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新刑事诉讼法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对质证的新要求
“排除合理怀疑”与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完善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and Improvement of the Standard of Proof in China's Criminal
Procedure.
作者: 杨宇冠 孙军
作者机构: 不详
出版物刊名: 证据科学
页码: 645-656页
年卷期: 2011年 第6期
主题词: 刑事诉讼 排除合理怀疑 证明标准 我国证明标准的完善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16条引入了“排除合理怀疑”的
表述。
意味着“排除合理怀疑”很可能会成为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一部分。
本文梳理了英
美法系国家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起源与发展,分析了排除合理怀疑的基本特征与内在要求,并
结合我国司法实际探讨了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引入与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完善等重要问题。
浅议“排除合理怀疑”对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借鉴意义
程度 方能 成立 , 意思 是 , 证明 的事 实 必须通 过它 们 的证 明力 使 铍 罪 行成 立。 “ 排 除合理 怀 疑 ’ 证明 , ”‘ 的 并不排 除轻 微 可能 的或 苦
想 象的怀 疑 , 是排 除每 一个 合理 的假 没, 非这 种假 设已经 有 而 除 和确 信的证 明, 为理性 的 人的陪审 团成 员在根 据 有关指控 犯 稚 作 作 出其 他合 理的推 论 。 时至 今 日, ” 备国 对于“ 除 合理怀疑 ” 定 排 的 义仍 没有 一 统 一的标 准 。 但其现 有 的理 论 成果 在一 定程 度 上 个 向我们 展示 了极其 重要 的 内容, 对我 国的 司法理 论和实 践还 是 这 有着 不容忽 视 的借 鉴价 值 。 二、 排 除合 理怀 疑 ” “ 是我 国可 以 参考 的证 明标 准
所 { 除合理怀 疑 ” 1 的证 明标 我 国刑 事诉讼 证 明标准 是“ 件事 实清 楚, 案 证据 确实 、 充分 ” 。 标 准 , 以我 国在 刑事诉 讼审判 中适用 “ } 要注 意 以下几 点 : 这一证 明标准 是 以客观性 为认 识基 础 , 重强调 案 件的客 观事 实 准 时 , 着 性, 对案 件 的认定 要 以是 否达 到客 观事 实 为标准 , 它反 映 丁 长期 第一 ,排 除 合理怀疑 ” “ 是在 审判 阶段做 出有 判决 时应 当达 以来我 国在诉讼 理 论 中证 明标 准 是 以客观 性 为主 要特 征 的。英 到 的标 准 , 定 标准 : 果在 公诉方 不 能“ 除 合理 怀疑 ” 证 如 排 地 美 法 系通用 的 “ 除 合理怀 疑 ” 准 是注 重证 明标 准 【 的 客 观 排 标 f J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s e A d S ce y
“排除合理怀疑”与“结论唯一”
“排除合理怀疑”与“结论唯一”【摘要】证明标准问题一直是刑事诉讼法学中的热点,长期以来,学界也是对其争论不休,形成了诸多观点,其中影响较大就是“结论唯一”与“排除合理怀疑”这两种标准。
新《刑事诉讼法》写入了“排除合理怀疑”这一标准,这无疑是刑事诉讼法的一个重大改革。
本文将通过阐述“排除合理怀疑”的存在意义及其与“结论唯一”的关系,探究新刑诉法的证明标准。
【关键词】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唯一;双层次证明体系新《刑事诉讼法》带来刑事诉讼法领域诸多改革,其中,新刑诉法第53条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这似乎把我国的证明标准确定为“排除合理怀疑”,平息了学术上关于证明标准的争论。
但是笔者却不这样认为。
首先,“排除合理怀疑”只出现在新刑诉法第53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并没有以独立条款的形式出现;其次,旧刑诉法第162条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做出有罪判决”,把我国的刑事证明标准确定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新刑诉法在第195条有着同样的规定,这说明我国的刑事证明标准仍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所以,“排除合理怀疑”只能作为刑事证明的辅助标准,它被写入新刑诉法,并不意味着其它证明标准不再被适用。
一、证明标准与我国的刑事证明标准何为“证明标准”?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证明标准是当事人履行证明责任如何使证据确信而必须达到的状态。
主要的证明标准有:排除合理怀疑(只用于刑事案件)、清楚和说服力的证据、优势证据。
”①。
根据陈光中先生的理论,证明标准应该有两个层次:“第一,刑事诉讼的定罪量刑要达到所能够达到的最高标准,以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错案的发生;第二,在必要的情况下适度降低定罪标准,以适当满足司法的现实需要。
”②正如前文所说,我国现行的刑事证明标准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是一个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
排除合理怀疑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证据确实、充分是指作案事实的各个主要方面均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综合全案证据能够认定被告人作案。
这要求证据具有完整性,达到一定的证据规格,刑事案件事实认定必须有一定的标准,在刑事审判实践中逐渐引入了排除合理怀疑的辅助性证明标准,该标准要求在一些刑事案件中,由于客观原因无法达到证据的完整性要求,在法官依据内心确信认定案件事实时,必须要求案件中的疑点和矛盾能够得到合理的解释和排除,综合全案在被告人是否作案以及是否有被告人以外的人作案等关键问题上排除合理的、有根据的怀疑。
如果存在合理的怀疑,则必须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分析,不能合理解释和排除疑点、矛盾的,就应当认为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不足,案件存疑而不能认定。
