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排除合理怀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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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中的“合理的怀疑”

“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中的“合理的怀疑”

“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中的“合理的怀疑”英美法系国家强调“道德确定性”的主要目的是表示在刑事审判中不能要求“绝对的确定性”和“数学的确定性”。

这一点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是在实际的评议的场合中,往往成为具体的问题的是,当事者所提示的疑问和各个陪审员所提示的疑问是否是“合理的怀疑”。

从司法实践看,对于“合理的怀疑”的说明,用了各种各样的词语,大致的可以分成以下三种:(1)量化的表示怀疑的“程度”(如“充分的怀疑”、“现实的怀疑”、“现实的可能性”、“重大的怀疑”等等);(2)表示能否可以说明的标准(如“有理由的怀疑”等等);(3)用比喻的表现来表示(经常使用的是“合理的人类在作出对自身来说是重要的决断的时候,犹豫是否该采取行动的这样的怀疑”)。

但是,因为第3项并不是围绕着“合理的怀疑”这一概念本身而展开的,所以在这里,只讨论前面两项。

一、表示怀疑的“程度”的表现经常引起争论的词语就是“充分的怀疑”。

这个词语在前述的cage案件判决中,已经被联邦最高法院批判了。

即使在之前的taylor案件中,也暗示了这个词语所带有的危险性。

在此taylor案件中,是这样说的:“在本案中,作为问题的是没有关于无罪推定原则的说明,控方主张,因为进行了排除合理性怀疑的证明的说明,所以就没有必要进行无罪推定原则的说明。

”对此联邦最高法院指出,即使有证明标准的说明,抱有特殊意义的无罪推定原则的说明也是有必要的,再加上在本案件的说明中,合理的怀疑的说明使用了“充分的怀疑,现实的怀疑”这样的词语,所以批判这个词语从一开始就会招来混乱。

另一方面,在同是争论“充分的怀疑”这一词语的victor案件判决中,判断为陪审不可能误解综合评价的结果。

也就是说,“充分”这一词,具有不是想象的东西的意义和相当具体的意义,如果理解成后者的意义的话,就有违反宪法的可能性,因为该说明指出:“合理的怀疑要跟单单是可能性,单单是从想象的、虚构的推测中所产生的怀疑区分开来”,所以就只能理解成前者的意义。

论“排除合理怀疑”入律与证明标准的虚置化

论“排除合理怀疑”入律与证明标准的虚置化

论“排除合理怀疑”入律与证明标准的虚置化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和完善,有关证明标准和入律标准的讨论逐渐受到了广泛的关注。

关于“排除合理怀疑”入律与证明标准的虚置化问题尤为引人关注。

在司法实践中,虚置化的证明标准和入律标准已经成为了一种普遍现象,给法律适用和司法公正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有必要对此进行深入的思考和分析,寻求解决之道。

我们需要了解“排除合理怀疑”入律与证明标准的概念和内涵。

所谓“排除合理怀疑”入律,是指在刑事案件中,需要刑事侦查机关及法院在立案侦查和审理过程中,通过采取各种必要的证据调查手段,尽力提供证据材料排除事实真实性的合理怀疑,以符合刑事立案的标准。

而证明标准则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应当符合一定的证明标准,证据应当有助于查清事实、证明合法权利的存在或者消灭,否则就不能成为查清事实上的有力证据。

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些问题。

对于“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过于苛刻,造成了证明的困难。

在执行过程中,往往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人力物力,才能够满足这一标准。

对于证明标准的要求,也存在一定的不合理之处。

在实际操作中,很多案件由于证据不符合证明标准,而无法成为有效的证据,导致了一些案件无法得到合理解决。

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证明标准和入律标准的理解存在一定的误区。

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司法人员对于证据的采信存在一定的偏见,往往会过于苛刻地要求证据的提供方提供充分和确凿的证据,否则就不能认定其为有效的证据,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对此,我们有必要对此进行深入的思考,理顺相关的概念,以求在司法实践中解决这一问题。

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排除合理怀疑”入律是一个相对的概念,而不是绝对的。

在刑事案件中,假如在实际操作中,证据无法做到百分之百排除合理怀疑,那么也不应该直接否定证据的有效性。

作为法官和执法人员,应该在这方面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证据的是否有效。

排除合理怀疑

排除合理怀疑

排除合理怀疑排除合理怀疑作为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起源、发展于英、美,且为其他国家和国际公约所吸收和确认.排除合理怀疑的涵义在西方国家存在争议,是否适用于死刑案件更面临质疑与挑战.排除合理怀疑为我国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典所规定,具有突破性意义,但这只是对原有证明标准的补充完善;其统一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我国对排除合理怀疑的理解不能简单套用西方国家的主流解释,而应努力实现认定案件事实符合客观真相的要求,对案件的主要事实的证明达到确定性的程度.为保障排除合理怀疑的有效运用,还应当坚持以审判为中心,探索贯彻直接言词原则。

一、我国“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对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而言,“排除合理怀疑”并非陌生事物,但对其在立法中的出现,却有着不同的认识。

有学者认为立法中的“排除合理怀疑”是对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要求,是关于证明标准的新解释。

也有观点认为“排除合理怀疑”与“证据确实、充分”之间存在一定区别,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排除了合理怀疑也不必然代表证明的确实、充分,即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可能低于证据确实、充分。

有鉴于此,立法部门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说明:“证据确实、充分”具有较强的客观性,但司法实践中,这一标准是否达到,还是要通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的主观判断,以达到主客观相统一。

只有对案件已经不存在合理的怀疑,形成内心确信,才能认定案件“证据确实、充分”这里适用的“排除合理怀疑”进一步明确了“证据确实、充分”,便于律师实务中把握。

二、排除合理怀疑的理解立法机关指出,“排除合理怀疑”是指“对于事实的认定,已没有符合常理的、有根据的怀疑,实际上达到确信的程度”。

我国传统证据理论一般从逻辑学的角度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解释为“唯一性"“排他性",而“排除合理怀疑”的实质也是要求事实裁判者确信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存在且为被告人所实施;对案件事实的存在达到了没有合理怀疑的程度,即表明依据案件证据材料得不出其他结论,因此可以形成确信。

