对“合理怀疑”进行讨论。
尽管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在英美法系国家已经有很长的历史,但对于“排除合理怀疑”或“合理怀疑”是否需要进行定义或解释等问题,英美法国家的理论界以及司法实务界一直存在不同的意见。
所以我们只简单的对其进行定义,即所谓排除合理怀疑,是指一个理智正常的人,以审慎的态度,进行认真分析判断后得出的结论。
如果对认定的事实能够“排除合理怀疑”,这种合情理性推断即可成立。
否则,会犯“推不出来”的逻辑错误。
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与无罪推定紧密相联。
依照无罪推定原则,任何人应当有权被推定无罪,除非经公正审判并被依法证实有罪。
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一项基本人权。
虽然“排除合理怀疑”含义中并没有无罪推定的直接表达,但它实际含有这样的观点:被告人不得被认定有罪,除非所有的合理怀疑已经被排除。
论“排除合理怀疑”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理解与适用——兼谈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立法与完善
从不 同 的角度 概括 “ 排 除合 理 怀 疑 ” 的涵 义 , 然 仔
细推敲 , 却发现每种说法都存在有待商榷的地方。
上丰富和发展了我 国的刑事证明标准体 系, 使原
本 抽象 的“ 确实 、 充分 ” 表述 更 为具 体 化 。如 何理 解 该刑 事证 明标 准 的三 个 方 面 , 如 何 在 实 践 中把
握“ 排除合理怀疑” , 我国刑事证明标准又有哪些 尚需完善之处等等 , 都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
家主要探讨法官 内心确信 的形成 。在我国 , 学界 对“ 案件 事实 清楚 、 证 据 确 实充 分 ” 这 一 证 明标 准 的探讨 , 也有颇多的争议。对此 , 我 国新刑诉法第 5 3条 专 门对 “ 证据确实 、 充分” 作 出解 释 : “ ( 一) 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 明; ( 二) 据 以定案的
证 据均 经 法 定 程 序 查 证 属 实 ; ( 三) 综 合 全 案 证 据, 对所 认定 的事实 已排 除 合理 怀 疑 。 ” 一 定 程度
主观性标准 , 但这并不意 味着《 刑事诉讼法》 长期
以来 坚 持 的 ‘ 排 他性 ’ 、 ‘ 唯一性 ’ 的证 明标 准 已经 被动 摇 。 ” _ 3 j 6 但 亦有 学 者 明确 表示 : “ 在 采取 ‘ 事 实清 楚 、 证 据 确实 充 分 ’ 证 明标 准 的情 况 下 , 如 果 在诉 讼期 限内仍 无 法 达 到该 标 准 时 , 诉 讼 将 面 临
查起 诉 、 提起 公诉 、 有 罪 判 决 的证 明均 须 达 到 “ 事 实清 楚 、 证 据 确实 充 分 ” 的程 度 , 也 即我 国的刑 事 证 明标 准 可 以 概 括 为 “ 案件事实清楚 , 证 据 确 实
论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中的“排除合理怀疑”
论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中的“排除合理怀疑”刘琰囡[1];许晏铭[2]【期刊名称】《新乡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年(卷),期】2017(034)007【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9条将欺诈、胁迫、恶意串通、口头遗嘱、赠与等事实的证明标准设置为排除合理怀疑。
刑事诉讼的排除合理怀疑起源于英美法系,后来被移植到我国。
其间,经历了从“侧重引导判决”到“侧重规范裁判过程”的转变,并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凸显了以“印证证明模式”为中心的特征。
但是在民事诉讼中把“排除合理怀疑”作为证明标准,会忽视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在证明模式上的差异,造成司法主体难以完成其证明任务,也加剧了辩诉双方在对抗上的不平等。
因此,很有必要对作为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排除合理怀疑”进行正确的解读。
从主观方面强调“排除合理怀疑”具有引导裁判的功能,不能简单地将民事诉讼中的“排除合理怀疑”等同于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更不能把具有刑事诉讼特征的“印证证明”作为判断是否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应当发挥法官在事实认定中的能动作用,坚持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对抗原则。
【总页数】5页(P19-23)【作者】刘琰囡[1];许晏铭[2]【作者单位】[1]河南科技学院文法学院河南新乡453003 [2]河南大学法学院河南开封475001;;[1]河南科技学院文法学院河南新乡453003 [2]河南大学法学院河南开封47500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5.1【相关文献】1.论刑事诉讼证明的新标准:排除合理怀疑 [J], 史伍俊2.民事诉讼中“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评析 [J], 刘学在;王静3.论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中的"排除合理怀疑" [J], 刘琰囡;许晏铭4.论民事诉讼中\"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 [J], 张兵5.论司法实践中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的适用 [J], 龙振彪[1]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论“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