如果案件由于客观原因证据上有所缺失,不能达到证据完整性的要求,且案件中的疑点和矛盾均不能够得到合理解释和排除,则不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综合全案证据,法院对动机和时间和工具的判断,疑点和矛盾能够得到合理解释和排除,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能够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程度,本案遂作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能够成立的认定。
排除合理怀疑
排除合理怀疑排除合理怀疑作为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起源、发展于英、美,且为其他国家和国际公约所吸收和确认.排除合理怀疑的涵义在西方国家存在争议,是否适用于死刑案件更面临质疑与挑战.排除合理怀疑为我国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典所规定,具有突破性意义,但这只是对原有证明标准的补充完善;其统一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我国对排除合理怀疑的理解不能简单套用西方国家的主流解释,而应努力实现认定案件事实符合客观真相的要求,对案件的主要事实的证明达到确定性的程度.为保障排除合理怀疑的有效运用,还应当坚持以审判为中心,探索贯彻直接言词原则。
一、我国“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对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而言,“排除合理怀疑”并非陌生事物,但对其在立法中的出现,却有着不同的认识。
有学者认为立法中的“排除合理怀疑”是对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要求,是关于证明标准的新解释。
也有观点认为“排除合理怀疑”与“证据确实、充分”之间存在一定区别,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排除了合理怀疑也不必然代表证明的确实、充分,即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可能低于证据确实、充分。
有鉴于此,立法部门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说明:“证据确实、充分”具有较强的客观性,但司法实践中,这一标准是否达到,还是要通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的主观判断,以达到主客观相统一。
只有对案件已经不存在合理的怀疑,形成内心确信,才能认定案件“证据确实、充分”这里适用的“排除合理怀疑”进一步明确了“证据确实、充分”,便于律师实务中把握。
二、排除合理怀疑的理解立法机关指出,“排除合理怀疑”是指“对于事实的认定,已没有符合常理的、有根据的怀疑,实际上达到确信的程度”。
我国传统证据理论一般从逻辑学的角度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解释为“唯一性"“排他性",而“排除合理怀疑”的实质也是要求事实裁判者确信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存在且为被告人所实施;对案件事实的存在达到了没有合理怀疑的程度,即表明依据案件证据材料得不出其他结论,因此可以形成确信。
我国对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最新规定
我国对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最新规定(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经典范文,如职场文书、合同协议、总结报告、演讲致辞、规章制度、自我鉴定、应急预案、教学资料、作文大全、其他范文等等,想了解不同范文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Moreover, our store provides various types of classic sample essays for everyone, such as workplace documents, contract agreements, summary reports, speeches, rules and regulations, self-assessment, emergency plans, teaching materials, essay summaries, other sample essays, etc. If you want to learn about different sample essay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stay tuned!我国对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最新规定我国对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最新规定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指法律规定的检察机关和当事人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要求达到的程度。
新刑事诉讼法证据标准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新刑事诉讼法证据标准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所谓犯罪事实清楚,是指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和情节,都必须查清。
所谓证据确实、充分,是指对作出定案根据的证据质和量的总要求。
证据确实,即每个证据都必须真实,具有证明力。
证据充分,即证明必须达到一定的量,足以认定犯罪事实。
新刑事诉讼法证据标准主要包括了犯罪认定的标准和诉讼阶段中的不同要求,为了更加深入的解决案件,它相对于之前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许多新法,提高了公安机关的的办案难度,那新刑事诉讼法证据标准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小编进行了以下总结:(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标准我国刑事诉讼有罪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相关法条有《刑诉法》第195条、第172条和第160条。
