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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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合理的怀疑

排除合理的怀疑

排除合理的怀疑摘要;在对刑事案件的司法审判中,诉讼双方的陈述真伪难辨众说纷纭,对此,英美法系国家对证据和事实的证明要求达到的标准是“排除合理的怀疑”。

这一标准有其合理性,但也存在很大的争议,本文就试图对英美法系国家中对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明——“合理的怀疑”及其特征、采用原因诸分歧方面明晰。

关键词;合理的怀疑特征采用原因分歧正文一、排除合理的怀疑在审判过程中,诉讼双方要向法庭提出证据并基于证据证明或说明案件事实。

法院要审查和确认证据并基于证据确认事实,但是事实裁定者既非案件事实的亲历者亦非目击者,而是一个完全的局外人,对于各持一词的诉讼双方,他们如何裁定行为人有罪,这就涉及刑事案件的证据标准问题。

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是指负有证明责任的诉讼双方对证据和案件事实加以证明要到达的证明程度。

排除合理的怀疑就作为了事实推证和推定是否具有说服力的评价和判定标准。

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已为英美法系绝大多数国家认可。

英美法系国家将证明标准的程度分为九等:;第一等是绝对确定,由于认识能力的限制,认为这一标准无法达到,因此无论出于任何法律目的均无这样的要求;第二等即排除合理怀疑,为刑事案件作出定罪裁判决所要求,也是诉讼证明方面的最高标准;第三等是清楚和有说服力的证明,在某些司法区在死刑案件中当拒绝保释时,以及作出某些民事判决有这样的要求;第四等是优势证据,作出民事判决以及肯定刑事辩护时的要求;第五等是合理根据,适用于签发令状,无证逮捕、搜查和扣押,提起大陪审团起诉书和检察官起诉书,撤销缓刑和假释,以及公民扭送等情况;第六等有理由的相信,适用于拦截和搜身;第七等是有理由的怀疑,足以将被告人宣布无罪;第八等是怀疑,可以开始侦查;第九等是无线索,不足以采取任何法律行为。

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为排除合理怀疑。

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则实行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将心证划分成四个等级:微弱的心证;盖然的心证;盖然的确实心证;必然的确实心证。

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为必然的确实心证。

对“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理解

对“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理解

对“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理解这一项是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以排除合理怀疑。

这项规定是采纳了“两个证据规定”里面的内容做出的,是从西方证明标准里借鉴过来的。

实践中来判断排除合理怀疑?合理怀疑是指什么样的内容?什么情况下才能够形成合理怀疑?我们认为这是一个主观性的标准,是一个要靠法官自由裁量来确定的标准,本质上还是法官的内心确信。

2006年在武汉,围绕死刑核准权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的法律准备工作,一些法学家参加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一个座谈会,樊崇义老师也参加了。

谈到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应当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时候,他就讲到有一个美国的大法官谈到什么是合理怀疑时说:只有上帝才能够知道合理怀疑的标准。

可见每个人因为经历、经验、学识、思辨能力等的不同,对同一件证据能不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也会有不同的认识。

所以,排除合理怀疑在司法实践当中要求法官具有更相近、更强大的法律意识。

这就要求我们的法官要经过更好的、更高层次的司法训练以及具有更为丰富的司法经验,逐步积累形成相近似的更严谨、睿智的判断认知能力。

只有这样,才能够形成最接近客观真实的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认识,否则很难形成被大家认可的比较公平的结论。

所以经验、培训、更多案例的参照恐怕是适用好一般性规定的前提,这些还需要我们慢慢去积累。

该项规定,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排除合理怀疑,非常重要。

为什么?过去,排除合理怀疑严格地说只是理论上的一种说法,在法庭上,律师经常会受到训斥”,原因是理论问题是学术观点不能提,提了也往往不被重视,不被采纳。

现在我们在立法上能够堂堂正正地写上排除合理怀疑,明确规定在定案的时候必须排除合理怀疑,非常不易。

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是解决证据充分的问题。

通常我们认定证据是否充分一般有两个层面的认识标准:其一要有很多证据,孤证、一两个证据不能叫充分,证据要有量的积累;其二要有质的要求,定罪的结论应该排除合理怀疑,这是对证据充分的一个表述。

排除合理怀疑

排除合理怀疑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证据确实、充分是指作案事实的各个主要方面均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综合全案证据能够认定被告人作案。

这要求证据具有完整性,达到一定的证据规格,刑事案件事实认定必须有一定的标准,在刑事审判实践中逐渐引入了排除合理怀疑的辅助性证明标准,该标准要求在一些刑事案件中,由于客观原因无法达到证据的完整性要求,在法官依据内心确信认定案件事实时,必须要求案件中的疑点和矛盾能够得到合理的解释和排除,综合全案在被告人是否作案以及是否有被告人以外的人作案等关键问题上排除合理的、有根据的怀疑。

如果存在合理的怀疑,则必须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分析,不能合理解释和排除疑点、矛盾的,就应当认为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不足,案件存疑而不能认定。

如果案件由于客观原因证据上有所缺失,不能达到证据完整性的要求,且案件中的疑点和矛盾均不能够得到合理解释和排除,则不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综合全案证据,法院对动机和时间和工具的判断,疑点和矛盾能够得到合理解释和排除,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能够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程度,本案遂作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能够成立的认定。

排除合理怀疑的适用条件研究

排除合理怀疑的适用条件研究

排除合理怀疑的适用条件研究引言在司法实践中,法庭需要根据证据和事实来作出合理的判决。

由于证据不完整或不准确,法庭可能会出现合理怀疑,即对被告的罪行存在疑虑。

在这种情况下,法庭需要对证据举证规则、证人证词、物证等进行适用条件研究,以排除合理怀疑,确保公正的判决结果。

一、证据举证规则的适用条件1. 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证据举证规则要求证据必须合法并且可靠才能被法庭采纳。