论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理解和适用

论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理解和适用

2 0 1 2年 3 月1 4日 第十一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了 《 关于修改 < 中华 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决定 》 , 修正后 的
刑事诉 讼法 对证据 制度 的修改 在一定 程度 上吸收 了 《 关于办理死 刑案件 审查判 断证据 若 干问题 的规定 》 、 《 关 于办理 刑事 案件排 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 的规定 》的相关 内容 , 并且将 “ 证据确实、充分”界定为 “ 定 罪量 刑 的事实都有证据证 明 ; 据以定 案的证据均 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 综合全案证据 ,对所 认 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 。可见 ,新 刑事 诉讼法通过对 “ 证 据确实充分 ” 的细化解 释 , 实 际上引入 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 明标 准。为 此。 有必要对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在中国 的实践应用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 。
的目的。
次, 怀 疑应 当有据 。怀疑应 当有 理由或根据 。 且能够通过言语阐明、证据证 明。 2 . 要 求裁判者有 理性 与 良知 。“ 排除合
三 、排 除合理 怀疑 标准 的适 用 ( 一) 为 “ 排除合理怀疑”提供必要 的 制度保障基础 1 . 必须强调保证无罪推定原则 的贯彻 。 刑诉法第 1 2条 明确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 。 在 司法实践 中如果司法人员先人为主 , 对犯 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产生主观性 的有罪认知 , 那 么在这种情况下 , 再来提 出 “ 排 除合理怀 疑 ”这一证明标 准就没有 了任何意义。无罪 推 定原则 的贯彻 体现 的是对 被告人或 犯罪 嫌 疑人人权 的尊重和保护 。 更是排除合理 怀 疑 的基础和前提 。 2 _ 必须确保非法证据排 除规则 的执行 。 J 新刑事诉讼第 5 O 、5 4条均有规定如果 收集 的证 据是非法 的, 那么就不能适 用排除合 理 怀疑 。 若 我们保证 已有的非法证 据排除规则 得 到正确 、 合理 、 充分的适用 。 则可以为 “ 排 除合理怀 疑” 提供强有力 的制度保障和适用 的环境基础 。 3 . 必须 落实证人 出庭作证制度 。新刑 事 诉讼 法就证人 出庭制度在第 1 8 7 、1 8 8条 中 作 了规定 。在刑事诉讼过程 中。一切都 需要 证 据来证 明,那 么 当遇到关 于证据 的争议 时 ,如果证人能够 出庭公正、客观地作证 , 那 么对 于消 除争议 ,解决 疑点有 很大 的帮 助, 而这些需要有对证人 的保护 、补偿 等各 方 面的制度保障 ,才能得 到很好 的实施 。否 则, 证据方面要做到 “ 排除合理怀疑”的标 准是很难实现 的。 ( 二) “ 排除合 理怀疑”要求裁判 者具 备相应的职业素养与职业道德 “ 排 除合理怀疑 ”作为 “ 证据确实 、充 分”这一证 明标准的进一步解释 。客观上要 求怀疑的有 理有据 ,如何认知合理的怀 疑, 在很大 程度上 依赖 于裁判 者的主 观判 断能 力, 裁判也就会享有较怀疑 标准 的涵 义之 争 “ 排 除合理怀疑”标准是英美法系刑事 司法体制最 基本 的一 部分, 这一 标准反 应了 社 会 的普遍信 念—— 即宁 可让 十个有 罪的 人 被判无罪, 也不能使一个无辜的人被定 罪。 确立这 一有罪 判决证 明标 准的 目的就 在于 确保 : 除非事实 发现者能够从实质上确定被 告确实有罪 , 否则没 有任何人将 会被认 定触 犯了刑法。 得 到有罪判决 。 对于排除合 理怀疑 的涵义 ,自其产生之 日起 似乎就 未形成 过统一 的意 见 ,不 同专 家、学者乃至法官对 于排除合理怀疑 的理解 与界定往往是众说纷纭 。 具有代表性 的有 以 下几种 : 将排除合理怀疑解释为一种道德上 的确信 ; 将排除合理怀疑解释为很高 的可能 性; 将合 理怀疑解释为难以决定 ; 用量化 的 比例对排除合理怀疑标准进行解释 。 从表面 上看 。这四种说法均不无道理 , 均试 图从不 同的角度概括排除合理怀疑 的涵义 , 然仔细 推敲 , 却发现每种说法都存在有待商榷 的地 方。 其一 , 将排除合 理怀疑解释为一种道德 上的确信 , 一定程度上容易造成对 证据裁判 原则的偏离 ; 其二 , 将排 除合理怀疑解释为 很高的可能性 , 易使人产生一种错觉 。即诉 讼证明不可能达到绝对 的确定性 , 而 只能达 到很高的可能性 ; 其三 , 将合理怀疑解释为 难以决定 , 用一个主观化 的用词去解释另一 个主观化的用词 , 实际上并不 能起 到解释清 楚明 白的效果 ; 其 四,用量化 的比例对排 除 合理怀疑标准进行解 释,虽然观点新颖 , 但 实践 中却很难 把握 ,究竟 9 5 %与 9 9 % 乃至 9 9 . 9 %的确信差别在哪里 ,估计 也难 以量化 清楚 ,这一量化标准执行 的难度可想而知 。 二 、排 除合理 怀疑 标准 的理 解 1 . 强调怀疑的合理与有据 。首先 。 怀疑应 当合理 。 这一特征要求裁判 者必须公 正且独 立。 应 当避免 审前预断形成不合理怀疑。其

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的5个条件

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的5个条件

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的5个条件在司法领域,排除合理怀疑是确保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之一。

在一个案件中,如果被告人被认为有可能涉嫌犯罪,但还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罪行,那么法庭会应用排除合理怀疑的原则,以确保被告人不会因为无罪而受到处罚。

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需要满足以下5个条件:第一,证据充分。

要排除合理怀疑,首先需要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罪行。

这些证据可能包括现场勘查、物证、证人证言等。

只有当这些证据能够清晰地证明被告人的罪行,才能排除合理怀疑。

第二,证据来源可靠。

除了证据本身要充分之外,其来源也必须是可靠的。

如果证据的来源存在疑义或者可疑之处,就会给案件留下合理怀疑的空间。

因此,在排除合理怀疑的过程中,要对证据的来源进行认真审查,确保其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三,证据互相印证。

