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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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yond介词用法

beyond介词用法

beyond介词用法
Beyond是一个介词,用于表示'超出'、'超越'、'除了...以外'等含义。

它常常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1. 表示超越或超出某个范围或限制,例如:
- Beyond our imagination (超出我们的想象)
- Beyond the scope of this project (超出本项目的范围) - Beyond his control (超出他的控制)
2. 表示在某个方面达到或超过某个标准或水平,例如:
- Beyond comparison (无可比拟)
- Beyond reproach (毫无瑕疵)
-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无合理怀疑)
3. 表示除了某个范围或事物以外,例如:
- Beyond the city limits (城市范围之外)
- Beyond the physical world (超越物质世界)
- Beyond the obvious (除了显而易见的以外)
需要注意的是,Beyond通常用于表示比较抽象或模糊的概念,因此在具体表达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境进行灵活运用。

- 1 -。

美历史上最大的陪审团司法冤案

美历史上最大的陪审团司法冤案

美历史上最大的陪审团司法冤案1886年发生在美国的“芝加哥干草市场案”,又称为“干草市场事件”。

它不仅是美国工运史上的一个里程碑,也是世界工运史上的一面旗帜。

1889年7月,在有22个国家的代表出席的第二国际成立大会上,与会代表通过了一项具有历史意义的决议:在每年的5月1日,组织大规模的国际性游行示威。

在一切国家和一切城市,劳动者都在同一天里要求执政当局从法律上把工作日限制在8小时以内。

确定这个日期就是为了纪念美国芝加哥工人在1886年5月1日争取八小时工作制的罢工斗争。

罢工与集会1886年四月,美国的一家工会积极准备在5月1日为争取“八小时工作制”举行全国总罢工。

5月1日,全美多个城市同时举行罢工,包括纽约、底特律、密尔沃基等城市,但这次工人运动的中心是在芝加哥。

芝加哥城估计有4万人参加罢工,8万人参加游行。

全美罢工工人的总数估计有30到50万人。

艾伯特o帕森(Albert Parsons)是一个无政府主义者,也是“国际劳动者协会”这一组织的创始人。

5月1日,帕森和他的妻子及孩子们一起,带领着8万人的队伍沿着密歇根大道游行。

5月3日,芝加哥罢工的工人们走到了麦考密克联合收割机厂附近。

当时麦考密克联合收割机厂已经雇用了一批顶替罢工工人的人继续工作,同时有400名警察保护这些工作的人。

在5月1日总罢工的当天,虽然有一半的顶替者投身到罢工的队伍中,但还有一些工人未参加罢工。

罢工的工人们在麦考密克联合收割机厂的外面举行了一个集会,奥哥斯特o斯比斯(August Spies)发表了演讲,倡议工人们“团结起来,支持工人联盟,争取成功”。

总罢工活动由于计划周密、调整及时,从开始以来一直未出现暴力活动。

但是,当下班的铃声响起后,一群罢工工人不顾斯比斯的劝告,突然向工厂的大门涌去,警察立刻向人群开枪,两名麦考密克厂的工人被打死(另有报道说是6人)。

警察的暴力引起了工人的愤怒,芝加哥的“无政府主义者”们迅速印制传单,号召第二天(5月4日)在干草市场广场集会,干草市场是芝加哥的集市中心。

从“辛普森杀妻案”看美国程序正义

从“辛普森杀妻案”看美国程序正义

• 在6月17日辛普森被捕前,“梦幻 律师队”中的萨皮罗律师、贝登博士 、李昌钰博士等人已经向辛普森了解 案情,从他身上采集头发和血液等检 验样本。在整个审判过程中,根据律 师的建议,辛普森依法要求保持沉默 ,拒绝出庭作证。
3、警方办案三大失误
• (1)忽视现场斟查常识 • (2)警方涉嫌非法调查 • (3)警官携带血样返回现场
4、“铁证”的破绽百出
• (1)血迹证据令人生疑 • (2)手套证据疑云密布 • (3)证人的无效质证
三、“超越合理怀疑”的深思
• 1995年10月3日,美国西部时间上午10点 ,当Simpson案裁决即将宣布之时,整个 美国一时陷入停顿。Clinton总统推迟了军 机国务;前国务卿贝克推迟了演讲;华尔 街股市交易清淡;长途电话线路寂静无声 。数千名警察全副武装,如临大敌,遍布 Los Angeles街头巷尾。CNN统计数字表 明,大约有1亿4千万美国人收看或收听了 “世纪审判”的最后裁决。陪审团裁决结 果:Simpson无罪。
• 通过Simpson一案,人们会注意到,美国司 法制度对程序公正和确凿证据的重视程度,远远 超过了寻求案情真相和把罪犯绳之于法。假如美 国司法制度的目的是寻求案情真相,那么犯罪嫌 犯压根儿就不应该有沉默权。实际上,整个美国 宪法和司法制度的核心,是防止“苛政猛如虎” ,是注重保障公民权利和遵循正当程序。美国最 高法院大法官William O. Douglas精辟地指出:“ 权利法案的绝大部分条款都与程序有关,这绝非 毫无意义。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随心所欲或反 复无常的人治之间的大部分差异。坚定地遵守严 格的法律程序,是我们赖以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 等的主要保证”。
小故事:
• Simpson案结束后,Clark检察官出版了回忆录, 版税收入高达300万美元。后来她干脆辞去公职,成 为小有名气的电视节目主持人。经她多次邀请, “dream team”中的李昌钰博士以嘉宾身份,出席了 她主持的一次谈话节目。节目一开始,她咄咄逼人地 问道:“既然您承认在案发现场的血迹经DNA检验是 Simpson的,但是您为何仍然帮助Simpson作证?” 李昌钰回答:“我今天坐在这里接受访问,假设在访 问中,您那美丽的头发不知何帮沾到我的裤子上,回 家后,我太太发现了我裤子上有头发,拿到化验室去 鉴定DNA,结果证实是您的头发。然后他就查问我今 天跟您做了什么见不得人的事情,责问您的头发为何 会跑到我的裤子上来。啊哈,我就有大麻烦了!但是 ,天知、地知、您知、我知。我们没做任何不轨的事 情。因此,即使DNA检验结果证明了某根毛发或某些 血迹是某人的,也不能直接证明这个人就做了这些坏 事。”

