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合理怀疑:刑事证明的新标准
“排除合理怀疑”与“结论唯一”
“排除合理怀疑”与“结论唯一”【摘要】证明标准问题一直是刑事诉讼法学中的热点,长期以来,学界也是对其争论不休,形成了诸多观点,其中影响较大就是“结论唯一”与“排除合理怀疑”这两种标准。
新《刑事诉讼法》写入了“排除合理怀疑”这一标准,这无疑是刑事诉讼法的一个重大改革。
本文将通过阐述“排除合理怀疑”的存在意义及其与“结论唯一”的关系,探究新刑诉法的证明标准。
【关键词】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唯一;双层次证明体系新《刑事诉讼法》带来刑事诉讼法领域诸多改革,其中,新刑诉法第53条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这似乎把我国的证明标准确定为“排除合理怀疑”,平息了学术上关于证明标准的争论。
但是笔者却不这样认为。
首先,“排除合理怀疑”只出现在新刑诉法第53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并没有以独立条款的形式出现;其次,旧刑诉法第162条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做出有罪判决”,把我国的刑事证明标准确定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新刑诉法在第195条有着同样的规定,这说明我国的刑事证明标准仍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所以,“排除合理怀疑”只能作为刑事证明的辅助标准,它被写入新刑诉法,并不意味着其它证明标准不再被适用。
一、证明标准与我国的刑事证明标准何为“证明标准”?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证明标准是当事人履行证明责任如何使证据确信而必须达到的状态。
主要的证明标准有:排除合理怀疑(只用于刑事案件)、清楚和说服力的证据、优势证据。
”①。
根据陈光中先生的理论,证明标准应该有两个层次:“第一,刑事诉讼的定罪量刑要达到所能够达到的最高标准,以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错案的发生;第二,在必要的情况下适度降低定罪标准,以适当满足司法的现实需要。
”②正如前文所说,我国现行的刑事证明标准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是一个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
排除合理怀疑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证据确实、充分是指作案事实的各个主要方面均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综合全案证据能够认定被告人作案。
这要求证据具有完整性,达到一定的证据规格,刑事案件事实认定必须有一定的标准,在刑事审判实践中逐渐引入了排除合理怀疑的辅助性证明标准,该标准要求在一些刑事案件中,由于客观原因无法达到证据的完整性要求,在法官依据内心确信认定案件事实时,必须要求案件中的疑点和矛盾能够得到合理的解释和排除,综合全案在被告人是否作案以及是否有被告人以外的人作案等关键问题上排除合理的、有根据的怀疑。
如果存在合理的怀疑,则必须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分析,不能合理解释和排除疑点、矛盾的,就应当认为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不足,案件存疑而不能认定。
如果案件由于客观原因证据上有所缺失,不能达到证据完整性的要求,且案件中的疑点和矛盾均不能够得到合理解释和排除,则不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综合全案证据,法院对动机和时间和工具的判断,疑点和矛盾能够得到合理解释和排除,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能够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程度,本案遂作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能够成立的认定。
“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中的“合理的怀疑”
“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中的“合理的怀疑”英美法系国家强调“道德确定性”的主要目的是表示在刑事审判中不能要求“绝对的确定性”和“数学的确定性”。
这一点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是在实际的评议的场合中,往往成为具体的问题的是,当事者所提示的疑问和各个陪审员所提示的疑问是否是“合理的怀疑”。
从司法实践看,对于“合理的怀疑”的说明,用了各种各样的词语,大致的可以分成以下三种:(1)量化的表示怀疑的“程度”(如“充分的怀疑”、“现实的怀疑”、“现实的可能性”、“重大的怀疑”等等);(2)表示能否可以说明的标准(如“有理由的怀疑”等等);(3)用比喻的表现来表示(经常使用的是“合理的人类在作出对自身来说是重要的决断的时候,犹豫是否该采取行动的这样的怀疑”)。
但是,因为第3项并不是围绕着“合理的怀疑”这一概念本身而展开的,所以在这里,只讨论前面两项。
一、表示怀疑的“程度”的表现经常引起争论的词语就是“充分的怀疑”。
这个词语在前述的cage案件判决中,已经被联邦最高法院批判了。
即使在之前的taylor案件中,也暗示了这个词语所带有的危险性。
在此taylor案件中,是这样说的:“在本案中,作为问题的是没有关于无罪推定原则的说明,控方主张,因为进行了排除合理性怀疑的证明的说明,所以就没有必要进行无罪推定原则的说明。
”对此联邦最高法院指出,即使有证明标准的说明,抱有特殊意义的无罪推定原则的说明也是有必要的,再加上在本案件的说明中,合理的怀疑的说明使用了“充分的怀疑,现实的怀疑”这样的词语,所以批判这个词语从一开始就会招来混乱。
另一方面,在同是争论“充分的怀疑”这一词语的victor案件判决中,判断为陪审不可能误解综合评价的结果。
也就是说,“充分”这一词,具有不是想象的东西的意义和相当具体的意义,如果理解成后者的意义的话,就有违反宪法的可能性,因为该说明指出:“合理的怀疑要跟单单是可能性,单单是从想象的、虚构的推测中所产生的怀疑区分开来”,所以就只能理解成前者的意义。
我国对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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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理解和适用
2 0 1 2年 3 月1 4日 第十一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了 《 关于修改 < 中华 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决定 》 , 修正后 的
刑事诉 讼法 对证据 制度 的修改 在一定 程度 上吸收 了 《 关于办理死 刑案件 审查判 断证据 若 干问题 的规定 》 、 《 关 于办理 刑事 案件排 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 的规定 》的相关 内容 , 并且将 “ 证据确实、充分”界定为 “ 定 罪量 刑 的事实都有证据证 明 ; 据以定 案的证据均 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 综合全案证据 ,对所 认 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 。可见 ,新 刑事 诉讼法通过对 “ 证 据确实充分 ” 的细化解 释 , 实 际上引入 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 明标 准。为 此。 有必要对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在中国 的实践应用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 。