各种考试中,通常考的是对这个证明标准的理解。
1、所谓案件事实清楚,是指凡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和情节,都必须是清楚的、真实的。
具体讲就是作为构成案件事实的“七何”要素即何人、在何时、何地、基于何种动机、使用何种手段、实施了何种犯罪行为、造成了何种危害后果等七种要素,或者作为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的事实,必须查清。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2款的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3个条件:(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证据确实是对定案证据在质量上的要求:证据充分是对定案证据在数量上的要求,是指经查证属实的证据在数量上必须符合法律关于定罪的要求。
(二)不同诉讼阶段的证明要求1、在立案阶段,只要求确定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侦查终结移送论是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都必须符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要求。
所以说,随着诉讼活动的进行,办案人员对案件事实的认识不断深化,法律对证明的要求也相应提高,直至达到定案时的最高标难。
3、“疑罪”从无的处理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4款规定:“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与“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相对应证明方法的推演
与“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相对应证明方法的推演——在法定证据主义视野下[摘要]新《刑事诉讼法》在第53条对于证据证明标准引进了“排除合理怀疑”这一证明标准理念,那么“排除合理怀疑”与《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有存在怎样的关系?这一标准对于中国司法实践又有怎样的借鉴意义?本文旨在对于“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进行探讨,最终目的在于由此引出其所确定的证明标准对于刑事证据证明方法的作用,在法定证据主义的视野下,对“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相对应证明方法进行推演,希望对于当代司法实践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 法定证据制度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方法引言 (1)一、“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1)(一)法定证据主义与印证规则 (1)(二)“证据确实充分”与“排除合理怀疑”关系的再梳理 (3)二、排除合理怀疑对应的证明方法 (5)(一)证明标准的实现方法 (5)(二)由刑事诉讼各个阶段,即侦查、逮捕、诉讼、审判的证明标准推演出各个阶段的证明方法。
(7)结论 (8)参考文献 (10)致谢语 (11)新《刑事诉讼法》在第53条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在此对规定中,对于证据证明标准首次引进了“排除合理怀疑”这一证明标准理念,那么“排除合理怀疑”与《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有存在怎样的关系?这一标准对于中国司法实践又有怎样的借鉴意义?本文旨在对于“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进行探讨,最终目的在于由此引出其所确定的证明标准对于刑事证据证明方法的作用,在法定证据主义的视野下,对“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相对应证明方法进行推演,希望对于当代司法实践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一、“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一)法定证据主义与印证规则法律史上的法定证据主义建立在纠问式制度的基础上,强调法官的刑事追诉和司法裁判的功能,将口供视为证据之王。
如何正确理解新刑诉法中的排除合理怀疑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2年第3期 NO.3,2012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JO UR NA L OF YU N NA NI N ST I TU T E OFS O CI A L I S M 118如何正确理解新刑诉法中的“排除合理怀疑” 邵 贤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浙江 杭州 310013) 摘 要:在此次刑诉法修改在“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引入了新的“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作为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辅助性标准。
在主客观面向、正当性基础、与相关理论制度联系程度上,新刑诉法中的“排除合理怀疑”与英美法系中的概念有很大差别。
我们应继续坚持“证据确实、充分”的总体标准,严格把握“排除合理怀疑”在证据质量与数量上的要求,努力培养司法人员对“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的思维。
关键词:刑事证明标准;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 中图分类号:D741.4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2811(2012)03-0118-2 一、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最新立法——引入“排除合理怀疑” 证明标准是刑事诉讼法新近改革的重点内容,也是证据法尚未解决仍有分歧的基本问题之一。
在此次修改中,刑事证明标准在几十年讨论和研究的基础上终于获得了创新和突破。