对“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理解

对“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理解

对“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理解这一项是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以排除合理怀疑。

这项规定是采纳了“两个证据规定”里面的内容做出的,是从西方证明标准里借鉴过来的。

实践中来判断排除合理怀疑?合理怀疑是指什么样的内容?什么情况下才能够形成合理怀疑?我们认为这是一个主观性的标准,是一个要靠法官自由裁量来确定的标准,本质上还是法官的内心确信。

2006年在武汉,围绕死刑核准权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的法律准备工作,一些法学家参加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一个座谈会,樊崇义老师也参加了。

谈到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应当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时候,他就讲到有一个美国的大法官谈到什么是合理怀疑时说:只有上帝才能够知道合理怀疑的标准。

可见每个人因为经历、经验、学识、思辨能力等的不同,对同一件证据能不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也会有不同的认识。

所以,排除合理怀疑在司法实践当中要求法官具有更相近、更强大的法律意识。

这就要求我们的法官要经过更好的、更高层次的司法训练以及具有更为丰富的司法经验,逐步积累形成相近似的更严谨、睿智的判断认知能力。

只有这样,才能够形成最接近客观真实的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认识,否则很难形成被大家认可的比较公平的结论。

所以经验、培训、更多案例的参照恐怕是适用好一般性规定的前提,这些还需要我们慢慢去积累。

该项规定,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排除合理怀疑,非常重要。

为什么?过去,排除合理怀疑严格地说只是理论上的一种说法,在法庭上,律师经常会受到训斥”,原因是理论问题是学术观点不能提,提了也往往不被重视,不被采纳。

现在我们在立法上能够堂堂正正地写上排除合理怀疑,明确规定在定案的时候必须排除合理怀疑,非常不易。

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是解决证据充分的问题。

通常我们认定证据是否充分一般有两个层面的认识标准:其一要有很多证据,孤证、一两个证据不能叫充分,证据要有量的积累;其二要有质的要求,定罪的结论应该排除合理怀疑,这是对证据充分的一个表述。

国外法治人物事例

国外法治人物事例

国外法治人物事例2021年11月19日,经过27小时的评议,陪审团宣布17岁的凯尔里滕豪斯无罪。

他因去年在美国威斯康星州的一场抗议活动中持枪打死两人打伤一人而面临五项重罪指控。

这场发生在诺基沙市的抗议活动是因白人警察枪杀黑人男子雅各布布莱克引发的。

抗议升级为骚乱,暴徒洗劫商店。

在混乱中,里滕豪斯枪杀了36岁的约瑟夫·罗森鲍尔,几分钟之后又枪杀了26岁的安东尼·哈珀,并打伤了26岁的盖格·格罗斯克鲁茨。

其中罗森鲍尔没有携带武器,哈珀用滑板攻击了里滕豪斯,克鲁茨持有手枪。

在庭审中,12位陪审员听到了2020年8月25日那个死亡之夜的两个不同版本的故事:里滕豪斯是一个正直的少年,他试图保护社区的安全,当他受到生命威胁的时候,他拿起了武器;抑或者他是一个寻衅滋事的不良少年,在街头杀死了两个对他没有恶意的人?在辩方的故事里,里滕豪斯去基诺沙的出发点很简单:救人保护社区清理涂鸦,因为他本身就是一名救生员。