如果证据来源不明或者存在伪造的可能,法庭就会出现合理怀疑。

适用条件研究需要对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进行严格审核,排除可能存在的伪造和不实情况。

2. 证据是否足以证明被告罪行:证据举证规则还要求证据必须足以证明被告的罪行。

如果某项证据缺乏说服力或者与其他证据相矛盾,法庭可能会产生合理怀疑。

适用条件研究需要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综合评估,确保证据足以支持判决的合理性。

1. 证人的身份和诚信度:证人证词的适用条件研究需要对证人的身份和诚信度进行审查。

如果证人存在不良记录或者与被告有利益关系,法庭可能会对其证词产生合理怀疑。

因而,在适用条件研究中需要对证人的身份和诚信度进行全面考量,排除可能存在的偏见和不实证词。

2. 证人证词的一致性和可信度:证人证词的一致性和可信度也是排除合理怀疑的关键因素。

如果多个证人证词相互矛盾或者存在逻辑漏洞,法庭可能会产生合理怀疑。

适用条件研究需要对证人证词的一致性和可信度进行仔细分析,确保证词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1. 物证的来源和完整性:物证是司法实践中重要的证据形式,但其适用条件研究也需要严格把控。

研究需对物证的来源和完整性进行审查,排除可能存在的伪造和篡改。

只有确认物证的合法和完整,法庭才能排除合理怀疑。

2. 物证与罪行的相关性:物证的适用条件还要求物证必须与被告的罪行有直接关联。

如果物证与罪行毫不相干或者从物证中无法推断出被告的罪行,法庭就可能对其产生合理怀疑。

适用条件研究需要对物证与罪行的相关性进行深入诊断,确保物证的证明力和真实性。

排除合理怀疑

排除合理怀疑

排除合理怀疑排除合理怀疑作为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起源、发展于英、美,且为其他国家和国际公约所吸收和确认.排除合理怀疑的涵义在西方国家存在争议,是否适用于死刑案件更面临质疑与挑战.排除合理怀疑为我国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典所规定,具有突破性意义,但这只是对原有证明标准的补充完善;其统一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我国对排除合理怀疑的理解不能简单套用西方国家的主流解释,而应努力实现认定案件事实符合客观真相的要求,对案件的主要事实的证明达到确定性的程度.为保障排除合理怀疑的有效运用,还应当坚持以审判为中心,探索贯彻直接言词原则。

一、我国“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对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而言,“排除合理怀疑”并非陌生事物,但对其在立法中的出现,却有着不同的认识。

有学者认为立法中的“排除合理怀疑”是对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要求,是关于证明标准的新解释。

也有观点认为“排除合理怀疑”与“证据确实、充分”之间存在一定区别,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排除了合理怀疑也不必然代表证明的确实、充分,即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可能低于证据确实、充分。

有鉴于此,立法部门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说明:“证据确实、充分”具有较强的客观性,但司法实践中,这一标准是否达到,还是要通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的主观判断,以达到主客观相统一。

只有对案件已经不存在合理的怀疑,形成内心确信,才能认定案件“证据确实、充分”这里适用的“排除合理怀疑”进一步明确了“证据确实、充分”,便于律师实务中把握。

二、排除合理怀疑的理解立法机关指出,“排除合理怀疑”是指“对于事实的认定,已没有符合常理的、有根据的怀疑,实际上达到确信的程度”。

我国传统证据理论一般从逻辑学的角度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解释为“唯一性"“排他性",而“排除合理怀疑”的实质也是要求事实裁判者确信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存在且为被告人所实施;对案件事实的存在达到了没有合理怀疑的程度,即表明依据案件证据材料得不出其他结论,因此可以形成确信。

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的5个条件

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的5个条件

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的5个条件在司法领域,排除合理怀疑是确保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之一。

在一个案件中,如果被告人被认为有可能涉嫌犯罪,但还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罪行,那么法庭会应用排除合理怀疑的原则,以确保被告人不会因为无罪而受到处罚。

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需要满足以下5个条件:第一,证据充分。

要排除合理怀疑,首先需要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罪行。

这些证据可能包括现场勘查、物证、证人证言等。

只有当这些证据能够清晰地证明被告人的罪行,才能排除合理怀疑。

第二,证据来源可靠。

除了证据本身要充分之外,其来源也必须是可靠的。

如果证据的来源存在疑义或者可疑之处,就会给案件留下合理怀疑的空间。

因此,在排除合理怀疑的过程中,要对证据的来源进行认真审查,确保其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三,证据互相印证。

为了排除合理怀疑,所有的相关证据都应当互相印证,相互支持。

如果不同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或者不完整的地方,就会为案件留下合理怀疑的空间。

因此,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全面搜集证据,并确保它们之间相互一致。

第四,无其他合理解释。

除了证据充分、来源可靠、互相印证之外,还需要排除其他合理解释。

也就是说,对于被告人的罪行,除了已有的证据之外,没有其他合理的解释可以解释这些证据。

只有这样,才能排除合理怀疑。

第五,法官审查无误。

最后,为了确保排除合理怀疑的有效性,需要由法官对案件进行仔细审查。

法官需要审查所有的证据,确保它们充分、可靠、互相印证,并且没有其他合理解释。

只有在法官的审查下,才能最终排除合理怀疑,确保被告人不会因无罪而受到处罚。

总之,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需要满足以上5个条件:证据充分、证据来源可靠、证据互相印证、无其他合理解释、法官审查无误。

只有当这些条件全部满足时,才能有效地排除合理怀疑,确保被告人不会因无罪而受到处罚。

关于英美法系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关于英美法系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关于英美法系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英美法系是由英国普通法发展而来的,英美法系的证明标准是一种很重要的法律概念。

在法律程序中,证明标准决定了当事人在法庭上能够成功证明他们的主张所需提供的证据的数量和质量。

英美法系的证明标准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的英格兰法律体系。

在这个时期,法官们面临着很多无法解决的争议,因为证据往往是缺乏或不可靠的。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法官们开始要求当事人提供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来支持他们的主张。