论“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中国意义王戬关键词: 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证据规则,无罪推定,证明方法内容提要: 2012年《刑事诉讼法》通过对“确实、充分”加以解释的方式间接地引入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但二者结合的实践运用除了需要面对传统的适用困惑,随之而来的还有中国式的实践挑战。
法律规范的简单引入和实践中的具体运行并非等量概念,而这种适用中的差异和差异中显现的问题,却容易在同一“标签”的掩盖下为继受者所误读。
就我国现状而言,“排除合理怀疑”与“证据确实、充分”的结合适用还存有配套制度、诉讼规则和体系化建设的诸多缺陷和问题,其中证据规则体系的完善应当成为我国证据制度建设的头等要务。
“排除合理怀疑”的远期前景是在诉讼和证据规则的完善基础上充分吸纳其理论内涵。
当下我们能够着力解决和亟须面对的,是其作为一种证明方法所应当做出的适应与改变。
目次一、我国刑事证明标准中的“排除合理怀疑”二、何为“怀疑”及如何“合理”的传统思路解构三、“排除合理怀疑”与“无罪推定”结合的现实意义四、“排除合理怀疑”的远期前景和作为一种证明方法的跟进与突破五、结语“排除合理怀疑”是英美法系刑事证明标准的经典表述,对于我国的案件适用则是一个重要的实践命题。
从立法规定看,我国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通过对“确实、充分”加以解释间接地引入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使我国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具有了主客观相结合的特征,这对一线办案人员在实践中适用这一标准会产生相当程度的影响和冲击。
由此,对“排除合理怀疑”的中国式适用及其面临的结构性障碍进行分析,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我国刑事证明标准中的“排除合理怀疑”“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源自英美法系。
本世纪初,随着自由心证的内涵及隐喻被重新认知,对其体系下的重要组成部分——证明标准,形成了一轮学术热潮,关于英美法系的“排除合理怀疑”与大陆法系的“内心确信”的研究更加深入,形成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内心确信”、“排除合理怀疑”三者并存的局面。
国家开放大学《证据学》终结性考试(含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证据学》终结性考试(含答案)1.民事案件中的非法证据是指()A.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B.电视暗访的证据C.私自录音的证据D.偷拍的证据2.《行政处罚法》规定,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任何行政处罚,而某县工商局文件自行设定罚款的行政处罚,属于()。
A.行政诉讼程序事实B.有关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事实C.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有关的事实D.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构符合法定程序的事实3.诉讼中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材料()。
A.都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B.在明确告知当事人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C.由法院依职权决定是否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D.一律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4.下列哪一选项体现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A.法官亲自收集证据B.法官亲自在法庭上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C.法庭审理尽可能不中断地进行D.法庭审理应当公开进行证据调查与辩论5.司法认知的特征不包括()。
A.主体仅限于法院B.客体是特定的事实C.符合法律规定D.具有可反驳性6.下列哪一选项所列举的证据属于补强证据?()A.证明讯问过程合法的同步录像材料B.证明获取被告人口供过程合法,经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材料C.根据被告人供述提取到的隐蔽性极强、并能与被告人供述和其他证据相印证的物证D.对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不利被告人的证言的真实性进行佐证的书证7.甲路过乙家门口,被乙叠放在门口的砖头砸伤,甲起诉要求乙赔偿。
关于本案的证明责任分配,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乙叠放砖头倒塌的事实,由原告甲承担证明责任B.甲受损害的事实,由原告甲承担证明责任C.甲所受损害是由于乙叠放砖头倒塌砸伤的事实,由原告甲承担证明责任D.乙有主观过错的事实,由原告甲承担证明责任8.当事人的陈述包括()。
A.案件事实的陈述B.诉讼请求的说明和案件处理方式的意见C.对证据的分析和应否采用的意见D.对争议事实的法律评断和适用法律的意见9.一楼阳台上装修,二楼住户乙家阳台上的花盆突然坠下,将甲砸成重伤,花去医药费近万元。
民事诉讼中“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评析
2016年第4期法治研究民事诉讼中“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评析刘学在 王 静** 摘 要: 《民诉法解释》第109条针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以及口头遗嘱或赠与的事实规定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以区别于一般案件的“高度盖然性”之标准。
这一规定错误理解了域外国家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层次化理论,混淆了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界限。