的目的。
次, 怀 疑应 当有据 。怀疑应 当有 理由或根据 。 且能够通过言语阐明、证据证 明。 2 . 要 求裁判者有 理性 与 良知 。“ 排除合
三 、排 除合理 怀疑 标准 的适 用 ( 一) 为 “ 排除合理怀疑”提供必要 的 制度保障基础 1 . 必须强调保证无罪推定原则 的贯彻 。 刑诉法第 1 2条 明确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 。 在 司法实践 中如果司法人员先人为主 , 对犯 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产生主观性 的有罪认知 , 那 么在这种情况下 , 再来提 出 “ 排 除合理怀 疑 ”这一证明标 准就没有 了任何意义。无罪 推 定原则 的贯彻 体现 的是对 被告人或 犯罪 嫌 疑人人权 的尊重和保护 。 更是排除合理 怀 疑 的基础和前提 。 2 _ 必须确保非法证据排 除规则 的执行 。 J 新刑事诉讼第 5 O 、5 4条均有规定如果 收集 的证 据是非法 的, 那么就不能适 用排除合 理 怀疑 。 若 我们保证 已有的非法证 据排除规则 得 到正确 、 合理 、 充分的适用 。 则可以为 “ 排 除合理怀 疑” 提供强有力 的制度保障和适用 的环境基础 。 3 . 必须 落实证人 出庭作证制度 。新刑 事 诉讼 法就证人 出庭制度在第 1 8 7 、1 8 8条 中 作 了规定 。在刑事诉讼过程 中。一切都 需要 证 据来证 明,那 么 当遇到关 于证据 的争议 时 ,如果证人能够 出庭公正、客观地作证 , 那 么对 于消 除争议 ,解决 疑点有 很大 的帮 助, 而这些需要有对证人 的保护 、补偿 等各 方 面的制度保障 ,才能得 到很好 的实施 。否 则, 证据方面要做到 “ 排除合理怀疑”的标 准是很难实现 的。 ( 二) “ 排除合 理怀疑”要求裁判 者具 备相应的职业素养与职业道德 “ 排 除合理怀疑 ”作为 “ 证据确实 、充 分”这一证 明标准的进一步解释 。客观上要 求怀疑的有 理有据 ,如何认知合理的怀 疑, 在很大 程度上 依赖 于裁判 者的主 观判 断能 力, 裁判也就会享有较怀疑 标准 的涵 义之 争 “ 排 除合理怀疑”标准是英美法系刑事 司法体制最 基本 的一 部分, 这一 标准反 应了 社 会 的普遍信 念—— 即宁 可让 十个有 罪的 人 被判无罪, 也不能使一个无辜的人被定 罪。 确立这 一有罪 判决证 明标 准的 目的就 在于 确保 : 除非事实 发现者能够从实质上确定被 告确实有罪 , 否则没 有任何人将 会被认 定触 犯了刑法。 得 到有罪判决 。 对于排除合 理怀疑 的涵义 ,自其产生之 日起 似乎就 未形成 过统一 的意 见 ,不 同专 家、学者乃至法官对 于排除合理怀疑 的理解 与界定往往是众说纷纭 。 具有代表性 的有 以 下几种 : 将排除合理怀疑解释为一种道德上 的确信 ; 将排除合理怀疑解释为很高 的可能 性; 将合 理怀疑解释为难以决定 ; 用量化 的 比例对排除合理怀疑标准进行解释 。 从表面 上看 。这四种说法均不无道理 , 均试 图从不 同的角度概括排除合理怀疑 的涵义 , 然仔细 推敲 , 却发现每种说法都存在有待商榷 的地 方。 其一 , 将排除合 理怀疑解释为一种道德 上的确信 , 一定程度上容易造成对 证据裁判 原则的偏离 ; 其二 , 将排 除合理怀疑解释为 很高的可能性 , 易使人产生一种错觉 。即诉 讼证明不可能达到绝对 的确定性 , 而 只能达 到很高的可能性 ; 其三 , 将合理怀疑解释为 难以决定 , 用一个主观化 的用词去解释另一 个主观化的用词 , 实际上并不 能起 到解释清 楚明 白的效果 ; 其 四,用量化 的比例对排 除 合理怀疑标准进行解 释,虽然观点新颖 , 但 实践 中却很难 把握 ,究竟 9 5 %与 9 9 % 乃至 9 9 . 9 %的确信差别在哪里 ,估计 也难 以量化 清楚 ,这一量化标准执行 的难度可想而知 。 二 、排 除合理 怀疑 标准 的理 解 1 . 强调怀疑的合理与有据 。首先 。 怀疑应 当合理 。 这一特征要求裁判 者必须公 正且独 立。 应 当避免 审前预断形成不合理怀疑。其
论“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之确立及实践
2021年5月ay 2021《齐齐哈#$学学&》('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Qiqihar University^ Phi& Soc Sci )论“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之确立及实践王金良(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青岛266237 )摘要:“排除合理怀疑"这一证明标准伴随着陪审团制度的发展而逐步确立,同时受到宗教道德神学、近代哲学认识论以及庭审模式变革等众多因素的影响。
尽管该证明标准在普通法系国家已经有很长的历史,但对其 是否应进行解释以及如何解释一直存有争论。
我国于2012年将该标准写入刑事诉讼法,为了保证其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正确适用,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应采取提供指导案例、提升法官职业素质、 提高证人的出庭率等措施,以保证“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在我国行稳致远。
关键词: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确立;适用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638( 2021 )05-0098-04On the Establishment and Practice of the Standard of "Beyond Reasonable Doubt"WANG Jin-liang(School of Law , Shandong University , Qingdao Shandong 266237, China )Abstract : The standard of proof "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 was gradually established along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jury sys-te , hich as influenced by any factors such as religious oral theology odern philosophical episte ology , and the refor of trialode. lthough the standard of proof has a long history in co on la countries , there are al ays debates on hether and ho to inter pret it. In 2012, this standard as ritten into the ri inal Procedure La in hina. In order to ensure its correct application in hina 鸳s crmiinal judicial practice , avoid the occurrence of miscarriages of justice , and miprove the judicial credibility ,藻 should publishguiding cases , improve the professional quality of judges , improve the attendance rate of witnesses and other measures to ensure that the standard of proof "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 