这个标准被称为"证明在合理怀疑下排除",或简称为"证明排除合理怀疑"。

在英美法系中,证明标准被广泛应用于刑事和民事案件。

在刑事案件中,控诉方需要证明被告的有罪,而在民事案件中,原告需要证明被告对其造成了损害。

尽管在两种案件中证明标准有所不同,但都要求当事人在合理怀疑下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他们的主张。

证明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意味着当事人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来剔除可能存在的合理怀疑。

这意味着当事人不能只依靠一些可能存在的证据或可能诱导出错误结论的证据来支持他们的主张。

相反,他们需要提供可靠的证据来证明他们的主张是合理和可信的。

证明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确保了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它要求法庭对证据进行严格的审查,并只接受那些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

这有助于避免冤罪和不正当的判决。

同时,这个标准还要求当事人充分地调查和收集证据,以确保他们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他们的主张。

在刑事案件中,证明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被称为"合理怀疑标准",作为解决争议和保护被告权利的重要原则。

根据这个标准,法官和陪审团必须更加关注被告的利益,以确保他们能够得到公正的审判。

如果控诉方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排除对被告的合理怀疑,则据此不能裁定被告有罪。

在民事案件中,证明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比在刑事案件中更为严格。

这是因为在民事案件中,当事人通常需要提供更多的证据来证明他们的主张。

什么是合理怀疑,如何发现合理怀疑?

什么是合理怀疑,如何发现合理怀疑?

什么是合理怀疑,如何发现合理怀疑?前天,有律师朋友问我:《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

而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有三个:一是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是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是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那么,请问什么是合理怀疑?这个问题问得好!因为辩护律师在刑事辩护时,无论是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还是做从重或者加重情节不能成立的罪轻辩护,都有可能用到合理怀疑。

今天,我就简单聊一下“什么是合理怀疑以及如何发现合理怀疑”吧。

一、什么是合理怀疑?1.怀疑是针对什么而言的?“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从这句话来看,怀疑是针对案件事实的,不是对证据的怀疑。

如果质疑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应当在证据审查中解决。

即在“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这一条中解决。

当然,如果证据缺失,造成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得不到证据证明。

即在案证据无法形成证明体系,导致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

像这种情况不是怀疑,而是达不到“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这一条的要求。

所以,合理怀疑中的“怀疑”仅是指在案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无法实现唯一性,还存在其他可能性。

比如某故意杀人案,在被害人阴道内提取的遗留物中出现了被告人以外的第三人的精液,且在案发现场又提取到了被告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指纹。

在这种情况下,综合全案证据,所认定的案件事实是无法排除第三人作案的可能性的。

即无法排除第三人作案的合理怀疑。

2.什么才算合理?(1)有证据支持如上述故意杀人案中,在被害人阴道内提取到了被告人以外的第三人的精液,在案发现场提取到了被告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指纹。

那么,这两个证据所认定的事实就是“第三人作案”。

换句话说,“第三人作案”这一怀疑是有证据支持的合理怀疑,不是凭空猜测的。

即《起诉书》在指控被告人故意杀人时,对上述两个证据无法做出合理的解释,无法忽视这两个证据对指控事实唯一性的否定。

排除合理怀疑:刑事证明的新标准

排除合理怀疑:刑事证明的新标准

据的怀疑,实际上达到确信的程度。

”笔者认为,要准确适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就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和把握这一标准的含义:首先,排除合理怀疑重在排除“合理”的怀疑,强调怀疑的合理性。

所谓合理怀疑,是指一个普通的理性人凭借日常生活经验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明智而审慎地产生的怀疑。

英美国家往往从一般意义上进行解释,如英国将之界定为这样一种怀疑:“当你在日常生活中处理重要事务时,对你产生这种或那种影响的怀疑。

”国内有学者主张用“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以保证有罪裁判的正确性。

笔者认为,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并不是要排除所有的怀疑,而是强调所排除的怀疑的合理性,只要怀疑是合理的,自然都要排除,因此没有必要画蛇添足。

还有人认为,合理怀疑中的疑点是指那些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具有根本冲突的疑点或者重大疑点,如被害人身上的伤口与致害工具不相符、被告人口供与物证不能相互印证等;而那些一般疑点,如共犯就具体的犯罪时间表述不一致,不属于合理怀疑的范围。

笔者不赞成这种观点。

虽然说合理怀疑不能是吹毛求疵的怀疑,但在有些案件中,往往是无视那些不起眼的疑点而最终造成冤假错案。

其次,排除合理怀疑是要排除有正当理由的怀疑,而非任意妄想的怀疑。

合理怀疑要求怀疑者能够说出怀疑的理由,而不能毫无根据地推测或者幻想。

由于与人类事件相关的每件事情都存在一些可能或者想象的怀疑的可能性,因此,合理怀疑应当是法官或者陪审员根据理性对案内证据情况经过仔细思考后产生的怀疑。

第三,排除合理怀疑要求法官确信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

“排除合理怀疑”是一种带有浓厚主观色彩的表达,体现出普通法刑事证明标准认识论上的经验主义。

人们在解释合理怀疑时,往往与大陆法系国家“内心确信”的证明标准联系起来,将之定义为“一种道德上的确信”。

如英国刑法学者塞西尔·特纳就将合理怀疑定义为陪审员对控告事实缺乏道德上的确信,如果控方要证明被告人有罪,就必须将犯罪事实证明到道德上的确信程度。

排除合理怀疑的适用条件研究

排除合理怀疑的适用条件研究

排除合理怀疑的适用条件研究排除合理怀疑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排除对特定事件或对象存在怀疑的情况。

在法律、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中,排除合理怀疑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可以帮助减少不必要的疑虑和误解,使得我们能够更加准确地判断和决策。

对排除合理怀疑的适用条件进行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一、合理怀疑的概念与特点合理怀疑是指在面临某种情况或问题时,出于理性思考和对象事实所做出的怀疑态度。