那天晚上,他带了一把AR-15步枪。

是的,威斯康星的法律允许17岁的未成年人携带这样的武器。

抗议现场很混乱,有嘶吼,有推搡,有火光。

在视频中可以看到,36岁的罗森鲍尔在追赶少年,少年用枪指着他,试图将其击退。

然而罗森鲍尔仍然冲了过来,少年开枪。

少年转身就跑,他说:他向警察跑去,准备自首。

这时,有几个人开始追打他。

26岁的哈珀用滑板将少年击倒在地。

里滕豪斯说:“他在抢我的枪。

”他朝哈珀开了一枪,一枪致命。

在哈珀身后的是26岁的克鲁茨。

他手里拿着一把手枪。

视频证据显示,他先把双手举向空中。

而后,他承认:他向少年走去,他想解除他的武装。

他用枪指着少年,虽然他说他是无意的。

少年最后一枪命中了他的胳膊。

律师为少年里滕豪斯提出了自卫主张,对所有指控都作无罪辩护。

在威斯康星州,一旦被告提出自卫主张,控方就必须“排除合理怀疑”地进行反驳。

控方主要依赖于视频证据,但视频证据的模糊可能起到相反的结果。

排除合理怀疑

排除合理怀疑

排除合理怀疑排除合理怀疑作为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起源、发展于英、美,且为其他国家和国际公约所吸收和确认.排除合理怀疑的涵义在西方国家存在争议,是否适用于死刑案件更面临质疑与挑战.排除合理怀疑为我国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典所规定,具有突破性意义,但这只是对原有证明标准的补充完善;其统一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我国对排除合理怀疑的理解不能简单套用西方国家的主流解释,而应努力实现认定案件事实符合客观真相的要求,对案件的主要事实的证明达到确定性的程度.为保障排除合理怀疑的有效运用,还应当坚持以审判为中心,探索贯彻直接言词原则。

一、我国“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对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而言,“排除合理怀疑”并非陌生事物,但对其在立法中的出现,却有着不同的认识。

有学者认为立法中的“排除合理怀疑”是对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要求,是关于证明标准的新解释。

也有观点认为“排除合理怀疑”与“证据确实、充分”之间存在一定区别,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排除了合理怀疑也不必然代表证明的确实、充分,即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可能低于证据确实、充分。

有鉴于此,立法部门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说明:“证据确实、充分”具有较强的客观性,但司法实践中,这一标准是否达到,还是要通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的主观判断,以达到主客观相统一。

只有对案件已经不存在合理的怀疑,形成内心确信,才能认定案件“证据确实、充分”这里适用的“排除合理怀疑”进一步明确了“证据确实、充分”,便于律师实务中把握。

二、排除合理怀疑的理解立法机关指出,“排除合理怀疑”是指“对于事实的认定,已没有符合常理的、有根据的怀疑,实际上达到确信的程度”。

我国传统证据理论一般从逻辑学的角度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解释为“唯一性"“排他性",而“排除合理怀疑”的实质也是要求事实裁判者确信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存在且为被告人所实施;对案件事实的存在达到了没有合理怀疑的程度,即表明依据案件证据材料得不出其他结论,因此可以形成确信。

电影《十二怒汉》观后感

电影《十二怒汉》观后感

电影《十二怒汉》观后感电影名字叫《十二怒汉》,但在我看来这陪审团十二个陪审员在推理的过程中并不愤怒,反而体现了求真和审慎,蕴含着法律制度对个体的尊重和对人性的关怀。

故事的背景是法院审理了一宗一级谋杀案,案情似乎十分清楚,一个贫民窟长大的少年与父亲发生了激烈争吵之后,用折叠弹簧刀刺死了父亲,还有两位目击证人出庭作证。

法庭审理阶段已结束,然后由12位陪审员根据庭审情况,投票决定这名少年杀人事实是否成立。

如果成立,少年就会被送上电椅执行死刑。

因为是重大刑事案件,不管是裁定有罪还是无罪,12 位陪审员的意见必须一致,如国不一致,就会成为悬案,留给下一个陪审团来做决定。

在一开始,陪审团就进行了投票,根据法庭上的证据,这个青年会坐上电椅,受到审判而结束生命。

但其中一个陪审员却认为这个青年无罪,这让其他十一个人无一不觉得意外。

证词无比完美却要因为这一个人的意见不一而无法将杀人凶手绳之以法,这不是法律应该让他们完成的使命。

而这个人的理由很简单:证据不够确定到决定一个人的生死!那名投无罪票的陪审员,用极其认真的态度告诉大家这不是玩笑,这是一个鲜活的生命握在自己手里,无论有罪与否,都不能用偏见去看待。

也许这位青年来自贫民窟,他每天打架,偷东西,你可以说贫民窟是罪犯的摇篮,那里的孩子都有犯罪倾向,但你不能因为这样的偏见去猜测这个孩子是否杀了人。

在影片的开头法官对陪审团提出了要求:“在本案中,已有一人死亡,另一人的生死掌握在你们手中。

如果你们能提出合理怀疑,无法确认被告是否有罪,基于这个合理怀疑,你们必须作出无罪的判决;如果你们找不出合理怀疑,你们必须基于良知,判决被告有罪。

”在我看来,这段话对于理解影片和影片背后的法律制度都至关重要。

其中涉及了两个重要概念:首先是合理怀疑。

检方要将嫌疑人绳之于法,需要提供足够有力、无可推翻的证据,而嫌疑人只需要提出合理怀疑即可。

也就是说,当存在对检方证据提出足够有说服力的怀疑理由的情况时,嫌疑人就不能被定罪。

从“辛普森”案看“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从“辛普森”案看“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从“辛普森”案看“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摘要:“辛普森”案作为“世纪审判”,以其被告人名望之高、耗资之大、历时之久、判决结果与公众预期之冲突成为当代“英美法系”法学研究的经典案例。