新刑诉法第53条规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新法同时细化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的三个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刑事证明标准是刑事证据制度的核心内容,上述修改也是此次关于我国刑事证据制度改动的主要内容之一。
二、“排除合理怀疑”的基本内涵 (一)“排除合理怀疑”在刑事证明标准中的地位 今年刑诉法再修改在“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引入了新的证明标准,即“排除合理怀疑”标准。
对于“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在我国刑事审判中的地位,目前主要有“取代说”、“解释说”和“补充说”三种观点。
“排除合理怀疑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
“排除合理怀疑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第一篇:“排除合理怀疑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排除合理怀疑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是诉讼中判断各方证明活动成效的根据和标尺,它是证据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理清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对于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是诉讼中判断各方证明活动成效的根据和标尺,它是证据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要理清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首先要搞清什么是合理怀疑,有哪些种类的合理怀疑,然后才能结合类案的证明要求确定具体案件的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
“合理怀疑“,是相对于“想象的怀疑”、“推测的怀疑“而言的,是指证明之确切程度不足以使理智正常且不带偏见的人在心理上排除的怀疑。
换言之,它是指理智正常且不带偏见的人在听取和了解证明的全部过程之后仍然持有的对证明效力的怀疑。
它不是一种纯粹心理上的怀疑,它同具体的案件及其背景具有某种相关性。
它不是一种绝对正确的怀疑,也不是一种显然没有可能性的怀疑。
它表示证明之确切性有怀疑的余地,但也不要求证明之确切必须达到没有发生错误的可能性。
如果要求证明之确切达到没有发生错误的可能性,那么几乎没有刑事起诉能够成功。
有的法学家说,合理怀疑是对客观的、具体的可能性的怀疑,而不是想象出来的怀疑。
有的法学家说,合理怀疑是那种能够使一个谨慎的人在做某件重要的事情之前产生迟疑的怀疑。
有趣的是,到目前为止,所有的有关“合理怀疑”的说法都有相当大的主观性,还没有哪一种对“合理怀疑“的定义或解释能够排除其他学者的合理怀疑。
这也不要紧,人们可以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增加其客观性,并把它变成一种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导向程序公正的诉讼原则。
在相关制度的设计上,必须充分考虑到它的主观性,使特定的人们形成主观一致。
陪审团制度的产生反映了人们对古老的非理性司法证明方式的怀疑和否定,也反映了人们对认识能力局限性和诉讼中证明能力的有限性的承认和补救。
排除合理怀疑原则实质上是一种对证明的过程和结论的主观一致性检验。
刑事举证质证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举证质证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是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是对刑事举证质证法律规定的详细阐述。
二、刑事举证质证的定义刑事举证质证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控辩双方对证据进行出示、辨认、质证、辩论的活动。
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证据的出示,即控辩双方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案件事实;二是证据的质证,即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辩论。
三、刑事举证质证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公诉人应当提出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提出证据为自己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以及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应当查证属实。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该解释对刑事举证质证的具体程序、要求、期限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证据法》对证据的种类、收集、审查、运用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四、刑事举证质证的原则1.客观真实原则:证据必须真实、客观地反映案件事实。
2.合法原则:证据的收集、审查、运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3.关联性原则: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
4.充分性原则:证据应当充分、全面地证明案件事实。
5.平等原则:控辩双方在举证质证过程中享有平等的权利。
五、刑事举证质证的范围1.证人证言: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就其所遭受的犯罪事实所作的陈述。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其所涉嫌的犯罪事实所作的陈述。
4.鉴定意见:鉴定人根据专门知识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作的分析和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司法机关对案件现场、物品、人身等进行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所作的记录。
6.视听资料:以录音、录像、电子数据等方式记录的与案件有关的信息。
浅谈“排除合理怀疑”对自侦案件证据收集的影响及对策
