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刑事证据新标准_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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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合理怀疑”的原因

排除“合理怀疑”的原因

试论排除“合理怀疑”的原因司法人员针对任何一个疑难案件都不可避免地面临一个问题:如何对犯罪嫌疑人有罪与否进行最大精确程度地证明的问题。

这是司法人员执业的基本要求,也是一个法治社会进程中必须面临的司法实践问题。

现代社会信息交换的快速多变性,科学技术的日益更新和媒体力量的强大……这些都为司法人员调查取证提供了方便;另一方面,上述的条件从犯罪嫌疑人角度说,也为其犯罪手法的复杂多样提供了便利,这就带来另一个问题即司法人员对“罪与非罪”的判断难度大大提高。

特别是当唯一有用的证据是间接证据时,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必须排除每一个合理的假设或除有罪外的推断,如何判断就成为了一项不可逆转的挑战。

一、程序正义的最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无疑是维护程序正义的最低标准。

它的法律价值取向决定了它的有效行使必须在一个程序公正的法制环境下进行。

程序公正和实体正义并不截然分离。

如果一个程序不能将大量有罪的人定罪处罚,或者它不能使原本应当受保护的无辜者受到应有的保障,那么它的公正性将受到质疑。

可见,判决结果的正确性始终是衡量程序公正与否的重大影响因素,所以“排除合理怀疑”就是在减错判和误判的目标下保护了每一位公民的正当权益。

同时,程序正义重视和完善诉讼程序有不可忽略的历史性作用。

对诉讼程序体现的程序公正标准予以规定的细化,也体现了现代法治彰显公正、公平、公开的基本原则,也为我们评价实在的法律程序提供了标准。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就是一场改革,它对“排除合理怀疑”,“被告享有沉默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的增加无疑是对程序正义理论的实践性回应,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程序正义理论的基本内容。

二、保障人权的必备要素在英美法系国家,审判过程是一个归纳法的运用过程。

控方负责指控被告人有罪的种种证据,被告人及其律师可以提出反驳证据。

这一过程是法官对各种证据梳理、归纳的过程,若法官认为据已掌握的证据,被告人无罪的合理怀疑被排除,那么就判决被告有罪。

“排除合理怀疑”与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完善

“排除合理怀疑”与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完善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and Improvement of the Standard of Proof in China's Criminal
Procedure.
作者: 杨宇冠 孙军
作者机构: 不详
出版物刊名: 证据科学
页码: 645-656页
年卷期: 2011年 第6期
主题词: 刑事诉讼 排除合理怀疑 证明标准 我国证明标准的完善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16条引入了“排除合理怀疑”的
表述。

意味着“排除合理怀疑”很可能会成为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一部分。

本文梳理了英
美法系国家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起源与发展,分析了排除合理怀疑的基本特征与内在要求,并
结合我国司法实际探讨了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引入与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完善等重要问题。

浅议“排除合理怀疑”对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借鉴意义

浅议“排除合理怀疑”对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借鉴意义

程度 方能 成立 , 意思 是 , 证明 的事 实 必须通 过它 们 的证 明力 使 铍 罪 行成 立。 “ 排 除合理 怀 疑 ’ 证明 , ”‘ 的 并不排 除轻 微 可能 的或 苦
想 象的怀 疑 , 是排 除每 一个 合理 的假 没, 非这 种假 设已经 有 而 除 和确 信的证 明, 为理性 的 人的陪审 团成 员在根 据 有关指控 犯 稚 作 作 出其 他合 理的推 论 。 时至 今 日, ” 备国 对于“ 除 合理怀疑 ” 定 排 的 义仍 没有 一 统 一的标 准 。 但其现 有 的理 论 成果 在一 定程 度 上 个 向我们 展示 了极其 重要 的 内容, 对我 国的 司法理 论和实 践还 是 这 有着 不容忽 视 的借 鉴价 值 。 二、 排 除合 理怀 疑 ” “ 是我 国可 以 参考 的证 明标 准
所 { 除合理怀 疑 ” 1 的证 明标 我 国刑 事诉讼 证 明标准 是“ 件事 实清 楚, 案 证据 确实 、 充分 ” 。 标 准 , 以我 国在 刑事诉 讼审判 中适用 “ } 要注 意 以下几 点 : 这一证 明标准 是 以客观性 为认 识基 础 , 重强调 案 件的客 观事 实 准 时 , 着 性, 对案 件 的认定 要 以是 否达 到客 观事 实 为标准 , 它反 映 丁 长期 第一 ,排 除 合理怀疑 ” “ 是在 审判 阶段做 出有 判决 时应 当达 以来我 国在诉讼 理 论 中证 明标 准 是 以客观 性 为主 要特 征 的。英 到 的标 准 , 定 标准 : 果在 公诉方 不 能“ 除 合理 怀疑 ” 证 如 排 地 美 法 系通用 的 “ 除 合理怀 疑 ” 准 是注 重证 明标 准 【 的 客 观 排 标 f J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s e A d S ce y

“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中的“合理的怀疑”

“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中的“合理的怀疑”

“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中的“合理的怀疑”英美法系国家强调“道德确定性”的主要目的是表示在刑事审判中不能要求“绝对的确定性”和“数学的确定性”。

这一点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是在实际的评议的场合中,往往成为具体的问题的是,当事者所提示的疑问和各个陪审员所提示的疑问是否是“合理的怀疑”。

从司法实践看,对于“合理的怀疑”的说明,用了各种各样的词语,大致的可以分成以下三种:(1)量化的表示怀疑的“程度”(如“充分的怀疑”、“现实的怀疑”、“现实的可能性”、“重大的怀疑”等等);(2)表示能否可以说明的标准(如“有理由的怀疑”等等);(3)用比喻的表现来表示(经常使用的是“合理的人类在作出对自身来说是重要的决断的时候,犹豫是否该采取行动的这样的怀疑”)。

但是,因为第3项并不是围绕着“合理的怀疑”这一概念本身而展开的,所以在这里,只讨论前面两项。

一、表示怀疑的“程度”的表现经常引起争论的词语就是“充分的怀疑”。

这个词语在前述的cage案件判决中,已经被联邦最高法院批判了。

即使在之前的taylor案件中,也暗示了这个词语所带有的危险性。

在此taylor案件中,是这样说的:“在本案中,作为问题的是没有关于无罪推定原则的说明,控方主张,因为进行了排除合理性怀疑的证明的说明,所以就没有必要进行无罪推定原则的说明。