ill be stable and sustainable in our country.Key words :exclude reasonable doubt;establishment of the standard ;applicable随着我国严格司法的法治国家建设进程,“排除合理怀 疑”这一证明标准伴随着陪审团制度的发展而逐步确立,于 2012年增添进刑事诉讼法”回溯之确立的历史,尤其是其产生的依据和背景十分必要,法律移植尤其如此”如果不了 解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和背景,置制度设计之初的目的不顾,仅吸收表面之光鲜,效果往往不尽人意” 11以保证其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正确适用,真正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 明标准落到实处”一、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确立有学者认为,排除合理怀疑的说法起源于1700年,而且 一开始仅适用于刑事诉讼中的死刑案件121;也有学者称早在 1770年“波士顿大屠杀”的审判中就使用了“排除合理怀疑” 一词”31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都是在受到了不同时期思想和制度影响后,并经过漫长的司法过程逐渐演变而成”(一)宗教道德神学的影响在陪审制确立之前,对于没有人愿意承担宣誓后的裁判 责任,没有人愿意站出来指控,没有人愿意站出来作证,也没有人愿意作出供述的案件,即采用“神判法””神明裁判中 最为重要的是,它能让人类免于承担审判的道德责任”神明 裁判试探上帝迈出了判决被告有罪这一令人惊颤的步伐,从而使得人类幸免战战兢兢裁判同类的义务J 41这种裁判模式 的出现避免了人类审判同类现象的出现。
如何正确理解新刑诉法中的排除合理怀疑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2年第3期 NO.3,2012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JO UR NA L OF YU N NA NI N ST I TU T E OFS O CI A L I S M 118如何正确理解新刑诉法中的“排除合理怀疑” 邵 贤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浙江 杭州 310013) 摘 要:在此次刑诉法修改在“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引入了新的“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作为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辅助性标准。
在主客观面向、正当性基础、与相关理论制度联系程度上,新刑诉法中的“排除合理怀疑”与英美法系中的概念有很大差别。
我们应继续坚持“证据确实、充分”的总体标准,严格把握“排除合理怀疑”在证据质量与数量上的要求,努力培养司法人员对“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的思维。
关键词:刑事证明标准;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 中图分类号:D741.4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2811(2012)03-0118-2 一、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最新立法——引入“排除合理怀疑” 证明标准是刑事诉讼法新近改革的重点内容,也是证据法尚未解决仍有分歧的基本问题之一。
在此次修改中,刑事证明标准在几十年讨论和研究的基础上终于获得了创新和突破。
新刑诉法第53条规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新法同时细化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的三个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刑事证明标准是刑事证据制度的核心内容,上述修改也是此次关于我国刑事证据制度改动的主要内容之一。
二、“排除合理怀疑”的基本内涵 (一)“排除合理怀疑”在刑事证明标准中的地位 今年刑诉法再修改在“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引入了新的证明标准,即“排除合理怀疑”标准。
对于“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在我国刑事审判中的地位,目前主要有“取代说”、“解释说”和“补充说”三种观点。
对“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理解
对“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理解这一项是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以排除合理怀疑。
这项规定是采纳了“两个证据规定”里面的内容做出的,是从西方证明标准里借鉴过来的。
实践中来判断排除合理怀疑?合理怀疑是指什么样的内容?什么情况下才能够形成合理怀疑?我们认为这是一个主观性的标准,是一个要靠法官自由裁量来确定的标准,本质上还是法官的内心确信。
2006年在武汉,围绕死刑核准权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的法律准备工作,一些法学家参加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一个座谈会,樊崇义老师也参加了。
谈到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应当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时候,他就讲到有一个美国的大法官谈到什么是合理怀疑时说:只有上帝才能够知道合理怀疑的标准。
可见每个人因为经历、经验、学识、思辨能力等的不同,对同一件证据能不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也会有不同的认识。
所以,排除合理怀疑在司法实践当中要求法官具有更相近、更强大的法律意识。
这就要求我们的法官要经过更好的、更高层次的司法训练以及具有更为丰富的司法经验,逐步积累形成相近似的更严谨、睿智的判断认知能力。
只有这样,才能够形成最接近客观真实的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认识,否则很难形成被大家认可的比较公平的结论。
所以经验、培训、更多案例的参照恐怕是适用好一般性规定的前提,这些还需要我们慢慢去积累。
该项规定,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排除合理怀疑,非常重要。
为什么?过去,排除合理怀疑严格地说只是理论上的一种说法,在法庭上,律师经常会受到训斥”,原因是理论问题是学术观点不能提,提了也往往不被重视,不被采纳。
现在我们在立法上能够堂堂正正地写上排除合理怀疑,明确规定在定案的时候必须排除合理怀疑,非常不易。
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是解决证据充分的问题。
通常我们认定证据是否充分一般有两个层面的认识标准:其一要有很多证据,孤证、一两个证据不能叫充分,证据要有量的积累;其二要有质的要求,定罪的结论应该排除合理怀疑,这是对证据充分的一个表述。
排除合理怀疑:刑事证明的新标准
据的怀疑,实际上达到确信的程度。
”笔者认为,要准确适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就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和把握这一标准的含义:首先,排除合理怀疑重在排除“合理”的怀疑,强调怀疑的合理性。