合理怀疑是一种基于客观事实和逻辑推理的怀疑,它不是主观的、凭空的猜测,而是建立在对信息充分了解和深入思考的基础上。

在很多情况下,合理怀疑可以帮助我们避免盲目相信和轻信,提高我们对事件和事实的认知水平。

合理怀疑具有以下特点:1. 基于客观事实:合理怀疑是建立在对客观信息和事实的理性分析和判断之上的,其基本依据是对真实性和可信度的审慎评估。

2. 逻辑推理:合理怀疑是通过逻辑推理和分析对事实进行评估的过程,它包括对相关信息进行综合考量和分析,得出符合事实的结论。

3. 不排除真实可能性:合理怀疑并不意味着排除了事件或对象的真实可能性,而是通过怀疑来寻求更多的信息和证据,以更加准确地了解事实的真相。

4. 不带有偏见:合理怀疑是客观的、中立的,不受主观偏见和情绪影响的怀疑,它的目的是为了获取更准确、更全面的信息。

二、排除合理怀疑的适用条件在实际情况中,我们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和问题来决定是否排除合理怀疑。

以下是排除合理怀疑的适用条件的研究:1. 信息来源的可信度排除合理怀疑的第一个条件是信息来源的可信度。

我们需要对信息的来源进行仔细的评估和分析,包括信息的权威性、真实性和可靠性。

只有信息来源具有高度的可信度,我们才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相信该信息是真实可靠的。

2. 信息的独立性和多维度验证对于那些仅仅来自于单一信息源或者没有被多维度验证的信息,我们应该保持一定的怀疑态度。

只有在信息得到了多个独立信息源的验证和证实,我们才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对该信息产生信任。

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及其适用

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及其适用

徐文静 201300640094 法学一班张其山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及其适用问题摘要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首次将西方法中的“排除合理怀疑”明确规定于法律,将其作为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一种解释和界定,作为有罪判决的标准。

“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形成有其特定的价值基础和认识论基础,代表着立法规范重点的转移,即改变过去一味强调“客观”真实,开始着眼于主观判断过程,为法官提供更现实的引导。

关键词证明标准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正文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53条,增加规定了认定“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即认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三个条件:(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经排除合理怀疑。

引人注目的是,这里引入了英美的“排除合理怀疑”作为认定“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

全国人大法工委强调,使用“排除合理怀疑”的提法,并不是修改了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一、“排除合理怀疑”的含义“排除合理怀疑”的关键部分是“合理怀疑”,解释了“合理怀疑”实际上也已解决了什么是排除合理怀疑的问题。

所以,英美法系的法学界着重对“合理怀疑”进行讨论。

尽管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在英美法系国家已经有很长的历史,但对于“排除合理怀疑”或“合理怀疑”是否需要进行定义或解释等问题,英美法国家的理论界以及司法实务界一直存在不同的意见。

所以我们只简单的对其进行定义,即所谓排除合理怀疑,是指一个理智正常的人,以审慎的态度,进行认真分析判断后得出的结论。

如果对认定的事实能够“排除合理怀疑”,这种合情理性推断即可成立。

否则,会犯“推不出来”的逻辑错误。

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与无罪推定紧密相联。

依照无罪推定原则,任何人应当有权被推定无罪,除非经公正审判并被依法证实有罪。

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一项基本人权。

虽然“排除合理怀疑”含义中并没有无罪推定的直接表达,但它实际含有这样的观点:被告人不得被认定有罪,除非所有的合理怀疑已经被排除。

《2024年民事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适用研究》范文

《2024年民事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适用研究》范文

《民事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适用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的确定对于案件的审理结果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一种重要证明标准,其适用对于保障案件的公正、公平和正确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民事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适用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民事诉讼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民事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含义及特点民事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应当达到使法官对被告的待证事实产生确信,且这种确信应当排除一切合理的怀疑。

其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高度的可信性: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要求证据具有高度的可信性,使得法官对所证事实产生确信。

2. 严格的证明要求:相较于其他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对证据的要求更为严格。

3. 适用于特定案件: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主要适用于涉及重大权益、重要事实的案件。

三、民事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适用条件在民事诉讼中,适用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案件性质:适用于涉及重大权益、重要事实的案件。

2. 证据要求:原告提供的证据应当充分、确凿,且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3. 审判程序:在审判过程中,法官应当全面、客观地审查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四、民事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适用困境及挑战尽管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作用,但在实际适用过程中仍面临一些困境和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证据收集困难:在某些案件中,由于种种原因,原告难以收集到充分、确凿的证据。

2. 证据真实性认定难:在审判过程中,法官需要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认定,但有时难以判断证据的真实性。

3. 法律解释模糊:关于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法律解释存在模糊之处,导致法官在适用时存在困难。

五、完善民事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建议为了更好地适用民事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提出以下建议:1. 完善证据收集制度:建立健全的证据收集制度,为原告提供便利的证据收集途径。

刑事证明标准中的“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具体内容是什么

刑事证明标准中的“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具体内容是什么

刑事证明标准中的“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具体内容是什么刑事证明标准中的“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具体内容是什么carebillie12级分类:理工学科被浏览973次2013.06.26最好能有案例只有理论也可以越详细越好谢谢了ruben0546采纳率:51%10级2013.06.272004年11月19日凌晨2时许,本市某厂值班室的红外线报警器突然报警,保安人员进入厂办公楼,发现办公楼北侧一层的铝合金窗户被打开。

经逐层察看,发现三楼总经理办公室被撬,屋内物品被翻乱。

后保安人员在四楼楼顶发现犯罪嫌疑人杨某、戴某躲在角落,但两人身边没有赃物和作案工具。

经查找,在两名嫌疑人楼顶所处位置的下方发现散落的被盗现金和手机。

因该厂保安人员缺乏法制意识,未及时报案。

第二天早上民警接报案赶至现场时,被盗的办公室现场已被保安人员破坏,无法提取指纹、足迹,现场一把可疑的改锥也被保安人员触摸过,已经无法提取指纹;散落的赃物也被保安人员收集起来。