”对此联邦最高法院指出,即使有证明标准的说明,抱有特殊意义的无罪推定原则的说明也是有必要的,再加上在本案件的说明中,合理的怀疑的说明使用了“充分的怀疑,现实的怀疑”这样的词语,所以批判这个词语从一开始就会招来混乱。

另一方面,在同是争论“充分的怀疑”这一词语的victor案件判决中,判断为陪审不可能误解综合评价的结果。

也就是说,“充分”这一词,具有不是想象的东西的意义和相当具体的意义,如果理解成后者的意义的话,就有违反宪法的可能性,因为该说明指出:“合理的怀疑要跟单单是可能性,单单是从想象的、虚构的推测中所产生的怀疑区分开来”,所以就只能理解成前者的意义。

排除合理怀疑

排除合理怀疑

排除合理怀疑排除合理怀疑作为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起源、发展于英、美,且为其他国家和国际公约所吸收和确认.排除合理怀疑的涵义在西方国家存在争议,是否适用于死刑案件更面临质疑与挑战.排除合理怀疑为我国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典所规定,具有突破性意义,但这只是对原有证明标准的补充完善;其统一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我国对排除合理怀疑的理解不能简单套用西方国家的主流解释,而应努力实现认定案件事实符合客观真相的要求,对案件的主要事实的证明达到确定性的程度.为保障排除合理怀疑的有效运用,还应当坚持以审判为中心,探索贯彻直接言词原则。

一、我国“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对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而言,“排除合理怀疑”并非陌生事物,但对其在立法中的出现,却有着不同的认识。

有学者认为立法中的“排除合理怀疑”是对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要求,是关于证明标准的新解释。

也有观点认为“排除合理怀疑”与“证据确实、充分”之间存在一定区别,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排除了合理怀疑也不必然代表证明的确实、充分,即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可能低于证据确实、充分。

有鉴于此,立法部门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说明:“证据确实、充分”具有较强的客观性,但司法实践中,这一标准是否达到,还是要通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的主观判断,以达到主客观相统一。

只有对案件已经不存在合理的怀疑,形成内心确信,才能认定案件“证据确实、充分”这里适用的“排除合理怀疑”进一步明确了“证据确实、充分”,便于律师实务中把握。

二、排除合理怀疑的理解立法机关指出,“排除合理怀疑”是指“对于事实的认定,已没有符合常理的、有根据的怀疑,实际上达到确信的程度”。

我国传统证据理论一般从逻辑学的角度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解释为“唯一性"“排他性",而“排除合理怀疑”的实质也是要求事实裁判者确信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存在且为被告人所实施;对案件事实的存在达到了没有合理怀疑的程度,即表明依据案件证据材料得不出其他结论,因此可以形成确信。

对“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逻辑分析

对“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逻辑分析

括: ( 1 ) 被指控犯罪行为构成要件 的事实 ; ( 2 ) 与犯
基 金项 目: 中国人 民公 安大学基本科研业务 费项 目《 对刑事诉讼 法修 正案草案 中证 据开 示制度 的研 究》 ( 项 目类 别 : 学 科建设
与研究 生创新项 目, 项 目编号 : Y X1 1 0 0 9) 的阶段性成果 。
有一 种 “ 道 德 上 的确 定 性 ” 。这 实 际 上 是 一 个 非 常
权威 的法律词典《 布莱克法律词典》 解释为 : 所谓排
除合理怀疑, “ 是指全面的证 实、 完全 的确信或者一 种 道德 上 的确 定性 ; 这 一词 汇 与清 楚 、 准确 、 无 可 置
疑这 些词 相 当 。在 刑 事 案 件 中 , 被 告 人 的罪 行 必 须 被 证 明到 排除 合理 怀 疑 的程 度 方 能 成 立 , 意 思 是 被 证 明的事 实必 须通 过 它们 的证 明力 使罪 行成 立 。排 除合 理怀 疑 的证 明 , 并 不 排 除轻 微 可 能 的或 者 想 象 的怀 疑 , 而 是排 除 每一个 合 理 的假设 , 除非这 种假 设
种 可能 在本 案 中没有 得 到排 除 。
中院将 此 案发 回重 审 , 后 来 经 办 案 人 员进 一 步 调查 , 在 失火 当时 , 张某正下班返家, 见 路 边 宿舍 起 火, 立 即 向办 公 室 报 告 , 要 求 通 过 广 播 通 知 大 家 救 火, 因广播 员不 在 , 张某 与在 场 的副政 委一 起 赶赴 失 火 现场 。当时 , 在场 的副厂 长等 人喊 叫快 拿灭 火器 , 张 某 随 即跑 到 工人 高 某 家 属 宿 舍 内 , 拎 起 放 在墙 角 的一 只灭火 器 就跑 到失 火现 场 。高某 在灭 火 器筒 内 盛 放 汽油 , 是准 备煮 饭 用 的 , 此事 从未 告知 他 人 。工 人 郭某 曾反 映 他知 道 灭 火 器 内放 的是 汽 油 , 并将 此 事 告 知过 张某 。但 在 查 证 时 , 对 于 灭 火 器 内有 否 盛

论“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之确立及实践

论“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之确立及实践

2021年5月ay 2021《齐齐哈#$学学&》('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Qiqihar University^ Phi& Soc Sci )论“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之确立及实践王金良(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青岛266237 )摘要:“排除合理怀疑"这一证明标准伴随着陪审团制度的发展而逐步确立,同时受到宗教道德神学、近代哲学认识论以及庭审模式变革等众多因素的影响。

尽管该证明标准在普通法系国家已经有很长的历史,但对其 是否应进行解释以及如何解释一直存有争论。

我国于2012年将该标准写入刑事诉讼法,为了保证其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正确适用,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应采取提供指导案例、提升法官职业素质、 提高证人的出庭率等措施,以保证“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在我国行稳致远。