新 修订的 《 刑事诉讼法》 规定 的 “ 排 除合理性 怀疑 ” 以及 相应的非法证据排 除规则对 检察机关 查办 贪污贿 赂案件无 疑是 个全新 的挑 战。结 合贪污贿 赂案件 具有 “ 涉 案人员 特殊 ,犯 罪手段 隐蔽 ,侦 查手段 限制 多 ,案 发滞后 ,证 言多 而物证 书证 较少 ” 的特点 ,特提 出以下几点应对建议 :
检控方承担证 明责 任 ,其 主要职责 在于通 过示 证、质证 、辩 论 等活动帮助法官排 除对被告 人有罪 的合 理怀疑 并最终 形成对 被 告人有罪 的内心确 信 ,辩 护方在诉 讼 中既不承 担证 明 自己有 罪 的责任 ,也不承担 证 明 自己无 罪 的责任 ,但其 有权通 过指 出控 方证 明中的问题 ,针对指 控进 行辩解 和驳斥 ,出示有 利于 自己
政法论坛 ,, 商界论坛
浅谈 “ 排除合理怀疑 " 对 自侦 案 件 证 据 收集 的影 响 对 策 沈云翔 毛爱萍
摘 要 :修订后 的 《 刑事诉讼 法》 将 “ 排 除合理 怀疑 ” 的证 明标准明确列入我 国刑事诉讼制度 ,这对 于我们检察机 关 办理 自侦案件 时的证据收集提 出了更 高要求 ,检 察机 关在 证据收集 、办案程序方 面必须做 出相应的调整。 关 键 词 :排 除 合 理 怀 疑 ; 自侦 案 件 ;证 据 收 集
一
检察机关不仅要收集 犯罪嫌 疑人 的有罪 证据 ,也要 收集无 罪证 据 ,同时还要收集其 他排他 性证 据 ,在证据 证 明方 面往往 要达 到犯罪行为指 向性和排他性的相统一的标准@。以前检 察 自侦部 门只注重收集犯罪嫌疑 人有 罪证据 ,哪怕其 中部分 环节 略有瑕 疵 ,只要该有罪证据 能够达 到一定 程度 的证据锁 链要求 ,法官 依然可以裁判有罪 。但 在 引入合理 怀疑证 明标准 之后 ,辩 护方
排除合理怀疑:刑事证明的新标准
据的怀疑,实际上达到确信的程度。
”笔者认为,要准确适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就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和把握这一标准的含义:首先,排除合理怀疑重在排除“合理”的怀疑,强调怀疑的合理性。
所谓合理怀疑,是指一个普通的理性人凭借日常生活经验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明智而审慎地产生的怀疑。
英美国家往往从一般意义上进行解释,如英国将之界定为这样一种怀疑:“当你在日常生活中处理重要事务时,对你产生这种或那种影响的怀疑。
”国内有学者主张用“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以保证有罪裁判的正确性。
笔者认为,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并不是要排除所有的怀疑,而是强调所排除的怀疑的合理性,只要怀疑是合理的,自然都要排除,因此没有必要画蛇添足。
还有人认为,合理怀疑中的疑点是指那些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具有根本冲突的疑点或者重大疑点,如被害人身上的伤口与致害工具不相符、被告人口供与物证不能相互印证等;而那些一般疑点,如共犯就具体的犯罪时间表述不一致,不属于合理怀疑的范围。
笔者不赞成这种观点。
虽然说合理怀疑不能是吹毛求疵的怀疑,但在有些案件中,往往是无视那些不起眼的疑点而最终造成冤假错案。
其次,排除合理怀疑是要排除有正当理由的怀疑,而非任意妄想的怀疑。
合理怀疑要求怀疑者能够说出怀疑的理由,而不能毫无根据地推测或者幻想。
由于与人类事件相关的每件事情都存在一些可能或者想象的怀疑的可能性,因此,合理怀疑应当是法官或者陪审员根据理性对案内证据情况经过仔细思考后产生的怀疑。
第三,排除合理怀疑要求法官确信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
“排除合理怀疑”是一种带有浓厚主观色彩的表达,体现出普通法刑事证明标准认识论上的经验主义。
人们在解释合理怀疑时,往往与大陆法系国家“内心确信”的证明标准联系起来,将之定义为“一种道德上的确信”。
如英国刑法学者塞西尔·特纳就将合理怀疑定义为陪审员对控告事实缺乏道德上的确信,如果控方要证明被告人有罪,就必须将犯罪事实证明到道德上的确信程度。
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及其适用
徐文静 201300640094 法学一班张其山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及其适用问题摘要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首次将西方法中的“排除合理怀疑”明确规定于法律,将其作为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一种解释和界定,作为有罪判决的标准。
“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形成有其特定的价值基础和认识论基础,代表着立法规范重点的转移,即改变过去一味强调“客观”真实,开始着眼于主观判断过程,为法官提供更现实的引导。
关键词证明标准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正文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53条,增加规定了认定“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即认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三个条件:(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经排除合理怀疑。
引人注目的是,这里引入了英美的“排除合理怀疑”作为认定“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
全国人大法工委强调,使用“排除合理怀疑”的提法,并不是修改了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一、“排除合理怀疑”的含义“排除合理怀疑”的关键部分是“合理怀疑”,解释了“合理怀疑”实际上也已解决了什么是排除合理怀疑的问题。
所以,英美法系的法学界着重对“合理怀疑”进行讨论。
尽管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在英美法系国家已经有很长的历史,但对于“排除合理怀疑”或“合理怀疑”是否需要进行定义或解释等问题,英美法国家的理论界以及司法实务界一直存在不同的意见。
所以我们只简单的对其进行定义,即所谓排除合理怀疑,是指一个理智正常的人,以审慎的态度,进行认真分析判断后得出的结论。
如果对认定的事实能够“排除合理怀疑”,这种合情理性推断即可成立。
否则,会犯“推不出来”的逻辑错误。
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与无罪推定紧密相联。
依照无罪推定原则,任何人应当有权被推定无罪,除非经公正审判并被依法证实有罪。
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一项基本人权。