为了排除合理怀疑,所有的相关证据都应当互相印证,相互支持。

如果不同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或者不完整的地方,就会为案件留下合理怀疑的空间。

因此,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全面搜集证据,并确保它们之间相互一致。

第四,无其他合理解释。

除了证据充分、来源可靠、互相印证之外,还需要排除其他合理解释。

也就是说,对于被告人的罪行,除了已有的证据之外,没有其他合理的解释可以解释这些证据。

只有这样,才能排除合理怀疑。

第五,法官审查无误。

最后,为了确保排除合理怀疑的有效性,需要由法官对案件进行仔细审查。

法官需要审查所有的证据,确保它们充分、可靠、互相印证,并且没有其他合理解释。

只有在法官的审查下,才能最终排除合理怀疑,确保被告人不会因无罪而受到处罚。

总之,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需要满足以上5个条件:证据充分、证据来源可靠、证据互相印证、无其他合理解释、法官审查无误。

只有当这些条件全部满足时,才能有效地排除合理怀疑,确保被告人不会因无罪而受到处罚。

论“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

论“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

论“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中国意义王戬关键词: 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证据规则,无罪推定,证明方法内容提要: 2012年《刑事诉讼法》通过对“确实、充分”加以解释的方式间接地引入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但二者结合的实践运用除了需要面对传统的适用困惑,随之而来的还有中国式的实践挑战。

法律规范的简单引入和实践中的具体运行并非等量概念,而这种适用中的差异和差异中显现的问题,却容易在同一“标签”的掩盖下为继受者所误读。

就我国现状而言,“排除合理怀疑”与“证据确实、充分”的结合适用还存有配套制度、诉讼规则和体系化建设的诸多缺陷和问题,其中证据规则体系的完善应当成为我国证据制度建设的头等要务。

“排除合理怀疑”的远期前景是在诉讼和证据规则的完善基础上充分吸纳其理论内涵。

当下我们能够着力解决和亟须面对的,是其作为一种证明方法所应当做出的适应与改变。

目次一、我国刑事证明标准中的“排除合理怀疑”二、何为“怀疑”及如何“合理”的传统思路解构三、“排除合理怀疑”与“无罪推定”结合的现实意义四、“排除合理怀疑”的远期前景和作为一种证明方法的跟进与突破五、结语“排除合理怀疑”是英美法系刑事证明标准的经典表述,对于我国的案件适用则是一个重要的实践命题。

从立法规定看,我国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通过对“确实、充分”加以解释间接地引入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使我国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具有了主客观相结合的特征,这对一线办案人员在实践中适用这一标准会产生相当程度的影响和冲击。

由此,对“排除合理怀疑”的中国式适用及其面临的结构性障碍进行分析,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我国刑事证明标准中的“排除合理怀疑”“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源自英美法系。

本世纪初,随着自由心证的内涵及隐喻被重新认知,对其体系下的重要组成部分——证明标准,形成了一轮学术热潮,关于英美法系的“排除合理怀疑”与大陆法系的“内心确信”的研究更加深入,形成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内心确信”、“排除合理怀疑”三者并存的局面。

论“排除合理怀疑”入律与证明标准的虚置化

论“排除合理怀疑”入律与证明标准的虚置化

论“排除合理怀疑”入律与证明标准的虚置化1. 引言1.1 文章背景介绍在司法实践中,律师在辩护、检察官在控诉、法官在裁判等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概念。

这一概念要求证明方在提出证据时要排除对方的合理怀疑,以确保证据的可信度和真实性。

在实际操作中,“排除合理怀疑”往往面临许多困难和挑战,律师难以做到完全排除所有合理怀疑,甚至有可能被错误地认定为虚置化行为。

对于“排除合理怀疑”的入律和证明标准的虚置化问题,亟需深入研究和探讨。

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排除合理怀疑”入律概念的解析、证明标准演变历程以及虚置化现象的影响因素,探讨虚置化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通过对这一问题的探讨,有助于完善司法制度,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字数:215】1.2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探讨“排除合理怀疑”入律与证明标准的虚置化问题,具体目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深入分析“排除合理怀疑”入律的概念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探讨其背后的法律逻辑和理论基础,为进一步探讨虚置化现象奠定基础。

追溯证明标准演变历程,从法律发展的角度考察证明标准的变迁对虚置化现象的影响,从中揭示虚置化问题的深层次原因。

研究虚置化的概念与意义,探讨其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和价值,为深入剖析虚置化现象提供理论支撑。

分析虚置化现象的影响因素并探讨其对司法公正的影响,旨在为解决虚置化问题提供可行性建议和对策。

通过本研究,旨在为完善我国司法制度,提升司法公正性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1.3 研究意义排除合理怀疑入律是现代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其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和促进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排除合理怀疑入律与证明标准的虚置化现象,以期能够引起法学界对于该问题的重视,并促进相关研究的深入探讨。

研究排除合理怀疑入律的虚置化现象有助于进一步理解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分析虚置化现象的发展和影响,可以揭示出其中的深层次原因,为我们更好地认识当代司法制度的运行机制提供参考。

论“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中的“道德确定性” 排除合理怀疑原则

论“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中的“道德确定性” 排除合理怀疑原则

论“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中的“道德确定性” 排除合理怀疑原则一、“道德确定性”的本原内涵可以看出,在刑事审判中使用的“道德确定性”这一概念,是依照17世纪的认识论中所定立的概念来使用的,最初并不是法律上的一个特殊概念。