关键词: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确立;适用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638( 2021 )05-0098-04On the Establishment and Practice of the Standard of "Beyond Reasonable Doubt"WANG Jin-liang(School of Law , Shandong University , Qingdao Shandong 266237, China )Abstract : The standard of proof "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 was gradually established along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jury sys-te , hich as influenced by any factors such as religious oral theology odern philosophical episte ology , and the refor of trialode. lthough the standard of proof has a long history in co on la countries , there are al ays debates on hether and ho to inter ­pret it. In 2012, this standard as ritten into the ri inal Procedure La in hina. In order to ensure its correct application in hina 鸳s crmiinal judicial practice , avoid the occurrence of miscarriages of justice , and miprove the judicial credibility ,藻 should publishguiding cases , improve the professional quality of judges , improve the attendance rate of witnesses and other measures to ensure that the standard of proof "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 ill be stable and sustainable in our country.Key words :exclude reasonable doubt;establishment of the standard ;applicable随着我国严格司法的法治国家建设进程,“排除合理怀 疑”这一证明标准伴随着陪审团制度的发展而逐步确立,于 2012年增添进刑事诉讼法”回溯之确立的历史,尤其是其产生的依据和背景十分必要,法律移植尤其如此”如果不了 解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和背景,置制度设计之初的目的不顾,仅吸收表面之光鲜,效果往往不尽人意” 11以保证其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正确适用,真正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 明标准落到实处”一、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确立有学者认为,排除合理怀疑的说法起源于1700年,而且 一开始仅适用于刑事诉讼中的死刑案件121;也有学者称早在 1770年“波士顿大屠杀”的审判中就使用了“排除合理怀疑” 一词”31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都是在受到了不同时期思想和制度影响后,并经过漫长的司法过程逐渐演变而成”(一)宗教道德神学的影响在陪审制确立之前,对于没有人愿意承担宣誓后的裁判 责任,没有人愿意站出来指控,没有人愿意站出来作证,也没有人愿意作出供述的案件,即采用“神判法””神明裁判中 最为重要的是,它能让人类免于承担审判的道德责任”神明 裁判试探上帝迈出了判决被告有罪这一令人惊颤的步伐,从而使得人类幸免战战兢兢裁判同类的义务J 41这种裁判模式 的出现避免了人类审判同类现象的出现。

如何正确理解新刑诉法中的排除合理怀疑

如何正确理解新刑诉法中的排除合理怀疑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2年第3期 NO.3,2012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JO UR NA L OF YU N NA NI N ST I TU T E OFS O CI A L I S M 118如何正确理解新刑诉法中的“排除合理怀疑” 邵 贤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浙江 杭州 310013) 摘 要:在此次刑诉法修改在“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引入了新的“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作为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辅助性标准。

在主客观面向、正当性基础、与相关理论制度联系程度上,新刑诉法中的“排除合理怀疑”与英美法系中的概念有很大差别。

我们应继续坚持“证据确实、充分”的总体标准,严格把握“排除合理怀疑”在证据质量与数量上的要求,努力培养司法人员对“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的思维。

关键词:刑事证明标准;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 中图分类号:D741.4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2811(2012)03-0118-2 一、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最新立法——引入“排除合理怀疑” 证明标准是刑事诉讼法新近改革的重点内容,也是证据法尚未解决仍有分歧的基本问题之一。

在此次修改中,刑事证明标准在几十年讨论和研究的基础上终于获得了创新和突破。

新刑诉法第53条规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新法同时细化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的三个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刑事证明标准是刑事证据制度的核心内容,上述修改也是此次关于我国刑事证据制度改动的主要内容之一。

二、“排除合理怀疑”的基本内涵 (一)“排除合理怀疑”在刑事证明标准中的地位 今年刑诉法再修改在“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引入了新的证明标准,即“排除合理怀疑”标准。

对于“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在我国刑事审判中的地位,目前主要有“取代说”、“解释说”和“补充说”三种观点。

“排除合理怀疑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

“排除合理怀疑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

“排除合理怀疑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第一篇:“排除合理怀疑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排除合理怀疑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是诉讼中判断各方证明活动成效的根据和标尺,它是证据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理清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对于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是诉讼中判断各方证明活动成效的根据和标尺,它是证据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要理清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首先要搞清什么是合理怀疑,有哪些种类的合理怀疑,然后才能结合类案的证明要求确定具体案件的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

“合理怀疑“,是相对于“想象的怀疑”、“推测的怀疑“而言的,是指证明之确切程度不足以使理智正常且不带偏见的人在心理上排除的怀疑。

换言之,它是指理智正常且不带偏见的人在听取和了解证明的全部过程之后仍然持有的对证明效力的怀疑。

它不是一种纯粹心理上的怀疑,它同具体的案件及其背景具有某种相关性。

它不是一种绝对正确的怀疑,也不是一种显然没有可能性的怀疑。

它表示证明之确切性有怀疑的余地,但也不要求证明之确切必须达到没有发生错误的可能性。

如果要求证明之确切达到没有发生错误的可能性,那么几乎没有刑事起诉能够成功。

有的法学家说,合理怀疑是对客观的、具体的可能性的怀疑,而不是想象出来的怀疑。

有的法学家说,合理怀疑是那种能够使一个谨慎的人在做某件重要的事情之前产生迟疑的怀疑。

有趣的是,到目前为止,所有的有关“合理怀疑”的说法都有相当大的主观性,还没有哪一种对“合理怀疑“的定义或解释能够排除其他学者的合理怀疑。

这也不要紧,人们可以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增加其客观性,并把它变成一种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导向程序公正的诉讼原则。

在相关制度的设计上,必须充分考虑到它的主观性,使特定的人们形成主观一致。

陪审团制度的产生反映了人们对古老的非理性司法证明方式的怀疑和否定,也反映了人们对认识能力局限性和诉讼中证明能力的有限性的承认和补救。

排除合理怀疑原则实质上是一种对证明的过程和结论的主观一致性检验。

对“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理解

对“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理解

对“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理解这一项是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以排除合理怀疑。

这项规定是采纳了“两个证据规定”里面的内容做出的,是从西方证明标准里借鉴过来的。

实践中来判断排除合理怀疑?合理怀疑是指什么样的内容?什么情况下才能够形成合理怀疑?我们认为这是一个主观性的标准,是一个要靠法官自由裁量来确定的标准,本质上还是法官的内心确信。

2006年在武汉,围绕死刑核准权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的法律准备工作,一些法学家参加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一个座谈会,樊崇义老师也参加了。

谈到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应当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时候,他就讲到有一个美国的大法官谈到什么是合理怀疑时说:只有上帝才能够知道合理怀疑的标准。

可见每个人因为经历、经验、学识、思辨能力等的不同,对同一件证据能不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也会有不同的认识。