所谓合理怀疑,是指一个普通的理性人凭借日常生活经验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明智而审慎地产生的怀疑。
英美国家往往从一般意义上进行解释,如英国将之界定为这样一种怀疑:“当你在日常生活中处理重要事务时,对你产生这种或那种影响的怀疑。
”国内有学者主张用“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以保证有罪裁判的正确性。
笔者认为,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并不是要排除所有的怀疑,而是强调所排除的怀疑的合理性,只要怀疑是合理的,自然都要排除,因此没有必要画蛇添足。
还有人认为,合理怀疑中的疑点是指那些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具有根本冲突的疑点或者重大疑点,如被害人身上的伤口与致害工具不相符、被告人口供与物证不能相互印证等;而那些一般疑点,如共犯就具体的犯罪时间表述不一致,不属于合理怀疑的范围。
笔者不赞成这种观点。
虽然说合理怀疑不能是吹毛求疵的怀疑,但在有些案件中,往往是无视那些不起眼的疑点而最终造成冤假错案。
其次,排除合理怀疑是要排除有正当理由的怀疑,而非任意妄想的怀疑。
合理怀疑要求怀疑者能够说出怀疑的理由,而不能毫无根据地推测或者幻想。
由于与人类事件相关的每件事情都存在一些可能或者想象的怀疑的可能性,因此,合理怀疑应当是法官或者陪审员根据理性对案内证据情况经过仔细思考后产生的怀疑。
第三,排除合理怀疑要求法官确信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
“排除合理怀疑”是一种带有浓厚主观色彩的表达,体现出普通法刑事证明标准认识论上的经验主义。
人们在解释合理怀疑时,往往与大陆法系国家“内心确信”的证明标准联系起来,将之定义为“一种道德上的确信”。
如英国刑法学者塞西尔·特纳就将合理怀疑定义为陪审员对控告事实缺乏道德上的确信,如果控方要证明被告人有罪,就必须将犯罪事实证明到道德上的确信程度。
关于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几点思考
关于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几点思考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745(2013)01-0154-03摘要:新刑诉将了排除合理怀疑作为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标准着司法方法的从证实走向证伪的科学转变。
本文指出了我国传统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缺陷,并提出了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在我国语境下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了相关解决措施。
关键词:排除合理怀疑证伪主义证明标准引言:我国新刑诉加入了“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的要求,这使得证明标准从发现绝对真实的理想主义迈向相对正义的道路,也是司法方法的从证实走向证伪的科学转变。
“排除合理怀疑”是英美法系刑事证明标准的经典表述,与英美法系国家的经验主义哲学、普通法传统和陪审团审判制度等司法制度息息相关,并且也与英美国家的诉讼理念和宗教传统紧密联系。
而与英美法系司法理念相差巨大的中国,如何将与英美法系文化制度并存的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在中国的司法语境下移植成功,建立保障机制,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客观真实一—我国传统刑事证明标准的缺陷证明标准是贯穿刑事诉讼的主线。
自1979年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作为刑事诉讼的标准以来,诉讼证明标准到底是应是客观真实还是法律真实,一直是学界争论不休的话题。
从字面意义上来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在理论上要穷尽一切办法查明案件真实,是对证据的客观要求。
诚然,在刑事案件发生后,从侦查到审查起诉一直到审判定罪量刑,都是通过回溯的方式探寻案件发生的真实原因,是求“真”的过程。
而由于时间的一维性和不可逆转性,过去发生的事实就永远不可能再现了。
人对过去发生的客观事实的认识,只可能接近事实,但永远不可能完全达到客观事实。
追求客观真实固然是刑事诉讼所力求达到的理性维度,但是在诉讼这个法律的拟制空间内,相对的正义更符合现实的语境。
(一)认识的有限性恩格斯在《反杜林》中曾经精辟地指出:“一方面,人的思维的性质必然被看作是绝对的,另一方面,人的思维又是在完全有限的思维着的个人当中实现的。
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及其适用
徐文静 201300640094 法学一班张其山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及其适用问题摘要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首次将西方法中的“排除合理怀疑”明确规定于法律,将其作为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一种解释和界定,作为有罪判决的标准。
“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形成有其特定的价值基础和认识论基础,代表着立法规范重点的转移,即改变过去一味强调“客观”真实,开始着眼于主观判断过程,为法官提供更现实的引导。
关键词证明标准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正文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53条,增加规定了认定“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即认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三个条件:(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经排除合理怀疑。
引人注目的是,这里引入了英美的“排除合理怀疑”作为认定“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
全国人大法工委强调,使用“排除合理怀疑”的提法,并不是修改了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一、“排除合理怀疑”的含义“排除合理怀疑”的关键部分是“合理怀疑”,解释了“合理怀疑”实际上也已解决了什么是排除合理怀疑的问题。
所以,英美法系的法学界着重对“合理怀疑”进行讨论。
尽管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在英美法系国家已经有很长的历史,但对于“排除合理怀疑”或“合理怀疑”是否需要进行定义或解释等问题,英美法国家的理论界以及司法实务界一直存在不同的意见。
所以我们只简单的对其进行定义,即所谓排除合理怀疑,是指一个理智正常的人,以审慎的态度,进行认真分析判断后得出的结论。
如果对认定的事实能够“排除合理怀疑”,这种合情理性推断即可成立。
否则,会犯“推不出来”的逻辑错误。
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与无罪推定紧密相联。
依照无罪推定原则,任何人应当有权被推定无罪,除非经公正审判并被依法证实有罪。
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一项基本人权。
虽然“排除合理怀疑”含义中并没有无罪推定的直接表达,但它实际含有这样的观点:被告人不得被认定有罪,除非所有的合理怀疑已经被排除。
重新认识“排除合理怀疑” - 中国法学网