此案涉及宪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刑事侦查与证据学等诸多学科,为法学研究提供了全方位、多角度的研究材料,本文将以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为视角,人权建构理论为基础,比较论证为方法,针对“程序正义”原则的七个核心规则展开论证,达到集思广益推动我国司法改革地目的。

关键词:辛普森案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无罪推定陪审团制度1994年美国著名影星奥伦萨尔.詹姆斯.辛普森(Orentnol .G. .Sympson )因涉嫌谋杀其前妻妮可.辛普森被起诉,在检方握有优势证据,社会舆论倾向于被告有罪的前提下,陪审团一致裁定辛普森被告罪名不成立。

该判决给全球法学界以强烈震撼,其“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体现与运用引起诸多思考。

反观我国佘祥林在狱中度过了11载铁窗生涯,我们不禁疑问,是什么导致了赵作海、佘祥林、杜培武、李久明等诸桩冤案?是执法人员的素质使然还是刑事诉讼制度自身存在重大缺陷?在强调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先进理念统领之下,在同样拥有完整的刑事诉讼组织体系和审判监督机制的我国,冤假错案不断的症结究竟在哪里?同样是疑点重重的杀妻案,为什么佘祥林与辛普森的境遇如此不同?在辛案审结十五年以后,本文旧事重提,旨在以辛普森案为基础探索“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法理蕴涵及对我国司法改革的借鉴意义。

一、正当法律程序原则(Due Process of Law)的内涵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定义和法源美国宪法并没有对正当法律程序涵义做明确界定,对正当程序的理解,主要依靠联邦最高法院对其适用的解释,从而赋予这种宪法的弹性条款以实际应用的意义。

丹宁勋爵认为:“我所说的‘法律的正当程序’,即指法律为了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而认可的各种方法:促使审判和调查公正的进行,逮捕和搜查适当的使用,法律援助顺利的取得,以及消除不必要的延误等等。

浅论“合理怀疑”的内涵

浅论“合理怀疑”的内涵

浅论“合理怀疑”的内涵作者:陈静左勇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24期摘要在“无辜不受定罪”的法律价值取向下,“排除合理怀疑”作为英美法系国家普遍认同的证明标准,是保障人权和现代法治社会提出的必然要求。

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应当向陪审团指示“排除合法怀疑”的内容一直存在很大争议,法院和检察院之间,原审法院与上诉法院之间意见不一。

本人简要论述一下“合理怀疑”(Reasonable Doubt)的内涵关键词合理怀疑内涵确定有罪作者简介:陈静,广州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左勇,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美国司法制度中曾经使用过四个基本证据标准i(按严格程度从低到高排列如下):(1)优势证据标准(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2)清晰且有力标准(Clear and Convincing Evidence);(3)清晰、不含糊且有力标准(Clear, Unequivocal, and Convincing Evidence);(4)排除合理怀疑标准(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

英美法系国家经过长期司法实践,直到19世纪之后才普遍接受并开始广泛使用标准,是上述第四类标准即最高证据标准。

与证据标准的严格程度成正比,“排除合理怀疑”内部饱含的法律价值取向同样也是理想化的,倾向更高的原则目标,即“无辜者不受定罪”。

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在1984年通过的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中指出:“有罪不能被推定,除非指控得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

可见,“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已被视为“无罪推定原则”的必要构成因素。

一、百分比模式定义“合理怀疑”有人提出“90%”的定量分析思路。

前提:被告被怀疑有罪,即有判决有罪的可能。

(如果确定被告无罪,则无需进行第一步。

)第一步,看被“怀疑”的程度是多少(标准:90%)。

设X=“主要证据指向被告有罪的怀疑程度值”,当90%第二步,结果:予以排除,无罪释放。

辛普森杀妻案件法律知识(3篇)

辛普森杀妻案件法律知识(3篇)

第1篇摘要:辛普森杀妻案件是美国历史上最具争议的案件之一,涉及诸多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犯罪构成要件、证据标准、辩护策略等方面对辛普森杀妻案件的法律知识进行探讨。

一、引言1994年6月12日,美国著名橄榄球运动员奥伦·辛普森的前妻尼科尔·布朗·辛普森和她的好友罗纳德·高曼在洛杉矶家中被杀害。

辛普森被控犯有两项一级谋杀罪。

在历时一年的审判中,辛普森最终被判无罪释放。

这一案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涉及到许多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犯罪构成要件、证据标准、辩护策略等方面对辛普森杀妻案件的法律知识进行探讨。

二、犯罪构成要件1. 主体:辛普森作为犯罪主体,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 客体:尼科尔·布朗·辛普森和罗纳德·高曼的生命权利。