两名嫌疑人始终拒不承认其实施了盗窃行为。

在两名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盗窃罪的问题上,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本案没有直接证据,且两名犯罪嫌疑人拒不承认犯罪事实,但报警器响后保安在短时间内封锁了被盗办公楼,并在四楼发现犯罪嫌疑人,基本可以排除他人作案可能;同时, 在犯罪嫌疑人楼顶所在位置的楼下发现被盗物品,且在一二层之间的电线上发现一张纸币,可以证明被盗物品是从高处扔下的;两名嫌疑人供述互相矛盾,且其辩解与常理不符,可以证明其辩解是站不住脚的;本案证人证言相互一致,具有较高的可信度。

所以,本案的间接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证明两名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盗窃行为。

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缺乏证明犯罪事实的直接证据,两名犯罪嫌疑人始终拒不承认犯罪事实,并且缺乏相关的痕迹鉴定。

本案的间接证据只能证明发生了财物被盗的事实,并不能证明是两名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盗窃行为,犯罪事实与嫌疑人之间缺少关联性的证据。

排除合理怀疑的法律规定(3篇)

排除合理怀疑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法治社会中,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是核心价值。

合理怀疑原则作为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原则,旨在确保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本文将从排除合理怀疑的法律规定出发,探讨其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地位、适用范围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二、排除合理怀疑原则的内涵排除合理怀疑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具有犯罪事实,应当要求控方提供充分的证据,使法官或陪审团对犯罪事实的认定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这一原则的核心是“合理怀疑”,即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排除一切可能的合理怀疑,才能认定犯罪事实成立。

三、排除合理怀疑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地位1. 立法层面: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应当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

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这一规定体现了排除合理怀疑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地位。

2. 司法实践层面:在司法实践中,排除合理怀疑原则是法官审理案件的重要依据。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对证据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案件事实的认定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四、排除合理怀疑原则的适用范围排除合理怀疑原则适用于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包括:1. 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必须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使法官或陪审团对犯罪事实的认定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2. 审理阶段: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对证据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案件事实的认定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3. 执行阶段: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的判决,必须确保案件事实的认定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五、排除合理怀疑的法律规定1. 《刑事诉讼法》第53条: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应当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

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办理刑事案件,必须严格依法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重新认识“排除合理怀疑” - 中国法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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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2013年/11月/26日/第003版学术重新认识“排除合理怀疑”摒弃“法定证据”后的证据标准都是主观标准排除合理怀疑并不能使证明标准具有可操作性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敏远修改后刑诉法第53条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三个条件,第三个条件是“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对其中的“排除合理怀疑”应当如何理解,理论界和实务界均有需要思考的问题。

解析“排除合理怀疑”“排除合理怀疑”系源于英美法系的刑事证明标准,其中的“合理怀疑”是指一个普通的理性人凭借日常生活经验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明智而审慎地产生的怀疑。

具体而言,这意味着:第一,排除合理怀疑重在排除“合理”的怀疑,强调怀疑的合理性。

第二,排除合理怀疑是要排除有正当理由的怀疑,而非任意妄想的怀疑。

第三,排除合理怀疑要求法官确信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

第四,排除合理怀疑所达到的确信程度,并不要求达到绝对确定的程度,不要求百分之百地确定无疑。

然而,对于“排除合理怀疑”的含义,认识是存在分歧的。

其中,“普通的理性人”、“日常生活经验”、“明智而审慎的怀疑”、“有正当理由的怀疑”等等,究竟意味着什么,难以界定;而如何把握排除合理怀疑所达到的确信程度,则更加困难,因为,用否定的方式是难以准确表达证明标准所要求的明确含义的。

显然,“不要求百分之百地确定无疑”,并未从正面说明人们的确信应该达到的百分比。

由此,我们对“排除合理怀疑”是否是一个具有确定含义的证明标准,是否可以据此解决不同的人面对某个具体案件的证明时主观信念的分歧,有理由予以怀疑。

在我看来,“标准”应是明确而且无疑义的,“标准”设定的价值应在于可据此排除主观信念的分歧,据此,“排除合理怀疑”并不是一种标准,而只是关于刑事证明所要达到的主观信念程度的一种要求。

当然,从广义而论,“标准”的含义可以包括“要求”,只是这种解释与人们在刑事证明领域据此“标准”解决主观信念分歧的需要,并不一致。

“排除合理怀疑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

“排除合理怀疑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

“排除合理怀疑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是诉讼中判断各方证明活动成效的根据和标尺,它是证据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理清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对于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是诉讼中判断各方证明活动成效的根据和标尺,它是证据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要理清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首先要搞清什么是合理怀疑,有哪些种类的合理怀疑,然后才能结合类案的证明要求确定具体案件的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

“合理怀疑",是相对于“想象的怀疑"、“推测的怀疑"而言的,是指证明之确切程度不足以使理智正常且不带偏见的人在心理上排除的怀疑。

换言之,它是指理智正常且不带偏见的人在听取和了解证明的全部过程之后仍然持有的对证明效力的怀疑。

它不是一种纯粹心理上的怀疑,它同具体的案件及其背景具有某种相关性。

它不是一种绝对正确的怀疑,也不是一种显然没有可能性的怀疑。

它表示证明之确切性有怀疑的余地,但也不要求证明之确切必须达到没有发生错误的可能性。

如果要求证明之确切达到没有发生错误的可能性,那么几乎没有刑事起诉能够成功。

有的法学家说,合理怀疑是对客观的、具体的可能性的怀疑,而不是想象出来的怀疑。

有的法学家说,合理怀疑是那种能够使一个谨慎的人在做某件重要的事情之前产生迟疑的怀疑。

有趣的是,到目前为止,所有的有关“合理怀疑"的说法都有相当大的主观性,还没有哪一种对“合理怀疑"的定义或解释能够排除其他学者的合理怀疑。

这也不要紧,人们可以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增加其客观性,并把它变成一种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导向程序公正的诉讼原则。