所以,排除合理怀疑在司法实践当中要求法官具有更相近、更强大的法律意识。

这就要求我们的法官要经过更好的、更高层次的司法训练以及具有更为丰富的司法经验,逐步积累形成相近似的更严谨、睿智的判断认知能力。

只有这样,才能够形成最接近客观真实的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认识,否则很难形成被大家认可的比较公平的结论。

所以经验、培训、更多案例的参照恐怕是适用好一般性规定的前提,这些还需要我们慢慢去积累。

该项规定,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排除合理怀疑,非常重要。

为什么?过去,排除合理怀疑严格地说只是理论上的一种说法,在法庭上,律师经常会受到训斥”,原因是理论问题是学术观点不能提,提了也往往不被重视,不被采纳。

现在我们在立法上能够堂堂正正地写上排除合理怀疑,明确规定在定案的时候必须排除合理怀疑,非常不易。

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是解决证据充分的问题。

通常我们认定证据是否充分一般有两个层面的认识标准:其一要有很多证据,孤证、一两个证据不能叫充分,证据要有量的积累;其二要有质的要求,定罪的结论应该排除合理怀疑,这是对证据充分的一个表述。

浅谈“排除合理怀疑”对自侦案件证据收集的影响及对策

浅谈“排除合理怀疑”对自侦案件证据收集的影响及对策

新 修订的 《 刑事诉讼法》 规定 的 “ 排 除合理性 怀疑 ” 以及 相应的非法证据排 除规则对 检察机关 查办 贪污贿 赂案件无 疑是 个全新 的挑 战。结 合贪污贿 赂案件 具有 “ 涉 案人员 特殊 ,犯 罪手段 隐蔽 ,侦 查手段 限制 多 ,案 发滞后 ,证 言多 而物证 书证 较少 ” 的特点 ,特提 出以下几点应对建议 :
检控方承担证 明责 任 ,其 主要职责 在于通 过示 证、质证 、辩 论 等活动帮助法官排 除对被告 人有罪 的合 理怀疑 并最终 形成对 被 告人有罪 的内心确 信 ,辩 护方在诉 讼 中既不承 担证 明 自己有 罪 的责任 ,也不承担 证 明 自己无 罪 的责任 ,但其 有权通 过指 出控 方证 明中的问题 ,针对指 控进 行辩解 和驳斥 ,出示有 利于 自己
政法论坛 ,, 商界论坛
浅谈 “ 排除合理怀疑 " 对 自侦 案 件 证 据 收集 的影 响 对 策 沈云翔 毛爱萍
摘 要 :修订后 的 《 刑事诉讼 法》 将 “ 排 除合理 怀疑 ” 的证 明标准明确列入我 国刑事诉讼制度 ,这对 于我们检察机 关 办理 自侦案件 时的证据收集提 出了更 高要求 ,检 察机 关在 证据收集 、办案程序方 面必须做 出相应的调整。 关 键 词 :排 除 合 理 怀 疑 ; 自侦 案 件 ;证 据 收 集

检察机关不仅要收集 犯罪嫌 疑人 的有罪 证据 ,也要 收集无 罪证 据 ,同时还要收集其 他排他 性证 据 ,在证据 证 明方 面往往 要达 到犯罪行为指 向性和排他性的相统一的标准@。以前检 察 自侦部 门只注重收集犯罪嫌疑 人有 罪证据 ,哪怕其 中部分 环节 略有瑕 疵 ,只要该有罪证据 能够达 到一定 程度 的证据锁 链要求 ,法官 依然可以裁判有罪 。但 在 引入合理 怀疑证 明标准 之后 ,辩 护方

排除合理怀疑:刑事证明的新标准

排除合理怀疑:刑事证明的新标准

据的怀疑,实际上达到确信的程度。

”笔者认为,要准确适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就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和把握这一标准的含义:首先,排除合理怀疑重在排除“合理”的怀疑,强调怀疑的合理性。

所谓合理怀疑,是指一个普通的理性人凭借日常生活经验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明智而审慎地产生的怀疑。

英美国家往往从一般意义上进行解释,如英国将之界定为这样一种怀疑:“当你在日常生活中处理重要事务时,对你产生这种或那种影响的怀疑。

”国内有学者主张用“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以保证有罪裁判的正确性。

笔者认为,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并不是要排除所有的怀疑,而是强调所排除的怀疑的合理性,只要怀疑是合理的,自然都要排除,因此没有必要画蛇添足。

还有人认为,合理怀疑中的疑点是指那些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具有根本冲突的疑点或者重大疑点,如被害人身上的伤口与致害工具不相符、被告人口供与物证不能相互印证等;而那些一般疑点,如共犯就具体的犯罪时间表述不一致,不属于合理怀疑的范围。

笔者不赞成这种观点。

虽然说合理怀疑不能是吹毛求疵的怀疑,但在有些案件中,往往是无视那些不起眼的疑点而最终造成冤假错案。

其次,排除合理怀疑是要排除有正当理由的怀疑,而非任意妄想的怀疑。

合理怀疑要求怀疑者能够说出怀疑的理由,而不能毫无根据地推测或者幻想。

由于与人类事件相关的每件事情都存在一些可能或者想象的怀疑的可能性,因此,合理怀疑应当是法官或者陪审员根据理性对案内证据情况经过仔细思考后产生的怀疑。

第三,排除合理怀疑要求法官确信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

“排除合理怀疑”是一种带有浓厚主观色彩的表达,体现出普通法刑事证明标准认识论上的经验主义。

人们在解释合理怀疑时,往往与大陆法系国家“内心确信”的证明标准联系起来,将之定义为“一种道德上的确信”。

如英国刑法学者塞西尔·特纳就将合理怀疑定义为陪审员对控告事实缺乏道德上的确信,如果控方要证明被告人有罪,就必须将犯罪事实证明到道德上的确信程度。

论“排除合理怀疑”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理解与适用——兼谈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立法与完善

论“排除合理怀疑”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理解与适用——兼谈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立法与完善