3. 客观方面:辛普森实施了杀害尼科尔和罗纳德的行为。

4. 主观方面:辛普森具有杀人的故意。

根据美国刑法,一级谋杀罪是指故意杀害他人,或者在特定情况下,以残忍、卑鄙的手段杀害他人。

在本案中,辛普森被控一级谋杀罪,但由于以下原因,最终被判无罪:(1)缺乏直接证据:法庭上没有找到直接指向辛普森的犯罪证据,如指纹、DNA 等。

(2)证据链断裂:虽然警方在现场找到了血迹和辛普森的鞋子,但由于缺乏直接证据,无法证明血迹和鞋子与辛普森有直接关联。

三、证据标准在美国刑事诉讼中,控方需要证明被告有罪的证据达到“超越合理怀疑”的标准。

这一标准要求证据具有充分性、可靠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

在本案中,由于以下原因,法庭认为控方未能证明辛普森有罪:1. 缺乏直接证据:如前所述,法庭上没有找到直接指向辛普森的犯罪证据。

2. 证据链断裂:虽然警方在现场找到了血迹和辛普森的鞋子,但由于缺乏直接证据,无法证明血迹和鞋子与辛普森有直接关联。

3. 鉴定意见存在争议:法庭上的一些鉴定意见存在争议,导致控方证据链出现断裂。

四、辩护策略1. 非法证据排除:辛普森的律师团队在审判过程中成功地将部分非法获取的证据排除,从而削弱了控方的证据链。

罗翔法治的细节法-优势证据与合理怀疑:锤杀案中的证明难题

罗翔法治的细节法-优势证据与合理怀疑:锤杀案中的证明难题

优势证据与合理怀疑:锤杀案中的证明难题2020年12月,重庆女子刘某会凌晨锤杀丈夫一案引发讨论。

检方指控,2020年7月8日23时至9日凌晨3时许,重庆梁平区45岁女子刘某会的再婚丈夫蒋某银欲性侵其女儿龙某,被刘某会制止。

刘某会遭蒋某银殴打。

4时许,刘某会持铁锤多次击打俯卧在床上的蒋某银,致其死亡。

刘某会被诉故意杀人。

“该女子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成为庭审焦点。

而问题的关键在于,死者蒋某银在案发当时是否已经睡着?如果还未入睡,不法侵害就仍然处于正在进行中,刘某会的行为就可能论以特殊防卫,不构成犯罪。

但如果蒋某银已经睡着,那么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刘某会的行为可能就属于事后防卫。

当然,事后防卫并不必然属于故意杀人,如果出现认识错误,属于假想防卫,也可能以过失或意外事件论处。

控辩双方对于死者是否睡着争辩不休,有学者认为如果公诉方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死者蒋某银在案发当时已睡着,即不法侵害确实已经结束,就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对于这种观点,学界也不乏质疑的声音。

这里涉及正当防卫的证明责任的问题。

证明责任一般可分为提出责任与说服责任。

前者指刑事诉讼的当事人提出证据使自己的主张成为争议点的责任,后者则指主张一方提出证据说服审判者自己的主张为真的责任。

法律问题不可能像数学公式那么精准。

当前,关于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和标准在世界范围都存在争议:第一种是犯罪构成标准。

这种标准认为控辩双方都应承担提出责任与说服责任。

这种标准主要盛行于普通法系,尤其是美国。

普通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是一种双层结构,包括本体要件与辩护要件,前者包括客观行为和主观意图,后者包括各种辩护事由,如正当防卫、认识错误、精神病等。

这种犯罪构成理论是一种入罪与出罪的二元对立模式,其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充分利用民间司法资源对抗国家的刑罚权,发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积极性,在动态中实现国家权力和个人自由的平衡。

控诉方对于本体要件要承担两种证明责任。

首先,控诉方必须对本体要件的每个要素提出相应的证据;其次,为了达到对被告人定罪的目的,其证明标准还应达到超出合理怀疑的程度。

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及其适用

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及其适用

徐文静 201300640094 法学一班张其山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及其适用问题摘要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首次将西方法中的“排除合理怀疑”明确规定于法律,将其作为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一种解释和界定,作为有罪判决的标准。

“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形成有其特定的价值基础和认识论基础,代表着立法规范重点的转移,即改变过去一味强调“客观”真实,开始着眼于主观判断过程,为法官提供更现实的引导。

关键词证明标准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正文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53条,增加规定了认定“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即认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三个条件:(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经排除合理怀疑。

引人注目的是,这里引入了英美的“排除合理怀疑”作为认定“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

全国人大法工委强调,使用“排除合理怀疑”的提法,并不是修改了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一、“排除合理怀疑”的含义“排除合理怀疑”的关键部分是“合理怀疑”,解释了“合理怀疑”实际上也已解决了什么是排除合理怀疑的问题。

所以,英美法系的法学界着重对“合理怀疑”进行讨论。

尽管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在英美法系国家已经有很长的历史,但对于“排除合理怀疑”或“合理怀疑”是否需要进行定义或解释等问题,英美法国家的理论界以及司法实务界一直存在不同的意见。