在相关制度的设计上,必须充分考虑到它的主观性,使特定的人们形成主观一致。

陪审团制度的产生反映了人们对古老的非理性司法证明方式的怀疑和否定,也反映了人们对认识能力局限性和诉讼中证明能力的有限性的承认和补救。

排除合理怀疑原则实质上是一种对证明的过程和结论的主观一致性检验。

人民司法|刑事案件中排除合理怀疑及非法证据排除的运用

人民司法|刑事案件中排除合理怀疑及非法证据排除的运用

⼈民司法|刑事案件中排除合理怀疑及⾮法证据排除的运⽤⽂章来源于:知更鸟刑辩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标准(⼈民司法2016.02.035)【裁判要旨】案件是否排除合理怀疑,⾸先看指控犯罪的构成要件是否都有确定、合法的证据予以证实;其次要看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相互对抗的情况以及是否能将对抗解除;此外,还要看案件证据是否符合证明责任分配、⼝供补强及当⾯质诘等证据规则要求。

【案号】⼀审:(2013)渝五中法刑初字第00069号⼆审:(2014)渝⾼法刑终字第00175号排除合理怀疑及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民司法2016.02.020)【裁判要旨】对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认定应当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性,才能认定为证据确实、充分;对⽆法查实犯罪⾏为发⽣时间的,在适⽤新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时,应当基于有利于被告⼈的考虑坚持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同⼀犯罪⾏为,应遵守禁⽌重复评价原则,不可既作为⼊罪标准⼜作为法定刑升格标准予以双重评价。

【案号】⼀审:(2014)沪⼆中刑初字第16号⾮法证据审查、处理的标准及原则(⼈民司法2016.05.004)【裁判要旨】对以⾮法搜查收集的物证、事先可能威胁了被告⼈的审讯录⾳录像、指事问供及在多项书证中夹带伪证等隐秘性强、评判标准模糊的证据,如何审查及处断,⽬前鲜有论及。

笔者认为,应当遵循查明侦查机关取证的过程是否客观真实,审查中贯彻直接⾔词证据原则,最终以相当理由判断合法与否的标准及原则,认定前述证据为⾮法证据并坚决予以排除。

【案号】⼀审:(2010)穗中法刑⼀初字第20号⼆审:(2012)粤⾼法刑三终字第251号重⼀审:(2013)穗中法刑⼀重字第16号⼆审:(2014)粤⾼法刑⼀终字第351号⾮法证据应当排除重复供述(⼈民司法2016.05.014)【裁判要旨】⾮法证据是否应当排除重复供述,法律对此未作明确规定。

重复供述的可采性关键在于其与原始供述之间因果关系的紧密程度。

是否排除重复供述,核⼼在于⾮法取证⽅式是否影响了供述的任意性。

论“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中的“道德确定性” 排除合理怀疑原则

论“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中的“道德确定性” 排除合理怀疑原则

论“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中的“道德确定性” 排除合理怀疑原则一、“道德确定性”的本原内涵可以看出,在刑事审判中使用的“道德确定性”这一概念,是依照17世纪的认识论中所定立的概念来使用的,最初并不是法律上的一个特殊概念。

从在美国最早被当作模范的1850年Websters案件判决中法官关于“排除合理怀疑”的说明和加利福尼亚州刑法第1096条中我们可以看到“道德确定性”的本原内涵。

Websters案件判决中法官是这样说明:“合理的适当的进行评价这就足够了,情况证据有必要从道德确定性的程度上排除所有的其他的假说。

如果是谋杀事件,必须排除是不是自杀或是他杀这样的假说。

这个事情必须排除合理的怀疑来加以证明。

那么,什么是合理的怀疑呢?虽然这个词语是经常使用并且很容易理解的,但却是很难定义的。

这个并不单单是可能的怀疑。

其原因在于,关于人类的事件和基于道德证明的事件全部都是夹杂着某种可能的怀疑和虚构的怀疑的。

它指的是这样的事件的性质:在全面的比较和考虑了全部的证据之后,在陪审员的头脑中会出现这么一个状态:无法在道德确定性的程度上感到告发是真实的。

立证责任在公诉方。

从证据中独立出来的,法律所容许的推定全部都是对被冤枉的人有利的。

因此,任何人在其被证明有罪之前都被推定为是无罪的。

根据这样的立证还存在着合理的怀疑的情况下,被告人有通过无罪这一形式来获得这个利益的权利。

这是因为在被告发的事实中,证明它就是真相的可能性还不充分,即使它是从概率理论衍生出来的强有力的东西也是如此。

但是,证据的概念就是事实或真相必须证明到可能的确定性和道德的确定性。

也就是说,让基于诚实和理性行动的人的悟性得到理解,让指示、理性和判断得到满足的确定性。

我们必须把这个理解成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

其原因在于,大部分根据道德自然考虑制定的法律有上述要求,如果要求绝对的确定性,就必须完全排除情况证据。

”在加利福尼亚州,至今还是沿袭着这个说明。

加利福尼亚州刑法第1096条作出了如下的规定:“被刑事公诉的被告人在被证明有罪之前都是推定为无罪,在关于被告是否有罪这一问题上还存在合理怀疑的情况下,断定被告人无罪。

浅析刑事诉讼排除合理怀疑的理解与适用

浅析刑事诉讼排除合理怀疑的理解与适用

浅析刑事诉讼排除合理怀疑的理解与适用钟琦鸣国防大学政治学院西安校区,陕西西安,710068摘要:《刑事诉讼法》规定,认定被告人有罪,需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即据以定罪的事实都有证据印证,并让法官形成内心确信。

犯罪事实是否清楚,必须依赖于“证据确实充分”。

所谓“证据确实”是指证据要真实可靠,如实地反映案件的事实真相,这是对证据质的要求;所谓“证据充分”是指对证据在量上的要求,就具体案件而言,是指必须足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并得出排他的唯一的结论。