检察日报/2013年/11月/26日/第003版学术重新认识“排除合理怀疑”摒弃“法定证据”后的证据标准都是主观标准排除合理怀疑并不能使证明标准具有可操作性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敏远修改后刑诉法第53条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三个条件,第三个条件是“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对其中的“排除合理怀疑”应当如何理解,理论界和实务界均有需要思考的问题。
解析“排除合理怀疑”“排除合理怀疑”系源于英美法系的刑事证明标准,其中的“合理怀疑”是指一个普通的理性人凭借日常生活经验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明智而审慎地产生的怀疑。
具体而言,这意味着:第一,排除合理怀疑重在排除“合理”的怀疑,强调怀疑的合理性。
第二,排除合理怀疑是要排除有正当理由的怀疑,而非任意妄想的怀疑。
第三,排除合理怀疑要求法官确信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
第四,排除合理怀疑所达到的确信程度,并不要求达到绝对确定的程度,不要求百分之百地确定无疑。
然而,对于“排除合理怀疑”的含义,认识是存在分歧的。
其中,“普通的理性人”、“日常生活经验”、“明智而审慎的怀疑”、“有正当理由的怀疑”等等,究竟意味着什么,难以界定;而如何把握排除合理怀疑所达到的确信程度,则更加困难,因为,用否定的方式是难以准确表达证明标准所要求的明确含义的。
显然,“不要求百分之百地确定无疑”,并未从正面说明人们的确信应该达到的百分比。
由此,我们对“排除合理怀疑”是否是一个具有确定含义的证明标准,是否可以据此解决不同的人面对某个具体案件的证明时主观信念的分歧,有理由予以怀疑。
在我看来,“标准”应是明确而且无疑义的,“标准”设定的价值应在于可据此排除主观信念的分歧,据此,“排除合理怀疑”并不是一种标准,而只是关于刑事证明所要达到的主观信念程度的一种要求。
当然,从广义而论,“标准”的含义可以包括“要求”,只是这种解释与人们在刑事证明领域据此“标准”解决主观信念分歧的需要,并不一致。
论“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
论“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中国意义王戬关键词: 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证据规则,无罪推定,证明方法内容提要: 2012年《刑事诉讼法》通过对“确实、充分”加以解释的方式间接地引入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但二者结合的实践运用除了需要面对传统的适用困惑,随之而来的还有中国式的实践挑战。
法律规范的简单引入和实践中的具体运行并非等量概念,而这种适用中的差异和差异中显现的问题,却容易在同一“标签”的掩盖下为继受者所误读。
就我国现状而言,“排除合理怀疑”与“证据确实、充分”的结合适用还存有配套制度、诉讼规则和体系化建设的诸多缺陷和问题,其中证据规则体系的完善应当成为我国证据制度建设的头等要务。
“排除合理怀疑”的远期前景是在诉讼和证据规则的完善基础上充分吸纳其理论内涵。
当下我们能够着力解决和亟须面对的,是其作为一种证明方法所应当做出的适应与改变。
目次一、我国刑事证明标准中的“排除合理怀疑”二、何为“怀疑”及如何“合理”的传统思路解构三、“排除合理怀疑”与“无罪推定”结合的现实意义四、“排除合理怀疑”的远期前景和作为一种证明方法的跟进与突破五、结语“排除合理怀疑”是英美法系刑事证明标准的经典表述,对于我国的案件适用则是一个重要的实践命题。
从立法规定看,我国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通过对“确实、充分”加以解释间接地引入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使我国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具有了主客观相结合的特征,这对一线办案人员在实践中适用这一标准会产生相当程度的影响和冲击。
由此,对“排除合理怀疑”的中国式适用及其面临的结构性障碍进行分析,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我国刑事证明标准中的“排除合理怀疑”“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源自英美法系。
本世纪初,随着自由心证的内涵及隐喻被重新认知,对其体系下的重要组成部分——证明标准,形成了一轮学术热潮,关于英美法系的“排除合理怀疑”与大陆法系的“内心确信”的研究更加深入,形成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内心确信”、“排除合理怀疑”三者并存的局面。
新刑诉法的刑事证明标准
浅析新刑诉法的刑事证明标准【摘要】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总结实践经验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刑事证明标准,将刑事证明标准进一步完善化、具体化,其中最大的突破在于首次把排除合理怀疑引入到证明标准之中,从而使这一标准从法官主管自有判断的标准变为依据逻辑和经验常识等知识进行综合判断的标准。
本文将通过分析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内涵和证明条件,以期为正确理解和应用我国刑事证明标准提出个人看法。
【关键词】刑事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新刑事诉讼法一、引言刑事诉讼的过程,实则为诉讼主体搜集、审查、运用证据对待证事实进行求证而依法处理案件的过程。
在这一过程中,公诉机关对证据材料的分析、把握和运用显得至关重要,只有当刑事证明达到一个合理的标准才可提起公诉,因而证明标准可谓是刑事诉讼工作所需坚持的核心之所在。
二、刑事证明标准的内涵关于证明标准的内涵,学术界存在着不同的看法。
有学者从证明主体的角度加以确定,如证明标准“是指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1],或证明标准“即法律关于负有证明责任的诉讼主体运用证据证明争议事实、论证诉讼主张所须达到的程度方面的要求”[2]。
也有学者从裁判者角度加以确定,如“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指法律规定的公安司法机关作出有罪认定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3]。
还有学者从证明主体与裁判者两个角度加以确定,如“证明标准术语是指卸除证明责任必须达到的范围或程度,它是证据必须在事实审理者头脑里形成的确定性或盖然性的尺度;是负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在有权赢得诉讼之前必须运用证据说服事实审理者的标准。
[4]从法理的角度分析,证明标准具有法律规定性,案件发生过程具有不可回溯性,法定证明标准的基本出发点是规范证明主体的证明活动并为中立裁判者形成心证设定门槛,证明标准与中立裁判者形成心证是密不可分的。
[5]而就刑事证明标准而言,则是指承担刑事证明责任的诉讼主体提供证据进行证明应达到规定的程度才能确认待证实施的真伪,从而可以解除其证明责任。
“排除合理怀疑”在我国的理解及适用