从在美国最早被当作模范的1850年Websters案件判决中法官关于“排除合理怀疑”的说明和加利福尼亚州刑法第1096条中我们可以看到“道德确定性”的本原内涵。

Websters案件判决中法官是这样说明:“合理的适当的进行评价这就足够了,情况证据有必要从道德确定性的程度上排除所有的其他的假说。

如果是谋杀事件,必须排除是不是自杀或是他杀这样的假说。

这个事情必须排除合理的怀疑来加以证明。

那么,什么是合理的怀疑呢?虽然这个词语是经常使用并且很容易理解的,但却是很难定义的。

这个并不单单是可能的怀疑。

其原因在于,关于人类的事件和基于道德证明的事件全部都是夹杂着某种可能的怀疑和虚构的怀疑的。

它指的是这样的事件的性质:在全面的比较和考虑了全部的证据之后,在陪审员的头脑中会出现这么一个状态:无法在道德确定性的程度上感到告发是真实的。

立证责任在公诉方。

从证据中独立出来的,法律所容许的推定全部都是对被冤枉的人有利的。

因此,任何人在其被证明有罪之前都被推定为是无罪的。

根据这样的立证还存在着合理的怀疑的情况下,被告人有通过无罪这一形式来获得这个利益的权利。

这是因为在被告发的事实中,证明它就是真相的可能性还不充分,即使它是从概率理论衍生出来的强有力的东西也是如此。

但是,证据的概念就是事实或真相必须证明到可能的确定性和道德的确定性。

也就是说,让基于诚实和理性行动的人的悟性得到理解,让指示、理性和判断得到满足的确定性。

我们必须把这个理解成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

其原因在于,大部分根据道德自然考虑制定的法律有上述要求,如果要求绝对的确定性,就必须完全排除情况证据。

”在加利福尼亚州,至今还是沿袭着这个说明。

加利福尼亚州刑法第1096条作出了如下的规定:“被刑事公诉的被告人在被证明有罪之前都是推定为无罪,在关于被告是否有罪这一问题上还存在合理怀疑的情况下,断定被告人无罪。

如何理解和适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如何理解和适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如何理解和适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如何理解和适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从新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的规定来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标准仍然是“证据确实、充分”,但其第53条对这一标准的内涵作了新的规定,具体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专家认为,前两项规定属于“证据标准”,是对证据本身的要求,其中“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是对证据量的要求,“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是对证据质的要求;第三项关于“排除合理怀疑”的规定,是对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的要求,是关于证明标准的新解释。

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标准

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标准

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标准觉得好,请长按二维码添加公众号转自:南阳公安法制【裁判要旨】案件是否排除合理怀疑,首先看指控犯罪的构成要件是否都有确定、合法的证据予以证实;其次要看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相互对抗的情况以及是否能将对抗解除;此外,还要看案件证据是否符合证明责任分配、口供补强及当面质诘等证据规则要求。

觉得好,请长按二维码添加公众号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标准转自:南阳公安法制【裁判要旨】案件是否排除合理怀疑,首先看指控犯罪的构成要件是否都有确定、合法的证据予以证实;其次要看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相互对抗的情况以及是否能将对抗解除;此外,还要看案件证据是否符合证明责任分配、口供补强及当面质诘等证据规则要求。

【案号】一审:(2013)渝五中法刑初字第00069号二审:(2014)渝高法刑终字第00175号【案情】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

被告人:邓某明。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底,被告人邓某明在重庆市永川区渝西广场跳舞时认识被害人杨某兰(女,殁年48岁),并长期与其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

2012年2月13日8时许,杨某兰来到重庆市永川区龙王巷邓某明家中后死亡。

后邓某明将杨某兰的尸体拖至其家中卫生间内,使用斧头、菜刀等工具对杨某兰尸体进行肢解以便拋尸。

当晚邓某明将杨某兰的部分尸块拋至永川区渝西风情街高压电缆分支箱北侧的光缆排水井内。

次日上午,邓某明又将剩余尸块携带至永川区松溉镇拋弃宁附近长江中。

2012年3月30日,群众在重庆市江津区五举沱长江水域发现杨.吉兰的尸块后报警。

2012年7月2日,公安人员将邓某明抓获归案。

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控认为,被告人邓某明仅因纠纷,竟故意杀死一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审判】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明在其家主卧室内因琐事与被害人杨某兰发生纠纷而将杨某兰用斧头砸死的直接证据只有邓某明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而邓某明同样在侦查阶段作过且当庭作出杨某兰系自然死亡、其没有理由也没有杀害杨某兰的无罪辩解。

论“排除合理怀疑”入律与证明标准的虚置化

论“排除合理怀疑”入律与证明标准的虚置化

论“排除合理怀疑”入律与证明标准的虚置化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司法实践中对证明标准的要求也日益严格起来。

“排除合理怀疑”入律和证明标准的虚置化问题备受关注。

这一问题不仅关系到司法公正的实现,也关乎到司法权威的稳固。

对于这一问题的深度分析和解决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排除合理怀疑”入律的定义和意义我们来探讨论“排除合理怀疑”入律的具体含义和意义。

通常情况下,“排除合理怀疑”入律指的是在证据证明过程中,当一方提出证据证明其主张时,其所提供的证据必须足以排除合理怀疑。

也就是说,证据必须具有说服力,使人们对于相关事实达成一种几乎可以排除疑虑的认知。

“排除合理怀疑”入律,实际上是对证明标准的一种高度要求。

它强调了在司法实践中,证明主张必须充分、确凿、无可置疑。

其背后蕴含的是对事实真相的追求和对司法公正的维护。

只有证据足以排除合理怀疑,才能使司法判决达到公正和合理。

二、证明标准的虚置化现象存在的原因尽管“排除合理怀疑”入律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要求,但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不难发现证明标准的虚置化现象。

这种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证据不足:在一些案件中,由于某些原因,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但由于其他因素的影响,法院却倾向于相信当事人,从而忽视了证据不足这一本应认真对待的问题。

2. 审查不严:在一些案件中,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对证据的审查不够严格,可能会忽略一些关键的证据,从而导致判决结果的不准确。

3. 法律环境:在某些情况下,由于法律环境的不利因素,当事人难以获得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从而导致了证明标准的虚置化。

4. 司法腐败:在一些案件中,由于司法腐败的问题,法官可能会有意在证明标准上“放水”,导致了证明标准的虚置化。

以上种种原因导致了证明标准的虚置化现象的存在,对司法公正造成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三、解决证明标准虚置化问题的对策考虑到证明标准虚置化问题的存在,我们应该采取一系列的对策来加以解决,以实现司法公正和维护司法权威。

排除合理怀疑的适用条件研究

排除合理怀疑的适用条件研究

排除合理怀疑的适用条件研究1.引言排除合理怀疑是传统刑事诉讼制度核心原则之一,意在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审判的公正公平。