拔高此类事实之证明标准的所谓“系根据实体法的立法意图”、“维护法律秩序的稳定、保障交易安全”等理由,实际上均难以成立。
在实践中,该标准的适用将会不适当地增加受害人或权利人的证明难度,并对相关民商事活动具有负面的导向功能。
关键词:民事诉讼 证明标准层次化 排除合理怀疑 高度盖然性 民事诉讼目的*本文系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刘学在,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静,武汉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
一、问题的提出2002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第1款确立“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之后,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逐渐摆脱了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束缚,建立了自己独立的体系。
2015年2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108条第1款则对这一标准作了更准确的表述,即“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该条第3款又规定:“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109条则专门针对某些案件规定了更严格的“排除合理怀疑”之证明标准,即“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显然,《民诉法解释》试图在民事诉讼中确立层次化的不同证明标准。
关于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的层次化问题,域外法学界已经进行了较多探讨,并且已经在司法实践中进行了适用。
“排除合理怀疑”在我国的理解及适用
Comprehension and Application of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in Our CountryLI Ning(Law School of Anhui University ,Hefei ,Anhui 230601)Abstract :China ’s criminal procedure law introduced the concept of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in 2012,which added therequirement of subjectivity on the basis of “reliable and adequate evidence ”.The correct understanding of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needs to draw on the development and exploration of Anglo-American law countries ,and discriminates “reasonable ”and“doubt ”.The application of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needs to be clearly applied ,and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innocent until proven guilty ,the same applies to different cases and exclusionary rule of illegally obtained evidence.Key words :proof standard ;unity of subjectivity and objectivity ;innocent until proven guilty ;death penaltystandard ;exclude illegal evidence“排除合理怀疑”在我国的理解及适用李宁(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601)摘要: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引入“排除合理怀疑”的概念,是在“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之上增加了主观性的要求。
民事诉讼“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适用研究
民事诉讼“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适用研究
杨云清
【期刊名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论丛》
【年(卷),期】2022()6
【摘要】《民诉法解释》第109条将五类特殊待证事实的证明标准提高至“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但由于对其内涵的理解尚未达成共识,司法实践中常存在民事、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相混同以及证明标准层次性体现不足的问题。
为更好地提升诉讼的效率性与公正性,可以考虑对民事、刑事诉讼证明度标准进行界定,进一步明确民刑证明标准在证明区间内的层次差异。
同时,认识到坚持“怀疑”合理性,坚持民刑证明标准相区别,强化案例指导,防范自由裁量权滥用等民事诉讼层次化证明体系的优化路径,对于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未来设计也具有重要意义。
【总页数】8页(P125-132)
【作者】杨云清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民事诉讼中“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评析
2.论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中的"排除合理怀疑"
3.论我国证明标准之“排除合理怀疑”的理解与适用