所以我们只简单的对其进行定义,即所谓排除合理怀疑,是指一个理智正常的人,以审慎的态度,进行认真分析判断后得出的结论。

如果对认定的事实能够“排除合理怀疑”,这种合情理性推断即可成立。

否则,会犯“推不出来”的逻辑错误。

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与无罪推定紧密相联。

依照无罪推定原则,任何人应当有权被推定无罪,除非经公正审判并被依法证实有罪。

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一项基本人权。

虽然“排除合理怀疑”含义中并没有无罪推定的直接表达,但它实际含有这样的观点:被告人不得被认定有罪,除非所有的合理怀疑已经被排除。

《合理的怀疑》——5分钟总结一本书

《合理的怀疑》——5分钟总结一本书

《合理的怀疑》关于作者艾伦·德肖维茨是美国当代最著名的刑事辩护律师,是美国家喻户晓的律政明星。

同时,德肖维茨是哈佛大学法学院有史以来最年轻的教授,致力于推动美国司法制度的发展。

更为重要的是,德肖维茨在辛普森案中担任辛普森的辩护律师,是辛普森重金打造的辩护律师“梦之队”中的重要一员,见证了辛普森案的全过程。

关于本书《合理的怀疑》可以被视为辛普森案的权威出版物。

德肖维茨在书中一方面展现了他作为刑事辩护律师的逻辑性与敏锐性;另一方面,他还能从一个法学教育者的视角去解读辛普森案中的核心问题,以及如何通过这些问题来进一步完善美国的刑事司法体制。

核心内容一、通过对辛普森案中检方、辩方、陪审团等重要角色的分析,为你讲述辛普森案的重点问题。

二、辛普森案中所体现的美国刑事司法审判的原则与规则,主要包括“排除合理怀疑”原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三、辛普森案对美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影响。

一、“辛普森案”案情回顾1. 在辛普森案中,检方在审判初期处于非常强势的地位。

在警方侦查取证后,检方两次公布了手中的证据,充分展现了一种“胜券在握”的姿态,这些证据无论从数量,还是可信程度来说,都达到了很高的标准。

然而,警方侦查取证过程中的一系列不规范行为,成为了未来影响案件整个进程的“定时炸弹”。

2. 辩方的主要职责就是为被告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

在辛普森案中,辛普森动用重金打造了一支由9位著名律师、法学教授和证据专家组成的“梦之队”,针对检方提出的对辛普森的不利证据进行回击。

面对检方先声夺人的强势姿态,辩方理智地选择了将证据作为主攻方向,最终在证据链条中捕捉到了检方在证据上的漏洞。

3. 陪审团被赋予了对于案件结果进行裁判的权力。

因此,如何影响并说服陪审团成员并使其成为本方阵营的支持者,成为了检方和辩方共同努力的方向。

在辛普森案中,控辩双方也会相应地根据陪审团的反应来制定相应的诉讼策略。

检方在证据方面的漏洞以及检方证人种族歧视的“黑历史”使得陪审团最终倒向辩方,辛普森最终无罪获释。

论“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中的“道德确定性” 排除合理怀疑原则

论“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中的“道德确定性” 排除合理怀疑原则

论“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中的“道德确定性” 排除合理怀疑原则一、“道德确定性”的本原内涵可以看出,在刑事审判中使用的“道德确定性”这一概念,是依照17世纪的认识论中所定立的概念来使用的,最初并不是法律上的一个特殊概念。

从在美国最早被当作模范的1850年Websters案件判决中法官关于“排除合理怀疑”的说明和加利福尼亚州刑法第1096条中我们可以看到“道德确定性”的本原内涵。

Websters案件判决中法官是这样说明:“合理的适当的进行评价这就足够了,情况证据有必要从道德确定性的程度上排除所有的其他的假说。

如果是谋杀事件,必须排除是不是自杀或是他杀这样的假说。

这个事情必须排除合理的怀疑来加以证明。

那么,什么是合理的怀疑呢?虽然这个词语是经常使用并且很容易理解的,但却是很难定义的。

这个并不单单是可能的怀疑。

其原因在于,关于人类的事件和基于道德证明的事件全部都是夹杂着某种可能的怀疑和虚构的怀疑的。

它指的是这样的事件的性质:在全面的比较和考虑了全部的证据之后,在陪审员的头脑中会出现这么一个状态:无法在道德确定性的程度上感到告发是真实的。

立证责任在公诉方。

从证据中独立出来的,法律所容许的推定全部都是对被冤枉的人有利的。

因此,任何人在其被证明有罪之前都被推定为是无罪的。

根据这样的立证还存在着合理的怀疑的情况下,被告人有通过无罪这一形式来获得这个利益的权利。

这是因为在被告发的事实中,证明它就是真相的可能性还不充分,即使它是从概率理论衍生出来的强有力的东西也是如此。

但是,证据的概念就是事实或真相必须证明到可能的确定性和道德的确定性。

也就是说,让基于诚实和理性行动的人的悟性得到理解,让指示、理性和判断得到满足的确定性。

我们必须把这个理解成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

其原因在于,大部分根据道德自然考虑制定的法律有上述要求,如果要求绝对的确定性,就必须完全排除情况证据。

”在加利福尼亚州,至今还是沿袭着这个说明。

加利福尼亚州刑法第1096条作出了如下的规定:“被刑事公诉的被告人在被证明有罪之前都是推定为无罪,在关于被告是否有罪这一问题上还存在合理怀疑的情况下,断定被告人无罪。