Comprehension and Application of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in Our CountryLI Ning(Law School of Anhui University ,Hefei ,Anhui 230601)Abstract :China ’s criminal procedure law introduced the concept of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in 2012,which added therequirement of subjectivity on the basis of “reliable and adequate evidence ”.The correct understanding of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needs to draw on the development and exploration of Anglo-American law countries ,and discriminates “reasonable ”and“doubt ”.The application of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needs to be clearly applied ,and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innocent until proven guilty ,the same applies to different cases and exclusionary rule of illegally obtained evidence.Key words :proof standard ;unity of subjectivity and objectivity ;innocent until proven guilty ;death penaltystandard ;exclude illegal evidence“排除合理怀疑”在我国的理解及适用李宁(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601)摘要: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引入“排除合理怀疑”的概念,是在“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之上增加了主观性的要求。
“排除合理怀疑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
“排除合理怀疑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是诉讼中判断各方证明活动成效的根据和标尺,它是证据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理清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对于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是诉讼中判断各方证明活动成效的根据和标尺,它是证据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要理清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首先要搞清什么是合理怀疑,有哪些种类的合理怀疑,然后才能结合类案的证明要求确定具体案件的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
“合理怀疑",是相对于“想象的怀疑"、“推测的怀疑"而言的,是指证明之确切程度不足以使理智正常且不带偏见的人在心理上排除的怀疑。
换言之,它是指理智正常且不带偏见的人在听取和了解证明的全部过程之后仍然持有的对证明效力的怀疑。
它不是一种纯粹心理上的怀疑,它同具体的案件及其背景具有某种相关性。
它不是一种绝对正确的怀疑,也不是一种显然没有可能性的怀疑。
它表示证明之确切性有怀疑的余地,但也不要求证明之确切必须达到没有发生错误的可能性。
如果要求证明之确切达到没有发生错误的可能性,那么几乎没有刑事起诉能够成功。
有的法学家说,合理怀疑是对客观的、具体的可能性的怀疑,而不是想象出来的怀疑。
有的法学家说,合理怀疑是那种能够使一个谨慎的人在做某件重要的事情之前产生迟疑的怀疑。
有趣的是,到目前为止,所有的有关“合理怀疑"的说法都有相当大的主观性,还没有哪一种对“合理怀疑"的定义或解释能够排除其他学者的合理怀疑。
这也不要紧,人们可以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增加其客观性,并把它变成一种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导向程序公正的诉讼原则。
在相关制度的设计上,必须充分考虑到它的主观性,使特定的人们形成主观一致。
陪审团制度的产生反映了人们对古老的非理性司法证明方式的怀疑和否定,也反映了人们对认识能力局限性和诉讼中证明能力的有限性的承认和补救。
排除合理怀疑原则实质上是一种对证明的过程和结论的主观一致性检验。
人民司法|刑事案件中排除合理怀疑及非法证据排除的运用
⼈民司法|刑事案件中排除合理怀疑及⾮法证据排除的运⽤⽂章来源于:知更鸟刑辩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标准(⼈民司法2016.02.035)【裁判要旨】案件是否排除合理怀疑,⾸先看指控犯罪的构成要件是否都有确定、合法的证据予以证实;其次要看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相互对抗的情况以及是否能将对抗解除;此外,还要看案件证据是否符合证明责任分配、⼝供补强及当⾯质诘等证据规则要求。
【案号】⼀审:(2013)渝五中法刑初字第00069号⼆审:(2014)渝⾼法刑终字第00175号排除合理怀疑及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民司法2016.02.020)【裁判要旨】对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认定应当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性,才能认定为证据确实、充分;对⽆法查实犯罪⾏为发⽣时间的,在适⽤新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时,应当基于有利于被告⼈的考虑坚持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同⼀犯罪⾏为,应遵守禁⽌重复评价原则,不可既作为⼊罪标准⼜作为法定刑升格标准予以双重评价。
【案号】⼀审:(2014)沪⼆中刑初字第16号⾮法证据审查、处理的标准及原则(⼈民司法2016.05.004)【裁判要旨】对以⾮法搜查收集的物证、事先可能威胁了被告⼈的审讯录⾳录像、指事问供及在多项书证中夹带伪证等隐秘性强、评判标准模糊的证据,如何审查及处断,⽬前鲜有论及。
笔者认为,应当遵循查明侦查机关取证的过程是否客观真实,审查中贯彻直接⾔词证据原则,最终以相当理由判断合法与否的标准及原则,认定前述证据为⾮法证据并坚决予以排除。
【案号】⼀审:(2010)穗中法刑⼀初字第20号⼆审:(2012)粤⾼法刑三终字第251号重⼀审:(2013)穗中法刑⼀重字第16号⼆审:(2014)粤⾼法刑⼀终字第351号⾮法证据应当排除重复供述(⼈民司法2016.05.014)【裁判要旨】⾮法证据是否应当排除重复供述,法律对此未作明确规定。
重复供述的可采性关键在于其与原始供述之间因果关系的紧密程度。
是否排除重复供述,核⼼在于⾮法取证⽅式是否影响了供述的任意性。
浅析刑事诉讼排除合理怀疑的理解与适用
浅析刑事诉讼排除合理怀疑的理解与适用钟琦鸣国防大学政治学院西安校区,陕西西安,710068摘要:《刑事诉讼法》规定,认定被告人有罪,需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即据以定罪的事实都有证据印证,并让法官形成内心确信。
犯罪事实是否清楚,必须依赖于“证据确实充分”。
所谓“证据确实”是指证据要真实可靠,如实地反映案件的事实真相,这是对证据质的要求;所谓“证据充分”是指对证据在量上的要求,就具体案件而言,是指必须足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并得出排他的唯一的结论。
关键词:刑事诉讼,合理怀疑,理解排除合理怀疑作为该证明标准的一个重要条件,是指“办案人员在每一证据均查证属实的基础上,经过对证据的综合审查,运用法律知识和逻辑经验进行推理、判断,对认定的案件事实达到排除合理性的程度。
”这一条件是法定条件当中含义深刻、难以理解、不好把握的一项标准。
因为它不仅有客观问题,还有主观认识问题;不仅有实践经验问题,还有理性归纳、逻辑判断问题;不仅有认识论的问题,还有价值论方面的问题,更有警察、检察官和法官的道德、理念和自由裁量权的问题。