关键词:刑事诉讼,合理怀疑,理解排除合理怀疑作为该证明标准的一个重要条件,是指“办案人员在每一证据均查证属实的基础上,经过对证据的综合审查,运用法律知识和逻辑经验进行推理、判断,对认定的案件事实达到排除合理性的程度。

”这一条件是法定条件当中含义深刻、难以理解、不好把握的一项标准。

因为它不仅有客观问题,还有主观认识问题;不仅有实践经验问题,还有理性归纳、逻辑判断问题;不仅有认识论的问题,还有价值论方面的问题,更有警察、检察官和法官的道德、理念和自由裁量权的问题。

因此,所谓“排除合理怀疑”,仍然很难找到具体的标准,它绝非一个数量标准,不是1加1等于2的问题,要通过准确理解对其在刑事审判中正确适用。

一、排除合理怀疑的理解“证据确实、充分”的客观化要求是案件事实为“真”的必要非充分条件,不是裁判者判断终结后形成的信念状态,也不涉及裁判者裁判有罪和无罪的行为动机。

对“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持否定态度的人认为,其为裁判者主观擅断和恣意妄断打开了方便之门。

事实上,无论我们在刑事证明标准的客观化要求上如何努力,都逃不开裁判者在认定案件事实终结后形成的对案件事实真伪判断的主观信念问题。

所谓“证据确实充分”,也是裁判者确信证据命题是真实的和证据的量充分的。

不存在与信念无任何关系的真理与真实,离开信念的确定去寻求超越的真理,是完全不可能的。

“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引入有助于回归刑事证明标准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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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如何“排除合理怀疑”司法实践中不得不用“排除合理怀疑”去进行证据排除,那么在实践会引发怎样的一连串问题?值得探究。

下面从几个方面进行简要分析。

一、程序方面——对“合理怀疑”的争议焦点美国最高法院表示,宪法不明确表示初审法院是否必须确定“合理的怀疑”标准。

在实践中,法院宣布,“合理怀疑”是不言自明,但其存在进一步解释的困难,甚至可能无法进一步界定。

这种特点导致联邦和州法院对“合理怀疑”采取各种不同的做法:有些上诉法院阻止使用定义;一些赞成定义;还有一些趋向由原审法院自由裁量。

而权威观点倾向于使用定义的做法。

可见,对“合理怀疑”的争议焦点在于:法院是否应当向陪审团指示“合理怀疑”的内容。

1.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应当被信任法官是否应当向陪审团说明其证明标准为“排除合理怀疑”,在过去法官和陪审团之间,法官和检察官之间一直意见不一。

有法官指出,实践中,陪审团必须始终面临是否适用“排除合理怀疑”这一标准去确定有罪或无罪,但是法院不是必然应对陪审?团界定合理怀疑的,并称宪法并没有明示也不强迫法院对陪审团进行证据标准的指示。

一些州和联邦法院认为,虽然审判法庭给一个准确的指令去定义术语不是常见的错误,但实质上不需要甚至应该去避免由陪审团对合理怀疑做出指示,且只有一个固定不变的定义往往会混淆陪审团原本持有的判断。

美国法律工作小组在一本法律注释的权威性著作——《美国法律精解》(第二版)[1]而不是律师的职责,既然如此就意味着法院可以适当否认辩护律师向陪审团解释什么是“合理的怀疑”的机会。

还有一些法院强调,律师不应该被允许对“合理的怀疑”下定义,同时也承认,检察官在疑难案件的争论中自行对“合理怀疑”下定义是不当的。

针对这种说法,一些州的检察官代表明确指出,合理怀疑的定义标准并不要求完美。

“合理怀疑”不是如此司空见惯,尽管一般法官都受过正规的法律培训,他们也往往会错误地描述“合理怀疑标准”。

在20世纪一个真实的案件中,辩护人goddard[2]理怀疑的公式”的控诉理由,似乎已经偶然制造了一个意料不到的影响:向陪审团解释这句话的含义蒙混过关。

其实有一个简单的解决办法,就是依靠陪审团的常识去判断,而避免其他任何人对它进行解释。

和巴顿法官[3]识的其他学者、法官一再强调,法官应当向陪审团说明其证明标准为“排除合理怀疑”。

一是控方始终负有证明责任;二是定罪前必须确信(注意不是“确定”)被告人有罪;三是在可以预见的范围内,“排除合理怀疑”是司法人员认为的几乎为最高的一种证明标准。

特别是当其中唯一的证据是间接的,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必须排除每一个合理的假设或除有罪外的推断。

消除所有可能的怀疑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必要的。

没有必要为了说明一个无辜的可能性和合理怀疑的有罪判决之间存在的区别,而去申辩被告可能是无辜的。

这些证据即使不充分证明无罪的可能性,它也可能作为合理怀疑那一类别的证据仍留在陪审员的头脑里,进而影响断案审查。

对于那些仍然定义术语的法院,对于前面提到的观点,上诉法院对审判法院享有自由裁量权是持鼓励态度的。

最高法院已明确表示,原审法院一定要小心,它使用的是什么定义。

其中一个上诉法院是这样解释的:它在已经“确认指示陪审团并已离开法院审判的核心作用的情况下,主审法官之间可用自身能接受的表达去选择对案件公正审判有利的因素。

”2.避免司法机关承担违宪索赔的风险支持指示“合理怀疑”适当内容的另一重要原因是使司法机关避免违宪索赔[4]控诉政府时,会想办法举证:审判法庭的一个不附带定义“合理怀疑”的指令,或者脱离明示“合理怀疑”标准的判决,这样的行为已经到了违宪的程度。

该被告一般会力图证明提供一个确定的合理怀疑内容是有助于陪审团审判的。

被告为了达到索赔目的或其他的司法救济,必须举证自己承受了很大的负担或损失,证明由于法官没有指示陪审团已经导致应有公正审判的丧失。

另一方面,被告必须满足多方面“合理可能性”的证明要求,好让陪审团理解不加指令、放任证据不足的定罪,没有达到对证明“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的满足。

