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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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如何“排除合理怀疑”

司法实践中不得不用“排除合理怀疑”去进行证据排除,那么在实践会引发怎样的一连串问题?值得探究。下面从几个方面进行简要分析。

一、程序方面——对“合理怀疑”的争议焦点

美国最高法院表示,宪法不明确表示初审法院是否必须确定“合理的怀疑”标准。在实践中,法院宣布,“合理怀疑”是不言自明,但其存在进一步解释的困难,甚至可能无法进一步界定。这种特点导致联邦和州法院对“合理怀疑”采取各种不同的做法:有些上诉法院阻止使用定义;一些赞成定义;还有一些趋向由原审法院自由裁量。而权威观点倾向于使用定义的做法。可见,对“合理怀疑”的争议焦点在于:法院是否应当向陪审团指示“合理怀疑”的内容。

1.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应当被信任

法官是否应当向陪审团说明其证明标准为“排除合理怀疑”,在过去法官和陪审团之间,法官和检察官之间一直意见不一。有法官指出,实践中,陪审团必须始终面临是否适用“排除合理怀疑”这一标准去确定有罪或无罪,但是法院不是必然应对陪审?团界定合理怀疑的,并称宪法并没有明示也不强迫法院对陪审团进行证据标准的指示。一些州和联邦法院认为,虽然审判法庭给一个准确的指令去定义术语不是常见的错误,但实质上不需要甚至应该去避免由陪审团对合理怀疑做出指示,且只有一个固定不变的定义往往会

混淆陪审团原本持有的判断。

美国法律工作小组在一本法律注释的权威性著作——《美国法律精解》(第二版)[1]

而不是律师的职责,既然如此就意味着法院可以适当否认辩护律师向陪审团解释什么是“合理的怀疑”的机会。还有一些法院强调,律师不应该被允许对“合理的怀疑”下定义,同时也承认,检察官在疑难案件的争论中自行对“合理怀疑”下定义是不当的。针对这种说法,一些州的检察官代表明确指出,合理怀疑的定义标准并不要求完美。“合理怀疑”不是如此司空见惯,尽管一般法官都受过正规的法律培训,他们也往往会错误地描述“合理怀疑标准”。在20世纪一个真实的案件中,辩护人goddard[2]

理怀疑的公式”的控诉理由,似乎已经偶然制造了一个意料不到的影响:向陪审团解释这句话的含义蒙混过关。其实有一个简单的解决办法,就是依靠陪审团的常识去判断,而避免其他任何人对它进行解释。和巴顿法官[3]

识的其他学者、法官一再强调,法官应当向陪审团说明其证明标准为“排除合理怀疑”。

一是控方始终负有证明责任;

二是定罪前必须确信(注意不是“确定”)被告人有罪;

三是在可以预见的范围内,“排除合理怀疑”是司法人员认为的几乎为最高的一种证明标准。

特别是当其中唯一的证据是间接的,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必须排除每一个合理的假设或除有罪外的推断。消除所有可能的怀疑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必要的。没有必要为了说明一个无辜的可能性和合理怀疑的有罪判决之间存在的区别,而去申辩被告可能是无辜的。这些证据即使不充分证明无罪的可能性,它也可能作为合理怀疑那一类别的证据仍留在陪审员的头脑里,进而影响断案审查。对于那些仍然定义术语的法院,对于前面提到的观点,上诉法院对审判法院享有自由裁量权是持鼓励态度的。最高法院已明确表示,原审法院一定要小心,它使用的是什么定义。其中一个上诉法院是这样解释的:它在已经“确认指示陪审团并已离开法院审判的核心作用的情况下,主审法官之间可用自身能接受的表达去选择对案件公正审判有利的因素。”

2.避免司法机关承担违宪索赔的风险

支持指示“合理怀疑”适当内容的另一重要原因是使司法机关避免违宪索赔[4]控诉政府时,会想办法举证:审判法庭的一个不附带定义“合理怀疑”的指令,或者脱离明示“合理怀疑”标准的判决,这样的行为已经到了违宪的程度。该被告一般会力图证明提供一个确定的合理怀疑内容是有助于陪审团审判的。被告为了达到索赔目的或其他的司法救济,必须举证自己承受了很大的负担或损失,证明由于法官没有指示陪审团已经导致应有公正审判的丧失。另一方面,被告必须满足多方面“合

理可能性”的证明要求,好让陪审团理解不加指令、放任证据不足的定罪,没有达到对证明“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的满足。对此,最高法院在评估陪审团受到的指示时,将着重澄清陪审团违反基本法律原则不一定构成违宪。例如,最高法院认为无罪推定是“不言自明的基石”,其执法的基本原理在于刑法。事实上,不要求审判法庭告知陪审团每一个存在无罪推定的具体内容,更不用阐述各个具体内容的含义,只需要向陪审团指示适当内容即可。

3.解决“合理怀疑”争议的办法

尽管“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没有在宪法中明文规定,但这个标准实质是每一个刑事审判的核心。美国最高法院发现,由于诉讼程序过程中要保证对第十四修正案的遵守。因此,法院认为,宪法的这个规定实质表明法院指示是要对刑事陪审团负责的,即这样的指示应当作为义务被法官遵守。由于法院近几年有一定数目的裁决被申请驳回,宪法上“对陪审团收到‘合理怀疑指令’的要求去定罪”的规定存在瑕疵,在这种情况下确定“合理怀疑”的适当内容,无疑已成特别重要的环节。对定义或讨论“合理怀疑”引起控辩双方的争论,法院往往这样解决:

(1)法院明确指示陪审团,让陪审团利用该证明标准,用事实衡量他们须研究的案件事实;

(2)主审法官立即纠正检察官,并告诉陪审团,法庭将确定“合理怀疑”的内容;

(3)检察官明确表明,将由法官确定“合理怀疑”标准的定义,然后法院指示陪审团按这样的标准进行审判。

二、实体内容方面——如何排除合理怀疑

为了对合理怀疑如何排除有更深入的了解。下面举案例加以说明。

1. 对哪些证据的怀疑属于“合理的”?[5]

1995年,美国一些律师团体和法律部门组织了一场世纪大论战,记载于《美国法律精解》并轰动一时,内容是对1963年发生的肯尼迪总统遇刺身亡一案的重新讨论。我们可以从中拿出一些具体例子说明“对什么证据的怀疑是合理的”。

其中提到一个谜团:“3分钟的0.9英里”。关于这一谜团的有关证据如下:

1.1963年11月22日的1点06分,警员t在达拉斯市的tenth and patten大街被射伤。

2.oswald被逮捕时缴获了他身上一把(0.38直径)来福枪。其型号和被枪击的警员t身上的枪伤型号是一样的。

3. 证人指出在1963年11月22日中午大概1点钟(或是再往后稍晚一点的时间),看见被告在其租房附近的北贝克利大街1026号逗留。

并在两三分钟后发现被告离开了。

4.案发时,警员t被枪射伤的位置距离被告所在的“北贝克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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