4.论民事诉讼中\"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
5.论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中的“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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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中排除合理怀疑的适用摘要:本文主要针对民事诉讼法解释109条规定将证明标准从“高度盖然性”提高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改变进行研究。
本文从广义的证明标准进行阐述,并对“排除合理怀疑”的历史发展以及其存在的问题与不足进行具体分析。
此改变有利于与民事实体法衔接,但也存在问题诸如有可能打破了民诉“高度盖然性”的一般性原则,模糊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界限等。
虽然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由来已久,但其确切含义不够明晰,司法实践也难以把握应用的尺度。
时至今日,对排除合理怀疑的适用仍莫衷一是。
关键词:证明标准;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排除合理怀疑The Application of Reasonable Doubt in the Standard of Proofof Civil Litigation in ChinaAbstract: This article mainly focuses on the 109 provisions of the civil procedure law interpretation, which raise the standard of proof from “high probability”to “reasonable doubt”. This paper expounds the standard of proof in broad sense, and makes a concrete analysis of the historical development of “reasonable doubt” and its existing problems and shortcomings. This change is conducive to the connection with the civil substantive law, but there are also problems such as the general principle of breaking the “high probability”of the civil lawsuit, and blurring the boundaries of civil litigation and criminal litigation. Although the standard of proof of reasonable doubt has long existed, its exact meaning is not clear enough, and judicial practice is difficult to grasp the yardstick of application. Up to now, there is still no 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reasonable doubt.Keywords:civil litigation; standard of proof; high probability; beyond reasonable doubt;一、证明标准概述(一)证明标准的基本理论证明标准是以事实证据为依据来达到程度要求的,在诉讼主体中承担证明责任的可以证明事实证明的证据标准[1]。
它其实是裁判者内心对已有证据的可能性或确定性的程度,也是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最终胜诉或证明争议中的事实获得有利的判决之前,必须通过证据使法官确信的一个标准。
(二)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民事证明标准是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之间的纽带,在理论研究和解决证明标准在民事诉讼证据制度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在司法实践上也有重要的现实意义[2]。
人们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都会受到诸如经济、科学和技术等不同程度的社会条件的限制,但是人们对于追求案件事实一直保持着高度的热情。
诉讼过程中的核心是查明事实真相,只有案件事实清楚诉讼公正才有意义。
诉讼证明标准是衡量案件真实程度的重要指标,对诉讼的公正程度也起着重要作用。
在某种意义上,证明标准的制定要求越高,相应的查明的案件事实越接近真相,实现诉讼正义的可能性就越大;反之,证明标准越低,查明的案件事实越远离真相,诉讼公正越难以实现[3]。
因此,为了实现诉讼的真实性和公正性,立法者在制订证明标准时,应该把案件的性质作为制定标准的重要标准因素。
比如案件越严重,证明标准制定的就越高,反之亦然。
但是,应该指出的是,案件性质的不同并不仅限于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区别。
民事案件之间的案件性质也存在差异,虽然这种差异并不具有本质性。
我国就是在充分考虑不同案件的性质的基础上,以“高度盖然性”为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一般性原则,同时又承认民诉法解释的第109条件适用“排除合理怀疑”的特别证明标准,来最大限度的地实现真正公正的民事诉讼[4]。
高度盖然性,是指法官虽然从证据中尚未形成事实必定如此的确信,但在内心中已经形成事实极有可能或非常之可能如此的判断。
此外,民事诉讼标准还有一个不成文的相对于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程度稍低的标准,即较高程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此标准适用于少数例外情形,比如举证特别困难的案件以及程序法上的事实。