虽然“排除合理怀疑”含义中并没有无罪推定的直接表达,但它实际含有这样的观点:被告人不得被认定有罪,除非所有的合理怀疑已经被排除。
排除合理怀疑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法治社会中,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是核心价值。
合理怀疑原则作为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原则,旨在确保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本文将从排除合理怀疑的法律规定出发,探讨其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地位、适用范围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二、排除合理怀疑原则的内涵排除合理怀疑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具有犯罪事实,应当要求控方提供充分的证据,使法官或陪审团对犯罪事实的认定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这一原则的核心是“合理怀疑”,即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排除一切可能的合理怀疑,才能认定犯罪事实成立。
三、排除合理怀疑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地位1. 立法层面: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应当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
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这一规定体现了排除合理怀疑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地位。
2. 司法实践层面:在司法实践中,排除合理怀疑原则是法官审理案件的重要依据。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对证据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案件事实的认定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四、排除合理怀疑原则的适用范围排除合理怀疑原则适用于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包括:1. 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必须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使法官或陪审团对犯罪事实的认定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2. 审理阶段: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对证据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案件事实的认定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3. 执行阶段: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的判决,必须确保案件事实的认定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五、排除合理怀疑的法律规定1. 《刑事诉讼法》第53条: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应当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
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办理刑事案件,必须严格依法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论“排除合理怀疑”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理解与适用——兼谈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立法与完善
从不 同 的角度 概括 “ 排 除合 理 怀 疑 ” 的涵 义 , 然 仔
细推敲 , 却发现每种说法都存在有待商榷的地方。
上丰富和发展了我 国的刑事证明标准体 系, 使原
本 抽象 的“ 确实 、 充分 ” 表述 更 为具 体 化 。如 何理 解 该刑 事证 明标 准 的三 个 方 面 , 如 何 在 实 践 中把
握“ 排除合理怀疑” , 我国刑事证明标准又有哪些 尚需完善之处等等 , 都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
家主要探讨法官 内心确信 的形成 。在我国 , 学界 对“ 案件 事实 清楚 、 证 据 确 实充 分 ” 这 一 证 明标 准 的探讨 , 也有颇多的争议。对此 , 我 国新刑诉法第 5 3条 专 门对 “ 证据确实 、 充分” 作 出解 释 : “ ( 一) 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 明; ( 二) 据 以定案的
证 据均 经 法 定 程 序 查 证 属 实 ; ( 三) 综 合 全 案 证 据, 对所 认定 的事实 已排 除 合理 怀 疑 。 ” 一 定 程度
主观性标准 , 但这并不意 味着《 刑事诉讼法》 长期
以来 坚 持 的 ‘ 排 他性 ’ 、 ‘ 唯一性 ’ 的证 明标 准 已经 被动 摇 。 ” _ 3 j 6 但 亦有 学 者 明确 表示 : “ 在 采取 ‘ 事 实清 楚 、 证 据 确实 充 分 ’ 证 明标 准 的情 况 下 , 如 果 在诉 讼期 限内仍 无 法 达 到该 标 准 时 , 诉 讼 将 面 临
查起 诉 、 提起 公诉 、 有 罪 判 决 的证 明均 须 达 到 “ 事 实清 楚 、 证 据 确实 充 分 ” 的程 度 , 也 即我 国的刑 事 证 明标 准 可 以 概 括 为 “ 案件事实清楚 , 证 据 确 实
重新认识“排除合理怀疑” - 中国法学网
检察日报/2013年/11月/26日/第003版学术重新认识“排除合理怀疑”摒弃“法定证据”后的证据标准都是主观标准排除合理怀疑并不能使证明标准具有可操作性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敏远修改后刑诉法第53条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三个条件,第三个条件是“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对其中的“排除合理怀疑”应当如何理解,理论界和实务界均有需要思考的问题。