浅析刑事诉讼排除合理怀疑的理解与适用

浅析刑事诉讼排除合理怀疑的理解与适用

浅析刑事诉讼排除合理怀疑的理解与适用钟琦鸣国防大学政治学院西安校区,陕西西安,710068摘要:《刑事诉讼法》规定,认定被告人有罪,需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即据以定罪的事实都有证据印证,并让法官形成内心确信。

犯罪事实是否清楚,必须依赖于“证据确实充分”。

所谓“证据确实”是指证据要真实可靠,如实地反映案件的事实真相,这是对证据质的要求;所谓“证据充分”是指对证据在量上的要求,就具体案件而言,是指必须足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并得出排他的唯一的结论。

关键词:刑事诉讼,合理怀疑,理解排除合理怀疑作为该证明标准的一个重要条件,是指“办案人员在每一证据均查证属实的基础上,经过对证据的综合审查,运用法律知识和逻辑经验进行推理、判断,对认定的案件事实达到排除合理性的程度。

”这一条件是法定条件当中含义深刻、难以理解、不好把握的一项标准。

因为它不仅有客观问题,还有主观认识问题;不仅有实践经验问题,还有理性归纳、逻辑判断问题;不仅有认识论的问题,还有价值论方面的问题,更有警察、检察官和法官的道德、理念和自由裁量权的问题。

因此,所谓“排除合理怀疑”,仍然很难找到具体的标准,它绝非一个数量标准,不是1加1等于2的问题,要通过准确理解对其在刑事审判中正确适用。

一、排除合理怀疑的理解“证据确实、充分”的客观化要求是案件事实为“真”的必要非充分条件,不是裁判者判断终结后形成的信念状态,也不涉及裁判者裁判有罪和无罪的行为动机。

对“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持否定态度的人认为,其为裁判者主观擅断和恣意妄断打开了方便之门。