排除合理怀疑的适用条件成为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

本文旨在探讨排除合理怀疑的适用条件,为刑事诉讼实践提供参考。

2.排除合理怀疑的概念与作用排除合理怀疑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如果辩护人或其它利益相关人对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收集、保存、调取、认定等任何证据的合法性、刑事意义存在合理怀疑的,法院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相关证据采取排除措施。

排除合理怀疑的作用在于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坚持以证据为依据的审判原则,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威。

(1)合理怀疑的存在:合理怀疑是指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对证据存在合理怀疑的情况。

合理怀疑不是主观上的怀疑,而是客观上的,必须具备充分的理由和事实根据。

(3)提出排除申请的充分理由:辩护人或其它利益相关人提出排除申请时必须具备充分理由和依据。

充分理由是指对证据合法性受质疑所提出的质疑理由具备充分的事实和证据支持。

(4)适用排除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对于存在合理怀疑的证据,必须依法予以排除措施。

排除措施主要包括排除证据的采信、排除证据的使用和排除证据的认定。

在刑事诉讼实践中,排除合理怀疑涉及到证据采集、保存、调取、认定等多个环节。

具体操作如下:(1)严格证据采集程序:要求执法机关在证据采集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不能利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2)加强证据保存管理:证据保存过程中,执法机关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存储、封存、标记,并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依法调取证据:执法机关应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调取证据,不能滥用调取权。

(4)确保证据认定准确性: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必须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确保证据的认定准确、权威、可靠。

在实践中,排除合理怀疑也面临一些问题与挑战。

其中包括:(1)法官主观判断的风险:法官在判断证据是否存在合理怀疑时,可能存在主观思想的介入,容易导致取舍不准确。

排除合理怀疑的适用条件研究

排除合理怀疑的适用条件研究

排除合理怀疑的适用条件研究引言在司法实践中,法庭需要根据证据和事实来作出合理的判决。

由于证据不完整或不准确,法庭可能会出现合理怀疑,即对被告的罪行存在疑虑。

在这种情况下,法庭需要对证据举证规则、证人证词、物证等进行适用条件研究,以排除合理怀疑,确保公正的判决结果。

一、证据举证规则的适用条件1. 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证据举证规则要求证据必须合法并且可靠才能被法庭采纳。

如果证据来源不明或者存在伪造的可能,法庭就会出现合理怀疑。

适用条件研究需要对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进行严格审核,排除可能存在的伪造和不实情况。

2. 证据是否足以证明被告罪行:证据举证规则还要求证据必须足以证明被告的罪行。

如果某项证据缺乏说服力或者与其他证据相矛盾,法庭可能会产生合理怀疑。

适用条件研究需要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综合评估,确保证据足以支持判决的合理性。

1. 证人的身份和诚信度:证人证词的适用条件研究需要对证人的身份和诚信度进行审查。

如果证人存在不良记录或者与被告有利益关系,法庭可能会对其证词产生合理怀疑。

因而,在适用条件研究中需要对证人的身份和诚信度进行全面考量,排除可能存在的偏见和不实证词。

2. 证人证词的一致性和可信度:证人证词的一致性和可信度也是排除合理怀疑的关键因素。

如果多个证人证词相互矛盾或者存在逻辑漏洞,法庭可能会产生合理怀疑。

适用条件研究需要对证人证词的一致性和可信度进行仔细分析,确保证词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1. 物证的来源和完整性:物证是司法实践中重要的证据形式,但其适用条件研究也需要严格把控。

研究需对物证的来源和完整性进行审查,排除可能存在的伪造和篡改。

只有确认物证的合法和完整,法庭才能排除合理怀疑。

2. 物证与罪行的相关性:物证的适用条件还要求物证必须与被告的罪行有直接关联。

如果物证与罪行毫不相干或者从物证中无法推断出被告的罪行,法庭就可能对其产生合理怀疑。

适用条件研究需要对物证与罪行的相关性进行深入诊断,确保物证的证明力和真实性。

论“排除合理怀疑”入律与证明标准的虚置化

论“排除合理怀疑”入律与证明标准的虚置化

论“排除合理怀疑”入律与证明标准的虚置化近年来,关于“排除合理怀疑”入律与证明标准的讨论日益引起了关注。

在法律实践中,往往会面临一些案件,涉及到“排除合理怀疑”入律与证明标准的问题。

在一些情况下,这一标准的应用可能会存在一定的虚置化,这也引发了一些争议。

有必要对“排除合理怀疑”入律与证明标准的虚置化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我们需要了解“排除合理怀疑”入律与证明标准的含义。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涉及到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的问题。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享有“无罪推定”权利,即在被控犯罪的情况下,法院必须在法庭上推翻合理怀疑。

而“排除合理怀疑”入律是判决犯罪责任的一个条件,即需要排除合理怀疑后,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这一标准起源于欧美法系,是一种保护被告人权利的制度安排。

就在这一标准的应用中,存在着一些虚置化的情况。

虚置化可能出现在证据的合理性上。

在一些案件中,法院可能会对证据的合理性进行一定的主观解释,可能会出现证据不足的情况,而导致被告人不能得到应有的保护。

虚置化还可能出现在法官对证据的判断上。

在审理案件时,法官对证据的主观判断可能会受到一些外界因素的影响,从而影响了对案件的公正理性判断。

对于“排除合理怀疑”入律与证明标准的虚置化问题,我们有必要进行深入的反思和探讨。

我们需要从司法实践出发,加强证据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收集,提高对证据的审查和评估,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充分性。

我们需要加强对法官的专业化培训,提高法官对证据的理性判断,减少主观因素的干扰,确保对案件的公正审理。

我们需要加强对“排除合理怀疑”入律与证明标准的宣传和解释,使公众对这一标准有更清晰的认识,为法院的判决提供更大的支持和信任。

在对“排除合理怀疑”入律与证明标准的虚置化问题进行深入探讨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尊重司法实践的客观规律,遵守法治精神,重视案件的具体情况,坚持依法审理,保障被告人的权利。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排除合理怀疑”入律与证明标准的公正正确的应用,推动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的顺利进行。

排除合理怀疑的适用条件研究

排除合理怀疑的适用条件研究

排除合理怀疑的适用条件研究排除合理怀疑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排除对特定事件或对象存在怀疑的情况。