二、排除合理怀疑的历史发展及应用(一)排除合理怀疑的历史背景“排除合理怀疑”最早出现在美国诉威尔森一案,此案发生在1793年的美国新西州的一个法院。
此案的法官向陪审员表示应遵循人道主义,如果对被告是否已确立所控诉的罪行存在合理怀疑,则应认定他无罪。
“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从字面上看似简单,实际上却是一个复杂又微妙的概念。
这一概念对于那些必须向陪审团解释其含义的法官来说尤其困难。
因此,法官对于排除合理怀疑是什么在美国给陪审团的解释往往采取自由放任的态度,并认为这个概念本身就是最好的解释,英国法官也尽量避免定义排除合理怀疑[3]。
从对其表述方式看,它经历了“令人满意的良知”、“令人满意的相信”或“令人满意的理解”到“道德上的确定性”和“排除合理怀疑”的变化过程。
要准确的理解这个特殊的证明标准,必须从历史的发展进程中把握其形成轨迹,探寻其所反映的历史与现实之间的联系。
(二)排除合理怀疑的基本理论所谓合理怀疑是指根据常规的生活经验和逻辑理论,以及正常心理状态和智力水平的司法人员对查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所提出的怀疑。
所谓合理,也就是说怀疑应该有合理的理由,而不是单纯处于想象或幻想的怀疑。
台湾学者李学灯认为:它不仅仅是一个可能的怀疑,而是指该案的事实,在比较和考虑全部的证据后,陪审员的心里处于一种状态,即他们不能说他们感到对指控罪行的真实性得出永久的裁判已达到内心确信的程度。
至于是否为合理怀疑,他认为所谓无合理怀疑,是指要达到良知或道义上的确信,足以排出一切合理的怀疑。
从反面来讲,在所有证据经过一切比较和考虑之后,审理事实的人基于道义和良知,对于诉追的事实不能信以为真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排除合理怀疑作为英美法系证明标准的经典表述,其不仅在英美法系国家被广泛采用,而且在世界上其他许多国家也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各个国家许多学者对其的理解与应用也存在很大的争议。
综合各种观点,笔者认为排除合理怀疑并不是要求证明程度必须达到绝对客观真实,而是比高度盖然性高一些。
比如在侵权案中,笔者认为对民事侵权案件的证明标准原则上要达到高度盖然性,但是必要的时候也要适当地进行提高。
当侵权案件中出现了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准刑事行为事实时,由于其案件所造成的危害程度相对其他民事侵权行为来说是比较大的,应当将证明标准进行提高,适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这也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的特殊情形,即当事人对于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于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简单解释就是法院有自由心证的权利。
如果当事人提交了证据,法院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即使不能证明事实的存在,也应当认定事实的存在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三)排除合理怀疑的应用根据危害程度不同,我们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9条的5个特殊待证事实分为准犯罪行为和其他。
其中的欺诈、胁迫、恶意串通属于准犯罪行为,而口头遗嘱或者赠与则属于后者。
准犯罪行为是指虽未达到刑事犯罪标准,但是却超越了普通民事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格的损害,严重地限制当事人的表意自由,动摇了民事私法根本的行为。
本条解释中的行为主要表现在合同法中,此类案件比其他普通案件社会危害性大,但是其取证相对来说更容易,有的案件是以合同的形式发生的,当事人提交证据方面困难相对较小。
但凡发生了准刑事行为,就会发生相应的实体法效果,即导致现有的法律关系无效或撤销。
因此,无论从维护法律秩序稳定或者保障交易安全来看,都需要对其提高证明标准。
口头遗嘱纠纷往往出现在家庭之中,而社会又是由千千万万个家庭组成的。
只有小家和谐稳定了,社会这个大家庭才会长治久安。
因此,提高口头遗嘱的证明标准,使矛盾双方提起诉讼时能够保持足够的理性,对于保障家庭中婚姻、亲子关系的稳定甚至于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至于提高口头赠与的证明标准,不仅在防止“受赠人”任意起诉,要求赠与人履行赠与义务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在维护物权的稳定性上也具有重要意义。
相反的,如果说口头赠与的证明标准不提高,那么如果所谓的受赠人随意起诉赠与人不履行赠与义务,且证明标准又很低,赠与人的权利就受不到保障。
这样一来,不但使法院大大的增加了工作量,而且也严重违反了劳有所得的主流价值观。
另外,除了以上的五种情形适用高于一般性原则的证明标准外,对于可撤销行为的案件也应适当提高证明标准。
又因为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要求较高,对于当事人来说,举证难度会加大。
以此为一个衡量标准,在司法不断进步的同时,将民事诉讼中其他有必要提高证明标准的案件类型逐步完善形成一个层次体系,最终为多元化的民事证明标准体系的形成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关于排除合理怀疑的区别排除合理怀疑根据程度来划分,可分为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和排除较大合理怀疑。
前者为刑事案件做出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后者为民事、行政案件的证明标准。
在民事案件中,我们被告知只需证明争议事实真实的可能性大于不真实的可能性。
在刑事诉讼案件中,控方证据的证明力必须比民事诉讼中强,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排除合理怀疑就是要求将被告人有罪证明到你坚定相信的程度,在这个世界上很少有事情我们认为是绝对确定的。
因而在刑事案件中,法律不要求排除所有可能。
排除合理怀疑应用于刑事诉讼中主要是顾及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尺度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