从不 同 的角度 概括 “ 排 除合 理 怀 疑 ” 的涵 义 , 然 仔
细推敲 , 却发现每种说法都存在有待商榷的地方。
上丰富和发展了我 国的刑事证明标准体 系, 使原
本 抽象 的“ 确实 、 充分 ” 表述 更 为具 体 化 。如 何理 解 该刑 事证 明标 准 的三 个 方 面 , 如 何 在 实 践 中把
握“ 排除合理怀疑” , 我国刑事证明标准又有哪些 尚需完善之处等等 , 都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
家主要探讨法官 内心确信 的形成 。在我国 , 学界 对“ 案件 事实 清楚 、 证 据 确 实充 分 ” 这 一 证 明标 准 的探讨 , 也有颇多的争议。对此 , 我 国新刑诉法第 5 3条 专 门对 “ 证据确实 、 充分” 作 出解 释 : “ ( 一) 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 明; ( 二) 据 以定案的
证 据均 经 法 定 程 序 查 证 属 实 ; ( 三) 综 合 全 案 证 据, 对所 认定 的事实 已排 除 合理 怀 疑 。 ” 一 定 程度
主观性标准 , 但这并不意 味着《 刑事诉讼法》 长期
以来 坚 持 的 ‘ 排 他性 ’ 、 ‘ 唯一性 ’ 的证 明标 准 已经 被动 摇 。 ” _ 3 j 6 但 亦有 学 者 明确 表示 : “ 在 采取 ‘ 事 实清 楚 、 证 据 确实 充 分 ’ 证 明标 准 的情 况 下 , 如 果 在诉 讼期 限内仍 无 法 达 到该 标 准 时 , 诉 讼 将 面 临
查起 诉 、 提起 公诉 、 有 罪 判 决 的证 明均 须 达 到 “ 事 实清 楚 、 证 据 确实 充 分 ” 的程 度 , 也 即我 国的刑 事 证 明标 准 可 以 概 括 为 “ 案件事实清楚 , 证 据 确 实

重新认识“排除合理怀疑” - 中国法学网

重新认识“排除合理怀疑” - 中国法学网

检察日报/2013年/11月/26日/第003版学术重新认识“排除合理怀疑”摒弃“法定证据”后的证据标准都是主观标准排除合理怀疑并不能使证明标准具有可操作性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敏远修改后刑诉法第53条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三个条件,第三个条件是“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对其中的“排除合理怀疑”应当如何理解,理论界和实务界均有需要思考的问题。

解析“排除合理怀疑”“排除合理怀疑”系源于英美法系的刑事证明标准,其中的“合理怀疑”是指一个普通的理性人凭借日常生活经验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明智而审慎地产生的怀疑。

具体而言,这意味着:第一,排除合理怀疑重在排除“合理”的怀疑,强调怀疑的合理性。

第二,排除合理怀疑是要排除有正当理由的怀疑,而非任意妄想的怀疑。

第三,排除合理怀疑要求法官确信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

第四,排除合理怀疑所达到的确信程度,并不要求达到绝对确定的程度,不要求百分之百地确定无疑。

然而,对于“排除合理怀疑”的含义,认识是存在分歧的。

其中,“普通的理性人”、“日常生活经验”、“明智而审慎的怀疑”、“有正当理由的怀疑”等等,究竟意味着什么,难以界定;而如何把握排除合理怀疑所达到的确信程度,则更加困难,因为,用否定的方式是难以准确表达证明标准所要求的明确含义的。

显然,“不要求百分之百地确定无疑”,并未从正面说明人们的确信应该达到的百分比。

由此,我们对“排除合理怀疑”是否是一个具有确定含义的证明标准,是否可以据此解决不同的人面对某个具体案件的证明时主观信念的分歧,有理由予以怀疑。

在我看来,“标准”应是明确而且无疑义的,“标准”设定的价值应在于可据此排除主观信念的分歧,据此,“排除合理怀疑”并不是一种标准,而只是关于刑事证明所要达到的主观信念程度的一种要求。

当然,从广义而论,“标准”的含义可以包括“要求”,只是这种解释与人们在刑事证明领域据此“标准”解决主观信念分歧的需要,并不一致。

论“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

论“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

论“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中国意义王戬关键词: 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证据规则,无罪推定,证明方法内容提要: 2012年《刑事诉讼法》通过对“确实、充分”加以解释的方式间接地引入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但二者结合的实践运用除了需要面对传统的适用困惑,随之而来的还有中国式的实践挑战。

法律规范的简单引入和实践中的具体运行并非等量概念,而这种适用中的差异和差异中显现的问题,却容易在同一“标签”的掩盖下为继受者所误读。

就我国现状而言,“排除合理怀疑”与“证据确实、充分”的结合适用还存有配套制度、诉讼规则和体系化建设的诸多缺陷和问题,其中证据规则体系的完善应当成为我国证据制度建设的头等要务。

“排除合理怀疑”的远期前景是在诉讼和证据规则的完善基础上充分吸纳其理论内涵。

当下我们能够着力解决和亟须面对的,是其作为一种证明方法所应当做出的适应与改变。

目次一、我国刑事证明标准中的“排除合理怀疑”二、何为“怀疑”及如何“合理”的传统思路解构三、“排除合理怀疑”与“无罪推定”结合的现实意义四、“排除合理怀疑”的远期前景和作为一种证明方法的跟进与突破五、结语“排除合理怀疑”是英美法系刑事证明标准的经典表述,对于我国的案件适用则是一个重要的实践命题。

从立法规定看,我国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通过对“确实、充分”加以解释间接地引入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使我国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具有了主客观相结合的特征,这对一线办案人员在实践中适用这一标准会产生相当程度的影响和冲击。

由此,对“排除合理怀疑”的中国式适用及其面临的结构性障碍进行分析,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我国刑事证明标准中的“排除合理怀疑”“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源自英美法系。

本世纪初,随着自由心证的内涵及隐喻被重新认知,对其体系下的重要组成部分——证明标准,形成了一轮学术热潮,关于英美法系的“排除合理怀疑”与大陆法系的“内心确信”的研究更加深入,形成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内心确信”、“排除合理怀疑”三者并存的局面。

“排除合理怀疑”在我国的理解及适用

“排除合理怀疑”在我国的理解及适用

Comprehension and Application of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in Our CountryLI Ning(Law School of Anhui University ,Hefei ,Anhui 230601)Abstract :China ’s criminal procedure law introduced the concept of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in 2012,which added therequirement of subjectivity on the basis of “reliable and adequate evidence ”.The correct understanding of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needs to draw on the development and exploration of Anglo-American law countries ,and discriminates “reasonable ”and“doubt ”.The application of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needs to be clearly applied ,and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innocent until proven guilty ,the same applies to different cases and exclusionary rule of illegally obtained evidence.Key words :proof standard ;unity of subjectivity and objectivity ;innocent until proven guilty ;death penaltystandard ;exclude illegal evidence“排除合理怀疑”在我国的理解及适用李宁(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601)摘要: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引入“排除合理怀疑”的概念,是在“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之上增加了主观性的要求。