因此,所谓“排除合理怀疑”,仍然很难找到具体的标准,它绝非一个数量标准,不是1加1等于2的问题,要通过准确理解对其在刑事审判中正确适用。
一、排除合理怀疑的理解“证据确实、充分”的客观化要求是案件事实为“真”的必要非充分条件,不是裁判者判断终结后形成的信念状态,也不涉及裁判者裁判有罪和无罪的行为动机。
对“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持否定态度的人认为,其为裁判者主观擅断和恣意妄断打开了方便之门。
事实上,无论我们在刑事证明标准的客观化要求上如何努力,都逃不开裁判者在认定案件事实终结后形成的对案件事实真伪判断的主观信念问题。
所谓“证据确实充分”,也是裁判者确信证据命题是真实的和证据的量充分的。
不存在与信念无任何关系的真理与真实,离开信念的确定去寻求超越的真理,是完全不可能的。
“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引入有助于回归刑事证明标准的本质。
刑事证明标准
刑事证明标准刑事证明标准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证明任务,是指承担证明责任的主体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
因此,正确理解和把握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不仅是纯理论的概念问题,也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应用性问题。
一、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立法规定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主要有两种:一是实质标准。
它是指经证明的案件事实需达到何种程度,是何种性质的事实;二是形式标准,即证明标准的外在标准,它是指证明标准表现在立法上的具体规定。
在这两种证明标准中,实质标准决定了形式标准的内容,而形式标准反映了实质标准的要求,二者相辅相成,统一在诉讼证明标准中。
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证明标准未作修改。
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在2在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上述规定构成了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即排他性标准。
其实质标准是达到案件的“客观真实”,形式标准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司法层面上的理解与操作问题,是刑事证明能否达到实质标准的重要保障。
但何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立法和司法解释均未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因而在司法实践中不易把握和操作。
二、对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理性反思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诉讼法学界对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提出了强烈的质疑,认为把查明案件的客观真实作为诉讼程序应当追求的理念和目标是无可厚非的,但是把它作为法院解决任何案件的最终证明标准在理论上是不现实的,在实践中也是无必要的和有害的。
那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司法证明活动查明的案件事实应是何种性质的事实?客观真实的排他性证明标准在司法实践中是不是易于理解和把握?这就需要我们对现行刑事证明标准进行深层次的理性反思。
中国法语境中的排除合理怀疑-中外法学
四川大学法学 院教授 。本文受 四川 大学 中央高校 基本科研 业务费研究 专项 ( 哲学社会 科学项 目) — 学科前沿与交叉创新重点项 目 资助 。写作过程 中 , 四川大学法学院张斌老师提 出了有价值 的意 见。 [ 1 ] 参见现行《 刑事诉讼 法》 第1 6 2 条第 1 项关于有罪判决证 明标 准的规定 , 以及第 1 2 9 、 1 4 1 条关于侦
一 、中国刑事诉讼 现行证明标 准的特 点
案件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 2 ] 是长期 以来我 国刑事诉讼认定案件事实 的证 明标准。 从法律规范用语、 司法解释 、 法理解析 以及长期的司法实践看 , 这个证明标准有以下五个特点 : 笔者曾经论证 , 相互印证是 中国刑事诉讼证 明最重要的要求 , 因此区别于典型的自由心证证 明 模式 , 中国刑事诉讼 的证 明模式是印证证明模式。 [ 3 ]所谓印证证明, 就是要求认定案件事实 至少有两个以上的证据 , 其证明内容相互支持( 具有同一指向) , 排除了自身矛盾以及彼此间矛 盾, 由此而形成一个稳定可靠的证 明结构。如果将证据确实充分 区分为证据确实与证据充分 两项基本指标要素, 那么 “ 证据确实” 即证据的真实可靠 , 必须通过证据间的相互印证来确认 ; 而“ 证据充分” 即凭现有证据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 更须有多个证据 , 且其所含信息内容具有同一
中国法语境中的“ 排除合理怀疑”
龙 宗智 *
摘
要: 中国刑事诉 讼现行 证 明标准 的特 点 , 一是 以印证 为 中心 , 二 是 以客 观 性为 基 点,
三是 以可知论 即认 识乐观 主 义 为理 论 根 据 , 四是 以 目的 为方 法 , 在 证 明活 动 中的可 操作 性不 足, 五是普遍 适用 , 缺 乏 区别和 细分 。应 当分 析“ 排 除合 理 怀疑 ” 的渊源 , 借 鉴域 外 经验 。 从适 用 对象看 , “ 排 除合理 怀疑” 既针对 证据 的确 实性 , 也针对 充分 性 ; 它应 用于 证据 的综 合 判断 , 也 可 以在 证据个 别判 断 中使 用 。“ 排 除合理 怀疑” 与“ 证 据 确 实充 分” , 作 为 证 明方 法 的 区别 主要 体 现在 积极建 构 与消极 解构 , 以及 客观 印证 与 主观 心证 的不 同语 词倾 向。 二者 在证 明程度 上 既有 一致性 , 也有 区别 , 证 据确 实充分 是排 除合 理 怀疑 的充分 条 件 , 排 除合 理 怀 疑是 证 据 确 实 充 分 的必要条 件 。在 中国刑事诉 讼 中运用“ 排 除合理 怀疑 ” , 需 要强 化疑点 审查 的“ 消 极思 维” , 以加强 防错机 制 ; 将其 既用 为证 明标准 , 也 用作 证 明方 法 ; “ 排 除合 理 怀 疑” 可 适 用于 不 同类 型 的案件 , 以及 案件 的不 同诉讼 环 节, 但 根据 不 同情况 , 在 实际把 握上 可 以有 所 区别 ; 在运 用 中应 紧扣经验 法则 , 并 和“ 疑 点排除” 的中 国经 验结 合运 用 ; 为便 于适用 , 可作 适 当的语 词 性解 释 ; 应 当 以判 例解释 证 明标 准 并推动 其贯 彻 ; 能够通 过展 开 心 证形 成 过 程等 程 序要 求 和证 据 法 制度 保 障其 成为有 效 的法规 则。 关 键 词: 刑事 诉讼 ;证 明标准 ;证 据确 实充分 ;排 除合理 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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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合理怀疑:刑事证明的新标准
樊崇义张中
樊崇义教授
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问题,尤其是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问题,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长期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