在法律、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中,排除合理怀疑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可以帮助减少不必要的疑虑和误解,使得我们能够更加准确地判断和决策。

对排除合理怀疑的适用条件进行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一、合理怀疑的概念与特点合理怀疑是指在面临某种情况或问题时,出于理性思考和对象事实所做出的怀疑态度。

合理怀疑是一种基于客观事实和逻辑推理的怀疑,它不是主观的、凭空的猜测,而是建立在对信息充分了解和深入思考的基础上。

在很多情况下,合理怀疑可以帮助我们避免盲目相信和轻信,提高我们对事件和事实的认知水平。

合理怀疑具有以下特点:1. 基于客观事实:合理怀疑是建立在对客观信息和事实的理性分析和判断之上的,其基本依据是对真实性和可信度的审慎评估。

2. 逻辑推理:合理怀疑是通过逻辑推理和分析对事实进行评估的过程,它包括对相关信息进行综合考量和分析,得出符合事实的结论。

3. 不排除真实可能性:合理怀疑并不意味着排除了事件或对象的真实可能性,而是通过怀疑来寻求更多的信息和证据,以更加准确地了解事实的真相。

4. 不带有偏见:合理怀疑是客观的、中立的,不受主观偏见和情绪影响的怀疑,它的目的是为了获取更准确、更全面的信息。

二、排除合理怀疑的适用条件在实际情况中,我们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和问题来决定是否排除合理怀疑。

以下是排除合理怀疑的适用条件的研究:1. 信息来源的可信度排除合理怀疑的第一个条件是信息来源的可信度。

我们需要对信息的来源进行仔细的评估和分析,包括信息的权威性、真实性和可靠性。

只有信息来源具有高度的可信度,我们才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相信该信息是真实可靠的。

2. 信息的独立性和多维度验证对于那些仅仅来自于单一信息源或者没有被多维度验证的信息,我们应该保持一定的怀疑态度。

只有在信息得到了多个独立信息源的验证和证实,我们才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对该信息产生信任。

论“排除合理怀疑”入律与证明标准的虚置化

论“排除合理怀疑”入律与证明标准的虚置化

论“排除合理怀疑”入律与证明标准的虚置化“排除合理怀疑”是刑事诉讼中常用的证明标准之一,其含义是指在刑事案件中,控辩双方必须提供相互矛盾的证据,同时要求控方排除被告人的合理怀疑,证明被告人的罪行成立。

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这一标准在实践中出现了虚置化的情况,这种情况对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本文将对“排除合理怀疑”入律与证明标准的虚置化进行分析。

1. 社会背景的变迁: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价值观念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对于刑事案件的审判标准也在不断调整。

在实践中,法官容易受到社会舆论的影响,过度强调“排除合理怀疑”这一标准,从而导致其虚置化。

2. 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我国的司法制度在不断完善,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和不足。

在刑事诉讼中,受害人、被害人的证言往往是法官判断的关键证据,但由于经常存在错误的定罪率,导致法官往往被迫过度强调“排除合理怀疑”,以避免出现错误的裁决。

3. 法律解释的缺乏:在实践中,一些判例可能存在灰色地带,需要有法律解释来明确标准,而在一些情况下,由于法律解释的缺乏,导致法官在判案时无法准确把握“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从而出现虚置化的情况。

1. 对被告人权利的侵犯:在刑事诉讼中,控方必须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罪行,但如果控方过分追求“排除合理怀疑”这一标准,将导致对被告人的权利侵犯。

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罪行,只依靠“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而定罪,将导致被告人的正当权益受到损害。

2. 证据规定的难以落实:在实践中,由于证据规定不够明确,也容易出现证据不足的情况。

如果控方过分追求“排除合理怀疑”这一标准,将导致证据规定难以落实。

这将导致案件无法得到公正、科学和准确的判决。

3. 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在虚置化情况下,法官往往会过度强调“排除合理怀疑”,过度追求证明被告人的罪行,这将影响司法的公正性。

尤其是在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罪行的情况下,若定罪的标准过于宽松,那么将直接威胁到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排除合理怀疑的适用条件研究

排除合理怀疑的适用条件研究

排除合理怀疑的适用条件研究排除合理怀疑是法律领域中常用的一个原则,它要求对被告人的罪行存在合理怀疑的情况下,不能定罪。

合理怀疑的具体适用条件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研究课题,它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监督系统的有效运行。

本文将对排除合理怀疑的适用条件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理论内涵、现实应用和相关问题,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排除合理怀疑的理论内涵排除合理怀疑的理论内涵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合理怀疑的概念和合理怀疑的适用条件。

合理怀疑是指对被告人的罪行存在合理怀疑,不能定罪。

合理怀疑并非空洞的概念,它必须建立在具体的证据和事实基础之上。

合理怀疑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被告人的罪行有合理的怀疑,而非主观臆断或推测。

合理怀疑的适用条件是指在具体案件中,法院如何判断是否存在合理怀疑的标准和条件。

合理怀疑的适用条件包括证据的充分性、证据的可信度、被告人的辩护权等方面,这些条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排除合理怀疑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现实应用意义。

它既是对被告人权利的保障,也是对司法公正的要求。

在具体案件中,法院需要根据合理怀疑的原则,确保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罪行,否则就不能定罪。

在民事案件中,排除合理怀疑的原则同样被应用。

在证据不足或证据不确切的情况下,法院也必须排除合理怀疑,不能随意判决。

这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

只有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责任时,法院才能判决,否则必须排除合理怀疑,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排除合理怀疑的适用条件是一项重要的研究课题,它涉及到法律、司法、证据学等多个领域的知识。

对排除合理怀疑的适用条件进行研究,有助于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

排除合理怀疑的适用条件包括证据的充分性。

在具体案件中,法院必须根据证据的充分性来判断是否存在合理怀疑。

证据的充分性是指证据是否能够充分证明被告人的罪行,是否能够排除合理怀疑。

对“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理解

对“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理解

对“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理解这一项是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以排除合理怀疑。

这项规定是采纳了“两个证据规定”里面的内容做出的,是从西方证明标准里借鉴过来的。

实践中来判断排除合理怀疑?合理怀疑是指什么样的内容?什么情况下才能够形成合理怀疑?我们认为这是一个主观性的标准,是一个要靠法官自由裁量来确定的标准,本质上还是法官的内心确信。