刑事案件中的无罪推定与合理怀疑原则

刑事案件中的无罪推定与合理怀疑原则

刑事案件中的无罪推定与合理怀疑原则在刑事司法领域中,无罪推定和合理怀疑原则是两个核心概念,旨在保障被告人的权利,确保正义的实现。

本文将对刑事案件中的无罪推定和合理怀疑原则进行探讨。

一、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刑事司法制度的基石之一,意味着被告人在刑事审判中享有无罪的地位,直到经过合法程序证明其有罪。

这一原则的确立,反映了法治社会中对人权自由的尊重和保护。

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含义是:在刑事审判过程中,被告人不必自证清白,而是由控方承担举证责任,必须通过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罪责。

这是由于人权的尊重以及刑法中有罪推定的强制逻辑关系。

无罪推定原则的意义为:首先,它保护了被告人的尊严和人权,使其不受无谓的指责和羞辱。

其次,无罪推定原则保护了司法公正和对证据的正确评估。

只有在充分证据面前,法官才能判断被告人的有罪与否。

最后,无罪推定原则有利于防止司法机关的滥用职权和打击报复。

二、合理怀疑原则合理怀疑原则是刑事审判中的另一个重要原则,它要求司法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时,需合理怀疑被告人的罪行,不能盲目推定其有罪。

这一原则的确立,体现了司法权力的限制和审慎使用的要求。

合理怀疑原则的具体涵义是:在刑事审判中,法官和执法机构不能仅凭主观猜测或个人偏见就得出被告人有罪的结论,而是需要基于客观证据和法律规定来判断。

合理怀疑并不意味着对被告人完全无条件的信任,而是在一定的证据和法律依据上,对被告人是否有罪持怀疑态度。

合理怀疑原则的意义为:首先,它强调了司法公正和法治的原则,避免了滥用职权和执法不公。

其次,合理怀疑原则有助于促使执法机构更加审慎地开展调查工作,提高了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最后,合理怀疑原则是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确保了他们在刑事审判中的公正待遇。

三、无罪推定与合理怀疑的关系无罪推定原则和合理怀疑原则是相辅相成的,它们在刑事案件中起到了互为制约和平衡的作用。

无罪推定原则要求在判决前确实证明被告人有罪,而合理怀疑原则则要求在逮捕、审讯和调查过程中保持对被告人有所怀疑,以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论“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中的“道德确定性” 排除合理怀疑原则

论“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中的“道德确定性” 排除合理怀疑原则

论“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中的“道德确定性” 排除合理怀疑原则一、“道德确定性”的本原内涵可以看出,在刑事审判中使用的“道德确定性”这一概念,是依照17世纪的认识论中所定立的概念来使用的,最初并不是法律上的一个特殊概念。

从在美国最早被当作模范的1850年Websters案件判决中法官关于“排除合理怀疑”的说明和加利福尼亚州刑法第1096条中我们可以看到“道德确定性”的本原内涵。

Websters案件判决中法官是这样说明:“合理的适当的进行评价这就足够了,情况证据有必要从道德确定性的程度上排除所有的其他的假说。

如果是谋杀事件,必须排除是不是自杀或是他杀这样的假说。

这个事情必须排除合理的怀疑来加以证明。

那么,什么是合理的怀疑呢?虽然这个词语是经常使用并且很容易理解的,但却是很难定义的。

这个并不单单是可能的怀疑。

其原因在于,关于人类的事件和基于道德证明的事件全部都是夹杂着某种可能的怀疑和虚构的怀疑的。

它指的是这样的事件的性质:在全面的比较和考虑了全部的证据之后,在陪审员的头脑中会出现这么一个状态:无法在道德确定性的程度上感到告发是真实的。

立证责任在公诉方。

从证据中独立出来的,法律所容许的推定全部都是对被冤枉的人有利的。

因此,任何人在其被证明有罪之前都被推定为是无罪的。

根据这样的立证还存在着合理的怀疑的情况下,被告人有通过无罪这一形式来获得这个利益的权利。

这是因为在被告发的事实中,证明它就是真相的可能性还不充分,即使它是从概率理论衍生出来的强有力的东西也是如此。

但是,证据的概念就是事实或真相必须证明到可能的确定性和道德的确定性。

也就是说,让基于诚实和理性行动的人的悟性得到理解,让指示、理性和判断得到满足的确定性。

我们必须把这个理解成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

其原因在于,大部分根据道德自然考虑制定的法律有上述要求,如果要求绝对的确定性,就必须完全排除情况证据。

”在加利福尼亚州,至今还是沿袭着这个说明。

加利福尼亚州刑法第1096条作出了如下的规定:“被刑事公诉的被告人在被证明有罪之前都是推定为无罪,在关于被告是否有罪这一问题上还存在合理怀疑的情况下,断定被告人无罪。

浅析刑事诉讼排除合理怀疑的理解与适用

浅析刑事诉讼排除合理怀疑的理解与适用

浅析刑事诉讼排除合理怀疑的理解与适用钟琦鸣国防大学政治学院西安校区,陕西西安,710068摘要:《刑事诉讼法》规定,认定被告人有罪,需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即据以定罪的事实都有证据印证,并让法官形成内心确信。

犯罪事实是否清楚,必须依赖于“证据确实充分”。

所谓“证据确实”是指证据要真实可靠,如实地反映案件的事实真相,这是对证据质的要求;所谓“证据充分”是指对证据在量上的要求,就具体案件而言,是指必须足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并得出排他的唯一的结论。

关键词:刑事诉讼,合理怀疑,理解排除合理怀疑作为该证明标准的一个重要条件,是指“办案人员在每一证据均查证属实的基础上,经过对证据的综合审查,运用法律知识和逻辑经验进行推理、判断,对认定的案件事实达到排除合理性的程度。

”这一条件是法定条件当中含义深刻、难以理解、不好把握的一项标准。

因为它不仅有客观问题,还有主观认识问题;不仅有实践经验问题,还有理性归纳、逻辑判断问题;不仅有认识论的问题,还有价值论方面的问题,更有警察、检察官和法官的道德、理念和自由裁量权的问题。

因此,所谓“排除合理怀疑”,仍然很难找到具体的标准,它绝非一个数量标准,不是1加1等于2的问题,要通过准确理解对其在刑事审判中正确适用。

一、排除合理怀疑的理解“证据确实、充分”的客观化要求是案件事实为“真”的必要非充分条件,不是裁判者判断终结后形成的信念状态,也不涉及裁判者裁判有罪和无罪的行为动机。