在过去的十多年里,经过“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的大讨论,人们对证明标准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对于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确实、充分”的规定也有了更深入的理解,但是一直未能达成共识。
为了便于司法人员在实践中准确把握“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2010年《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第5条将之细化为五项内容:(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四)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
有的学者将之概括为“结论唯一”标准或者“唯一性”标准,并把“唯一性”解释为“排除其他可能性”,认为只有对主要事实的证明达到“唯一性”,才能保证裁判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客观事实相符,并认为它体现了“绝对”的因素。
应当说,上述关于对“证据确实、充分”的规定及学理解释反映了我国长期以来对待死刑的审慎态度,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必须是最高、最严的,以确保判处死刑案件的万无一失。
尽管如此,我们还是要认识到,“结论唯一”标准并不是一个客观真实标准,一方面是因为由证据得出唯一结论是经过法官运用逻辑和经验规则推断出来的,它与法官的个人素质和自由裁量权有着密切的关系,带有明显的主观色彩。
另一方面,该条第二款规定,办理死刑案件,对于以下事实的证明必须达到证据确定、充分:(一)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发生……说明死刑案件需要证明的事实并不是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本身,而是“指控的犯罪事实”。
关于“唯一性”标准的普适性问题,有学者援引1984年联合国《关于保护死刑犯权利的保障措施》第4条的规定,即“只有在对被告的罪行根据明确和令人信服的证据而对事实没有其他解释余地的情况下,才能判处死刑”,据此认为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应该高于普通刑事案件。
在本质上,这里的“没有其他解释余地”与“唯一结论”的标准是一致的,但它是否适用于非死刑案件呢?答案当然是肯定的。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印发两个“证据规定”的通知,办理其他刑事案件,参照规定执行。
因此,对于非死刑案件犯罪事实的认定,也必须满足“唯一性”标准。
事实上,证明标准是一个事实认定问题,对任何犯罪事实的证明其结论都应该是唯一的,而是否判处死刑是一个法律适用问题。
很显然,那些坚持“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必须最高”的人把这两个内容相关但性质不同的问题混为一谈了。
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又有了新的发展。
从新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的规定来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标准仍然是“证据确实、充分”,但其第53条对这一标准的内涵作了新的规定,具体包括以下三项内容:(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
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笔者认为,前两项规定属于“证据标准”,是对证据本身的要求,其中“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是对证据量的要求,“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是对证据质的要求;第三项关于“排除合理怀疑”的规定,是对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的要求,是关于证明标准的新解释。
长期以来,有些学者反对将“排除合理怀疑”作为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主要原因在于认为它缺乏客观性。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对于该项的解释,排除合理怀疑是指“对于事实的认定,已没有符合常理的、有根据的怀疑,实际上达到确信的程度。
”笔者认为,要准确适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就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和把握这一标准的含义:
首先,排除合理怀疑重在排除“合理”的怀疑,强调怀疑的合理性。
所谓合理怀疑,是指一个普通的理性人凭借日常生活经验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明智而审慎地产生的怀疑。
英美国家往往从一般意义上进行解释,如英国将之界定为这样一种怀疑:“当你在日常生活中处理重要事务时,对你产生这种或那种影响的怀疑。
”国内有学者主张用“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以保证有罪裁判的正确性。
笔者认为,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并不是要排除所有的怀疑,而是强调所排除的怀疑的合理性,只要怀疑是合理的,自然都要排除,因此没有必要画蛇添足。
还有人认为,合理怀疑中的疑点是指那些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具有根本冲突的疑点或者重大疑点,如被害人身上的伤口与致害工具不相符、被告人口供与物证不能相互印证等;而那些一般疑点,如共犯就具体的犯罪时间表述不一致,不属于合理怀疑的范围。
笔者不赞成这种观点。
虽然说合理怀疑不能是吹毛求疵的怀疑,但在有些案件中,往往是无视那些不起眼的疑点而最终造成冤假错案。
其次,排除合理怀疑是要排除有正当理由的怀疑,而非任意妄想的怀疑。
合理怀疑要求怀疑者能够说出怀疑的理由,而不能毫无根据地推测或者幻想。
由于与人类事件相关的每件事情都存在一些可能或者想象的怀疑的可能性,因此,合理怀疑应当是法官或者陪审员根据理性对案内证据情况经过仔细思考后产生的怀疑。
第三,排除合理怀疑要求法官确信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
“排除合理怀疑”是一种带有浓厚主观色彩的表达,体现出普通法刑事证明标准认识论上的经验主义。
人们在解释合理怀疑时,往往与大陆法系国家“内心确信”的证明标准联系起来,将之定义为“一种道德上的确信”。
如英国刑法学者塞西尔·特纳就将合理怀疑定义为陪审员对控告事实缺乏道德上的确信,如果控方要证明被告人有罪,就必须将犯罪事实证明到道德上的确信程度。
尽管“排除合理怀疑”与“内心确信”在表述上存在差异,但事实上并无本质区别,排除了合理怀疑,就意味着形成了内心确信,反之亦然。
最后,排除合理怀疑不要求达到绝对确定的程度,不要求百分之百的确定无疑。
刑事案件事实是一种“过去的事实”,作为历史性事实,无论是当事人运用证据论证案件事实,还是法官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都将难以用自然科学的实验方法来加以判定,都只是基于不完全的证据对过去事实真实性的证明。
这种证明属于一种典型的“回溯性认识”,而基于回溯性认识的自身特点,无论裁判者确信程度多高,所认定的事实都不可能必然正确,而只能是一种盖然性或者高度盖然性。
此外,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通常是难以用百分比进行精确量化的,因为对其进行量化解释“不仅可能降低控诉方的证明责任,而且会给陪审员带来理解。