对此,最高法院在评估陪审团受到的指示时,将着重澄清陪审团违反基本法律原则不一定构成违宪。

例如,最高法院认为无罪推定是“不言自明的基石”,其执法的基本原理在于刑法。

事实上,不要求审判法庭告知陪审团每一个存在无罪推定的具体内容,更不用阐述各个具体内容的含义,只需要向陪审团指示适当内容即可。

3.解决“合理怀疑”争议的办法尽管“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没有在宪法中明文规定,但这个标准实质是每一个刑事审判的核心。

美国最高法院发现,由于诉讼程序过程中要保证对第十四修正案的遵守。

因此,法院认为,宪法的这个规定实质表明法院指示是要对刑事陪审团负责的,即这样的指示应当作为义务被法官遵守。

由于法院近几年有一定数目的裁决被申请驳回,宪法上“对陪审团收到‘合理怀疑指令’的要求去定罪”的规定存在瑕疵,在这种情况下确定“合理怀疑”的适当内容,无疑已成特别重要的环节。

对定义或讨论“合理怀疑”引起控辩双方的争论,法院往往这样解决:(1)法院明确指示陪审团,让陪审团利用该证明标准,用事实衡量他们须研究的案件事实;(2)主审法官立即纠正检察官,并告诉陪审团,法庭将确定“合理怀疑”的内容;(3)检察官明确表明,将由法官确定“合理怀疑”标准的定义,然后法院指示陪审团按这样的标准进行审判。

二、实体内容方面——如何排除合理怀疑为了对合理怀疑如何排除有更深入的了解。

下面举案例加以说明。

1. 对哪些证据的怀疑属于“合理的”?[5]1995年,美国一些律师团体和法律部门组织了一场世纪大论战,记载于《美国法律精解》并轰动一时,内容是对1963年发生的肯尼迪总统遇刺身亡一案的重新讨论。

我们可以从中拿出一些具体例子说明“对什么证据的怀疑是合理的”。

其中提到一个谜团:“3分钟的0.9英里”。

关于这一谜团的有关证据如下:1.1963年11月22日的1点06分,警员t在达拉斯市的tenth and patten大街被射伤。

2.oswald被逮捕时缴获了他身上一把(0.38直径)来福枪。

其型号和被枪击的警员t身上的枪伤型号是一样的。

3. 证人指出在1963年11月22日中午大概1点钟(或是再往后稍晚一点的时间),看见被告在其租房附近的北贝克利大街1026号逗留。

并在两三分钟后发现被告离开了。

4.案发时,警员t被枪射伤的位置距离被告所在的“北贝克利大街1026号”有0.9英里。

指控指向被告奥斯瓦德有枪伤警员t的罪名。

我们分析其是否能运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按照以下思路进行:首先,这个“怀疑”是什么性质的怀疑?是不是一个足以让一个普通人指向被告有罪的实质疑虑。

从作案工具上讲,被告的藏枪与证据2所说的工具是吻合的。

然后,达到了“道德上的确信有罪”。

其次,结果部分的处理,即应予以排除,即撤销指控,作无罪判决。

2.对哪些证据的怀疑不属于“合理”的?[6]以1992年美国sullivan诉路易斯安那州的案件为例。

sullivan被指控谋杀了酒吧老板a。

有以下证据:1. 酒吧服务员b作证看见被告用手枪放在a的头部,过了不久她看见a倒地身亡。

2. 后来警方在被告女友的公寓发现其在谋杀时所穿的带血外套夹克和匹配型号的手枪一把。

这里的“怀疑”指因为缺乏看见被告杀人的行为,只看到预备动作不能直接指向其犯杀人罪。

此“怀疑”不是“合理怀疑”,因为它缺乏“合理怀疑”的成立要件之二:主要证据认定不充分。

证据1与证据2形成的证据链条表明证据充分,事实认定清楚明白。

所以不属于“合理”怀疑。

结果是不予以排除。

上诉法院驳回了原审被告的上诉请求,维持其杀人罪判决。

注释:[1]美国法律注释第二版(american jurisprudence, second edition ),为百科全书一类。

由美国的法律工作小组完成编制。

该小组成员包括美国法学博士和各州代表的法官;laura hunter dietz, j.d.; romualdo p. eclavea, j.d.; alan j. jacobs, j.d.; jack k. levin, j.d.; lucas martin, j.d.; jeffrey j. shampo, j.d.; eric c. surette, j.d.; and eleanor l. grossman, j.d.; glenda k. harnad, j.d.; anne e. melley, j.d.; and mary babb morris, j.d., of the staff of the national legal research group, inc.[2]在1952年的“萨默斯”案件中,戈达德勋爵进一步阐述了自己的主张。

他说:“陪审团应被告知,他们的职责是审查证据,并在证据说服了他们从而使他们确信有罪判决是恰当的。

这一表述方法比使用排除合理怀疑更好。

我希望将来这一表述方法得到认同。

[3]巴顿(barton j),澳大利亚刑事案件---glanville williams, criminal law 873 (2d ed. 1961)的主审法官。

在此案件中曾经说道,“如果一个人试图精确定义没有经陪审团解释,而在实践中作为易于理解的一个通用术语,他就如同踏上了危险的海面。

然而,一些具体解释的模式似乎是无可非议的。

这可能在生动地告诉陪审团,也在告诉法官,一个合理的怀疑是一个可以被适用的合理的理由。

”[4]1995 harvard law review association, 1955 reasonable doubt :an argument against definition, harvard lawreview,june,1995.[5]《美国法律精解》:transcript of “the trial of the century: america vs lee harvey oswald”,american law report,american jurisprudence,56 am. jur. trials 1(1ed.1995).[6]《美国上诉法院案例报告集》:sullivan v. louisiana,1992 wl 532912 (u.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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