事实上,无论我们在刑事证明标准的客观化要求上如何努力,都逃不开裁判者在认定案件事实终结后形成的对案件事实真伪判断的主观信念问题。

所谓“证据确实充分”,也是裁判者确信证据命题是真实的和证据的量充分的。

不存在与信念无任何关系的真理与真实,离开信念的确定去寻求超越的真理,是完全不可能的。

“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引入有助于回归刑事证明标准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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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表现在《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五条中规定的情形, 即(1)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发生;(2)被告人是否实 施了犯罪行为,以及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 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3)影响被告人定罪的身份 情况是否查清;(4)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5)被 告人有无罪过;(6)是否属于共同犯罪及被告人在共同 犯罪中的地位、作用;(7)被告人有无从重处罚情节。 这里第(2)点“何人实施了何种犯罪行为”是重中之重, 很多冤假错案就在此关键环节出现了错误。
超越合理怀疑
主讲:王聪
• 辛普森杀妻案、凯西杀女案件在美国的司 法制度中,刑事案采用的定罪标准是“超 越合理怀疑“。引发美国各界强烈反应,也 再次拷问美国司法制度。
什么是“超越合理怀疑“呢?
• "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 意思是说: 证据 要禁得起一切合理质疑的推敲, 要百毒不侵才有效 • 具体而言,在法庭审判时,检方若要指控被告有 罪,一定要提出确凿可信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罪 行。毫无疑问,任何证据都会存在某种疑点,但 陪审团只有在确信证据已达到“超越合理怀疑 “的标准时,才能判决被告有罪。
五个合理怀疑
• 1. 住在对面的女证人说她亲眼看见男孩将刀举过头狠狠往 其父亲胸口刺下,当时正有一辆六节的火车经过,她透过 火车最后两节看到此情景。但八号陪审员曾经住在铁轨旁, 他认为火车噪音极大,跛脚老伯不可能清楚听到少年说 “我要杀死你!”这句话。 • 2. 跛脚老伯说他听到少年说“我要杀死你!”后隔了一秒, 听到有物体倒下(研判是其父亲),他花了15秒从卧室穿 过走廊到大门后,看见少年仓皇逃逸。但经由八号陪审员 模拟发现,跛脚老伯根本无法奔跑,以他的走路速度,大 约需41秒才能达成,他却谎称15秒。九号陪审员是十二人 中年纪最大的一个,他最了解老人,他的见解为:跛脚老 伯穿着破烂,这辈子一事无成,没人在意他,但他在这案 子中却是主要证人,他享受这种被瞩目的感觉,因此他说 了谎。
个人看法
• 死刑案件审判工作是生死攸关的大事,在任何时 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打折扣。如果司法人员求 疑质疑的劲头不足,面对疑点敷衍塞责,不彻底 深究,或凭个人主观认识,想当然地“排除”疑 问,甚至迁就侦查阶段存在的严重问题,就会造 成冤假错案。
十二怒汉
剧情
• 十二个普普通通的人,他们以前素不相识。为了一桩杀人 案件,他们坐在了一起。就是这十二个人,被这个司法制 度挑选了出来,组成了这个案件的陪审团,要开始决定另 外一个人的命运。被告是一名年仅18岁的男子,被控在午 夜杀害了自己的父亲。 • 法庭上提供的证据也极具说服力:居住在对面的妇女透过 卧室及飞驶的火车窗户,看到被告举刀杀人;楼下的老人 听到被告高喊“我要杀了你”及身体倒地声音,并发现被 告跑下楼梯;刺进父亲胸膛的刀子和被告曾经购买的弹簧 刀一模一样。而被告声称从午夜11点到凌晨3点之间在看 电影的证词极不可信,因为他连刚看过的电影名字也说不 出来。
• 2010年5月9日,“杀害”同村人在监狱已服刑多年的河 南商丘村民赵作海,因“被害人”赵振裳的突然回家,被 宣告无罪释放,河南省有关方面同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 2010年 5月9日上午,河南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 向社会通报赵作海案件的再审情况,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 案系一起错案。河南省高院于2010年5月8日作出再审判 决:撤销省法院复核裁定和商丘中院判决,宣告赵作海无 罪。
• 3. 少年说去看电影但却什么都记不得,因此众人研判少年 说谎。但八号陪审员认为,少年与父亲争吵后,情绪不稳 定,回家后发现父亲已身亡,警察已守株待兔,父亲的尸 体在前,警察在旁,少年情绪太过紧张,才会脑袋一片空 白。为了证明这点,八号陪审员一直询问四号陪审员这几 天晚上做了什么,结果四号陪审员前几天也去看了电影, 却记错片名,也记错演员名字;四号陪审员是在没有压力 之下回答,就错误连篇了,更何况是少年呢? • 4. 少年的父亲身高较少年高七吋,若是要杀一个比自己高 的人,一般人是不会高举刀子再刺下。有位陪审员幼时常 看人械斗,他清楚知道,拿弹弓刀砍人时一定不是高举刺 下,少年本身对刀子极为了解,也不可能用这种手法杀人。 • 5. 对面的女证人说他晚上辗转难眠一个小时,在午夜十二 点十分正好瞥见少年行凶;但该女证人有戴眼镜,出庭时 鼻梁上也有眼镜压痕,正常人不会戴眼镜睡觉,合理推断 她瞥见少年行凶也是在没戴眼镜的情况,只能看到模糊的 身影。
• 由于刑事案人命关天,所以陪审团在裁决无罪时, 不一定非要确信被告清白无辜。只要检方呈庭证 据破绽较多,没达到“超越合理怀疑“的严格标 准,尽管有很多迹象表明被告涉嫌犯罪,但陪审 团仍然可以判决被告无罪。有人说,美国司法审 判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宁可漏网一千,不可 冤枉一人“。
• 2005年,湖北佘祥林杀害妻案,因被害人张在玉 “亡者归来”而震惊了中国整个司法界,当年被 评为全国十大影响性法律事件之首。 • 2010年,河南赵作海案,同样因为被害人“真身 再现”而冤情大白,司法界再次哗然。
• 1994年1月2日,佘妻张在玉因患精神病走失失踪,张的 家人怀疑张在玉被丈夫杀害。同年4月28日,佘祥林因涉 嫌杀人被批捕,后被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被判处 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因行政区划变更,佘祥林一 案移送京山县公安局,经京山县人民法院和荆门市中级人 民法院审理。1998年9月22日,佘祥林被判处15年有期徒 刑。2005年3月28日,佘妻张在玉突然从山东回到京山。 4月13日,京山县人民法院经重新开庭审理,宣判佘祥林 无罪
• 2010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颁布了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 定》(本文简称《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在阐 释“证据确实充分”中引入了“排除合理怀疑” 这一证明标准,作为对“证据确实充分”有益补 充。
• 那么何谓“排除合理怀疑”或者何谓“合理怀疑”,是法 官日常办案急需思考的问题。英美法系国家所实行的“排 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虽然经过几百年积累,至今仍未 对“排除合理怀疑”作出科学界定,但该法系有实行判例 的传统,即使不依据准确定义,经翻阅大量判例即可得到 “排除合理怀疑”之基本理解。而我国属于成文法国家, 每一项制度均需准确成文阐释,不能依靠办案法官主观评 判来想当然认为有无“合理怀疑”。面对目前我国对“排 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还停留在理论研究层面,缺乏系统 而具体的实证研究。
个人观点
• 排除合理怀疑其实是英美法系的证明标准,就是 说现在达到的证据程度对于被告或者犯罪嫌疑人 已经超越合理怀疑,即只要有一个证据对被告有 利,且无法排除这个证据的话,就不能给人定罪, 注重的是对被告人权的保护。 • 而我国的证明标准或者最后的定罪标准是犯罪事 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实我国的证明标准要 比英美法系低很多,因为我国的刑诉思想中,打 击犯罪是第一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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