对“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持否定态度的人认为,其为裁判者主观擅断和恣意妄断打开了方便之门。

事实上,无论我们在刑事证明标准的客观化要求上如何努力,都逃不开裁判者在认定案件事实终结后形成的对案件事实真伪判断的主观信念问题。

所谓“证据确实充分”,也是裁判者确信证据命题是真实的和证据的量充分的。

不存在与信念无任何关系的真理与真实,离开信念的确定去寻求超越的真理,是完全不可能的。

“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引入有助于回归刑事证明标准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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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 1 (上)
1. 裁判者必须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司法实务过程 中, 如何定义合理怀疑, 如何理解 “证据确实、 成分” , 实际上都很 难用统一具体的标准去衡量, 因为 “证据确实、 成分” 本身就属于 司法证明的理想目标。 无论是从 “质” 和 “量” 上, 都无法客观达到 百分之百的确信。这时结合案件事实、 法律规定, 并着重强调依 赖于裁判者丰富的司法裁判经验进行判断, 才会尽可能多地避免 司法过程中的诸多不确定性。 从另一方面看, 如果要求裁判者的 经验主义作用, 就必须要强化判例在我国刑诉法的指导作用。 2. 进行必要的间接规范。 “排除合理怀疑” 是极具经验主义 色彩地, 事实上, 法官在对合理怀疑进行分析和排除时, 类似于大 陆法系的 “内心确信” 标准, 实质上形成的是一种道德层面上的确 认。因此, 除了要求裁判者有相应的职业素养外, 为了尽量减少 并合理制衡其中深厚的主观性, 可通过以下方法进行间接规范: 一是通过证据规则保证证据本身的可靠性, 从而保证法官所排除 的合理怀疑都建立在可靠的证据基础之上; 二是要求裁判者有高 水平的职业道德。 三、 确立 “排除合理怀疑” 标准的重要意义 (一)保障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人权, 确保审判正确进行 如何保障人权在学术界和理论界都不得到越来越高的呼声, 2012 年新刑事诉讼法出台时,就更加明确而充分地加入了这项 内容, 以此成为其中的闪光点之一。 排除合理怀疑作为证明标准 的进一步的解释是保障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人权的突出体现。 在 前文中也已讨论过排除合理怀疑的基本价值就在于保障被告人 的合法权益, 而其中人权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在审判中, 经 过法庭质证, 辩论阶段后, 审判的流畅性可能会受到影响, 但是准 确性会大幅提高, 避免冤家错案, 保护无辜的被告人。 (二)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维持司法公正 重证据, 重事实是我国司法工作中一直坚持的原则。 证据确 实、 充分基础上必须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对一案件起到实质性 的证明作用。 但是在有些案件中, 做到证据确实、 充分, 形成证据 链是一项耗费人力、 物力的工作。比如在一些贪污案件中, 如果 找不到证据证明犯罪事实, 就可以从反面来进行侦查活动, 对于 涉及案件的款项去向不能进行合理排除, 也就是说明不能排除涉 案人受贿行为的可能性,以此形成相关的证据链来协助整个侦 查, 诉讼程序, 同时也保证了司法的公正客观性, 避免冤假错案的 发生, 保障整个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中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主要存在于法庭审判程序之中。 我国 1979 年 《刑事诉讼法》 确立了 “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 充分” 的 证明标准, 并要求法院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达到这一标准。 1996 年修改后的 《刑事诉讼法》 对这一证明标准没有作出任何调整, 但 对于检察机关没有达到这一证明标准的案件, 确立了 “证据不足, 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同时, 1996 年 《刑事诉讼法》 对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的案件, 仍然保留了由 二审法院撤销原判、 发回重审的制度。随着 2012 年新刑事诉讼 法的颁布, 其中对于刑事诉讼法的案件证明标准有了新的发展和 进步。 新刑诉法第 53 条规定 “证据确实、 充分” , 可以认定被告人 有罪和处以刑罚。新法同时细化解释规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 同时达到三个条件, 即可认定为 “证据确实、 充分” : 一是定罪量刑 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是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 实; 三是综合全案证据, 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与此同 时, 对于二审法院以 “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 为由撤销原判、 发回重 审的案件, 一审法院重新审判后提出上诉或者抗诉的, 二审法院 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判。 第三项关于 “排除合理怀疑” 的规定, 则 是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所要达到的程度和标准。 一、 排除合理怀疑的基本内涵及特征 (一) 对 “排除合理怀疑” 内涵的理解 排除合理怀疑制度来源于英美法系国家, 虽然他们对排除合 理怀疑的内涵有不同的见解, 但是西方各国对于其涵义的界定都 强调必须遵守两条基本界限: “一是上限。排除合理怀疑怀疑不 要求达到确定的程度, 不要求百分之百确定无疑……二是下限。 排除合理怀疑要求对刑事案件的证明必须达到诉讼认识所能达 到的最高程度, ” 西方学者相信相信排除合理怀疑 “就是人们在日 常生活中作出重大决定时相信已经成熟并进而据此采取行动的 心理状态。 ” 而国内的学术界对于引进 “排除合理怀疑” 这一证明 标准已经纷纷探讨研究, 大体形成了三种观点即取代说, 补充说 及解释说。 新刑诉法的修订采纳了第三种解释说的观点, 只是在 进一步阐释 “证据确实、 充分” 这一原有证明标准时, 将 “排除合理 怀疑” 作为其的补充条件之一。 “排除合理怀疑” 的关键部分是 “合理怀疑” , 在判例法中, “合
参考文献: [1]余剑. “排除合理怀疑” 证明标准在我国刑事审判中的运用——合理定位及时间意义 探讨. 东方法学. (5) . 2008 [2]樊崇义. 客观真实管见——兼论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中国法学. (1) . 2000 [3]杨宇冠, 孙军“排除合理怀疑” 与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完善. 证据科学. (6) . . 2011 [4]陈凯健. 论我国刑事证据新标准——排除合理怀疑. 法制与社会. (7) . 2012 [5]陈瑞华. 刑事证据法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 [6] 王博韬. 试论新刑事诉讼法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对质证的新要求. 法制与社会. (9) . 2012 [7]邓发强, 宋飞. “排除合理怀疑” 的理解与适用. 第八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论文集: 证据制度的完善及新要求. 2012. [8] 邵贤. 如何正确理解新刑事诉讼法中的 “排除合理怀疑” .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3)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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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天地