2006年在武汉,围绕死刑核准权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的法律准备工作,一些法学家参加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一个座谈会,樊崇义老师也参加了。

谈到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应当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时候,他就讲到有一个美国的大法官谈到什么是合理怀疑时说:只有上帝才能够知道合理怀疑的标准。

可见每个人因为经历、经验、学识、思辨能力等的不同,对同一件证据能不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也会有不同的认识。

所以,排除合理怀疑在司法实践当中要求法官具有更相近、更强大的法律意识。

这就要求我们的法官要经过更好的、更高层次的司法训练以及具有更为丰富的司法经验,逐步积累形成相近似的更严谨、睿智的判断认知能力。

只有这样,才能够形成最接近客观真实的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认识,否则很难形成被大家认可的比较公平的结论。

所以经验、培训、更多案例的参照恐怕是适用好一般性规定的前提,这些还需要我们慢慢去积累。

该项规定,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排除合理怀疑,非常重要。

为什么?过去,排除合理怀疑严格地说只是理论上的一种说法,在法庭上,律师经常会受到训斥”,原因是理论问题是学术观点不能提,提了也往往不被重视,不被采纳。

现在我们在立法上能够堂堂正正地写上排除合理怀疑,明确规定在定案的时候必须排除合理怀疑,非常不易。

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是解决证据充分的问题。

通常我们认定证据是否充分一般有两个层面的认识标准:其一要有很多证据,孤证、一两个证据不能叫充分,证据要有量的积累;其二要有质的要求,定罪的结论应该排除合理怀疑,这是对证据充分的一个表述。

论“排除合理怀疑”入律与证明标准的虚置化

论“排除合理怀疑”入律与证明标准的虚置化

论“排除合理怀疑”入律与证明标准的虚置化随着法治社会的发展,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司法实践也在不断探索创新。

在司法实践中,法律对证明标准和证据推定的要求愈发严格,而“排除合理怀疑”入律则成为了司法实践中的重要原则之一。

对于“排除合理怀疑”入律这一原则,也存在一定的虚置化现象。

本文将讨论“排除合理怀疑”入律与证明标准的虚置化现象,并从法理与实践两个角度探讨其影响及解决之道。

一、法理分析“排除合理怀疑”是指在民事或刑事案件中,当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主张提出了合理怀疑时,法庭需要通过证据推定和证明标准来排除这种合理怀疑,从而确保对当事人的权益有一个合理的保障。

在司法实践中,“排除合理怀疑”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和推定,要求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质疑进行解释和回应,以确保证据真实可信,避免可能存在的冤假错案发生。

现实中“排除合理怀疑”入律的虚置化问题也日益凸显。

一些法官在具体案件审查中,对“排除合理怀疑”的要求存在理解偏差,以求快速审结案件,可能对当事人的质疑视而不见,或者轻易地采信一方当事人的主张,导致对合理怀疑的排除不够充分,影响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部分当事人在利用法律规定、证据推定等手段来扭曲事实,从而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目的,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了“排除合理怀疑”入律在司法实践中的虚置化现象。

二、实践分析在司法实践中,虚置化的“排除合理怀疑”入律给法律适用和案件审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和挑战。

对合理怀疑的排除不充分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在现实中,缺乏严格的证明标准和证据保全制度,使得一些案件审理难以准确掌握事实真相,增加了司法判决的不确定性和争议性。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对合理怀疑排除不够充分,也容易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公正裁决。