解析“排除合理怀疑”“排除合理怀疑”系源于英美法系的刑事证明标准,其中的“合理怀疑”是指一个普通的理性人凭借日常生活经验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明智而审慎地产生的怀疑。
具体而言,这意味着:第一,排除合理怀疑重在排除“合理”的怀疑,强调怀疑的合理性。
第二,排除合理怀疑是要排除有正当理由的怀疑,而非任意妄想的怀疑。
第三,排除合理怀疑要求法官确信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
第四,排除合理怀疑所达到的确信程度,并不要求达到绝对确定的程度,不要求百分之百地确定无疑。
然而,对于“排除合理怀疑”的含义,认识是存在分歧的。
其中,“普通的理性人”、“日常生活经验”、“明智而审慎的怀疑”、“有正当理由的怀疑”等等,究竟意味着什么,难以界定;而如何把握排除合理怀疑所达到的确信程度,则更加困难,因为,用否定的方式是难以准确表达证明标准所要求的明确含义的。
显然,“不要求百分之百地确定无疑”,并未从正面说明人们的确信应该达到的百分比。
由此,我们对“排除合理怀疑”是否是一个具有确定含义的证明标准,是否可以据此解决不同的人面对某个具体案件的证明时主观信念的分歧,有理由予以怀疑。
在我看来,“标准”应是明确而且无疑义的,“标准”设定的价值应在于可据此排除主观信念的分歧,据此,“排除合理怀疑”并不是一种标准,而只是关于刑事证明所要达到的主观信念程度的一种要求。
当然,从广义而论,“标准”的含义可以包括“要求”,只是这种解释与人们在刑事证明领域据此“标准”解决主观信念分歧的需要,并不一致。
论“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
论“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中国意义王戬关键词: 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证据规则,无罪推定,证明方法内容提要: 2012年《刑事诉讼法》通过对“确实、充分”加以解释的方式间接地引入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但二者结合的实践运用除了需要面对传统的适用困惑,随之而来的还有中国式的实践挑战。
法律规范的简单引入和实践中的具体运行并非等量概念,而这种适用中的差异和差异中显现的问题,却容易在同一“标签”的掩盖下为继受者所误读。
就我国现状而言,“排除合理怀疑”与“证据确实、充分”的结合适用还存有配套制度、诉讼规则和体系化建设的诸多缺陷和问题,其中证据规则体系的完善应当成为我国证据制度建设的头等要务。
“排除合理怀疑”的远期前景是在诉讼和证据规则的完善基础上充分吸纳其理论内涵。
当下我们能够着力解决和亟须面对的,是其作为一种证明方法所应当做出的适应与改变。
目次一、我国刑事证明标准中的“排除合理怀疑”二、何为“怀疑”及如何“合理”的传统思路解构三、“排除合理怀疑”与“无罪推定”结合的现实意义四、“排除合理怀疑”的远期前景和作为一种证明方法的跟进与突破五、结语“排除合理怀疑”是英美法系刑事证明标准的经典表述,对于我国的案件适用则是一个重要的实践命题。
从立法规定看,我国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通过对“确实、充分”加以解释间接地引入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使我国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具有了主客观相结合的特征,这对一线办案人员在实践中适用这一标准会产生相当程度的影响和冲击。
由此,对“排除合理怀疑”的中国式适用及其面临的结构性障碍进行分析,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我国刑事证明标准中的“排除合理怀疑”“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源自英美法系。
本世纪初,随着自由心证的内涵及隐喻被重新认知,对其体系下的重要组成部分——证明标准,形成了一轮学术热潮,关于英美法系的“排除合理怀疑”与大陆法系的“内心确信”的研究更加深入,形成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内心确信”、“排除合理怀疑”三者并存的局面。
“排除合理怀疑”在我国的理解及适用
Comprehension and Application of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in Our CountryLI Ning(Law School of Anhui University ,Hefei ,Anhui 230601)Abstract :China ’s criminal procedure law introduced the concept of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in 2012,which added therequirement of subjectivity on the basis of “reliable and adequate evidence ”.The correct understanding of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needs to draw on the development and exploration of Anglo-American law countries ,and discriminates “reasonable ”and“doubt ”.The application of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needs to be clearly applied ,and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innocent until proven guilty ,the same applies to different cases and exclusionary rule of illegally obtained evidence.Key words :proof standard ;unity of subjectivity and objectivity ;innocent until proven guilty ;death penaltystandard ;exclude illegal evidence“排除合理怀疑”在我国的理解及适用李宁(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601)摘要: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引入“排除合理怀疑”的概念,是在“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之上增加了主观性的要求。