浅析我国刑事证据新标准—012 年的刑诉立法中得到修改, 此次修改在 “证据确实、 充分” 的基础上引入了新的 “排除合 理怀疑” 证明标准作为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辅助性标准。通过理解分析 “排除合理怀疑” 的基本内涵及要求, 如何合理、 熟 悉地将这一标准运用到司法实践活动中更显示其至关重要性。同时, 以此为契机结合我国司法实践, 构建一套符合我国司 法实践活动实际情况的证明标准体系。 关键词 刑事证明标准 合理怀疑 排除合理怀疑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0592(2014)1-121-02 理怀疑” 是可以界定的, 它既不是想象的怀疑, 也不是推测性的怀 疑, 而是基于证据、 事实进行的符合实际的怀疑。 所以, 排除合理 怀疑的实质就是, 如果无法排除被告人无罪的可能, 则判定被告 人无罪。 这里的 “合理” 是指符合任何有理性的正常判断, ‘怀疑’ 是指所认定的事实还存在其他的可能性。 “排除合理怀疑” 就是 对据以定罪量刑的案件事实, 按照任何有理性的人正常标准, 是 确定的, 不怀疑的。这就相当于站在对立面来明确证明标准, 即 便已有的证据充分, 而其中所涉及的合理的疑点无法排除, 也就 是说被告人有无罪的可能性, 或者是在排除了有证据的疑点后, 仍然无法认定被告人有罪, 则不应该认定被告人是有罪的。 (二) 排除合理怀疑的基本要求 1. 进行理据充分的 “怀疑” 。 (1) “怀疑” 要合理充分。裁判者 并不是基于想象或推测进行的怀疑, 如果带有强烈的主观偏见或 者不符合常识经验等而产生的怀疑仍然是非正当性的怀疑。因 此, 这就要求裁判者秉着公正、 公平的司法理念, 独立、 客观地进 行判断,而不受社会舆论或其他人员机关部门的影响。 (2) “怀 疑” 要依据充分。裁判者所进行的怀疑并不是没有理由和依据 的, 它是一种根据事实和实际的怀疑, 它是来源于证据及证据所 要证明的事实或情况, 并且在整个过程中, 均会依据程序法的明 确规定进行, 一切有理有据。 所以, 裁判者会根据自己的经验、 常 识等进行对此证明标准的依然带有主观性色彩地认知, 而在对于 案件其中涉及的疑点和进行的排除怀疑都是有法律程序性的保 障和事实性的依据, 并且在这一过程中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 2. “排除合理怀疑” 的价值取向是最大限度地保障被告人的 合法权益。 新刑事诉讼法修改时, 借鉴了英法法系关于人权保护 方面的内容, 并且也有相关国际条约的加入, 而 “排除合理怀疑” 这一标准则完全体现对被告人权益的保护。 事实上, 刑诉法的任 务除了要完成打击犯罪, 维护社会安定外, 还有更重要的目的就 是在诉讼的过程中兼顾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利益。既要避 免冤假错案, 又要保证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 排除合理怀疑就 成为了最实际, 最有效的证明标准。 3. “排除合理怀疑” 要求裁判者的理性与良知。排除合理怀 疑除要有充分的理据外, 其实对于裁判者来说就是一种内心确信 作者简介: 孙靓梅, 甘肃政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 D925
◆司法天地
的过程, 但是法律对裁判者产生内心确信理由和程度无明确的规 定, 这时, 如何来界定疑点及疑点的合理性, 均要依赖于法官的道 德认知, 这一裁判过程需要法官秉持着理性与良知进行, 必须是 客观地、 公正地、 不偏不倚地对事实和相关证据进行分析判断评 价, 进而形成一种内心确信。英美法系中, 将排除合理怀疑一般 理解为 “一种对被告人有罪的内心的坚定相信” 、 “一种道德上的 确定性” 等表述, 其与 “良知” 总是密不可分。无论我们如何来界 定排除合理怀疑, 就都需要法官有诚实、 理性认知。 二、 排除合理怀疑的实际运用问题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 “排除合理怀疑” 这一证明标准仅仅 确立或得到认可是远远不够的, 在司法实践中, 运用 “排除合理怀 疑” 我们就需要强调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 为 “排除合理怀疑” 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基础 1. 必须强调保证无罪推定原则的贯彻。 刑诉法第 12 条对对 无罪推定原则法有明确的规定。 在实践中, 如果无罪推定原则得 不到有效充分的贯彻, 那么司法人员在司法过程中很可能就会先 入为主, 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产生主观性的有罪认知, 那么在 这种情况下, 再来提出 “排除合理怀疑” 这一证明标准就没有了任 何意义, 只是流于形式的一项规定。 无罪推定原则的贯彻体现的 是对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人权的尊重和保护, 更是排除合理怀疑 的基础和前提。 2. 必须确保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执行。 新刑事诉讼第 50 条, 第 54 条均有规定如果收集的证据是非法的, 那么就不能适用排 除合理怀疑。 若我们保证已有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得到正确、 合 理、 充分的适用, 虽然与西方国家的相关的证据规定存在一定的 差距, 但也可以为 “排除合理怀疑” 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和适用 的环境基础。 3. 必须落实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新刑事诉讼法就证人出庭 制度在第 187、 188 条中作了详细明确的规定。在刑事诉讼过程 中, 一切都需要证据来证明, 那么当遇到关于证据的争议时, 如果 证人能够出庭公正、 客观地作证, 那么对于消除争议, 解决疑点有 很大的帮助, 而这些需要有对证人的保护、 补偿等各方面的制度 保障, 才能得到很好的实施。 否则, 证据方面要做到 “排除合理怀 疑” 的标准是很难实现的。 (二) “排除合理怀疑” 要求裁判者具备相应的职业素养与职 业道德 “排除合理怀疑” 作为 “证据确实、 充分” 这一证明标准的进一 步解释, 客观上要求怀疑的有理有据, 但是刑事诉讼本来就是一 个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和操作性极强的过程, 也就是说裁判 者对待证事实的真实性形成了多大程度的确信, 如何认知合理的 怀疑, 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裁判者的主观判断能力, 于此同时, 裁 判也就会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如何避免法官的机械司法导 致的冤假错案, 而又不会限制到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积极作用, 从裁判者自身出发, 需要做到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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