在此背景下,防范和解决“排除合理怀疑”入律的虚置化成为了当前法治实践的一个紧迫问题。

一方面,需要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对“排除合理怀疑”的原则进行深刻理解和刻苦实践,切实提高对案件证据的审查能力,更加严格地按照法律规定和证据推定的要求来对待合理质疑,确保对当事人的权益有一个合理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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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概 述 2012年3月14日,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 决 定》。 本 次修正案对刑事证据制度做出了重大修改,增加了新条文,增 设 了 新制度,特别是对刑事证明标准进行了修改,将排除合理怀 疑 写 入 新刑诉法。本文就这一 修 改 进 行 评 述,讨 论 我 国 排 除 合 理 怀 疑 标 准的建立。 新刑诉法第五 十 三 条 第 二 款 细 化 了 我 国 原 有 的 刑 事 证 明 标 准,“证据确实、充分,应 当 符 合 以 下 条 件:(一)定 罪 量 刑 的 事 实 都 有 证 据 证 明 ;(二 )据 以 定 案 的 证 据 均 经 法 定 程 序 查 证 属 实 ;(三 )综 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 事 实 已 排 除 合 理 怀 疑。”新 刑 诉 法 将 证 据 确 实充分细化为三个标准,特 别 是 引 入 了 英 美 法 系 “排 除 合 理 怀 疑 ” 的经典表述。 二 、我 国 排 除 合 理 怀 疑 标 准 的 特 点 1、认 识 论 我国96年刑诉法中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 据 确 实 充 分。我国官方话语一贯 坚 持 马 克 思 主 义 哲 学,在 认 识 论 方 面 持 可 知论的立场,马克思认为经过人的主观努力事物是可以被 认 知 的。 我国也始终强调实事 求 是,时 间 是 检 验 真 理 的 唯 一 标 准。 而 案 件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也秉承了这一立场,突出强调案件 事 实 的 客观性,事实不因人的活动而变化。因此,司法活动所得 出 的 事 实 也应该是确定唯一的。 案 件 事 实 清 楚,证 据 确 实 充 分 是 一 个 客 观 证 明 标 准,它 的 优 势 在 于 强 调 了 司 法 活 动 的 严 谨 性 和 司 法 人 员 的 责任心。 原有证明标准可以说 是 证 明 活 动 的 理 想 结 果,它 的 一 大 缺 陷 是没有可操作性。对于法官来说,没有人不想探求到案 件 的 真 相; 但 囿 于 刑 侦 手 段 的 匮 乏 ,证 据 在 案 件 发 生 后 的 不 断 衰 减 以 及 法 官 自身能力等诸多方面的原因,法官常常感到力不从心,也不 知 道 如 何 接 近 这 一 标 准,因 而 只 能 凭 借 内 心 的 感 觉 和 审 判 经 验 进 行 的 判 断。所以,96年刑诉 法 的 证 明 标 准 是 一 个 表 面 的 客 观 标 准 ,实 质 上的主观任意标准。而新的证明标准不同于原来证明标准的根本 之 处 在 于,它 提 出 了 一 个 可 供 司 法 人 员 判 断 所 涉 案 件 据 以 定 罪 量 刑 的 证 据 是 否 达 到 “确 实 充 分 ”目 标 的 具 体 的 操 作 性 的 标 准 ,[1]即 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 相对而言,排 除 合 理 怀 疑 首 先 强 调 了 人 认 识 能 力 的 有 限 性 。 近 年 来,我 国 司 法 实 践 中 出 现 的 一 系 列 错 案 也 把 我 们 对 司 法 的 美 好憧憬彻底打破,司法人员开始认识到客观真实常常,甚至 总 是 不 能获得的。在司法证明活动中达到法律真实的标准才是切实可行 的。 其次,排除合理怀疑 在 保 证 公 正 的 前 提 下 更 注 重 效 率。 追 求 真理也要有限度,否则 就 会 变 为 一 种 执 妄。 英 国 大 法 官 莱 特 ·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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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的修改否认 了 案 件 事 实 的 绝 对 确 定 性,但 又 不 是 一 个完全主观的标准。新 刑 诉 法 没 有 放 弃 证 据 确 实 充 分 的 说 法 ,而 将 排 除 合 理 怀 疑 作 为 衡 量 证 据 确 实 充 分 的 主 观 标 准 ,可 以 说 是 一 种 客 观 证 明 标 准 与 主 观 证 明 标 准 相 结 合 的 产 物 ,是 对 以 前 过 于 强 调客观性的一种修正。
2、约 束 主 体 英美法系在最初运用 排 除 合 理 怀 疑 时,主 要 是 用 于 约 束 陪 审 团,而我国的事实裁 判 者 是 法 官。 首 先,作 为 专 业 人 士,法 官 们 对 排除合理怀疑的定义 有 着 比 较 清 晰 的 法 律 认 识。 其 次,陪 审 团 成 员 都 有 各 自 的 职 业,并 不 是 每 个 人 都 十 分 专 注 案 件 审 理 和 案 件 的 判决结果。案件与他们 没 有 直 接 的 利 害 关 系,因 而 经 常 会 出 现 一 些不负责任的陪审员,陪而不审,跟着多数人进行表决。 法 官 由 于 自己的职责和 保 住 饭 碗 的 切 身 利 益 ,肯 定 会 更 用 心 地 处 理 案 件 。 但是,我国普遍存在“承办法官”制度,每个案件由一个承 办 法 官 主 要负责。这样的制度也同样造成了其他审判员和陪审员陪而不审 的 现 象 ,这 也 值 得 我 们 注 意 。 3、诉 讼 模 式 前述已经对大陆法系 和 英 美 法 系 的 证 明 标 准 进 行 了 比 较 ,英 美 法 系 在 刑 事 诉 讼 中 更 倾 向 于 保 障 人 权 ,诉 讼 模 式 比 较 倾 向 于 保 护人权模式。而我国的 诉 讼 模 式 更 接 近 于 大 陆 法 系,倾 向 于 打 击 犯罪模式。在中国人的传统意识里,个体意识不强,因此 中 国 人 对 于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的担心远甚于对公权力在刑事诉讼中滥 用,侵犯犯罪嫌疑人利益的担心。因此,我国刑事诉讼在 打 击 犯 罪 和保障人权之间往往比较侧重于打击犯罪。而随着近年来刑事错 案不断发生,我国越来 越 重 视 保 障 人 权。 本 次 修 正 案 将 保 障 人 权 写 入 了 刑 事 诉 讼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可 称 为 一 次 重 大 的 进 步 。 三 、结 语 本次排除合理怀疑的引入也契合了我国刑事诉讼保障人权原 则的正式确立。但是由 于 长 期 倾 向 打 击 犯 罪 模 式,许 多 习 惯 做 法 根 深 蒂 固 ,排 除 合 理 怀 疑 的 建 立 必 然 是 一 个 漫 长 的 过 程 。 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建立是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进步, 但目前还处于话语实 践 的 阶 段。 正 如 “民 主 不 能 离 开 一 般 的 文 化 基础而充分发挥其效能”。[3]制度的建立不可能仅靠几 个 干 巴 巴 的条文,而要有深厚的 诉 讼 文 化。 我 们 不 能 满 足 于 与 西 方 接 轨 的 虚 荣 心,而 应 该 使 排 除 合 理 怀 疑 的 标 准 切 实 地 提 高 我 国 的 刑 事 证 明 质 量 。 在 这 个 意 义 上 ,我 们 还 任 重 而 道 远 。 【参 考 文 献】 [1]顾 永 忠 .从 定 罪 的“证 明 标 准”到 定 罪 量 刑 的“证 据 标 准”[J].证 据 科 学 ,2012(2) [2]龙 宗 智 .我 国 刑 事 诉 讼 的 证 明 标 准[J].法 学 研 究 ,1996(6) [3]余 英 时 .中 国 文 化 的 重 建[M].中 信 出 版 社 ,2011,5(1)
鲁斯有一段著名的话:“真理,与一切美好事物一样,可能 被 人 欠 考 虑地热爱,过分强烈 地 追 求 从 而 付 出 的 代 处 理 纠 纷 是 摆 在 各 国 面 前 的 难 题 。 特别是我国司法资源特别缺乏,案多人少的现象突出,提高 诉 讼 效 率是十分必要的。
论排除合理怀疑标准
邓 煦
(四 川 大 学 法 学 院 610207)
【摘 要】2012年3月 ,我 国 颁 布 了 新 刑 事 诉 讼 法 ,本 次 修 正 案 将 排 除 合理 怀 疑 写 入 了 法 条 ,完 善 了 我 国 的 刑 事 证 明 标 准 。 我 国 原 有 的 刑 事 证明标准根植于我国可知论的认识论基础。我国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 建立任重而道远。 【关 键 词】排 除 合 理 怀 疑 ;新 刑 事 诉 讼 法 ;适 用 范 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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