浅析刑事诉讼排除合理怀疑的理解与适用
浅析刑事诉讼排除合理怀疑的理解与适用钟琦鸣国防大学政治学院西安校区,陕西西安,710068摘要:《刑事诉讼法》规定,认定被告人有罪,需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即据以定罪的事实都有证据印证,并让法官形成内心确信。
犯罪事实是否清楚,必须依赖于“证据确实充分”。
所谓“证据确实”是指证据要真实可靠,如实地反映案件的事实真相,这是对证据质的要求;所谓“证据充分”是指对证据在量上的要求,就具体案件而言,是指必须足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并得出排他的唯一的结论。
关键词:刑事诉讼,合理怀疑,理解排除合理怀疑作为该证明标准的一个重要条件,是指“办案人员在每一证据均查证属实的基础上,经过对证据的综合审查,运用法律知识和逻辑经验进行推理、判断,对认定的案件事实达到排除合理性的程度。
”这一条件是法定条件当中含义深刻、难以理解、不好把握的一项标准。
因为它不仅有客观问题,还有主观认识问题;不仅有实践经验问题,还有理性归纳、逻辑判断问题;不仅有认识论的问题,还有价值论方面的问题,更有警察、检察官和法官的道德、理念和自由裁量权的问题。
因此,所谓“排除合理怀疑”,仍然很难找到具体的标准,它绝非一个数量标准,不是1加1等于2的问题,要通过准确理解对其在刑事审判中正确适用。
一、排除合理怀疑的理解“证据确实、充分”的客观化要求是案件事实为“真”的必要非充分条件,不是裁判者判断终结后形成的信念状态,也不涉及裁判者裁判有罪和无罪的行为动机。
对“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持否定态度的人认为,其为裁判者主观擅断和恣意妄断打开了方便之门。
事实上,无论我们在刑事证明标准的客观化要求上如何努力,都逃不开裁判者在认定案件事实终结后形成的对案件事实真伪判断的主观信念问题。
所谓“证据确实充分”,也是裁判者确信证据命题是真实的和证据的量充分的。
不存在与信念无任何关系的真理与真实,离开信念的确定去寻求超越的真理,是完全不可能的。
“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引入有助于回归刑事证明标准的本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简析新刑事诉讼法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对
质证的新要求
论文摘要在刑事诉讼中,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是一把相当重要的标尺,是证明诉讼各方证明活动成效的关键制度,在新刑事诉讼法出台的背景下,如何在将来的刑事诉讼质证过程中,针对新刑事诉讼法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对质证的新要求,合理、熟悉地运用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这一制度,更好地做好质证工作,对于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极具时代意义。
本文将通过阐述新刑事诉讼法的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研究其对证据质证工作的新要求。
论文关键词刑事诉讼法证明标准质证
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其中对于刑事诉讼的案件证明标准有了新的发展和进步。
首先,新条文的195条指出,“证据确实、充分”这一有罪认定标准依旧没有改变,但其含义却有了新的发展,体现在新刑事诉讼法的53条的第二款:“(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通过对这一新条文的分析,可以知道该条文的前两项规定是对于“证据标准”的规范,是要求证据要达到的标准,另外“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则是证据量的规定,“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是对证据质的要求;第三项关于“排除合理怀疑”的规定,则是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所要达
到的程度和标准。
一、新刑事诉讼法关于排除合理怀疑证明的理解
(一)排除合理怀疑重在排除“合理”的怀疑,强调怀疑的合理性
所谓排除合理标准,是宏观上从一般生活经验上对证据进行谨慎认真的认定。
在判例法系国家,通常是从一般意义上进行解释的,如英国将之界定为:“当你在日常生活中处理重要事务时,对你产生这种或那种影响的怀疑。
”但国内的众多学者往往认为要“摒弃一切怀疑”。
这是难以做到,甚至说不可能做到的。
立法者这样规定,其真实的立法意旨并不是要“摒弃一切怀疑”,而是强调所排除的怀疑的合理性,只要怀疑是合理的,自然都要排除。
对于此还有学者主张,合理怀疑中的疑点是指那些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具有根本冲突的疑点或者重大疑点,如被害人身上的伤口与致害工具不相符、被告人口供与物证不能相互印证等;而那些一般疑点,如共犯就具体的犯罪时间表述不一致,不属于合理怀疑的范围。
笔者认为这是没有必要的画蛇添足,这对于司法效率的提高有着难以磨灭的影响,并且有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出现,最终得不偿失。
(二)排除合理怀疑是要排除有正当理由的怀疑,并不是随意臆想的怀疑
世界上生活中并不是任何一件事情都是绝对实然的,我们不能像
在日常生活中对于各种情况的猜想和臆想来对待刑事案件的事实认定,“怀疑”是需要有合理正当理由的怀疑,不是胡思乱想,不是随意猜测。
因此,合理怀疑应当是法官或者人民陪审员根据理性对案内证据情况经过仔细思考后产生的怀疑。
(三)排除合理怀疑是要求司法审判者针对案件事实形成内心确认
“排除合理怀疑”无可厚非的是具有经验主义因素的,法官在进行事实认定的时候往往带着自我的主观认定在其中,有些类似于判例法系国家的审判方式,我们在对合理怀疑进行分析和排除的时候,需要联系到普通法系国家的“内心确认”标准,形成一种在道德层面上的“确认”。
比如说,英国刑法学者塞西尔·特纳就将合理怀疑定义为陪审员对控告事实缺乏道德上的确信,如果控方要证明被告人有罪,就必须将犯罪事实证明到道德上的确信程度。
我国刑诉法的新条文对于排除合理怀疑,在很大程度上和大陆法系国家的这中“内心确认”相类似的,当审判者对于案件事实在其内心形成了“内心确认”,则相当程度上也达到了排除合理怀疑。
(四)排除合理怀疑并不是吹毛求疵的毫无疑问的确定
刑事案件事实是一种“过去的事实”,对于这种“过去的事实”,不管诉讼中的各方运用何种方法进行证明和质证,都是一种对“过去事实”的不完整的证据证明。
基于这样的一种证明模式,所需要证明的是一种回溯性的事实特点,不管证明者具有再高的法律素养、质证确信度多高,质证出来的事实都不能百分百地达到必然正确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